你的位置: 述职报告之家 > 工作总结 > 导航 > 资质认定工作总结(必备十五篇)

资质认定工作总结(必备十五篇)

发表时间:2021-12-21

资质认定工作总结(必备十五篇)。

⬭ 资质认定工作总结



一、引言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们团队致力于进行各种资质申报工作。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和紧密合作,我们成功地完成了一系列项目,并取得了令人骄傲的成绩。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对我们的工作进行详细总结,并分享我们获得成功的关键因素。



二、工作内容


我们的工作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


1.资质筛选与准备


在开始申报前,我们进行了大量的资质筛选和准备工作。我们仔细研究了目标资质的要求和申报流程,并进行了一系列的项目评估和调研,确保我们拥有足够的资格来申请。我们还进行了内部培训,提高团队成员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以应对各种挑战。



2.材料撰写与整理


为了成功申报资质,我们需要准备大量的文件和材料。我们的团队成员分工合作,负责不同部分的内容撰写和整理。我们注重细节,并遵循申报要求,确保每一份材料都准确无误。我们与专业顾问合作,不断修订和改进我们的文件,以增加申报的成功率。



3.内外部协作与沟通


资质申报工作需要我们与内外部各方进行紧密配合和协作。我们积极与政府部门、相关机构以及其他供应商进行沟通,确保我们的申报工作顺利进行。我们还与团队内部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作,确保每个人都清楚自己的任务和职责。



4.申报过程监控与调整


一旦我们开始资质申报,我们密切监控整个过程,并随时调整我们的策略和计划。我们与政府部门保持紧密联系,及时解决任何问题或难题,并确保我们的申报进展顺利。我们在申报过程中也进行了严格的质量控制,确保所有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成功因素


我们能够获得如此圆满的申报成果,主要归功于以下关键因素:


1.团队合作精神


我们的团队高度重视合作精神和团队协作。每个人都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并愿意为整个团队的成功贡献自己的力量。我们相互支持和鼓励,共同克服各种困难和挑战。



2.专业知识和技能


我们的团队成员都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我们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能力,跟进行业发展动态,并将最新的知识和方法应用到我们的工作中。这使我们能够满足各种资质要求,并提供高质量的文件和材料。



3.沟通与合作能力


资质申报工作需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能力。我们与政府部门和外部合作伙伴保持密切联系,并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我们在团队内部也积极沟通和合作,共同制定和实施申报策略。



4.注重细节和质量控制


我们注重细节,并严格控制申报文件的质量。我们反复审查和校对我们的文件,确保每一项要求都得到满足。我们的质量控制流程确保了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提高了我们的成功率。



四、总结


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和团队合作,我们成功完成了一系列资质申报项目,并展示了我们的专业能力和工作水平。我们的成功离不开每个人的辛勤付出和无私奉献。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努力,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和效率,为更多的资质申报项目做出贡献。

⬭ 资质认定工作总结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第三条 委托编制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第四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六条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标准:

(一)具备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的人员不少于15人;

(三)达到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七条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第八条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人员不少于10人;

(三)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六)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九条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任务:

(一)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和编制(含修订或者调整);

(二)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研究拟定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第十条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十一条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下列任务:

(一)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

(二)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

(四)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第十二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非以城市规划为主业的单位,符合本规定资质标准的,均可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其中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城市规划编制机构中专职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60%。

第十三条 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应当提出申请,填写《资质证书》申请表。

申请甲级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

申请乙级、丙级资质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在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注册资金时,可以申请暂定资质等级,暂定等级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发证部门根据其业务情况,确定其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 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至少满3年并符合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要求时,方可申请高一级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撤销或者更名,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发证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重新申请办理《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向发证部门提出补发申请。

第十八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6年,期满3个月前,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向发证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第十九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条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时,取得城市总体规划任务的,向任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其他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向任务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凡属独立法人性质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质证书》。非独立法人的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第二十二条 两个以上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城市规划时,有关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共同向任务所在地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禁止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禁止无《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第二十四条 发证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实行资质年检制度。

城市规划编制未按照规定进行年检或者资质年检不合格的,发证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办理或者限期整改,逾期不办理或者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发证部门可以公告收回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市规划及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与城市规划编制有关的标准、规范。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城市规划编制成果,应当在文件扉页注明单位资质等级和证书编号。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规划编制最终成果,应当责令有关规划编制单位按照要求进行修改或者重新编制。

第二十八条 无《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编制,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接规划编制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任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补办备案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责令限期整改、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一)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

(三)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具有甲、乙、丙级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均可编制集镇和村庄规划。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92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及1993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 资质认定工作总结



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迅速发展,对建筑资质的需求日益增长。作为一名建筑资质销售人员,我近年来在工作中积累了一些经验和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对这些经验和体会进行总结,并分享给大家。



一、了解市场需求



建筑资质是建筑企业的“通行证”。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企业对建筑资质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因此,作为一名建筑资质销售人员,我们应该及时了解市场的最新需求和变化,了解其对建筑资质的要求和标准,以及市场上有哪些竞争对手。



二、培育客户关系



建筑资质销售是一项具有很强人际交往性质的工作。我们需要经常与客户沟通,及时解决他们的疑虑和问题,以满足客户需求。在与客户交流中,我们应该以诚信、专业和优质的服务赢得客户的信任和好评,不断培育客户关系,增强客户的忠诚度。



三、提高专业能力



建筑资质销售是一项要求具有较高专业能力的工作。我们需要熟悉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行业规范,了解建筑质量安全、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和要点,以便在客户沟通中,为客户提供专业的建议和解决方案。



四、注重团队合作



建筑资质销售工作也是一项团队合作工作。在销售过程中,我们需要与其他同事密切合作,共同完成销售任务。我们要了解其他同事的工作范围和职责,协调好各自的工作计划,共同制定销售策略和计划,以达到最好的销售效果。



五、注重市场宣传



在市场上,宣传是非常重要的。我们需要通过展会、网站、广告等多种方式来宣传我们的建筑资质销售服务,让更多的潜在客户了解到我们的服务,从而增加销售机会。在宣传过程中,我们要注重信息的准确性、清晰度和有效性,以吸引客户的眼球。



综上所述,作为一名建筑资质销售人员,我们要充分了解市场需求,培育好客户关系,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注重团队合作,注重市场宣传。相信如果我们能够做好这些方面的工作,就能够更好地完成建筑资质销售任务,为企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 资质认定工作总结

第二十五条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全国人防工程监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人防工程监理的政策法规;

(二)组织编制人防工程监理标准规范;

(三)负责全国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甲级许可资质的监督管理;

(四)组织检查人防工程监理各项政策法规执行情况;

(五)组织开展人防工程监理技术人员职业培训;

(六)建立健全许可资质档案管理制度;

(七)建立许可企业诚信评价评估办法及指标体系,并组织指导实施;

(八)建立向社会公布取得许可资质的企业情况制度。

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防工程监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和丙级许可资质的监督管理;

(三)组织开展企业日常监督检查、量化考核和资质年检,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要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地市级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有关人防工程监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监理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报告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八条 人防协会根据人防主管部门的授权或委托,分别履行人防工程监理监督相关职能任务,主要包括:

(一)协助开展人防工程监理专业培训;

(二)协助开展企业诚信评估工作;

(三)协助开展人防工程监理监督检查;

(四)完成人防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 人防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许可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有关标准规范的行为;

(四)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实行年检制度。资质年检的主要内容:检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检查企业市场行为是否规范,抽查企业监理过的工程有无质量问题,听取建设单位意见等。年检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不合格的取消其监理资质。

1.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年检合格;

2.符合本办法第五、六、七条规定;

1.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年检不合格;

2.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低于资质等级标准;

3.监理企业有违法违规监理行为。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在收到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年检资料后,对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年检作出结论,并在《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注记。

第三十二条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一经发现,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许可资质。

第三十三条 人防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对申请注销许可资质的监理单位,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并对外公示。

第三十四条 人防主管部门应掌握监理单位信用档案信息,对监理单位受到处理、处罚等情况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监理单位应向人防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单位信用档案信息,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

⬭ 资质认定工作总结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最新资质认定现场评审考核形式(3篇)(完整),供大家参考。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资质认定现场评审的考核形式篇一

1、试点开展对信用良好、能够提供全额担保的企业,取消承揽业务范围资质限制。

2、完善“四库一平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及时公开企业和人员的信用记录。

3、加大对企业取得资质后的动态核查力度,特别是对不符合资质条件企业承揽项目的重点核查,严格依法查处不合格企业和人员,强化市场清出管理。

4、修订建造师管理规定,强化执业监督,落实执业责任。

5、修订出台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打击力度。

6、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

2017年,注定是建筑业改革大年,你准备好了吗?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特级资质标准

资质认定现场评审的考核形式篇二

申请特级资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资信能力

1)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

2)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

3)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均在5000万元以上。

4)企业银行授信额度近三年均在5亿元以上。

2、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

2)技术负责人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及一级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两项及以上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的技术工作或甲级设计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或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工程总承包项目。

3)财务负责人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及注册会计师资格。

4)企业具有注册一级建造师(一级项目经理)50人以上。

5)企业具有本类别相关的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资质认定现场评审的考核形式篇三

1、去年取消了建造师等人员指标考核

2016年10月,住建部下发《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

“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2、强化业绩考核

针对“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先是大幅度提高一级、二级资质企业的工程业绩要求。以一级资质为例:

修改前:建筑面积 3万 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 2万-3万 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

修改后:建筑面积 12万 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 10万 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同时提出,“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这将使得在资质申请中,业绩造假的情况基本被杜绝。

3、2017年要重点考核“企业信誉”(新增)

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较少涉及对企业信誉的要求,仅在特级资质企业的资信考核中,有 银行授信额度、上缴税额 的要求。

从2017年开始,“企业信誉”将是资质考核的重点之一,或许也是资质标准修订的方向之一。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在《2017年工作要点》中,明确提出:

信誉!信用!诚信!这三个词,或许将成为2017建筑业年终盘点的主角。

⬭ 资质认定工作总结

根据潍坊市《关于进一步明确潍坊市教学能手管理期限问题的通知》精神及要求,参照峡山区教管中心及太保庄街道教育办的实施方案,就我校潍坊市教学能手重新认定工作,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成立了能收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段启胜,副组长:邵立生,成员:吴连洪、刘居信、王忠伟。

二、制定了新河头小学认定方案

根据《潍坊市教学能手认定方案》、《峡山区教管中心教学能手认定方案》和《太保庄街道教育办的认定方案》讨论制定了《新河头小学教学能手认定方案》,并予以公示。

三、召开了全体教师会议

为增强教学能手认定工作的透明度,召开了全体教师大会,认真学习了各级实施方案,同时对我校的两名认定人员栾泗高、赵维英。向全体教师进行了通报

四、评议

根据潍坊市的统一要求,对两位认定人员进行了满意度评议,经评议教师满意度和学生满意度都达到100%。

五、公示

对于以上两位老师业绩及评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公示是通过两种方式的:一是在全体教师大会上公示,二是通过公示栏公示。

⬭ 资质认定工作总结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

(一)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资质认定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认定期限内,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技术评审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

(四)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

需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

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自我声明和分类监管情况,采取书面审查或者现场评审的方式,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

(三)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

(四)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

(五)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发生变更的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十三条 资质认定证书内容包括:发证机关、获证机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有效期限、证书编号、资质认定标志。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的英文缩写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式样如下:

CMA标志

第十四条 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我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关检验检测活动。

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简化技术评审程序、缩短技术评审时间。

⬭ 资质认定工作总结


作为资质销售主管,我在过去一年的工作中面临了许多挑战和机遇。在这篇文章中,我将详细介绍我的工作职责、成就和经验,并总结我在这个职位上的收获和教训。


我要提到的是我的工作职责。作为资质销售主管,我负责监督和管理销售团队,确保他们达到销售目标并提供高质量的客户服务。我需要制定销售策略和计划,并协调团队成员的工作进度。我还需要与其他部门和合作伙伴合作,以确保销售流程的顺利进行,并解决潜在的问题和挑战。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取得了一些重要的成就。我成功地完成了销售团队的重组工作。我重新分配了任务和项目,并制定了更具挑战性和激励性的目标。这项工作的结果是,销售团队的整体销售业绩大幅提高,并且团队成员之间的合作和沟通也得到了改善。


我与产品开发团队紧密合作,推出了一款新产品。我与团队成员一起参与了产品规划、设计和市场推广的全过程。通过市场调研和竞争分析,我们确信这款产品将有很大的市场需求,并且能够满足客户的需求。这款产品的顺利推出为公司带来了新的销售机会和业绩增长。


我也在跨部门合作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就。我们的销售团队需要与其他部门合作,例如供应链和质量管理部门。我积极参与了跨部门会议和项目,以确保销售流程的顺利进行。通过与其他部门的合作,我们能够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并提供更好的客户服务。这也加强了不同部门之间的合作和沟通。


在过去一年中,我也经历了一些教训和挑战。我意识到作为团队的领导者,需要更好地与团队成员沟通和协调。有时候,我可能会忽视团队成员的想法和意见,导致他们感到不被重视。我学会了更多地倾听和尊重团队成员的意见,并根据需要调整策略和计划。


我也意识到销售工作是一个需要不断学习和适应的行业。市场和客户需求不断变化,我们需要及时调整销售策略和计划。我参加了销售培训课程和行业会议,以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这让我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并提供更好的销售支持和服务。


小编认为,我在资质销售主管职位上取得了一些重要的成就和经验。通过有效的团队管理和跨部门合作,我成功地提高了销售团队的业绩和客户满意度。同时,我也学到了许多教训,并不断努力提升自己的销售技能和领导能力。我相信这些经验将对我的职业发展和未来的工作产生积极的影响。


要想成为一名出色的资质销售主管,我们需要不断学习和适应市场的变化。同时,我们也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和领导能力,以协调团队成员的工作并解决潜在的问题。我将继续努力工作,不断提升自己,为公司的发展和成功做出更大的贡献。

⬭ 资质认定工作总结

求职者编写个人简历时要稍微耍一点心机,适当的在个人简历中耍心机能更轻松的博得招聘官青睐,从而获得面试机会。

期望从事职业: 与电气相关专业技术工种,电气产品销售类 期望薪水: 3000-4000

教育背景:

所 在 地: 证书: 全国英语4级证书(CET4)、大学计算机一级(应用基础)及二级(C语言)、电气助理工程师证、驾驶证C

所属行业: 房地产开发·建筑与工程·服务(中介·物业·监理·设计) 公司性质:

工作描述: 负责资质维护、证书管理及工程资料的收集及归档。

公司名称: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207月 - 202月 )

工作描述: 负责除尘器的调试、配件销售及售后维护。能长期独自出差并完成部门安排的各项工种,工作期间负责部门西北片区的除尘区维护。

很多求职者在编写个人简历时习惯写出很多为了能获得面试机会而表决心的求职宣言,期望招聘官看到这种求职宣言能够眼前一亮,可是实际上“信誓旦旦”的求职宣言对于个人简历毫无意义。

求职者在编写个人简历时只需要在简历中小篇幅的提到求职宣言就可以了,没有必要一定要长篇大论的编写求职宣言。求职者要知道在编写个人简历时要分清楚主次,而求职宣言并不能引起招聘官的兴趣,反而如果求职者将求职宣言打造成个人简历的重点很有可能会让招聘官认为求职者没有什么优势可表现,从而将求职宣言当做个人简历的重点。

也有求职者的却是小篇幅的提到,但是其内容铿锵有力让招聘官哭笑不得。比如说将工作当成生活,或者说生命不止工作不休。其实这种发誓办的求职宣言只会让招聘官感到不切实际,当然也会有招聘官认为将过工作与生活混为一谈的`求职者一定好不到哪去。要知道懂得享受生活的人才能更好的工作。

由此看来求职者想在个人简历中提到求职宣言最好还是一笔带过的为好,毕竟求职宣言不能当做个人简历的重点,也不能因为求职宣言就求职者就能得到招聘官的认可。因此只需要在个人简历中轻松一提,比如说像热爱生活一样热爱工作,这种既能体现求职者热爱生活还顺便说出在工作中的决心,一举两得。

⬭ 资质认定工作总结

资质评定工作总结


一、


近年来,资质评定工作在我单位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各项指标均取得了良好的进展,得到了领导的充分肯定与赞扬。资质评定工作是公司对员工的能力和绩效进行评价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企业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通过不断的改进和完善,我单位资质评定工作逐渐规范化、科学化,真正实现了为员工提供发展和进步的舞台。以下是我对资质评定工作的总结与思考:


二、工作


1. 制定了科学有效的评定标准:公司根据员工的不同岗位和职责,制定了相应的评定标准,明确了评定过程中的各项指标和分值。通过这些科学有效的评定标准,能够更客观准确地评价员工的能力和绩效,为员工提供了一个清晰明确的发展方向。


2. 强化了员工的培训和培养:公司重视员工的培训和培养工作,不断提升员工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通过不断的培训和培养,员工能够更好地适应企业的发展需求,为企业的发展壮大提供有力的支持。


3. 加强了评定结果的反馈与跟进:公司对评定结果进行了及时的反馈与跟进,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和对策。通过及时的反馈与跟进,员工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的不足之处,及时纠正错误,提升绩效和能力,为下一阶段的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4. 建立了健全的激励机制:公司建立了健全的激励机制,根据员工的评定结果和表现,制定了相应的奖励措施和激励政策。通过激励机制,员工能够更好地激发工作动力,提高工作积极性,为企业的长期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5. 推进了资质评定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公司加大了对资质评定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力度,建立了完善的评定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实现了工作的全程监控和可视化管理。通过信息化建设,能够更方便快捷地进行评定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为企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支撑。


三、工作思考:


1. 进一步完善评定标准:资质评定标准应不断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保持与企业发展战略的一致性,确保评定结果更加客观准确。


2. 加强员工的综合培训:公司应加大对员工的综合培训力度,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综合能力,为员工的职业发展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3. 持续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公司应不断探索和尝试新的激励措施,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实现员工与企业共同成长、共同进步。


4. 进一步推进资质评定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公司应加大对资质评定工作的信息化投入,完善信息系统和技术支持,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为企业提供更稳定、可靠、高效的服务。


通过不断总结与思考,我相信公司的资质评定工作会不断取得新的进展和成就,为企业的发展壮大提供更有力的支撑和保障。希望公司能够继续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创新精神,共同努力,共同发展,实现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和全面跨越式发展。

⬭ 资质认定工作总结

篇1:借用资质承揽工程行为的认定要点有哪些?<\/h2>

借用资质承揽工程行为的认定要点有哪些?

我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又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是对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禁止性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项是对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性规定。

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没有对借用资质的行为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致审判人员在审理相关案件时经常发生意见分歧。

对于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行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判断和认定:

1、实际施工人是否为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如果实际施工人为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工程所需的材料费、设备费、人工费等费用均由实际施工人直接支付,则可以认定实际施工人存在借用资质现象;如果实际施工人并非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工程所需的材料费、设备费、人工费等费用不是由实际施工人直接支付,而是由名义承包人直接支付,则不能认定实际施工人存在借用资质行为。

2、实际施工人是否为施工机械设备的所有人或租借人。任何建设工程项目都离不开必要的施工机械设备。通常情况下,具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都会拥有一定数量的施工机械设备;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所需的施工机械设备除部分自有外,大多是临时租赁、借用的。如果建筑工程的施工机械设备归实际施工人所有,或者是由实际施工人从别处租赁、借用的,则可以认定实际施工人存在借用资质现象;如果建筑工程的施工机械设备归名义承包人所有,或者是由名义承包人从别处租赁、借用的,则不能认定实际施工人存在借用资质行为。

3、实际施工人是否与建筑工人形成雇佣关系。任何建设工程项目都离不开建筑工人的参与。如果实际施工人与建筑工人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工人的施工活动受实际施工人的监督和管理,工人的工资待遇由实际施工人发放和给予,则可以认定实际施工人存在借用资质现象;如果实际施工人未与建筑工人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工人的施工活动不受实际施工人而受名义承包人的监督和管理,工人的工资待遇不由实际施工人而由名义承包人发放和给予,则不能认定实际施工人存在借用资质行为,

4、实际施工人是否为名义承包人的内部常设机构。任何建设工程都是通过“项目部”这一机构来建筑完成的,而这些“项目部”即为实际施工人。如果这些“项目部”并非名义承包人的内部常设机构,而是在承揽工程后聘用项目经理临时组建的,则可以认定实际施工人存在借用资质现象;如果这些“项目部”是名义承包人的内部常设机构,且这些机构已在工商管理部门依法进行了登记,则不能认定实际施工人存在借用资质行为。

5、实际施工人是否为工程利润的获得者。任何建筑商承揽建筑工程都是为了获取工程利润,没有利润的工程,建筑商是不会轻易建设的。除去材料费、设备费、人工费及管理费等费用外,剩余部分的收入即为工程利润。如果实际施工人在工程竣工后获得了相应的工程利润,则可以认定实际施工人存在借用资质现象;如果实际施工人在工程竣工后并未获得相应的工程利润,工程利润是由名义承包人赚取的,则不能认定实际施工人存在借用资质行为。

6、实际施工人是否向名义承包人交纳管理费。名义承包人向实际施工人出借资质并非无偿的,而是要向实际施工人收取一定数量管理费的。如果实际施工人已向名义承包人交纳过一定数量的管理费,或者实际施工人存在拖欠名义承包人管理费的情况,则可以认定实际施工人存在借用资质现象;如果实际施工人没有向名义承包人交纳过管理费,而且也不存在拖欠管理费的情况,则不能认定实际施工人存在借用资质行为。

综上所述,判断和认定实际施工人在承揽工程时是否存在借用资质行为,应从其是否为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是否为施工机械设备的所有人或租借人、是否与建筑工人形成了雇佣关系、是否为名义承包人的内部常设机构、是否为工程利润的获得者、是否向名义承包人交纳管理费等六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认定,不能片面、轻率地从表面上作出认定与否的判断。

所谓借用资质,就是没有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符合建设工程资质标准的企业或者个人,以有资质或者资质等级标准与承包工程相符的施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名义上的工程承包人并不实际组织施工,而是在收取一定数量管理费的前提下,将承揽的工程交由无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低的企业或者个人完成。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常见情形包括:挂靠、联营、内部假承包、将包工头聘为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等。

篇2:建设工程资质借用承诺书<\/h2>

建设工程资质借用承诺书

XXXXXXXXX公司: 鉴于:我自行与 (发包单位)联系承包施工 (工程项目名称)。但由于我个人不能与发包单位订立施工合同,特向贵公司借用营业执照和资质施工,并以贵公司名义与发包单位订立施工合同,贵公司对施工合同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切责任由我承担。

为明确相关事项,特作承诺如下:

1、由我履行施工合同中规定由贵公司履行的所有义务,由我承担依法由贵公司承担及施工合同规定由贵公司应承担的所有责任。贵公司不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

2、因该施工合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安全责任、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及工程进度等一切事项均由我处理和承担。

3、如因该施工合同引发诉讼和仲裁,贵公司可申请将我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仲裁,并有我承担全部责任或连带责任。如因我借用资质导致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贵公司承担清偿或者赔偿责任的,一切经济责任均由我本人承担,与贵公司无关。公司已经向第三方支付的一切款项,均作为本人向贵公司的借款,贵公司有权立即要求本人清偿。

4、我自愿向贵公司缴纳诚信保证金 元。如我违反本承诺,保证金不予退还。该保证金可用于抵偿应交给贵公司的管理费和给贵公司造成的损失费用。

5、如需要贵公司开据收款发票,开票时,我应向贵公司缴纳票面金额 %的管理费。

6、如我不需要贵公司开据收款发票,贵公司有权按施工合同价款的` %提取管理费,并从保证金中自行扣除。

7、贵公司如因借照(资质)经营受到处罚,所有经济损失视为我的债务,由我偿还、承担,可以从保证金中自行扣除。

8、本人承诺对外购买材料、租赁机械、模板、脚手、结算工人工资、欠款等均已个人名义,如果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任何经济往来、签订合同、出具条据等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同时向公司承担等额的违约金。

9、为了保证本人诚信履行上述承诺,本人请求担保人 向贵公司提供担保,如果本人不履行上述债务,则由担保人向贵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承诺人(签字、按手印):

担保人(签字、按手印):

年 月 日

篇3:承包方不具备相应资质导致合同无效的工程价款应如何认定?<\/h2>

对于建设方具备相应的建设条件,而施工方不具备承揽工程相应资质的,施工方对合同无效在主观上应负主要过错,因此,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不应作为结算的依据,其工程价款应当根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定额标准据实结算,

其中,属于低资质施工企业承揽高资质要求工程的,按施工企业的实际资质等级采用上述方法结算工程价款;施工方无施工资质的,只能给付其垫付的资金和构件费、机械设备使用费、人工费和其他建筑工程的直接费用。此类案件,由于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与实际给付价款的差价部分由建设方取得无法律依据,审判实践中可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以“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予以收缴。

⬭ 资质认定工作总结

第一条 为加强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

第三条 委托编制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第四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六条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标准:

(一)具备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 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的人员不少于15人;

(三)达到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 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七条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第八条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人员不少于10人;

(三)达到省、 自治区、 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六)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九条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任务:

(一)20万人口以下 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 专项规划和编制(含修订或者调整);

(二)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研究拟定 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第十条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十一条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下列任务:

(一)建制镇 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

(二)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

(四)中、小型 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第十二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非以城市规划为主业的单位,符合本规定资质标准的,均可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其中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城市规划编制机构中专职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60%。

第十三条 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应当提出申请,填写《资质证书》申请表。

申请甲级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

申请乙级、丙级资质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在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注册资金时,可以申请暂定资质等级,暂定等级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发证部门根据其业务情况,确定其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 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至少满3年并符合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要求时,方可申请高一级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撤销或者更名,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发证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重新申请办理《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向发证部门提出补发申请。

第十八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6年,期满3个月前,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向发证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第十九条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条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时,取得城市总体规划任务的,向任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其他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向任务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凡属独立法人性质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质证书》。非独立法人的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第二十二条 两个以上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城市规划时,有关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共同向任务所在地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禁止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禁止无《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第二十四条 发证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实行资质年检制度。

城市规划编制未按照规定进行年检或者资质年检不合格的,发证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办理或者限期整改,逾期不办理或者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发证部门可以公告收回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市规划及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与城市规划编制有关的标准、规范。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城市规划编制成果,应当在文件扉页注明单位资质等级和证书编号。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规划编制最终成果,应当责令有关规划编制单位按照要求进行修改或者重新编制。

第二十八条 无《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编制,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接规划编制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任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补办备案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责令限期整改、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一)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二)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三)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具有甲、乙、丙级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均可编制集镇和 村庄规划。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92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及1993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乡规划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实施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四条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5人;

(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0人;

(五)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六)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

(五)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六)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

(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人;

(五)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计算机达80%;

(六)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70岁以下,其中,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4人,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2人。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岁以下。

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

第十一条 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第十二条 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

(一)镇、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二)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10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

(三)详细规划的编制;

(四)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五)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第十三条 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

(一)镇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除外)的编制;

(二)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的相关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四)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五)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门从事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并将资质标准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资质证书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明、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

(五)完成城乡规划编制项目情况;

(六)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

(七)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者资料。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许可,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申请甲级资质的,应当向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进行陈述申辩。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许可,由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资质许可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资质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初次申请,其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乙级。

第二十条 乙级、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满2年后,可以申请高一级别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第二十一条 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单位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登记注册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编制单位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分立的,分立后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及本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办理。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五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对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领取新的资质证书,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注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发布遗失声明后,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质证书。非独立法人的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第二十八条 两个以上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城乡规划,资质等级较高的一方应对编制成果质量负责。

第二十九条 编制城乡规划以及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与城乡规划编制有关的标准、规范。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城乡规划编制成果,应当在文件扉页注明单位资质等级和证书编号。

第三十条 资质许可机关可以依法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必要的检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资质证书,有关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学历证书、社会保险证明等,有关城乡规划编制成果及有关质量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资质许可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三十一条 资质许可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不得妨碍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法从事城乡规划编制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许可机关。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业绩、合同履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第三十八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资质许可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适用《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6号)。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年9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201月23日发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4号)同时废止。

⬭ 资质认定工作总结

第九条 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甲级许可资质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每年3月、9月集中受理。

申报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甲级许可资质,应当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中国人民防空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时,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条 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丙级许可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许可资质审批情况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

申报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丙级许可资质,应当向监理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许可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1份,副本3份,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各发证主管部门编号发放。

第十二条 申请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人防部门颁发的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四)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人防工程监理员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

(五)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人防工程监理员证书和其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养老保险证明;

(六)监理业绩表;

(七)监理业务手册。

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经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组织的人防工程监理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从事人防工程监理的工程师。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监理员,是指经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组织的人防工程监理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从事人防工程监理的人员。

⬭ 资质认定工作总结

限公司工作总结光阴似水流年,日月就如织布穿梭,回首往事,xx 年我 们走过的路,感慨万千,即有成绩,也存在不足,成绩是在集团 公司领导及各有关部门支持、关心下,公司全体同事共同努力的 结果,不足之处是我还努力不够的原因,各项工作抓的不到位 现就具体工作剖析如下

一、主要工作业绩 1、经营任务完成情况

全年累计开工 10 项,其中 8 项由上年度结转本年度工程,2 项为本年度新建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4 项,竣工结算 4 项。其 中办公大楼结算正在审核阶段,本年度实现施工总产值:万元, 是年初计划的%,工程结算收入万元,工程应收回款率%,实现净 利润万元,是年初计划的%,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万元,同时为 囯家上激税收:万元。

2、公司经营过程的支出

财务费用支出万元,与年初核定目标值万元比较增加万元, 这主要由于公司缺乏流动周转资金,贷款利息所造成。管理费用 支出万元,与年初核定目标值万元比较减少万元;其中(1)管 理人员工资费支出万元,(2)差旅费支出万元,(3)招待费支 出万元,(4)办公费用支出万元,(5)车辆费用支出万元(6) 其它费用支出万元。

3、营业外收入 ; 公司在确保主营业务正常有序的前提下,主动积极寻求巿场, 想方设法为公司创收,一是设备租赁万元,二是资质挂靠收取管 理费万元,三是废品回收及处置万元,四是其它收入;万元,合 计万元。

4、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方面

安全方面

我们是这样抓的, 在整个工作过程中认真贯彻"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整个工作的第一要务来 抓。我们深知安全无小事,安全生产是最大的经济效益,是各项 工作能取得顺利开展的首要保障。年初,集团公司针对公司的特 殊性和实际情况, 要求我们全年在生产过程中无重大火灾、 失窃、 人身伤亡、车辆、设备等安全责任事故,而且必须把安全制度和 检查工作列入常态化,我们针对"责任状"中的考核指标要求, 结合相关的安全法律法规及公司现有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等内容, 编制了易懂, 易操作的九州公司<<建筑安全文明标准化图集> >,同时要求各项目部必须建立施工危险源台帐(表),明确各 部位控制重点、控制方向,从易发事故的源头控制,从每个人的 工作态度抓起, 将安全指标一一落实到整个项目施工过程的各个 环节,过程跟踪监督执行,安全工作优先于质量、进度、效益。

经过全体员工的遵章执制, 共同努力, 施工现场安全合格率 96 %, 发生四起轻微事故。重大火灾、失窃、人身伤亡、车辆设备安全 均为 0 事故。公司全年累计组织安全大检查 1 6 次,整改纠错 46 次。

质量方面

我们是这样做的, 首先是加强对所有工作人员质量意识不得 含糊的教育,严格执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同时把 质量意识贯穿于毎一项工作甚至毎一道工序, 以工作态度确保工 作质量,以工作质量确保工序质量,以工序质量确保工程质量, 正确处理质量、进度、效益三者关系,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追 求进度和效益最大化,在一定程度上,宁可放弃进度和效益,但 绝对不能不讲质量,加大质量监督、检查力度,对项目部严格考 核, 使该项工作经常化。

我们在质量检查方面, 釆取得是一过硬, 二坚持,三检制的做法,从毎一道工序,每一个点,毎一条线, 毎一个面,每一位员工抓起,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规范及施工组 织设计等施工,坚决执行程序化的做法。在施工队伍的选择上首 先注重的是实力、操作技能、是否是整建制的施工队伍,然后再 考虑报价。材料采购和设备租赁上,必须是物优价廉适用,随购 随用,坚决杜绝闲置和积压。今年一次性通过竣工验收 4 项, 被评为巿级优良工程 3 项。

二、工作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釆取的措施

1、经营方面 近年来由于建筑巿场竞争日趋激烈,建筑行道利润微薄,甚 至为了巿场我们有些项目是来五去五还得贴上辛苦, 这是人所皆 知,不争的事实,有些项目当时看似挣钱,其实存在潜在性亏损 风险,这主要表现在我们高息贷上款,垫上钱施工,完工后还得 不到及时结算和支付工程款。我们管理上也存在好多弊端,加上 我们资质的经营项目单一和现在政府对一些项目招投标设置条 件苛刻,项目资金到位率差,我们自身的经济实力、业绩不强。

建造师和技术型人才严重欠缺等等诸多现实问题, 是制约我们做 强做大、进一步发展的瓶颈。而且经营开发工作是一项相当复杂 的工作,特别是开拓新巿场,时有出现真假难辨,魚目混珠的局 面,稍有不慎,就会使工作变得被动,甚至带来经济损失。所有 的项目在运作前都要釆取规避风险的措施,对项目、合作人员要 进行详细调查、了解和筛选,这又导致未能大胆工作,而容易失 去机遇。承接一个项目不但要有经济效益,还得兼顾社会效益。

否则我们的路会越走越窄。我们釆取的措施是

一是坚持以求真务实的态度,谋划我们能做到的事,做我们 能做成的事,冷静地分析巿场,确定公司自身的实力和在巿场的 位置。对政府投资有一定规模的项目,我们紧盯项目落地,积极 创造条件,当仁不让,合理竞标,如今年中标的公安局业务技术 用房工程。对非政府投资项目,我们有机会也要渐入,但必须要 详细调查、了解、进行评估,要釆取规避风险的措施。在巩固现 有巿场的同时,适时转换经营格局,扩大经营范围,要利用社会 一切可利用的关系、渠道、大力宣传公司整体优势和综合实力, 开通信息渠道,扩大信息储备量,实现全员经营模式,充分发挥 毎一名员工的积极性,以增强公司在巿场竞争中的整体实力。坚 持诚信经营, 靠优质的产品, 优质的服务去羸得市场、 羸得效益。

二是建造师、造价工程师,专职安全员、特种岗位操作员和 技术型人才管理。

人才是企业的第一资本。

特别是我们建筑行业, 人材的缺失,尤其是建造师和岗位证书的不足,就直接影响到项 目招投标和项目施工管理工作。

我们现在有些项目经理包括安全 员、特种岗位操作员经验丰富、能力很强,但就是无证上岗,它 就相当于会开车,但没有驾驶证,因此一旦有事就难以免责,可 能还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针对这项工作,我们要从以下几方 面做好,首先要创新人才管理理念。牢固树立"人才就是财富、 人才就是竞争力"的经营思路,建立一种以人为本、唯才是用、 充分发掘人力潜能的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其次,加大建造师 和技术型人才的引进和人力资源的开发力度。

通过实行多种优恵 政策等形式,引进一些重要岗位和公司急需人才,并在引进的同 时注意留住人才,树立"注重实绩、竞争择优"的用才理念,完 善以事业留人、待遇留人、感情留人、机制留人"的各项制度, 把公司管理目标与员工的个人发展目标相结合, 在追求员工与公 司互利发展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吸引和留住人才。

三是在项目成本控制上还未能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做的很 好,尤其是未能按照精细化去控制成本。在项目管理上还存在重 结果轻过程现象。经营业务开拓方面还不够理想,在建工程项目 还较少。

四是加大清欠工程款力度,坚决克服一切困难,截止目前, 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计算,欠我公司工程款万元。甚至有的工 程完工交付使用,已过保修期,但还未能做结算。

2、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方面 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等方面,我们虽 然经过全年的努力,没有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也受到了有 关部门的认可,但说明不了我们不存在问题,或者说今后不出现 问题。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我们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等管理工作还很薄弱。落实不到位,责任不明确,特别是个别项 目负责人,甚至有些分管经理,包括公司负责人,可能出于注重 追求经济效益,忽视了安全、质量管理,而导致出现事故苖头的 现象时有发生。

如今年在项目施工过程中, 由于对讲机频道互窜, 发生钢丝绳擦伤手的事故,从事故程度看,当时虽没有造成多大 损失, 但后果让人难以想像。

通过今年四起轻微事故, 不难看出, 我们在管理上存在漏洞、制度执行上抓的不严不细,存在麻痹大 意和侥幸心理,特别是在事故申报和处理认识上存在一定问题, 甚至有些人有在发生事故后,谁承担费用谁担责任,来推脱自己 的责任的思想。

针对这些问题, 首先我们着重解决思想意识问题, 使大家充分认识到,没有质量、没有安全,就谈不上效益;没有 信誉,就没有竞争力度。

3、内部管理方面 (1)员工管理:各项制度落实不力,个别人工作责任心不强, 主要表现在该抓该管的事,没有很好的抓或管理起来,员工未能 大胆地、主动性地、创造性地去开展工作,怕失误、怕犯错误的 在心里做怪,尤其是遇到交叉管理、重叠管理时有推诿,扯皮现 象。在这方面我们要通过加强员工教育,制度进一步完善,规范 员工形为等来使员工充分认识到,"公司兴我荣、公司衰我耻" 今天工作不努力,明天努力找工作的危机感和责任心。

(2)财务管理:未能科学合理地控制财务费用支出和成本核 算, 需要全面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素质, 加强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3)加强公司文化建设,提升公司品质。要大力加强公司文 化建设,注重用公司发展目标、共同价值观、企业精神、经营理 念来营造文化氛围,注重以人为本理念来增强公司凝聚力。

三、下年工作思路 1、继续抓好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确保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坚决执行管生产必须抓安全,加大施工现场安全有效投入,正确 处理安全、质量,进度、效益四者关系,明确安全目标,责任到 人,量化落实到各个环节,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要求。

2、继续加大业务工作力度,努力适应巿场变化发展需要, 积极学习,积累和总结经验,不断提高编制标书的水平和能力, 尤其是标书编制技巧和数据方面力求准确, 力求更多的中标工程 业务。想方设法,明年争取实现承接外建工程 万元。3、进一步明晰、健全和完善业务工作流程和岗职,尤其是 工程管理方面的工作流程必须要按制度执行。

在总结往年的经验 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加大制度执行监督力度,拟组建 由项目经理及相关部门组成,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负总责,每月至 少或一次进行联检联评,将该项工作落到实处,分为五个职能小 组,即岗位职能检查组、安全文明组、工程资料组、工程质量组 (配备现场检测工具如砼强度回弾仪、砼保护层厚度检测等)、 财务、设备、材料、成本组,通过这五个组的分功负责,同步进 行 ,集中汇总评比总结,争取在管理上有一个新的突破。

4、组建一个有资质的中型试验室,一方面为我们公司工程 质量检测服务,二是面向社会建筑巿场有偿服务,三是为公司资 质升级和扩大经营范围做铺垫,继续抓紧实施公司资质范围、管 理体系进一步拓展业务(如成立有资质的劳务公司),扩大业务 规模。

5、继续加大财务、合同履约、工程管理、印章使用及各类 跨部门工作的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强风险意识管理,增强风险预 见和防范能力。

6、继续做好人力资源调配、增员、储备等工作、加强业务 学习、研讨和管理力度、加强企业文化生活和培训工作,组织员 工业务、管理、法律、科技等多方面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有效提 高员工管理、服务技能和综合素质。今年计划业务培训达到 280 学时。

7、 坚决贯彻相关部门开展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要求, 开展对架子工、砖瓦工、抹灰工、钢筋工、木工、电工、砼工、 塔吊、提升机等关键工种的职业资格培训,实行持证上岗,争取 达标。做好并培养公司自己的建造师,确保和增强公司业务资质 和业务拓展后劲。

8、牢固树立"以巿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即要依赖于集团公司, 更要走出去寻找巿场, 努力发展多种经营, 谋求新的经济增长点。

在确保在建工程又好又快地推进和足额完 成集团公司下达的经营创收指标的同时,力争使产值突破 万元 大关,实现净利润 万元。

9、继续完善公司管理制度,釆取各种管理措施,实施有效 的成本控制。围绕建筑工程目标成本的实施和控制,结合公司的 具体情况,完善公司经营、施工、技术、质量、安全、材料、定 额、核算、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和有关实施考核细则。第一经营 要从投标报价、中标成交条件、合同承诺约定承接工程和承建工 程的源头抓起来,把握成本控制目标;第二技术、质量、安全管 理要从技术创新,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使用和质量 一次成优以及安全高效等一系列举措来提高科技含量和挖掘潜 力确保成本降低;第三材料管理要从源头抓起,首先把好原材料 质量和价格选购入库,保管、出库供应、限额领用,节约退库等 一系列环节上制定详细规章有效控制;最后定额、核算、财务管 理要严格按人工、材料、费用定额限额耗用,总之抓住每个环节 控制,疏而不漏,全面实现项目控制目标,实现效益最大化。

今年,我们深知即有发展机遇,也存在建筑巿场挑战,我们将 在集团公司统一部署下,把主观愿望和客观条件统一起来,顺应 新形势的要求,紧紧抓住集团公司在建设任务上给我们优先,资 金使用上对我们扶持,人才利用上把我们当作重点,结合我们的 自身条件,从坏处准备,努力争取最好结果,与时俱进,不断拓 展巿场生存发展的空间,不断寻求新的经济增长点,在探索奋进 中注重质量和效益,走出公司创新之路。

⬭ 资质认定工作总结

第四条 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活动的企业应为非外资企业,须按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许可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许可资质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

第五条 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甲级许可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乙级资质;

(二)具有1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12名以上,安装专业3名以上);

(三)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的人防工程。

第六条 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许可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丙级资质;

(二)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8名以上,安装专业2名以上);

(三)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的人防工程。

第七条 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丙级许可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监理资质;

(二)具有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4名以上,安装专业1名以上)。

第八条 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许可资质单位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

(一)甲级单位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二)乙级单位可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抗力等级5级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三)丙级单位可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抗力等级6级、6B级及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文章来源://www.ys575.com/gongzuozongjie/134064.html

相关推荐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