述职范文|征收补偿方案(优选二十篇)
发表时间:2021-07-23征收补偿方案(优选二十篇)。
<一> 征收补偿方案
一、20XX土地征收补偿费用一览表 20XX年土地征收的补偿费用目前还没有完全确定下来,还是要根据当地的物价、地价等来评估和计算。还要看当地的征收拆迁公告的规定,各地的政策会有所不同。 往年土地征收补偿费用一览表: 1、耕地:分为旱地、水田,旱地每亩补偿标准是5.3万元,水田每亩地的补偿标准是9万元。 2、菜田:每亩平均补偿15万元。 3、基本农田:分为旱田和水田,其中旱田征收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征收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征收每亩补偿15.6万元。 4、林地:每亩补偿13.8万元。 5、农用地:每亩补偿13.8万元。 6、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如果这类土地被征收,每亩补偿13.6万元。 7、未利用地:包括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等,这类土地征收每亩补偿标准在2.1万元。 8、宅基地:不同地区有所差异,其中江苏省《通知》中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如下:一类地区64000元/亩、二类地区55000元/亩、三类地区47000元/亩、四类地区40000元/亩。 二、20XX国家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 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3、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20XX年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目前还未明确,但预计跟往年的情况不会差多少,大家可以借鉴上面的数据,每个地区都有所不同,还是建议各位先咨询当地相关部门。 征 收 人:xx市人民政府,地址:路333号。 被征收人:王(房屋所有权人),男,x年10月08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xx镇xx村育才路013号,身份证号码:。 被征收人:蒋(房屋共有权人),女,x年11月05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 因旧城改造和龙渊公园项目建设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人于x年8月12日依法作出xx市老政府地块(一期)房屋征收决定(龙政发〔〕97号)。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部门为xx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为xx市旧城改造开发有限责任公司,xx市华楼房地产评估事务所为被征收人选定的被征收房屋评估机构。 一、基本情况 被征收人坐落在xx市清风路12号的房屋位于规定的征收范围,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x市字第号,共有权证号为xx市字第号,建筑面积58.52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认定为附属用房面积3.74平方米。 二、争议事实和理由 根据《老政府地块(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被征收人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征收时间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x年1月20日,提前签约截止时间为x年12月15日,腾空搬迁截止时间为x年1月20日,并将公告通知相关方。然而,在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时间内,由于被征收人提出超过《老政府地块(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补偿标准的要求,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三、补偿决定内容 (一)货币补偿方式 对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为人民币354531.88元;搬迁费为人民币1500元;共计补偿为人民币361298.68元。 (二)产权调换方式(现房安置或期房安置) 如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按市政府公布的《老政府地块(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安置地点和安置原则选择安置房屋,并由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以上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其一。 (三)过渡方式 被征收人根据《老政府地块(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选择过渡方式。 (四)补偿决定依据和理由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和《老政府地块(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有关规定。 (五)权利和义务 自收到征收通知起十五日内,被征收人应当与房屋征收部门协商并签署补偿协议,同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搬迁。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征收人将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xx市人民政府 x年1月28日 房屋征收部门:xx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原xx市xx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负责人:孙 地 址:xx市xx区路62号 被征收人:赵磊,男,汉族,20XX年9月3日出生,住址:青岛市李沧区四流中路40号甲,身份证号 李沧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的决定》,发布《关于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的决定》的公告,并进行了现场公示。同时,李沧区人民政府公示了《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意见》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赵磊与房屋征收部门因对征收补偿无法达成一致,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经房屋征收部门申请。 上述征收补偿决定中的房屋面积依据被征收人所持有的青房地权市字第387572号房地产权证确定,建筑面积为178.57平方米。在法定期限内,被征收人赵磊针对李沧征补决非字(20xx)7号补偿决定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李沧区人民政府依法向李沧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李沧征补决非字(20xx)7号补偿决定。在执行听证过程中,被征收人赵磊提出在征收期间,其曾对该房地产权证进行了面积变更,该处非住宅房屋现登记信息为:非住宅房屋座落于李沧区四流中路40号甲,房产证号为青房地权市字第20xx30098号,建筑面积为197.11平方米。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李沧区人民法院20xx年2月14日下达了行政裁定书,认为李沧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的(20xx)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系依据原青房地权市字第387572号房地产权证,而该房地产权证已于20xx年4月14日变更登记为青房地权市字第20xx30098号,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已更为197.11平方米,因此认定李沧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的(20xx)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已无事实依据,依法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鉴于李沧区人民政府于20xx年2月29日作出的《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李沧征补决非字(20xx)7号)所依据的事实发生变化,即被征收人的被征收房屋面积由原来的178.57平方米变更为现在的197.11平方米的事实,《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李沧征补决非字(20xx)7号)及《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补正决定》(李沧征补决非(补)字(20xx)7号)应予以撤销。现李沧区人民政府决定: 我要求撤销涉及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项目的两个决定,分别是李沧征补决非字(20xx)7号《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和李沧征补决非(补)字(20xx)7号《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补正决定》。 xx市xx区人民政府 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一、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二)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三)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二、征地补偿法律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申请人: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县人民政府,地址:_______市_______县_______镇_______路_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 复议请求: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关于_______中学校建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之附件《_______中学校建设房屋征收补偿安臵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特向_______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依法要求重新制定合法合理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事实与理由: 一、程序违法 1、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公告公布责任,缺乏民主和公众参与,特别是没有考虑被拆迁户的意见。 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_______县教育局以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名义在申请人住宅楼院墙上张贴《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住宅楼院墙上张贴《公告》的近半年时间里,被申请人及相关部门对申请人不闻不问,没有做过宣传解释,也没有召集申请人进行过座谈沟通。仅有县教育局的官员在未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坐着轿车来发过一次征求意见表,当时只有几人在场,大多数人都是由他人代领、复印或是自己到县教育局去拿来填的。然而在申请人递交了征求意见表后,被申请人及相关部门不作答复,也不采纳被拆迁户的意见,就匆匆发布了《公告》。 《公告》中称“在征收范围内广泛征求了被征收人及社会意见”,实在是无稽之谈,毫无事实依据。因此,被申请人违背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和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群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的规定,在征求意见后近半年的时间里没有公布所征求意见的答复情况,也没有给申请人反馈相关情况,这显然是违背法律法规程序的。 二、置换房的规划、设计、选址不合理 1、在《补偿方案》中臵换房的规划、设计、选址都很不合理。在《征求意见表》中_______住宅楼_______%以上的住户都选择不住电梯楼的情况下,《补偿方案》仍一字不改的照搬《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只设计一栋多层住宅和一栋电梯住宅,这显然是不合实际的。而且套内面积也很不合理,不能满足被拆迁户的居住需要。被申请人应充分考虑被拆迁户的意见和需求,重新规划安臵房的选址和设计安臵房的套型面积和臵换房的质量问题。 2、被申请人在《补偿方案》中没有明确给被拆迁户臵换什么质量的房屋,是商品房式的清水房(毛坯房或是简装房)或是保障房式的清水房,对房屋质量没有解释说明。因此,我们要求新建的臵换房起码应是内墙刷白,地面平整抹光,门窗安装完善,水、电、气、电视、电话、网络安装到位,入住即能正常使用,房屋保修三年以上。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时间: 地点: 主持人: 记录人: 参加人员: 会议内容::村民组长薛春华说:今有东港市大东区许晓鹏先生,欲征用我们汤屯组旱田、部分水田面积约6亩,征用后建设加油站项目。 之前,被征地户已经同意依法征收部分约6亩地一事,而且其余未被征地农户已经达到2/3以上同意征地事宜。今天召集大家是讨论一下,是否组级集体提留(按辽宁省【xx】2号文件规定)一事。如果从被占地户中提留,被占地户不同意(原因是之前有过协议),此项目谈不成。经村、组与许晓鹏先生协商,其本人愿意拿出万元,用于给其他未被征地户补偿,被征地户款项不提留,此次也不享受上述资金。大家讨论运酿一下,看是否同意,同意请签字,按手印。 经大家伙(未被征地户)讨论,我们同意。 同意户签字、手印: 征地补偿的标准,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具体由当地政府制定并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具体标准以当地政府的公告通知为准。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家征地补偿,根据征地的类型不同,补偿的标准也不同。在农村,国家征收农民的耕地包括旱田,菜田,水田的标准都不同,旱田,农户对其的利用率不大,所以相应的赔偿标准就低些,菜田,农户对其的利用率最高,得到的赔偿也是最高的。 征收人:________________市人民政府 地址:______________市东区松苑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市人民政府市长 被征收人:郑______________ 被征收房屋: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区中路183号,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号,被征收人郑持有房地产权共有(用)证号为粤房地共证字第号,占有房屋份额陆分之壹 因139文化街区(博物馆群)项目建设需要,征收人于______年3月26日作出《____________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决定征收____________区中路、照壁街、吉祥里、马龙舟巷、水关街范围内部分房屋(征收范围以《____________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所附规划红线图为准),被征收房屋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内。因被征收人下落不明,在《139文化街区(博物馆群)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下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内无法达成补偿协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现按照《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征收补偿方式。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二、房屋补偿、搬迁费、商铺停业补助费及奖励金额。被征收房屋经____________市中鑫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房地产证载商业面积10.66平方米,评估单价15,000元/平方米,评估价值159,900元;历史原因形成商业面积18.34平方米,评估单价8,000元/平方米,评估价值146,720元;住宅面积80.55平方米,评估单价2,600元/平方米,评估价值209,430元;室内装修评估价值13,116元;作商铺使用面积共29平方米,租金补助按100元/平方米/月计算,补助3个月共计8,700元。另按《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商铺迁移费6,000元,住宅迁移费3,000元,个体、整体奖励金及装修补助295,785元。综上,被征收房地产的货币补偿及奖励金合计人民币842,651元,因被征收人占有1/6产权份额,应收货币补偿及奖励金为人民币140,441.83元。该款项由征收部门向____________市公证处办理公证提存后,由被征收房地产的相关权利人凭法定的证明文件前往____________市公证处领取。 三、被征收人或相关权利人应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完成搬迁,将房屋一并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 被征收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__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公证书》(〔〕粤中第13815号) 2.评估报告(中鑫估〔20____________〕字第F120____________号) 3.租金情况咨询意见书(中鑫估〔〕字第F03119号) ______________市人民政府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1999年8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对土地实行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的有关工作。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公安、行政监察、审计、税务、银行等部门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民委员会者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第五条 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依法实行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的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第七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必须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依法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或者因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的,由原负责土地登记的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 第八条 依法取得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滩等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登记,核发土地使用证,确认土地使用权。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二)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乡(镇)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乡(镇)以外的其他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查,由省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的,应当进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修订前,其建设用地规模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执行。 在城市规划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节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核准后,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未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者没有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对土地等级进行评定。 土地调查结果和土地等级评定结果,应当作为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征收土地税费等的依据。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四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按下列规定开垦、整理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耕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开垦;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建设单位负责开垦、整理; (三)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以外,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开垦。 开垦的耕地,由省人民政府组织验收;整理的耕地,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 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垦。 耕地开垦费由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其中,依法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收取的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省财政,专项用于开发整理新的耕地。 第十六条 耕地开垦费按下列标准缴纳: (一)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缴纳; (二)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缴纳。 耕地开垦费不得减免,建设单位应当将其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根据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落实保护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 第十八条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因进行农业内部结构调整需要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的,必须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土地开发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按照批准的开发方案和期限进行。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第二十一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滩等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必须按下列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一)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滩五十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次性开发五十公顷以上一百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一次性开发一百公顷以上六百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一次性开发六百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开发成农用地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市、县、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土地整理方案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土地整理新增耕地依法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根据土地整理方案,进行旧村搬迁改造等需要占用农用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用新整理的农用地置换。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投入,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必须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土地的开发、整理和复垦,不得挪作他用;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原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二十四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及国有未利用土地,按照下列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一)占用土地二公顷以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二)占用土地二公顷以上八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三)占用土地八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需要 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报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应当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征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耕地(含园地、鱼塘、藕塘,下同),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 (二)征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耕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 (三)征用林地、牧草地、苇塘、水面等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六倍; (四)征用乡(镇)、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七倍; (五)征用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 第二十六条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征用耕地,其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二)征用林地、牧草地、苇塘、水面以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 第二十七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青苗补偿费按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二)被征用土地上的树木,凡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树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可给予作价补偿; (三)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可按有关规定给予折价补偿,或者给予新建同等数量和质量的附着物。 对在征地期间,突击栽种的树木、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渔、盐场的土地,而使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应视原使用单位的投入情况,参照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同类土地补偿费的标准给予适当补偿;青苗、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办法和标准办理。 第二十九条 征用土地的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市、县人民政府从同级财政专户中全额拨付。被征用土地的单位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补偿、补助费以外提出其他附加条件。 第三十条 依法收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要补偿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原使用单位需要搬迁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搬迁。 收回有偿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补偿。 第三十一条 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自批准征用下一年起,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相应减免该土地所负担的农业税和农产品定购任务。 和标准给予原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后,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地定额标准,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按规定期限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未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和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新增建设用地,除依法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外,必须实行有偿 使用。 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依法可以继续无偿使用外,均应实行有偿使用。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方式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土地租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第三十四条 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 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有关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必须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原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额留给有关市、县人民政府。 第三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权限报经批准。准予转让的,应由受让方办理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经批准保留划拨土地性质进行转让的,可不办理出让手续,但转让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收益。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需要抵押的,应当先进行地价评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抵押所担保的债务不得超过扣除出让金后的土地价值。在实现抵押权时,应当从土地使用权拍卖或者转让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依法受偿。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需要改变土地用途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准予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费。 第三十六条 国有土地租赁,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权限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三十七条 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价出资,土地使用者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并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出让手续。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家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超过二年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使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 临时使用土地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一)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应当按照相应年期的土地使用权价格确定补偿费;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建设用地,应当参照当地占用一般耕地的补偿标准确定补偿费,造成地面附着物破坏的,应当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二)临时使用农用地的,应当按照该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确定补偿费;造成地面附着物破坏的,应当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三)临时使用未利用地的,应当参照当地占用一般耕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三十确定补偿费。 临时使用农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恢复原貌。 第四十条 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及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用地审批权限,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乡镇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其用地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建设用地标准的低限执行。 第四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 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权限报经批准后,方可转移。 第四十二条 乡(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给予被占地单位适当补偿。使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八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使用其他土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地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土地相邻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 第四十三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新建宅基地面积限额为: (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六平方米; (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 (三)山地丘陵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一百三十二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 人均占有耕地六百六十六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限额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第四十四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二)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藉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五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四十六条 农村村民一户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统一安排使用,有地面附着物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由村民会议确定;也可以实行有偿使用,但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必须退出多余的宅基地。 对收回和退出的宅基地,应当依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七条 在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范围内,改变用地性质,占用土地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和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土地监督检查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查处相结合的方针,遵循依法、及时、准确的原则,实行土地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土地巡回检查制度、土地重大违法案件备案制度。 第四十九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审批、发证、行政处罚以及土地招标、拍卖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为,依法责令限期纠正或者予以撤销。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必须责令其停止施工;对拒不停止、继续施工的,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施工设备、建筑材料等措施予以制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耕地开垦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开垦耕地,也不缴纳耕地开垦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开垦耕地或者补缴耕地开垦费;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少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或者擅自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擅自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滩等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批准手续;逾期不办理批准手续的,责令其停止开发。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减免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用土地费的,其批准行为无效,违法减免的各项费用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补缴。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逾期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支付。 第五十七条 未按规定将有关批准文件备案的,由上级有关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征收人:xx市人民政府 地址:xx市东区松苑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职务:xx市人民政府市长 被征收人:郑 被征收房屋:xx市xx区中路183号,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号,被征收人郑持有房地产权共有(用)证号为粤房地共证字第号,占有房屋份额陆分之壹 征收人于x年3月26日作出《xx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决定征收xx区中路、照壁街、吉祥里、马龙舟巷、水关街范围内部分房屋(征收范围以《xx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所附规划红线图为准),被征收房屋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内。因被征收人下落不明,在《139文化街区(博物馆群)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下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内无法达成补偿协议。 一、征收补偿方式。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二、房屋补偿、搬迁费、商铺停业补助费及奖励金额。被征收房屋经xx市中鑫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房地产证载商业面积10.66平方米,900元;历史原因形成商业面积18.34平方米,住宅面积80.55平方米,评估单价2,评估价值209,室内装修评估价值13,116元;作商铺使用面积共29平方米,租金补助按100元/平方米/月计算,补助3个月共计8,另按《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商铺迁移费6,住宅迁移费3,个体、整体奖励金及装修补助295,综上,被征收房地产的货币补偿及奖励金合计人民币842,因被征收人占有1/6产权份额,应收货币补偿及奖励金为人民币140,441.83元。该款项由征收部门向xx市公证处办理公证提存后,由被征收房地产的相关权利人凭法定的证明文件前往xx市公证处领取。 三、被征收人或相关权利人应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完成搬迁,将房屋一并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 被征收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公证书》(〔〕粤中第13815号) 2.评估报告(中鑫估〔20xx〕字第F120xx号) 3.租金情况咨询意见书(中鑫估〔〕字第F03119号) xx市人民政府 征收人:xx市人民政府 地址:xx市东区松苑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职务:xx市人民政府市长 被征收人:郑 被征收房屋:xx市xx区中路183号,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号,被征收人郑持有房地产权共有(用)证号为粤房地共证字第号,占有房屋份额陆分之壹 征收人于x年3月26日作出《xx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决定征收xx区中路、照壁街、吉祥里、马龙舟巷、水关街范围内部分房屋(征收范围以《xx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所附规划红线图为准),被征收房屋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内。 因x镇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xx县人民政府决定征收燕尾港镇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并于20xx年1月24日作出《关于对燕尾港镇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灌政发〔20xx〕22号)。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征收补偿方式。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二、房屋补偿、搬迁费、商铺停业补助费及奖励金额。被征收房屋经xx市中鑫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房地产证载商业面积10.66平方米,900元;历史原因形成商业面积18.34平方米,住宅面积80.55平方米,评估单价2,评估价值209,室内装修评估价值13,116元;作商铺使用面积共29平方米,租金补助按100元/平方米/月计算,补助3个月共计8,另按《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商铺迁移费6,住宅迁移费3,个体、整体奖励金及装修补助295,综上,被征收房地产的货币补偿及奖励金合计人民币842,因被征收人占有1/6产权份额,应收货币补偿及奖励金为人民币140,441.83元。 征收人于20xx年3月2日作出《合肥市包河区房屋征收决定》(合(包)房征决[20xx]第(3)号),同日发布《合肥市包河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合(包)房征告[20xx]第(3)号),决定对上海路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将房屋一并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保障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和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现依据《合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合政〔20xx〕175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合肥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xx〕121号)、《查处违法建设(第一阶段)有关问题的几点解释》(合规〔20xx〕57号)等文件。 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对本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公证书》(〔〕粤中第13815号) 2.评估报告(中鑫估〔〕字第F120xx号) 3.租金情况咨询意见书(中鑫估〔〕字第F03119号) xx市人民政府 根据农秘〔20*〕5号《关于开展*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督查的通知》要求,现将我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如下: 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情况 农村土地责任制到户时,多数村民组原始资料不齐全,内容不完整,农户三面地界不够明确,尤其是林山四至无明显的标志性界线。随着时间的推移及管理人员的频繁变动,土地承包档案遗失等现象普遍存在,给解决由地界所引发的纠纷带来了难度。因高速公路、非农建设等征用农地并引发的系列纠纷也较频繁。20*年我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共发生47起,现已协商调处纠纷43起,占91.5%,基本做到小纠纷不出村,一般纠纷不出镇。 二、农村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情况 我镇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年已全面完成,共发放“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1964份,并建立了村、镇、区三级农村土地承包档案。自*年农村土地二轮延包以来,有近1/3的农户(626)的延包土地发生了变更,二轮延包土地已被全部征占用的农户约占二轮延包户的12%(227户)。现已收回“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69份(有部分农户承包经营权证已遗失毁损),占应收回总数的30%。二轮延包以来,共征占用面积300余亩,近占二轮延包面积的1/4。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流转情况 我镇种植大户、规模经营化水平不高,“小而全”是我镇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特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的农户较少,流转的形式以季节性代耕或土地地块互换为主,来引发和发现因土地流转而出现的矛盾纠纷现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依法、自愿、有偿、有序的前提下,应切实加强其规范管理。 四、农用土地征占用情况 我镇自20*年以来,因高速公路、新村规划及各类非农项目建设等,共征占用各类农用土地(含林山)近千亩。征地补偿基本能够足额及时到位,20*年发放到户征地补偿款1105.61万元。 五、强农惠民政策落实情况 农业税费方面,20*年将农业税率7%降为4.8%,下调了2.2个百分点,并全面取消农业税附加。税率下调、附加取消我镇粮田农业税及附加比上年减少13500元,人均减负1.25元。 三农补贴方面,20*年国家对农民种粮(早稻)每亩15元的补贴4375元已发放到户,受益农户259户。退耕还林农户补贴93547.48元,林业三封资金到户327913元。上级财政对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135000元已全额拨付到位。 六、涉农收费情况 20*年对农村义务教育、农民建房、计划生育、用水用电、户籍管理等涉农收费进行了半年自查,并配合区联合检查组对我镇的农民负担情况开展了执法检查工作。通过检查,各收费单位基本能够做到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针对检查中所反映的教育收费等问题,及时进行了核实和整改。并就教育收费问题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政策规范教育收费的通知》(汤政〔20*〕91号),对政策收费项目标准、自愿缴费程序方法、收费票据管理使用、收费公示监督及违规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要求。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日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____市____区改造城中旧村建设文明社区的有关政策文件及____市____区____村文明社区开发商招标书的要求,结合____村的实际情况,甲、乙双方本着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拆迁、改造乙方____旧村的补偿、安置等事项,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拆迁建筑物 1.乙方将下列位于____村房屋交给甲方拆迁改建。 门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必须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证等相关证件及有关权属资料的原件全部交给甲方审核后送交市改建办,由市改建办开具回执,该回执原件在乙方申请补偿房屋产权确权登记发证时予以收回并归入房地产登记档案。 第二条拆迁补偿 甲方对乙方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以____市____区城中旧村房地产及附属物补偿核定表和甲、乙双方确认的测量表(略)为依据,具体如下, 1.甲方应补偿乙方回迁产权面积共________平方米,包括, (1)乙方原有合法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应补偿合法建筑物产权面积____平方米。 (2)乙方按规定补交罚款和地价后,应得的补偿面积____平方米。 (3)乙方按____市国土局(____)____号文件规定未享受征地农民优惠政策的,可享受优惠报建指标____平方米,已享受优惠报建指标____平方米,违章建筑占用指标____平方米,乙方按规定补交罚款和地价款后得补偿面积为____平方米。尚有剩余优惠报建指标____平方米,按____,____的标准,在乙方向甲方支付安置房屋建筑成本并按文件规定补交相关费用后,应得的补偿面积为____平方米。 (4)本合同签订前,因甲方的拆迁改建造成乙方已批新建、拆建的房屋停建和未建的,其中已报批正在建的房屋________平方米,已报批但未建的房屋________平方米,按____,____补偿,在乙方向甲方支付安置房屋的建筑成本后,应得的补偿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2.甲方应补偿乙方的金额及支付方式, (1)如乙方不选择回迁房,则甲方按乙方原有合法建筑面积(以房产证核准面积为准,不含补偿系数)_______平方米。甲方按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_____)/㎡作价补偿给乙方,合计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_____)。 补偿款在双方签订拆迁合同____日内支付____%,甲方正式书面通知乙方拆迁时付____%,甲方施工队进场施工时付____%。 (2)违章、临时建筑物的现金补偿 1)乙方有混合、框架结构违章建筑(指层高大于____米的房屋,_以实际测量为准)______平方米,甲方按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_____)/㎡予以补偿,此项计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_____)。 2)乙方拆除范围内其他无房产证的房屋(指在有房产证的房屋外违章增建的混合、框架结构的层高大于_____米的永久性建筑物),按建筑面积(以实际丈量为准)_______平方米,甲方按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_____)/㎡予以补偿,此项计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_____)。 3)乙方有砖石墙铁皮顶结构违章建筑(指层高大于_____米的房屋,_以实际测量为准)_______平方米,甲方按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_____)/㎡予以补偿,此项计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_____)。 4)拆迁范围内,乙方围墙内的水泥地坪________平方米(以实际测量为准,但不包括过道及散水泥地面),甲方按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_____)/㎡予以补偿;拆除围墙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以实际测量为准),甲方按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_____)/㎡予以补偿。合计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_____)。 以上4项合计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_____),在甲方正式书面通知乙方拆迁时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报建、拆建类的补偿 本合同签订前,因甲方的拆迁改建造成乙方已批新建、拆建的房屋停建和未建的, 1)乙方已报批正在建的房屋________平方米,甲方按建筑成本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_____)予以补偿。此项计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_____)。 2)乙方已报批但未建的房屋________平方米,如乙方不选择产权方式补偿的,甲方应退还地价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_____)。 上述款项在甲方正式书面通知乙方拆迁时一次性支付。 (4)搬迁补偿费 1)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搬迁的,甲方以市改建办确认的原有合法建筑面积(不含补偿系数)___平方米,每平方米补助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_____)搬迁补助费(含搬家费用、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的迁装等),共计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_____)。 2)搬迁时间具体为,乙方在甲方通知其搬迁之日起_____日内自行完成搬迁;使用甲方提供的周转房的,则在甲方提供周转房之日起_____日内自行完成搬迁。 3)上述款项在甲方正式书面通知乙方拆迁时一次性支付。 (5)临时安置补助费 1)乙方选择现金补偿原有合法建筑面积的,甲方不予以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2)甲方安排乙方拆迁安置过渡期计划为_____个月,自乙方实际迁出,将被拆迁房钥匙交与甲方之日起计。 3)由甲方提供乙方周转房的,周转房面积与乙方原有合法建筑面积(不含补偿系数)相等的,甲方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4)甲方提供周转房不符合要求导致乙方不使用甲方提供的周转房的,在安置过渡期内甲方按乙方原有合法建筑面积(不含补偿系数),每月以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_____)/㎡的标准向乙方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_____)。甲方提供周转房不足乙方合法建筑面积(不含补偿系数)的部分面积为______平方米,每月以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_____)/㎡的标准向乙方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_____)。 5)临时安置费每_____个月支付一次,时间从乙方实际迁出,将被拆迁房钥匙交与甲方之日起计至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入伙通知书之日起_____天内止。首期安置费在乙方向甲方交付被拆迁房屋钥匙之日时支付。 (6)如乙方被拆迁房屋处于出租状态,乙方应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关系或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甲方不再另行给予该部分补偿,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搬迁 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市改建办发出拆迁公告规定时间内自行搬出被拆迁房屋,逾期不搬,视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乙方完成搬迁前,必须向有关部门交清水费、电费、电话等有关费用,办理有线电视、电话的报停手续,否则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3.乙方完成搬迁后,其被拆迁房和附属物以及基本生活配套设施即归甲方,乙方不得自行拆除房屋的门、窗、防盗网、铁皮屋及水、电等管线和设备,如有拆除或人为破坏,甲方将从补偿的现金中扣除相应的损失费。 第四条奖励 在甲方与____村民委员会签订拆迁合同、公告后的____个工作日内,乙方如与甲方签订本合同,甲方按乙方原有合法建筑面积(不含补偿系数)以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_____)的标准予以奖励,此项计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_____)。 上述款项在乙方签订本合同之日一次性支付。 第五条回迁房的建设 1.回迁房的位置,_______________。 2.回迁房的质量保证 (1)回迁房建设由甲方聘请政府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统一监理。 (2)甲方所建的回迁房屋,必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符合国家建设标准和合同约定标准,才能交付给乙方使用。 (3)乙方接受回迁房时,甲方按国家建设部和____市建委的有关工程保修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4)保修期内保修费由甲方承担,保修期内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坏,甲方无须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5)甲方交付乙方使用的房屋,水、电及排污设备完善,保修期按市建委有关规定执行。 3.回迁房的装修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回迁户如不需甲方装修,交毛坯房的,甲方按原有合法建筑面积(不含补偿系数)及建行预算审查中心预算标准对乙方予以补偿。 第六条回迁房的分配 1.甲方建设的回迁房分别为小高层____栋,高层____栋。 2.乙方在选择回迁房时,必须选择与应补偿的回迁房总面积最接近的户型和面积。 3.乙方选择的回迁房状况,____________________。 4.乙方的回迁房,在新建文明社区内集中回迁,以乙方在本合同选定户型类别为依据,结合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签订的先后顺序等情况,进行抽签决定,并由公证处进行公证。 第七条回迁房面积与实际应补偿面积出现差额的处理办法 1.回迁房的规划、设计,以政府职能部门规划审批为准,房号以竣工确权表编号为准,建筑面积(包括套内面积和公摊建筑面积)以政府测量确权结果为准。 2.乙方回迁房面积与实际应补偿面积差额的处理办法,_ (1)乙方回迁房面积超过实际应补偿面积时,_____平方米以内的部分(含5平方米)计________平方米,按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_____)/㎡结算,乙方补偿甲方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平方米以上的部分,计_____平方米,按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_____)/㎡结算,乙方补偿甲方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_____),但_____%以上的部分,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 (2)乙方回迁房面积少于实际应补偿面积时,_____平方米以内的部分(含5平方米)计________平方米,甲方按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_____)/㎡收购,计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平方米以上的部份,计_____平方米,甲方以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_____)/平方米收购,计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_____),但_____%以上的部分,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 上述款项在乙方收到甲方入伙通知书之日,____方一次性向____方付清。 第八条回迁房房地产权证办理及有关税费 1.回迁房在全体共有人对如何分割、如何分配、面积多少、份额多少达成一致合同之后,乙方应该在分配回迁房屋前向市改建办提出申请,经市改建办确认后交由甲方按有关合同办理回迁房屋分配手续,并按回迁结果由各权利人分别申请登记发证,对共有的回迁房不宜分割的,按共同共有登记发证,每共有人各持一证。 2.乙方回迁房面积(以政府的最后确权面积为准)超出乙方实际应补偿产权面积部分,须按商品房交易有关规定办理和交纳有关税费。 3.甲方在乙方实际入住后_____个月内应当协助乙方办理房产证,办证费由甲方承担(商品房部分除外)。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规定时间自行完成搬迁,逾期不搬迁的,每日按补偿款的万分之_____支付违约金。 2.乙方应支付款项,甲方可在支付给乙方的可冲抵项中先行抵减,抵减后不足部分,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支付款项,逾期按应交款项每日万分之_____支付违约金。该款项交清前,甲方有权不交付回迁房,不协助办理房产证。 3.甲方承诺自领取建设施工许可证,施工队进场施工之日起_____个月内交付回迁房,逾期交付在_____个月后至_____个月内的,甲方向乙方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_____个月后视为甲方不能交付回迁房,甲方按____市旧城改造有关规定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4.甲方未按按时足额支付乙方款项的,按逾期应付款项每日万分之_____支付违约金。 5.乙方保证交付甲方拆迁的原有合法建筑物不存在权利上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查封等),否则须赔偿由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6.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政策变更导致甲方违约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份,其余报有关部门备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 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 土地征收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当前土地征收制度的缺陷 (一) 土地征收权被滥用 当前土地征收过程中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与我国土地征收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政府对土地管理的缺位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2 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实际上公共利益的概念已被扩大到经济建设,可以说许多企业都打着“公共利益”的名义来申请用地,那么这就存在一个“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的问题。 我建一个学校和医院是为了公共利益,我开发一个经济适用房住宅小区是否也为公共利益呢? 另外“公共利益”外延界定的不明确也导致土地征收权被国家权力机关极度滥用。因为我国土地征收的补偿费用实行的并非真正的市场价格,而是由国家单方制定的补偿标准和范围,远远低于市场价格。 即使这样的低价也往往是由用地单位来支付的,国家实际上是无对价取得土地,这就加剧了土地征收权的滥用。 (二)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和范围不合理 1、补偿标准和范围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 按照目前的土地征收制度,实际上是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即由农村集体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既然是两种所有制的转移,那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的价格就应该由市场来决定,就应该由法定的土地价格评估机构来评估。 而现行法律规定是按照被征用土地前3年的平均产值的6—10倍来计算的,一方面这种制度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市场、土地用途、地区差异、种植条件等。 另一方面按照法律规定集体土地征收是单方强制性的,被征收单位不得拒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的规定,被征收土地的农村组织和农民只有对土地补偿标准有异议的,才有权要求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这个异议是指对6—10倍以内,而对于被征地单位的补偿要求高于10倍的救济措施在立法及司法解释中并未提及。 另外这样的规定也违背了民法规定的财产所有权的基本权能,体现不出农村集体组织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法律地位。 2、征地补偿范围小、标准低 从现行的法律法规来看,土地征收的补偿范围一般限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土地复垦费或耕地开垦费等。 这样的补偿范围在土地市场发展的今天远远弥补不了农民失去土地的损失。因此是否能考虑一下象国外一样进一步扩大征地的补偿范围,如加拿大的土地征收补偿一般包括( 1)被征收部分的补偿,必须根据土地的最高和最佳用途及当时的市场价格。 (2)有害或不良影响补偿,主要针对被征收地块剩余的非征地,因建设或公共工作对剩余部分造成的损害,可能还包括对个人或经营损失及其他相关损失的补偿。 (3)干扰损失补偿,被征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因为不动产全部或基本征收,因混乱而造成的成本或开支补偿。( 4)重新安置的困难补偿。 另外我国对土地的补偿范围也值得借鉴,如 (1)土地或其他标的物权利损失补偿标准为:以土地或其他标的物在征收机关裁定征收申请当日的转移价值或市场价值为准。(2)营业损失补偿,补偿标准为:在其他土地投资可获得的同等收益。 (3)征收标的物上的一切附带损失。 其实土地征收补偿范围在我国个别地方也有所突破,如《江苏省苏州市征用土地暂行办法》第14条规定的就有保养费,并且在该办法第24条还对保养费的发放办法作出了详细规定。 另一方面土地的补偿标准也有点过低,按照法律规定补偿标准为被征收前3年亩产量的6—10倍,这样算下来荒地补偿费每亩为5000元左右,即使可耕地在有些农村也只有20000元,不要说弥补损失了,甚至连原来的生活水平都难以维持。 3、安置补助费过低,解决不了劳动力安置问题,另外也与我国现行劳动法不协调。 例如湖北省的安置补助费一般在5000—14000元/亩,这样低的安置费,用人单位根本 不愿接受。 另外在劳动力安置方面我国《土地管理法》虽然作了多次修改但仍未脱离计 划经济的阴影,主要表现在与我国现行劳动立法不协调,如企业都是自负盈亏的市场经济主体,企业有自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由,强行向企业安排劳动力显然干渉了企业的用工自主权。 另一方面企业实行的是全员劳动合同制,当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或劳动法规时企业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样的结果是被安置农民的就业权利根本无法得到保障。 (三) 土地征收程序不规范,缺乏民主 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虽然对建设用地的规划、批准及其实施方案作出了具体规定,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严重侵犯了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而事实上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不但不听取意见,甚至在补偿方案未出台的情况下用地单位就将推土机开到地里。在生活中这样的事早已不是新闻。 另外在签订土地补偿合同时应该由征地单位和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承包人依法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合同,而在操作过程中显得很混乱。 如新乡市东开发区在征收延津县农用地时先是延津县国土局和土地被征收的村民委员会所在的乡政府签订一份合同,然后再由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签订一份合同,至于承包土地的农民任何合同都没有。 实质上不管是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或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其立法目的都是为了规范和监督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也就是防止征收权利被滥用,在这里主要是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的主任、组长,因为他们的民主法律意识很淡薄,有些事情不要说召开村民会议,甚至事后也不通知群众,严重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条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 一个小组长甚至连上百亩的土地都敢私自出卖,完全不顾村民的利益,更不考虑失去土地的农民以后的生计,这也是土地上访案件逐渐增多的原因之一。 (四) 存在“以租代征”现象 我们知道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农村土地的征收程序作出了相当严格的规定,目的是不言而喻的,在这里我们并不是反对租用土地,而是由于立法滞后用地单位及有关部门忽略了土地租用后的复耕等一系列问题,最终受害的还是农民。 如沁阳市的宏达钢铁有限公司,2003年他们在沁阳市西万镇校尉营村租用了240多亩土地,租期为 30 年,租金每亩每年仅为600 元,并且是按年度支付的,而且这全是耕地。 如果按照土地征收程序是要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可实际上他们只在沁阳市和焦作市土地主管部门作了备案和批准,因此这种租地行为属于严重规避土地征收程序的行为,它简化了土地使用手续。 最关键的还是他们双方的合同太简单,对以后企业经营风险产生的问题及违约责任没有作出约定,如企业在土地租用期限内出现破产怎么办?土地由谁来复耕? 我们认为只所以出现这些问题,租用土地的双方只考虑短期利益,不考虑土地的长期用途是一方面的原因,而作为政府部门由于缺乏相应 法律依据无法加强监管也是主要原因。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征收人:苏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本市三香路998号 被征收人:朱鸣婵,女,20XX年8月5日生,户籍地址梅巷新村7幢二单元104室苏州市人民政府于20xx年11月19日作出苏府征〔20xx〕11号房屋征收决定,对梅巷片区危旧房改造工程(二标段)项目范围内所涉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原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梅巷新村7幢二单元104室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梅巷新村7幢二单元104室系私房,产权人为朱鸣婵,所有权证号:苏房权证市区字第10165462号,房屋登记建筑面积为49平方米,经测绘建筑面积为51.82平方米,另有违法建筑面积24.3平方米。朱鸣婵名下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本,土地使用面积为19.9平方米。被征收人以梅巷新村7幢二单元104室房屋向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设立抵押,贷款7万元,债务履行期限20xx年12月至20xx年12月11日,至20xx年8月13日尚欠贷款余额3389.33元。该处房屋内有户口簿一本,户主朱鸣婵。隔壁103室房屋产权人仲善雯为朱鸣婵的母亲,两套房屋打通由母女两人共同居住。被征收人采用多数决定方式,选定了江苏正成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经江苏正成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值为425805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65977元,违法建筑残值为3645元。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5个月(20xx年11月20日至20xx年4月19日)内,后延期至20xx年5月5日。在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将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等材料送达被征收人。经多次协商,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签约期届满后,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将房屋征收补偿告知书送达被征收人,并告知其可以在房屋征收补偿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就补偿方式作出选择。在房屋征收部门告知的期限内,被征收人仍未对补偿方式作出书面选择,亦未出席征收部门于20xx年8月9日召集的房屋征收协商会。据此,征收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四十条及《梅巷片区危旧房改造工程(二标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决定如下:一、对被征收人朱鸣婵(户)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补偿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425805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65977元,合计491782元。支付前应将被征收人朱鸣婵所欠贷款余额先行拨付给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余款支付给被征收人朱鸣婵。二、产权调换房源地点在:长江花园三区14幢102室(公安编号),建筑面积为58.66平方米,房屋经江苏正成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与被征收房屋同一方法评估,房地产评估价值为424288元。三、第一项与第二项相抵后,互结产权调换差价。四、补偿被征收人朱鸣婵(户)搬迁费1200元,违法建筑残值3645元,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等按项目规定领取。五、被征收人朱鸣婵(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携实际使用人搬迁至产权调换房内,腾让梅巷新村7幢二单元104室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验收后拆除。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征收人将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属于乙方所有的位于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有关问题达成如下意向: 一、甲方与乙方达成征收土地意向,面积约亩,准确数据以上报征地时的勘测定界数据为准。 二、征地未上报前,甲方不支付土地补偿费,乙方继续负责拟征收土地上的耕种,甲方需要上报土地征收时,以上报征地范围的勘测定界面积支付征地补偿费用,补偿标准按照标准计算,由县统一征地机构直接拨付。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在公告时清点完毕,征地上报时按确认的青苗、地上附着物清单一次性补偿,后种作物不再补偿。 三、本次征地意向的范围、权属已经双方确认,涉及的被征地农户由乙方负责告之。征地上报时乙方需配合甲方正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实施征地相关程序。 四、在上报征地时由县统一征地机构与乙方签订正式征地协议,并按照上报时征地补偿标准据实编制征地方案,征地方案经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统一征地机构根据实际批准征收面积一次性支付乙方征地费用。 五、征地方案批准后,并且征地费用已全部支付,乙方应无条件地交地,并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地。 六、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自觉遵守,违约方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七、本协议未尽事项,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八、本协议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签订,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随着城市发展的进程,房屋征收成为了一种常见的现象。为了促进城市建设和改善居民生活条件,政府通过征收房屋来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这也带来了许多居民们的困惑和不满。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制定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旨在确保受征收人的权益不受到损害,同时促进城市建设进程的顺利进行。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包括了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核心内容。征收范围的确定需要考虑到城市规划和发展需要,必须经过合法程序和事前告知。政府部门需要详细列出征收范围,并公开宣传,以便居民了解和准备。补偿标准的确定必须公平合理,基于市场价格和房屋的实际价值。政府部门可以通过房屋评估和专家评审等方式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确保居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安置方式的确定需要兼顾居民的需求和城市发展的需要。政府部门可以选择提供新房屋或者补贴购房款项等方式进行安置,确保受征收人能够继续居住并融入新的社区。 这一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对于社会和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和效益。 1、这一方案可以保护居民的合法权益。通过明确的征收程序和详细的公告,居民能够提前了解自己是否会受到征收,并有时间做出准备。同时,公平合理的补偿标准可以确保居民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避免因征收而导致生活困境。提供合适的安置方式,居民能够继续居住在新的环境中,减少对生活的不适应。 2、这一方案可以促进城市的顺利发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房屋需求量不断增加。通过征收部分房屋,政府可以将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推动城市建设进程。同时,通过提供新房屋或者补贴购房款项等方式进行安置,有助于缓解居民对房屋的需求,使得城市的住房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 3、这一方案还可以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房屋征收涉及到大量居民的利益,政府制定公平合理的方案,能够获得居民的理解和支持。政府通过公开和透明的征收程序和补偿标准,增强了政府的公信力,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同时,提供合适的安置方式,使居民能够获得更好的生活环境,进一步增加了政府的信任度。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对于社会和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和效益。通过保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城市的顺利发展,增强政府的公信力,这一方案能够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政府部门在制定方案时也需要考虑到具体的地区和社会情况,以确保方案的实施效果和居民的满意度。只有通过合理的方案和有效的实施,方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和目标。 为了实施自治县城镇总体规划,进一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环境,本级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x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法规相关规定,经依法履行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征求公众意见、公布征求意见、根据公众意见对征收方案进行修改、组织征收听证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后,22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现本级政府决定,对22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蓝线范围内的房屋依法进行征收: 一、严格按照“22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实施房屋征收工作。 二、征收时间:20xx年6月16日至20xx年8月16日; 签约时间:20xx年6月16日至20xx年7月16日。 三、征收项目的补偿费用已经全部支付完成,并存放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我们设立了一个专门的账户,名为焉耆回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专户。所有资金都已经存储在该账户里。 四、本次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时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五、未经征收方同意,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或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如有违反,将不予补偿。 六、对于被征收范围内的居民,如果不满意本次征收决定,可以在得知决定后60天内向巴州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得知决定后90天内向焉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县人民政府 年6月16日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布xx市xx区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该决定为株石征[20xx]1号,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一、征收目的:xx市xx区清水塘棚户区改造 二、征收范围:xx区铜霞路与响田西路相交处(具体以规划用地蓝线图为准) 三、征收部门:xx市xx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处中心 五、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六、签约期限:签约期限80日,自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公示之日开始计算。 七、被征收人如需办理补偿手续,应携带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证件前往响石岭项目部与征收部门办理。办理地点为清水塘片区棚改处。 被征收人如对株石征[20xx]1号《xx市xx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依法向x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3月5日 申请人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申请_____________部门对_____________地土地纠纷进行调解。 申请事由,申请人_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土地承包使用权纠纷一事,特申请_____________部门进行调解。 此致 _____________部门 申请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二> 征收补偿方案
<三> 征收补偿方案
<四> 征收补偿方案
<五> 征收补偿方案
<六> 征收补偿方案
<七> 征收补偿方案
<八> 征收补偿方案
<九> 征收补偿方案
<十> 征收补偿方案
<十一> 征收补偿方案
<十二> 征收补偿方案
<十三> 征收补偿方案
<十四> 征收补偿方案
<十五> 征收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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