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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职范文|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精品十四篇)

发表时间:2018-07-13

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精品十四篇)。

第一篇 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2016

法律依据

新条例在废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同时,并未就相应的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作出规定,而是在该条例第95条第2款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这当然符合立法的合法性和科学性精神,但由于国家并未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制定相应的法律,而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只有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确定赔偿项目及标准只能依据该司法解释。

标准划分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残疾的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审查确定的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情况分别按照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有关标准进行计算。大量的农民工进入城镇打工或定居,他们已是城镇居民中的一个特殊群体,部分地区农村居民实际年均收人已同于甚至高于城镇居民年均收入,如果无视这一客观实际,仅仅因为受害人为农村户籍就一律按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赔偿,有违公平。因此,在确认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时应以户籍登记主义为原则,以经常居住地为例外。如果户籍在各镇所在地的居委、村及虽未建成但已列入城镇规划区的村,即作为城镇居民。对于赔偿权利人虽为农村居民,但如有证据证实发生交通事故时其工作单位或实际居住满一年的地点在镇所在地的居委、村及虽未建成但已列入城镇规划区的村的,也作为城镇居民,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实行“同城待遇”,这样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对农村居民的公平保护。如果还有特殊情况,难以区分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的,就高不就低,按城镇居民对待。

赔偿项目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第18条的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可赔偿项目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辅助器材、器具等费用、鉴定费。

赔偿标准

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否定了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赔偿金的定性。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再次对残疾赔偿金的性质予以确认,明确规定残疾赔偿金属于财产损害赔偿,而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

2.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认定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3.伤残等级的认定标准

我国关于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可以说“令出多门”,针对不同人员的伤残,不同的主管机关制订了不同的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一般应适用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4.残疾赔偿金具体计算公式

(1)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 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 20年;

(2)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 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20年一增加岁数);

(3)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5年。

当然,如果出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情形,可按规定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

以前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者基本生活费标准,前者每月就是几十元,后者实际上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不过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则规定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也体现赔偿与损害的一致。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这也有别于就办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计算至16周岁,50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50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

1.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18岁年龄);

2.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 20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6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20年增加岁数);

4.被扶养人生活费(75周岁以上)二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5年。

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的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放弃了法释[2001]7号《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对死亡赔偿采取“抚养丧失说”进行解释的立场,而是以“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制度。按照这一新的立场,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人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2.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 20年;

(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X(20年增加岁数);

(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5年。

3、死亡赔偿金特殊情况

对于在同一起事故中死亡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

残疾辅助器具,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身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普通适用”是作为确定合理费用的标准时的一项指导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

豪华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质。

2.是“适用”,适用又有两个测试标准:

(1)确实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

(2)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配制机构如何确定?我国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构,可以从事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制。实务中,法院一般应按照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来确定赔偿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对于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一10年。

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人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入,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若属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用5一10年。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全部护理费,多余的护理费应否返还?我们认为,因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决而一次性取得护理费的,就多余的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不负有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交通费的赔偿标准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

营养费的赔偿标准

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丧葬费的赔偿标准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因人身损害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不管受害人的职业、身份、工作、性别、年龄等情况有何不同,也不管生前是生活在城镇还是在农村,在涉及支付丧葬费标准这一问题时,不再有任何差异,都适用同一标准予以确定。

计算

概述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误工月收入×误工时间

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此外,还有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费、车辆停运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计算方法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下列原则对当事各方的总损失进行调解:

(一)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二)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三)当事人负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四)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承担全部原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

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

(一)机动车一方负主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70%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一方负同等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一方负次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30%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一方无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20%赔偿责任。

无交强险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

另外,对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

(一)在高速路、快速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的赔偿责任。

(二)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60%的赔偿责任。

违章赔偿

一、遭受精神损害项目和标准

赔偿权利人(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二、死亡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三、致残赔偿项目和标准

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四、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

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篇 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第二十一条 对人身伤情鉴定意见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 人身伤情鉴定文书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规范要求。鉴定文书中应当有被害人正面免冠照片及其人体需要鉴定的所有损伤部位的细目照片。对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制作《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被害人和违法犯罪嫌疑人。 第六章 调查取证 第二十三条 询问被害人,应当重点问明伤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伤害工具、方式、部位,伤情,嫌疑人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询问伤害行为人,应当重点问明实施伤害行为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致伤工具、方式、部位等具体情节。 多人参与的,还应当问明参与人员的情况,所持凶器,所处位置,实施伤害行为的先后顺序,致伤工具、方式、部位及预谋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询问目击证人,应当重点问明伤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双方当事人人数及各自所处位置、持有的凶器,实施伤害行为的先后顺序,致伤工具、方式、部位,衣着、体貌特征,目击证人所处位置及目击证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

“新标准没有了脑震荡这个名词……鼻骨骨折、鼓膜穿孔、血尿从轻伤中删除,归为轻微伤……”12月1日,记者从省高院召开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培训班上了解到,随着国内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新标准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今后伤情鉴定造假将不那么容易,同时也通过技术标准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事由】

人体伤情鉴定有了新标准

旧标准理解存分歧,同一伤情不同机构结果竟不同

随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从12月1日起,省高院司法技术处开始在郑州举办“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学习培训班,为将要实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预热。

省高院司法技术处处长李明录解释说:我国现行法医学人体伤情鉴定标准是》和轻伤甚至轻微伤不同的结论。旧的重伤标准中规定“肢体重要神经损伤严重影响肢体功能”,但对于哪些是重要神经,影响肢体功能到什么程度是严重影响,标准里没有具体说明。

随着法制建设日益完善,医学和法医学科的不断进步,现行的标准内容已明显滞后。为规范法医学人身伤情鉴定工作,我国历时》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同时废止。

【分析】

今后伤情鉴定造假有点难

以往伤害纠纷案中,伤者往往故意隐瞒真情或夸大伤情

伤情鉴定结论涉及罪与非罪,关系到一个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司法实践活动。但旧的鉴定标准规范不明晰,尤其是在轻伤害案件中,鉴定极易被加入人为因素,造成了鉴定结果的不确定性。

如在一些伤害纠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为了让对方赔钱,或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便想方设法把本不构成轻伤的伤情做成轻伤。在旧标准中,脑震荡属于轻伤。然而,确认是否为脑,只能依据伤者的叙述判断,而没有客观的体征或医学辅助检查来支撑。许多伤员为获得较多医药费赔偿,或加重对方的刑事责任,会故意隐瞒真情或夸大伤情。而在新标准中取消了“脑震荡”的说法。

新标准充分考虑了近、MRI检查 (磁共振成像)等已在临床实践中普遍应用的技术方法,应用于法医学伤情鉴定。新标准对于伤情鉴定的准则更加标准化、规范化,减少了适用标准的不确定性,使鉴定结论更客观、更合理,将会杜绝伤情造假。

法官有了更明确的量刑依据

如轻伤分为两级,

通过技术标准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针对伤情鉴定在量刑中的意义,李明录说:如鉴定为轻伤或者重伤,行为人则构成犯罪,依据《刑法》第拘役或者管制;重伤则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伤残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鉴定结果是轻微伤的,可以做治安处罚。

比如“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旧标准,法官可以判三年,也可以在一年或半年中量刑。这让法官在量刑中难以拿捏,甚至导致司法腐败。而新标准将轻伤分为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这就为法官提供了更明确的量刑依据,同时也通过技术标准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等级标准之界定

重伤一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严重危及生命;遗留肢体严重残废或者重度容貌毁损;严重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重伤二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危及生命;遗留肢体残废或者轻度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轻伤一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中度损害或者明显影响容貌。

轻伤二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

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等级限度

重伤二级是重伤的下限,与重伤一级相衔接,重伤一级的上限是致人死亡;轻伤二级是轻伤的下限,与轻伤一级相衔接,轻伤一级的上限与重伤二级相衔接;轻微伤的上限与轻伤二级相衔接,未达到轻微伤标准的,不鉴定为轻微伤。

第三篇 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男,37岁,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户籍地,_________________河南省罗山县。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申请人进行伤残鉴定以及确定申请人的后续治疗费、护理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胡某某、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诉于贵院,现已受理。申请人因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受伤严重,花费了巨额医疗费用,仍需要进一步的治疗。申请人已向贵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但没有与粤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粤挂)方就伤残鉴定机构达成一致意见,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请求贵院委托鉴定部门对申请人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确定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以便确定赔偿数额。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 年 ___ 月 ___ 日这就是一份行政复议伤残等级申请

第四篇 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2016年深圳工伤鉴定标准

更细化。6月22日,记者从深圳市社保局的官方微信获悉,政策调整后,深圳工伤保险总体费率有望下降30%左右。企业缴得少了,那小伙伴们的待遇是不是降低了呢?深圳市社保局表示,参保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受费率调整的影响。

据测算,2015年10月至今年6月全市用人单位累计少交工伤保险费达5.15亿元。

7月1日起,工伤风险类别细化由3类调整为8类,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按照国家规定,工伤风险类别由3类调整为8类。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拟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14%至1.14%不等。调整后,深圳市工伤保险总体费率有望实现下降30%左右。

其中一类有: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货币金融服务;二类有:批发业、餐饮业等;三类有:食品制造业、娱乐业等;四类有:医药制造业、汽车制造业等;五类有:家具制造业、建筑安装业等;六类有:渔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等;七类有: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核燃料加工业等;八类有: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等。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工伤保险费收支率,是指当年度内(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以市社保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单时间为准)占该单位实际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工伤事故率,是指当年度内,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月平均人数(指该年度内经申报并认定为工伤的总人数÷12个月)占该单位月平均参保人数(指该年度内该单位参保的累计总人数÷12个月)的比例。

属于国家规定的.一类、二类、三类行业的用人单位,按照本市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实行浮动费率,浮动范围为上、下各两档:

(一)上浮第一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

(二)上浮第二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三)下浮第一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

(四)下浮第二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注: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不明确的,按照第二类行业的基准费率确定其行业基准费率。

市社保机构按照以下标准核定费率浮动档次:

(一)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小于、等于10%的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下浮动二个费率档次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

(二)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小于或等于30%的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下浮动一个费率档次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

(三)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小于或等于100%,且工伤事故率小于或等于2.0‰的用人单位,以行业基准费率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

(四)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小于或等于100%,且工伤事故率大于2.0‰的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个费率档次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

(五)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小于或等于150%,且工伤事故率小于或等于2.0‰的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个费率档次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

(六)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小于或等于150%,且工伤事故率大于2.0‰的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二个费率档次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

(七)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150%的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二个费率档次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

第五篇 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2016新工伤鉴定标准

工伤级别鉴定标准就是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3)小肠切除≥90%;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 <5.3 kPa(40 mmHg)];

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1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 }imal/L(8 mg/dL)。

注:PO2中的2是下角

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

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9)双侧上领骨完全缺损;

20)双侧下领骨完全缺损;

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领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 cm2(注:2是平方);

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23)心功能不全三级;

24)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

25)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6)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

2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1)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32)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3)尘肺II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注:PO2中2是下标)

34)尘肺Ⅲ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35)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6)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7)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9)肝血管肉瘤;

40)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 μmol/L,

(5 mg/dL);

41)职业性膀胱癌;

42)放射性肿瘤。

三级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重度癫痫;

4)偏瘫肌力3级;

5)截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7)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第六篇 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必须等你康复后才可以评定的,要看你的钢板材了以后的情形埃但一般来说,这样的至少九级,也很可能八级,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伤残等级(针对肢体)

一级伤残 肢体损伤致:

a)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d)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 丧失功能50%以上;

e)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f)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二级伤残

肢体损伤致:

a)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c)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三级伤残

肢体损伤致:

a)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d)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丧失功能50%以上。

四级伤残

肢体损伤致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五级伤残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90%以上;

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d.一肢完全丧失功能,伤残鉴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六级伤残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70%以上;

b.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七级伤残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b.双手感觉完全缺失;

c.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d.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e.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f.一肢丧失功能75%以上。

八级伤残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30%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75%以上;

c.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d.双足十趾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e.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f.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九级伤残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

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

d.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e.一足足弓构破坏;

f.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g.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h.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i.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

十级伤残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d.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f.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g.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h.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i.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第七篇 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随着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2014年9月3日发布,2015年1月1日实施,代替了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本站张士谦律师根据本次修改,对更改及新增加的内容作了详细的'整理,蓝色字体为更改内容,红色字体为新增内容。

六级伤残鉴定标准,又名工伤六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凡符合如下情形之一的,应鉴定为六级伤残,享受六级伤残赔偿标准。

1)癫痫中度;

2)轻度智能损伤;

3)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4)三肢瘫肌力4级;

5)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6)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7)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8)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9)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10)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11) 不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12)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13)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4)全身瘢痕面积≥40%;

15)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16)一手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1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9)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0)一侧踝以下缺失或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 cm 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4)一足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25)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重度障碍;

26)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7)一侧眼球摘除;或一侧眼球明显萎缩,无光感;

2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 4;

29)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 3;

30)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 2;

31)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32)第Ⅳ或第Ⅵ对脑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

33)双耳听力损失≥71 dB;

34)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5)单侧或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36)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 cm2(注:2为平方);

37)面部软组织缺损>20 cm2(注:同上),伴发涎瘘;

38)舌缺损>舌的1/3,但<舌的2/3;

39)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II°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40)双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咬合关系改变,经手术治疗者;

第八篇 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xx交警支(大、中)队:

我叫xxx,男、xx岁,住:xxxxxxxxx。

今年x月x日x时x分许,我在xx街xx处被一辆xx车碰撞受伤(叙述事故发生的经过,可摘抄事故认定书),经xx市人民医院诊断为:

1、xxxx;

中)队提起伤残鉴定申请。

申请内容:

1、xxx伤残等级(如有两处以上伤,应考滤相加计算)。

2、护理依赖程度(如伤残等级高,调解或诉讼时,要求护理费的依据)。

申请人:xxx(本人亲笔签名)

xxxx年x月x日

第九篇 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降低;

c. 不能胜任原工作;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远距离流动受限;

c. 断续工作;

a.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a.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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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法院受理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即非因工受伤,因交通事故受伤)大幅度增多,在审理案件中发现带有一定普遍性问题,即在当事人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报告中,许多是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残疾程度鉴定》标准所作的鉴定,其中还包括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所受到的伤残,也是提供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所作的鉴定书,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则要求按照一般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要求赔偿。因此,在这里,有必要介绍一下我国现今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的种类。

在我国关于人身损害的鉴定标准有两类,一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另一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这两种鉴定标准适用范围是不同的,赔偿标准也不同。一般来说《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适用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这种特殊的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劳动关系,并且只有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受到的人身损害才能适用该鉴定标准,此外的一般的人身损害是不能适用该鉴定标准的。但一般的人身损害除了道路交通事故受到伤害,有伤残评定的标准外,其他的人身损害,国家没有规定一套相应的鉴定标准,所以很多鉴定机构在对一般人身损害(非因工受伤)进行鉴定时,大部分采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笔者认为鉴定机构适用该鉴定标准鉴定是不正确的,其理由:一是该鉴定标准只能适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这种特定的主体之间;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必须建立了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三是必须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人身损害;四是发生这种损害是由国家指定的机构,即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而非社会鉴定机构或其他鉴定部门;五是按工伤鉴定标准评残以后,其伤残的赔偿标准远低于一般的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比如:职工因工负伤,评定伤残等级为一级,它的赔偿标准为本人24个月工资,而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若鉴定为伤残一级,它的赔偿标准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以南昌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619元计算,他获得的伤残赔偿金为172380元,而职工工伤伤残一级如按月平均工资1140元计算,其获得的伤残赔偿金仅为27360元,虽然都是评定为一级伤残,但他们之间的赔偿额仅这一项就相差14万多元。那么,实践当中,为什么许多当事人在发生非工伤的人身损害(即一般人身损害)时,都愿意选择《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而不愿选择《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呢?笔者认为,这是由于两个鉴定标准不同造成的。一般来说,工伤的伤残鉴定标准远低于一般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举例来说,工伤的伤残评定,在人体损伤达到轻伤后,既便不影响到肢体关节功能,大部分仍可定为伤残,而套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同样是轻伤,如果该轻伤不影响到关节功能障碍,一般就不构成伤残等级。假如工伤鉴定为七级伤残的,如套用非工伤鉴定标准,可能很难鉴定到七级伤残。由此可见,工伤鉴定标准的门槛远低于非工伤的鉴定标准。这就是为什么许多当事人乐于选择用工伤鉴定标准来鉴定,而赔偿时又选择赔付高的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即鉴定选择低标准,赔偿选择高标准的原因所在。而法院在遇到这类情况,进行处理时,各地法院又是各弹各的曲,各唱各的调,做法不尽相同。对于非工伤的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的法院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鉴定书来决定残疾赔偿金标准。若当事人提供的是以工伤鉴定标准的鉴定书,残疾赔偿金则按照法律规定的相应的工伤残疾赔偿金(或称残疾补助金)标准判决予以赔偿。若当事人提供的是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所作的鉴定书,残疾赔偿金则按照一般人身损害残疾赔偿金标准判决赔偿。有的法院则无论是适用何种鉴定标准的鉴定书,均适用一般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标准判决予以赔偿。而有的法院做法是只要当事人是非因工所受到的伤害请求赔偿的,若其提供的是以《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为标准作出的鉴定,则一律要求受害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重新鉴定,否则不予考虑残疾赔偿金。笔者认为,非因工负伤,其伤残程度鉴定套用工伤标准进行鉴定,显然是不符合工伤鉴定关于适用的主体、程序和条件规定的'。我们知道,工伤伤残鉴定之前必须先由有关劳动行动部门确认其为工伤后,才能由专门机构即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进行鉴定。鉴定后受害人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残疾赔偿金等待遇。而一般人身损害需鉴定伤残等级时,是不需要事先经过工伤确认程序再进行鉴定的。此外,一般人身损害涉及赔偿的,只能适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规定,而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来判赔,否则属于适用主体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中对此也已经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有的法院遇此情形所作的裁判,值得商榷。

实践当中,也有的同志提出,一般的人身损害(即非因工受伤),其受伤原因有多种,如交通事故受伤,打架斗殴受伤,动物伤人,购物摔伤等等,但法律对受伤人员的伤残鉴定标准只有上述提到的两类,一类是适用于工伤的鉴定标准,一类是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的伤残鉴定标准。那么对于诸如打架斗殴的,动物伤人的等等,又适用何种标准鉴定呢?笔者认为,其也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来鉴定,理由如下:一是该标准适用于一般主体,而非特殊主体;二是道路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与其他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均是适用一套统一的赔偿标准;三是鉴定的部门也是和道路交通事故评定机构一致。故对一般的人身损害伤残评定应该适用《道路交通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而不应该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考虑到司法实践中鉴定标准的运用比较混乱,并造成明显的司法不公。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及时出台规范,以统一鉴定标准的适用,以公平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第十篇 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2016轻伤鉴定标准腹部刀伤

最新的轻伤鉴定标准是依据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该《标准》产生了很多亮点,其中就包括取消“脑震荡”一词;鼻骨骨折由“轻伤”的性质变为“轻微伤”,而量刑标准也发生了改变。具体内容由聘才编辑为您介绍。

最新轻伤鉴定标准是怎样?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废止。

(一)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亮点

1、取消“脑震荡”一词

2、鼻骨骨折

旧标准: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新标准:轻微伤(治安拘留或罚款)。

3、外伤性鼓膜穿孔

旧标准: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新标准:轻微伤(治安拘留或罚款)。

4、外伤性血尿

旧标准: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新标准:轻微伤(治安拘留或罚款)。

(二)等级标准之界定

1、重伤一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严重危及生命;遗留肢体严重残废或者重度容貌毁损;严重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2、重伤二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危及生命;遗留肢体残废或者轻度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3、轻伤一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中度损害或者明显影响容貌。

4、轻伤二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

5、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三)等级限度

重伤二级是重伤的下限,与重伤一级相衔接,重伤一级的上限是致人死亡;轻伤二级是轻伤的下限,与轻伤一级相衔接,轻伤一级的上限与重伤二级相衔接;轻微伤的上限与轻伤二级相衔接,未达到轻微伤标准的,不鉴定为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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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先在医疗机构申请伤害鉴定,此外医院出具的治疗证明都是对方应赔偿的依据。建议委托律师搜集相关证据,报警依法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或者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造成残疾的,还有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及精神抚慰金等;造成死亡的,还有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赔偿项目应按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各项赔偿费用的标准是: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6.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之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每增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7.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8.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第十一篇 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2016

根据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公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制度化、科学化建设。

据介绍,今年《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将废止。

为结合医学的新进展,适应法律特别是刑法的最新修改,新公布的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通知说,这是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最重要、最基本的技术标准,是司法机关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直接影响到公正司法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维护。

为确保该标准的实施,司法部提出三点要求,一是各地在标准施行前,对现有从事法医临床鉴定的司法鉴定人开展全员培训,并认真组织考核;二是要严格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的准入条件;三是要切实加强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执业监督。

司法部正会同公安部组织专家编写新公布的标准的释义。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同时废止。如何在未决案件中适用标准,成为检察机关司法实践中的一个困惑。结合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笔者认为,对于新旧伤情鉴定标准的适用,检察机关应严格对照新旧伤情鉴定标准,对被害人伤情进行分析判断,并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依法处理。从旧兼从轻原则一方面体现了定罪量刑以行为时有法律明文规定为限的思想,防止以事后法裁判先前行为;另一方面体现了保障行为人权益的观念,当适用新法有利于行为人时,应适用新法。

对于处于不同诉讼阶段涉及新旧鉴定标准适用问题的案件该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应分以下五种情况区别对待。

一是新鉴定标准生效后已移送起诉的案件。公安机关于2014年1月1日后移送起诉的案件,如果是按照旧的鉴定标准对被害人伤情进行鉴定,检察机关可退回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待适用新的鉴定标准对被害人伤情重新鉴定后,再根据新的鉴定意见依法处理。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职责之一就是审查行为人是否应当受到刑事追究,如果因为鉴定标准的变化致使被害人的损伤程度不确定,进而可能阻却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追究,那么该案不符合受理条件。如果根据新的鉴定标准仍达到追诉标准的,检察机关应当受理案件,否则,检察机关不应受理。

二是检察机关已受理审查但尚未提起公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鉴定标准发生变化,那么依据旧的鉴定标准所作的鉴定意见的准确性会存在疑问,进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此时,检察机关除可自行鉴定外,也可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建议公安机关适用新的鉴定标准对被害人的伤情重新鉴定,再严格对比新旧鉴定意见,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进行认定。若按照新的鉴定标准,被害人的伤情也达到追诉标准的,检察机关应继续审查起诉,若达不到,检察机关可建议公安机关撤销刑事案件或者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是检察机关已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尚未作出判决的案件。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鉴定标准发生变化,为维护指控的严肃性,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应依法建议法院延期审理,进行补充侦查,并适用新的鉴定标准对被害人伤情进行重新鉴定。若新的伤情鉴定意见达到追诉标准的,则应区别以下三种情形:(1)新的鉴定意见和旧的鉴定意见一致的,检察机关应坚持原先的指控,由法院依法判决。(2)新鉴定意见表明被害人损伤程度较旧的意见为重的,检察机关应以旧鉴定意见为指控依据,坚持原先的.指控,不得变更为较重的鉴定意见而起诉。(3)新鉴定意见表明被害人的损伤程度较旧的鉴定意见为轻的,检察机关应以新的鉴定意见为指控依据,可依法变更起诉,由法院依法判决。若新鉴定意见达不到追诉标准的,也应区别对待以下三种情形:(1)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和解协议的,原则上应由检察机关撤回起诉,依法处理。(2)双方当事人未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的,检察机关应当配合法院尽量促成双方当事人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然后再由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力促社会矛盾化解,案结事了。(3)双方当事人确已无法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的,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要及时向上级院请示汇报,并和法院积极沟通,制定处置预案,避免产生新的矛盾,化解社会风险,或者由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由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四是法院已作出有罪判决,且该判决已经生效的案件。为维护法院生效判决的既判力,无论新的鉴定标准是否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产生影响,检察机关均不应再提出抗诉。

五是法院已作出有罪判决,但尚未生效的案件。在当事人上诉和检察机关抗诉期限内,新的鉴定标准生效,依据新的鉴定标准会对被告人的定罪或者量刑产生影响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对待:(1)如果当事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据新的鉴定标准改判被告人无罪的案件,检察机关对二审法院的无罪判决不应再提出抗诉;(2)如果当事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没有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进行改判的,检察机关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3)如果当事人没有上诉的,检察机关也不宜提出抗诉。

第十二篇 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工伤等级鉴定标准

1. 工伤认定申请表(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部门领取)一式四份,个人信息表一份;

2.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主要指劳动合同(原件及A4纸复印件各一份)

3. 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及病历手册、住院病历,出院诊断,诊断证明要注明受伤时间、受伤部位等。如属职业病,应提交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及A4纸复印件各一份)。

4. 受伤职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及A4纸复印件各一份),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5.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国家机关法人证书、民间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原件及A4纸复印件各一份)。

6. 提交《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A4纸复印件各一份)、未参加保险的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A4纸复印件各一份)。

7. 实行一次性趸缴保费方式的建筑施工单位,提交总包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关于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协议》,分包合同,建委备案的花名册(原件及A4纸复印件各一份)。

8. 分支机构申报工伤认定的,需提供法人、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原件及A4纸复印件各一份),法人授权书。

9. 个人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一份,个人需要签字、按指纹,单位加盖公章。

10. 劳务派遣的还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原件及A4纸复印件各一份)。

除上述材料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1.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各一份)。

2. 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相关部门的证明(原件及A4纸复印件各一份)。

3.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证明,工作时间证明及居住证明。(原件及A4纸复印件各一份)。事故中伤者为司机的提供驾照(原件及A4纸复印件各一份)。

4. 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如属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的,还需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和病历,提交结婚证,亲属证明(原件及A4纸复印件各一份)。

5. 维护公共利益受伤的,提交民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证明(原件及A4纸复印件)

6. 复转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出具的旧伤复发证明(原件及A4纸复印件各一份)。

7. 单位申报工伤时,将诊断结论写在受伤害经过简述内并输入U盘拷盘用。

填表格及书写证明应使用钢笔或黑色碳素笔,复印材料须用A4纸。

从申请工伤认定之日起,只能去申请表中选定的工伤医院就医。

第十三篇 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9月2日,因在审查逮捕期间无法确定被害人小波所受伤害是否构成轻伤,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根据相关规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犯罪嫌疑人张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当天,张某被取保候审。

3月,张某走路时与被害人小波不小心撞到了一块,双方发生口角,进而扭打起来。打斗中,张某一拳打破了小波的眼镜,镜片划伤小波右眼。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让小波去作伤情鉴定,如果达到轻伤标准,马上立案。

小波不想走法律程序,想让张某出点钱私了,但张某不同意,小波则坚持不去作司法鉴定,二人僵持不下。转眼8个月过去了,看张某仍不妥协,小波无奈,便去作了司法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小波右眼外伤导致右眼泪小管断裂,右眼下睑、右眼虹膜撕裂及右眼眼球挫伤,损伤程度为轻伤。

拿到鉴定结果,小波再次找到张某,以此相要挟,向张某要钱。张某还是不给钱,坚持要走法律程序。直到今年7月,小波只得拿着鉴定结果到公安机关要求立案。立案后,公安机关提请汉阳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张某,该院检察官杨国晓承办了此案。

杨国晓审查案卷后发现,小波轻伤鉴定所依据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已于今年1月1日废止,新标准即时生效。根据新的鉴定标准,小波伤情鉴定结果是否会有变化?杨国晓反复审查案件材料、核实证据,认为按照新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小波的伤情可能构不成轻伤。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为慎重起见,该院建议公安机关约小波再作伤情鉴定。但无论公安机关采取何种方法都无法联系到小波,审查逮捕期限已到,汉阳区检察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处理。

为降低交通事故受害人维权成本、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审判效率,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组成课题组调研以来交通事故案件伤残鉴定情况,分析该类案件的特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

20以来,南川法院受理交通事故纠纷案件318件,存在伤残等级鉴定的案件267件。从相关数据分析来看,伤残等级鉴定存在如下特点:

1.重复鉴定比率高。鉴定意见的作出绝大多数都是专业、审慎和合法的。然而267件案件中,鉴定两次及以上案件多达97件,占比36.33%。另有4件案件因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改变伤残鉴定等级而未进行重新鉴定。

2.自行委托采信难。存在重复鉴定的97件案件中,承办法官对第一次自行委托鉴定意见全部未予采信;采信共同委托的第二次鉴定意见86件,占比88.66%。

3.鉴定意见改变多。在97件重复鉴定案件中,第二次鉴定改变第一次鉴定意见的案件89件,占比91.75%。

1.质证认证难以实质展开。伤残等级鉴定属于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运用。无论是伤残等级鉴定本身还是鉴定意见的质证、认证,都必须以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为支撑。然而,由于诉讼参与者、裁判者伤残鉴定专业知识的欠缺,诉讼过程中对鉴定意见的质证、认证就难以在实质层面展开。

2.鉴定意见可信度不高。为方便和经济,第一次鉴定大都委托本地鉴定机构进行,而本地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大多属于当地人,在人情社会中,鉴定意见容易受到合理怀疑。从鉴定意见书本身来看,有的鉴定意见本身也有值得怀疑之处,一些受害人伤残状况明显不同但鉴定等级相同;千篇 一律的鉴定意见书体例及内容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鉴定意见的权威性。

3.法官规避责任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因法官本身对鉴定意见存有顾虑,且不允许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会提高裁判案件的上诉风险甚至是申诉上访风险,法官为了规避相关的责任风险,导致单方委托鉴定采信难。

三、重复鉴定导致的问题

1.受害人维权难。在伤残鉴定问题上,受害当事人时常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如果不自行委托鉴定,那么各项诉讼请求难以具体明确;如果自行委托鉴定,鉴定意见则面临难以被采纳的风险。此外,伤残等级鉴定费用一般在1000元左右,反复的鉴定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2.诉讼程序不规范。因鉴定时限需要扣除在法定审限之外,案件承办人在审限中止节点的操作中故意延长扣除时限的可能性较高,因此存在鉴定程序的案件往往是隐性超审限的重灾区。

3.审判效率低下。从审判管理统计数据来看,年,南川区法院凡是存在重新鉴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实际审理期限都在110天以上,最长高达353天,实际办理天数都超过了法定审理时限。

1.完善专业人员出庭制度。建立专业人员出庭的申请期限制度。为了防止鉴定人或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导致反复开庭影响审判效率,建议实行鉴定意见书必须随起诉状等诉讼材料同时送达制度,并特别提示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申请,否则视为对鉴定意见没有异议。明确鉴定人不得收取出庭费用。鉴定机构收取了相应鉴定费用,出庭作证应当是鉴定人的当然义务。此外,明确鉴定人出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可以避免鉴定人故意模糊鉴定意见书的表述而变相牟取利益。完善专家证人出庭费用制度。专家证人出庭有利于形成平等的诉讼双方,至于专家证人的选择和费用,建议由申请人自行选择并先行垫付费用,最终根据认证情况,由质证败诉方承担相应费用。

2.探索专家陪审员制度。为法官提供专业认证知识,最便捷的途径就是推行专家陪审员制度。各法院可以根据自身审判实际,根据案件类型、案由及案件数量、鉴定需求等确定选任相关专家陪审员若干名。同时,可以参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存在鉴定等专业问题的民事简易程序案件,适用合议制审理。

3.规范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构建诉前共同委托鉴定机制。为了从根源上减少争议,可以通过法律或司法解释的方式,赋予受害人委托鉴定之前承担通知相关人员的义务,促进诉讼参加人约定合理时间共同委托鉴定。不在约定时间参加共同委托鉴定或交通事故后逃逸无法通知的,直接采信单方委托鉴定意见。单方委托鉴定的委托人对通知事实、交通事故后逃逸等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规范鉴定时间点,时间节点不同可能会引发鉴定机构对受害人伤情判断的差异,从而对鉴定意见造成实质影响,因此,建议以法律形式明确鉴定的时间节点。规范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的不规范往往引起不必要的合理怀疑,特别是容易引起诉讼参与人对鉴定机构及其人员权威性的怀疑,因此,建议规范鉴定意见书的体例、文字表述等。

4.明确重新鉴定举证责任。当前关于重新鉴定的法律规定较为笼统,这造成司法鉴定工作随意性较强的同时,也给法官造成巨大的责任风险压力。建议进一步明确鉴定申请人的举证责任以及未提供必要证据或证据不足的不应准许。

第十四篇 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北京2016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北京市工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本文列举十一个事项与备注,希望对大家有益。

一、北京市职工因工死亡工伤赔偿标准:

1、丧葬补助金为24222元(赔偿标准为: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193776元(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赔偿标准为:48个月的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以上两项合计为:217998元。

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具体范围详见《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二、北京市职工1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最低为58132.8元;

2、伤残津贴每月可领取本人工资的9%(最低不得低于2179.98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三、北京市职工2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最低为53288.4元;

2、伤残津贴每月可领取本人工资的85%(最低不得低于258.87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四、北京市职工3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最低为48444元;

2、伤残津贴每月可领取本人工资的8%(最低不得低于1937.76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五、北京市职工4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最低为43599.6元;

2、伤残津贴每月可领取本人工资的75%(最低不得低于1816.6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六、北京市职工5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最低为38755.2元;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最低不得低于1695.5元/月),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个月的`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2111元)。属于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北京市职工6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69554元,最低为3391.8元;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最低不得低于1453.3元/月),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25个月的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925元)。属于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北京市职工7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45332元,最低为2966.4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2个月的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874元)。属于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小结:关于上述三项赔偿项目,7级工伤伤残等级的,最高可获得赔偿额为22672元,最低可获得赔偿额为1986.4元。

九、北京市职工8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2111元,最低为24222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15个月的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6555元)。属于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小结:关于上述三项赔偿项目,8级工伤伤残等级的,最高可获得赔偿额为181665元,最低可获得赔偿额为84777元。

十、北京市职工9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96888元,最低为19377.6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1个月的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437元)。属于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小结:关于上述三项赔偿项目,9级工伤伤残等级的,最高可获得赔偿额为137258元,最低可获得赔偿额为59747.6元。

十一、北京市职工1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72666元,最低为14533.2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个月的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185元)。属于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小结:关于上述三项赔偿项目,1级工伤伤残等级的,最高可获得赔偿额为92851元,最低可获得赔偿额为34718元。

北京市工伤赔偿标准备注一:

1、以上各项工伤赔偿标准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计算所得。

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3、以上赔偿金额标准按北京市29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48444元即月平均工资437元为基数计算。

4、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