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课件|国际商法课件(精品二十篇)
发表时间:2021-01-11国际商法课件(精品二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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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是一门涉及到跨国贸易、海关法规、进出口政策等方面知识的重要课程。本文将撰写相关主题范文,探讨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一、了解各国贸易政策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需要掌握各国贸易政策的基本情况,包括贸易壁垒、关税、进出口许可证等。尤其是了解我国的贸易政策,对于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或个人尤为重要。打开报纸,可以看到出口退税政策、贸易摩擦、关税壁垒等层出不穷的贸易政策问题,因此,了解各国的贸易政策变化和相应的调整对企业选择产品和市场具有极大的影响。
二、掌握进出口单证和海关操作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需要掌握进出口单证和海关操作的知识和技能,包括商业发票、提单、海关联单、报关单等单证,以及海关监管、检验、清关等操作过程。这些知识和技能可以帮助企业或个人顺利地完成进出口业务,并避免贸易风险,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三、熟悉国际贸易金融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需要熟悉国际贸易金融,尤其是汇率风险管理、信用证操作和结算方式等。这些知识和技能可以帮助企业或个人解决国际贸易结算和风险管理过程中的问题,减少金融损失,保障经济利益。
四、了解国际贸易纠纷的解决方式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需要了解国际贸易纠纷的解决方式,并掌握仲裁、诉讼、调解等方式。特别是对于跨国贸易,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时,了解相应的解决方式和程序对企业或个人能够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
总之,国际贸易实务课程需要掌握丰富的知识和技能,涉及到各个方面的贸易业务和管理过程。了解各国贸易政策、掌握进出口单证和海关操作、熟悉国际贸易金融以及了解国际贸易纠纷的解决方式都是必要的基本技能。对于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或个人而言,不断完善国际贸易实务知识和技能,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实现跨越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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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商法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商法始终的根本规则。然而,目前关于商法基本原则的观点众多,可以说说各持己见。因此,我国商法的基础理论研究需要进一步加强。
商法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商法始终的根本规则,是对作为商法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和规律以及立法者在商事领域所行政策的集中反映,是构建商法统一规范体系的基础。一直以来,我国商法学界对商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极为重视,并涌现出了大量相关研究成果。然而,纵观目前关于商法基本原则的各种观点,可以说是各持己见,莫衷一是。这一方面昭示了近年来我国商法研究的蓬勃发展,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商法基础理论研究的不成熟。本文试图在检讨既有观点的基础上,通过“营业”范畴的引入,对商法基本原则进行重构,以期对我国商法基础理论的建设有所助益。
1.商法基本原则与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问题。民法是一般私法,商法是特别私法,民商两法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法律价值、立法技术等方面存在着若干差异。因此,商法基本原则应当是商法所特有的原则,应当是商法独特性质的标志,将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商法基本原则实际上混淆了民法与商法的各自特质,是对商法独立性的无视与损害。因此,在确定商法基本原则时,我们不应将民法基本原则包含其中,虽然某些作为一般私法之表征的民法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也适用于商法规范。
2.商法基本原则与商法具体规则的关系问题。商法的具体规则是仅存在于商法的某一制度或领域的准则,如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等。商法的具体规则仅作用于商事关系的某些类型或某些方面,而不作用于商事关系的所有种类或所有方面。因此,商法具体规则与商法基本原则不能等而视之,我们既不能将商法的具体规则人为地拔高为商法的基本原则,也不能将商法的基本原则人为地贬低为商法的具体规则。
3.商法基本原则的效力贯彻始终性问题。商法基本原则负载着我国社会商事领域的根本价值,应当对自始至终的全部商法规范都具有约束力,因此,效力贯彻始终性成为商法基本原则不可或缺的构成性要素。有学者主张,不要将商法基本原则效力的贯彻始终性绝对化,不能排除某些商法基本原则确实不能适用于某些特定的商事法律关系,并且不同的商法规范在价值取向上不可避免地会有不同的偏重。不可否认,任何法律体系中都存在着原则的例外规则,但是,反对将效力贯彻始终性绝对化并不意味着取消该特性。商法作为调整商事主体人格的规范化创制和商事行为的规范化实施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基本原则至少应当贯穿于商主体法和商行为法两大部分,而不应该以“适用于商主体规范的基本原则与适用于商行为规范的基本原则必然存在一定的差异”为借口,以商主体的具体原则和商行为的具体原则来代替商法的基本原则。
由于学者们采取的标准与分析问题的角度上的差异,对商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判定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林林总总,不下二十余种。概而言之,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1.二原则说。认为商法基本原则包括两项,即保障交易便捷原则和维护交易安全原则。该说明显立足于商行为本位主义,仅仅针对商事交易确定商法的基本原则,而忽视了商主体法的根本性规定。
2.三原则说。认为商法基本原则包括三项,即保障交易便捷原则、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商主体法定与维持原则。该说通过增加商主体法定与维持原则,弥补了对商主体缺乏根本性规定的缺陷,但仍然未能全面地涵括商法的基础性规范。
3.四原则说。认为商法基本原则包括四项,一种说法是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维护交易公平原则、保障交易简便迅捷原则、维护交易安全原则。该说通过分别确定商主体法的原则和商行为法的原则来归纳商法基本原则,在我国商法学界是具有代表性的一种观点。另一种说法是从商自由原则、企业维持原则、商事交易之便捷性原则、商事交易之安全性原则。该说补充列入从商自由原则是其一大亮点。
4.五原则说。认为商法基本原则包括五项,一种说法是商主体法定原则、促进交易自由原则、维护交易公平原则、促进交易便捷原则、确保交易安全原则。该说与“四原则说”中的第一种观点基本相同,只是通过补充“促进交易自由原则”进一步完善了商行为法的原则。
5.六原则说。认为商法基本原则包括六项,一种说法是利润最大化原则、经营自主原则、简便迅捷原则、安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另一种说法是依法自由行使权利原则、维持交易安全原则、商事主体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促进交易便捷原则、维护交易公平原则。这两种观点都将诸如诚实信用原则这样的民法基本原则纳入到商法基本原则之中,并且,也将严格责任这样的商法具体原则不加区别地上升为基本原则,违背了上述商法基本原则的界定标准。
纵观我国商法基本原则的既有观点,可以说各有千秋,同时也各有缺憾。目前在我国商法学界,得到大多数学者认可的商法基本原则主要有商主体法定原则、维护交易公平原则、保障交易简便迅捷原则和维护交易安全原则。但是,商主体法定原则仅仅涉及商主体法部分,维护交易公平原则、保障交易简便迅捷原则和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则只涉及商行为法部分,它们都各针对商法调整对象的一部分,并不具有统辖性和效力贯彻始终性。这样便人为地将商法割裂为主体法和行为法两个部分,造成了商法各基本原则之间相互孤立,并未构成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可以说,在我国商法基本原则的研究现状中,主体法与行为法“两张皮”的现象非常明显。如何解决各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问题?如何让它们相互之间形成一个统一又具有开放性的体系?这个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
营业是商法的基本制度(商人和商行为)的核心概念。以“营业”范畴为核心,可以将商法的基本原则界定为以下五项:
1.营业维持原则。所谓营业维持原则,是指现代商法通过各种法律手段确保营业组织的稳定、协调和健康发展,维持商主体的法律人格,避免既存的营业组织因为某些瑕疵而归于消灭;鼓励商主体通过营业行为追求营利目的的实现,避免经营活动的无效后果的出现。营业维持原则的基本内容在于支持和鼓励营业。它在法律上声名:鉴于商事营业乃为一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与动力这一事实,商法必须以支持商事营业为第一位任务,作为与市场社会相对的政治国家也必须把支持商事营业作为其使命,把推行商事法治作为其职责。可见,营业维持原则不仅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和经济意义,而且还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和政治意义。
营业维持原则是现代各国商法所贯彻的重要原则之一,纵观各国的商法制度,作为营业维持原则之表现的主要有:商主
体创制瑕疵不影响主体存在的制度、商主体法律人格不得轻易否定的制度、商主体法律人格免受成员变动影响的制度、商主体法律人格重整更生的制度、营业财产得以维持的制度、营业行为法律保护制度和营业行为可超越经营范围的制度等。
2.营业自由原则。所谓营业自由原则,是指在法律无明文禁止的前提下,任何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自主地选择营业目的范围和预期利益目标,并实施相应行为自由进退营业领域和交易市场的资格和权利。营业自由原则是私法自治理念在商法领域的具体表现,目的在于为商事主体提供一个可以自我决定和自我发展的制度空间。营业自由原则在构建商事权利、确定商法本位、实现效益目标价值和创建商事制度等方面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发挥着作为基点价值的功能。不仅它自身是商事权利的最原初形态,而且在商法体系内,还可以派生出如商事人格权、商事社员权、商事代理权等各种权利类型,甚至可以衍生出相应地救济性权利。因此可以认为,营业自由的外延不仅包括营业行为的自由,而且包括营业组织的自由。
在商法制度上,营业自由原则是通过体系构建和规范制定的具体适用得以体现出来的,其具体的表现形式包括:营业资格的平等获得、投资自由、商事结社自由、选择业种业态的自由、开业歇业自由、公平竞争的自由和内部经营管理的自由等。
3.营业法定原则。所谓营业法定原则,是指围绕商主体人格的规范化创制与商行为的规范化实施,为了维护商事法律关系的稳定和统一,商法明文规定出各种强制性规范,以排除商主体的任意创设和商事违法行为的发生的立法举措。营业法定原则是国家对于商事领域的干预,是对营业自由自由原则的限制与补充。商法在对营业自由进行确认与保护的同时,对其进行适当的限制,是保障商事公平和营业安全的必需,同时也是营业效益持续化的保证。可以说,营业法定原则的确立,只不过是为了避免营业自由的滥用所产生的危害社会的后果,其最终目的仍然是为了促进私人自治系统的提高与完善,是为了市场机制真正发挥资源配置的最佳效果。
营业法定原则在商法体系中的制度表现,整体上主要有商主体法定和商行为法定。前者具体包括营业资格法定(例如公职人员不得从商)、营业能力法定(例如各国一般都禁止童商)、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内容法定和商主体公示法定等;后者则具体包括竞业禁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商业欺诈等。
4.营业便捷原则。所谓营业便捷原则,是指商法贯彻众多的法律手段,力求减少商主体创制和商行为实施过程中的环节,加快营业的进程,促使商主体的营利目的得以高效率地实现。张国键先生指出:“商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为谋达到此种目的,必须力求交易敏捷。因为交易敏捷,从事于商业之人,才能多次反复地交易,得以经济其时间之利用,而达到其营利之目的。”虽然张国键先生主要着眼于商事交易,而忽视了商主体创制过程中的便捷要求,但此论却也恰当地描述了营业便捷原则在商法中的重要地位。营业便捷原则是现代商法发展的趋势,也是我国商事法律制度应当贯彻的重要原则,虽然我国商法在此问题上还存在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营业便捷原则实际上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即商主体创制的便捷和商行为实施的便捷。前者主要体现于商业登记程序中,例如商业登记的准则主义、形式审查制度、市场准入的简便制度以及商业登记的电子数据化等;后者则主要包括交易定型化(交易形态定型化、交易客体定型化和交易方式定型化)、时效短期化和交易简便化等。
5.营业安全原则。所谓营业安全原则,是指商法通过众多的法律手段维护商事主体的创制人格,保障其交易行为的有效性,确保其人格与行为不被轻易宣告无效或撤销。虽然商事营业贵在便捷,但亦须注意安全。如果只求便捷而不顾安全,商主体的营利目的也不会得到实现。社会化的生产迫切需要一个安全的营业环境,这便要求商法规范从维护经济秩序出发,建立种种营业安全制度。可见,营业便捷与营业安全这两项原则应当在商法中和谐共存,相互补充,并以此谋求商主体正当利益的实现以及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营业安全原则在商法体系中的制度表现也分为两部分,即商主体创制的安全和商行为实施的安全。前者主要包括商主体强制登记制度、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制度、商主体人格的表见和拟制制度等;后者则主要包括交易信息披露制度、要式制度、外观制度和无因性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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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成为国际经济法博士研究生之前,我看过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法的书,但都基本上限制在教材上,而教材的内容基本上差不多,在准备考博的2个月里,也确实看了一些专门的著作和论文,有点提高,但心里是茫然的,因为不知道自己将来会写什么论文,和写什么博士论文。
进入人民大学的第一个月,我依然是茫然的,没有办法之下,就乱开始学习了,先买了英国学者mAco Lmn SHAw的《国际法》英文原着,开始啃。啃了一个月,才啃了一遍,而且只是查了单词而已。我开始害怕起来,象这样学习,怎么能够在3年内通过博士论文答辩呢?本来我去啃英文原着,就是因为我在英文提前通过考试中拿了157个博士生里的第一名,全人大880名博士生中的第八名,我有了自信心。因为我认为如果我都看不懂英文原着,法学博士生里还有谁能看懂呢?但是,实践证明,即使是我这个第一名,如果只是看英文原着,也是行不通的。因为我们只有3年时间。我们的看书,必须结合毕业拿文凭和学位的现实需求。日后要真做学问,再看那些原着吧。
第二个月开始,我就暂停了看英文原着,开始四处看国际法的书,以国际经济法为主。我发现三个事实:
第一,我的基础薄弱。我大学学英文教育,硕士是法律硕士专业,而且写的是法理学的硕士论文,博士的考上,可说是侥幸,只看了2个月,怎么就考上了?而且还是导师名下的第一名。我把自己定义为基础薄弱的国际经济法博士生。
第二,我的素质不错。我发现我在学习的过程中,非常善于思考和联系,通常我能从一本书中,看出很多个论文题目的火花。虽然目前我还不能系统地进行论文的写作,也无自信和基础去写作,但我已经发现,我是一个做学问的材料。
第三,虽然我离37周岁仅剩17天的年纪才开始读博士,但之前17年的工作经验和人生阅历,却使得我能够脱离纯粹学术人的作风,不拘泥于套套,能够以一个比较奇特的视角来思考学术问题,这是任何一个没有多少社会实践经验的教授所不能比拟的。学术作品如果不能对实际工作产生指导,或者不和实际工作血脉相通,这种学术作品是要被淘汰的。我来自社会,我将我所浸淫的实践环境所产生的要求带到了学术圈子,如果我向懒散的方面走,我将写出套式论文或平淡的论文,如果我向勤奋的方面走,我将写出理论和实际完美结合的好论文。
虽然只看了1个月,我却在最近的3天,找到了一个令我惊喜的领域,在这个领域里,国际经济法的理论和实践的研究简直是一个空白。我为之高兴了一段时间。简单来说,我发现:
1、我可以将行政法领域的最新研究方向软法的研究带入到国际经济法领域。
2、我可以在国际经济法的基础理论方面,国际经济法的价值、分类等方面作出新成果。
我在看书的过程中,思想的火花不断爆发,使得我不得不经常停止,先把我想要写的论文题目记下来,写了20来个。我知道我现在还不能动笔,因为论文光有思想火花是不够的,没有足够的素材和知识基础,等于没有足够的柴火,这样思想的火花恐怕闪烁了几下,就会熄灭。所以,我现在非常清醒而谨慎地准备着。
我在人大图书馆找书,图书馆真的没我想象的好,里边只有2排,很多旧书,翻来翻去,就那么几本。一开始我感觉很失望,因为我觉得没有多少资料来源。现在,我感觉国际经济法的资料,就如同一盘象棋。一盘象棋就是那么几个子。但是,如果我们下得好,这个象棋的子,可以变化出无数的奇妙的招数。只要我能抓住其中的一招,我就够了。我可以研究象棋如何开局,如何进行中盘的运作,如何进行残局的处理,甚至可以研究象棋的起源,也可以研究象棋棋子的来源,啊,可以研究的实在太多了,就看我能不能想到研究的对象以及研究所需要的理论知识和资料。我再也不感叹资料的缺少了,让我的个人创造力去发挥吧。
作为博士研究生才2个半月,但我已经看到了希望的曙光。我真的为自己高兴。虽然我走了很远的弯路,才回到学术的圣地,但我只感叹我的青春和爱情在弯路上受到了摧残,我却不遗憾那些在痛苦和彷徨中折腾的过往,我唯一祈望我能够继续健康和不必要为经济担忧,我想我是能够成为中国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学者的,也许还是一个有名的学者呢。
篇二:国际商法的学习心得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调整范围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也就是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商品、技术、资本、服务的跨国交易流通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和。国际经济法调整的经济活动范围包括国际货物贸易及其相关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服务贸易。国际金融业务及间接投资活动,涉及货币、有价证券的跨国流通、交易。国际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由这些活动引起的跨国收费问题,和国际争议解决问题。
一、在以上活动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从而形成了国际经济法律规范和制度:
1、有关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
2、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
3、有关国际知识产权和技术转让的法律制度。
4、有关国际货币金融的法律制度。
5、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制度。
6、有关国际争议解决法律制度。
这法律规范和制度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内容和范围,他们构成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对象。以上是按照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活动的不同领域对这一法律制度的范围进行界定和分类。从法律规范自身的特点看,还可以把国际经济法分为2类:微观的交易法,调整横向的经济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实行意思自治,这类法律例如国际货物贸易领域中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属于私法或曰任意法。第2类是宏观经济管理法,对国际经济领域活动进行管理与宏观调控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也就是纵向的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体现国家对国际经济经济活动的干预。这类法律例如,货物贸易领域中的世界贸易法律制度,各国国内贸易管理法,它们是公法,是强制法。微观的交易法——调整横向的经济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实行意思自治——私法或曰任意法宏观经济管理法——纵向的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平等——进行管理与宏观调控、干预——公法,是强制法。国际经济法是具有边缘性和综合性的法律部门,在内容上它是综合性的,它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商法,各国国内经济法。说它有边缘性是指它仅涉及有关法律部门中的一部分内容,不是全部内容。国际经济法在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调整对象、法律渊源等方面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内经济法、国际商法有联系、有区别。参加农场经济将发展。
国家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及法律渊源。先说主体问题。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主体,是国际经济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的实际参与人和实施者。不是指立法主体,也不是执法主体。
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
个人:个人作为一般民事关系主体,有权从事国际经济活动,在国际货物卖、国际知识产权交易、国际税收征管方面,在国际争议解决中,个人的可以成为特定的法律关系主体,不过,个人受财力物力的局限,他们能在国际经济关系中不是主要的主体。
法人:包括公司、跨国公司与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这是国际经济交往中最重要的主体。法人可以参与所有领域的经济活动。国际组织:是国家直接提供条约、公约、协议建立起来的法律实体,根据建立该组织的条约、章程行使权力和义务。国际组织有自己的资产和资金来源,具有参与特定的经济和民事活动的能力,例如,联合国下属机构就从事某些采购活动。此外,国际组织制定的某些规范对国家实施的经济管理活动产生影响。
国家:是最重要的国际经济关系主体。国家从事的经济活动和经济管理行为,通常由其授权的机构实施。国家可以参加2类经济关系:作为管理者,依据国际经济管理法对跨国经济活动实施宏观调控和管制。作为一般民事主体,可以参加各种民事活动,受国际经济交易法调整。在法律关系主体和法律调整对象方面,国家经济法与国际公法有所不同,国际公法的主体只是国家和国际组织,它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在政治、外交、军事、领土方面的关系,经济关系虽然也属于其调整范围,但不占主导地位。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也不一样,国际私法是冲突法,它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也参加一定的民事关系,但不占主导地位,国际私法只限于为调整跨国民事活动提供寻求准据法的指引,并不直接调整国际经济和民事关系。再说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经济法的来源和表现形式,不同的法律,其效力也不同。主要有:
国际条约(包括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正式的国际条约、协议具有国际法的效力,对于参加国有约束力,经过一定的转化程序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国际条约按照其内容不同,有限可以直接在司法中适用,有限不能直接适用,有的属于强制性规范,例如,wto规范,有的属于任意性规范,例如GSG。
国际商业惯例:是由国际组织制定的,以正式文件形式颁布的规范化的商业惯例,它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习惯和习惯做法。虽然国际商业惯例本身不具有强制性,但是由于有关的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承认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也由于许多商业合同中直接并入了商业惯例,承认他们的约束力,致使国际商业惯例成为调整商事交易的,事实上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广泛地使用商业惯例,这和国内商业交往不同,是一个特点。
国际商业惯例如:《国际商事合同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内立法:包括国内判例法和制定法,不是所有的国内立法都属于国际经济法范围,只有那些调整国际经济领域活动的民商立法,涉外经济立法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围。通常,一国的法律只具有域内效力,当某种国际法律关系与该国具有属人或属地的密切联系时,或者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采纳了某种国内法作为调整国际交易的准据法时,该国的国内法具有域外效力,于是,国内法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一部分。国际组织决议:一项重要的国际组织,例如,联合国、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IBRD)都主持制定了某些国际协议和决议,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一般原则和规则,该组织成员国在制定国内政策法令时,应遵守国际组织制定的协议文件和发布的决议。国家经济法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作用,通常是经过国家完成的。
三、知识产权的概念和范围。
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是四大民事权利之一,知识产权是和传统意义上的财产所有权相区别而存在的。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及特征。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智力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及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地理标志权等其他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作为法律所确认的知识产品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具有以下特点:
1、权利客体是一种无体财产。知识产权的客体不是有形物,而是知识、信息等抽象物。
2、权利具有地域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而不具有域外效力。知识产权域外效力的取得,对著作权而言,依赖于国际公约或者双边协定即可。专利权、商标权则必须由他国行政主管机关的确认,方可产生法律效力。
3、权利具有时间性。知识产权有一定的有效期限,无法永远存续。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知识产权受到保护,超过法定期间,相关的智力成果就不再是受保护客体,而成为社会的共同财富,为人们自由使用。
四、试论知识产权的特征。
过去,人们常将专利权、著作权等传统知识产权的效力理解为一种权利人能积极实施和利用的专有权。其实不然,知识产权的本质不在行,而在禁上。《专利法》第11条以排他性的方式表述了专利权的内容,即专利权人享有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实施其专利的权利。显然,法律上并未明确专利权人就必然享有其实施权。事实上,在专利领域存在着大量的改进专利(也称从属专利),它们是建立在他人专利(在先专利)基础之上的。这类专利的权利人未经在先权利人的同意或未经强制许可是不可实施自己的专利的。可见,专利权人对自己专利的实施必须以这种实施不与他人的在先专利权或其它在先权利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范相抵触为前提,专利权只不过是一种能禁止他人非法实施的权利而已。
同样,著作权也是一种禁止他人非法利用的权利。作品具有多种利用方式,在各利用行为上设置相应的独占支配权利,则构成《著作权法》第10条确定的各分支财产权内容。根据《著作权法》第12条的规定,演绎作品的作者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34条,第36条第二款、第39条第二款也规定第三人使用演绎作品时,除须取得该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外,还应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据于这些规定,可以认为,原作品权利人对演绎作品能够主张一定的权利,换言之除演绎作品著作权外,原作品著作权的效力也及于演绎作品的利用。因此,演绎作品的作者虽对其作品享有依《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的数项财产权利,但其利用方式只要侵犯了他人的作品(即原作品)权利,也不可为之。
可见,知识产权这种支配权的核心是禁止权,即禁止他人对成果信息的非法利用的请求权。对权利人而言,只要禁止无原权人的非法实施或使用就可保持或恢复原有的独占状态。因此,可以说传统知识产权在禁止他人特定利用行为这点上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采取的特定行为禁止手法并无二样,两类型在制度设计上,均以(或应从)赋予禁止(非法利用)请求权为出发点。然而,不同的知识产权对其相应信息的排他支配强度和性质是不相同的。除商业秘密仅是一种以保密性为条件的事实上的独占支配,并未严格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支配权外,属工业产权的专利权和商标权表现7为对相应信息的绝对的支配权。比如专利权具有遮断效,即专利权人不但对自己的发明创造享有支配权,而且对他人独自开发出的同样的或实质相同的发明创造也享有支配权,他人取得权利的可能性因此受到阻止。专利权的这种效力表明专利权是绝对的独占权。而著作权却不具备遮断效,即著作权人只对自己创作的特定作品信息享有支配权,他人创作的作品信息即使客观上与之相同,只要不存在剽窃行为,他人同样取得著作权。可见,著作权只是相对的独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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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通则:论民商关系立法的最佳选择
论文摘要 民商分立认识到商法的独立性,但其要求民法典与商法典的并存,于实践中并不合理;民商合一虽为目前通说,强调民法与商法的密切关系,但将商法规范并入民法典也有诸多不宜,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均难以解决民商关系立法的现实需要。民商关系立法的最佳选择是制定一部《商法通则》,与民法典、商事单行法共同构成完备的私法体系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论文关键词 民商分立 民商合一 商法通则
面对日趋发展壮大的商事单行法以及民法典的即将颁行,民商关系立法围绕民商分立抑或民商合一争论不休。民法与商法关系密切、相辅相成,我国通说也是民商合一,即将商法规范并入民法典中,但此种编排方法却存在种种的不合理性。民商分立虽然强调了商法的独立地位,但是其主张民法典与商法典并立,在实践中又存在诸多不宜。纵览历史与现实,结合理论与实践,民商关系立法的最佳选择就是制定一部商法通则,作为对商法一般性规则的规定,辅之以商事单行法和民法典,共同构成完备的民商事规范体系。
一、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反思与批判
(一)对民商分立学说的反思
1.民商分立概述
所谓民商分立的基本含义,有学者认为是指民法典与商法典分别立法,各自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中的民事关系与商事关系,然而他又指出,民商分立并不意味着民法典与商法典并存。也有学者认为民商分立有两层含义:一是就立法体系而言,在民法典之外另定商法典;二是就法律运行机制而言,由民法和商法共同实现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民法和商法各自独立而又相互依存。笔者认为,民商分立应该是指民法与商法独立又依存的辩证统一关系,而不是民法典和商法典的并立。
2.民法典、商法典分立的现实性
从现代商事实践来看,民法典与商法典分立的不现实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参与经济活动的主体日趋广泛,商人的独立地位日渐动摇,商法不再是专门调整商人活动的法律,于是商法典便失去独立存在的基础。即使是在采主观主义的德国,传统商法中商人的特殊地位也不复存在,因而以法典形式为标志的民商分立体制不断受到挑战。
第二,与商法并立发展的民法,自罗马法以来便树立了其在法律制度中坚不可摧的基础地位,而且还形成了它特有的扩张性和包容性。相反,商法却没有罗马私法这样坚固的基石和传统,没有一套严密精深的商法理论和学说来影响欧洲各国的法律制度和立法活动,这就注定了从它一出现,就无法与民法同日而语。
第三,随着时代进步和经济发展,商法典的内容日益陈旧老化,仅仅通过对商法典本身的改造和修补已经满足不了经济关系的需要,于是大量的商事法规破土而出。独立的商法典逐渐支离破碎,从而丧失了与民法典分庭抗礼的力量。事实上,从二十世纪初以来,关于股份公司、支票、提单等方面的立法已经是通过单行法规的方式予以制订颁行。如此一来,商法典只不过是躯壳一个,便自然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由上分析可知,现代社会的民商分立绝不意味着民法典和商法典的并行存在,而就法律运行机制意义上的民商分立,肯定了商法的独立性地位以及与民法相互依存的关系,具有一
定合理性。
(二)对民商合一学说的批判
1.民商合一的含义
对于民商关系立法,我国目前的通说是采民商合一,因为民商区分标准不明确,而且民商合一对于避免民事法院和商事法院在司法管辖上的争议十分必要。民商合一具体可以分为两派,一派支持“民法商法化”,一派支持“商法民法化”,在这两派观点中,我国的主流观点是后者,即把商事法规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典,将商法归入民法典。
2.民商合一的编排体例
持商法民法化的学者,虽然都认为应将商法归入民法典的商法编,但具体又存在两种编排方式,即将商法归入民法典的债法编,或者将商法写进民法典的商法编。
(1)将商法归入民法典的债法编。一种观点认为,我们可以借鉴《台湾民法债编》、《意大利民法典》等,将公司法、票据法等商法内容规定在民法典的债权编中,但实际上各国民法典中包含的商法内容和范围并不完全相同,而且大多是同各国的立法方法有关,我们恐怕很难从中归纳出一般的规律。其次,从民商合一的编纂体例来看,上述立法方式把相当多的商法内容订入民法债法编,由此“民商合一”实质上体现为“债商合一”,明显违反了民商合一立法的整体性要求。最后,从债法的基本原理来看,上述立法把公司法、票据法等内容规定在债法中,又与债法的基本原理相悖。因为债法的固有内容主要是债法总则、无因管理制度及合同制度等,除商事合同等少数内容涉及到债法制度外,商法的范围是大于债法的,因而将商法放入债法编中,显然不尽合理。
(2)将商法写进民法典的商法编。另一种观点主张以商法编的方式对民商法进行统一立法。此种观点虽然对于民法与商法密切关系的认识值得肯定,但实际上商法规范是独立于民法规范而存在的,而独立的商法部门外在地要求商法规范存在于民法之外,否则商法的独立性便成为空谈。另一方面,民法和商法在某些方面存在很大区别,例如在法律的稳定性方面,民法相比于商法更为稳定,而商法则随着经济的发展变动较大,拉德布鲁赫就指出:“和其他任何法律领域相比较,商法更能表现出法律与利益之间的较量以及利益对法律的影响,对此事实予以规范的有限力量和这一事实最终规范性——简而言之,表现了经济历史观对经济与法律关系的解释。它表明个人主义法律时代,商法必然扮演着整个私法发展中开路先锋的角色。” 因此将变化日新月异的商法放入不宜经常变动的民法典中,显然是不切合实际的。
综上所述,民商分离与民商合一各有利弊,二者均不能合理解决商事关系立法的实际问题,因而纵观理论与实践,最佳选择就是制定一部《商法通则》,作为一般商事规则来统帅商事领域立法。
二、《商法通则》是商事关系立法的最佳选择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衍生出越来越多的交易形式,公司、保险、票据等领域逐渐发展壮大并形成各自独特的领域和秩序,随着他们的发展,规制他们的法律也逐渐丰富,如公司法、破产法、海商法等,但作为商法的单行法,它们仅调整个别商事领域,缺乏一般性的调整规范。前已述及,由于商法的开放性及其发展的日新月异,很难用一部商法典将各个商法规范统一起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笔者认为最佳的选择就是制定一部《商法通则》。
(一)《商法通则》概述
《商法通则》是指调整商事关系的一般性规则,它指导其他单行商事法律,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的适用,同时又区别于这些单行法律,可以单独适用。《商法通则》的性质在于,它相对民法的主体规则而言,属于特别法的性质;而相对商事主体形态法律规范而
言,它属于一般法的性质。笔者认为正确认识《商法通则》的地位,需要明确以下两点内容:
第一,商事通则是商法中具有一般法意义的商事法律。《商法通则》与公司法、票据法等一样,也是商事单行法,不是由全面系统调整商事关系的规则缩编而成的法律文件,但它与其他单行商事法律的功能不同。其他商事单行法律仅调整某一领域的商事关系,而《商法通则》的触角可以伸向不同的商事领域而调整一般性的商事关系。
第二,《商法通则》既非民商分立,也非民商合一。前已述及,《商法通则》不是商法典,它不漠视已经颁布并行之有效的单行商事法律,也不代替单行商事法律的完善和发挥作用,更不以商事法律领域的全部规则缩编为一个完整的体系为自己的目标,因而《商法通则》非民商分立。同时《商法通则》表明商法并不能覆盖于民法典,并且它不同于其它商事单行法而调整一般性的规则,因而也非民商合一。
(二)制定《商法通则》必要性和合理性
上述分析表明,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均不可行,现行商事法律又存在缺少商人和商行为制度规定的缺陷,使我们在实践中感到对商事一般性规则的需求,因而笔者认为民商关系立法的最佳选择就是制定一部《商法通则》。笔者认为制定《商法通则》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如下:
第一,它可以规定商事主体规则。由于民事主体不都是商事主体,商事主体规则也不能完全适用民事主体规则,同时商事单行法规定的商事主体规则过于具体而缺乏一般性规定,因而需要一部《商法通则》来对商事主体做出一般性规定,实现商事主体形态法律规范所需的一般性和民法主体规则所需的特殊性的统一。
第二,它可以统率商事单行法,为各个商事领域的法律提供一般规则。虽然各个商事领域的事项不尽相同,但由于商法所具有的技术性,各个商事领域还是存在着一些共通的规则。《商法通则》将这些共通的规则加以抽象,普遍运用于各个商事领域,必将极大地提高商事交易的效率以及促进上市立法的发展。
第三,它可以填补民法和已有商事单行法律之间的空白,考虑具有营利性特征的商事关系的共性和一般性需求,从而与民法典、其它商事单行法共同构成调整私法关系的完整体系,促进民商事立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
三、结语
综篇所述,民商分立抑或民商合一各有利弊,民商分立认识到了民法与商法的区别所在,强调了商法的独立地位,但其民法典与商法典并存的主张却并不现实;民商合一突出了民法与商法之间的紧密联系,但将商法编入民法典却有诸多不宜。为此,民商关系立法应当扬长避短,而笔者认为最佳的选择就是制定一部《商法通则》,同时继续发挥商事单行法在各个商事领域的独特作用,加之即将出台的民法典,相信中国的私法体系将会更加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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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在市场经济进行运作的过程之中会出现多种经济利益关系,一旦这些利益关系之间产生冲突或者矛盾,就需要使用民商法进行调整,以保证我国市场经济能够正常运行。民商法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在交易过程之中,对相关人员在经济市场中的权力与义务进行限定,所以民商法能够有效保证在市场经济之中交易的安全,规范经济市场中的各种交易行为,保证在市场经济环境之下,正常的交易流程。整体来说,民商法在促进市场经济制度以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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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将讨论 "国际经济法课件" 这一主题,并探讨其在现代国际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同时,本文还将对国际经济法的主要内容和其在国际经济领域的应用进行介绍。国际经济法是指那些规范国家间经济行为的法律体系。这些法律旨在确保公平竞争,规范贸易和投资活动,并确保国家间经济合作的和谐发展。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始于19世纪末,当时国家间的经济交往开始增多。20世纪后期,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经济法也变得日益重要。
国际经济法是指那些规范国家间经济行为的法律体系。这些法律旨在确保公平竞争,规范贸易和投资活动,并确保国家间经济合作的和谐发展。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始于19世纪末,当时国家间的经济交往开始增多。20世纪后期,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经济法也变得日益重要。
国际经济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际贸易法、外国投资法和国际竞争法。其中,国际贸易法最为重要,其目的是为了规范国家间的贸易行为。国际贸易法包括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自由贸易区的条约、海关和商业惯例等。在国际贸易领域,国际经济法还规定了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例如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此外,国际经济法还管辖国际投资行为,这包括外国直接投资和国际调和投资争端的机制。
国际经济法的应用不仅在跨国企业的活动中,也涉及到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例如,在国际经济协作中,国际经济法被用于确保国际债务协议的留待、贸易战略和知识产权保护等,以推动多国之间的经济合作和互惠互利。在全球化的时代,国际经济法的应用将变得更加普及,同时底层国家以及经济社会体制较弱的国家如何依靠国际经济法规范如此复杂的外部经济环境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总之,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关系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分。在全球化背景下,国家之间的经济往来将会日益增多。而在国际经济往来中,往往需要一个统一的标准和机制以规范行为,避免贸易摩擦和政治对立。因此,国际经济法必将在全球化的时代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以推动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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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国际贸易与世界经济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逐渐加速,国际贸易在全球范围内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作为人类历史上最为重要的贸易之一,国际贸易对于世界经济的发展和繁荣具有重要作用。然而,全球经济体系的快速变化,以及各种政治和经济因素的影响,给国际贸易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本文通过对国际贸易的概念和其在世界经济中的作用进行介绍,分析了国际贸易在全球化过程中所遇到的的挑战与机会,并探讨了未来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
国际贸易概述
国际贸易是指不同国家之间的货物和服务的交换,也是国际间所进行的经济活动的重要领域之一。而国际贸易的发展是导致全球化的关键驱动力之一。
国际贸易的作用
国际贸易在世界经济中具有重要作用。首先,它可以扩大市场范围,让消费者获得更多的选择,以获得更多优质的产品。其次,在全球范围内,国际贸易是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和为企业提供更广泛的交流的重要途径之一。此外,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贸易的各个方面都可能导致更广泛的技术转移、更优质的产品、更创新的生产方式等。
国际贸易的挑战
随着全球经济体系的不断变化,国际贸易也面临着新的挑战。首先,全球化和自由化带来了更大的贸易壁垒。其次,环保和其他环境问题日益加重,需要采取更为严格的措施,来保护环境和生态。最后,全球金融危机也对国际贸易带来了新的挑战,需要采取更为创新的方法,以应对这些问题。
国际贸易的机遇
尽管国际贸易面临着新的挑战,但它也带来了许多机遇。首先,随着全球化的扩大,市场与采购范围更广泛。其次,技术的进步和标准化已经使跨国贸易成本降低,这为企业获得更具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在全球化过程中,一些富有活力、创新性的市场迅速崛起,这也为国际贸易提供了更广泛的选择。最后,在全球化的持续推进中,中国、印度、巴西等新兴市场国家的出现,为全球贸易增长带来了新的动力和机遇。
国际贸易的未来发展趋势
国际贸易在不断变化中,未来将以更具有挑战性和创新性的方式出现。首先,以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为代表的数字化技术将推动国际贸易,从而实现智能化和精细化贸易。其次,国际贸易中的新兴市场将继续迅猛发展,这些发展迅猛的市场将对全球贸易格局带来更大的变化。最后,环保和绿色经济将逐渐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话题。在这些话题中,全球推行的环境保护标准必将越来越严格,对贸易的影响也将越来越大。
结论
本文简单概述了国际贸易在世界经济中的作用,并分析了在全球化和自由化浪潮下,国际贸易面对的挑战和机遇。同时,在显而易见的情况下,本文尝试探讨了未来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在未来的数十年里,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创新,国际贸易将继续在全球范围内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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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汇率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汇率是国际间货币交换的比率,它一直是国际贸易的重要因素之一。汇率波动对进出口企业的影响是显著的。当本币升值时,出口企业所得到的外币收益就会减少,反之,如果本币贬值,出口企业的收益就会增加,这对于企业的出口业务和国际贸易策略的制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汇率对进口企业同样有影响。当本币升值时,企业购买外国产品的成本将降低,反之,本币贬值则意味着企业对外国产品的购买成本增加。因此,汇率对企业的进口策略和成本控制也有很大的影响。
另外,汇率波动也会影响国际贸易的竞争优势。例如,如果某个国家的货币贬值,其出口商品价格将会相对于其他国家更具竞争性,这将带来更多的贸易机会。因此,企业需要在制定国际贸易战略时重视汇率波动。
2. 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电子商务是电子技术和互联网的应用,它已经成为了全球贸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通过电子商务,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向全球市场销售产品或服务,这将带来更多的商业机会和创新产品。对于进口企业和出口企业来说,电子商务可以帮助它们更好地与供应商和客户沟通,实现更高效的供应链管理,从而降低成本并提高效率。
另外,电子商务也可以帮助企业实现更快的国际贸易流程。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可以在线完成交易并实时跟踪其运输过程和付款。这对企业的运营效率和客户满意度都具有重要影响。
但是,电子商务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风险。例如,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知识产权和数据安全等问题等需要注意,如何保护企业的权益也是企业需要考虑的问题。
3. 全球贸易保护主义的挑战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推进,保护主义思潮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开始抬头,这对于国际贸易造成了极大的挑战。保护主义者主张限制进口,提高关税和壁垒等手段来维护本国经济的利益。这将导致国际贸易发生变化,而且对进出口企业均会带来重大的影响。
对于这种情况,企业应认识到全球贸易保护主义的风险和挑战,建立完善的国际贸易战略,采用多元化的国际贸易模式以降低风险。此外,企业应积极参与国际以及地区性的贸易协定和自由贸易区等国际组织或协定,并建立更加紧密的供应链体系。这些举措将有助于企业应对全球贸易保护主义的挑战。
总之,国际贸易实务是企业的重要方向和挑战之一。了解和掌握国际贸易的基础知识和技巧,对企业实现全球化和更加高效的运营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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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贸易实务的意义与特点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贸易日益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而在当今高度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对于企业而言,要想在国际贸易领域中取得成功,就必须了解国际贸易实务的意义与特点。
国际贸易实务,是以国际贸易实践为基础,将国际贸易的各种原则、规则、流程以及操作技巧等方面的知识总结出来,形成一套完整的系统知识体系。它不仅包括贸易服务等方面的业务知识,还包括贸易法律、贸易政策、贸易结算等方面的知识。具体来说,国际贸易实务的意义与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拓展企业的国际业务范围
国际贸易实务旨在帮助企业了解国际贸易的工作原理、政策法规、市场需求等方面的知识,在企业的国际业务范围得以拓展的同时充分利用全球市场优势,提高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2. 提高企业的贸易水平和服务能力
国际贸易实务的学习将进一步提高企业在贸易服务中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提升企业的综合竞争力,使企业能够更具竞争力地在国际市场上进行竞争。
3. 降低贸易风险和成本
国际贸易实务对于协助企业在国际贸易中解决疑难问题、规避风险以及降低成本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这些都是企业在国际贸易过程中非常关键的因素。
4. 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通过学习国际贸易实务,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得以提高,并且国际贸易的各个参与方共同遵循同样的规则和原则,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总的来说,国际贸易实务的意义和特点在于,它能够帮助企业了解国际贸易的本质,进一步提高企业的贸易水平和服务能力,降低贸易风险和成本,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从而实现更多的商业利益或社会效益。
二、国际贸易实务的流程和要素
国际贸易实务的成功关键在于了解并掌握其流程和要素。以下是我国国际贸易实务的流程和要素:
1.贸易准备阶段
贸易准备阶段包括市场调研、产品策划、寻找供应商、评估风险以及协商合同等。在这个阶段,企业需要了解目标市场的经济状况、消费者需求、政策法规等方面的信息,选择适合的产品进行开发和策划。同时,企业需要与有能力的供应商进行联系,并根据市场需求选择适合的供应商。在协商合同时,企业必须了解合同条款的内容以及要求。
2.订单确认阶段
在订单确认阶段,包括双方确认订单的细节(如价格、交期、品质等),并签署销售合同以确定交货周期和付款条件。
3.生产准备阶段
生产准备阶段包括生产、检验、包装、装运等。企业需要建立生产计划,并根据订单情况安排生产任务,确保产品的质量要求。
4.装运及运输阶段
装运及运输阶段涉及货物的装载、证书的发放、报关等方面。在这个阶段,企业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运输方式以及评估风险。
5.支付结算阶段
支付结算阶段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环节。企业需要根据协议规定的付款条款支付货款,并根据符合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索取货款。
以上5个阶段构成了国际贸易实务的流程,但在这个过程中,信息、信任、时间和风险也是非常重要的要素,诸如贸易信用、贸易保险、外币汇率与汇兑、贸易条例与制度等等都是在这个过程中非常重要的要素,对国际贸易实务的操作与效益具有极大的影响。
三、国际贸易实务中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尽管国际贸易在面对巨大的商业机会时也存在风险,但有效的风险管理可以帮助企业实现贸易的持续增长和盈利。以下是国际贸易实务中常见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环绕在国际贸易实务中的最大风险之一。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以信任为基础进行交易,而无法通过实地检查和评估供应商的实际状况来确保支付的安全性。为降低信用风险,企业可以通过银行担保或保险方式减轻风险。
2.汇率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汇率波动可能会导致企业贸易成本增加或亏损。因此,企业应该监控外汇市场的动态变化,并在风险较低的时段进行汇兑,以降低风险。
3.物流风险
物流风险包括损失或被盗,或货物长时间停留在转运站点等。为了减少货物损失和延迟,企业需要选择可靠的物流公司和采用适当的保险。
4.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包括涉及货物的国家或地区在国内或国际政治事件上发生变化,或受到战争、故意破坏和恶劣气候条件等因素的影响。为降低政治风险,企业可以在选择合作伙伴时选择政治、安全稳定的国家或地区,并在必要时投保政治风险保险。
5.合规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国际贸易法律法规和相关协议,如出口控制等。为降低合规风险,企业可以加强自身的法律合规意识和分管部门的合规管理,并制定并执行企业的合规管理制度。
以上是我国国际贸易实务中常见的风险及相应的应对措施。国际贸易实务涉及的风险较多,企业需要对这些风险有清晰的认识,并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以确保贸易过程的成功和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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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正误(认为正确的写对,认为错误的写错),每题152、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后,在法院受理前请求撤回的,人民分 法院可以决定准许,也可以决定不准许。(对)
1.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
53、破产债权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能够通过破2.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作出的裁定,除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外,产分配由破产财产公平受偿的财产请求权。(对)一律不准上诉。(对)
54、破产无效行为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状态下实施的使破产财产3.持票人取得票据如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不能有优于其前手不当减少,或违反公平清偿原则,从而使债权人的一般清偿利的权利。(对)益受到损害,依法应被确认无效的财产处分行为。(对)4.票据债务人可以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所有的基于人的关系
55、破产分配又称破产财产的分配,是指破产清算人将变价后的抗辩对抗持票人。(错)的破产财产,依照符合法定顺序并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分配方5.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向公司登记机关案,对全体破产债权人进行平等清偿的程序。(对)提供各股东的出资证明。(错)
5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对)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成员由全体股东选举产生。(错)
57、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指示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即付7.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他类型款人于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的企业投资,以公司的信用对外承担民事责任。(错)据。(对)
8.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
58、汇票就是出票人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会议作出决议后10天内提请法院裁定。(错)收款人的票据。(对)
9.清算组成员多为政府公务员,但清算组并不隶属于政府,只
59、我国《证券法》将证券公司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是其工作由政府领导。(错)证券公司,对二者的设立规定了不同的条件。(对)
10、伙人之间有关利润和亏损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具有约束力。60、《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规定,会员制是我国证券交易(错)所唯一的法定组织形式。(对)
11、破产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并不必然地导致债务人清算倒闭61、合伙人退伙,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声明退伙;二是法定的结局。(对)退伙。(对)
12、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后,在法院受理前请求撤回的,人民62、在我国,证券业和银行业、保险业可以混业经营。(错)法院可以决定准许,也可以决定不准许。(对)63、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显著变化不属于证券法所说
13、破产债权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能够通过破的“重大事件”。(错)产分配由破产财产公平受偿的财产请求权。(对)64、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不必是客户证券账户上实有的14、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在其公司名证券,且可以为客户融券交易。(错)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的字样。(对)65、证券交易的集中竞价应当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15、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据需要,董事长可以修改(对)公司章程,以适应公司在市场竞争的需要。(错)66、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
16、公司以其登记所在地为公司的住所。(错)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
17、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分公司,公司可以选择分公司登记金后,享有向第三者追索的权利。(错)法人资格,也可以不选择分公司登记法人资格。(错)67、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的公司和个人,不适
18、申请合伙企业登记的具体事务,应当由全体合伙人从他们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应选择适用其他有关国家的保险法。当中指定的代表或者他们共同委托的代理人负责办理。代表的(错)指定或者代理人的委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68、再保险的分出人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以再保险接受人未
19、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包括: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延迟履行原保险责任。(错)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出资额以及出资69、即使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组成人员故意造成对保方式。(对)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也可以对被保险人的20、企业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规定的全部申请文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错)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对)70、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
21、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债权人团体达成以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协议经法院认可(对)后生效的法律程序。(对)
22、破产案件的申请分为两类,一是债权人申请,二是债务人71、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新诉讼的,应予申请。(对)驳回。其起诉不具有债权申报的效力。(对)
23、商事关系,大体上说,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商事组织关72、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系,二是商事交易关系。(对)(对)
24、营业商行为,就是以营利为目的并具有营业性质的行为。*********000000000(对)******0000000
25、绝对商行为,就是依行为性质,无论什么人实施都构成商1.在古代中国,民间的商事关系,主要依习惯和道德规范调整。行为的行为。(对)()
26、所谓商人,就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 2.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人。(对)份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7、汇票在出票时有三个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3.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对)4.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法》规定
28、票据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与非基本当事人。(对)的合伙企业,都属于普通合伙。()
29、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与收款人。(对)5.汇票金额的记载方式,可以以文字,也可以用数字的方式。30、汇票与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当数字与文字不一致时,以(对)文字记载为准。()
31、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6.破产程序开始后,未经人民法院许可,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对)权人清偿债务,也不得以其
32、在我国,证券业和银行业、保险业可以混业经营。(错)财产设立新的担保。()
33、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显著变化不属于证券法所说7.根据我国法律,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的“重大事件”。(错)权,所以其债权因此而消灭。()
34、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不必是客户证券账户上实有的8.在我国,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证券,且可以为客户融券交易。(错)9.我国现行的《证券法》在证券发行制度上采取的是审批
35、证券交易的集中竞价应当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制。()(对)10.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由各股东按出席人数行使表决权。
3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必须向我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对)判断题答案
37、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所应支付1.√2.X3.√4的赔偿总额必须限制在保险价值的范围内。(对)√5.√6.√7.X8.X9.X10.X
38、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经当事人请求,可1.凡是从事商行为的人都是商人。()以撤销该合同的法律效力。(错)2.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在其公司名称
39、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不得自行承保新的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的字样。()险种。(对)3.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据需要,董事长可以修改公40、保险合同是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司章程,以适应公司在市场竞争的需要。()议。(对)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的公司和个人,可以适
41、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也可以选择适用其他国家的保险法。任。(对)()
42、汇票上不必记载“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的字样。(错)5.当事人经协商同意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
43、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保保证支付。(对)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4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而且因6.汇票上不必记载“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的字样。()此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错)7.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
45、本票的出票人资格必须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对)证支付。()
46、我国的合伙企业法更是明确地规定,合伙企业是以全体合8.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显著变化不属于证券法所说的伙人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主体,不能使用公司的名称。(对)“重大事件”。()
47、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无效,要由股东、董事或监事向法院判断正误题(每小题1分,共8分)起诉,由法院作出判决。(对)1.错2.对3.错4.错5.对6.错7.对8.错
48、商事交易就是商事组织以及其他人在市场领域从事的各种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经营活动。(对)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49、绝对商行为,就是依行为性质,无论什么人实施都构成商2.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承保能力,决行为的行为。(对)定继续履行保险合同还是解除保险合同。()
50、实物出资有两种情形:一是转移所有权,二是不转移所有3.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权(而只提供使用权或者使用权加收益权)。(对)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
51、破产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并不必然地导致债务人清算倒闭险金后,享有向第三者追索的权利。()的结局。(对)4.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
5.在我国,证券业和银行业、保险业可以混业经营。()6.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7.公司监事会有权召集临时股东大会。()8.破产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并不必然地导致债务人清算倒闭的结局。()1.对2.错3.错4.对5.错6.对7.错8.对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2.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承保能力,决定继续履行保险合同还是解除保险合同。()
3.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享有向第三者追索的权利。()
4.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5.在我国,证券业和银行业、保险业可以混业经营。()6.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7.公司监事会有权召集临时股东大会。()8.破产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并不必然地导致债务人清算倒闭的结局。()1.对2.错3.错4.对5.错6.对7.错8.对----------1.外观法则的本意是保护善意相对人,其依据就是保障交易安全的原则。()
2.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分公司,公司可以选择分公司登记法人资格,也可以不选择分公司登记法人资格。()3.清算期间,公司可以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4.对于非货币的出资,是否需要评估作价,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5.取回权是指从清算人接管的财产中取回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的请求权。()
6.破产债权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能够通过破产分配由破产财产公平受偿的财产请求权。()
7.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债权人提出的请求(请求权),提出某种合法的事由而予以拒绝,称为票据抗辩。()
8.支票就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于见果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
9.在我国,证券业和银行业、保险业可以混业经营。()10.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享有向第三者追索的权利。()
1.√2.×3.×4.√5.√6.√7.√8.√9.×10.× 1.根据股东创立大会的决议或者发起人会议的决议,可以以投资者的投资合同代替公司章程,井以此规定公司的民事权利义务。()
2.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经当事人请求,可以撤销该合同的法律效力。()
4.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不得自行承保新的险种。()
5.本票的出票人资格必须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
6.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7.收购要约中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所有的股东。()
8.隐名合伙就是合伙人不公开其姓名的合伙。()1.错2.对3.错4.对5.对6.对7.对8.错 1.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作出的裁定,除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外,一律不准上诉。()
3.持票人取得票据如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不能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4.票据侦务人可以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所有的基于人的关系的抗辩对抗持票人。()5.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供各股东的出资证明。()
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成员由全体股东选举产生。()7.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他类型的企业投资,以公司的信用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8.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lo天内 提请法院裁定。()
9.清算组成员多为政府公务员,但清算组并不隶属于政府,只是其工作由政府领导。()
10.合伙人之间有关利润和亏损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具有约束力。()
1.√2.√3.√4.X5.X6.X7.X8.X9.X10.X
⧈ 国际商法课件 ⧈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
1国际商法的渊源主要有三个,即:(1)国际商事条约;(2)国际商务惯例;(3)各国有关商事的国内立法。
2合同必须合法包括两个方面,即:(1)合同的标的物必须合法;(2)合同所追求的目的和行使的范围必须合法。
3损害赔偿的范围原则上应包括:因债务人违约所造成的(1)实际损失;(2)利润损失(或预期损失)。
4如果买方收取了卖方超量交货的全部或一部分时,原则上买方应按合同价格支付货款。
5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是指生产者生产并已投入流通领域而可供使用的有形物品。
6美国社会目前实施的产品责任法理论主要是严格责任理论。
7商标的种类一般可分为:制造商标、商业商标和服务商标三种。
8在规范专利申请时,各国专利法一般采用“一发明,一申请”的原则。
9无限公司完全以股东个人的信用为基础,在公司法理论中属于一种典型的人合公司。
10股票是股份证券形式,是一种表现股东权利的不完全的有价证券。
11 和解程序可以由有关当事人随时随地合意开始进行,一般没有第三者参与。
12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审理的方式一般可以分为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方式。
13保险人承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责任期限,在国际上通常是按仓至仓的责任规定办理。
14在海运保险中,战争险的责任期限是以货物装上海轮时开始,到货物最后在卸货港卸离海轮时止;或者在海轮到达目的港当天午夜起算满15天为止。
15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规定,对于迟交货物的索赔,收货人应于交货后60天内向联运人送交书面通知,否则联运人可免除赔偿之责。
16在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对第三人的关系称为外部关系。
17被代理人为代理人在其授权范围内行为时的过错而承担义务的情况称为转承义务。
18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责任。
二、判断正误题:若正确在题后答案表中的相应位置内画√,错误的画×。每题1分,共20分。
1英美法中简式合同实际上等于大陆法中的不要式合同。(×)
2原则上讲一项有效的要约,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原则上讲,文字要约一旦发出,即告生效。×
4根据《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受要约人必须完全接受要约的内容,方为承诺,否则构成新要约。×
5根据《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原则上一项函电承诺(接受发价)于该项承诺通知送达到要约人(发价人)时生效。√
6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错误,原则上该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撤销合同。×
7凡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作出允诺之前已全部履行完毕的对价称为已履行的对价,而已履行的对价是有效的对价。×
8英美法国家原则上把实际履行作为合同履行中的一种补充性的、例外的救济手段。√
9根据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只要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就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且无须证明对方的违约是否出于过失,也不必事先发出催告。√
10提单和票据在转让时,善意而又支付了相当对价的受让人可以取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11按照《汉堡规则》的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限包括货物在装卸港,运送途中和卸货港在承运人掌管之下的整个时期。√
12原则上讲,当被授权的代理人披露被代理人身份同第三人进行某项合法行为时,该项行为只对被代理人和第三人具有约束力。√
13产品责任法中的损害不包括单纯的产品本身的损失。√
14有关产品的生产者必须对其产品在任何情况下所造成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
15在英美法等国家,主要是采用以注册在先来确定商标权的注册制度。×
16要求使用被早期公开的发明内容的有关当事人,必须征得发明申请人的同意。√
17世界各国的公司法立法都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公司只能在其章程中所规定的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
18有限公司股东可以随意转让其出资份额。×
19在国际民商事仲裁程序中,有关仲裁庭可以自由决定是否依据公平原则进行裁决。×
20世界各国一般都绝不允许外国人或外国机构在本国境内直接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三、选择题:单选题给四个备选答案,多选题给五个备选答案,将正确答案的标号填在题中的横线上。单选题每个1分;多选题每个2分。共计20分。
(一)单项选择
1凡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而失去了请求权的合同,属于: C 。
A无效的合同;B可撤销的合同;C不可强制履行的合同;D有效的合同。
2根据1930年《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公约》的规定,对于见票即付的汇票,在特别规定的场合下,持票人应于该汇票出票日后一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该期限是:_B_。
A2年;B1年;C6个月;D1个月。
3按照《华沙公约》规定,对于延迟交货所造成的损失,收货人必须于收到货物后一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运人,否则承运人可免除赔偿责任。这个期限是:_D_。
A90天;B60天;C30天;D14天。
4《斯特拉斯堡公约》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为_C_年。
A1;B2;C3;D4。
5在目前西方国家,数量最多的公司形式是_B_。
A无限公司;B有限公司;C两合公司;D股份有限公司。
6在以下解决方式中,只有_C_具有诉讼法上的性质。
A仲裁;B民间调解;C法庭调解;D仲裁调解。
(二)多项选择
1汇票是要式证券,因此,出票人在出票时必须按一定的款式做成。根据1930年《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公约》的规定,在下列各项中_ABCD_是必须要记载的,否则该票据无效。
A载明“汇票”字样;B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委托;C付款人姓名;D付款日期;E出票人签名。
2在下列各种代理人中,须对第三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有:_ABCD_。
A保付代理人;B保兑银行;C运输代理人;D保险代理人;E特别代理人。
3根据1982年《合同和(,)合同)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规定,C险险种下,保险人对下列各项损失中哪些可以不负赔偿责任:_BD_。
A因船舶发生搁浅而引起被保险标的物受损;B因海水、湖水进入船舶而引起被保险标的物受损;C因被保险标的物在装卸时所遭受的全损;D被保险标的物在运输途中因浪击落海;E在避难港卸货而造成的全损。
4根据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买方在下列哪些情形中,可以马上解除合同:_ABC_。
A卖方根本违约;B卖方未在买方规定的合理宽限期内履约;C卖方声明将不在买方规定的合理宽限期内履约;D卖方履行合同义务能力有严重缺陷;E卖方非根本违约。
5工业产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其内容包括_ACDE_等。
A发明专利;B专有技术;C商标;D服务标记;E厂商名称。
6我国现行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形式有:_CE_。
A无限公司;B有限公司;C有限责任公司;D两合公司;E股份有限公司。
7_AB_是英美诉讼立法中所确定的特有的管辖权原则。
A对人诉讼管辖;B对物诉讼管辖;C属地管辖;D属人管辖;E专属管辖。
四、名词解释:每个4分,共计20分。
1国际商事惯例
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的交往中,由于长期反复的国际实践而逐渐形成的,并受到遵守的一些商事原则和规则。
2中止合同
中止合同:是指暂时停止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3无合同无责任原则(指产品责任法)
无合同无责任原则: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因其产品瑕疵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而承担的责任以其与消费者订有合同为前提。
4专利的强制许可
专利的强制许可:国家专利主管机关在一定条件下,不经专利权人同意而通过行政程序允许第三人使用有关专利的一种专利实施方式,是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例外。
5国际商事和解
国际商事和解:指在国际商事关系中的各方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约定在自愿谅解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和合同条款的规定,通过直接的充分协商,自行达成协议,以解决有关争议的活动。由于其在诉讼法上的意义的不同,和解可分为诉讼外的和解和诉讼中的和解。
问答题:简述题2个,共计10分;论述题1个,计10分。共计20分。
(一)简述题
1简述违约责任成立的条件及两大法系对此规定的差异。
答:所谓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行为。一项违约责任的成立,必须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违约责任的成立原则上应具备四个条件:(1)行为人有过错;(2)行为人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行为;(3)有财产上的损害事实;(4)行为人的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凡允诺人没有履行其合同义务,就属违约。不管允诺人是否有过错,也不管是否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害事实,均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成立。
2简述产品责任法的作用。
答:产品责任法的作用主要是:
(1)迫使企业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
(2)增强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感和安全感。
(3)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4)维护国际贸易正常秩序,保证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二)论述题
简述《销售合同公约》对减低价金和计算损害赔偿额作出了如何规定
答:减低价金是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
在买方未支付价金或订金等费用的情况下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实际补进时买方可以索赔的金额是:
替代货物价金-合同价金+因卖方违约而造成的任何其他损失。
在此要注意的是:买方必须是在宣告撤销合同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并以合理的方式购进与合同标的物一致或者类似的替代物。
⧈ 国际商法课件 ⧈
国际经济法是现代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涵盖范围广泛,与经济发展和贸易息息相关。本文将就国际经济法领域的相关主题进行阐述,并探讨其意义和作用。一、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经济法愈加显得重要。全球化的最显著特点是资本、商品、服务和人员的跨国流动,而国际经济法的作用与之紧密相关。全球化加剧了国际经济交流,同时也带来一系列的挑战,如产生的不平等和不公正性,深化了经济利益分配的差距。因此,为了保证全球经济的平衡和稳定,国际经济法的应用变得尤为重要。
二、WTO及其规则体系
WTO是全球贸易的重要组织之一,由于其对贸易、业务和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WTO的规则成为国际经济法实践的核心。WTO的规则可以确保贸易自由化、非歧视、公平竞争和有益的使表现,以此来推动和促进国际贸易。
三、跨国公司的作用及其法律责任
跨国公司在促进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其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问题,如环境污染、人权问题、恶意竞争等,跨国公司也受到了广泛的批评和审查。因此,跨国公司的法律责任也成为国际经济法研究的重要方向之一。
四、区域一体化与国际经济法
区域一体化是指在某一区域或多个区域内实现经济一体化并深化经济合作的过程。这种形式的合作可以加强内部的经济联盟,加强一体化的程度并增加区域内的贸易量。在此过程中,国际经济法作为制定和规范区域一体化的规则、规范和标准的重要工具。
五、知识产权及其保护
知识产权是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重要成果,也是现代经济活动的基础。为了保护知识产权,国际社会制定了各种法律和协议。在国际经济法的领域中,知识产权被视为促进创新、推动知识经济和实现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综上所述,国际经济法是全球化和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基础,涉及面广、内容繁杂。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需要更加注重国际经济法和实践的结合,充分发挥国际经济法的作用,推动和促进全球经济的平衡稳定发展。
⧈ 国际商法课件 ⧈
课件主题:贸易方式与支付方式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贸易方式和支付方式也越来越多样化。在贸易方式方面,除了传统的出口贸易和进口贸易,还有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贸易、跨国投资和合资等方式。而在支付方式方面,电汇、信用证、托收和票据等方式也逐渐普及。下面,我们分别介绍各种贸易方式和支付方式的特点和优劣,并探讨它们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一、贸易方式
1.出口贸易
出口贸易是指一国向他国出售商品、服务和资本,取得外汇收入的经济活动。出口贸易具有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较大的特点,但也有利润高、市场广、资金流动快的优势。
2.进口贸易
进口贸易是指一国从他国购买商品、服务和资本,以满足自身消费和生产需要的经济活动。进口贸易具有市场风险和汇率风险较大的特点,但也有多样化、成本低、质量好等优点。
3.跨境电商
跨境电商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跨国买卖,它突破了传统贸易模式的地域限制,具有交易便捷、商品更新快、成本低等优势。不过,跨境电商也面临海关监管、物流配送等挑战。
4.外贸综合服务贸易
外贸综合服务贸易是指国际贸易公司在客户的委托下,代理完成货物进出口全过程中的贸易、金融、保险、物流、仓储、报关等各个方面的服务。它具有压缩流程、降低成本、提升效率等优点。
5.跨国投资和合资
跨国投资和合资是指向他国投资、并购、合资等方式进行国际投资的活动。跨国投资和合资具有风险分散、市场扩展、技术转移等优势,但也面临国际法律、政策较为复杂的问题。
二、支付方式
1.电汇
电汇是指银行通过电子通信网络,将客户委托的款项电子转账到对方账户的贸易支付方式。它具有速度快、操作简便、安全可靠等优点。
2.信用证
信用证是指银行按规定开出的有关支付信用的证明书,用于担保出口商或进口商在交易中的信用付款。它具有保障交易安全、提高可信度、降低信用风险等优点。
3.托收
托收是指银行代理出口商向进口商收取货款,并按照出口商的指示将货物或相关单证交给进口商。它具有操作灵活、安全可靠等特点。
4.票据
票据是指在贸易活动中通过签发、转让、兑付等方式流转的债权凭证,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存单等。它具有证明权利、保障交易安全、效益显著等优点。
总的来说,贸易方式和支付方式的选择应该考虑到自身实际情况以及对方需求,综合各种因素谨慎决策。同时,也需要注意控制风险、提高效率,以实现贸易双方的互利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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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领域,旨在确保商业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作为一个学习商法的法律学生,我在实践中学到了很多关于商法的知识和技能。第一部分:课堂知识的应用
作为一个商法学生,我在上课期间学到很多的知识。这些知识包括商业合同的制定、公司法、银行货币业务等等。在实践中,这些知识对我非常有用,因为我可以将它们应用到实际情况中。例如,当我在处理一份商业合同时,我可以运用我所学的知识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当我阅读一份公司法规时,我可以理解其中的条款和法规,并将这些知识应用到日常工作中。
第二部分:沟通技巧的提升
在商界,沟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技能。在实践过程中,我学习到了许多关于如何有效地与客户,同事和顾问进行沟通的技巧。我发现,重要的是要倾听对方的需求,并尽可能详细地解答他们的问题。我还学会了如何在商业场景中使用专业术语和提供清晰的信息,以确保所有人都明白彼此的意思。通过提高我的沟通技巧,我能够更好地与客户和同事合作,达成共同商业目标。
第三部分:商业伦理标准的理解
商业伦理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涉及到商业操作和行为的合法性和道德性。在实践中,我学习的最重要的事情之一是如何根据商业伦理标准去思考和行事。商业伦理标准的理解可以帮助我在日常业务中制定合规和合法的决策,并确保我的操作和行为符合道德要求。通过秉持高标准的商业伦理,我以正确的方式为客户和同事工作,并在商界中树立一个优良的声誉。
结论
总之,在商法实践中,我被赋予了有力的知识和技能,这些知识和技能使我能够更好地应对挑战和机遇。我的实践帮助我加深了对商业运作的了解,提高了我的关于商业习惯和法律事务的理解。我的沟通技能和商业伦理标准也得到了提高,这些技能帮助我更好地为客户、同事和公司服务。
在切实立足商法实践中,我相信自己可以建立一个广泛的业务网络并取得成功。我期待在我的职业生涯中继续学习和成长,并在我的专业领域中发挥影响力和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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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名词解释
第一章总论。
商人:又称为商主体,是依法从事商事行为,以赢利为目的从事商业活动的且具有专门知识或技能的人。包括商法人、商个人和商合伙。
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中商人及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号:即商人名称,是指商人在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
商行为:又称为商事行为,是以赢利为目的的行为。商业行为:是商人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
商业登记:又称为商事登记,是指依照法律或法规的规定,由商人或其筹办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将应当登记的事项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于登记薄,并被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告的法律行为。
商法人: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人。
商合伙:是为实现同共营利目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同的规定同共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商事主体:依法独立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商事义务的人。
商自然人:依法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个体。
第二章 公司法
公司:是两个以上的股东依公司法的规定,经登记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企业法人。
操纵市场:指部分投资者利用手中拥有的资金优势、信息优势、持股优势等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其他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的行为。
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制定的规范公司股东与公司行为的纲领性文件,是公司“宪法”,全体公司成员都应该遵守公司章程。
一人公司:股东仅为一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国有独资公司: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 任公司。
公积金:公司出于预防亏损和增强财力、扩大营业规模的目的,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会决议,从公司英语或公司资本收益中提取的不作为股利分配,而暂存于公司内部的特定用途的基金。
第三章 证券法
内幕交易:就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获取不政正当利益的非法证券交易行为
内幕信息: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是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力的凭证的统称,是用来证明证券的持有者按政权所在内容取得相应权益的凭证。
证券发行:证券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依法将证券出售给投资者的法律行为。
股票:是股份公司为了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公司发行的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有价证券。也是用以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享有股东权利的书面凭证。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持券人可以依照事先确定的条件将债券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证券交易所:依法设立的,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证券交易:证券持有人依照证券交易规则,在规定的场所将其证券转让给其他投资者的行为。
证券承销:指证券承销机构根据其与证券发行人之间签订的承销协议,为证券发行人发售证券,证券发行人向证券承销机构支付报酬或者手续费的一种证券发行方式。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
要约收购:收购人向被收购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购买其所持该公司股票的书面意思表示,并按照其要约规定的收购价格、收购数量、收购期限等收购条件购买该种股票的收购方式。
公司债券:公司为筹集资金向社会公众发行的约定到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四章 票据法
票据权利:持票人请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追索: 指票据不获承兑、不获付款,或者发生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请求其前手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有关费用的权利。
票据:是当事人签发的承诺在到期日无条件按照票面所载金额付款的有价证券。
背书: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汇票权利为目的,在汇票北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 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票据抗辩:指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权利人提出的要求,提出相应的事实或理由加以拒绝的行为。
第五章:保险法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
再保险: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的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
保险利益:也可以称为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受益人: 人身保险中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理赔:是保险人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请求,依据保险合同,审核保险责任并处理保险赔付的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和投保人签定的确定双方保险权利义务的合同。主要分为人身保险合同
和财产保险合同两大类。
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以自己或者他人的寿命或者身体为保险标的,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在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时,保险人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
保险机构:依法设立、并以经营保险为业的机构。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六章 破产法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
破产财产:是指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所有或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破产: 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依法分配给债权人的特定法律程序。
破产债权: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能通过破产分配由破产财产公平受偿。
破产和解: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会议达成以让步方法了解债务的协议,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
破产重整:对于濒于破产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挽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
破产取回权:当破产清算人接管的破产人的财产中又不属于破产财产的他人财产时,该财产的权利人所享有的不以破产程序而去回的权利。
重要知识整理
商法的基本原则。
(1)强化商事组织原则(2)维持交易安全原则(3)促进交易迅捷原则(4)实现交易公平原则(5)鼓励交易原则
(6)维护企业自由原则
商号效力
(1)创设效力(2)排他效力(3)救济效力
公司股票、债券的概念及股票与债券的区别
公司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是股份的表现形式。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二者的区别:
(1)收益的多少不同
(2)风险的大小不同
(3)持券人与发行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同
应当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主要包括哪些(1)禁止内幕交易行为(2)禁止操纵价格行为(3)禁止虚假陈述行为(4)禁止证券欺诈行为(5)禁止信用交易行为(6)其他证券违法行为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3)守法原则
票据的概念及性质 票据,是指发票人依法签发,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1)、票据是设权证券(2)、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3)、票据是文义证券(4)、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5)、票据是流通证券(6)、票据是要式证券(7)、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1)保险利益原则(2)最大诚信原则(3)损失补偿原则(4)近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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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探讨了现代商法的基本原则的内涵及意义,指出商法的原则集中体现了商事立法的宗旨与价值追求,是传统商法实践的历史积淀与现代商法发展总体趋势的法律反映,可将之归纳为营利性原则与互惠性原则,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商法原则与民法、经济法原则之间的互动关系。
所谓商法基本原则,是指集中体现商事立法的宗旨和价值追求,对各种商事关系具有普遍的适用意义,在商品具体规则不甚完善的国家对于司法实践亦起到重要的司法指导作用,对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商事法律原则。现代各国商法理论均对其予以特别的关注,并将其作为构建商事法规范体系的基础。当前我国法学界关于商法与民法、经济法关系问题仍存在较大争议,本文力图从商法基本原则的研究角度出发探讨商法原则与民法、经济法原则之间的互动关系,以期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商法、民法与经济法的准确定位有所助益。
商法在其发展演变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以基本原则为外在标表的独特的价值追求目标体系———其基本原则尽管是主观的,但在本质上是商品经济规律乃至人类自身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普通私法对于商品交换的一般规律的普遍性调整,为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提供了某种基础,作为特殊私法的商法有必要对经营性生产关系给予专门性调整。根据唯物史观的基本原则,物质资料的生产是任何社会得以存在的基础,经营性主体所从事的谋取超出资本的剩余价值的经济活动正是社会积累和进步的源 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指出:“我们首先应当确定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能够为了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本身。”人类社会的存在完全依赖于当初人类在这种动力驱使下的勤勉劳作。在这种原始动力驱使下,人类的经济活动一步步向前迈进,出现了社会分工,商品交换推动人类社会向前发展。“人类社会脱离动物野蛮阶段以后的一切发展,都是从家庭劳动创造出的产品除维持自身生活需要尚有剩余的时候开始的,都是从一部分过去可以不再用于单纯消费资料的生产,而是用于生产资料的生产的时候开始的。”而生产则一般是一个抽象概念,但只要它真正把“共同点”提出来,加以确定,则就是一个“合理的抽象”。商品“交换就其一切要素来讲,或者是直接包含在生产之中,或者是由生产决定。”因此,所谓生产不仅包括制造业生产,而且也包括运输业、商业、服务业、农业、畜牧业等一切“特殊的生产部门”的生产活动;不仅包括社会的直接生产过程,而且包括维持其再生产过程的分配或商业流通过程。由此可见,以商品交换为核心的商事行为也是人类社会生产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由经营活动或营利活动“形成的剩余,以及社会生产基金和后备基金从这种剩余中的形成和积累,过去和现在都是一切社会的、政治的和智力的继续发展基础。”亚当·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中将千千万万个体营利性的自由交换行为视为社会财富的来源,这无疑也包括着合理性的认识。因此,商法对营利性商事活动的调整不仅必要而且意义重大。
显然商法所调整的营利性生产关系,不仅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基本内容,也是人类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的社会物质基础。因此,营利性的价值追求首先应当是商法的基本精神之所在,营利性原则应当是商法的首要原则。当然,商法的营利性原则并不表现为指导人们如何营利,而在于以法律制度构建自身营利的有机统一体或者说在于以法律制度来规范主体的营利行为。商法作为关于营利性主体从事营利性经营行为的基本法律,其制度繁杂、规定颇多,但以维护商事主体的营利为其重要宗旨。其内容或是与营利性主体的设立、变更有关,或是与主体从事的各类营利性营业行为有关。如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海商法规定的船舶,以及其他商事基本法的规定,都允许自然人和企业作为商事主体自由经营,并充分利用票据、股票、债券、保险等手段以达到营利目的。无疑,商法的营利追求目标并不在于保证每一个商事主体都获利,而只向所有依法经营的商事主体提供公平获利并将其合理地分配于投资者的一般性条件。
与此同时,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也指出:“每个人追求自己的私人利益,而且仅仅是自己的私人利益;这样,也就不知不觉地为一切人的私人利益服务,为普遍利益服务。”但从反面来看,“每个人都妨碍别人利益的实现,这种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造成的结果,不是普遍的肯定,而是普遍的否定。”这样最终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以技术理性为核心的营利性价值取向对人类社会生活的全面渗透带来物质财富的巨大增长和富足的同时,也使人的社会生活越来越技术化,人成为营利技术的一个环节与工具,而不再是历史、传统和文化中的生存,不再是具有超越意识的创造者。当“物的世界”充斥于人们的社会生活时,人的主体存在和“生活世界”就被“遗忘”和“遮蔽”,人类便失去了生存之根,成为精神荒原的流浪者,造成理性与价值相背离的严重后果。放眼世界,拯救人类精神危机、调整文明的分裂与失衡,是20世纪以来最根本的文化课题。因此我们要特别强调商法的第二个基本原则———互惠性原则。
如果遵循互惠性原则,把每个人发自内心的追求私利的自由限制在一个适当的范围内,把自身行为约束在特定的界限内,这个事实必然使每个人的行为目的带有某种共同性。这种共同的目的通过行为的双重效应体现出来:第一,在这种有限自由范围内发生的每一个行为的目的既是利己的,又是利他的,从而使个人的行为目的成为他人行为目的的一部分,和他人的行为价值趋向相吻合;第二,自由地追求利益和创造幸福,需要和谐的社会环境和气氛。个人使行为规范在有限的自由内,事实上就是为创造正常的社会秩序而努力,有利于他人实现自己的利益。这就是一个社会的共同利益。如此反复,形成良性循环,使全社会每个人都能实现自己的利益。而这样的共同利益决不是个人私利的简单累积而是他们的化合。
在现实生活中,任一主体都享有自由地追求私利的权利和自主地决定自身行为的能力。这种权利和能力分别表现为两方面:其一,由于人天生具有感性欲望,所以人天生具有权利自由地追求自身欲望的满足,追求自身利益实现自身目的。其二,由于人又有社会情感、意志和理性,他们可以管制欲望,使利己的意图推己及人,以便把利己的行为控制在社会和他人容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所作所为做出冷静的分析、判断并加以指导。这是人具备的能力,它和追求私利的权利一样与人共存。这两方面正是商法营利性与互惠性原则在实践中的表现模式。因此,在某种意义上来讲,商法上的互惠性原则在于恢复被利己动机下扭曲的人性。与营利性原则相比,互惠性原则更是一种弹性原则、一种伦理规范的法律化。商事交换即意味着双方主体以和平的方式通过交换来实现互相的`利益,其本质要求是利己亦利他,即互惠。因此互惠原则就其本质来讲也是商品经济行为的重要要求和根本目的。商品经济本身并非为营利而营利,它是人类实现自身充分发展和全面解放的工具和手段。总之,营利性与互惠性作为商品经济的基本要求,是关系到人类社会不断发展(可持续发展)乃至人类自身价值的实现的重大问题,将其作为调整营利性商事关系的商事法的两大基本原则意义重大而深远。对于商事法体系的构建也有指导意义,即以普通私法确立的互惠性原则规定为商事特别法营利性原则规定的基础。这样以来,商事法体系则不仅包括了商事特别法,也包含了普通私法中的有关规范,也从而进一步确立了商事法作为民事特别法的地位。
如上所述,商法上的许多制度无一不考虑商事活动的营利性。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商法有关技术性规定、维护商事交易确定、商事交易安全原则及保证交易简易迅捷之规定,实质上都是商法营利性原则的反映,都从不同角度反映了商法强调经济效益的价值取向。
商法以经济上的实用为旨归,以独特的形式反映了商品经济内在规律,其内容中包含着大量的技术性规范,渗透着科技理性精神,深受自然科学发展的影响。其外在表现是规范不仅有定性规定,更有定量规定。票据法中关于票据之文义性、要式性、无因性的规定,关于发票行为、背书行为、承兑行为、票据抗辩、追索权之行使等均为技术性色彩强烈的规范;保险法中有关保险费用、保险金额、保险标的等规则广泛涉及数学、统计学的原理,使社会性和客观性达到统一。海商法中关于船舶、拖带、船舶碰撞、共同海损、理算规则等也涉及技术性规范;公司法中关于股东会议召集、议事程序、股份、公司会计、公司股票和债券等规则更具有技术性特点。另外,商法的技术性原则不仅体现于其规范的具体方面,也表现于整体上的不同规则之间的协调,若没有大量的技术性规范的间接调整作用,商法营利性难以实现,也违背了商事立法的宗旨和目的。
商事交易以营利为目的。学者皮特指出:“商品———货币———商品”顺序组成的循环圈属于普通私法行为范畴;而“货币———商品———货币”顺序组成的循环圈属于商事行为范畴。现代商事实践中,交易速度或商品流转速度对于营利性实现的程度,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因此,商法确认交易简易、迅捷原则是商法营利性原则的又一体现和要求。一般来说,商法中的保障交易迅捷原则主要表现为交易简便性原则,短期时效原则和定型化交易原则。
(1)商事交易的简便性原则。按照世界各国商事法的规定,相当一部分商事法律行为采取文义行为方式和要式行为方式,使得此类法律行为中的大部分内容通过强行法或推定法预先加以确定,将少部分特殊内容留待交易当事人约定,由此形成法律行为文件的标准化和证券化,也是商事交易简便性的要求。如现代各国商法实践中广泛采用的票据、提单、保险单、流通证券等均是此种法律行为文件标准化的典型。在实践活动中,对于许多非证券化的商事合同而言,其大部分内容也已由商法中的推定条款和交易习惯所预先确定,从而形成商事合同的简便性特征。
(2)短期时效主义。即商法对于各类商事请求权普遍采取不同于普通私法上时效期间的短期时效。如各国商法对于商事合同的违约求偿权大多适用2年以内的短期消灭时效,对于票据请求权大多适用6个月、4个月,甚至60日的短期消灭时效,海商法上对于船舶债权人的先取得权多适用1年以内的短期消灭时效,保险法上对于保留补偿请求权通常也适用短于普通私法时效期限的短期时效。商法上的短期时效主义旨在推动商事交易纠纷的迅速解决,以牺牲债权人的时效利益为代价换取了交易迅捷的社会效益,体现了现代商事法的价值取向。
(3)商事交易定型化原则。所谓商事交易定型化包涵了交易形态与交易客体的定型化两方面的具体内容。前者是指商法通过强行法规则预先规定若干类型的典型交易方式,使商事交易的方式定型化。它使得任何个人或组织,无论何时从事商事交易均可获得同样的法律效果。如销售商陈列货物标明其价格,使买受人得以迅速决定承诺与否,促进了交易的迅捷。后者则是指交易对象的证券化。当交易客体为无形财产或权利财产的,商法通过权利证券化简化了权利转让程序。如公司法上的股票、票据法上的票据、保险法上的保险单。
法律多种价值追求的矛盾集中表现为安全与效率的矛盾。商事活动虽要求灵活、迅捷,但如果离开了交易的安全性,营利仍无法实现,此种灵活与迅捷即丧失意义。德国商法学家德恩指出:“商法是一切法律中最为自由的,同时又是最为严格的。”因此,维护交易安全是商法营利性原则的又一基本要求。商法上对于交易安全之维护集中表现在商事交易条件的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及严格责任诸方面。
(1)强制主义或要式主义。即国家通过商法公法化手段对商事关系施以强行法规制,使商事交易形式依照法律的严格规定,任何交易当事人均不得任意加以改变。强制主义表明:一方面充分尊重商事主体的自主权,经营自由、契约缔结自由、契约方式自由、契约内容自由,对于交易事项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另一方面促进当事人之间建立起巩固的交易基础,确保交易安全,实行某些合同与文书规定事项的法定化、强制化。具体来讲,要式主义的实现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①现代各国商法多通过公法性规范直接调控商事关系。如各国商法中有关商业税收、商业登记、消费者保护、禁止不正当竞争、限制商业垄断等一系列规则和制度直接体现了国家的干预与管理职能。②现代各国商法日益偏重于使用强行法规则对商事活动加以控制。如各国法中对公司设立条件的强制性规定,对于公司章程内容的强行法和任意法推定,对于票据、提单、保函、证券越来越广泛的文义性要求和要式性规定等。但此类强行法规范是传统民商法固有的内容,而现代商法的发展使得这部分规范的作用日益重要,体现了商法营利性追求所要求的社会交易安全保护。③现代商法除传统私法责任制度外,确立起多种法律现任制的并存的调整机制。如各国票据法、公司法、保险法等规定,违反规定法律,可能导致经济赔偿责任乃至行政责任,严重的可导致刑事责任。
(2)公示主义。指交易当事人对于有关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营业上的事实,负有公示告知义务的法律要求。这一规定目的在于保护社会交易人或不特定的第三人。按照现代大多国家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解散时,清算组应当自其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至少公告三次。公司法上关于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规定都为达到公示目的。票据法上的票据作为一种文义证券,其权利义务以票据所载内容为准。在票据上签名者,即应对票据上文义负责。
(3)外观主义。是指交易行为的效果以交易当事人的外观为准。法律现象中本质与外观不一致的现象经常存在,而依外观主义,法律行为完成之后,出于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原则上不得撤销。如各国商法中关于不实登记的责任,字号借用的责任、表见经理人、表见代表董事、自称股东或类似股东代表的责任等。外观主义在票据法上表现为对票据行为的解释应遵循外观解释原则。票据作为一种文义证券,一切票据行为的意思表示都是通过证券上的记载反映出来的,因此,通过票据证券解释票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时,只能就票据上记载的文字解释。即票据行为如果具备法律要求的形式要件,就不问其记载事项是否与事实相符,即使不符也只能遵循票据上的文义,而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4)严格责任。即商法为从事商事交易的主体规定了更为严格的责任。这种严格责任是保障交易安全的一个方面。如公司法上的无限公司及两合公司的无限现任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负连带责任。公司负责人在执行业务时违反法律造成他人损害的,与公司对受害人负连带责任等。台湾《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对于由不可预料或不可抗力事故所致的损害,对于因履行道德上义务所致的损害,或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雇佣人,或其所有动物,或动物所致损害,均应负赔偿责任。
交易的确定性是商事活动安全、有效的前提,也是商事实践对商法的基本要求。商法上的交易确定性原则主要体现于规定商事主体有事实告知义务和禁止商事欺诈两方面。
(1)商事交易人的事实告知义务。依照现代各国商法的普遍规定,商事交易人在从事商行为时负有将交易客体瑕疵主动揭示和对有关事实主动告知对方的义务,这是保障交易正常履行和实现所必需的条件。因为在交易过程中,商事交易人各方或一般社会公众都要在了解对方的能力、资力等情况后方决定是否实施该交易行为。事实上如果排除了商事交易人的这一义务,则不仅会使相对人处于不利地位,而且会影响正常的社会交易秩序。如《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公约》规定,持票人在被拒绝兑付时,如未申请做成拒绝证书,亦不妨进行追索,但应对怠于申请和告知而造成的损害负损害赔偿责任。商法中对于商事交易人告知义务、揭示义务的规定,目的在于避免交易相对人蒙受意外损害,以达到交易确定的要求,实质上反映了商事交易活动营利性对于交易行为确实性、安全性的要求。
(2)与商事交易人的事实揭示义务密切相联系的是商法上关于禁止商事欺诈的规定。商事欺诈较之民事欺诈有更严格的含义。一般情况下,民事欺诈须有行为人故意从事虚假事实陈述的行为,并且须有受欺诈人因信其欺诈而从事了错误意见表示的行为。而商事欺诈则不仅包涵了以上民事欺诈,而且行为人因未尽告知义务隐瞒交易事实而使对方从事错误意思表示也构成商事欺诈。如多数大陆法国家商法规定,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对投保危险未加申报或作不实申报,在保险设立后于保险危险发生变化而未加通知,或者于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而未告知承保人的,承保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依法主张免责。
(3)从现代各国商法的发展趋势来看,商法上的意思推定制度有可能取代商事交易人事实告知义务。所谓意思推定规范,是指旨在推定行为人的意思,并可为行为人相异的意思表示所排除适用的法律规范。意思推定规范就性质来讲,属于商事任意法,为“弹性条款”在本质上是某种法定的或拟制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定型意义表示行为,其效力基于推定。在交易人有意思表示的前提下,其具体表意内容与法律拟制可分别发生效力,甚至不妨在交易人本无此种意思而被当作意思表示处理。意思推定规范充分考虑了具体商事交易中通常应有的内容,是指引交易人选择最受欢迎的方案的模式,否则难以起到为交易人广泛接受并减省具体意思表示的作用。意思推定规定通过对商事交易实施内容加以控制,目的在于使每一合法成立的商事交易均具有明确完整的法律意义,以灵活的方式克服了商法交易人事实告知义务这种法定调整的不足。因此,意思推定集中反映了商事立法对促使交易当事人意思表示确定及交易确定的要求,在现代商事交易制度中居于特殊重要的地位。
商法上的互惠性原则体现了商事交易的平等、公平、诚信、给付性特点的要求。而平等、公平、诚信等基本思想均源于最初的市场经济行为,又为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着精神动因和思想基础。我国《民法通则》第3、4条分别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从而确立了我国商法中的互惠原则。
即商事交易主体间的法律地位平等。按照商品经济的一般逻辑,商品交换关系产生的决定性因素,在于生产者是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的独立所有人或经营权人,只有实现等量劳动的交换,才能收回生产过程中所作的耗费并获利润,使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能得以进行。这就要求参加交换的主体彼此承认对方是商品所有者,与自已处于平等地位。“参加交易的个人已经默认彼此是平等的个人,是他们用来交换的财物的所有者。”商品交换的这一特性,使马克思把商品称作“天生的平等派”。这一特性的法律要求在于,商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都是独立的商事主体,能够在平等的基础上从事商事活动。在商事交易中“互相对应的仅仅是权利平等的商品所有者;占有别人的商品的手段只能是让渡自己的商品”,因此,地位平等是互惠性的首要前提和基础,体现着商品交换的客观要求,是市场化商品经济所必不可少的基本规则。如各国公司法中关于股权平等、按股表决,商业登记法中的准则主义和财产责任的规定等都体现了平等原则。
德国学者施塔姆勒认为,法律的标准应当是社会的理想———爱人如己的人类最高理想,行为符合这种理想即符合诚信原则。这种理想处在高于法律和契约的地位,诚信原则即这种最高理想的体现。诚信宗旨在于以一定可供依赖的道德基础上形成的一定均衡利益的秩序。一切法律关系都应根据其具体情况按正义衡平的原则进行调整,从而达到具体的社会公正。法律关系的内容及其实现方式依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情况而有差异。在许多情况下,依据法律的具体规定无法实现充分公正的,这就需要有弹性的法律原则加以补充,而诚信原则不过是掌握在法官手中的衡平法。诚信原则的宗旨在于实现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均衡。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中,诚信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注意来对待他人利益,保证法律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在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中,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不得通过自己的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而必须在法定范围内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权利。诚信原则调整后一种利益关系时集中体现在禁止权利滥用方面。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要旨在于要求商事主体在实现自身利益满足个人利益需求过程中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均衡。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从社会角度观察,某一特定商事主体的权益只是整个社会利益的一部分。如以社会利益为参照系,某一特定主体的权益则是独立存在的一个整体,由此导致两类利益在商事活动中必然出现冲突。禁止权利滥用的适用范围主要在对绝对权利的行使方面,将绝对权利的行使限制在社会利益所允许的范围内。而依理性经济人的假定,权利禁止滥用也意味着现实社会中许多获利机会未被开发。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由于开发这类机会存在着巨大的成本,而即使人们遵守权利禁止滥用原则,实质上也是他们追求最大化理性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总之,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强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协调增长和发展,对于当前人类面临的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商事主体从事商事交易活动的目的在于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马克思指出:“交换就其纯粹形态来说是等价物的交换”,“在交换中得不到等价物就会把他们所耗费的劳动时间白白送给别人”。因此商事活动要依照价值规律这个基本的经济规律进行,以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在悖于商法给付性原则的无偿或不给付行为的出现则为商事主体之间互惠性的实现所不吝。这一原则主要指商事主体互惠利益的实现必须以对待给付为手段,当事人在民事权利和义务方面采取对等的态度,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的财产,侵犯他方的财产利益,否则,应以同等的价值来补偿。商法上的给付性原则强调商事主体在商事交易过程中,要以已为给付、应为给付或即为给付等理由,请求双方当事人为相应的给付行为。这种商事主体间的互酬性或给付双方对应性便成为商事活动的给付性。
自愿性原则即指商事主体在商法规范之下得依其自由意志进行其所愿之商事活动的原则。由于社会分工及不同所有者的存在,商品生产者必须借助于市场完成自己的经济活动。为达到经济行为的合理化,商事主体必须选择最有利的价格成交以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只有在排除了对商事主体意志自由限制的前提下,他们才能以相当于或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价格获取利润,以及意志自由的合理化选择。不适当地限制商事主体的意志自由,会导致限制竞争,扭曲交换关系,破坏互惠性。因此,商品交换是“自愿交易,任何一方都不使用暴力”,“要使这种物能当作商品来相互发生关系,商品监护人必须当作使自己的意志存在这种物内的人,来相互发生关系,以至一方必须取得他方同意,从而依对方意志,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时,占有他方的商品”。传统私法理论有“私法自治”原则,即当事人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在设计自己经济利益实现的方式和模式后,自主参与相应的商事活动,并自己对该活动的后果承担责任。自愿性强调商事活动是主体生存利益实现的过程,自愿便以意思自治贯穿整个商事活动。商事行为之前的准备是主体依其意思进行参与商事活动的机会选择。
即以道德色彩浓郁的公平观念作为判断商事活动是否公允、衡平标准的原则。商事活动的公正性原则要求对商事财产利益的衡平性与协调性,即商事主体应以公正为宗,对财产利益的获得与失去,应以对待给付为手段,使商事活动表现出利益互惠性。在亚当·斯密那里,与公平相联系的“同情心”和“利己心”被视为是人类心灵深处的两种基本观念。“同情心”这个词是用来说明人做出判断、克制自私的能力,或者是一种设身处地地为别人着想的能力。“利己心与同情心是人类心灵这块硬币的正反两面。”而依新古典微观经济学“理性经济人”假定,经济人除具有追求私利和理性的特征外,暗含的另一个特征是他是守法的,但并非是公正的。公平是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规范商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的法律要求。它意味着理性经济人为商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或互惠利益的实现,必须放弃一些理性的营利追求。这不仅是市场经济伦理规范的要求,更是关系人类社会稳定、协调、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商法上公平性要求主要表现在情事变更原则方面。情事变更即作为商事法律关系存在前提的情事,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事先不可预料的变更,从而导致原来的商事法律关系显失公平,应当变更原商事法律关系的原则。情事变更原则是商品交换经济互惠性一般要求的法律反映。而从经济的角度看,商事法律关系是在社会分工的前提下,各社会成员相互利用彼此的劳动成果,相互依存,以求共同发展的关系的反映。因而商事法律关系主体以一个既保障自己利益,同时也保障对方利益的共同体从事商事活动。主体之间并非完全对立,而是一方当事人利益的满足,必须以满足对方利益为前提。由于生产的分工性,商品生产者必须依赖于交换与协作才能生存和发展,他方生存的丧失也就意味着自身的生存危机,遑论发展。因此,情事变更原则要求在商事法律关系存续期间,如发生特殊情况使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严重失衡时,处于优越地位的一方不得利用对自己有利的客观情况强迫对方,而应当通过协商对商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进行调整,以求得双方利益的重新均衡。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根据普遍私法和特别商法的一般规定,如有不公平可在维持原有商事法律关系的基础之上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配置使之趋于均衡;若以上措施仍不足以消除因情事变更造成的不公平后果,则可依法解除商事法律关系。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使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克服它或它的后果。
法律基本原则集中体现法律的宗旨和价值追求是法律独特性格在立法中的反映。正如本文分析指出的那样,营利性和互惠性是商法的根本价值追求所在。营利性决定了商法调整社会关系的特殊性,互惠性则很大程度上是作为普通私法对一般商品经济关系调整的基本要求。在一定意义上讲,广义的互惠包括了营利性取向,但二者又有所区别,它们是共性与个性的关系。民法基本原则对于商品经济一般规律的普遍性概括为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提供了某种基础,而为反映同类社会经济关系的特殊方面,商法仍有必要对营利性的社会经济关系予以专门调整———商法的特殊原则即营利性原则由是产生。因此,商事关系作为普遍意义上的民事关系中具有特殊本质和重要性的一部分,正由于其具有自身特征以及对整个社会的基础性作用,法律在民法的一般调整之外,又以特别法对其加以专门调整,以解决法律调整中的共性与个性的矛盾,以实现法律对社会经济关系的特殊保护作用。民法基本原则的普遍性与商法基本原则的特殊性反映了商品经济关系对民法、商法调整的基本要求,决定了民法作为基本法与商法作为民事特别法的地位。
五、“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统一”——商法与经济法原则的共通性
商法讲求营利性,营利性的价值追求集中体现了商法的基本精神。但商法也注重主体间的互惠取向,讲求主体在交换中实现各自的利益。显然,商法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又以互惠要求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个人私欲的膨胀,力图营造公正、有效的社会经济秩序。而依通说,经济法的核心是竞争法,竞争法的根本任务是建立和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这种秩序可使每个竞争者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满足,但每个竞争者的利益又不能无限制地得到满足。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说,经济法的着眼点并不在于对每个竞争者利益的保护,而在于以其社会整体的调整机制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因此效益与公平正义原则就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在对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德即社会利益的维护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市场机制的固有弊端对社会利益的损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经济秩序方面,市场经济无法克服经济周期性波动、社会总体运行失衡、不正当竞争或垄断、社会风险的增大、社会弱者利益受损害以及社会分配不公等;二是社会公德方面,市场竞争性容易助长尔虞我诈和不择手段,对利润的追求容易诱发拜金主义和唯利是图,等价交换容易被扭曲和利用从事各种不正当交易等等。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与人性的弱点有密切的联系,主体在追求经济效益时本能地只顾自己的欲望和要求,这必然带来对社会公德的损害。因此,经济法的效益与公平原则集中体现了经济法致力于追求经济效益和维护社会正义和道德秩序方面的基本取向,有效抑制了市场经济机制固有的弊病。由此可见,尽管商法与经济法存有本质的区别,各自分别属于私法与公法的法域,具有各自的调整范围,但在确认和维护公平、有效的社会经济秩序的终极目标方面,二者具有共通性———即商法与经济法从各自不同的角度出发、以不同的调整方式、以不同的初始价值追求来实现着这个法律的根本价值目标。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5] 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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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是指用来规范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在当今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经济法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本篇文章将从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知识产权法三个方面,阐述国际经济法的主要内容。一、国际贸易法
国际贸易是国际经济交流的重要形式。通过单边和双边贸易协定、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制定和和解机制等,国际贸易法通过限制贸易壁垒和保护知识产权等手段,促进自由贸易,促进国际贸易繁荣。
世界贸易组织是国际贸易法的核心机构之一,旨在建立全球自由贸易。WTO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1947年杭州银行,但是直到1995年,WTO才成为新的机构。WTO的主要职责是促进成员之间的自由贸易,确保成员之间的贸易公平、透明和预测。WTO的成员现在有160个,包括美国,中国和欧盟等大国。
此外,国际贸易法还包括贸易协定和双边协定。例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作为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的自由贸易协定,通过降低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促进了这三个国家之间的贸易。另一方面,美国还与欧洲联盟、日本等国签署了单边协定,以消除或降低各种贸易壁垒。通过这些机制,国际贸易法致力于加速全球贸易的发展。
二、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是一个国家的资金资产向他国投资的行为,并且这种投资在有一定风险的情况下,期待获得可观的投资回报。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国际投资的规模不断扩大。国际投资法是国际法的分支之一,将聚焦于如何保护外国投资人或投资者所投资的国家内的利益。
国际投资法的发展历程起始于1948年的《关于各国对外国投资保护的政策和程序的共同原则宣言》(共同原则宣言)。然后在1965年,通过了《国际中立宣言》。这份宣言表明了国际投资应该受到公正、合理和公平的待遇,并应该受到特定国家所接受的国际法规范的补充。1987年,联合国通过了《关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国际中心条例》(国际中心条例),并于1990年成立了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2003年,国际商会(ICC)发布了最新的投资纠纷解决规则。
三、国际知识产权法
国际知识产权法是规范各类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行为,为国际贸易垂直结构的平衡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与其他商品不同的是,知识产权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不存在实体交付的现象,所以知识产权的交易往往是通过各类合同来实现,通过合同对各类知识产权的出让、许可、转让等进行规范。
国际知识产权法的主要目标是为知识产权拥有者提供适当的保护,确保创新不受不公平的竞争和贪图便利的行为的侵害,保护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促进作用。
总结
综上所述,国际经济法是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和国际知识产权等一系列规范经济行为的法律体系。在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国际经济法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既需要适当地规范国际经济行为,又要保障各方利益,推进国际贸易与经济发展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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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商法体系建设也开始大幅度的进步,商法体系也开始不断的完善。而世界范围内的商事立法运动肇始于18世纪初, 延续至20 世纪中叶。 “ 商法时代” 的出现, 是现代文明的必然趋势。它不仅仅是一种制度法规的体现, 更是一种现代文明社会的精神。重视了解商法发展的现状对于我国的经济市场的稳定发展有很大的帮助。
商法,简单的来说就是调整市场经济各平等主体之间相关的商事关系以及相关的商事行为的法律。商法,在我国目前的来看,其主要组成部分为公司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海商法以及票据法等等与商相关的法律。
从历史变革来看,商法是起源欧洲的古罗马时代原始交易中的一些商事规约,目前,我国法律界人士在对商法进行研究时,一般将中世纪欧洲地中海沿岸自治城市的商人法作为近代商法的起源,而近代商法的正式确立主要在18,标准性事件是法国商法典的正式确立。
就我国而言,由于我国历朝历代是以“士兵工商”作为社会阶层的排列,这使得中国古代对商法研究业绩制定极为不规范和欠发达,在20世纪初至今的包年百年中,中国的商法主要是依靠引进和借鉴西方商法,进而结合我国国情确立的。
商法的出现表明人类的文明又走走向了另一个高度,在人类文明的发展史上,不同社会制度的出现,从原始社会到封建社会,社会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社会,者,最终的发展趋势都是推动经济的发展,只有经济发展了,才能在一定意义说社会进步了,经济的发展是有序的,需要一种规则予以约束规范,而且这个规则需要具有强制性,代表统治阶级意志的产物之——法律,也就应运而生。在宪法中,上层建筑涉及政治领域,商法的出现表明上层建筑已渗透经济领域。商法对于奠定全球市场经济制度的法律基础, 对于变迁民生的观念,对于四项原则在实际生活中的真实落实实施, 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与变革有不可磨灭的作用。
商法作为现代经济体系中的规则体现,第一点它能保障其完整性和稳定性。作为一种体系中的秩序,它必须有能力以法律为基础制约并为何体系的延续。中国市场经济的生存与发展需要这样一种可靠的规则。第二点,商法的实际运用能够推动我国目前的政治体制改革以及体制的发展。在我国,由于推行市场经济体制的落后,使得我国经济出现垄断,也同时使得我国的政治权力和行政权力的高度集中, 而这导致现代社会中的民主制度出现很大的漏洞和残失。市场经济恰好不同,在这样的制度下能体现社会经济主体的很高的自主权,保障了经济权利的独立,社会主义的平等也得以体现,政治民主化的有序发展得以从根本上得到规范。再者,中国商法制度的建立将构建不同政治制度下中国法律协调与统一的基础。自九七之后,中国两岸三地政治经济上都处在一国两制的状态,商法的拟草为我国不同经济体系的协调发展有很大的作用。所以了解目前中国商法发现的现状对于中国这个在全球庞大的经济体的健康发展有很大的帮助。
中国商法的制定从经济层面出发本质和欧美是一样的,为了完善和确立经济体系的'长久稳定性。而因政治制定的不同略有不同。全球有200多个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我国改革开放后借鉴了些资本主义的经验,实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也必将趋于国际化。从上世纪以来的商法国际化趋势中, 通常采用的主要有三种做法。
第一,对本国的商法法律法规的制定时,尽量的借鉴以及参考西方欧美经济发达的国家的成功的商事法,日上世纪的俄日本在制定商法时,基本以法国和德国的商法为基础,结合本国情况后,修改制定。
第二, 以国家与国家关于贸易以及相关的国家经济区域的贸易政策为基础,进而协调各国的商法,促进各国间关于商法在经济市场的统一进程。如欧盟关于商法的协调整合是较为完善成功的。第三, 通过目前世界经济相关的组织,推动以及积极探讨国际范围内相关的商事实体法以及商事程序法, 以能够促进商事法的国际化发展进程。商法的发展趋势就是国际化,借鉴和吸取他国的成功经验,国际统一化,将更有利于我国与他国之间的贸易经济往来。
目前的中国商法继受了大陆法和欧美成功的经验,正所谓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通过借鉴欧美成功的经验,略加修改完善我国的商法在今后也是非常必要的,在现阶段的也面临诸多的困难和疑惑。
其一, 从对法典的草拟和制定的经验来看,不仅仅是中国的商法,如敬爱哦为成功的德国商法相关的法典在制定上都有缺陷,时代在进步,换句话说这些法典是过去的,是历史的产物。 德国是个严谨的国家,其商法的确立对欧美其他国家包括日本都有深远的影响, 但是是在特定的某个时期的影响。二战之后的世界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法,信息时代的到来,美国,欧盟,中国经济体涌现,对于商法的完善也是种考验。再看看德国民法典, 可能由于时间的积累起完善的程度远高于商法。而他国借鉴与效仿其成功的经验更是远过于德国商法,尤其是21世纪,德国商法更显疲软。因此,我国不能想上世纪的日本一样一味的借鉴德国等大陆立法经验来制定与完善我国的商法法典。
其二, 美国20 世纪中叶《美国统一商法典》的立法技术方面达到了很高的水平,它虽然在顺应了现代商业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面做的较好,但是, 由于它本身是建立在英美法基础之上的一部商法典,由于实行的社会制度不同, 其美国的立法基础以及立法方式和我国等等大陆法系是有着极大的差距的,就我国目前的一国两制制度,制定与完善商法为了能制约与协和两岸三地, 中国目前同样很难完全依照美国的经验制定一部统一的商法典,我国需要一部适合我国经济体制的商法典。
其三, 我国由于商法历史等等特殊的原因,我国法学界对于制定统一商法典的呼声一直处于极弱的状态,大陆法制确立的粗略和漏洞很多,就算现在近20 年来在我国乃至世界大力推行商品经济时期, 中国法学界的呼声还是很微弱。
其四,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市场关于商事交易方式也变得复杂多变,这也使得商法的统一制定难度加大。现在社会的发展,商业经济发展迅猛,经济市场情况复杂多变,化石燃料在其中很大程度影响世界经济的走向,以及社会商品的交易方式等等的改变也使得我国商法典的统一制定的难度加大。
其五,由于我国不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 使得在这个时期对市场经济相关的商法法制的认识不到位,加之我国的法学界的对商法认识观念的差异导致对制定统一商法典还未能达成一致。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时间还不长, 还需要通过时间来完善发展。不就得将来,当人们观念上的转变,中国现有的经济制度的完商法典的价值和作用才会得到大众的认可。
结束语:总而言之,我国现有的经济体制还需要一个成熟的过程,商法的制定与完善,商法的国际统一化是目前必然的趋势,希望我国上发的变革与时代价值能在其中得到体现,对我国经济的发展与经济的稳定起到相对性的作用。(作者单位:渤海大学文理学院文法系)
参考文献:
[1]史际春,姚海放.再论商法[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01)
[2]郭锋.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理论评析[J].中国法学.(05)
[3]刘凯湘.论商法的性质、依据与特征[J].现代法学.(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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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课程:开启全球财务管理之门
导论
随着全球经济的蓬勃发展和不断扩大的国际贸易,国际会计已经成为现代商业环境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国际会计不仅仅是财务管理的一种手段,更是促进企业跨越国界、进军全球市场的关键。因此,掌握国际会计的原理和技巧已经成为现代企业经营和战略决策的必备能力。
1. 国际会计的背景与意义
国际会计是指应用国际会计准则来解析和处理跨国企业的财务信息。随着跨国企业的快速增长,使得国际会计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会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使企业能够更好地竞争和合作。国际会计准则制定不仅为企业提供了更高的财务透明度,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准确的信息,增加了投资者对企业的信任。而企业间进行财务比较和竞争时,国际会计也提供了一个公平的基础,使企业更加公正地评估自己的财务表现。
2. 国际会计课程内容
国际会计课程涵盖了许多重要的主题,使学生了解国际会计的理论和实践,培养他们在国际财务管理方面的能力。课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国际会计框架:学习国际会计准则制定的背景、目的和过程,以及其与国内会计准则的区别和联系。
(2) 国际财务报表:了解国际财务报表的标准格式和要求,并学习如何解读、分析和使用这些报表。
(3) 国际财务管理:介绍国际企业如何进行财务规划、资本预算和风险管理。这些技能对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和资本市场融资至关重要。
(4) 国际税务环境:学习不同国家的税务体系、税法和税务政策,以便进行跨国企业的财务规划和税务筹划。
(5) 国际会计伦理与合规:强调企业的道德和法律责任,教授学生如何遵守国际会计准则并进行合规审计。
3. 国际会计课程的培养目标
国际会计课程的培养目标是使学生掌握国际会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培养他们成为全球化企业的财务管理者和决策者。通过学习这门课程,学生将能够:
(1) 理解国际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的标准和要求,并能熟练运用这些知识来分析和解释企业的财务状况。
(2) 掌握国际财务报表的制作与解读技巧,能够做出合适的财务决策和投资评估。
(3) 理解国际税务环境和税法,能够进行跨国企业的税务规划和筹划。
(4) 具备良好的国际会计伦理和合规审核意识,能够进行道德和法律责任的判断和把握。
4. 国际会计的发展趋势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的推动下,国际会计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和机遇。以下是国际会计发展的几个趋势:
(1) 国家间会计准则的逐步趋同:一些国家已经决定在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进行协调和统一,以便在推动国际贸易和吸引外国投资方面更具竞争力。
(2) 信息技术的应用与发展: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企业能够更有效地管理和处理财务信息。这种趋势将增加国际会计中数字化和数据分析的重要性。
(3) 国际会计职业的专业化和国际化:随着全球贸易的增长,国际会计职业将更加专业化和国际化。企业将更加需要具备国际会计背景的专业人才来处理跨国企业的财务问题。
国际会计课程作为现代企业经营和战略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学生获取国际财务管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学习国际会计,学生将能够掌握全球财务管理的核心原理和技巧,为将来在国际商业环境中的成功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同时,国际会计的发展趋势也要求学生不断更新知识和技能,紧跟时代的步伐,以适应快速变化的全球商业环境。国际会计,将会为你打开全球财务管理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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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是一个涉及多个方面的学科,在这门学科中,学生需要学习国际贸易的基本理论、技术、流程和操作方法,才能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国际贸易的运作规律和实践操作。本文将从国际贸易实务的几个主要方面入手,探讨相关的主题。一、国际贸易实务的基本流程
国际贸易实务的基本流程包括:市场调查、贸易合同的订立、货物的采购、船舶的运输、贸易结算等多个环节。在这些环节中,有一些关键的要素需要特别注意,例如:市场调研需要做到全面、客观,实现货物的质量、价格和交货期的标准化;贸易合同的订立需要充分考虑合同的内容,潜在的风险因素,以及法律适用的问题;货物的采购需要确保质量、数量和交货期的一致性,同时要有可靠的供应链;船舶的运输需要做好货物包装、装卸、保险和海关申报等工作,以确保货物的安全和顺利到达目的地;贸易结算需要理解和掌握国际支付方式、汇率、税费和海关清关等关键点。在每个环节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以确保贸易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国际贸易实务中的风险管理
国际贸易实务中存在着众多的风险因素,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政治风险、汇率风险、物流风险等。为了有效地管理这些风险,基于对风险识别、测评、处理和监控的全面认识和分析,需要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和应对措施。例如,在市场风险方面,需对市场情况、竞争对手、客户需求、政策法规等进行判断和预测,以制定有针对性的市场开发计划;在信用风险方面,需对交易方的信用记录、品牌声誉、公信力等进行评级分析,严格控制相关信用风险;在政治风险方面,需对跨国政治关系、国家安全、地缘风险等进行预警和分析,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在汇率风险和物流风险方面,需采用风险对冲和保险等方式,降低风险程度。
三、国际贸易实务中的跨文化管理
国际贸易实务中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交流与合作,在这种情况下,跨文化管理能力是非常重要的。跨文化管理包括了解和理解不同文化中的语言、信仰、价值观、行为规范等,以及与他人合作时应注意的礼仪和沟通技巧,以确保沟通和合作的顺利进行。例如,在不同文化背景下,有些行为可能会被视为不礼貌或无礼,需要加以注意和避免;另外,对于不同文化中的会议、谈判方式和表达方式,也应进行深入的研究和理解。跨文化管理能力的提高,不仅能够降低交流和合作的风险和摩擦,还能够提高自身的业务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
四、国际贸易实务中的数字化转型
数字化转型是每个企业都需要面临的一个问题,这一趋势也影响着国际贸易的实务操作。数字化转型可以极大地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和减少误差,对贸易交易及其管理方式产生了革命性的变化。例如,在采购管理方面,数字化平台可以帮助企业实现全球采购、供应商合作和采购流程优化;在货物运输方面,数字化技术可以实现货物的追踪、仓库管理和物流协调等;在贸易结算方面,数字化支付和结算系统可以更快捷、安全地完成结算程序,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数字化转型,不仅提高了贸易交易的效率和准确性,还开拓了更广阔的市场和商业机会。
总之,国际贸易实务是一个复杂、多元的学科,在实际操作中需注重市场调研、风险管理、跨文化管理和数字化转型等方面的专业技能,不断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和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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