述职范文|民法总则讲座心得(范文17篇)_民法总则讲座心得
发表时间:2022-08-02民法总则讲座心得(范文17篇)。
◆ 民法总则讲座心得
最近,我参加了一场关于税法的讲座,这次经历让我对税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讲座对税法的概念、内容和应用做了详细的介绍。税法是规范国家税收活动的法律规范,是税收制度的法律基础。在讲座中,我们了解到税法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各种税种。对于个人和企业而言,了解税法是非常重要的,可以帮助他们合理规划财务,避免违法行为。
讲座详细介绍了税法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原则。税法适用的范围非常广泛,覆盖了个人、家庭、企业等各个方面。同时,税法还有一些基本原则,如法定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等。了解这些原则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税法的适用和执行。
在讲座中,我还学习到了税法的解释和适用方法。税法是一部复杂的法律规范,需要我们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解释和适用。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可以借鉴一些案例和经验,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税法。
我在讲座中还了解到了一些关于税法改革和发展的相关信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体系的完善,税法也在不断进行改革和调整。我们需要密切关注国家的政策和法规,及时了解和应对税法的变化。
这次税法讲座让我受益匪浅。通过学习和讨论,我对税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对税收制度和税务管理有了更清晰的认识。我相信这些知识和经验会对我的工作和生活有所帮助,让我更好地应对税法的挑战和机遇。希望未来能有更多这样的学习机会,不断提升自己的税法知识水平。
◆ 民法总则讲座心得
上周,学校邀请了一位优秀的校友来开设讲座,讲座内容涵盖了他在职场中的经验和教训。我对这个活动颇感期待,毕竟作为大学生,我们对未来的工作生涯充满了好奇和期待。下面我将分享一下我在校友讲座中所得到的心得体会。
校友分享了他在职场中的成长历程。他回顾了自己的求职经历,从最初的失败到后来的成功,让我们深刻体会到了在职场中不断进步的重要性。他强调了积极主动的态度和不断学习的精神对于职业发展的重要性,这让我深受启发。作为学生,我们应当珍惜眼前的学习机会,不断充实自己,为将来的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校友还分享了他在职场中所遇到的挑战和困难。他坦言,每个人在职业生涯中都会遇到各种问题和挫折,但重要的是要有勇气和信心去克服它们。他分享了一些他曾经遇到的困难,以及他是如何应对和克服的。这让我们深刻体会到了在职场中需要有坚强的意志和勇气去面对挑战。
校友还分享了一些实用的职场技巧和建议。他谈到了如何有效地沟通和协作,如何提高自己的领导能力,以及如何在职场中保持积极的心态等。这些建议都是非常实用的,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适应职场环境,提高自己的职业素养。
这次校友讲座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通过听取校友的分享,我不仅学到了很多职场知识和技巧,更重要的是激发了我对未来工作的憧憬和动力。我相信,在校友的指导下,我们一定能够在职场中取得更好的成绩。感谢学校举办这样有意义的活动,让我们受益匪浅。我期待着未来的职业生涯,相信自己一定能够取得成功!
◆ 民法总则讲座心得
作为中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15日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民事法律制度从此开启“民法典时代”。民法总则不仅充分构建了我国民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还详细规定了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为民法典后续的各分编内容提供了基本的体系和框架。因此,民法总则的颁布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划时代意义。
民法总则构建了内涵丰富的权利体系。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对知识产权作出保护规定;在传统财产权利基础上将投资性权利纳入保护范围……民法总则不仅保护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使公民免受非法侵扰,维护了社会秩序,还反映了互联网时代下法律的与时俱进。
民法总则强调了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民法总则通过扩大被监护人范围、调整监护人范围、强化国家监护职能、完善撤销监护相关规定、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延长诉讼时效等一系列措施,强调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消费者等弱势群体的保护,为后续各分编拟定具体倾斜保护措施奠定了基础。
民法总则更注重人的精神生活保障。人类面对的不仅仅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也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问题。民事主体在行使各种权利时,不仅以尊重他人权利为必要,也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因此,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也被确立为民法总则的基本规定,促进可持续发展。
民法总则对社会个体权利的充分确认与保障,对弱势群体的充分尊重与特殊关爱,对社会个体追求幸福生活各种努力的肯定与支持,彰显人文关怀,是一部“温情脉脉”的法律。相信作为编纂民法典的坚实基础,民法总则蕴含的人文关怀意识将为后续各分编所继承与发扬,从而提升整个民法典的质量与活力。
◆ 民法总则讲座心得
党的xx届全会是站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上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把方向、定目标、绘蓝图、指路径,为第二个百年奋斗新征程开好局、起好步奠定基础。我国在“十三五”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阶段取得决定性成就,尤其是今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取得重大战略成果,充分展示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彰显了一以贯之的人民立场,充分彰显了我国独特的政治优势、制度优势和发展优势。全会深入分析了我国发展环境面临的深刻复杂变化,提出了高瞻远瞩的奋斗目标和一系列务实管用的发展措施。作为年轻学子,身处第二个百年奋斗征程开局起步,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持续深化,新一轮科技与产业革命加速拓展的关键时期,我们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把个人际遇融入时代发展大局,做“十四五”时期的奋进者、开拓者、建设者。
◆ 民法总则讲座心得
“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6月16日出版的第12期《求是》杂志发表了重要文章《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XXX指出,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法律要发挥作用,需要全社会认同法律、尊崇法律,这就离不开有力有效的宣传教育。党的__以来,XXX反复强调,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播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在这篇重要讲话中,XXX提出了“三个讲清楚”的明确要求,为加强民法典重大意义的宣传教育提供了重要遵循。
一是讲清楚“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民法典调整规范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是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最普通、最常见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涉及经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不可分,同各行各业发展息息相关,堪称“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比如,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等等。正如XXX指出的,民法典实施得好,“人民群众权益就会得到法律保障,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就会更加有序,社会就会更加和谐”。
二是讲清楚“实施好民法典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民法典把我国多年来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的一系列重要制度成果用法典的形式确定下来,规范经济生活和经济活动赖以依托的财产关系、交易关系。比如,民法典明确平等保护物权的基本原则,吸纳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最新表述,等等。实施好民法典,“对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是讲清楚“实施好民法典是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XXX深刻指出,“民法典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载体”;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在民法典中,很多规定同有关国家机关直接相关,直接涉及公民和法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方面,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必须清楚自身行为和活动的范围和界限,开展工作要考虑民法典规定,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另一方面,有关政府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
◆ 民法总则讲座心得
最近我有幸参加了一场关于专升本的讲座,这场讲座给我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在讲座中,我学到了很多关于专升本的相关信息,也汲取到了许多人生的智慧和启示。
这场讲座首先由一位经验丰富的专业老师主讲,他以生动有趣的方式向介绍了什么是专升本以及专升本的意义和重要性。他指出,专升本是指一个专科学生通过考试进一步升入本科学校学习,是一个提升学历和职业发展的重要途径。讲座中,老师还分享了许多关于如何高效备考和应对考试的经验和技巧。这让我对专升本的考试及学习方法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在讲座中,还有一位成功的专升本学员作了经验分享。他详细讲述了自己从专科生到本科生的转变经历,以及在专升本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挑战。他说,专升本不仅是一场考试,更是一次对自己能力和意志的考验。他给强调了坚持和不懈努力的重要性,告诉只要努力,就能实现自己的目标。
讲座的互动环节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观众们积极提问,与老师和学员进行互动交流。这让我感受到了大家对于专升本这个话题的浓厚兴趣和渴望进一步提升自己的动力。在互动过程中,我也积极参与,提出了自己的疑问和困惑。老师和学员们都非常耐心地为我解答,给我提供了很多有价值的建议和指导。
通过这场讲座,我对于专升本有了更全面的认识。我意识到专升本不仅仅是考取一个学位的问题,更是提升自己综合素质和开拓职业发展的机会。专升本不仅需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还需要具备良好的学习方法、自律的学习态度和应对压力的能力。这些方面的培养需要从现在开始,通过不断学习和努力实践来逐渐磨砺和提升。
我深深感受到了学习与成长的重要性。通过这场讲座,我认识到自己还有很多不足和需要提高的地方。我决心从现在开始,要多读书、多学习,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为将来的专升本考试做好充分准备。
这场专升本讲座给我带来了很多启发和感悟。我深深意识到专升本不仅是考试的问题,更是一个不断提升自己的机会。我相信只要用心学习、坚持努力,我一定能够成功地实现我的专升本梦想。
◆ 民法总则讲座心得
问题1:出手救人造成损害要不要赔偿?
【草案原文】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路见不平一声吼,紧急关头显身手”。但见义勇为者受了损害,责任谁来负?紧急救助时不慎给受助人造成伤害,是否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为匡正社会风气,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草案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在向大会作关于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时说。
草案同时规定,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全国人大代表马瑞强表示,与三审稿相比,草案在原来规定的“救助人有重大过失”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受助人遭受“不应有的重大损害”作为需要救助人担责的前提。这相当于进一步限定了需要救助人担责的条件,对救助人利益的保护更加完整、全面,同时,又兼顾了受助人的利益。
此外,根据民法总则草案的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全国人大代表孙宪忠认为,这是针对当前我国见义勇为引发纠纷的案例实际,在法律上赋予见义勇为者一种请求权。
问题2:如何保护个人信息?
【草案原文】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您好,请问您是车牌号车主X先生吗?”“您好,您在X小区的房子考虑出售吗?”接到陌生人来电,却能准确报出你的个人信息,这里面就有问题。
对此,民法总则草案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确保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
“许多企业根据掌握的个人信息向客户提供更加精准的服务,问题就在于要把正当使用和非法使用区别开来,并且严格界定使用个人信息的途径。”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说,与三审稿相比,草案新增了“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确保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安全”的表述,就是要对合法和非法使用进行区别,强调要遵循合理使用与安全使用的原则。
问题3:民事诉讼时效能否延长?
【草案原文】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诉讼时效,是一项提醒人们不要“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制度。根据现行民法通则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但随着社会发展,经济交易方式和类型不断创新,要求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对此,民法总则草案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我觉得增加到三年是合适的。”韩德云说,“如果诉讼时效进一步延长,对证据的保护要求也更高,让诉讼难度增加,法院也会面临更大压力。”
此外,草案还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李建国表示,这给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成年后提供了寻求法律救济的机会,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问题4:胎儿能继承遗产吗?
【草案原文】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中国裁判文书网刊登了这样一起案例:女儿尚在娘胎中,父亲因工伤不幸去世。家人获得工伤保险金后,却并未给女儿留存。几年后,女儿一纸诉状将母亲等人告上法庭。
根据我国现行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意味着胎儿只有在出生后才有民事权利。不过,现行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胎儿的利益究竟如何界定和保护?民法总则草案给出了明确答案: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全国政协委员侯欣一认为,承认胎儿的民事权利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将对胎儿民事权益保护起到实实在在的作用。
问题5:“熊孩子”乱买东西算不算数?
【草案原文】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日前,一则“孩子偷用母亲手机打赏网红25万”的新闻引发热议。事实上,随着现代生活和教育水平的提高,儿童的生理和心智发育水平较以往有了新的变化。偷拿手机“发红包”“买装备”之类的事情越来越多,也让人们开始重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问题。
现行法律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民法总则草案将这一标准降低至六周岁,规定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也就是说,儿童买东西到底算不算数,一方面要看其年龄,另一方面也要看其行为与其年龄和智力是否相适应。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过程中,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规定的“六周岁”提出了意见,社会各界也有一些不同看法。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底线究竟定在几周岁,仍在讨论中。
全国政协委员韩兴旺认为,地处偏僻、经济社会欠发达地区的青少年信息接收渠道窄、启蒙教育起步晚,与东中部发达地区特别是大城市的同龄儿有差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的调整应当充分考虑到地区差异等。”
问题6:网游装备被盗法律管不管?
【草案原文】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方面,互联网改变人类生活,信息数据所承载的价值日益增大,另一方面也出现了诸如“QQ币”“网游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在这种背景下,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是否能够得到法律保护?
民法总则草案在“民事权利”一章中专门提出,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将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写入民法典,一方面顺应了经济社会和人民生活发展的现实需要,另一方面也为虚拟财产多样化后进一步加强民法意义上的保护奠定了基础。”全国政协委员刘红宇表示。
问题7:村委会到底是什么民事身份?
“我们村委会没有法人身份,如果借不到组织机构代码,就没法签合同。希望在制定民法总则的时候,能给村委会一个法人身份。”这是来自宁夏银川兴庆区大兴镇新水桥村村支书王绍利的呼声。近年来,各地不少村子引入公司化运营机制,建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因为没有法律上的“名分”,村委会在很多经济活动中无所适从。
针对这些情况,民法总则草案专门设立了“特别法人”,其中就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全国人大代表李大进认为,在民法总则草案中赋予村委会等基层组织清晰的法律地位,有助于进一步确定其权、责、利,切实解决实际操作层面的问题,帮助他们更好开展经济民事活动。
◆ 民法总则讲座心得
作为一名旅游爱好者,近期我参加了一场由中国旅游协会主办的旅游讲座。这场讲座由多位业内知名专家发表了各自的见解和心得体会,深入剖析了当今旅游行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在听了他们的讲解后,我受益匪浅,更加了解了旅游行业的内涵和发展方向,并对旅游的定义有了更全面的理解。
首先,讲座的主题就在于旅游与文化的内在联系。根据专家们的分析,旅游是文化的载体,旅游活动是展示文化内涵和传递文化价值的重要手段。作为消费者,在旅游过程中,我们不仅仅是去看风景,更重要的是去感受当地的文化氛围和风情。因此,旅游与文化的紧密联系是不可分割的。
其次,讲座中还涉及到旅游发展的趋势和未来发展方向。作为行业内的人士,他们认为未来旅游业可能会朝着“智能化、个性化、生态化、全球化、文化化”的趋势发展。在智能化方面,旅游企业可能会积极拥抱新科技,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而在生态化方面,则需要保持对自然环境的敬畏与保护,发展生态旅游,并避免旅游业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此外,发展多元化的旅游产品,满足消费者不同的需求和偏好,也是未来旅游业的重要发展方向。
最后,讲座结束后,气氛非常热烈,与来自不同地区的旅游从业者、爱好者分享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互相学习,相互交流。切身感受到了旅游行业的蓬勃发展和前景广阔。同时,也为我未来的旅游规划和经营提供了重要参考。
综上所述,参加这场旅游讲座,让我更加深入了解了旅游的内在魅力和行业发展趋势,不断启迪我打破思维局限,开启自己的旅游之旅。我相信,正是经过这样的学习和交流,我们才能更好地推动行业的发展,为广大游客提供更好的旅游体验,同时也为世界的和平与繁荣做出我们的贡献。
◆ 民法总则讲座心得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视频讲座成为了一种非常受欢迎的学习方式。无论是在学校还是在职场,我们都可以通过观看相关领域专家的视频讲座来丰富自己的知识储备,提高学习效果。在这里,我将分享一次我参加的一场视频讲座的心得体会。
这场讲座的标题是《有效沟通的艺术》。我在大学期间曾经学习过这门课程,但是由于时间有限,当时只是简单地了解了一些沟通技巧和理论。因此,当我看到这个标题时,我感到非常兴奋。我相信通过这场讲座,我将能够进一步学习到更多关于沟通艺术的知识和技巧。
讲座的视频质量非常高,清晰度和音频效果都非常好。演讲者是一位经验丰富的沟通专家,在这个领域有着多年的研究和实践经历。他的演讲非常生动,充满激情和幽默,让人不禁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在讲座中,演讲者首先向我们介绍了沟通的重要性以及有效沟通的好处。他提醒我们,沟通是社交和人际关系的基础,是个人和职业发展的关键。他还强调了在工作中经常出现的沟通障碍,如信息不全、语言障碍、文化差异等,并分享了一些应对这些障碍的实用技巧。例如,他建议我们要注意我们的非语言沟通,如眼神、肢体语言和声音的节奏。他还教授了一些关于如何倾听和表达的技巧,如积极倾听和使用肯定性语言。
除了介绍沟通的基本原则和技巧外,演讲者还分享了一些实用的案例和故事来说明他的观点。这些案例不仅丰富了讲座的内容,更让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所学的知识。比如,他分享了一个与同事沟通出现问题的案例,通过分析问题的原因和解决方式,我们得以从中学会如何避免类似的沟通问题,并提高工作效率。
整个讲座持续了两个小时,但是我觉得时间过得非常快。因为讲座的内容非常有趣和实用,我全神贯注地听着并做了一些笔记。演讲者的表达能力非常出色,他用简单明了的语言将复杂的理论解释得非常透彻。他还提供了一些参考书籍和网站,让我们可以进一步深入学习和研究。
通过这场讲座,我深刻地体会到了有效沟通的重要性。无论是在个人生活中还是在职业发展中,良好的沟通能力都是不可或缺的。这场讲座为我提供了更多关于沟通艺术的知识和技巧,使我对沟通有了更全面的认识。我相信,只要我能够不断地运用和练习所学的知识,我的沟通能力将会得到显著的提升,从而更好地与他人合作和交流。
总而言之,参加这场视频讲座是一次非常愉快和有收获的经历。我在这里学到了很多关于有效沟通的艺术的知识和技巧,这将对我的学习和职业生涯产生积极的影响。我感谢这位演讲者的分享和教导,他的讲座使我对沟通产生了更深层次的理解,并激发了我探索更多相关领域的意愿。我期待着将所学到的沟通技巧运用到我的日常生活中,并与他人建立更强大的联系和合作关系。
◆ 民法总则讲座心得
近日,我们小组读完了曾世雄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对台湾民法深有感触。
人类社会生活在公共和私人两个方面,即一个人的社会生活和一个人的社会生活。规律后者之法律,为私法。
内容简介
台湾地区之法制采大陆法系之体例,法律采以法典、条文之方出之。私法中最重要者,乃民法典。
从事法学或法律工作者,大体有其共同观念,认为民法典之文字优美、内容合宜。此一观念当然同样存在于民法总则之看法上。
民法典之文字优美,从各种不同之法律条文比较观察,当应肯定之。但是,文字是否优美并不是绝对重要,只事项对重要。民法典中绝对重要的事项与其他法律规定相同,但内容是否适当。
民法总则是否合中妥切,包括二问题,其一为民法总则现有规定是否妥切之**,其二为民法总则应以何种事项为其规律之内容。前者属于民法总则含**释之问题,后者则为民法总则应有架构之问题。
作者简介
曾世雄,学历:台湾大学法学学士,高等考试专门职业律师考试合格,法国斯特拉斯堡大学法学博士,西德富莱堡大学研究。
工作经历:从事律师业务,任**机关办公室,任台湾大学中兴助教仁,现任**政法系、政法研究所教授。
著作:1、损害赔偿法原理;2、非财产上之损害赔偿;3、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4、企业设计法。
读后感“利益衡量,价值判断”贯穿该书的始终,对各种争议的观点,作者分析争议问题的法律关系,各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进行权衡,以期能找出兼顾各方利益的做法。这是我们学习和研究时必须牢记的,也是法律的功能和价值所在。正如作者所言,“法律学习,不能见树不见林,如果整天面对的,都是具体的学说争议与实务见解,无视法律背后的原理原则与基本价值判断,就像盲人摸象,对法律永远无法有整体的认知,与健全的法律感情。
”一些问题,理论上进行**和区分,固属容易,但在实践中区分却非易事。如要约与要约邀请(书中称之为要约引诱)的区别,在实践中就较难操作,学者争议也较多。对于这样的问题,教授认为应该根据每个案例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而不是统一的标准。
凡是原则皆有例外,绝对化的理论不存在,解决实际问题还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也是民法理论运用于实践的不易之处。
台湾地区通说认为,契约系双方互异而相对立的意思表示的合致而构成。作者认为,该定义,对合伙就不适用,合伙,是二人以上互约出资以经营共同事业之契约。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负担出资的义务,目的不是在交换其它合伙人的出资,而是在经营之共同也;合伙人有其共同经营的目的,而不是“相对立的意思表示的合致”,因此,作者提出“当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无论其为明示或默示,契约即为成立”。
也就是在通说的概念上去掉了“互异而相对立”。合同行为,台湾学者多认为系方向相同的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的行为。笔者认为,真正的合同行为是属于同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似乎作者认为,当事人互相的意思表示合致为契约,而同属一方当事人间的多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合致则为合同行为,此界定与通说的界定着眼于当事人之间的立足点是不同的,通说的合同行为和契约行为可归为作者的契约行为,符合我国大陆不对此两概念加以区分的情况。但是,作者的合同行为的概念似乎就没必要确立,因此处的合同行为系一方当事人间的共同行为,可以准用民法上其它的共同行为的制度,如共有人间的制度,似无必要增加概念的复杂性和混淆性。民法上概念的形成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并且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也逐渐被人们接受,肆意缩小或扩大相关概念,必引起适用的不适和混乱。
在这本书中,作者提出了以下建议:
1.发现问题、提供可能的答案
通过外国立法例(包括学说判例)与本国立法的比较,可以从两者的异同中发现本国法律在解释上的问题。国外的立法,尤其是相关的判例理论,可以为国内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不同的解释。其中的通说或有力学说,对本国相关法律的解释更是具有检讨和参考的价值。
比如台湾民法就共同侵权行为所规定的“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者,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中的“共同”应如何解释,其有相同规定的德国民法与日本民法在判例学说上则采不同见解,前者采意思共同说,后者则采行为共同说。从德国日本在判例学说上的不同见解,就可发现台湾民法相关规定中存在一个问题,即所谓“共同”究竟应如何解释,同时外国立法例的不同见解也为台湾民法的解释提供了不同的答案以作选择。
2.将本国法的特定法律原则明确化
阐明特定法律原则的存在。对于某些法律原则,外国立法例设有明文规定,以作宣示或重申,而本国法律则未作明确规定,不过这些原则为本国法上的一般性原则的必然推论,或体现于各种具体规定之中。外国立法的明确规定将有助于发现或澄清这些原则。
比如关于契约原则,德国民法305条明文规定,“因法律行为而发生债之关系及其内容之变更,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契约为必要”,台湾民法无此明文,但此原则为意思自治原则的必然推论, 法律未明定,但亦理应予以肯定,德国民法的规定即有助于此原则在台湾民法上的明确化。又如关于种类之债原则上不构成给付不能的原则,德国民法279条规定,“关于种类债权,债务人对于因不可归责于自己之主观不能不得免责”,台湾民法亦无此规定。即便缺此规定,亦不应否定此原则在台湾民法失其存在,理由在于给付既为种类给付,其种类特定部分的给付不能,并不导致该给付的完全不能,自不构成给付不能,德国民法的规定同样有助于此原则的发现及明确化。
三。明确具体法律概念和法规的规范意义
对于一些其解释存在重大争议的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定,外国法的有关规定或学说虽未必能直接澄清有关的争议,但仍可支持特定的解释。例如,台湾民法中的悬赏广告究竟是单方法律行为还是要约,就引起了激烈的争论。王泽鉴教授则以德国民法的规定、瑞士学说及判例以及日本学说作为支持单方法律行为说的论据之一(“悬赏广告法律性质之再检讨”《研究》第2册)。
又学说对台湾民法246条之给付不能是否包括自始主观不能存在分歧,王泽鉴教授则以德国民法的规定及学说上的通说支持其否定见解(“自始主观给付不能”《研究》第3册)。
(二)在法官造法上的功能
作为法律适用的另一项活动,法律比较也具有相当大的作用。法官的立法首先表现为法律漏洞的补充,其次是制度的创新。法律漏洞的补充方法又类推法、目的扩张法和目的限制法。
无论是何种类型的法官造法,法律比较在法官造法的活动中均具有一定的功能。
1.发现问题
就像在法律解释中一样,法律比较可以帮助发现法官立法中的问题。通过与国外法律的比较,可以发现国内许多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或国内法上有所规定的事项,外国法则未设规定或有不同规定。外国法与国内法的不同,即能引出这样的问题,即国内法在与外国法具有差异的事项上是否构成法律漏洞,具体而言,即在国内法未设规定的事项是否构成公开的法律漏洞,在国内法有所规定而外国法无规定或有不同规定的事项上是否构成隐藏的法律漏洞。
比如对于债权人于给付不能时的代偿请求权,德国民法规定无论给付不能是否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事由所引起,均发生债权人的代偿请求权(德国民法281条);台湾民法则仅规定给付不能是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事由所引起时,方发生债权人的代偿请求权。通过德国民法与台湾民法的比较,可以发现台湾民法之未规定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事由引起的给付不能时的代偿请求权而不同于德国民法,也因此差异而引起一个问题,即台湾民法之未设规定,是否构成法律漏洞(公开漏洞)。 又如对于无权**人之责任,德国民法将无权**人区分为有行为能力人与无限制行为能力人而规定不同的法律后果(德国民法179条),台湾民法则未作区分而一律规定无权**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台湾民法110条)。
基于台湾民法与德国民法的差异,即可引出台湾民法之未作区别规定是否构成法律漏洞(隐藏漏洞)的问题。由此可见,通过法律比较发现国内法与外国法的不同,有助于发现国内法在哪些事项上可能存在法律漏洞。
2。探索法律的目的,为是否发现法律漏洞以及如何补充法律漏洞提供答案
法律比较不仅能发现国内法上可能存在法律漏洞的事项,同时也可以为有关事项究竟是否存在法律漏洞,以及在存在法律漏洞时如何补充该法律漏洞的问题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答案;同样,法律比较亦可以在特定问题上是否应通过法官造法进行制度创新,以及如何进行制度创新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答案。
就是否存在法律漏洞而言,其判断标准在于法律的未设规定或有所规定是否构成法律计划的违反,即是否导致法律的特定价值判断未能贯彻。因此,在判断是否存在法律漏洞时,必须探索法律在相关制度中应体现的价值判断。而法律比较即能有助于探寻法律在相关制度上的应有价值判断,比如在上述无权**人责任的问题上,德国民法179条的规定体现了法律行为制度保护未成年人的价值取向在无权**制度中的贯彻,通过德国民法的此一规定,即可发现台湾民法未就无权**人责任作区别规定,显然未能贯彻保护未成年人的价值取向,从而构成法律计划的违反,即构成隐藏的法律漏洞。
既然构成隐藏的法律漏洞,自应以目的性限缩的方法予以补充,又通过法律比较,往往可以发现民法上典型的、超越时空的利益价值判断,并作为认定法律漏洞及补充该法律漏洞的依据。比如王泽鉴教授通过罗马法、普鲁士民法、法国民法以及萨克森民法的规定,以论证对限制行为能力人之清偿不生清偿效力,是一典型的、超越时空的利益价值判断,着重于对未成年人之保护,强调未成年人利益应优于交易安全之考虑,并以此作为台湾民法未规定对限制行为能力人之清偿不生效力,构成法律漏洞,并应类推适用法律行为有关规定予以补充的依据。
3.支持法官造法
总之,作者运用浅显易懂的语言,阐明了台湾民法的现状,并在此基础上,表明了自己对未来民法的希冀,我们受益匪浅。
◆ 民法总则讲座心得
最近我参加了一场非常精彩的自然讲座,讲座的主题是关于我们周围的自然世界的奇妙之处。这场讲座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让我对自然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欣赏。以下是我对这场讲座的详细回顾。
这次讲座的主讲人是一位专注于环境保护的生物学家。他在开始时介绍了自己的背景和研究领域,让我们对他有了更多的信任和敬意。他的专业知识和热情让我感到他是一位真正的专家。
讲座开始之前,主讲人请我们关闭手机,让我们能够全心投入到他的演讲中。他首先向我们解释了自然的定义,并告诉我们什么是自然。他说,自然是指存在于地球上的一切事物,包括动物、植物、水、大气等等。它们之间相互作用,形成了一个生态系统。
接着,主讲人谈到了自然界中的生物多样性。他告诉我们,地球上存在着无数的物种,每一种物种都在生态系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由于人类的活动,许多物种正面临灭绝的危险。他列举了一些例子,比如白犀牛、丹顶鹤等物种数量的急剧减少。听到这些消息让我感到非常心痛和担忧。
在展示了一些珍稀动植物的照片后,主讲人带领我们一起进行了一次“树叶观察”的活动。他给每个人分发了一片树叶,要求我们仔细观察它的形态、颜色和纹理。我注意到每片树叶都有独特的特点,有些是光滑的,有些是粗糙的,有些是带刺的。这让我对自然界中的细节有了更深的认识。
接下来,主讲人分享了他的一个研究项目,关于蝴蝶的迁徙。他告诉我们,蝴蝶是自然界中的迁徙专家之一,它们每年都会进行数千英里的迁徙。他用一段视频向我们展示了成千上万只蝴蝶在墨西哥的森林中聚集成团的壮观景象。这个令人惊叹的场景让我对蝴蝶的智慧和坚韧不拔的精神产生了极大的敬意。
最后,主讲人结合他自己的亲身经历,向我们传达了一个重要的信息,那就是我们应该保护自然,保护地球。他强调了每个人都有责任去保护环境和物种多样性。他提到了一些简单的做法,比如节约用水、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等等。这些小小的改变可以产生巨大的影响,能够为我们的地球带来积极的变化。
整个讲座过程中,我对自然界的奇妙之处有了更深入的认识。我深刻地理解到自然是非常宝贵和脆弱的,我们必须尽力去保护它。这让我感到自豪,也激发了我对环保事业的兴趣。
通过这场讲座,我意识到自然世界是如此的丰富多样,充满了令人叹为观止的美景和不可思议的事物。它们的存在使得我们的世界变得更加精彩和有趣。我深深地被自然的伟大和神秘所打动,这将是我一生中难以忘怀的经历。
在结束时,主讲人鼓励我们积极参与到环保活动中去,将我们对自然的热爱转化为实际行动。我决心要积极参与保护自然环境的行动中,为保护我们的地球尽一份力量。
综上所述,这场自然讲座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并激发了我对自然的热爱和保护的意识。我相信,通过我们每个人的努力,我们可以共同守护我们美丽的地球,让它永远绽放着属于自然的光芒。
◆ 民法总则讲座心得
最近我参加了一场关于领导力发展的讲座,这次经历让我对自己的知识和经验有了全新的认识。在讲座中,我不仅学到了领导力的重要性,还了解到了自己与领导者之间存在的差距。通过这场讲座的学习,我对自己的职业发展有了更深刻的思考,并且找到了提升自己领导力的途径。
这场讲座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的是领导的精神和责任感。在听讲座的过程中,演讲者强调了领导者应该具备的特质,如激励他人、沟通能力和目标设定等。同时,我也注意到领导者承担的责任远远超过一般员工。他们需要承担公司的未来发展,还需要关注员工的个人成长。这样的精神和责任感让我对领导者更加钦佩。
讲座中提到了领导力的重要性。在今天的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领导力是非常关键的。它可以促进团队合作,加强沟通和协调,提高工作效率。作为一个员工,我现在明白了领导者在团队中的作用不仅仅是组织和管理的功能,更重要的是激励团队成员发挥他们的最佳水平。
通过反思,我发现还存在一些我的不足之处。我缺乏自信心。在与团队成员合作的时候,我总是不太敢说出自己的意见和想法。我担心他们会不认同我的观点,这导致我经常沉默寡言。我缺乏决策力。我常常犹豫不决,害怕做出错误的选择。这种优柔寡断的表现使得我在紧急情况下无法果断地做出决策。
为了改变这些问题,我决定主动寻求提升自己领导力的方法。我会积极参加一些与领导力发展相关的培训和课程。通过系统性的学习和训练,我相信我可以提高自己的领导力能力。我还计划寻找一位有经验的导师,向他学习和请教。他们可以帮助我了解自己的潜力和优势,并指导我在工作中更好地发挥。
同时,我还要不断提高自己的自信心和决策能力。我将积极参与团队讨论和项目,提出自己的想法,并与团队成员进行积极的交流和讨论。这样可以锻炼自己的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另外,我也要不断地向自己挑战,敢于承担一些决策的责任。通过积极实践,我相信我可以逐渐克服优柔寡断的问题,变得更加果断。
通过参加这场讲座,我意识到领导力的重要性,并且意识到自己在这方面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我将以这次讲座为契机,通过学习和实践,不断提升自己的领导力能力。我相信,只要我持之以恒,坚定不移地朝着这个目标努力,我一定能够成为一个优秀的领导者。
这场讲座给了我很多启示和反思。通过了解领导的精神和责任感,我对领导者的工作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同时,我也清楚地认识到自己存在的不足之处,包括缺乏自信和决策力。为了提升自己的领导力,我将积极寻求学习的机会,并不断挑战自己。我相信,通过不断地努力和实践,我一定能够成为一个优秀的领导者。
◆ 民法总则讲座心得
组织带头斗志昂,我为一线添风光。去年腊月二十九早上以来,镇党委政府紧急召开会议或发出号召,传达漳平市视频防疫会议精神,要求全体党员、村党支部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和 员先锋模范作用,抓住 时间,守住 防线,带领全镇干群联防联控、群防群治,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村官,作为溪南村党支部副书记、溪南村的一员,我意识到此次疫情之急之强之重,布防工作已然时不我待。当天下午,我协助溪南村党支部书记张初山召开两委会分配防疫工作,会上我就此次疫情做了详细解说,提高村干部思想认识,并将防控工作细化管理,责任到人,分片到人,要求村党员、代表带头,全面摸排武汉返乡人员,做到心中有数。正月初一,家家团圆之时,我已至溪南村,与其他同志一起进村入户,逐户走访,了解武汉人员返乡情况,宣传疫情防控知识,后来10多天里,我们一直坚守一线,对湖北武汉返乡人员跟踪管理服务,号召村民们春节期间不串门、不聚会,加强农贸市场供应管理,联络防疫应急物资,所幸镇里组织外出乡贤支持,帮助购买或捐赠口罩等防护用品,我们也发动组织委员吴全金配偶发挥缝纫之能,为村民自制口罩,保障广大村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一线党旗红艳艳,基层群众笑开颜。如今,我村已平安过了 个14天,全镇没有出现疫情病例,街上的人们带着口罩,眼睛透出星星点点的亮光,那亮,是太阳的力量,温暖着我们的心。当前全国疫情形势仍然十分严峻,面对着第二个14天,我们依然毫不松懈,坚守一线,做好摸排防控,阻断疫情输入;加大宣传,提醒群众勿麻痹大意,随时下村巡逻,取得群众理解支持,阻止群众聚集聚众。吾之所求,仅为汝安。
惟其艰难,方显勇毅,惟其笃行,才弥足珍贵。相信我们以“咬定青山不放松”的坚韧,必然迎来“乘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的战绩,“疫”路艰辛筑屏障,一线暖心党旗扬。
◆ 民法总则讲座心得
员工活动策划方案
企业员工活动的类型
时间:2007-10-06 08:50:33用户:凯达莫专业学位:41
一一、娱乐类
1晚会:大型文艺晚会、联谊晚会、文艺比赛等;
2舞蹈:篝火舞、化装舞会、烛光舞、圆舞等;
3.聚会:联谊会,论坛,茶会,晚餐等。
(以上活动按员工自由的递进顺序排列)
二二、竞技类
1国际象棋:围棋、中国象棋、国际象棋比赛等;
2球:乒乓球、羽毛球、排球、篮球、台球等;
3、牌类:桥牌、“红五”比赛等;
4运动会:田径运动会、专项运动会(拔河);
5、专业竞技:车工竞赛、点钞比赛等。
三三、游戏类
1、游园活动:
2、灯会(如猜谜):
3、**活动:
四四、 休闲类
1、**影片;
2、度假/旅游/野餐;
三。参观:展览、纪念馆、博物馆等。
五五、文艺类
1征文、绘画、书法、动漫比赛等;
2计算机作品(如flash制作、网页设计)竞赛;
3、科学制作、工艺品制作、废物利用制作等比赛;
4、智力问答比赛;
5、辩论赛。
公司组织了各种社团,开展了丰富多彩的社团活动,营造了快乐工作、健康生活的公司氛围。目前公司共有8个社团:篮球社、足球社、乒乓球社、羽毛球社、网球社、欢唱社,舞蹈社,摄影社。
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加入各种俱乐部,参加定期和不定期的俱乐部活动和比赛。
2009年,公司组织了多种形式的员工活动,让每位员工凝聚力量、启迪智慧、释放压力、增进友谊。
采用绿色植物——让员工在种植绿色小植物的过程中感受和理解公司的环保理念。
亲子活动:增加员工家庭之间的互动,让员工的家人也能感受到公司的关爱。
“光影漫步”电影欣赏活动--丰富员工业余生活,让员工在电影的方寸银幕里感悟生活、启迪人生。
威盛体育季——号召员工努力工作,体验团队力量。
礼仪培训:分享礼仪知识,学习礼仪技能,重塑礼仪形象。
威盛大家庭,期待你的加入!
晚员工活动方案
1,活动目的:通过组织员工在周末和晚上看电影,可以充分放松身心,丰富员工的业余时间。1、 由于最近一段时间公司生产任务繁重,希望大家在紧张的动作之余能充分放松,促进加深员工之间的交流和沟通。
2最近,公司来了许多新员工。通过活动,新员工可以迅速融入企业环境。
二、活动主题:轻松、搞笑、康乐
三、活动思路:1、 在生产旺季,能够组织员工每周看一部电影,使员工在紧张的工作之余充分放松2、 地点选在公司篮球场,晚上7:30-8:
两个小时后,10点左右,工作人员回到宿舍洗漱休息
庆生会分析:员工生日是员工较为重视的个人生活,关心员工生日可以体现公司人性化的管理,体现公司对员工的尊重和关怀。由于不同的员工有不同的需求,所以建议用多种活动方式来体现公司尊重多元化发展的趋势,以及公司“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
目的:体现公司“人本主义”,增加员工归属感;丰富员工的思想生活,提高沟通、沟通、合作的能力。
方式: 1、人力资源部在员工生日当天早上10:00以前,以公司总裁名义发送贺卡或e-mail祝贺员工生日。
2、根据员工人数2-3个月定期举行员工集体生日活动(具体活动项目见方案,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来确定生日活动的内容,特别说明的是如参加生日公益活动的员工将能够获得公司1天的带薪假期)。
3、每月5日前人力资源部将在公司食堂公布当月“寿星榜”(生日员工名单)。
具体方案:员工生日活动分为户外活动、室内活动和公益活动
一、户外活动:所有户外活动都要送员工体恤一件,帽子一定1、员工生日活动方案之户外系列一-----郊游. g主题:员工集体生日会
目的:增强员工的归属感,丰富员工的生活,增进各部门员工的沟通和理解
方式:由自愿报名领队的1名总经理带队,外出郊游(周末一天时间),选择离公司2小时以内的旅游景点,参加人员可爬山\划船\有奖游戏等集体活动
地点:农家乐等参加人数: 40人左右(可1-3个月过生日员工合并一起做)费用:60-80元/人进行爬山或打牌等休闲游戏比赛
给获奖队伍颁奖
员工生日活动户外系列之二——定向运动
主题:精诚合作,团队第一宗旨:培养员工吃苦耐劳的精神
加强沟通理解,体现团队凝聚力
提升员工间的协作精神
方法:邀请专业发展公司或教练带队,由1-2名总经理担任组长,参加郊区定向运动(周末1天)。(备注:
也可以与其他相关企业联合组织活动,一方面节约成本,另一方面增加员工的社会交往)地点:公园
参加人数:40人左右(可1-3个月过生日员工合并一起做)费用:80-100元/人 y+ ^+ e8 p0
总费用:3200-4000元
具体内容:开展定向运动、拓展运动或寻宝等活动
给获奖队伍颁奖
2、 室内活动1。员工生日活动计划室内活动系列一——趣味体育比赛
主题:生活源于体育,体育赋予工作活力
目的:增强员工身体素质
通过运动体现竞争与协作的意识
方式:员工之间的双人羽毛球比赛\双人乒乓球赛\或趣味体育项目(备注:也可与其他相关业务公司联谊搞活动,一方面节省费用,另一方面增加员工社会交往).
地点:体育中心等参加人数:约40人(1-3个月生日员工可合并)
费用:80-100元/人
总费用:3200-4000元
具体内容:人人参与竞争,优胜劣汰
给获奖队伍颁奖
2员工生日活动计划室内活动系列二-精彩电影生活3
主题:电影丰富我们的生活宗旨:放松精神,丰富员工生活!通过看电影增加员工交流
方式:看电影.
地点:电影院
参加人数:10人左右(1-3个月生日可合并)
费用:50元/人(含午餐20元)
总费用:500元
具体内容:
全部人都参加比赛,优胜劣汰
3、给获奖队伍颁奖
三、公益活动
1公务员生日公益活动,
主题:最大的幸福就是奉献他人!在感谢生命的同时,感谢和帮助别人!
目标:1。激发员工的社会责任感
2树立员工良好的道德观和价值观
2回馈社会,塑造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方法:慰问儿童福利院、残疾人协会、希望小学,捐资捐物,或力所能及。
.地点:福利院或相关机构
参加人数:20人左右
费用:30-50元/人(午餐)
总费用:600-100元/
奖励:您将可以从公司获得1天带薪休假
2员工生日公益活动系列之二:保护自然,爱护家园
主题:建设我们的家园
目标:1。激发员工的社会责任感
2树立员工爱护环境、珍惜资源、减少浪费的意识
回馈社会,塑造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方式:到山林进行义务植树活动
地点:根据联系情况决定!
参加人数:30-40人左右
费用:50-80元/人(午餐费)备注:租用苗木和工具的费用单独计算。
总费用:1000-3200元
奖励:您将可以从公司获得1天带薪休假
3.员工生日公益活动系列二:保护自然,珍惜家园
主题:我们需要一个干净的家园
目标:1。激发员工的社会责任感
2树立员工爱护环境、珍惜资源、减少浪费的意识
2回馈社会,塑造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 j)方式:到公园收集垃圾\帮助公司内部义务打扫卫生\等地点:公司附近等参加人数:30-40人左右. |5
费用:50-80元/人(午餐)
总费用:1000-3200元/
奖励:您将可以从公司获得1天带薪休假
开幕词:
(男)今年是值得佳用人回味的一年,这一年我们有鲜花,有泪水,有风和日丽,有惊涛骇浪。
(女)在这一年里,永丰余的每一天都在变化和前进。365天来,近200名员工,我们齐聚一词——感动。
(男)于是,我们将这次年会称之为“感动永存”。
(女性)感动是人类灵魂最深处最柔软的部分
(合)是人类最具振奋,令人血脉喷张,令人感慨万分的一种发至内心并张扬于表面的活动。就让我们现在开始感动吧!
◆ 民法总则讲座心得
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总则拟下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标准,从10周岁降到6周岁。相应地,未满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能由法定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什么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指出,这既不同于成人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不同于婴儿的无任何民事行为能力,是一种中间状态。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草案的这一规定意味着,今后年满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介绍,今后年满6岁的儿童就可以进行简单的、金额不大的消费,比如到商店购买生活用品、学习用品、衣服、自行车等,也可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到餐厅吃饭,类似这些行为,会具有法律效果,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在之前,一个6岁的孩子如果买自行车,其购买行为是无效的。
◆ 民法总则讲座心得
十多天学生安全专题培训行将终止了。通过此次培训,自己感觉收获较大!专家们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理论与现实相结合,全方位剖析了校园安全产生的原因,校园安全事故处理法律程序等。听了专家们的讲座,我更知道了要依法确保校园安全,必须加强领导,明确校园安全防范的责任,对学校及周边综合治理,以净化平安校园的安全环境,构建平安和谐校园。
一、构筑安全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全员参与,齐抓共管是学校安全工作基本要求。学校要把安全工作列入各项工作的首位,校长是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成立安全工作委员会,把安全工作分解、细化和落实到各部门各责任人,形成校级、部门、班级、责任人为主的管理体系。认真总结近年学校安全工作体会教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努力提高安全工作水平。把保证安全的制度措施融入学校日常管理中工作,重视进程,狠抓细节,落实责任,严格考核,考核纳入绩效。
二、加强安全教育,做好安全预防工作。
1、全面提高教师与每位家长的安全责任意识,积极主动地向学生和家长宣传校园安全。在校园醒目的地方张贴悬挂安全教育图片、标语,在楼梯、校门、操场、实验室、厕所、等容易产生安全问题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标语。要利用校园壁报、专栏、主题班会、演讲等活动宣传安全知识,在校园形成事事想安全,处处有警示、人人抓安全的浓厚的安全育人氛围。
2、加强安全教育,预防和减少事故的产生。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让学生自己知道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掌控防范技能,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产生。利用每学期的开学初、放假前的一周和每次大型集会时间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要积极利用综合实践课展开安全知识讲座、演讲、讨论等多种情势的安全教育活动,同时要与家庭、社会密切配合,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安全教育网络,坚持不懈地把各项安全教育展开下去,有效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产生。
三、采获得力措施,严防易发事故的产生
安全事故主要集中在交通、食品、中毒、火灾等方面。研究掌控事故的规律,采取有力措施避免事故的产生。
1、加强学校安全设施建设。加大学校的监管力度,严把教学、生活用房的设计、监管和质量验收关,不留任何安全隐患。
2、连续加强学校及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抓好安全排查和整治工作,避免交通事故的产生。学校要积极配合公安、文化、卫生、工商、建设等部门,大力整理学校周边的秩序,坚决避免校外犯法分子侵入校园,伤害师生事件产生。同时要认真搞好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爱路护路”宣传教育活动,并贯通到学校日常的教学管理当中。
3、加大安全工作的检查力度,建立常抓不懈的学校安全工作机制。我校在安全这方面一直做得很好,每天有领导带班,坚持早检查,午检查和下午放学检查。
4、积极展开心理健康教育,避免有心理障碍学生造成的偏激行动。学校要求每位班主任要对本班个别心理素养差的学生进行长期地心理辅导,保证学生的.心理健康。
5、避免各种火灾的产生。加强对学校消防安全设施的检查和配备,加强对实验室、电脑室的线路检查,特别是要对校舍设施陈腐使用时间较长的电路进行检查,对老化陈腐的电线、电缆要及时更新。
6、严防溺水事件的产生。各班主任要求学生不要到河边去玩耍,杜绝溺水事故的产生。
总之,安全关系到学校办学的根本,安全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幸福!我们今后将更关注安全,积极摸索,不断学习,以便把我校安全工作搞得更好!
◆ 民法总则讲座心得
合同效力问题,从来都是合同签订、履行以及在争议处理中的核心关注点和出发点。《民法典》颁布后,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从逻辑结构、表述内容方面都发生了适度增减、吸收等调整和变化。本文尝试通过梳理《民法典》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浅谈《民法典》的学习感受。
一、《民法典》中合同效力的结构调整
《民法典》颁布前,有关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民法总则》没有针对合同效力问题作出规定,但针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做出了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该包括合同行为,因此《民法总则》有关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也是对合同效力的原则性规定。除了《民法总则》《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一些单行法律也有在其各自的法律体系下对合同效力有所规定。但总的来说,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相对分散,逻辑结构不够紧密,产生的弊端是难以在头脑中形成对合同效力规定的整体感和严密感。
而《民法典》对于合同效力规定在结构和逻辑上进行了整合,使其更为严谨。《民法典》第三编第三章“合同的效力”通过七个条文,分别对生效时间、需批准合同、无权代理、越权订立、超越经营范围、免责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等进行了一般性规定。并通过第五百零八条“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用《民法总则》中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对合同效力做了结构上的补充,合同效力更易全面把握。
二、《民法典》中的效力边界
效力问题是合同关键,而法定无效情形是效力问题的边界。把握了法定无效的清晰边界就能更好的理解合同有效的自由之域。下文从两个角度梳理和讨论合同法定无效情形在民法典中的新变化。
首先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原有五种法定合同无效情形出发,看其内容在《民法典》中具体变化。
(1)《民法典》取消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以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当然无效的规定。
针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民法典》中有其他相关规定分别体现,如第一百三十二条中概括规定为“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以及第五百三十四条“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借由合同编第五百零八条指向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编第六章中的相关规定),使得合同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对合同效力的判断和影响变得更加重要,体现了对于社会公共法益保护的核心。
《民法典》没有对公序良俗做出定义,也没有做列举式的说明。但值得注意的是,在人民法院2019年11月8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也就是《九民纪要》第30条中规定:“下列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这条规定体现出人民法院认为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属于公序良俗范围。如此看,如果合同内容违反有关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规定,即使所违反的规定不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也存在法院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认定该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的风险。
(2)《民法典》保留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情形的实质内容,调整表述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民法典》取消了《合同法》五十二条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情形下合同无效的规定,而将整合了该条实质内容的《民法总则》中关于通谋虚伪的规定体现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中,即“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也就是先对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进行伪装识别,再确认隐藏行为的效力。
(4)《民法典》保留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在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延续了《民法总则》中的相关表述。
再来看《民法典》对法定无效情形的直接规定和明确表述的变化。
《民法典》以第三编第三章合同效力专章规定了七个条文,但仅在该章第五百零六条将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这两种情形的免责条款直接规定为无效。另通过第五百零八条指引到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章节,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谋虚伪、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的情形直接规定为无效。
除此之外,因考虑到合同效力的复杂性,对于合同效力未被直接规定为无效的其他情形,则放到《民法典》总则中有关合同可撤销、效力待定、部分性效力排除、担保从属性效力判断等相关条款中,或分散在典型合同等其他章节中另行规定,形成了对合同效力灵活处理的缓冲地带,体现了使合同尽可能有效的立法目的。
三、学习感受
从《民法典》有关合同效力规定的行文结构、逻辑调整、内容增减、条文表述等细节之处,笔者感受到了相比原有法律对合同无效情形更为宽泛的规定,《民法典》集中和充分地体现了鼓励交易、保护合同有效的立法宗旨。《民法典》对合同法定无效情形的规定让我们感受到它向我们清晰传达的合同效力边界的拓宽。
对于我们法律人,法条的细节固然重要,但法律的深意更待持续探索。《民法典》是通过已经写进条文的内容,向我们传达和揭示它没法写进条文的现实复杂性,向我们努力呈现在鼓励交易基础上效力问题的复杂性,提醒法律人不能掉以轻心,需在法律规定与现实生活、交易效率与合同正义中探求各方真意、寻求动态平衡。《民法典》可作为法律人执业道路的指南针,在未来面对特定情境的具体法律行为时,都能以客观立场,对合同效力问题综合分析和审慎判断。
如果用一句话概括对《民法典》有关合同效力规定变化的感受,那就是“边界拓宽,而自由之地更加复杂。”
-
需要更多的民法总则讲座心得网内容,请访问至:民法总则讲座心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