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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建房合同(收藏15篇)

发表时间:2023-12-30

集体建设用地建房合同(收藏15篇)。

✪ 集体建设用地建房合同

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农民群众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成片开发规划"指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

第一条甲方出租给乙方的群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块位于______________(详见《土地使用证》附件),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合_________亩),其宗地位置与四址范围如甲,乙双方确认的附图所示。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出租地块用途为_________。

乙方承租后务必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如需变更用途,须经甲方及当地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同意,甲乙双方协商调整年租金后,向_________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用途变更手续。

条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立一个以开办和经营工业项目(建设项目)为主的工业区(综合区),亦准许 %用地开办一些与之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

第三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租赁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的年租金为每平方米________元人民币,年租金总额为________元人民币。

如需改变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应当取得甲方同意,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乙方应于每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按时缴纳年租金。

首次年租金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的______天内缴清,年租金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收,超过半年的按全年计收。

乙方不按时支付年租金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付款额的______‰向甲方交纳滞纳金。

超过六个月不支付年租金的,甲方有权收回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5天内,甲乙双方应向_________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甲方领取土地使用权出租许可证,乙方领取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

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 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 %共计 _______元人民币。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租金的调整,每隔________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幅度为百分之______。

租金标准调整时,甲乙双方应签订变更协议,乙方应按新的标准缴纳年租金。

第七条乙方依据本合同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转租,抵押。

如需转租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双方签订转租合同后到_________国土资源局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八条乙方在理解租赁场地移交手续后,应妥善保护界桩,不得私自移动。

界桩遭受损坏或移动应及时报告甲方重新埋设,测绘费和界桩费由乙方支付。

第九条乙方在租赁场地上需要新建,扩建或翻建建筑物,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报批手续,双方应签订土地租赁期满后承租方新建建筑物的处置协议。

条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 _______日内,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条土地租赁期满,本合同同时终止履行,乙方应向_________国土资源局交还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办理土地使用权租赁注销登记手续。

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行帐户内。行名称:

对该地块内乙方投资建设的建筑物,附着物,应按双方签订的处置协议,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的60天内处置完毕,逾期未处置完毕的,由_________国土资源局向乙方发出书面处置通知。

甲方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 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租赁期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的,须在期满前六个月内向甲方提交续租申请,由甲乙双方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向_________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续租登记手续。

条 乙方在实施成片开发规划,并完成全部公用设施建设,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除土地出让金外项目连续投资必须达到投资总额的 %,或建成面积达到设计总面积的 %。

第十一条乙方因提前终止经营等原因,需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三个月租金总额的违约赔偿金。

条 乙方在作出转让 _______日前应通知甲方。转让双方在转让合同签字后 _______日内,应将转让合同及有关附件的正本送交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依据本合同依法使用的群众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在特殊状况下,因国家和农村群众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能够提前收回出租的土地使用权,群众土地所有权者根据土地利用现状,给予承租方相应的补偿。

十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甲方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租赁地块所属辖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有权作为出租人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

第十五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报_________政府批准后生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一份交_________国土资源局存档。

第十七条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_签订。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________编码: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

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

✪ 集体建设用地建房合同

出租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改变传统陈旧的农业耕作形式,甲方将各人所有的农用耕地租给乙方,用于农业科技的开发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1、土地的面积、位置

甲方自愿将位于_______________乡____________村面积_________亩(具体面积、位置以合同附图为准)农用耕地承租给乙方使用。土地方位东起____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___。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____________

2、土地用途及承租形式

1)土地用途为农业科技园艺开发、推广、培训、服务及农业种植和养殖。

2)承租形式:个人承租经营。

3、土地的承租经营期限

该地承租经营期限为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4、地上物的处置

该地上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乙方无偿使用并加以维护;待合同期满或解除时,按使用的实际状况与所承租的土地一并归还甲方。

5、承租金及交付方式

1)该土地的承租金为每亩每年人民币__________元,承租金每年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元。

2)每年_____月___日前,乙方向甲方全额交纳本年度的承租金。

6、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合同的转租

8、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9、违约责任

10、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1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公证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_____份。

出租人(盖章):承租人(盖章):

地址:地址:

法人代表(签字):法人代表(签字):

承办人:承办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电话:电话:

担保人(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

✪ 集体建设用地建房合同

甲方: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租用甲方位于____平方米的空闲区用于建设天线架设,架设高度为高出其楼顶围墙四米;另租用靠近顶层一独立房间用做发射机房,现甲乙双方就有关上述场地及机房租用事宜,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出让期间,政府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的,本合同自行终止;征地补偿(不含地上附着物补偿)属甲方。

一、租用场地具体位置:

二、租用场地面积:____平方米

三、租用场地用途:用于建设深圳市移动电视通信网基站天线架设及机房

四、租用机房位置:南山软件园层号房间,面积平方米

五、租用机房用途:用于建设深圳市移动电视基站发射机房

六、租用期限:年,从           日到         日。

七、租金及支付方式:

1、租金标准:乙方向甲方租用上述场地及机房,租金为每年人民币万元整,该费用含场地使用费、管井使用费、管理费、税金;

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最迟在期满前一年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或集体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土地使用权外,乙方有优先续期权;并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

2.支付方式:协议签订后乙方按甲方指定时间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第一期租金计人民币万元整。第二年度的租金在第二年合同期的第一个月的十日前缴交该合同年度的租金,逾期甲方将按欠缴总额的每月万分之五向乙方收取滞纳金,甲方应提前提供深圳市税务局正式税务发票。

条 乙方在受让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____省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3.甲方承诺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所缴纳的租金已包含各种费用,甲方不再向乙方收取任何费用。

八、双方权责:

1.乙方在租用期间,拥有其天馈、机房及其他所有通信设施的所有权,但不拥有该机房、设备、设施所占用地方的所有权,只享有合同期限内的使用权。甲方应提供乙方光缆在甲方区域内架空、埋地或管线井引入机房的路径。

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付清全部出让金并领有土地使用证后,在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内。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所需的水、电,以及停车、设备和人员进出等施工便利条件。甲方在自有用电额度内,向乙方提供不小于10的供电接点,并提供从配电室到乙方机房电缆进线的路径;电费由乙方自行缴纳。

条 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的,双方当事人均要签订书面合同。

3、乙方使用的电源由乙方自设经中国电力部门检验合格的计量表,依法计量,按供电部门规定的统一价格每季度向甲方结算一次,以后随供电部门电价的统一调整而调整。甲方应保证乙方机房设备的供电正常,若因非乙方责任引起供电纠纷,或其他甲方人为因素造成乙方设备停机所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条规定的土地用途或增加总建筑面积,应当取得甲方和土地、规划部门同意,并经原批准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依照有关规定补签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收款单位: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4.在合同期限内,甲方应保证乙方能充分使用所租用的场地,确保该场地不因任何第三人的权利主张或其它因素而使乙方受到使用上的障碍或其它损失。

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应付款项,逾期两个月内(含两个月),百分之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赔偿。逾期超过两个月仍未按合同规定缴齐应付的款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向乙方追索由此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乙方已支付的出让金,扣除违约损失后。

5.甲方负责协调与大厦物管部门的关系,保证乙方组织的施工单位顺利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

6.甲方协助乙方做好通信设备的安全保卫工作,乙方安装、维护人员出入应遵守甲方安全保卫制度。乙方维护人员应持乙方有效证件和工作联系函方可进入现场维修维护,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人员进入甲方区域维护。

条 乙方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日内。

7.基站所有设备由乙方自行维护和检修,甲方应提供出入大厦及楼顶的通路。如因维护检修不当或不及时给大厦或其它人员造成损害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条 出让期间,政府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的,本合同自行终止;征地补偿(不含地上附着物补偿)属甲方。

九。甲方保证有权利签署本合同,保证本合同项下出租给乙方的场地使用的合法性及无争议性,甲方同时保证在履行本合同的权利与义务时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

第十条 任何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均不需负责任。

十。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设备所发生的故障,由乙方承担,但因甲方人为因素给乙方造成的各种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给双方造成的损失除外。

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依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处理乙方租用区域的产权,应在一个月前通知乙方,并负责协调好新的产权人与乙方的关系,确保乙方在合同期内的权益,并确保乙方不再为此增加费用。

界桩定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甲乙双方依图验明红线所标示座标的各拐点界桩。面积核定无误后,双方在用地红线图上签字盖X(画押)认定。界桩由用地者妥善保护,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

十二。合同期满后双方如愿意续签合同,可延长租用期限,并续签合同。,但乙方需提前2个月与甲方协商续签事宜。

设计、施工、竣工3.1 红线范围内的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要求,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人防、航道等问题,还须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担。3.2 地块的动工时限建设时限从取得《集体建设土地使用证》起计。乙方必须在动工时限内开始建设。3.4 乙方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建设。3.5 如非乙方责任造成动工时限或建设时限的延误。

十三、本合同生效后,除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或不可抗力外,不得违约。合同期限届满前,任何一方单独终止合同,均应支付对方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合同总额的20%。

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对该地段内的所有城____市政设施或村镇公共设施均应妥善保护,避免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工程的一切费用。4.2 不得开辟、铲除或挖掘毗邻地段的土地。4.3 在兴建建筑或维修工程之前,必须摸清地段或相邻地段公有的明渠、水道(包括水龙喉管)、电缆、电线以及其他设施的位置,并向有关部门呈报处理上述设施的计划;在未获批准之前,不得动工。需要改道、重新铺设或装设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十四、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条款可予以变更或终止。

十五、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六、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八、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日期:日期:

✪ 集体建设用地建房合同

认清形势

开拓创新

努力推动全区土地登记发证工作上新台阶

——在全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推进会上的讲话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推进会,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国土资源部去年12月在成都召开的“推进全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暨宗地统一编码工作座谈会”精神,部署推进我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下面,我谈几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明确目标,全力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2010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有序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12年中央1号文件又提出,加快推进农村地籍调查,2012年基本完成覆盖农村集体各类土地的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推进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这是中央从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维护农村集体及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做出的一项重要决策。去年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1次集体学习和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上,中央领导对完善土地产权制度都提出了明确要求。中央和国务院连续提出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要求,足以说明这项工作的重

要性和紧迫性。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证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加快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统一登记的重要基础和保障。通过开展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可以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和管理,防止乱占滥用耕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可以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提高农村土地管理水平,夯实和健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基础;可以促进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的构建,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可以减少农村土地权属争议,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证工作关系到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顺利推进,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关系到农村社会基础的稳定,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具有重要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意义。因此,我们一定要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紧迫感,把这项工作摆在更加重要、更加突出的位置上,更加积极主动,扎扎实实地完成党中央、国务院赋予我们的艰巨而光荣的任务。地籍工作是土地管理的基础,中央的几个文件,包括西部开发的21条都提到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及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问题。

(二)正视困难,明确目标,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

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推进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确实是一件大事,也是一件难事,主要是政策性、技术性强,工作量和经费需求巨大,历史遗留问题多。2008年国土资源部下发了146号文,要求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在2009年下发了201号文,全面部署推进这项工作。全区农村居民点分Ⅰ类和Ⅱ类区进行宅基地调查和确权发证,各地在开展试点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有的市县如钦州市、防城港市、全州县等创新思路,积累了宝贵的工作经验。总体上看,全区的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率有了大幅增长,但还存在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等问题。这里边有客观原因的影响,比如国家政策、技术要求出台比较晚,影响到各地原方案的施行;也有主观上的原因,有的市、县推进力度不够,有的甚至出现畏难情绪,工作没有系统推进。

去年11月份,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下发了《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178号文),要求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宗地地籍调查,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和计算宗地面积。王世元副部长的讲话中也明确:无论采用什么方法进行地籍调查,都要坚持《若干意见》中规定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成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这项新要求完全改变了我们原来的技术路线和工作思路,登记发证工作任务大大增加,投入的资金也会大幅增加。面对新要求、新任务,区厅积极主动地做了准备和部署。一是收到178号文后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进行研究,并在横县和临

桂县分三期召开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证推进会,对文件精神进行解读、培训和答疑。二是多次与自治区财政厅沟通落实经费,并达成了共识,两厅联合行文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追加工作经费2亿多元。三是积极开展调查摸底,到崇左、玉林、河池等部分市县调研,了解各地开展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情况及工作想法,认真研究推进全区工作的思路。这些准备工作为全区工作的顺利铺开和下一步的规范推进,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各市、县也要以积极主动的心态,正视困难,迎难而上,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范围、目标任务、工作内容、技术路线,特别要明确资金投入和使用计划,并根据资金投入确定具体开展地籍测量的农村居民点范围。

由于我区现有条件限制,近两年对农村宅基地全部进行实测发证是不现实的,特别是边远农村地区零星分布的宅基地测量工作成本很高。在自治区财政追加经费落实之前,各地要按原来方案推进工作,关键要用好原来1.27亿元拨付各市县的专项资金。按照自治区政府201号文要求,争取今年年底完成原方案制定的宅基地登记发证任务。

自治区财政追加经费落实后,我们再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任务,调整实施方案和技术路线。为保证实施方案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区厅将根据第二次土地调查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数据确定各市、县需开展地籍测量的农村居民点范围,并协助编制各地的实施方案。各市、县的实施方案要报经区厅组织审核同意,并作为各地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验收的依据。各市要结合当地财力

实际,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分区分步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于城镇建成区和规划区范围、乡政府所在地,以及中心村村委会所在地等重点区域的宅基地,应首先开展地籍调查和登记发证,其他区域的逐步推进。对于采用勘丈法进行登记发证的部分,今后逐步采用解析法测制农村地籍图,在变更登记时,采用解析法重新测量并计算宗地面积。

(三)加强领导,强化措施,保质保量完成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能否顺利推进,目标任务能否按时完成,关键是领导是否足够重视,特别是一把手是否重视到位。自治区2007年就成立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为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国土资源厅厅长为副组长,发改、财政、农业、林业、司法、法制、民政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桂政办发[2009]201号文中又明确:“自治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组织、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近期,自治区对有变动的部分领导小组成员进行了及时调整,补充完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机构。各市、县也要成立相应的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组织、领导、协调、发动、宣传等工作。要组织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作风硬的人员组成专业队伍,专门负责权属调查、地籍测量、纠纷调处与登记发证等具体工作。

二是加强部门联动。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证工

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需要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自治区已转发了国家60号文和178号文,并对有关部门提出了明确的责任和要求,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财政、农业、公安、司法等部门的联系,特别是要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落实好工作经费。按自治区人民政府201号文要求,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所必需的工作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从相关土地收益中列支。自治区将采取固定补助与奖励相结合的方式支持各市、县部分的地籍测量工作经费,各地要积极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争取经费落实到位。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收集户籍、人口普查等相关资料,为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好资料准备。组织实施过程,应充分发挥乡镇干部和村委干部熟悉农村工作的优势,将基层乡村干部吸纳入工作队伍中,确保登记发证工作有序推进。

三是加强政策把关。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是一项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的工作,各市、县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把确权登记关,确保发证质量。对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无争议的,要依法予以办理登记手续;对宅基地使用权存在争议、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以及不符合农村村民“一户一宅”规定(除继承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等不符合土地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发证;对宅基地存在争议的,要及时、依法、公正进行调查处理。政策探索方面,区厅经过调研和学习区内外各地做法的基础上,编写了《广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学习参考资料》,去年11月份在横县和临桂召开会议进行

了培训和探讨。各市县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调研分析,创新方法,争取以地方政府名义出台政策,统一规范推进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在这方面,崇左市的几个县做了积极探索,分别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下发文件,取得良好效果,值得其他市、县学习、借鉴。对于土地登记发证工作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调整完善有关措施,促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更加规范。

四是加强宣传服务。要加强宣传工作,做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家喻户晓,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维权意识,提高农民群众配合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手段,提高工作效率,积极为农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办证服务。充分发挥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中的服务和保障作用,有条件的地区,可在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设立专门的收件、发件、登记窗口,方便农民群众申请办证。要及时将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发给使用权人,严禁以统一保管等各种名义扣留或延缓发放。

五是加强纠纷调处。土地权属纠纷问题直接影响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推进。各地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要充分发挥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的领导、组织、协调作用,建立土地权属纠纷调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纠纷调处工作。对宅基地权属存在争议的,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原则,依法、及时进行调处。对调处无法解决的,要报请市、县人民政府及时依法裁决。

六是加强指导检查。区厅已多次召开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培训会,加强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各地也要加大对工作人员和技术队伍的培训力度,特别是加强土地确权登记政策法规、程序和资料规范等方面的培训,进一步提高从事登记发证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区厅将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检查指导,及时掌握各地登记发证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加强对登记发证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检查验收,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保证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证的有序推进和确保工作质量。

二、抓住机遇,积极稳妥,扎实推进土地登记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

(一)提高认识,增强积极性和主动性。土地登记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是土地登记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证土地登记成果准确、有效、快捷的关键措施。实现土地登记发证信息化,让每宗土地资料都能在数据库实时更新和动态管理,是满足国土资源“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等信息化建设的需要,是提高国土资源管理准确性、科学性的基础。建立全国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建立共享机制,就能有效获取每宗土地的用地状况、产权归属和变动情况,宏观上有利于并服务于国家对土地资源和权属的掌控,微观上也有利于地方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实行公开、公正、高效管理,并为社会各界获取相关土地信息提供可靠、快捷的查询手段。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这项工作的重视程度,早作部

署,积极推进土地登记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

(二)抓住机遇,全力做好试点工作。去年12月份,国土资源部部署开展土地登记信息采集与上报系统建设试点工作,广西作为部试点的两个省区之一,南宁市、钦州市所辖16个县(区、市)作为部里的试点。按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试点县(市)要完成现有土地登记纸质资料数字化和基础数据库建设,确保新增土地登记信息实时入库,建立县(市)土地登记数据库的动态更新机制,并依托国土资源业务网,实现土地登记成果数据动态上报。部里将广西选为试点省区之一,这是对我们土地登记工作的一种肯定,我们要抓住机会把试点工作做好,为全区推进土地登记规范化和信息化提供示范。这次试点工作由广西国土资源规划院具体承担,目前已完成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各试点市、县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工作人员、经费和设备,加强与承担单位的沟通协调,确保能按部里要求在3月份完成试点工作。

(三)实现转变,努力提升土地登记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一是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近几年来,区厅加强了对各市县土地登记规范化的检查、指导和培训,特别是地籍处编印了多种规范的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教材、档案材料范本,为各地提供了可借鉴的模板和材料,进一步规范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程序和行为。但个别地方对这项工作的重视还不够,在去年开展的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检查中,发现部分市县还普遍存在地籍档案资料不齐全、相关资料表格填写不规范、档案

整理不规范等问题。各市县国土部门要及时转变观念,严肃对待土地登记发证规范化建设,必须把土地登记的规范化作为重要目标来抓,保证每一宗地档案资料规范、完善,都经得起历史检验。各市县回去以后,要进一步强化档案资料归整,严格按照规定,全面核查整理和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认真整改:凡是已经登记发证的宗地缺失资料以及不规范的,尽快补正完善;对于发现登记错误的,及时予以更正,要保证登记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同时,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和标准,统一规范管理土地登记资料。二是全面提升土地登记信息化建设水平。我们常说,地籍管理部门具有产权优势、数据优势、技术优势,要将这些优势转化为广泛有效的应用优势,提高管理能力和支撑水平,就必须建立健全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土地登记信息化建设就是其中重要的内容之一。我们要利用全区开展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的机会,同步落实人员、经费和设备,同步加快土地登记信息化建设。要利用自治区统一采购配发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参照《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等技术标准,积极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数据库建设,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资料,进一步完善农村地籍信息系统。同时,将已有资料录入电脑和生成汇总表,推进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建设,有效发挥土地登记成果资料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三、统筹安排,开拓创新,做好今年各项地籍管理工作 2012年全区的地籍管理的工作重点,除了农村宅基地确权登

记发证和土地登记规范化、信息化建设以外,还要认真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强化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应用。2011年度的土地变更调查工作,除了强调“共同责任”,还有一个鲜明特点就是重在“一查多用”。也就是说,调查结果要反映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情况、耕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使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违法用地与土地督察等情况,尽可能满足国土资源管理日常业务的综合性需求。所以,我们要加强变更调查数据成果的分析和应用,为支撑和保障国土资源严格规范管理提供基础服务。未来,土地变更调查还将探索兼顾更多部门、更广领域的国土资源管理业务以及相关部门和领域的需求,进一步扩大变更调查成果应用的深度和广度。我们要在拓展成果应用的深度和广度上下功夫,要在规范成果和应用平台建设上下功夫,不断提升土地调查服务政府、服务社会的作用。同时,认真总结2011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经验和不足,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提早谋划2012年度的变更调查工作。

二是全面推进中越边境划入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我区涉及边境划入土地发证的防城港、百色和崇左市所辖8个县,承担单位是广西第一测绘院和国土测绘院。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要求,这项工作本来要在去年年底完成,由于种种原因今年才得以推进,目前外业调查工作已全面铺开。有关市县都已成立了边境发证领导小组,负责有关组织、协调工作,相关几个市局要主动与作业单位沟通协作,安排专人配合外业调查,请求当地政府协调边防

部队、外办等部门配合,保证调查发证工作安全、有序推进,力争今年上半年完成发证任务。

三是做好成立土地登记代理协会的前期准备工作。土地登记代理制度能有效促进土地登记的规范化建设,提高土地登记效率。随着土地市场日趋活跃和产权交易的明显增多,为土地权利人提供高效、快捷、安全的登记代理服务就显得尤为迫切。当前,全国已经有多个省份相继开展了土地登记代理业务,其中云南、山东、浙江、黑龙江等地的土地登记代理业务起步较早,土地登记行业发展已经步入正轨;浙江、黑龙江、安徽、内蒙古、广东等省(区)已经成立了土地登记代理协会,特别是浙江和黑龙江的行业协会在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部里要求积极推进各省土地登记代理协会的建设,适时筹建全国土地登记代理协会。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产权管理,建立全面、安全、可靠的土地登记服务体系,规范土地市场中介服务行为,迫切需要尽快开展土地登记代理业务,筹备组建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目前,区厅正在成立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筹备组,近期将组织开展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的相关培训,动员各市县及技术单位从事土地登记人员参加国家6月份的考试。各市也加强动员宣传,鼓励更多的社会人员加入土地登记代理人行列,为我区开展土地登记代理业务打下基础。

四是加强地籍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当前,地籍工作正在从后台走向前台,从基础走向核心,对地籍干部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通过这几年的第二次土地调查、年度变更调查、农村集体

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的实践,各地培养了不少专业人才。区厅也多次以会代训组织开展了地籍业务培训,收到良好效果。但总的来看,各地技术力量还比较薄弱,特别是掌握新技术的人才紧缺,往往造成管理和技术业务的脱节。比如大部分地方的土地调查内业工作和数据库建设由作业单位完成,地方国土部门只参与外业调查,造成数据汇总、分析不能很好衔接,直接影响了调查成果质量和成果应用。因此,各地要想办法多培养既懂土地管理业务,又懂信息化、数据库等新技术的人才,将地籍基础工作做好。

同志们,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当前地籍管理的一项重点工作,时间十分紧迫,任务还非常艰巨。我们一定要按照厅党组的要求和部署,全力以赴,攻坚克难,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工作,确保按时完成任务,不断提高地籍工作水平,为国土资源管理事业做出新的贡献。

✪ 集体建设用地建房合同

一、建设用地单位提供

1建设用地申请表

2建设用地预审批复文件

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4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5补充耕地地块边界拐点坐标(当地市局配合)

6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说明表(当地市、县社保、国土部门配合)

7省厅关于同意压覆矿产资源的文件(或市局附有主要拐点坐标的未压矿证明)(当地国土局配合)

8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评估认定备案表(或市局关于不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证明)(当地国土局配合)

9省厅对补充耕地项目验收文件及对应的报部备案信息(市局配合)

10建设单位缴纳耕地开垦费凭据的复印件

11省厅对土地复垦方案审核意见(向市县级政府提供承诺书)

12(占用林地项目)林业部门出具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复印件

13征地准备金及规费进账凭证复印件(重点项目可依据皖征办[2022]217号文件缓交)

14涉及国有土地的国有土地权属单位同意使用证明(市局意见是踢除为最佳,含有国有土地太麻烦)

15建设单位对线路有关情况的说明(线路总长、地形类型、区间路基、桥梁、隧道的长度,铁路还应说明车站的类型、数量);核对缘由建设用地使用情况的说明

16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17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附相关同意占用基本农田的材料(补划或核销,核销手续简单,最好别占,太麻烦!!!)

二、地方国土资源部门

1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报告

2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县、区局提供,市局汇总)

3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分权属,按07年国家标准分类)

4涉及国有土地的国有土地权属证明

5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批准,且项目符合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提供规划图(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加盖公章)

6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征地情况调查确认表、听证说明等;是否违法用地说明

✪ 集体建设用地建房合同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同意按规划用途租赁土地使用权给乙方使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租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_________,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租范围

第三条 乙方在承租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利用土地的各项行为,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_________________,出租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地块位置及四至范围详见附图,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租赁期限内,若政府为了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经依法批准征收该土地或土地所有者为乡(镇)村公益事业建设需要经依法批准收回该土地,本合同即行终止,但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收取的多余租金应予以退回。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租赁地块,按照规划批准的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用地。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甲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本合同项下的土地提供给乙方。

第七条 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租金以土地面积计算,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________元人民币,该地块的年租金总额为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双方同意采用以_____年为周期一次性支付租金的形式,每期一次性支付租金的总额为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人民币)。从第二期起,每期租金的增幅为上期租金总额的_________%(大写:百分之______)。

第九条 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以现金或现金支票方式交付完首期土地租金。以后每期租金支付的时间为履行周期租赁时间的第一个月内。

第十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应付款项,逾期两个月内(含两个月),应按每期缴纳租金的______%(大写:百分之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两个月仍未按合同规定缴齐应付的款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向乙方索赔因此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乙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所收取的租金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如甲方不能按时将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交给乙方使用,应按收缴租金的_______%(大写:百分之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两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向甲方索赔因此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

✪ 集体建设用地建房合同

甲方愿意将产权属于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双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出租的商铺座落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使用面积__________㎡)

第二条

租期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交纳期及条件

1.每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乙方每____个月缴纳一次租金。乙方可以支票或现金形式支付租金。

甲方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款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本合同一经签署,乙方即应交纳相当于____个月租金的押金。合同终止,乙方交清租金及水电、煤气,电话等相关费用后,甲方即可退还乙方押金。若乙方提前解除合同,视为违约,押金不予退还。若乙方在承租期间给甲方房屋和相关设备造成损害,甲方有权从乙方押金中扣除维修和赔偿费用。

第四条水电费、管理费、电话费、清洁费和维修费的缴费办法

1.管理费:甲方每月自行向有关部门交纳;

2.水电费、煤气费:乙方每月自行向有关部门交纳;

3.电话费:乙方自行向有关部门交纳。

4.维修费:租赁期间,乙方引致租赁物内与房屋质量有关的设施损毁,维修费由乙方负责;租赁物内家私、家电设备损毁,维修费由乙方负责。但正常磨损除外。

第五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租赁期间,甲方如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符合国家有关房产转让规定,不必乙方同意。但甲方应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后,该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权利,承担原甲方的义务。

2.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权利,承担乙方的义务。

第六条乙方的职责

1.乙方必须依约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如有无故拖欠,甲方有权向乙方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为实欠租____%.如拖欠租金____天,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不退还乙方押金。

2.甲、乙双方在合同终止前,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是否终止合同。

3.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以合理防范措施,保护租赁期内设备和设施的完好无损(自然折旧除外),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及用途,如确需要变更用途,需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乙方造成租赁房屋及其设备的毁损,应负责恢复原状。如乙方在租赁期满不负责恢复原状,甲方有权自行恢复原状,费用从乙方押金中扣除。

4.乙方如在租赁房屋内安装超过电表负荷的任何设备、仪器或机械,须征得甲方同意,并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费用由乙方自理。未经甲方同意和因未办理相关手续而产生的事故或罚款,由乙方自理。

5.乙方不得在租赁房屋外面附加任何物件或涂刷任何涂料或做出任何更改。

6.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须按时将租赁房屋内的全部无损坏设备、设施在适宜使用的清洁、良好状况下(自然折旧除外)交给甲方。

7.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逾期不搬迁,甲方有权从已经解除租赁关系的房屋中将乙方的物品搬出,不承担保管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并有权诉之法律。

8.乙方保证承租甲方的房屋作为商业用房使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和政府相关规定,合法经营。因乙方违法经营而给甲方造成的连带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9.甲方向乙方出示出租房屋的相关资料原件和给乙方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包括出租房屋的产权证、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和出租许可证等。如果任何第三方对出租房屋主张权利,使乙方无法使用租赁房屋,甲方应赔偿乙方所蒙受的一切损失。

甲方在租赁期内:

(1)对本合同约定期内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包括______________;

(2)对本出租房所属的大厦或小区的安全和管理负责;

(3)负责租赁房屋的结构性维修。

(4)甲方保证乙方在本合同期内合法经营不受干扰。

第七条合同期满,如甲方的租赁房屋需继续出租,在甲方向第三方提出的同一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但租金可随社会物价指数变动而适当调整)

第八条租赁期间,若乙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不能使用租赁房屋,乙方需立即书面通知甲方。若双方同意租赁房屋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损毁无法修复使用,本合同可自然终止,互不承担责任,甲方须将所有押金及预付租金无息退还乙方。

第九条甲方配备的室内电器、家俱的数量、型号和装修的标准,以附件确认为准。

第十条本合同如有不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

本合同经过双方代表签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集体建设用地建房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租方)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租方)

系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_________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_________号《_________》、国土资函_________号《_________》,甲方向乙方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订立本合同。

第1条 土地使用权租赁范围

1.1甲方依据本合同出租给乙方的土地使用权所属之土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等_________个省市,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以下称“租赁土地”)。对该租赁土地的详细描述作为附件一,构成本合同之一部分。

1.2甲方保证其已通过授权经营方式取得上述租赁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有合法出租的权利。甲方已获得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相关的土地授权经营书,该授权经营书以及与上述租赁土地有关的权属证明及相关文件作为附件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 日内, 市(县)土地管理局,会同用地者依图验明红线所标示座标的各拐点界桩。面积核定无误后,双方在用地红线图上签字认定。界桩由用地者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报告 市(县)土地管理局,请求重新埋设。

1.3对于乙方的______个加油站现已占用的_________平方米集体土地,甲方承诺自乙方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办理完征用手续,取得国家主管部门的授权,并租赁给乙方使用。在办理上述征地手续期间,乙方有权依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_____________号《_________》,合法无偿使用该等土地。

1.4 甲方根据本合同出租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

第2条 租赁期限

2.1 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算。

2.2 如果乙方要求延长租赁期限,乙方应在前述租赁期限期满之前至少_________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红线范围内的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要求,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人防、航道等问题,还须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

2.3甲方在收到乙方按前款发出的延长租赁期通知后,应同意该等延长,并应同乙方在前述租赁期满前签订新的租赁合同。甲方应在租期后满前办理完毕土地使用权可续租的一切有关的政府

并于 年 月 日前所完成的建筑物面积不少于 平方米。

部门审批及手续。续租的租金标准依国家的有关规定标准或(在无该等标准时)依当时的市场价格执行。

2.4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可以在本条第1款租赁期满前的任何时候终止租赁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权,但乙方须在其所要求的终止日前______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规模大的、特殊的复杂工程,其动土施工时间按上述要求进行有困难的,用地者至迟应在离建设期限届满之日前 日内。

第3条 租赁用途

3.1 乙方应在甲方与土地管理部门签署的土地授权经营书所限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土地。

租赁期内乙方若要依法将租赁土地的部分或全部改作他用时,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该等改变。如同意,则甲方应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批准手续。在取得批准后。

 用地者应在 年 月 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响者除外),延期竣工 日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其《国有土地使用证》,其地上建筑物无偿归国家所有。

第4条 租赁土地交付使用

4.1 甲方自本合同正式生效之日将土地使用权交付乙方。

4.2 乙方在甲方将该土地使用权交付之日起,必须依照土地授权经营书规定的土地用途实施相应的经营、管理、使用等行为。

 在兴建建筑或维修工程之前,用地者必须摸清地段或相邻地段公有的明渠,水道(包括水龙喉管)、电缆、电线以及其他设施的位置,并向有关部门呈报处理上述设施的计划;用地者在未获批准之前。

第5条 租金及税费

5.1 乙方按照本合同应向甲方每年支付总额为_______元人民币的租金(“租赁土地年租

金”对于本合同1.3条所述集体土地的租金,乙方每年应向甲方另行支付(但租金的计算和支付应以甲方按1.3条的规定将土地使用权租赁给乙方之后),租金的计算方法为:集体土地年租金=租赁土地年租金(人民币元)/_________(平方米)集体土地面积(平方米)。

 用地者对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得任意拆除或改建、重建。否则,有关部门有权责令其恢复原状或拆除,拒不执行的,可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用地者支付。

5.2 甲乙双方同意,对于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终止使用的部分土地,乙方支付甲方的总租金数应依该土地所在的地域和用途按双方协商确定的金额做相应减少。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

5.3本合同所规定的租金,由乙方按季度向甲方支付,每次支付的租金额应为该年度租金总额的_________分之一。每一笔租金应于每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月_______日、(前述每个日期均为“付款日”)之前交付甲方。无论前款规定如何,第一笔租金额应按下述计算方法计算并在本合同生效后第一个付款日支付给甲方:年租金/_______合同生效日至合同生效后第一个付款日的实际天数。

5.4甲方负责交纳与租赁土地有关的土地税、费及其他法定的费用。本合同签订后由于国家政策变化导致的该等费用增加部分由双方合理分担。

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之后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的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根据守约方具体经济损失情况确定。

第6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b)监督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使用土地。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擅自改变用途的,甲方有权收回相关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须先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 房产(或 部分房产)。

(c)本合同期满不再延续的,甲方有权收回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d)甲方需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完整地向乙方提供租赁土地之土地使用权。

(e)甲方应支持乙方在获得必需的法定批准后,在承租的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

条  房产(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土地位于,总用地面积为。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宗地图所示。

(f)租赁期间,甲方对该土地相邻土地行使权利不得妨碍乙方对该土地行使正当权利。

(g)对于政府因公益事业而附设的各种管线穿越该租赁土地的绿化地区和其他区域所造成的对租赁土地的破坏,甲方无需作任何工程上的修补或经济上的补偿。

条 乙方出售(出租;为 房产总建筑面积的 %;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 房产总用地面积的 %,)

(h)甲方保证不侵犯乙方在租赁土地上的任何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处分及收益的权利和利益。

本合同项下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与 房产使用范围内未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为一整体,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

(i)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提前终止协议或部分及全部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本协议另有规定者除外。

合同签字后 日内(或乙方出售房产后 日内)乙方应付清给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额。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6.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a)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

(b)乙方须向甲方及时按本合同支付租金。

(c)乙方须根据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土地,并接受甲方监督。

(d)租赁期满不再续租的,乙方须及时、完整地向甲方交回不再续租之部分或全部租赁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e)乙方不得将租赁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转租、抵押。

(f)乙方应保证政府管理、公安、消防、救助人员及其紧急器械、车辆等在进行紧急救险或执行公务时能顺利进出该土地。

每年应以租金的 %抵交出让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让金为止。乙方抵押 房产后 日内,以抵押所获贷款抵交完给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额。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 集体建设用地建房合同

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申请报告书

国土资源中心所:

我人系 乡(镇) 村 组村民,现年 岁,家中现有人口 人,现有住房 平方米。现因 特向上级国土部门申请批地建房。申请面积为 平方米,地类属 ,大地名 小地名 ,其四抵分别是:东抵 ;南抵 ;西抵: ;北抵 。四抵清楚,权属无争议,恳请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给予批准为盼。

特此报告

申请人:

电 话:

年 月 日

村民代表签字:(80%以上农户)

组长签字盖章: 村委会签字盖章:村协信息监察员意见(签名):

✪ 集体建设用地建房合同

出租方:

承租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市路号的亩土地的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乙方承租本宗土地必须进行合法经营,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终止合同。

三、乙方不得擅自转租本宗土地的使用权,如需进行转租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终止合同。

四、甲方应保证本宗土地上的水、电、暖等基本设施完整,并帮助乙方协调同水、电、暖的提供方的有关事宜,但具体收费事宜由乙与水电暖的提供方协商,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在租用期间,不得随意改变本宗土地状况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及水、电、暖管网等设施,如确需改动或扩增设备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对有关设施进行改动或扩增设备时如需办理相关手续,由乙方办理,甲方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协助,所需费用有乙方承担,否则,乙方应恢复原状,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六、乙方租用期间,有关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国家行政收费,按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负担。

七、乙方在租赁期间因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所有事故及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八、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界满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后1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时乙方应保证工作人员撤离、将属于自己的设备腾清,并将租赁范围内的垃圾杂物等清理干净。

九、租赁期限为年,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十、经甲乙双方商定,租金的交纳采取按年支付先付后用的方式,年租金为元,由乙方于每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交纳给甲方。如逾期交纳租金30日以内,乙方除应补交所欠租金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甲方支付年租金百分之二十五的违约金。

十一、甲方向乙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乙方有权拒付。

十二、在租赁期限内,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因城市规划建设,致使双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三、争议解决方式:

十四、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六、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 集体建设用地建房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土地所有者):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受让方(土地使用者):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甲方将依法拥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乙方。根据国家、省、市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甲方,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乙方在受让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乙方根据本合同付清全部出让金并领有土地使用证后,在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内,土地使用权按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的,双方当事人均要签订书面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到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和按规定缴纳税费。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地块位于_________,土地总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大写:_________平方米),集体土地所有证号为_________,其位置及四至范围详见附图。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第七条甲方交付乙方的土地的现状为: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规划用途为_________用地。

第九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_____年,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土地用途或增加总建筑面积,应当取得甲方和土地、规划部门同意,并经原批准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依照有关规定补签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目前尚未要求缴纳的税款,如合同生效后需补交的,双方同意按规定予以补交。

第十二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单价为_________元/平方米,总额为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

第十三条经双方商定,乙方采用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给甲方:

1、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

2、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具体如下:

(1)第一期: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_________日内,乙方须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_____%,共计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

(2)第二期: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_________日内,乙方须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_____%,共计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

(3)第三期: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_________日内,乙方须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_____%,共计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

第十四条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交给乙方使用的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如甲方不能按时将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交给乙方使用,延迟期间甲方同意按本合同出让金总额的_________%(大写:百分之_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赔偿。延期超过两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及时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出让金并承担乙方由此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应付款项,逾期两个月内(含两个月),乙方愿意按合同出让金总额的_________%(大写:百分之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赔偿。逾期超过两个月仍未按合同规定缴齐应付的款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向乙方追索由此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乙方已支付的出让金,扣除违约损失后,予以退还。

第十六条乙方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三十日内,应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及申领《集体建设土地使用证》的手续;甲方应予以全力协助。

第十七条出让期间,政府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的,本合同自行终止;征地补偿(不含地上附着物补偿)属甲方,甲方对乙方所剩余的出让年限应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最迟在期满前一年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或集体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土地使用权外,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期权;并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双方签订续期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乙方未申请续期或虽申请未获批准的,甲方届时无偿收回该地块的使用权。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双方约定作如下处理:_________。乙方应于期满后三十日依照规定到当地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均不需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并及时书面告知对方。

第二十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调整。

第二十一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①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②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画押)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____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_________市_________县(市、区)签订。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送土地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贰份由_________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电话(手机):_________ 电话(手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土地使用条件

一、界桩定点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甲乙双方依图验明红线所标示座标的各拐点界桩。面积核定无误后,双方在用地红线图上签字盖章(画押)认定。界桩由用地者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报告甲方,请求重新埋设,埋设费用由乙方负责。

二、土地利用要求

乙方在用地红线图内兴建建筑物应符合城市或村镇规划要求。

三、设计、施工、竣工

3.1红线范围内的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要求,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人防、航道等问题,还须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并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机构)管理,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3.2地块的动工时限建设时限从取得《集体建设土地使用证》起计。

3.3地块的动工时限为180日,乙方必须在动工时限内开始建设。

3.4乙方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建设。

3.5如非乙方责任造成动工时限或建设时限的延误,乙方在时限满前120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延期。

四、建筑维修活动

4.1乙方在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及维修活动时,对周围环境及设施应承担的责任,包括:

(1)对所属建筑物品或废弃物(即泥土、碎石、建筑垃圾等)不得侵占或破坏红线图以外的土地及设施。

(2)未获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倾倒、堆放、储存任何材料或进行任何工程活动。

(3)必须确保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污水、污物、恶臭物或影响环境的排泄物均应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不得损害周围的环境。

(4)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对该地段内的所有城市市政设施或村镇公共设施均应妥善保护,避免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工程的一切费用。

4.2不得开辟、铲除或挖掘毗邻地段的土地。

4.3在兴建建筑或维修工程之前,必须摸清地段或相邻地段公有的明渠、水道(包括水龙喉管)、电缆、电线以及其他设施的位置,并向有关部门呈报处理上述设施的计划;在未获批准之前,不得动工。需要改道、重新铺设或装设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五、监督检查

在土地使用期间,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集体土地所有者有权对用地红线范围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用地者不得拒绝和阻挠。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合同正文和土地使用条件及附图。

二、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可作为签约文本,但监制、印制单位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三、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先到当地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询该土地使用权是否符合出让的条件。

✪ 集体建设用地建房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共同发展,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自愿有偿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出租土地用途、位置、状况、面积和出租期限:

1、租用房屋的用途:该房屋主要用于

2、租用房屋的位置和状况:该房屋位于地)。

3、租用房屋的面积:。

4、(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二、租金标准:每年每亩____元人民币。

三、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签订议协生效,以后每年5月30日以前一次性付清当年租金。若场地内有拆迁,拆迁费按政策计算,拆迁费由乙方支付。

四、土地保护及相关事项:

1、租用土地如属耕地,乙方不得建永久性建筑,但可建临时建筑。

2、租用土地如修临时建筑物必须报镇国土和规划部门批准,并办理《临时用地许可证》,并经国土和规划部门放线后方能修建。

3、在租期内,若遇项目征用土地,乙方应无条件搬迁,乙方经甲方同意可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按当时国家有关租用土地政策给予适当补偿。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1、甲方在收到乙方预付租金后

2、甲方保证出租土地无第三人提出权利要求;

3、甲方负责出租土地的农业税及附加和水费的解缴;

4、甲方负责协调生产、生活用电、用水,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5、甲方保证乙方在本地的治安环境优良,负责协调周围农民及当地有关单位联系,并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手续,在乙方合法生产、经营及履行协议的情况下,有得干预乙方的生产、经营。

(二)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收取场地租用费,无论经营状况如何,每年必须按本协议时间上缴,若乙方无故拖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所造成的后果和损失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2、甲方有责任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向乙方传达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义务:

1、按协议约定及时支付租金;

2、在承租期间,不得擅自改变原有土地使用性质;协议终止时应按协议还原土地使用性质;不得将该租用土地转租第三方或未经甲方同意与第三方合租;

3、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环保工作,并遵纪守法;

4、在租地期限内,若遇到国家规划建设需要,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其所占用土地的范围内地面附着物,按本地区当时有关租用土地的政策规定进行补偿,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涉。

(二)乙方的权利:

1、乙方享有对本租地内项目的经营管理、人事安排、财务管理的处置主权,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涉;

2、在本协议期内,乙方的一切债务、法律责任、经营风险均由乙方负责承担,与甲方无关。

3、乙方有权拒付协议以外的所有费用。

七、本协议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协议,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或国家政策调整外,双方不得自行解除协议。如乙方确因种种原因无力继续承租土地,可与甲方协商,终止本协议。

2、土地灭失或被依法征用。

3、协议有效期满。

八、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约定提供土地,乙方可以解除协议,甲方应退回乙方已交租金。

2、乙方不按时交纳租金,每日应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的违约金,超过三个月未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民币。

3、乙方未按协议约定方式使用土地,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万人民币。

4、乙方擅自转租或第三方合租该土地,本协议自然终止,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九、其它:

1、本协议期内房屋归甲方所有,乙方只有使用权,乙方无权抵押,如乙方转租或转让应经甲方同意方可实施。协议有效期内如遇国家建设征用,甲、乙双方均服从并按统一规定进行补偿,乙方投入的财产只归乙方所有,土地赔偿归甲方所有,同时本协议自然终止。

2、协议期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须提前半年书面上报甲方,并在期满前2个月重新签订协议,如乙方不再使用,甲、乙双方在期满前一个月内结清帐目,付清款项同时办理终止协议。

3、本协议签订地点:

4、本协议发生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仲裁机关仲裁。

5、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6、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查。

7、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 集体建设用地建房合同

GF-2008-260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局;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受让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省(自治区、1

直辖市)(县)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 ,宗地总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 为上界限,以 为下界限,高差为 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

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第六条

出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 项规定的土地条件:(一)场地平整达到;周围基础设施达到;(二)现状土地条件。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

年,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 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同意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第十一条

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二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按本条第 项规定执行:(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

(小写 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非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承诺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开发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

第十三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3)。其中: 主体建筑物性质;附属建筑物性质;建筑总面积平方米;建筑容积率不高于 不低于;建筑限高;建筑密度不高于 不低于;绿地率不高于 不低于;其他土地利用要求。第十四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配套按本条第 项规定执行:(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的 %,即不超过平方米, 建筑面积不超过平方米。受让人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住宅项目建设,根据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建设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住宅建设总套数不少于 套。其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数不少于

套,住宅建设套型要求为。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占宗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 %。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受让人同意建成后按本项下第 种方式履行: 1.移交给政府;2.由政府回购;3.按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4.;5.。第十五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项目,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一);(二);(三)。第十六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年 月 日之前开工,在 年 月 日之前竣工。

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 项规定办理:(一)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二)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 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二十条

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

第四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一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首次转让的,应当符合本条第 项规定的条件:(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已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第二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

第二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抵押双方应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第 项约定履行:(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二十七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八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第二十九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 ‰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

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

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出让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受让人一定补偿:(一)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二)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并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受让人。

第三十二条

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十三条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的违约金。

第三十四条

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可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

工业建设项目的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等任何一项指标超过本合同约定标

准的,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宗地出让价款 ‰的违约金,并自行拆除相应的绿化和建筑设施。

第三十七条

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 ‰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

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年期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

第八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四十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 项约定的方式解决:(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 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合同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代理人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 页,以中文书写为准。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 份,出让人、受让人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二○ 年 月 日

附件1 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 北 比例尺:1: 下界限高程 附件2 出让宗地竖向界限 上界限高程 高程起算基点 h= m 采用的高程系: 比例尺:1: 附件3 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使用说明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合同正文、附件1(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附件2(出让宗地竖向界限)和附件3(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

二、本合同中的出让人为有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三、出让人出让的土地必须是国有建设用地。本合同以宗地为单位进行填写。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四、本合同第四条中,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平面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出让宗地的平面界限按宗地的界址点坐标填写;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可以按照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起算基点填写,也可以按照各地高程系统为起算基点填写。高差是垂直方向从起算面到终止面的距离。如: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标高+60米(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上界限,以标高-10米(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下界限,高差为70米。

五、本合同第五条中,宗地用途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21010-2007)规定的土地二级类填写。依据规划用途可以划分为不同宗地的,应先行分割成不同的宗地,再按宗地出让。属于同一宗地中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用途的,应当写明各类具体土地用途的出让年期及各类具体用途土地占宗地的面积比例和空间范围。

六、本合同第六条中,土地条件按照双方实际约定选择和填写。属于待开发建设的用地,选择第一项;属于原划拨(承租)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选择第二项。

七、本合同第十条中,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支付方式按双方实际约定选择和填写。双方约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一次性付清的,选择第一款第一项;分期支付的,选择第一款第二项。

八、本合同第十二条中,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选择和填写。属于工业项目建设的,选择第一项;不属于工业项目建设的,选择第二项。

九、本合同第十三条中,受让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的, 应当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要求,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只填写最低限指标,即“不低于 ”。新出台的法律政策对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有规定的,签订出让合同时,应当按照最新政策规定填写。

十、本合同第十四条中,宗地建设配套情况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选择和填写。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的,选择第一项;宗地用于住宅项目建设的,选择第二项。选择第一项的,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占受让宗地面积的比例,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的有关规定填写,原则上不得超过7%;选择第二项的,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贯彻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号)的有关规定填写。新出台的法律政策对工业项目用地中企业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比例、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数及面积比例、商品住宅项目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等有规定的,签订出让合同时,应当按照最新政策规定填写。

十一、本合同第十六条中,受让宗地用于商品住宅项目建设的,出让宗地的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贯彻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号)的有关规定填写,原则上开发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国家新出台的法律

政策对出让宗地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有规定的,签订出让合同时,应当按照最新规定填写。

十二、本合同第十八条中,在土地出让期限内,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的规定执行。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政策对改变土地用途有规定的,签订出让合同时,应当按照最新规定填写。

十三、本合同第二十一条中,属于房屋开发的,选择第一项;属于土地综合开发的,选择第二项。

十四、本合同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七条中,受让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出让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出让土地的,应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的有关规定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违约金比例按1‰填写。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政策对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比例有规定的,签订出让合同时,应当按照最新规定填写。

十五、本合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编号。

十六、本合同由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 集体建设用地建房合同

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 将统一发

为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改革精神,认真贯彻《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 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和《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结合国家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合新形势,充分认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农民及农民集体重要的财产权利,直接关系到每个农户的切身利益,通过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农民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有效解决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为农民维护土地权益提供有效保障,从而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

(二)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是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产权基础。通过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使农民享有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是改革完善宅基地制度,实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等农村改革的基础和前提,也为下一步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提供了产权基础和法律依据。

(三)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是建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基本内容。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和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为避免增加群众负担,减少重复建设和资金浪费,在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一并纳入,有助于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制度,形成覆盖城乡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体系,进一步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和监管水平。

二、因地制宜,全面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各地要以登记发证为主线,因地制宜,采用符合实际的调查方法,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工作范围,建立健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发证,力争尽快完成房地一体的全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一)全面加快农村地籍调查,统筹推进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补充调查工作。各地要以服务和支撑登记发证工作为切入点,兼顾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改革完善宅基地制度等土地制度改革、不动产统一登记建设的实际需要,按照《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见附件)的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本地区的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并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工作范围。

各地要统筹考虑基础条件、工作需求和经济技术可行性,避免重复投入,因事、因地、因物,审慎科学地选择符合本地区实际的调查方法。可按照“百衲衣”的方式,同一地区内采用多种不同调查方法开展工作,以满足登记发证工作的基本需要。

(二)制定和完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相关政策。各地要认真研究分析当前工作存在的问题,全面总结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在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土资发〔2011〕178号及国家有关要求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政策,积极探索,勇于突破,尽快出台或完善有关政策或指导意见,为推进工作提供政策支撑。

各地在制定政策或指导意见时,应以化解矛盾、应发尽发为原则,要坚持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方可进行登记发证。在权属调查和纠纷处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在登记发证工作中注重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切实保护群众合法利益。

(三)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各地要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落实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应发尽发。要从工作现状出发,尽快制定或调整工作计划,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工作范围,按细化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明确完成时限。在完成农村地籍调查和农房调查的基础上,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尽量选择房地合一的地区开展房地一体的登记发证试点,为全面铺开工作积累经验。

计划在2014年底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省(区、市),应根据实际情况尽快调整工作计划,增加农房调查等工作任务,并制定补充调查方案;做出新的调整,增加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今年可以先按原计划继续推进,今后再逐步开展补充调查,或结合日常变更登记逐步补充完善房屋及附属设施信息。各省(区、市)应按照工作计划,积极推进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本级财政给予必要的支持。

(四)进一步加强登记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已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省份,要进一步规范已有登记成果,提高成果质量。各地要继续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信息化数据库建设,逐步建立数据库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实时更新,在满足现有工作需求基础上,统筹考虑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信息化建设的衔接,实现登记发证成果的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化应用。

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顺利进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继续负责本地区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4〕31号)要求,相应增加或调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靠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市(县)党委、政府强有力的组织、协调和保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牵头负责,与同级财政、住建、农业、林业部门密切合作,确保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推进。严格执行已有工作机制和制度,认真落实月报季报等有关制度。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2014年8月31日前将相关工作计划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二)切实保障经费落实。相关地方政府要按照2013年、2014年中发1号文件要求将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工作开展。

(三)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各地应结合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要求,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加强宣传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法律政策,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四)加强督促指导及验收。全国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继续实行“一省一策”、“分片包干”、“定期上报”等工作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对工作进度缓慢、工作质量不高的地区,进行重点督导。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本省(区、市)基本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尚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地区,进一步加强督促和指导,集中研究解决难题,限时完成工作目标,同时组织好验收总结,切实保证工作成果质量。

2014年8月1日

摘自《法律图书馆》

✪ 集体建设用地建房合同

始兴县国土资源局:

我叫________________,是太平镇河北村委会冯屋组农民。全家________________住房紧张,由于下列几个原因,我申请新建住房。

一、 我家现住的房屋,是简陋的木制瓦房,至今已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修修补补既难解决漏雨漏风问题,也影响房屋外观(也响应中央政府号召的新农村建设政策)。为了消除木制泥砖房改变居住环境,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 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我们农民工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我们通过二十多年的辛勤劳动,不断积攒,已基本上攒够了建新房(建成砖混水泥房)的费用。只要上级一批准,我就能马上动工。

三、我建房的方案是:在生产队分给我的闲置荒地(东面与本队社员__________相邻,南面规划__________相邻,西面本队__________北面规划街道,长15m,宽8m建房,用地面积120平方米,符合整体的规划要求,希望贵局派专人实地考查情况。

特此申请,恳请审核批准。

附:1、村委生产小组证明 2、建房用地示意图

此致敬礼!

申 请 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 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