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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述职报告|退役士兵个人简历(推荐十篇)

发表时间:2021-09-11

退役士兵个人简历(推荐十篇)。

退役士兵个人简历 〖1〗



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好!我是一名刚刚退役的老兵,今天非常荣幸能够站在这里向大家报到并发表我个人的一些感悟和心得。首先,我要向组织表达我最真挚的感谢和敬意。是组织给予了我这个机会,让我在解放军的队伍中生活和奋斗了二十多年。我深爱着我们的国家和人民,我骄傲地跟随着党的旗帜,为了社会主义事业而奋斗,我献出了自己青春的汗水和心血。



退役士兵这个身份,实质上是一种转变,是队伍和社会的交接点。我们从年轻的时候走入队伍,坚定地投身到祖国的保卫事业中。这二十多年,是人生中最宝贵的时光,也是最光辉的岁月。在军队中,我学到了无数珍贵的东西,无论是为人处世,还是对待工作,我都受到了很多的教育和熏陶。我相信,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一定能够充分发挥这些宝贵的财富和经验。



在部队的岁月中,我们不仅仅是战士和保家卫国的勇士,更是兄弟和伙伴。战友们是我成长的知音,他们一起与我戎马生涯中奔波劳碌,一起哭泣和欢笑,一起面对雪山草地,一起背负重担,一起战斗到最后一刻。这种感情是非常珍贵和无法替代的。虽然我们现在要各奔东西,但我深深相信,在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这些宝贵的情谊和精神力量都会一直陪伴着我,让我更加坚强和勇敢地面对困难和挑战。



退役,意味着离开安逸的军营,回到了繁忙和纷扰的社会。这是一种重新适应的过程,需要我们自律和自省,时刻保持积极的心态。我想告诉每位战友,我们是优秀的军人,退役并不是失败,而是一种超越和蜕变。一路走来,我们已经习惯了战场上的纷争和厮杀,我们拥有了坚强的意志和优良的品质。这种精神将会伴随我们一生,我们将在人民群众中继续发光发热,为国家和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作为一名退役士兵,我将立足于国家发展的全局,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和特长,努力融入社会大家庭。无论是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还是社区、乡村,我都愿意用自己的一腔热情和才华去为人民服务,去为国家建设贡献力量。我将继续保持对党和人民的忠诚,秉持着军人的优良作风和高尚情操,以实际行动践行着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最后,谢谢领导和各位同事对我的信任和支持,我也希望大家多多指导和帮助我适应新的工作和环境。请相信我,我将以饱满的热情和最大的努力,为大家、为组织、为国家,奋斗到底!谢谢大家!



以上就是我的发言,谢谢!

退役士兵个人简历 〖2〗

目前所在:湛江年龄:21

户口所在:湛江国籍:中国

婚姻状况:未婚民族:

培训认证:未参加身高:158cm

诚信徽章:未申请体重:

人才测评:未测评

我的特长:

求职意向

人才类型:在校学生

应聘职位:瑜伽/舞蹈老师:

工作年限:5职称:

求职类型:实习可到职日期:三个月以后

月薪要求:3500——5000希望工作地区:广东省,珠海,湛江

工作经历

志愿者经历

教育背景

毕业院校:广东海洋大学

最高学历:本科获得学位:毕业日期:20**—07

专业:舞蹈编导

起始年月终止年月学校(机构)所学专业获得证书证书编号

语言能力

外语:英语一般粤语水平:精通

其它外语能力:

国语水平:精通

工作能力及其他专长

在校期间表现良好,一直担任团支书,管理工作能力强,擅长舞蹈表演。

详细个人自传

本人在校一直表现良好,思想上进,入校以来一直担任团支书,在工作上认真负责,勤恳积极,严于律己,被评为优秀班干部。学习刻苦努力,进取心强,获一等奖学金。在校期间团结同学,关心集体,思想道德素质好,组织管理能力强,被评为三好学生。

退役士兵个人简历 〖3〗

第二十六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第二十七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第二十九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下达全国需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年度安置计划。

第三十一条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下达。中央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中央国家机关管理的京外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下达。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对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第三十三条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五条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七条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第三十九条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第四十条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第四十一条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55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第四十三条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第四十四条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第四十五条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第四十六条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其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由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实现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工龄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地区,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

第四十八条退役士兵就业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士兵失业,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第四十九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五十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第五十一条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1999年12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退役士兵个人简历 〖4〗

关于近期我省出台的优抚安置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特别是XXX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的优抚安置工作,提高优抚安置对象服务保障水平,让优抚安置对象充分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省有关部门近期研究制定了相关政策。这几个文件,是在广泛征求意见、学习借鉴外省市做法基础上形成的,相辅相成,是做好优抚安置工作的遵循和制度保证。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就做好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提出具体措施 为增强军队退役人员的尊严感荣誉感和获得感,有效解决军队退役人员的实际困难,体现党和政府的关爱,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省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工作意见,提出了26条措施,以有力推动做好我省军队退役人员安置和服务保障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树立并强化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积极转变工作方式,大力转变工作作风,以更加诚恳的态度、更加科学有力的政策举措做好军人退役人员工作。

一是教育激励广大军队退役人员继续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号召他们始终保持“有灵魂、有本事、有血性、有品德”的“四有”军人本色,做到“退役不退志、退伍不褪色”,继续为地方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二是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强化对军队退役人员党员特别是自主择业、自主就业、自谋职业、下岗失业军队退役人员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严肃组织生活,增强党员意识和党性观念,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确保任何党员不游离于党组织之外,不断增强党的向心力。

三是加强对军队退役人员中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和培养,鼓励并吸收更多优秀军队退役人员加入党组织,不断增强党的凝聚力。

四是发挥组织优势,各级党组织要关心军队退役人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坚持解决实际问题与解决思想问题相结合,积极帮助他们排忧解难。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工)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军队退役人员座谈会,与军队退役人员代表面对面谈心交心,通报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听取意见建议,赢得他们的理解、信任和支持,不断增强党的感召力。

五是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一步加大政府指令性安排工作力度,提高安置质量。承担安置退役士兵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接收单位不得拒绝接收退役士兵。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通过加强就业创业服务、落实相关优惠政策、提升免费就业培训质量、拓宽就业推介招聘渠道等方式,促进其实现就业创业。六是在同等条件下,择优招录退役士兵。在政府购买服务的工作岗位、公开招聘的公益性岗位、公检法招聘辅警等政府财政保障的工作岗位时,要拿出一定比例,从符合条件的军队退役人员中择优招录。

七是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工作。各市每年至少组织两场军队退役人员就业专场招聘会,为军队退役人员与用人单位搭建双向选择平台。在省、市、县民政部门门户网站建立为军队退役人员服务的专门网页,及时公布相关法规政策,及时发布教育培训、就业创业等有关信息,为军队退役人员选择就业岗位提供方便。

八是加强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创业教育培训组织管理,建立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数据库和信息服务平台,统一发布承办教育培训的机构单位名单、培训专业、时间、就业方向及工资福利待遇,推行退役士兵自由选择培训机构单位和专业、培训机构单位推荐就业的工作机制,全面提升教育培训的组织服务效能。

九是认真落实国家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政策,确保各类优抚对象待遇及时落实。

十是在研究制定与军队退役人员有关的医疗、就业、税收、住房保障等政策时,要事先征询军转、优抚安置等主管部门意见。要将优抚对象纳入国家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证他们在充分享受公民养老、医疗、教育、就业、住房、救助以及残疾人等方面待遇保障的基础上,再享受相应的抚恤待遇。审查优抚对象是否符合享受相应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十一是完善困难军队退役人员排忧解难机制,建立健全惠及军队退役人员的扶贫帮困制度,对确有实际困难的军队退役人员,按照社会救助、扶贫帮困等政策规定给予生活、医疗、住房等方面的关心和救助。

十二是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驻鲁部队,对本辖区、本单位的功臣模范、因战因公致残、患有严重疾病等退役人员困难家庭,实施“一对一”结对帮扶,建立主要领导与困难军队退役人员联系户制度和帮扶台账,精准做好个案扶贫解困工作。

十三是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和稳定工作,严格执行“两条平均线”,足额发放生活补助,深入开展关爱活动,定期沟通信息,对功臣模范和因战因公致残、患有严重疾病的军转干部进行重点救助、精准帮扶,确保中央和省各项解困政策规定落地见效。

十四是建立市、县、乡三级军队退役人员工作联络员制度,及时了解军队退役人员的需求和信息。完善适应军队退役人员多样化需求的服务体系,推进优抚安置精细化服务,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军队退役人员及时提供法律咨询、人文关怀、心理疏导、精神抚慰等个性化服务。十五是发挥双拥工作在军地协调中的优势和作用,主动加强与驻地部队联系对接,及时了解掌握部队需求,积极帮助解决涉及官兵切身利益的问题,鼓舞和激励官兵积极投身改革强军实践。

十六是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会同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广泛宣传党和政府在军队退役人员安置、优抚、帮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广泛宣传优抚对象的先进事迹,选树和宣传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创业和服务社会的先进典型,增强舆论宣传的引导力和影响力。

十七是组织开展优秀军队退役人员评选活动,邀请优秀军队退役人员代表参加省、市、县(市、区)文艺汇演和重大庆典等活动,切实增强军队退役人员的荣誉感、自豪感、责任感。

十八是民政部门、人民武装部门要坚持做好为义务兵和烈属家庭挂光荣牌、送新春楹联年画等工作。进一步规范现役军人立功授奖喜报送达程序,健全完善联系卡、登记建档、转递送交、反馈监督等制度机制,及时将荣誉和慰问送到现役军人家中。

十九是开展经常性走访慰问活动,每年“八一”建军节、春节,各级政府要组织对驻鲁部队、山东籍现役立功授奖军人家庭、部分优抚对象家庭进行走访慰问。二十是凡对外公开的军人优先服务窗口,在保证落实军人优先服务承诺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军队退役人员提供优先服务。

二十一是省、市、县成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机制,推动指导军队退役人员安置服务工作。

二十二是各级党政有关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军队退役人员的接触交流,了解其需求和心声,增进理解,增强他们对极少数人散布不实信息、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行为的鉴别能力,引导他们自觉抵御不良侵扰,防止受蒙蔽、被利用。

二十三是充分发挥军队退役人员在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中的积极作用,广泛吸收军队退役人员参加平安志愿者、治安积极分子、交通协管员等岗位工作,使其成为平安山东建设的重要力量。

二十四是充分发挥信访部门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阵地作用,认真及时做好军队退役人员来访接待工作,耐心细致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通过信访渠道及时协调解决各种合理诉求,维护军队退役人员合法权益。

二十五是各级要建立军队退役人员工作领导小组和政策落实、情报信息、矛盾化解等专门工作班子,加强统一领导,层层落实责任。要把做好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纳入省委、省政府督查事项,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纳入全省综治考核。加强责任追究,对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十六是各级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层层落实责任制,增强军队退役人员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意识,引导他们带头遵纪守法,自觉服务大局,始终坚定地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捍卫者和建设者。

二、针对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存在的问题制定解决办法

5月7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这个《意见》是根据去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部署要求特别是XXX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密结合当前我省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落实、权益保障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制定的。《意见》坚持问题导向,着重围绕退役士兵普遍反映的就业、保险、救助三个主要方面,提出了11条解决问题的具体对策。《意见》具体内容已经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总的适用对象是1978年以来山东省接收安置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包括1978年至1998年退役转业志愿兵、1999年以来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转业士官、1999年以来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初级士官、1978年以来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义务兵。其中第十条适用对象是自主就业、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各项措施具体内容、适用对象及政策依据如下:

一、对已到政府安置部门报到,非个人原因尚未安置的退役士兵,选择安排工作的,要按照规定安排到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上岗。待安置期间,由当地政府按不低于当地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其生活补助费。愿意选择自谋职业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适用对象是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已到政府安置部门报到且非个人原因尚未安置的退役士兵。政策依据是2011年10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家主席令第50号)、《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二、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补发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适用对象是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不能按时上岗的退役士兵。政策依据是《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三、对政府已安置接收单位、因个人原因未领取安置介绍信或接收单位已安排工作岗位因个人原因未上岗的退役士兵,要求上岗的,由原接收单位负责安排其上岗。不愿在原接收单位上岗的,可以办理自谋职业,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也可以选择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上岗。

适用对象是政府已安置接收单位、因个人原因未领取安置介绍信,或接收单位已安排工作岗位因个人原因未上岗的退役士兵。政策依据是《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山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

四、对安置后待岗或失业的退役士兵,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保障其合法权益:

1.对安置上岗后非个人原因待岗、且未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从文件下发之日起,自愿解除劳动关系自主就业的,由企业依法为其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手续;有到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就业意愿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落实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要求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可等单位情况好转后上岗,待岗期间,由其所在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70%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

2.对因单位破产改制等原因解除劳动关系失业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职工的同等待遇。拖欠工资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优先予以清偿。本人有到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就业意愿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优先安排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3.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再就业有困难的,在个人提出申请、企业批准、双方签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4.对符合因病提前退休条件的,按照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适用对象是由政府安排工作后由于单位或企业破产改制等原因待岗或失业的退役士兵。政策依据是《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五、安置在企业工作的退役士兵,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目前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对所在企业确实困难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当地政府协调企业和经办机构协商,签订协议,纳入欠费管理,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人缴纳部分按规定由本人缴纳后,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安置到企业后又处于失业状态、目前尚未参保缴费或中断缴费的,允许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养老保险费。

对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役士兵,按照属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对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由当地政府督促其按规定参加当地的医疗保险,参保前军队退役士兵发生的医疗费由企业负责解决,企业解决确有困难及本人和家属无力支付的,应纳入城乡医疗救助体系或通过临时救助等办法予以解决;对关闭破产企业的退役士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解决其医疗保险参保问题;对符合条件的失业退役士兵按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医保费,并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灵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属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自愿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适用对象是由政府安排在企业工作的退役士兵。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六、选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2001年之前退役的,按2001年的标准发放;2001年之后退役的,按退役当年标准发放。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政府要通过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并保障其享受自主就业创业的优惠政策,鼓励效益好的民营企业优先聘用退役士兵。

适用对象是本次落实1978年以来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过程中符合《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情况,自愿选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政策依据是1998年12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山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0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1〕7号)。

七、对生活困难的退役士兵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全部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对低保边缘困难家庭给予临时救助。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退役士兵困难家庭纳入扶贫工程,采取一对一的帮扶措施帮助其脱贫。

适用对象是生活困难的退役士兵家庭。政策依据是《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279号)和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总工会、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的通知》(鲁民〔2014〕8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54号)。

八、对住房困难的退役士兵家庭,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立专门台账,优先解决其保障性住房,做到应保尽保。

适用对象是1978年以来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退役士兵家庭。政策依据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和山东省住建厅、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住房困难退役士兵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建住字〔2017〕11号)。

九、对有就业能力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要大力开辟就业渠道,积极扶持其就业。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尽最大努力开发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作为退役士兵就业的托底措施。开发的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可以延长政府补贴时限。

适用对象是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未能就业或下岗失业、目前仍有就业能力的退役士兵。政策依据是《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十、对退役士兵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充分利用我省教育资源,制定优惠政策,在春季高考中单列部分高职(高专)计划,单独划线录取;在高职院校单独招生中,安排办学水平较高的高职院校,选择优势学科专业面向退役士兵单独招生,单列计划录取;进一步提高退役士兵专升本录取比例,完善服役期间立功退役士兵专升本免试政策,为退役士兵接受高等教育提供多元渠道。按照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鼓励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创业能力。

适用对象是自主就业、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政策依据是《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通知》(国发〔2010〕4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

十一、各市对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所需资金,要逐人建立台账、逐县(市、区)汇总后上报省有关部门,省级财政对财政困难县区别情况,按比例给予补助。

三、就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优抚安置工作制定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加快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相适应、与国防和军队改革相衔接、与服务对象贡献相匹配、符合山东实际的优抚安置服务保障体系,让优抚安置对象率先奔小康,充分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省有关部门近日出台相关文件,就如何做好今后一个时期全省优抚安置工作研究制定了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包括:

(一)提高优抚对象保障水平。

一是完善公民普惠与抚恤优待共享制度。将优抚对象全部纳入国家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在充分享受公民养老、医疗、教育、就业、住房、救助以及残疾人、老年人等方面待遇保障的基础上,再享受相应的抚恤优待。在审查优抚对象是否符合享受相应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二是提升优抚对象生活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统一按照不低于发放的当地上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发给,到新疆、西藏等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不低于2倍标准发给。

三是提高优抚医疗补助标准。享受优抚医疗保障的优抚对象,已按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其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解决,在政策范围和支付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支付后的剩余部分,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补助比例不低于50%的标准给予补助,待《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修订实施后执行。

四是完善住房保障措施。将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并给予适当补助或租金减免;其中的低保家庭,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物配租的,其本人所承担的租金部分予以全额减免。

五是完善生活困难救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困难优抚对象优先纳入低保救助范围。对遭受临时困难的优抚对象,优先予以临时救助。

同时,对逐步推进优抚待遇城乡统筹、加大优待优惠力度也作出了相关规定。

(二)完善退役军人和军人军属安置工作体系。一是做好退休军人接收安置工作。建立符合移交条件退休军人即退即交即接工作机制,已经下达安置计划的,随时办理交接。对当年审定安置去向、具备接收条件且不影响医疗接续、办理落户等工作的,可提前办理交接。

二是落实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政策。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享受与安置地国家机关同职级离休退休干部同等的政治待遇。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军队统一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军队离休干部享受安置地国家机关离休干部同等医疗待遇,医疗费按照规定实报实销;军队退休干部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的医疗待遇。军队退休士官安置管理工作参照军队退休干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是加大退役士兵政府指令性安置力度。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一步加强指令性安置工作的政策刚性和执行力度,确保全部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坚持并完善以公开安置政策、公开考试考核成绩、公开安置岗位、公开选岗,接受社会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四公开一监督”“阳光安置办法”,提高安置工作公信力。

四是加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通过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供就业创业服务、落实相关优惠政策,促进其实现就业创业。以就业为根本导向,创新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模式。鼓励、支持优质教育培训资源、社会组织和企业承接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开展跨省易地和远程教育培训,建立多元的新型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体系。本着“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推行退役士兵跨区域自主选择教育培训机构和专业,以满足退役士兵学习和就业需求。建立培训与就业一体奖惩机制,鼓励培训机构推荐就业,大幅提高定向订单定岗式教育培训比重。

五是加大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扶持力度。研究制定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鼓励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适时提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标准。

六是优化完善退役大学生士兵安置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升学、调整专业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切实做好退役大学生士兵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各级国家机关招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对退役大学生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优待;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招考、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招聘招录时,拿出一定比例的名额,专项招录退役大学生士兵。

七是完善伤病残退役军人接收安置办法。落实1至4级残疾军人国家供养相关政策措施,提高残疾军人保障水平,确保其生活、医疗、住房等待遇有效落实。

八是健全完善军人军属安置优待制度。积极拓展就业安置渠道,切实解决随军家属的随调随迁安置难问题。建立完善随军家属生活补助自然增长机制和货币化安置保障制度,确保军地发放未就业的随军家属生活补助总额不低于当地上最低工资标准。做好军人子女转学工作,确保军人子女就近进入公办中小学校或幼儿园就读。加大对军人婚姻和家庭保护工作力度,及时化解涉军矛盾纠纷和处置涉军案件,切实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对军人军属在就业创业、职业培训、探亲休假等方面给予更多优惠优待。

(三)完善优抚安置对象服务体系。

一是健全服务载体。加快优抚安置事业单位建设步伐,将优抚安置事业单位建设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养老服务和卫生事业等发展规划,加大优抚安置事业单位维修改造、设备购置更新的支持力度,改善服务保障能力。加强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轮流休养工作,提高休养服务水平。做好重度残疾军人集中供养工作。按照合理布局、就近活动的原则,通过自建、改造、购买、租赁等方式,加强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活动场所建设。推进服务载体标准化建设,加大各类服务标准研究制定力度,完善工作规范和服务标准,健全监督管理、绩效评估、奖惩问责等制度措施。

二是创新服务方式。依托社会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引入社会专项服务和鼓励自我服务、倡导志愿者服务相结合的新型优抚安置服务模式。做好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老年人意外伤害等保险统保工作。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优抚安置对象提供心理疏导、精神抚慰、法律援助、就业创业、生活帮扶、居家养老、人文关怀等服务。

三是健全服务网络。注重运用网络技术平台和新兴传播工具,逐步实现法规宣传、政策咨询、网上办理、诉求回应的全覆盖。探索建立县级区域优抚安置精细化服务保障模式,健全服务网络,完善服务制度,创新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切实解决好服务优抚安置对象“最后一公里”问题。

(四)构建精神和物质并重的荣誉激励制度体系。一是加强精神抚慰工作。完善和落实优抚对象精神抚慰制度。“八一”建军节、元旦春节期间,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要对优抚对象普遍进行走访慰问,烈士纪念日要对烈士遗属普遍走访慰问,实现走访慰问活动制度化。做好为义务兵和烈属家庭挂光荣牌、送立功喜报和春联年画等工作,深化“爱心献功臣”行动,广泛开展定期座谈、巡回医疗服务和社会化拥军活动,努力营造关爱功臣、尊重功臣、帮扶功臣的社会氛围。

二是建立精神激励常态机制。鼓励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优秀复退军人积极参与弘扬我党我军优良传统思想政治教育、科技助民、义诊、扶贫济困、公益演出等活动。大力宣传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复退军人的先进典型,进一步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和政治荣誉感。

三是大力弘扬烈士精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纪念烈士,完善青少年继承和弘扬烈士精神常态机制。深入挖掘和弘扬不同历史时期的烈士精神内涵,丰富烈士纪念日纪念活动形式和内容,全面提升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红色资源的教育功能,开展以弘扬烈士精神为主题的教育实践活动,把弘扬烈士精神和我党我军优良传统,作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四、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为全面提升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组织和就业服务效能,有效推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教育培训组织管理工作的意见》。这是贯彻落实加强优抚安置工作有关实施意见的第一个配套文件,其余各项配套政策也将陆续出台。这个《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深化教育培训对促进退役士兵就业重要性的认识。退役士兵是国家重要的人力资源,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退役士兵安置制度改革以来,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和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不断完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大幅减少,绝大多数退役士兵将直接参入市场竞争,自主就业成为退役士兵就业的主要方式。加强对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创业能力,成为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强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拓宽就业创业渠道,提升其就业能力,对于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要充分认识加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加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作为新形势下安置工作的重要内容摆到突出位置,加强组织统筹,优化培训资源,灵活培训方式,拓展培训渠道,提高培训实效,努力打造我省退役士兵“顺利就业、稳定就业”的品牌,为支持深化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二)规范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由设区的市统一组织实施,突出重点环节的调控,全程规范组织实施工作。

一是精心选择承训院校(机构、企业)。要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平等竞争、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精心选择承训院校(机构)。凡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公办教育培训院校(机构)、创业大学、民办教育及培训机构、省级及以上推动创新创业服务类社会组织和具有培训条件的大型企业,均可承办退役士兵教育培训。驻市的教育培训院校(机构)由各市确定,每市一般不超过4个(不包括汽车驾驶专业,汽车驾驶专业可指定县市区的培训机构承担),并限于在属地办班组织培训;省外教育培训院校(机构)、驻济南省属教育培训院校(机构)、省级及以上推动创新创业服务类社会组织由省确定;具有培训条件的大型企业,由驻地市确定并上报备案,最终确定的承办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院校(机构)名单,由省统一公开向社会发布。

二是合理确定培训专业和培训价格。各地要调查摸清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的意愿和市场用工需求,以就业为导向设置教育培训专业。以保证专业培训质量为根本,按照培训所需时间、教学人员、耗材、食宿、教学场地和专业技术含量、就业前景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培训专业和培训价格,防止恶性中标和低层次培训。省确定的教育培训机构、专业和培训价格,由省组织专家评定。

三是共享培训资源。开放教育培训资源,打破地域局限,公开承训院校(机构)和专业优势等,让退役士兵在全省自由选择培训的院校(机构)和专业。凡是省和各市确定的培训院校(机构)均面向全省招生,最大限度满足退役士兵参训的需要。

四是多法灵活组训。在组织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同时,进一步拓展培训渠道,积极开展岗前培训。院校(机构)主要组织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要突出开展“订单式”教育培训、定向教育培训;服务类社会组织和大型企业等组织岗前培训,按照培训与就业一体化的要求,开展定岗式教育培训。

五是严格教学规程。指导承训院校(机构)认真制订教学计划,精心设置课程,规范教学组织。院校(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时间不得低于3个月;服务类社会组织、大型企业等组织的岗前培训时间一般不得低于4个周。要强化实践环节,退役士兵参训期间的实习、实训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参训时间的一半。突出培训成效,认真组织考试考核,确保教育培训质量。

六是统一参训组织程序。参训退役士兵报名时,由退役士兵填写参加教育培训申请表(一式四份),县级民政部门根据退役士兵意愿向培训院校(机构)和单位开具介绍信(一式三份);培训院校(机构)和单位填写入学或参训登记表(一式四份),发给学员证。教育培训结束后,颁发结业证,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式四份),以上资料分别由市县两级民政局、培训院校(机构)或单位、退役士兵本人及用工单位分别建档保存。

(三)优化退役士兵就业组织服务工作。

一是建立退役士兵推荐就业服务机制。按照“谁承办培训,谁负责推荐就业”的要求,指导承训院校(机构)主动与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密切合作关系,适时采取举办企业招聘会、退役士兵就业推介会等形式推荐退役士兵就业,做到需求、培训、就业有机衔接,帮助退役士兵最大限度的实现就业。

二是建立退役士兵就业奖励机制。各地要提升教育培训和实现就业的关联度,激励推行以就业为导向的教育培训。承训院校(机构)组织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时间不低于3个月的,培训结束后每推荐一名退役士兵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奖励2000元。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推荐就业岗位,并组织开展退役士兵岗前培训的,培训结束后,每实际就业一名退役士兵奖励1500元,不推荐就业岗位只负责培训的不予奖励,以促进教育培训与实现就业的良性互动。具体奖励认定条件由各市制订,报省民政厅备案。奖励所需资金通过各级安排的退役士兵培训经费列支。

三是建立退役士兵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在山东省民政厅门户网站,设立为退役士兵服务的专门网页,及时公开相关的法规政策,及时发布教育培训、就业创业的有关信息;各市、县在本级民政网站建立专门网页的同时,要以市为单位,通过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发送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信息,确保退役士兵及时便捷的共享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信息。

(四)加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管理。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原则上由设区的市及以上财政负担,主要用于参训退役士兵生活补助费、住宿费、学杂费、技能鉴定费、培训期间的意外伤亡保险、就业介绍服务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一律由退役士兵所在地市级民政部门统一向承训院校(机构)和单位结算。培训开始后,先行拨付所需资金的50%,余款待培训结束后按实际人数和绩效考评情况拨付。奖励经费根据承训院校(机构)推荐就业人员名单和企业用工合同据实拨付。经费当年有结余的,可结转下一使用,连续结转两年以上的收回财政。

(五)强化对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组织领导。一是加强组织工作协调。各级民政部门要履行好组织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主体责任,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强化分工协作,形成齐抓共管合力。特别是实行退役士兵自由选择教育培训院校(机构)参训后,对接的单位和环节多,要搞好沟通对接,提高工作时效。市级民政部门可委托社会组织,协助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相关工作。

二是实行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与就业信息化管理。省、市、县(市、区)要建立退役士兵培训和就业情况数据库,在重点录入当年退役士兵数据的基础上,要逐步溯及以往,将2011年以来入伍的退役士兵全部录入。县(市、区)每年要及时、准确地采集信息,逐条汇总,全面了解和掌握退役士兵的基本信息、参训和就业创业需求情况,实现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与就业信息化、精细化管理。

三是建立考评和奖惩机制。建立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评估制度,每年对各地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不履行推荐就业服务承诺的、擅自改变申请培训专业设置的、课堂教学和实训操作时间分配严重不合理的、教育培训质量差推荐就业率低的院校(机构)和单位,首次出现提出警告,再次发生取消承训资格。对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服务和就业创业服务好的院校(机构)和单位,省民政厅将视情给予褒扬奖励。

山东省民政厅

2017年5月27日

退役士兵个人简历 〖5〗

尊敬的领导:

感谢您在百忙之中阅读我们这份推荐材料。_原为我部一期士官,江苏省南京市人,1985年10月出生,12月入伍,中共党员,大专学历,历任副班长、班长、文书兼军械员、政治处新闻报道员、摄像员等职。

该同志政治立场坚定,党性观念强,工作勤奋,注重学习,作风严谨,创新意识强。他干一行爱一行,工作坚持高标准,服役期间,先后被授予营嘉奖、团嘉奖,两次被评为优秀士兵,应工作突出荣立个人三等功一次。该同志热爱学习,一直把本职岗位作为学习成才、建功立业的舞台,努力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练就新本领、创造新业绩,三次参加师“系统网络管理员”专业培训,能够熟练操作Photoshop、Premiere、director、FLASH、office等软件,并在解放军上海政治学院举办的法律大专高自考学习中以优异的成绩取得了法律大专文凭。此外,该同志还先后完成了《优秀教练员和标兵教练员课目》、《信心、机遇、挑战》、《基层正规化建设》、《新训情况汇报》等专题片的拍摄和制作任务;完成了《下功夫抓好信息化人才的培养》、《论信息化条件下提高武警部队处置大规模骚乱事件的指挥效能》等大型多媒体课件的制作任务。武警总部召开信息化现场会期间,该同志担负现场信息传输任务,以过硬的专业知识和灵活的应变能力,保证了时实传输信号的全程畅通,受到了上级首长的称赞。在第29届北京奥运会开闭幕式表演及安保任务中,该同志充分发挥党员士官的模范带头作用,始终保持了过硬的作风,圆满完成了上级赋予的各项任务,并利用手中的摄像机记录下了部队遂行奥运任务的点点滴滴,特别是其拍摄的《奥运训练纪实片》分别被天津电视台、北京电视台和中央电视

台播发,拍摄的多幅照片在解放军报、解放军画报、人民武警报、中国青年报、天津今晚报等军内外报刊杂志刊出,由于表现突出,该同志荣立个人三等功。

五年的军旅生涯培养了该同志实事求是、顽强拼搏、雷厉风行、开拓进取和吃苦耐劳的工作作风,锻造了该同志诚实、谦虚、严谨、稳重和积极向上的人生品格,我们相信,他在部队是一名好士官、好战士,到新的工作岗位后,也一定会一如既往地发扬部队的好传统、好作风,从头做起,勤奋工作,做更多更大的成绩。

退役士兵个人简历 〖6〗

基 本 信 息

姓 名 +++ 性 别 女

政治面貌 中共党员 专 业 英语语言文学

出生年月 1981-01-04 籍 贯 江苏省苏州市

教 育 程 度

20xx.9-20xx.4

天津+++学院20xx届英语硕士 (担任研究生党支部支部书记及研究生会宣传部长)文学硕士

1999.9-20xx.7

++++大学外语系(保送)(担任班长) 文学学士

语 言、计 算 机 能 力

英语: 专业八级(TEM-8)、专业四级(TEM-4)、大学英语六级(CET-6);

日语: 能力测验三级;

计算机: 二级,熟练操作Word、Excel、Photoshop、PowerPoint、SPSS等办公软件;

其他: 师范生技能测试证书、国家普通话等级证书、英文打字等级证书;

获 奖 情 况

20xx.10 天津市级三好生;

20xx.12 天津+++学院“校级三好生”称号;

20xx.01 天津+++学院“校级三好生”称号;

20xx.11 暑期社会实践“十佳实践服务明星”称号;

20xx.05 “第八届天津市高校翻译大赛”优秀奖;

20xx.07 江苏省 “省级三好生”称号;

20xx.07 江苏省高校“优秀毕业生”称号;

20xx.06 +++大学“校级三好生”称号(连续三年);

20xx.04 江苏省大专辩论赛第七赛区团体亚军;

20xx.11 共青团苏州市委“走进APEC”优秀外语青年志愿者称号;

20xx.11 校园文化节首届英文原创文学作品大赛获专业组一等奖;

20xx.11 校园文化节首届英文辩论赛获团体冠军;

20xx.06 ++++大学英文演讲比赛(专业组)一等奖;

20xx.06 ++++大学专业一等奖学金(连续六次);

社 会 实 践

20xx 国家财政部国际司20国集团财政央行会议及亚欧财长会议中方秘书处成员(负责会议各项筹备工作,包括外交部、人行、民航、公安部等部门中方参会事宜;国际司外事处部内文件、各国政府及使馆信函、照会等的中英文翻译工作及部内重要外事活动的接待、会议记录等工作,详见财政部工作鉴定);

20xx 第28届世界遗产大会筹备接待、会议文件翻译及会议期间尼日利亚代表团联络官;

20xx 天津占一集团翻译、行政助理;中国求职简历网

20xx 三铃制线(苏州)有限公司翻译、行政助理;

20xx 天津文天翻译社、苏州东吴翻译社兼职翻译(翻译涵盖金融、管理、科技、通讯、机械、物流等诸多领域);

20xx 天津+++学院外聘教师;

20xx 天津++大学兼职教师;(教授各类英语课程,包括综合英语、商务英语、大学英语、科技英语等);

20xx 第八届亚太经济合作组织财长会议(APEC FMM)筹备接待、文件翻译及马来西亚代表团联络官;

20xx 苏州吴中前进外国语学校外聘教师(教授剑桥英语);

社 会 活 动

1.在担任学院学生党支部支部书记期间,曾多次组织学生党员学习参观及党员教育活动等;

2.在担任学院研究生学生会宣传部长期间,曾多次组织天津市高校之间联谊活动等;

3.学院普通高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专家陪同工作组成员;

4.学院“三下乡”“第二届蓟县四中英语夏令营”活动;

5.学院研究生剧社成员,曾出演英文话剧“哈姆雷特”;

6.++视障学校义务教学辅导活动;

7.日本青岛啤酒促销活动;

项 目 能 力

20xx.12 论文《社会变化带来的新增英汉词汇》发表于《中国科技信息》20xx年第23期

退役士兵个人简历 〖7〗

基本资料

XXX

三年以上工作经验 | 女 | 29岁(1981年6月1日)

居住地:上海

电 话:139********(手机)

E-mail:

最近工作 [ 3年 ]

公 司: 上海XX航空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行 业: 航天/航空

职 位:物流主管 最高学历

学 历:本科

专 业:国际经济与贸易

学 校:复旦大学

自我评价

多年的 国际贸易 工作经历培养了我较强的自学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设身处地为公司着想,尽个人所能为公司节约 成本。待人处事自信成熟,较好的团队沟通协调能力,工作细致认真,富有开拓精神,能够承受较强的工作压力。

求职意向

到岗时间: 待定

工作性质: 全职

期望月薪: 面议/月

工作经验

20xx /9—至今:上海XX航空维修服务有限公司(500人以上) [ 3年]

所属行业: 航天/航空

运营部 物流主管

1. 安排物料和设备的 报关 ,运输以及对 第三方物流 的评估 2. 负责安排订货,与国外厂商联系 3. 进出口 成本费用的审查及控制 4. HS CODE审查及控制 5. 跟踪物流进程,并随时作出相应流程的改进 6. 仓储成本控制,订单控制,掌握好成本及库存量的平衡点,设定安全库存 7. 编制物流报告及仓储各项报表 8. 参与和制定仓储库存计划做好物资调整和对技术人员的支持工作 9. 仓库盘点工作 10. 问题件及保修件的退货处理

教育经历

20xx /1--20xx /7 复旦大学 国际经济与贸易 本科

20xx /9--20xx /7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信息管理和信息系统 大专

语言能力

英语 (熟练) 听说(良好),读写(良好)

英语 等级 英语 四级

退役士兵个人简历 〖8〗

退役士兵是国家的脊梁,他们曾在军旅中拼杀过,保家卫国。现在,面对着社会的变化和自己的生活,他们需要重新融入社会,找到一份稳定的职业。退役士兵选择安检工作,既可以用自己的经验和专业知识为社会造福,也可以为自己的生活带来稳定的收入。



退役士兵安检工作计划需要从多个方面考虑,以保障安检工作的高质量和安全。首先,我们应该在招聘时重视对每位应聘者的资格证明以及技能测试,确保他们具备足够的安检设备操作技能和工作责任心。其次,在培训过程中,要确保培训质量和培训时间,保证每位安检员都能够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熟练掌握安检仪器的使用和维护,以及衣着动作规范、着装整洁。最后,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监控机制,提高安检维护保养的质量和效率,及时发现和纠正设备故障,以免对场内顾客及周边社会造成影响。



对于退役士兵而言,安检工作不仅仅是一份工作,更是一种责任和使命。在安检现场,他们需要细致而严谨的工作态度,掌握安全顾客检查的各个要点,做好安检工作的每一项细节,以确保每一个走进安检通道的人都能够安全顺畅地进入进场区域。



这个工作可能不是一份十分轻松的职业,安检员需要在短时间内处理各种复杂的人际关系,处理突发事件和意外情况,因此他们需要具备高度责任感和敏锐的反应能力。同时,安检员需要维持高度的专业水平,了解行业新闻和技术更新,持续提高自己的技能和知识水平,以及应对新的安全挑战。



为了保证安检工作的效率,在安检现场还要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精神。安检员需要与其他安检员有效沟通协调,以优质的安检服务和高效率的队伍协作,共同完成工作。



最后,退役士兵安检工作也能够为社会创造更多的价值,维护广大市民的安全。安检员的工作超出他们本身的职责,更属于为社会创造价值和贡献的行业。为此,他们需要不断自我完善和不断学习,同时不断提高自己的职业质量和个人素质。



在未来,安检行业将会逐渐成为一个繁荣的行业,职业前程广阔。对于退役士兵而言,选择从事此领域的职业,不仅可以保证自身的经济状况,还能够为国家和社会做出更多的贡献。因此,退役士兵们选择安检工作,具有极大的意义和重要性。

退役士兵个人简历 〖9〗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安全问题也变得越来越重要。为了确保广大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各界都在积极探索和推行各种安全保卫措施。同时,在退役军人的安置问题上,也已经成为了一个热议话题。这些退役士兵拥有专业的技能和经验,能够在各个岗位上做出积极贡献。因此,通过让退役军人参与社会安全保卫工作,既可以解决军人安置问题,同时也能够提高社会安全水平,达到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目标。



退役士兵拥有严密的纪律性、执行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这些都是安全保卫工作所需要的优秀品质。现代城市的交通网络错综复杂,执勤人员在快速开展安检工作的同时还需要维护秩序,这些都需要极高的精神素质和专业能力。通过让退役士兵参与安检工作,可以有效地提高安检速度和效率,并且能够保证每一名安检人员都具备高超的技能和过硬的素质。



为了实现“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目标,我提出以下几点退役士兵安检工作计划:



一、建立健全的执勤机制。



建立完善的执勤人员管理制度,确保所有安检员工作都能够得到专业和高效的管理与指导。针对退役士兵的特点,制定具体的安全保卫方案,考虑到士兵出身的优势,优化安检队伍,突出专业化,提高团队整体素质。定期开展专业培训和考核,加强服务态度的塑造,进一步提高退役士兵的安检技能和能力,确保安检工作的高效且顺畅。



二、构建完善的安检流程。



针对不同场所制定相应的安检流程,确保安检人员根据安全性大的场所开展硬件布局和安检方案。同时,加大对安检设备的更新和升级力度,不断地提升安检设备的性能,以适应不断发展的安全保卫需求。开展特定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如大型宗教节庆、文化会展、重要外事活动等,以确保人员的安全和顺利举行各项活动。



三、提供优质的服务保障。



为退役士兵安排福利,加大防范和保障员工的权益力度,提高士兵的获得感和归属感。为安检工作提供审批便捷、流程清晰的服务,并为安检工作提供物质支持和人力保障。同时,加强对退役士兵的日常关怀工作,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帮助,增强安检队伍的团结和凝聚力。



四、建立积极的宣传措施。



加强安全知识宣传和维护公共安全的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和文明素质。利用各种渠道广泛宣传退役士兵参与社会安检工作,为退役士兵创造发展机会和成长空间,加强对退役士兵选岗安置政策的宣传和说明,增强社会对退役士兵重新就业的支持,不断搭建安全保卫人员和退役士兵互动、交流的平台,以增进彼此之间的了解和信任。



总体来说,退役士兵安检工作计划的实施是提高社会安全保卫水平和解决军人安置问题的有力举措。通过科学的安检机制和管理制度,合理的人员编配和设备投放,为广大市民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同时,退役士兵能够通过安检工作重新融入社会和发展自身,既有益于个人成长也能为国家社会做出突出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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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08号)

第三十八条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河北省转业志愿兵接收安置规定

第十九条 凡违反本规定,因接收单位拒绝或推诿造成转业志愿兵不能按时上岗工作的,由接收单位发工资;拒不执行的,由当地政府授权安置机构通知银行在该单位帐户上补发转业志愿兵自安置机构开出分配工作介绍信之日起的工资,直到转业志愿兵上岗为止。

河北省转业志愿兵接收安置规定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转业志愿兵交接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转业志愿兵接收安置,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转业志愿兵的接收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安置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劳动、人事、公安、粮食、财政、银行等部门应当协助当地安置机构做好转业志愿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第二章接收

第四条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和国家有关部门当年的部署和安置计划,由省安置机构负责转业志愿兵档案的审查和接收工作。

第五条 转业志愿兵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省安置机构审定,必须接收安置。

(一)户籍系本省且从本省入伍,服役期满的;

(二)户籍系本省且从本省入伍,因军队编制员额缩减或因战因公致残,符合当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和民政部、总参谋部规定,证件齐全,提前转业的;

(三)户籍系本省且从本省入伍,因疾病或外伤,符合《因病提前转业安置的志愿兵所患几种常见慢性病基本稳定条件》规定,提前转业的;

(四)配偶婚前在当地(部队驻地除外)有常住户口,结婚满5年以上,服役期满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安置有特殊困难的;

(五)服役期间未婚,转业时其家庭住址变迁,父母在当地有常住户口的;

(六)其他有特殊情况经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省安置机构审定批准需要安置的。

第六条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转业志愿兵实行集中交接办法,由军队各大单位(武警部队由省公安机关)派移交组向省安置机构移交转业志愿兵档案及有关材料,并附《志愿兵退出现役登记表》和《转业志愿兵花名册》。转业

志愿兵人数在30人以下的,可在规定期限内邮寄省安置机构。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审查不符合接收条件的,由省安置机构退回有关军队大单位。

(一)未经集中移交或计划外的;

(二)因战因公或因病致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患精神病治疗半年不愈或患麻风病,按规定需办理退休的;

(三)档案材料不全或弄虚作假的。

第三章安置

第八条 转业志愿兵由原入伍所在地的市、县(含自治县、县级市、区)安置。

因特殊情况需要易地安置的,须经省安置机构批准。

经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需要易地安置的,由省安置机构接收,交有关市(地)安置。

第九条 志愿兵转业去向确定后,由省安置机构将安置任务下达给各市(地)。同时,移交志愿兵档案及有关材料。签发《转业志愿兵接收安置通知书》,分别转部队和转业志愿兵安置地的安置机构。

第十条 转业志愿兵安置去向确定后,原则上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经省安置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转业志愿兵安置,采用指令性计划分配为主,并与安置机构推荐、用人单位挑选等多渠道安置相结合,保证转业志愿兵的第一次就业。

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等,都有安置转业志愿兵的义务,必须执行安置机构同劳动人事行政部门下达的指令性计划。

鼓励转业志愿兵自谋职业,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给予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转业志愿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优先照顾安置。

(一)在服役期间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含大军区)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二等功以上(二等功)的;

(二)荣获军队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的。

第十三条 转业志愿兵在安置期间,由当地安置机构统一组织进行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安置工作所需经费,以当地财政解决为主,省财政补助为辅。

由省财政补助的经费,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解决当年转业志愿兵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培训、医疗特殊困难补助等。

第十五条 转业志愿兵应在规定期限内持《转业志愿兵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安置地的安置机构办理报到手续。分配工作后,接收单位和公安、粮食部门应凭省安置机构统一印制的《转业志愿兵分配工作介绍信》和《转业志愿兵落户通知

书》,及时办理工作和户粮手续。

第十六条 各地在接收和安置转业志愿兵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志愿兵本人收取各种费用。

第四章奖惩

第十七条 凡执行本规定,在接收和安置转业志愿兵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一)拒绝接收上一级安置机构下达的转业志愿兵安置任务或未按时完成任务的;

(二)接收单位不承担安置任务的;

(三)未经集中交接,擅自接收和安置转业志愿兵的。

第十九条 凡违反本规定,因接收单位拒绝或推诿造成转业志愿兵不能按时上岗工作的,由接收单位发工资;拒不执行的,由当地政府授权安置机构通知银行在该单位帐户上补发转业志愿兵自安置机构开出分配工作介绍信之日起的工资,直到转业志愿兵上岗为止。

第二十条 转业志愿兵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未到接收地安置机构报到的,由当地安置机构将本人档案逐级退省安置机构转原移交的军队大单位。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规定,擅自克扣、贪污、挪用转业志愿兵安置经费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有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