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配置专员工作计划(必备15篇)_金融资产配置专员工作计划
发表时间:2024-06-28金融资产配置专员工作计划(必备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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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债权转让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签署。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作为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依法享有本协议附件一《贷款债权明细表》项下的金融债权资产及其附属权益(统称贷款债权,见第1.3款定义);
2.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部门的规定,采取招标/竞价/协议转让方式转让贷款债权;
3.甲方已向乙方充分披露了贷款债权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和/或风险,并在确定买价时,充分考虑了上述因素,乙方确认其已于本协议签订前对该贷款债权作了必要的调查,自主决定参加该贷款债权的招标/竞价/协议转让活动,并自愿承担因该等瑕疵和/或风险而造成一切后果,乙方承诺不因该等瑕疵和/或风险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4.乙方凭借其承诺的价格等交易条件,被甲方确认为本次贷款债权转让的受让人;为进一步明确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债权转让相关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
本协议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定义所指的特定涵义,协议正文另有规定的除外:
1.1主债权:指甲方对本协议附件一《贷款债权明细表》所列示的主债务人享有的贷款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等。
1.2担保权利:指与主债权相关的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押权等附属权利。
1.3贷款债权:指作为本协议标的的主债权、担保权利以及由主债权、担保权利派生或转化的其他权益的统称。其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1.3.1甲方依据其或其前手权利人(包括但不限于发放贷款债权的银行,下同)在基准日前和《贷款债权明细表》项下债务人、担保人签署的和解协议、债务重组协议、以物(股权)抵债协议等而对相应的债务人、担保人享有的请求权;
1.3.2相关债权已于基准日前经法院/仲裁机构生效判决或调解、裁定以物(股权)抵债的,甲方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对抵债物(股权)享有的权利;
1.3.3甲方或其前手权利人已于基准日前转让部分债权的,根据相关的债权转让协议等享有的转让价款请求权等;
贷款债权表现为上段所列(1)—(3)项形式的,贷款债权金额仍按和解、重组、抵债或转让前的主债权金额计算和确认。
1.4买价:指乙方受让贷款债权所应支付的价款。
1.5资产文件:指甲方在基准日实际持有的、且将于交割日移交给乙方的,与主张和行使贷款债权有关的法律文件,限于贷款合同、借据、担保合同、抵(质)押担保权利凭证、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和解协议、债务重组协议、以物(股权)抵债协议、抵债资产权属证书或证明、破产债权申报书、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甲方与前手权利人的分户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等(详见本协议附件二《资产文件清单》)。
1.6基准日:指甲方确定且为乙方认可的计算贷款债权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余额的截止日,即年月日。
1.7报价日:指乙方提交投标文件/竞价书的日期。
1.8交割日:指贷款债权转移之日,但任何情况下,甲方于交割日向乙方转移贷款债权均需以本协议第7.2条约定的交割条件成就为前提。
1.9过渡期:指自基准日起至交割日止的期间。
1.10处置费用:指甲方在过渡期内管理、维护、处置贷款债权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评估费、财产管理费、应交税费及其他任何必要且合理的费用。
1.11法定期间: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期间,包括但不限于上诉期、申诉期、申请执行期间、保证期间、破产债权申报期间。
第二条瑕疵披露及风险揭示
2.1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贷款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乙方实际接收的主债权金额与本协议第三条表述的金额以及本协议附件一中所列债权金额不一致。
2.2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甲方转让给乙方的贷款债权,存在或可能存在下列瑕疵或风险,以至于乙方受让贷款债权的预期利益无法实现。该等瑕疵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2.2.1贷款债权项下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注销、被撤销、解散、关停、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2.2.2贷款债权可能因已超过诉讼时效、申请强制执行期限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而无法通过司法渠道主张权利;
2.2.3贷款债权项下主从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等情形;
2.2.4资产文件可能存在缺失(不限于原件)、内容冲突、不真实等相关情形;
2.2.5担保合同可能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2.2.6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2.2.7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付等情形。
2.2.8贷款债权事实上可能已经全部灭失或部分灭失。
2.3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对该贷款债权在交割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乙方可能无法享有。
2.4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贷款债权后,无法享有甲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2.5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本协议项下贷款债权存在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以及清收的困难性,且因甲方并非贷款债权的原始权利人,甲方无法对其承继的、由任何第三方制作的资产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供保证。
因上述瑕疵或风险涉及法律上的分析、结论不具有唯一性,甲方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乙方自行作出判断,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6乙方已被告知仔细审阅本协议的条款,并在确认完整、全面地理解全部协议条款内容后签署本协议。本协议一经乙方签署,即证明乙方已完整、全面地理解本协议全部条款,并充分认知履行本协议、受让贷款债权可能遭受的一切风险,乙方自愿独立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
乙方在此进一步确认,其已充分了解并认识上述风险,并经独立慎重判断后作出签署本协议的决定,同意按照现状受让本协议项下贷款债权。
第三条贷款债权金额
3.1截至基准日,主债权的账面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利息为人民币(大写)(¥元),本息合计为人民币(大写)(¥元)。贷款债权项下借款人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情况详见本协议附件一。
3.2过渡期内由主债权产生的利息,在交割日一并移交给乙方。
第四条贷款债权转让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向乙方转让贷款债权;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受让贷款债权。
第五条买价、相关费用及支付方式
5.1乙方向甲方购买贷款债权的对价为人民币(大写)(¥元)。
5.2履约保证金
5.2.1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相当于买价%的款项,作为乙方履行本协议的履约保证金。
5.2.2甲方确认其已收到乙方交纳的投标/竞价保证金人民币元。该投标/竞价保证金(不计利息),在本协议签订日等额冲抵乙方应支付的履约保证金金额。
买价及其他款项的支付
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买价。
5.3付款账号
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应支付的全部款项均应汇至甲方下列账户。
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第六条风险转移
乙方应独立承担该等贷款债权于基准日后发生的任何损失、损害、风险或责任。
第七条贷款债权交割
7.1交割日的确定
7.1.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第7.2条约定的交割条件全部成就后的第10个工作日为交割日,但若在交割日前,甲方未能足额收到乙方按照第八条约定的过渡期服务费的,则交割日自动顺延至甲方足额收到过渡期服务费之日。甲方依据本条另行指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指定或约定。
7.1.2甲方有权在第7.2条规定的交割条件成就后,单方指定一个早于第7.1(1)条约定日期的交割日,但应当至少提前5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
7.1.3经双方协商一致,交割日可推迟至双方一致同意的其他较晚日期。
7.2交割条件
7.2.1甲方已经足额收到乙方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全部买价、第10.3条约定的违约金、处置费用、过渡期服务费等全部款项。
7.2.2甲、乙双方已经在所有重要方面履行并遵守其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交割前的全部承诺或约定。
7.2.3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项下所作的声明和保证在交割日在所有重要方面是真实准确的,如同该等声明和保证系于交割日作出的一样。
7.3交割前的准备
7.3.1交割日前的3个工作日,甲方应向乙方提交一份《回收及费用结算明细表》,列明基准日后对本次交割的贷款债权进行处置实现的现金及非现金回收、发生的处置费用、应收取的过渡期服务费并附相关的证明材料。
7.3.2乙方应在交割日前,向甲方支付第八条约定的全部过渡期服务费。若在过渡期内,甲方对贷款债权进行处置实现了现金及非现金回收的,则甲方应于交割日在收到全额过渡期服务费后将回收的现金及非现金扣除已发生的处置费用后的款项移交给乙方。
7.4贷款债权的交割及资产文件的移交
7.4.1双方确认,在交割日,贷款债权按照交割时点的现状一次性地从甲方转移至乙方。即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基准日至交割日间贷款债权发生的任何变化。
7.4.2交割日,甲方应在其住所或其另行指定的其他地点将《资产文件清单》中所列的、与本次转移的贷款债权有关的全部文件、资料以及相应的服务协议(《服务协议清单》见本协议附件三)交付乙方。
7.4.3乙方在确认收到移交的资产文件后,应向甲方出具资产文件收据,确认其已收到相应的资产文件及服务协议。该收据一经签署并交付,即无条件地证明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文件)交付义务已履行完毕。尽管有上述约定,乙方延迟签发或不予签发资产文件收据不能成为甲方未履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文件)交付义务的抗辩事由。
7.4.4交割后,乙方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贷款债权涉及的债务人、担保人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并自行承担贷款债权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任何费用、责任、风险和损失。
7.5交割后的合作
7.5.1贷款债权交割后,由甲方出具贷款债权转让通知书,由乙方送达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方;甲、乙双方亦可在当地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贷款债权转让公告。
乙方进一步确认,甲方的通知义务只限于进行上述适当的通知行为,无论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方对贷款债权转让的通知是否签收和确认,不影响甲、乙双方之间就贷款债权进行转让的效力。
7.5.2贷款债权项下涉及的抵债资产,如为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或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自交割日起,甲方就该等抵债资产依法享有的权益转移至乙方,应乙方之合理要求,甲方可在交割日后提供必要的文件,以协助乙方实现对该等抵债资产的占有或控制,并配合其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属动产且为甲方实际占有或控制,甲方应于交割日后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书面通知乙方领取该等资产的时间和地点,并按照该书面通知的规定向乙方交付该等抵债动产,乙方逾期受领的,需自行承担相应动产在规定期限后毁损、灭失的风险。应乙方之合理要求,甲方可在交割日后提供必要的文件,以配合乙方办理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动产的权属变更手续。
虽有上述约定,乙方在此进一步确认,鉴于甲方受让或承继的抵债资产存在或可能存在权属证书缺失、第三人享有优先权、不为甲方实际控制、欠缴土地出让金或其他税费及抵债资产性能低下、质量残次等情形,乙方特此承诺,任何情况下,其将独立承担对该等抵债资产实施占有、控制、处分或办理过户登记时可能出现的风险和责任,放弃就抵债资产提出任何异议或瑕疵的权利(无论基于何种理由),并自主负担抵债资产项下存在或可能存在的任何应付未付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时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等)。
7.5.3交割日后,甲方将根据相关规定,出具必要的债权转移证明文件,配合和协助乙方办理已转让的贷款债权所涉及的诉讼(含执行)主体变更手续。
7.5.4如贷款债权证明文件中缺失部分对于乙方主张和行使贷款债权具有重大影响的借款合同、借据、债务重组协议、催收证明、物权担保登记凭证或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原件,甲方在交割日后应尽最大努力协助乙方降低因该等件原件缺失为由拒绝付款或进行交割,甲方不承担提供上述贷款债权证明文件原件的责任。
7.5.5除本条另有约定外,甲方在任何时间均无须为履行本条所述协助义务承担任何费用。
7.6服务协议权利义务的转移
7.6.1对于本协议附件三所列明的甲方或其前手在基准日前与相关中介机构签署的服务协议,乙方同意,一经交割,其将承继甲方自基准日起在该等服务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接受该等服务协议条款的约束。
7.6.2乙方承诺,如果相关中介机构不同意甲方将其在相应服务协议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而终止服务协议并导致甲方发生费用、损失的,则乙方应补偿甲方因此而发生的费用、损失,并保证不聘用该中介机构代理与贷款债权有关的任何事宜。
第八条过渡期贷款债权的管理
8.1双方确认,在过渡期内,甲方拥有对贷款债权的自主管理、处置权,但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不良贷款处置的规定管理、处置贷款债权。
8.2自本协议生效日至交割日期间,乙方有权就管理和处置贷款债权向甲方提出书面处置预案,甲方有权依据其自身判断决定是否执行该等预案,一旦甲方执行该预案,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尽管有本条规定,乙方确认,除非其在提交处置预案的同时另行提供甲方认可的担保,甲方不承担执行该处置预案的义务,且无论甲方是否接受该等预案,均不得作为乙方拒绝履行本协议项下付款义务的抗辩理由。
8.3自本协议生效日至交割日期间,对于下列与贷款债权有关的重大事件,甲方应在收到相关书面通知(不含公告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转告乙方:
8.3.1债务人、担保人被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或被撤销、关闭;
8.3.2债务人、担保人的主要资产(含抵押物、质押物)被第三方申请诉讼;
8.3.3债务人、担保人分立、合并、被出售、被收购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改制;
8.3.4相关法院或仲裁机构就甲方对债务人、担保人提起的诉讼、仲裁案件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裁决。
8.4本协议生效日至交割日,甲方可自主决定贷款债权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但涉及以下两种情形的,甲方应事先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书面回复(无充分、合理的理由,乙方不得拒绝同意;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8.4.1涉及单笔费用超过人民币元的资产维护和管理行为;
8.4.2需要放弃贷款债权项下部分权利的资产维护和管理行为。
虽有上述规定,乙方确认,若甲方认为需要立即通过起诉、上诉或申请执行等司法途径维护其对贷款债权项下债务人、担保人的合法权利的,甲方有权在书面告知乙方拟采取的权利维护方式及理由后,立即采取行动,相应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8.5甲方有权就过渡期间对贷款债权提供的服务向乙方收取服务费(过渡期服务费)。过渡期服务费为(1)每月按买价的%计算的月费(不足一月按一个月计算),加上(2)过渡期内就贷款债权获得的净现金回收的%收取的激励费。过渡期服务费应根据本协议第7.3条支付。
8.6过渡期内,甲方应对贷款债权所涉的诉讼时效和/或法定期间进行维护,但代位权、撤销权、申诉权和复议权的行使除外。贷款债权在基准日之前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或法定期间的,不属于甲方维护的范围。
第九条声明与保证
9.1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9.1.1签约和履约资格保证:甲方保证具有签署本协议的主体资格,并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相应授权。
9.1.2诚信管理的保证:自本协议生效日至交割日期间,甲方将严格遵循国家及内部相关规定管理与处置贷款债权,除本协议第八条约定情形外,甲方不采取任何可能妨碍或限制乙方受让贷款债权后权利行使的单方行动。
9.2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9.2.1签约和履约资格保证:乙方保证具有签署本协议的主体资格,有权受让贷款债权,并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相应授权或批准。乙方承诺不属于《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74号)所明示的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的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的主体,亦不属于前述主体控制的企业或其他实体,并进一步保证不向前述主体或其控制的实体转让贷款债权。
9.2.2非欺骗保证:乙方保证其为签署、履行本协议而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信息,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和适用/使用期内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故意隐瞒和欺骗的情况。
9.2.3审慎调查和独立判断保证:乙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经认真审阅了资产文件,对贷款债权的现状进行了审慎的调查,完全知悉并自愿接受贷款债权的所有风险、瑕疵。乙方进一步确认并保证,基于贷款债权的特殊性及现状出售的性质,甲方未就本协议项下贷款债权的诉讼时效、担保效力、可回收性或乙方受让贷款债权后的预期收益等向乙方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和保证,乙方是在独立判断贷款债权法律上的有效性和商业价值后自主作出报价,并独自承担因其判断失误而可能遭受的一切风险。
9.2.4乙方特别承诺:
(1)鉴于甲方在受让贷款债权时,已承诺不向贷款债权的前手权利人追究任何法律责任,为此,乙方同意并保证,如果贷款债权项下存在该等能够追究甲方的前手权利人及甲方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乙方承诺自交割日起自动全部放弃该等权利,乙方及其后手不以任何方式向前手权利人及甲方主张本条项下已放弃的全部权利,或要求前手权利人或甲方承担与此有关的任何法律责任。
(2)乙方确认,本协议一经签署,乙方即放弃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其他任何理由主张变更、撤销、解除本协议或减损本协议效力的其他任何权利。主张救济或要求甲方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9.2.5依法行使权利保证:乙方保证在贷款债权交割后,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主张和行使贷款债权项下的任何权利。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或者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即为违约,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向对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预期损失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而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和差旅费等。
10.2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协议第9.1条项下的声明和保证义务,致使乙方在交割日后不能主张、行使贷款债权,甲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不高于按照下列方法计算的最高赔偿额:
甲方的最高赔偿额=(出现违约情形的该笔主债权在基准日时的账面本金余额/基准日贷款债权账面本金总额)×买价×20%。
10.3乙方的违约责任
10.3.1乙方违反付款义务,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相应款项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迟延30日未向甲方支付相应款项,则甲方并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扣收本协议第5.2条项下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10.3.2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声明、保证或其它义务,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扣收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保密
11.1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其对本协议签署和履行过程中得到的对方的有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因履行本协议需要或非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防止其任何关联公司、雇员、代理人或者任何其他人员非法使用或披露任何保密信息资料。
11.2保密义务因以下情形而免除:
11.2.1保密信息非因保密义务人违约而公开;
11.2.2在诉讼、仲裁或者配合政府行政执法等活动中依法知悉或者披露的;
11.2.3应主管、监管的部门要求披露或报告的。
11.3任何一方违反本条约定的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中,甲方因对方违反保密义务可获得的赔偿金额以本协议第三条所列贷款债权本金余额为限。
第十二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2.1本协议生效后,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协议。如需变更本协议条款或就未尽事项签署补充协议,应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
12.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
12.2.1本协议第十条约定的解除情形发生;或
12.2.2发生不可抗力事由,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超过60天期限后仍无法履行其主要义务时;或
12.2.3交割日前,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或
12.2.4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12.3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有权向另一方发出书面终止通知,本协议自书面终止通知到达对方时终止,协议终止的,乙方仍应向甲方支付基准日至终止日实际发生的全部处置费用。
12.4凡在本协议终止前由于一方违约致使另一方遭受的损失,另一方仍有权提出索赔,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14.1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系指:地震、风暴、水灾或其他自然灾害、瘟疫、战争、暴乱、敌对行动、公共骚乱、公共敌人的行为、政府或公共机关禁止、国家法律法规变更、政策调整、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或指令调整等任何一方无法预见、无法控制和无法避免的情况。
14.2若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其任何的契约性义务,该等义务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存在时暂停,而义务的履行期应自动按暂停期顺延。
14.3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的15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向对方提供发生不可抗力和其持续期的适当证明,并应尽其最大努力终止不可抗力事件或减少其影响。
14.4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各方应立即磋商以寻求一个公平的解决方法,并应尽所有合理努力以减轻不可抗力的影响。
第十五条联络方法
15.1甲方的联络方法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15.2乙方的联络方法
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第十六条附则
16.1本协议签署前形成的任何文件如与本协议相冲突,以本协议为准。
16.2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6.3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16.4本协议一式五份,甲方持三份,乙方持二份。
附件一《贷款债权明细表》
附件二《资产文件清单》
签署时间:年月日
甲方(签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签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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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部是负责公司信息网络建设与维护、信息收集处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受营销副总经理的领导。市场部信息管理员与各区域市场开发助理之间是一种直接领导关系,即在信息网络建设、维护、信息处理、考核方面对市场开发助理直接进行指导和指挥,并承担信息网络工作的领导责任。
1、 公司内部结构、人员、及产品认知
公司人员都有谁?职责分别是什么,出现各方面的问题找谁协调,现在产品现状,公司运作机制、推销计划(什么时间开始、从哪个产品开始)等,以方便制定相应的销售计划。
2、 公司现状及发展规划
公司的现在发展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
3、 市场分析,竞争对手的产品、广告、策略分析
对本地市场行情进行调研,包括商家是否了解微信营销、有无意向使用相关产品,对待相关产品的态度、及心理价位预期。市场现存几家竞争产品,他们的产品特点,与我们产品的区别、他们使用什么样的广告媒体。使用的营销策略分析。
4、 建立和完善内部沟通协调渠道
5、 建立完善营销信息收集、数据分析、客户反馈
建立内部报告系统(网络)、营销情报系统、营销调研系统、营销决策支持系统。及时了解客户共性问题,竞争对手的运营轨迹等以便及时解决、完善产品
6、 制定产品策略
产品定价、定位、营销策略(会议销售或其他)、销售对象定位、竞品差异化策略定制、产品包装。
7、 产品上市运作规划
广告宣传的制定和投放、效果评估、各种渠道的接触和运作(包含发放渠道、招商渠道、代理渠道、分销渠道、合作渠道等)
8、 促销活动的策划及组织
活动方案的制定、报请审核、运作。活动物料的准备、活动现在的洽谈、考察。活动参与人员的沟通、活动预演和活动效果评估报告。活动费用的申报。
9、 人员培训材料准备及相关准备工作
向销售部门人员进行产品培训,培训资料的收集准备。
10、 实施品牌战略建设和规划
11、 制定公司长、中、短期营销产品计划
12、 制定研究业务激励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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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专员工作计划 品牌专员是公司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负责品牌推广、宣传、营销等方面的工作,以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促进公司业务的持续发展。对于品牌专员而言,制订一份详细具体的工作计划是必不可少的,下面将就品牌专员工作计划进行详细地阐述。 一、市场研究和品牌策略制定 在开始品牌推广和宣传前,市场研究和品牌策略制定是必不可少的步骤。这一步将决定公司品牌发展方向,并且大大提高活动的效果。品牌专员要进行市场分析,从市场的角度出发制定品牌策略,同时还需考虑公司的资源能力,成本控制等因素,以实现预期目标。 二、品牌推广和宣传 品牌推广和宣传是品牌专员的核心工作。推广和宣传可以通过各种渠道来实现,需要根据公司的业务情况和目标群体选择合适的渠道,如网络营销、线下推广等。同时需要制定详细的推广计划,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目标定制合适的传媒计划和宣传策略,比如做好媒体关系、付费推广、公益推广等。 三、品牌形象建设 品牌形象建设是品牌推广的前提,如果品牌形象不好,那么品牌推广就不会有太大的效果。品牌形象建设需要关注到品牌的视觉、口感、气味、声音等方面,确保品牌在用户心中有好的印象和认知。品牌专员还需要在社交媒体等平台上进行定期的品牌形象传播,建立品牌信任感和受众的认同感。 四、品牌管理和监控 品牌专员需要对品牌日常管理和监控进行细致的管理,确保品牌形象和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品牌管理包含品牌标识管理和品牌形象管理,要定期更新和管理品牌标识和形象。品牌监控包括市场监测和危机管理。市场监测可以帮助品牌专员根据市场反应及时调整品牌策略,防止市场冷却。危机管理则是必要的应急措施,确保品牌在危机情况下能够及时的做出应对措施,妥善处理危机。 五、与其他团队合作 品牌专员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工作岗位,他需要与其他团队合作,协调品牌策略与实现之间的关系。如与销售团队合作,推广我们的产品;与社交媒体管理者合作,建立品牌信任和认同感;与公关团队合作,推广品牌形象或危机处理等。这些合作和协调需要品牌专员具备较好的沟通、协作和领导能力。 综上所述,品牌专员的工作计划包括市场研究、品牌策略制定、品牌推广和宣传、品牌形象建设、品牌管理和监控、与其他团队合作等核心内容。只有制订出一份详细具体的品牌计划才能顺利达成目标,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促进公司业务的持续发展。⏣ 金融资产配置专员工作计划 ⏣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活动,依法处理国有银行不良贷款,促进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
第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第七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须经财政部同意,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第八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总裁1人、副总裁若干人。总裁、副总裁由国务院任命。总裁对外代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行使职权,负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任职资格。
第九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的组成、职责和工作程序,依照《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执行。
第十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其收购的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范围内,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时,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活动:
(一)追偿债务;
(二)对所收购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
(三)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
(四)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
(五)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
(六)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
(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第十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范围和额度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超出确定的范围或者额度收购的,须经国务院专项审批。
第十二条 在国务院确定的额度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账面价值收购有关贷款本金和相对应的计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对未计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实行无偿划转。
第十三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后,即取得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各项权利。原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担保人及有关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四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 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给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部分再贷款;
(二)发行金融债券。
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给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再贷款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行固定利率,年利率为2.25%。
第十五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审批。
第十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将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取得的'债权转为对借款企业的股权。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股权,不受本公司净资产额或者注册资本的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 实施债权转股权,应当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有关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
第十八条 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推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被推荐的企业进行独立评审,制定企业债权转股权的方案并与企业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转股权的方案和协议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应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转换经营机制,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企业管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帮助企业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
第二十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转股权后,作为企业的股东,可以派员参加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第二十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企业股权,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境内外投资者转让,也可以由债权转股权企业依法回购。
第二十二条 企业实施债权转股权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企业产权变更等有关登记。
第二十三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
第二十四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
财政部根据不良贷款质量的情况,确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贷款的经营目标,并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不良贷款的特点,制定经营方针和有关措施,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内部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
第二十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应当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运作。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资产,主要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因债务人破产等原因得不到清偿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处理。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第二十七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会计、资产评估和法律服务等资格的中介机构协助开展业务。
第二十八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交在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和承接、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业务活动中的税收。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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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债权转让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签署。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作为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依法享有本协议附件一贷款债权明细表项下的金融债权资产及其附属权益(统称贷款债权,见第1.3款定义);
2.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部门的规定,采取招标/竞价/协议转让方式转让贷款债权;
3.甲方已向乙方充分披露了贷款债权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和/或风险,并在确定买价时,充分考虑了上述因素,乙方确认其已于本协议签订前对该贷款债权作了必要的调查,自主决定参加该贷款债权的招标/竞价/协议转让活动,并自愿承担因该等瑕疵和/或风险而造成一切后果,乙方承诺不因该等瑕疵和/或风险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4.乙方凭借其承诺的价格等交易条件,被甲方确认为本次贷款债权转让的受让人;为进一步明确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债权转让相关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本协议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定义所指的特定涵义,协议正文另有规定的除外,
1.1主债权,指甲方对本协议附件一贷款债权明细表所列示的主债务人享有的贷款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等。
1.2担保权利,指与主债权相关的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押权等附属权利。
1.3贷款债权,指作为本协议标的的主债权、担保权利以及由主债权、担保权利派生或转化的其他权益的统称。其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1.3.1甲方依据其或其前手权利人(包括但不限于发放贷款债权的银行,下同)在基准日前和贷款债权明细表项下债务人、担保人签署的和解协议、债务重组协议、以物(股权)抵债协议等而对相应的债务人、担保人享有的请求权;
1.3.2相关债权已于基准日前经法院/仲裁机构生效判决或调解、裁定以物(股权)抵债的,甲方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对抵债物(股权)享有的权利;
1.3.3甲方或其前手权利人已于基准日前转让部分债权的,根据相关的债权转让协议等享有的转让价款请求权等;
贷款债权表现为上段所列(1)—(3)项形式的,贷款债权金额仍按和解、重组、抵债或转让前的主债权金额计算和确认。
1.4买价,指乙方受让贷款债权所应支付的价款。
1.5资产文件,指甲方在基准日实际持有的、且将于交割日移交给乙方的,与主张和行使贷款债权有关的法律文件,限于贷款合同、借据、担保合同、抵(质)押担保权利凭证、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和解协议、债务重组协议、以物(股权)抵债协议、抵债资产权属证书或证明、破产债权申报书、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甲方与前手权利人的分户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等(详见本协议附件二资产文件清单)。
1.6基准日,指甲方确定且为乙方认可的计算贷款债权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余额的截止日,即年月日。
1.7报价日,指乙方提交投标文件/竞价书的日期。
1.8交割日,指贷款债权转移之日,但任何情况下,甲方于交割日向乙方转移贷款债权均需以本协议第7.2条约定的交割条件成就为前提。
1.9过渡期,指自基准日起至交割日止的期间。
1.10处置费用,指甲方在过渡期内管理、维护、处置贷款债权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评估费、财产管理费、应交税费及其他任何必要且合理的费用。
1.11法定期间,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期间,包括但不限于上诉期、申诉期、申请执行期间、保证期间、破产债权申报期间。
第二条瑕疵披露及风险揭示2.1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贷款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乙方实际接收的主债权金额与本协议第三条表述的金额以及本协议附件一中所列债权金额不一致。
2.2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甲方转让给乙方的贷款债权,存在或可能存在下列瑕疵或风险,以至于乙方受让贷款债权的预期利益无法实现。该等瑕疵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2.2.1贷款债权项下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注销、被撤销、解散、关停、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2.2.2贷款债权可能因已超过诉讼时效、申请强制执行期限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而无法通过司法渠道主张权利;
2.2.3贷款债权项下主从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等情形;
2.2.4资产文件可能存在缺失(不限于原件)、内容冲突、不真实等相关情形;
2.2.5担保合同可能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2.2.6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2.2.7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付等情形。
2.2.8贷款债权事实上可能已经全部灭失或部分灭失。
2.3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对该贷款债权在交割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乙方可能无法享有。
2.4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贷款债权后,无法享有甲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2.5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本协议项下贷款债权存在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以及清收的困难性,且因甲方并非贷款债权的原始权利人,甲方无法对其承继的、由任何第三方制作的资产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供保证。
因上述瑕疵或风险涉及法律上的分析、结论不具有唯一性,甲方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乙方自行作出判断,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6乙方已被告知仔细审阅本协议的条款,并在确认完整、全面地理解全部协议条款内容后签署本协议。本协议一经乙方签署,即证明乙方已完整、全面地理解本协议全部条款,并充分认知履行本协议、受让贷款债权可能遭受的一切风险,乙方自愿独立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
乙方在此进一步确认,其已充分了解并认识上述风险,并经独立慎重判断后作出签署本协议的决定,同意按照现状受让本协议项下贷款债权。
第三条贷款债权金额3.1截至基准日,主债权的账面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利息为人民币(大写)(¥元),本息合计为人民币(大写)(¥元)。贷款债权项下借款人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情况详见本协议附件一。
3.2过渡期内由主债权产生的利息,在交割日一并移交给乙方。
第四条贷款债权转让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向乙方转让贷款债权;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受让贷款债权。
第五条买价、相关费用及支付方式5.1乙方向甲方购买贷款债权的对价为人民币(大写)(¥元)。
5.2履约保证金
5.2.1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相当于买价%的款项,作为乙方履行本协议的履约保证金。
5.2.2甲方确认其已收到乙方交纳的投标/竞价保证金人民币元。该投标/竞价保证金(不计利息),在本协议签订日等额冲抵乙方应支付的履约保证金金额。
买价及其他款项的支付
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买价。
5.3付款账号
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应支付的全部款项均应汇至甲方下列账户。
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第六条风险转移乙方应独立承担该等贷款债权于基准日后发生的任何损失、损害、风险或责任。
第七条贷款债权交割7.1交割日的确定
7.1.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第7.2条约定的交割条件全部成就后的第10个工作日为交割日,但若在交割日前,甲方未能足额收到乙方按照第八条约定的过渡期服务费的,则交割日自动顺延至甲方足额收到过渡期服务费之日。甲方依据本条另行指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指定或约定。
7.1.2甲方有权在第7.2条规定的交割条件成就后,单方指定一个早于第7.1(1)条约定日期的交割日,但应当至少提前5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
7.1.3经双方协商一致,交割日可推迟至双方一致同意的其他较晚日期。
7.2交割条件
7.2.1甲方已经足额收到乙方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全部买价、第10.3条约定的违约金、处置费用、过渡期服务费等全部款项。
7.2.2甲、乙双方已经在所有重要方面履行并遵守其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交割前的全部承诺或约定。
7.2.3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项下所作的声明和保证在交割日在所有重要方面是真实准确的,如同该等声明和保证系于交割日作出的一样。
7.3交割前的准备
7.3.1交割日前的3个工作日,甲方应向乙方提交一份回收及费用结算明细表,列明基准日后对本次交割的贷款债权进行处置实现的现金及非现金回收、发生的处置费用、应收取的过渡期服务费并附相关的证明材料。
7.3.2乙方应在交割日前,向甲方支付第八条约定的全部过渡期服务费。若在过渡期内,甲方对贷款债权进行处置实现了现金及非现金回收的,则甲方应于交割日在收到全额过渡期服务费后将回收的现金及非现金扣除已发生的处置费用后的款项移交给乙方。
7.4贷款债权的交割及资产文件的移交
7.4.1双方确认,在交割日,贷款债权按照交割时点的现状一次性地从甲方转移至乙方。即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基准日至交割日间贷款债权发生的任何变化。
7.4.2交割日,甲方应在其住所或其另行指定的其他地点将资产文件清单中所列的、与本次转移的贷款债权有关的全部文件、资料以及相应的服务协议(服务协议清单见本协议附件三)交付乙方。
7.4.3乙方在确认收到移交的资产文件后,应向甲方出具资产文件收据,确认其已收到相应的资产文件及服务协议。该收据一经签署并交付,即无条件地证明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文件)交付义务已履行完毕。尽管有上述约定,乙方延迟签发或不予签发资产文件收据不能成为甲方未履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文件)交付义务的抗辩事由。
7.4.4交割后,乙方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贷款债权涉及的债务人、担保人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并自行承担贷款债权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任何费用、责任、风险和损失。
7.5交割后的合作
7.5.1贷款债权交割后,由甲方出具贷款债权转让通知书,由乙方送达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方;甲、乙双方亦可在当地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贷款债权转让公告。
乙方进一步确认,甲方的通知义务只限于进行上述适当的通知行为,无论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方对贷款债权转让的通知是否签收和确认,不影响甲、乙双方之间就贷款债权进行转让的效力。
7.5.2贷款债权项下涉及的抵债资产,如为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或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自交割日起,甲方就该等抵债资产依法享有的权益转移至乙方,应乙方之合理要求,甲方可在交割日后提供必要的文件,以协助乙方实现对该等抵债资产的占有或控制,并配合其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属动产且为甲方实际占有或控制,甲方应于交割日后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书面通知乙方领取该等资产的时间和地点,并按照该书面通知的规定向乙方交付该等抵债动产,乙方逾期受领的,需自行承担相应动产在规定期限后毁损、灭失的风险。应乙方之合理要求,甲方可在交割日后提供必要的文件,以配合乙方办理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动产的权属变更手续。
虽有上述约定,乙方在此进一步确认,鉴于甲方受让或承继的抵债资产存在或可能存在权属证书缺失、第三人享有优先权、不为甲方实际控制、欠缴土地出让金或其他税费及抵债资产性能低下、质量残次等情形,乙方特此承诺,任何情况下,其将独立承担对该等抵债资产实施占有、控制、处分或办理过户登记时可能出现的风险和责任,放弃就抵债资产提出任何异议或瑕疵的权利(无论基于何种理由),并自主负担抵债资产项下存在或可能存在的任何应付未付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时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等)。
7.5.3交割日后,甲方将根据相关规定,出具必要的债权转移证明文件,配合和协助乙方办理已转让的贷款债权所涉及的诉讼(含执行)主体变更手续。
7.5.4如贷款债权证明文件中缺失部分对于乙方主张和行使贷款债权具有重大影响的借款合同、借据、债务重组协议、催收证明、物权担保登记凭证或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原件,甲方在交割日后应尽最大努力协助乙方降低因该等件原件缺失为由拒绝付款或进行交割,甲方不承担提供上述贷款债权证明文件原件的责任。
7.5.5除本条另有约定外,甲方在任何时间均无须为履行本条所述协助义务承担任何费用。
7.6服务协议权利义务的转移
7.6.1对于本协议附件三所列明的甲方或其前手在基准日前与相关中介机构签署的服务协议,乙方同意,一经交割,其将承继甲方自基准日起在该等服务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接受该等服务协议条款的约束。
7.6.2乙方承诺,如果相关中介机构不同意甲方将其在相应服务协议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而终止服务协议并导致甲方发生费用、损失的,则乙方应补偿甲方因此而发生的费用、损失,并保证不聘用该中介机构代理与贷款债权有关的任何事宜。
第八条过渡期贷款债权的管理8.1双方确认,在过渡期内,甲方拥有对贷款债权的自主管理、处置权,但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不良贷款处置的规定管理、处置贷款债权。
8.2自本协议生效日至交割日期间,乙方有权就管理和处置贷款债权向甲方提出书面处置预案,甲方有权依据其自身判断决定是否执行该等预案,一旦甲方执行该预案,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尽管有本条规定,乙方确认,除非其在提交处置预案的同时另行提供甲方认可的担保,甲方不承担执行该处置预案的义务,且无论甲方是否接受该等预案,均不得作为乙方拒绝履行本协议项下付款义务的抗辩理由。
8.3自本协议生效日至交割日期间,对于下列与贷款债权有关的重大事件,甲方应在收到相关书面通知(不含公告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转告乙方,
8.3.1债务人、担保人被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或被撤销、关闭;
8.3.2债务人、担保人的主要资产(含抵押物、质押物)被第三方申请诉讼;
8.3.3债务人、担保人分立、合并、被出售、被收购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改制;
8.3.4相关法院或仲裁机构就甲方对债务人、担保人提起的诉讼、仲裁案件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裁决。
8.4本协议生效日至交割日,甲方可自主决定贷款债权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但涉及以下两种情形的,甲方应事先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书面回复(无充分、合理的理由,乙方不得拒绝同意;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8.4.1涉及单笔费用超过人民币元的资产维护和管理行为;
8.4.2需要放弃贷款债权项下部分权利的资产维护和管理行为。
虽有上述规定,乙方确认,若甲方认为需要立即通过起诉、上诉或申请执行等司法途径维护其对贷款债权项下债务人、担保人的合法权利的,甲方有权在书面告知乙方拟采取的权利维护方式及理由后,立即采取行动,相应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8.5甲方有权就过渡期间对贷款债权提供的服务向乙方收取服务费(过渡期服务费)。过渡期服务费为(1)每月按买价的%计算的月费(不足一月按一个月计算),加上(2)过渡期内就贷款债权获得的净现金回收的%收取的激励费。过渡期服务费应根据本协议第7.3条支付。
8.6过渡期内,甲方应对贷款债权所涉的诉讼时效和/或法定期间进行维护,但代位权、撤销权、申诉权和复议权的行使除外。贷款债权在基准日之前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或法定期间的,不属于甲方维护的范围。
第九条声明与保证9.1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9.1.1签约和履约资格保证,甲方保证具有签署本协议的主体资格,并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相应授权。
9.1.2诚信管理的保证,自本协议生效日至交割日期间,甲方将严格遵循国家及内部相关规定管理与处置贷款债权,除本协议第八条约定情形外,甲方不采取任何可能妨碍或限制乙方受让贷款债权后权利行使的单方行动。
9.2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9.2.1签约和履约资格保证,乙方保证具有签署本协议的主体资格,有权受让贷款债权,并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相应授权或批准。乙方承诺不属于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74号)所明示的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的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的主体,亦不属于前述主体控制的企业或其他实体,并进一步保证不向前述主体或其控制的实体转让贷款债权。
9.2.2非欺骗保证,乙方保证其为签署、履行本协议而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信息,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和适用/使用期内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故意隐瞒和欺骗的情况。
9.2.3审慎调查和独立判断保证,乙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经认真审阅了资产文件,对贷款债权的现状进行了审慎的调查,完全知悉并自愿接受贷款债权的所有风险、瑕疵。乙方进一步确认并保证,基于贷款债权的特殊性及现状出售的性质,甲方未就本协议项下贷款债权的诉讼时效、担保效力、可回收性或乙方受让贷款债权后的预期收益等向乙方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和保证,乙方是在独立判断贷款债权法律上的有效性和商业价值后自主作出报价,并独自承担因其判断失误而可能遭受的一切风险。
9.2.4乙方特别承诺,
(1)鉴于甲方在受让贷款债权时,已承诺不向贷款债权的前手权利人追究任何法律责任,为此,乙方同意并保证,如果贷款债权项下存在该等能够追究甲方的前手权利人及甲方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乙方承诺自交割日起自动全部放弃该等权利,乙方及其后手不以任何方式向前手权利人及甲方主张本条项下已放弃的全部权利,或要求前手权利人或甲方承担与此有关的任何法律责任。
(2)乙方确认,本协议一经签署,乙方即放弃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其他任何理由主张变更、撤销、解除本协议或减损本协议效力的其他任何权利。主张救济或要求甲方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9.2.5依法行使权利保证,乙方保证在贷款债权交割后,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主张和行使贷款债权项下的任何权利。
第十条违约责任10.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或者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即为违约,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向对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预期损失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而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和差旅费等。
10.2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协议第9.1条项下的声明和保证义务,致使乙方在交割日后不能主张、行使贷款债权,甲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不高于按照下列方法计算的最高赔偿额,
甲方的最高赔偿额=(出现违约情形的该笔主债权在基准日时的账面本金余额/基准日贷款债权账面本金总额)×买价×20%。
10.3乙方的违约责任
10.3.1乙方违反付款义务,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相应款项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迟延30日未向甲方支付相应款项,则甲方并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扣收本协议第5.2条项下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10.3.2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声明、保证或其它义务,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扣收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保密11.1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其对本协议签署和履行过程中得到的对方的有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因履行本协议需要或非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防止其任何关联公司、雇员、代理人或者任何其他人员非法使用或披露任何保密信息资料。
11.2保密义务因以下情形而免除,
11.2.1保密信息非因保密义务人违约而公开;
11.2.2在诉讼、仲裁或者配合政府行政执法等活动中依法知悉或者披露的;
11.2.3应主管、监管的部门要求披露或报告的。
11.3任何一方违反本条约定的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中,甲方因对方违反保密义务可获得的赔偿金额以本协议第三条所列贷款债权本金余额为限。
第十二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12.1本协议生效后,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协议。如需变更本协议条款或就未尽事项签署补充协议,应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
12.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
12.2.1本协议第十条约定的解除情形发生;或
12.2.2发生不可抗力事由,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超过60天期限后仍无法履行其主要义务时;或
12.2.3交割日前,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或
12.2.4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12.3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有权向另一方发出书面终止通知,本协议自书面终止通知到达对方时终止,协议终止的,乙方仍应向甲方支付基准日至终止日实际发生的全部处置费用。
12.4凡在本协议终止前由于一方违约致使另一方遭受的损失,另一方仍有权提出索赔,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14.1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系指,地震、风暴、水灾或其他自然灾害、瘟疫、战争、暴乱、敌对行动、公共骚乱、公共敌人的行为、政府或公共机关禁止、国家法律法规变更、政策调整、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或指令调整等任何一方无法预见、无法控制和无法避免的情况。
14.2若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其任何的契约性义务,该等义务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存在时暂停,而义务的履行期应自动按暂停期顺延。
14.3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的15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向对方提供发生不可抗力和其持续期的适当证明,并应尽其最大努力终止不可抗力事件或减少其影响。
14.4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各方应立即磋商以寻求一个公平的解决方法,并应尽所有合理努力以减轻不可抗力的影响。
第十五条联络方法15.1甲方的联络方法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15.2乙方的联络方法
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第十六条附则16.1本协议签署前形成的任何文件如与本协议相冲突,以本协议为准。
16.2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6.3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16.4本协议一式五份,甲方持三份,乙方持二份。
附件一贷款债权明细表
附件二资产文件清单
签署时间,年月日
甲方(签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签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 金融资产配置专员工作计划 ⏣
在现代企业和组织中,专员是一个重要的职位角色。专员负责处理特定领域的任务和项目,他们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以便有效地完成工作。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专员需要制定一份合理的工作计划,本文将详细介绍专员工作计划的内容。
一、设定明确的目标和任务
专员工作计划应该设定明确的目标和任务。专员需要了解自己的职责,明确自己的工作目标。例如,如果是市场营销专员,工作目标可以是提升产品销售量;如果是人力资源专员,目标可以是招聘合适的员工。在设定目标的同时,专员还需要将任务分解为具体的工作步骤,以便更好地实现目标。
二、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
一份好的工作计划应该具备详细性。专员可以将工作计划分为日、周、月三个层次,每天安排一定的工作时间来完成任务。在制定工作计划过程中,专员应该考虑到任务的重要性和紧急程度,将重要且紧急的任务优先处理,合理分配时间。同时,专员还需要预留一定的时间用于处理突发事件和应急情况,以应对工作中的不确定性。
三、合理安排时间和资源
专员工作计划的一个重要部分就是合理安排时间和资源。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专员应该根据任务的复杂程度和重要性来安排工作时间。有些任务可能需要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因此专员应该提前预估工作量,做好合理的时间安排。同时,专员还需注意合理分配工作资源,如金钱、人力、设备等,以确保任务的顺利完成。
四、制定复盘和改进机制
专员工作计划中的复盘和改进机制十分重要。专员应该在每个阶段结束后进行复盘,总结该阶段的工作情况、成果和问题。通过对工作的评估,专员可以发现问题所在,进一步完善工作计划。同时,专员还可以将已完成任务的经验教训进行归纳和总结,以便今后的工作能够更加顺利。
五、灵活应对与调整计划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工作计划可能需要适时进行调整。专员应该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应变能力,能够随时调整工作计划以适应变化的情况。当任务优先级发生变化、资源分配有所调整或有新的工作任务时,专员应该及时反馈给相关人员,并调整自己的工作计划以适应新的情况。
小编认为,专员工作计划的编制是确保工作高效进行的重要一环。通过设定明确的目标和任务、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合理安排时间和资源、制定复盘和改进机制、灵活应对和调整计划等步骤,专员可以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只有不断优化和完善工作计划,专员才能达到最佳工作状态,为企业和组织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 金融资产配置专员工作计划 ⏣
余额宝的推出为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开创了先河并使互联网金融得到迅猛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开放性在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网络安全风险。手机、电脑的木马及中病毒、密码或账号被盗等情况非常严重,给网络用户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一些用户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用户的账号及相应密码,有的绕过余额宝的风险验证机制就可利用互联便捷迅速地获得用户资金。尽管余额宝采取了降低用户网络安全风险感知的措施,但网络风险并未消除,反而强化了用户对网络安全的风险感知。这也会给用户带来一定的心理创伤及因赔付所致的交易成本。所以用户希望得到风险补偿,反之则会选择赎回。网络安全风险感知能够有效观察互联网金融资产定价问题,对网络安全风险感知和互联网金融资产定价进行分析具有重要意义。
一、互联网投资者的网络安全风险感知情况
(一)风险感知与风险补偿
风险感知是人们对风险的直觉判断或态度的描述,影响着人们对重大事件的决策及日常行为。网络安全事件具有负面影响大和突发性的特点,给投资者的网络安全感知带来严重影响,并使其产生一系列情感反应,进而使投资者利用社交网络转载或发布该内容,甚至在转载或发布内容时带有一定情绪。这些情感性反应则具有较强的传染性,给其它投资者带来的负面情绪较大,影响其投资行为。此外,风险感知对管理层的风险服务保障措施及降低负面影响等具有促进作用。余额宝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形式之一,其利用互联网使交易费用大大降低,并吸引了大量的投资者。余额宝初期,普通投资者对其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有足够的认识,其风险认知程度也较低。余额宝管理层对余额宝的安全隐患认知度也相对较低,其服务保障措施也非常匮乏,服务保障质量不高。而随着余额宝用户的增多及使用频次的上升,投资者的网络安全知识相对增强,其遭遇的安全事件也越来越多,该类投资者利用社交网络传播余额宝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这些知识的迅速传播和余额宝服务保障的滞后,使投资者的情绪变化较大,而余额宝管理层也会为吸引投资者和降低赎回、增加申购等采取有效措施,试图以此降低用户的网络安全风险认知。
大量网络安全风险事件证实,高风险感知可以将投资者置于焦虑状态中,促使余额宝管理层采取有效服务保障措施,尤其是被曝光的余额宝被盗事件,事后余额宝在兑现相关承诺的同时也在大数据分析及网络安全技术方面加大资金、技术投入,以降低潜在的安全隐患。进而有效降低其投资者的安全风险感知。由此可见,投资者若较为理性,风险感知越强,其风险补偿的期望也越高。当其风险补偿同能够余额宝的回报率存在差异时,比如低于银行存款利率等,则会使投资者改变投资行为。因此,余额宝投资数量的增加,网络安全知识匮乏者和网络安全知识认知不足的用户越来越多,余额宝安全风险事件也越来越多,投资者也更加关注余额宝网络安全风险的存在问题。由此可以推断,网络安全风险感知同风险补偿间存在明显的.正相关性。
(二)不同网络用户的风险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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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职报告之家-ys575.cOM出圈内容精选:
- 投融资专员工作计划 | 专员工作计划 | 理赔专员工作计划 | 公关专员工作计划 | 金融资产配置专员工作计划 | 金融资产配置专员工作计划
随着通信技术及网络的广泛应用,移动客户端和电脑用户的数量均显着上升。先关资料显示将近一半的网络遇到过网络安全问题。其中手机及电脑木马或病毒、账号、弥漫被盗最为严重,均在占内存及没发生过安全事件是其主要原因,有此想法的电脑端网络用户的占比较小,在实际应用中,电脑端网络安全事故的发生率也显着低于未安装安全应用软件的手机端网络用户。这一些遭遇到安全事件的群体中,超过一半者认为安装相关安全软件浪费精力和时间,30%的人群认为影响到自己的工作和学习。由此可见,手机端网络用户对网络安全的认知严重不足,而电脑端网络用户的网络安全认知则相对较高,这是因为多数电脑用户安全有相关安全软件。因此,如果发生网络安全事故,对移动网络用户的影响则较大。因电脑端网络用户的安全认知度比移动端网络用户较高,所以,移动用户的安全风险知识匮乏,其感知度相对较为强烈,以及要求的风险补偿也较高。
二、互联网金融资产定价的回归分析
由上述分析可知,移动端互联网用户的网络安全风险感知明显低于电脑端网络用户,其所要求的风险补偿也相对较高。按照上述分析来设计、选择样本,并对互联网金融的资产定价进行分析。
(一)数据分析
本文以股票等回报率对此进行回顾分析。Prewanret的中位数0.915%,均值0.964%,最大值3.241%,最小值-1.310%,标准偏差0.835%;prepcindex中位数4.765%,举止4.497%,最大值6.790%,最小值0.001%,标准偏差1.780%;wangrowth中位数-0.002%,均值-0.002%,最大值0.033%,最小值-0.029%;winrisk中位数0.028%,均值0.047%,最大值0.280%,最小值0.006%,标准偏差0.054%;listed中位数0.000%,最大值1.001%,最小值0.000%,均值0.268%,标准偏差0.441%;preshib-oron中位数2.915%,均值3.012%,最大值4.535%,最小值1.765%,标准偏差0.596%.余额宝的七日年收益均值达0.973%,0.915%为中位数,最小值及最大值分别为-1.308%和3.234%,此结果显示其收益率具有较大差异。总体网络风险感知的自然对数中位数及均值分别为5.479和5.617,最小值和最大值分别为4.158进而7.299,此结果体现出余额宝每日总体安全风险感知的差异较大。移动用户风险感知中位数和均值分别是4.835和4.958,最小值和最大值分别四4.158和6.425,表明移动网络用户风险感知差异较大。电脑端网络用户风险管制中位数和均值分别为4.763和4.498,最小值和最大值分别是0和6.783,表示电脑端用户的风险感知同样存在差异性。
(二)回归分析
wanret=α + β微博及QQ等社交软件将各种余额宝被盗的信息进行传播,这些风险负面信息的传播会影响投资者的心理,处于多种目的,其也会再次利用此社交软件传播负面信息,进而导致移动端网络用户投资者能够在百度搜索中了解和确认余额宝的负面信息,致使其安全风险感知上升。可见,移动端网络用户投资者关注网络安全风险越多,其网络风险感知度也越高,所追求的风险补偿也会相应提高。模型6则是电脑网络用户感知,其系数显示为正数,表明电脑端网络用户投资者的安全风险感知对获得风险补偿的要求较低,此结果显示电脑端用户的风险补偿较低。
但是,随着余额宝互联网金融地位的上升,其在普通投资者心中的品牌地位得到强化,尤其是其成功上市后,投资者对余额宝的认同感进一步 提高,其投资群体不断增长。投资者数量的上升也推动着余额宝管理者不断优化余额宝安全管理系统和强化用户体验,在网络安全方面投入更多的物力和财力,以保证其服务的安全性。这在一定程度上 降低投资者的网络安全风险补偿诉求。投资者对余额宝安全风险感知中风险补偿的诉求相对降低,可能是由于投资者认为余额宝成立后的被盗事件较少有关,并且一旦发生被盗事件,被盗资金能够得到全额赔付,因此投资者认为其相对安全和稳定。在对模型2分析后发现,总体网络安全感知同移动端网络用户的安全风险感知较为一致,模型3中,不管是余额宝上市前或上市后,电脑端网络用户投资的网络安全风险感知度均无明显变化,这表明电脑端网络用户投资者的安全防护较好,风险感知度相对较弱,因此,电脑端网络用户对安全风险感知的风险补偿要求不明显。
(三)市场资金分析
在对市场资金分析中发现,市场资金宽松时投资者风险感知的风险补偿明显高于市场资金从紧时,此结果表明,市场资金宽松是资金市场回报低,按期望原理,投资者高风险感知度而市场回报则较小,投资者关注的是资金风险,此时管理层为降低赎回吸引投资则会满足更高的风险补偿诉求。同时,移动网投资资金宽松时因市场回报低而使其风险补偿能按要求获得,而在资金紧张时因回报高其不可能获额外风险补偿要求。电脑网络用户在资金宽松时回报低,其风险补偿诉求 高,反之,其收益高时也不能额外要求风险补偿。
总之,互联网的发展和广泛应用,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技术基础,借助于互联网平台的低成本,金融理财产品得到迅速发展,进而聚集了大量资金及其投资者。然而,网络安全问题始终威胁着网络交易,网络安全风险隐患也成为人们网络消费理财的关注点,一些网络被恶意利用,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受到威胁,因此,投资者的安全风险感知便产生了。网络安全风险感知的考察,能够使我们进一步了解和认识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征及其资产定价情况,并为其提供了较好的试验探索机会。本文利用余额宝相关数据资料集文献来 测量、探索余额宝用户的网络安全风险感知情况,以其风险互联网金融资产定价同网络安全风险感知的问题。通过分析发现,网络 安全风险感知度同其风险补偿要求相关,风险感知度越高,其风险补偿的要求也越高,网络安全风险感知同风险补偿及资金定价等存在显着正相关性,风险感知度越高其风险补偿也越高,但其资金定价则同市场资金的宽松和紧张程度显着相关。
⏣ 金融资产配置专员工作计划 ⏣
作为一名贸易专员,制定详细、具体和生动的工作计划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完善的计划可以帮助我们合理安排时间和资源,提高工作效率,达成目标。以下是一个贸易专员工作计划的例子,旨在帮助我更好地执行我的职责。
第一步:了解业务和产品
作为一名贸易专员,首先我需要全面了解公司的业务和产品。这意味着我需要研究公司的产品线、市场定位和竞争对手。我会花时间阅读有关公司的资料,与同事交流,并与销售团队合作,以便更好地理解和推广我们的产品。
第二步:市场研究和分析
在掌握了公司的业务和产品后,我将致力于进行市场研究和分析。我将收集有关目标市场和客户的信息,了解市场趋势和需求。我还将研究我们的竞争对手,评估他们的定位和策略,以找到我们的竞争优势。通过这些研究和分析,我将能够为公司提供有价值的市场洞察,并提出相应的销售和营销策略。
第三步:制定销售计划
根据市场研究和分析的结果,我将制定详细的销售计划。我会确立销售目标,确定提高销售额的策略和措施。我将与销售团队合作,制定销售预测和计划,并跟踪销售进展。在制定销售计划时,我会考虑市场需求、竞争压力和公司资源的优化利用,以确保我们的销售目标得以实现。
第四步:建立和维护客户关系
作为一名贸易专员,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客户关系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我会制定计划来与客户建立联系,并提供优质的客户服务。我将与销售团队合作,跟进客户要求和投诉,并确保及时响应。此外,我还将寻找与现有客户合作的机会,并扩大我们的客户基础。
第五步:协调与供应商和物流的工作
作为贸易专员,我还需要与供应商和物流部门合作,确保产品的供应和交付顺利进行。我将与供应商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并及时处理与他们的沟通。我还将负责跟踪订单和货物的运输,确保交货时间和质量符合客户要求。
第六步:监督和评估销售和业务绩效
最后,作为贸易专员,我将监督和评估销售和业务绩效。我会建立和维护一个有效的绩效追踪系统,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我还会定期汇报业绩给公司高层,以便他们了解销售情况和市场动态,并作出相应的决策。
以上是一个贸易专员工作计划的概述。通过制定详细、具体和生动的计划,我相信我将能够更好地执行我的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为公司的业务发展做出贡献。
⏣ 金融资产配置专员工作计划 ⏣
一、
物流专员是负责协调管理公司的物流运作的重要一员。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保证物流流程的顺畅,每位物流专员都需要制定详细具体且生动的工作计划。本文将就物流专员工作计划展开讨论,旨在为广大物流专员提供参考和指导。
二、工作计划的重要性
制定工作计划可以帮助物流专员更好地管理时间和资源,合理安排工作,提高工作效率。通过明确工作目标和计划,可以确保繁忙的物流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减少因为时间管理不当而产生的错误和延误。工作计划也为工作评估和跟踪提供了依据,帮助物流专员更好地规划和调整工作进程。
三、工作计划的要素
1. 设定目标: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包括提升物流流程效率、减少运输成本、提高客户满意度等。目标应该是可量化的,以便于评估和追踪。
2. 制定详细计划:根据工作目标,将工作计划细分为不同的任务和阶段,确保每个任务的完成时间、资源需求和优先级都明确。
3. 引入时间管理工具:利用时间管理工具,如日程表、提醒工具等,帮助提醒每项任务的截止日期和完成情况,并及时调整计划。
4. 资源管理:根据任务需要,合理安排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5. 评估和反馈:及时评估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和改进空间,并将心得和经验反馈给团队,以促进工作流程的优化。
四、物流专员工作计划的示例
下面是一个示例,以便更好地理解物流专员工作计划的具体内容。
1. 目标:提高物流流程效率,减少成本,提升客户满意度。
2. 计划:
- 研究和评估现有物流流程,找出存在的问题和瓶颈,并提出优化建议。
- 拟定新的物流流程,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确保各部门的配合和支持。
- 设计并引入物流管理系统,实现物流信息的实时监控和跟踪。
- 寻找并选择合适的物流合作伙伴,进行有效的合作和供应链管理。
- 建立供应商评估系统,根据供应商的绩效评估结果,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并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 制定运输计划,包括货物起运地、目的地、运输方式、时间等,确保货物能够准时安全地送达。
- 组织和监督货物的装卸、包装和运输过程,确保物流流程的顺利进行。
- 解决物流运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突发状况,及时调整计划和资源,最小化影响。
- 定期与客户沟通,了解客户需求和反馈,及时解决问题,提供优质的物流服务。
3. 时间管理:
- 设定每个任务的截止日期,并将其记录在日程表中。
- 利用提醒工具,提醒自己每项任务的进度和截止日期。
- 每周进行一次计划评估,检查任务完成情况,并进行调整。
4. 资源管理:
- 确定每个任务所需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并与团队成员协商分配。
- 配合财务部门,预算和管理物流的财务资源。
5. 评估和反馈:
- 定期与团队成员进行工作评估会议,总结工作成果和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 参加培训课程和行业会议,学习和分享物流管理的最佳实践。
五、总结
物流专员的工作计划对于提高工作效率、管理时间和资源、保证物流流程顺畅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制定详细计划、引入时间管理工具、合理安排资源和及时评估反馈,物流专员能够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提高工作质量。以上仅是一个示例,物流专员应根据具体情况来制定个性化的工作计划,并及时调整和优化。希望本文能为物流专员提供一些建议和启示。
⏣ 金融资产配置专员工作计划 ⏣
物流专员工作计划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物流行业也愈加繁荣。作为物流行业的从业者之一,物流专员是物流体系中重要的一个角色。物流专员一般负责物流信息的处理、运输和货物仓储等多项工作,要保证货物的安全、及时、准确地到达目的地。因此,在工作中物流专员不仅需要具备良好的业务能力和沟通能力,还需要有优秀的时间管理能力和计划能力,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以满足客户的物流需求。
一、日常行程安排
首先,物流专员需要合理安排自己的日常工作。在物流公司工作,时间管理和计划能力是关键的成功因素。由于物流的特殊性,有时需要面对临时变化的情况,物流专员需要根据不同情况与时间的限定做出科学合理的安排和计划。在日常行程中,物流专员应该按照以下步骤行动:
1.查看物流计划:按照计划安排物流运输,派车等相关事宜;
2.跟踪货物运输情况:及时了解货物的运输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和调整,保证货物的安全到达目的地;
3.处理物流问题:在工作中难免会出现一定的问题,物流专员需要根据问题的性质与紧急程度,及时进行处理,确保不影响物流运输的进行。
二、信息处理和记录
除了日常工作安排,物流专员还需要对货物进行信息标记、处理与存储,包括:
1.货物入库: 对于运输到仓库的货物,物流专员需要对货物进行清点、分类、编号、标注相关信息等处理,确保货物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2.货物出库: 物流专员需要保持清晰的货物信息记录,记录相关信息,如货物编号、货物数量、收货人信息等,以便于后期的查询和管理;
3.物流信息查询: 物流专员需要随时了解货物信息,如运输进度、目的地、到达时间等,以便及时响应客户要求。
三、客户服务支持
物流专员是物流公司的重要代表,向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是必须的。在客户服务过程中,物流专员应该:
1.清楚了解客户需求,并尽快回复客户咨询,解决问题;
2.确保客户的物流需求得到满足,积极做好货物的调度、仓储和运输等工作,确保货物准确、及时、安全地到达目的地;
3.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及时响应客户需求,并与客户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
四、团队合作
物流行业是一个团队合作的行业。物流专员除了个人能力外,也需要时刻注重团队合作。在与团队成员合作时,应该:
1.清楚地了解自己职责范围,充分发挥个人优势,全力以赴做好本职工作;
2.积极沟通协作,提高团队作战效率。合理分工,明确任务目标,做好团队协作配合。
3.团队建设: 推进团队建设、学习提高自己的知识技能、为团队制定更好的管理规范等,多种方式加强团队凝聚力。
总之,物流专员是物流企业的关键岗位,他们的工作涉及各个方面,工作任务繁重。因此,物流专员需要高效、准确地完成自己的每一项工作,通过科学化的管理和规划,做好时间安排,更好地满足客户的需求,提高企业利润。
⏣ 金融资产配置专员工作计划 ⏣
如本文开篇所述,随着不良资产处置的深入和加速,债权转让作为一种处置手段具有一次性卖断、风险一次性移转、回收现金快的优势,从而在处置方式中占据了主导地位。以下,基于本文第一部分的分析和论述,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让业务中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一、债权受让主体资格问题
与原债权银行政策性帐面剥离不良债权的单一性转让对象(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对口向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不同,不良资产的处置转让必须考虑到投资者的购买力及市场准入的需要问题:从国内市场上投资者主体上看,单纯的'国有投资者多数自身都面临方方面面的问题,对市场准入的需求也并不突出;相反,随着国内市场民间资本的日益壮大,民间投资者(包括法人、自然人)的购买力大大增强,对一些国有领域的资产和经营具有较强的市场准入欲望;从国际市场上看,潜在的外商投资者更对不良资产的受让怀有浓厚的兴趣,其中不乏对国内市场准入和资本运作升值的动机。
1、机构投资者、自然人
从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目前债权转让的对象和结果上看,债权或其他资产的受让主体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如投资公司、律师等社会中介机构。自然人作为受让主体的案例较少。究竟那一类投资者可以作为债权受让的主体,是长期困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债权转让业务中的难题。一种普遍的观点认为,目前法律、相关金融法规(特别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未对债权转让业务中的受让人资格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和限制,这里涉及到对机构与自然人的政策及法律问题。在国内债权转让业务框架下,机构作为受让人主体似无异议,但是自然人能否成为受让人主体来购买金融不良债权,自然人作为受让人主体,有可能因此成为国有企业的债权人,或者因此介入金融领域。而且自然人追偿,将来可能后患无穷,因为不能确定自然人购买债权的用途,其中并不排除炒买炒卖甚至社会恶势力介入的可能。
2001年10月26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以2001年第6号令发布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实际上回答了上述问题。根据该暂行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拥有的不良债权可以向外国、港澳台投资者转让。结合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为“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包含了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鉴于我国已经加入WTO,根据WTO国民待遇基本原则,境内外投资者应当在市场准入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据此可以认为,我国境内的机构及个人投资者均应当可以成为不良资产受让的主体。这样的结论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尽快处置、回收不良资产的目标也是相符合的。从另一方面上看,“机构”与“个人”的概念实际上在实践中变得越来越模糊,它们仅仅具有相对的意义,1999年出台的《个人独资企业法》便是例证;另外,个人通过控股权等控制企业的经营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也造成了机构与个人混同的局面。因此,简单人为地区分“机构”和“个人”实际上不能解决上述一部分人的担心。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担负着“化解金融风险、保全国有资产、支持国企改革”的政策性任务,在债权转让交易中,如何根据不同的投资者性质设计相应的交易条款,以有效避免转让债权后出现的不良后果,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面对的课题(下文将论及)。
2、国有、民营
在不良金融债权转让对象问题上,也存在受让人是否须为国有性质的争论。这种争论严格来说不是一个法律问题,其实质在于不良资产处置中一部分人所谓的“道德风险”逻辑:不良资产转让给国有性质的企业,即便定价较低,也不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相反,转让给非国有经济主体,即便定价较高,如果受让人实际回收的资产高于转让时的定价,就可能被指为“贱卖国有资产”。实际上,由于被剥离的不良资产多数属于应当退出市场或被淘汰的领域,因此,在法律上基本不存在国有、非国有受让人的准入或限制问题,特别是单纯的债权转让,受让人取得的仅仅是债权,而非股权。至于转让定价的合理性,笔者认为,只要在转让债权时严格履行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所规定的“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运作,所得出的定价应当认为就是合理的,至于受让人的是否为国有性质在所不论。
3、政府、民商事主体(东方南京办灌云打包案例、信达案例)
从2002年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让的情况上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不良资产单个或组合一次性卖断给地方政府的方式(也被称之为“政府买断”)成为不良债权境内转让的一个“亮点”。被各类媒体广泛关注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灌云不良债权整体打包转让项目”以及随后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鄂州不良债权整体打包转让项目”均是政府买断模式的典型案例。政府买断式的债权转让与一般债权转让不同:受让方不是普通的民商事主体,而是地方政府;转让债权涉及的债务人或债务人群体为国有企业;受让方购买债权的目的不是商业目的,而是地方政府为达到维护社会稳定、职工安置、保持国有债务企业的“牌子”等政策性目标,减少或降低因国有债务企业破产引发的一系列问题而必须由政府支付的成本进行的政府购买行为。该方式与政府及其控制的关联企业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提供担保具有类似的政策目的。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具有“支持国企改革”的政策使命,从而在政府买断等类似资产处置方式中与地方政府的政策目标相一致,出现这种债权转让方式有其必然性。
与普通民商事主体作为债权受让人的方式不同,政府买断行为的法律效力及其操作方式值得研究。一般而言,政府作为民事主体仅仅限于参与履行其法定职责所必须的民事活动,政府买断行为的法律效力存在不确定性;即使该行为被确定为有效,一旦政府方发生违约,鉴于国家机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到其财产性质的限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此类主体的主要财产和运作资金均不受强制执行,即使有部分可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执行起来也有相当的难度。正是基于这种考虑,上述东方和信达的两个债权组合政府买断交易中,债权受让方由政府控制的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担任。为避免政府买断的法律效力不确定性、政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有限性,笔者建议:第一,政府买断方式下的债权转让协议(特别是政府分期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形)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地方政府设立的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签署;第二,政府一次性付款买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的,可在特殊情况下(如没有类似的资产经营公司),直接由地方政府或经其授权的职能部门签署。
二、向外资出售/转让不良金融债权中特殊法律问题
随着不良资产处置时间的推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待处置不良资产的巨大存量与国内市场短期内消化不良资产的能力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利用外资进行各种方式的不良资产处置和重组成为各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必然选择。截至目前,东方公司已经向美国投资者成功出售两个债权组合、信达公司也在蚌埠热点厂以及与德意志银行的资产证券化项目中成功地利用外资进行不良资产重组、华融公司也已经在100多亿不良资产组合国际招标项目中与摩根斯坦利、雷曼兄弟等外国投行进行了合作。本部分仅就债权境外出售(转让)中遇到的几个突出法律问题进行简单分析:
1、对内债务转对外债务中的法律问题
本部分所称“对内债务转对外债务”系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其拥有的不良债权或不良债权组合向外国投资者转让过程中,一方面,债务人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务转化为对外国投资者的债务(主债务转移);另一方面,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担保债务转化为对外国投资者的担保债务(担保债务转移),两者统称为“对内债务转对外债务”。
“对内债务转对外债务”主要涉及我国外债管理制度,目前,关于外债管理的法律规范,包括:《担保法》、《外债统计监测暂行办法》、《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等。这些外债管理法律规范对上述“对内债务转对外债务”将产生如下影响:
①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债权后,对外债务的生效要件问题
将原《经济合同法》与《涉外经济合同法》等进行统一规范的《合同法》对合同权利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规则及生效要件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法,债权转让只要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并达成协议,即可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生效;在转让方通知债务人后,该等转让对债务人、担保人生效。但是,根据上述外债管理规范,对外债务的生效尚须履行相应的外债审批、登记手续。
关于“外债”的概念。《外债统计监测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外债是指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对中国境外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或者其他机构用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外债是指境内机构对非居民承担的以外币表示的债务;第七条规定,“对外担保”是指境内机构依据担保法,以保证、抵押、质押方式向非居民提供的担保,对外担保形成的潜在对外偿还义务为或有外债。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外债应当表现为外币表示的债务,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多数出让给外国投资者的不良债权,均属于人民币贷款债权,转让后,外国投资者作为受让人和新的债权人,其拥有的债权也应当是人民币贷款债权。根据这种定义,人民币贷款债权对外转让并不造成内债转外债的结果;只有那些原本就属于外汇贷款的债权对外转让后,才符合内债转外债的要件。事实上,人民币贷款债权的对外转让并未增加国家的外债规模,不影响国家整体的外汇平衡。但是,实际项目操作中,“外债”与“对外债务”两个概念混同,给对外债权转让业务的运作带来了相当的不确定性。
关于外债的审批和登记。《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21条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不得举借外债或对外担保”;第22条规定,“境内机构对外签订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国际商业贷款合同或担保合同须经登记后方能生效”;第40条规定,“境内机构举借外债或对外担保时,未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或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其对外签订的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第41条规定,“不以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等形式体现,但在实质上构成对外偿付义务或潜在对外偿还义务的对外借款或担保,须按照本办法纳入外债监管”。《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规定,经外汇局批准后,担保人方能提供对外担保;担保人提供对外担保后,应当到所在地的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手续;担保人未经批准擅自出具对外担保,其对外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债务人以自身财产为自身债务提供对外抵押、质押的,无需得到外汇局的事前批准,只须事后按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手续。根据上述规定:第一,境内企业单位对外负债所依附的契约必须履行外汇局的登记手续始能生效;第二,境内非盈利性机构(包括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举借外债或对外担保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后方能生效;第三,对外担保行为中,对外保证必须经外汇局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后方能生效;对外抵押、质押担保须履行登记手续后生效。
根据上述外债的定义及外债的生效要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外国投资者因转让债权行为产生的部分“内债转外债”事实上很难依法生效。如前所述,基于不良资产自身的特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务人、担保人多数资不抵债,不愿意偿还债务,很多早已下落不明,处于歇业、被吊销甚至被注销的状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很难协调这些债务人、担保人向主管部门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在不良债权组合出售模式中,由于债务人、担保人众多、债权结构复杂,这种协调甚至成为不可能。如果国家不允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代为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外国投资者受让的债权相当一部分(即属于外债、或有外债的部分)将在中国法律框架内处于客观上无法生效的尴尬局面,从而不利于鼓励外资参与不良资产的处置和重组。建议国家出台关于鼓励外资参与不良资产重组和处置办法的相关配套规定,明确人民币贷款债权对外转让无需外债登记与审批、外汇贷款债权转让可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一代为申请审批和登记,从而促进不良资产的加速处置和消化。
②外债管理办法对外国投资者处置受让债权的影响
根据现行外债管理法律规范,外国投资者处置已受让债权将产生如下障碍:
第一,债务重组。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43条的规定,担保人提供对外担保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修改债务合同的主要条款而导致担保责任变更的,必须取得担保人的同意,并按照原审批程序由担保人向外汇局报批;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外汇局批准的,担保人的担保义务自行解除。合同主要条款指担保项下受益人、担保人、被担保人、债务期限、金额、币别、利率、适用法律等条款。这样的规定对外国投资者受让的不良债权处置活动十分不利。在不良债权处置活动中,债权人通过豁免部分债权金额、延长债务偿还期限等对债务进行重组是最常见的方式,担保人完全可以利用上述规定的同意及批准程序达到逃废债务的目的。实际上,上述规定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相抵触,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减轻担保人负担的债务重组无需征得担保人的同意,对于仅延长还款期限的债务重组,担保人仍应对原合同债权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二,债权转让。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44条的规定,受益人将担保项下的权利转让须事先经担保人同意并经外汇局批准,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外汇局批准的,担保人的担保义务自行解除。结合该细则第43条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将主债权及担保债权单独或一并转让,均须取得担保人的同意并经外汇局批准,如上所述,由不良资产的自身特性所决定,这样的要求在实践中根本无法做到。
2、法律适用问题
法律适用问题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不良债权中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合同准据法的适用不仅关系到程序上的管辖权问题,它将进一步影响到基础实体关系的认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外国投资者转让不良债权法律适用问题涉及两个方面:
第一,债权转让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该环节的法律适用即合同准据法的适用应当说是可控制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外国投资者签署债权转让协议时,可以在协议争议管辖条款或法律适用条款中明确规定协议的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由中国法院管辖。这样的法律适用条款可以解决债权转让的效力等问题,从而有力地保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权益。
第二,受让人与债务人、担保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该环节的法律适用问题较为复杂。如果外国投资者取得债权后,在中国境内对债务人、担保人进行债务追偿或重组活动,特别是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依法通过中国法院、仲裁机构追偿债务的,无论原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是否约定了争议适用的法律、解决方式、管辖地法院或仲裁机构,依照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争议债权债务关系的判定都将按照中国的法律进行。如果外国投资者在外国法院对债务人、担保人提起诉讼,法律适用问题将根据该国法院所在地国际私法(冲突法)规则加以确定:如该国冲突法规则指向的适用法律(准据法)为中国法律,则与前述情况相当;如该国冲突法规则指向的适用法律为中国以外的法律,则在有关债权债务的效力方面存在诸多的不确定性,特别是有关政府担保效力的认定上,根据国内法律,除担保法规定的例外情形外,均属无效担保,但外国法律则可能认定有效;在外债管理问题上,国内相关法律规范规定了详尽的生效要件,但外国法的适用将可能对此进行规避,从而引发一系列与国内法律相冲突的问题,进而影响到相关国内法律确定的秩序。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不良债权还涉及到金融债权档案出境、外国投资者炒作不良资产等诸多问题。金融不良债权境外出售,与转让的债权相关的权利凭证(如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催收通知、银行传票、政府批文等)应当依法向外国投资者交付。但是,与该等金融债权相关的档案文件,特别是其中政策性贷款项目形成的各类批件、批文以及政府担保性文件的境外移转,将在实际上形成障碍。部分解决该问题的办法可以借鉴目前国内不良资产打包出售的一些特定交易结构,在这些交易中,投资者受让债权后,并非亲力亲为债务追偿或债务重组,而是将受让的债权仍然委托转让方代为管理和处置,这样债权的法律文件根本无需移交,所有的交易和债权的管理处置均在国内进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在对外转让不良资产中慎重对待这些问题,在交易结构、法律适用等问题的设计上,最大限度地维护中方相关当事人的利益,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课题。
三、组合债权/债权打包转让中涉及的债权转让通知问题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组合打包出售业务系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根据不良债权的某一共性,例如同属某一行业、某一地域,将多笔、多户债权组合打包,出售给境内外投资者的行为。该业务中涉及的特殊法律问题突出表现为债权转让通知问题。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组合债权打包出售与单一债权出售相比,其特点表现为债权笔数、户数众多;债务人/担保人分散等。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须由债权转让方履行对债务人的通知义务。由不良贷款的特性所决定,债务人、担保人中下落不明、改制、歇业、被吊销、注销的情况较多,事实上根本无法逐笔、逐户对债务人进行有效的通知,在组合打包转让债权的情形下,通知义务的履行变得更为困难。如本文第一部分所述,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原债权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特别规定了原债权银行可以通过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通知公告的形式解决合同法规定的通知义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后再次转让债权特别是组合打包出售债权,能否通过同样的方式进行,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支持。笔者认为应当允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享有原债权银行的上述权利,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上述司法解释的政策目的在于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处置不良资产提供便利条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转让业务针对的是同样的不良债权;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债务人给及保证人可否通过发布报纸公告的方式进行债权催收问题作出了肯定的解释,因此,对于组合债权打包出售的债权转让通知亦应当允许通过同样的方式进行,从而促进不良资产的处置进程。
四、债权转让的程序要求
一般认为,我国现行《合同法》从鼓励当事人交易的角度出发,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其签订的合同就应当确认为有效。但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债权具有特殊性,表现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目标定位于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然而,债权的评估与定价尚没有统一的标准可循,《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应当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运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资产,主要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从而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定了不良资产处置(包括债权转让)程序应遵循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结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订立的合同无效”的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未采取公开方式对外转让债权将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的上述规定也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债权的处置工作带来一些困难与不确定性,例如:地方政府买断债权或债权组合的交易中,事实上由于交易对象的唯一性、交易目的的特殊性,不可能采取公开竞价的模式进行。另外,何谓“公开”、“竞争”,公开的范围有多大,这些问题都亟待明确。
五、转让方对受让方的权利限制的情形及其有效性
为有效履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定职责,维护金融不良债权交易的良性运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债权转让协议》中设置了限制或禁止债权受让方行使一项或多项权利的条款,如“禁止转售条款”、“限制追索权条款”等。
1、禁止转售条款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防止以炒作资产为唯一目的的短期交易及企业逃废债务”。一部分市场投资者购买不良债权的目的不在于对债务企业进行优化重组以及其他的依法追索行为,其目的在于对债权进行再度转让以获取价差,从而在短期内实现商业利润;而投资者的后手也可能进行类似短期炒作,债权始终处于转让与再转让的循环链条中。为避免引起这种不良债权的短期炒作行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投资者在债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禁止受让方将债权再度转让。禁止转售条款实际上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限制债权受让方行使债权处分权的方式,这种条款在法律上是否有效,能否对抗债权受让方的在后受让者?现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当事人之间作出这种约定,禁止转售条款应当是有效的,受让方取得的是一个受到限制债权处分权,其再度转让债权成为合同及法律上的无权处分行为,再度债权转让协议应当归于无效;债务人可据此向再度转让债权的后受让者主张协议无效的抗辩。
禁止转售条款分为“绝对禁止转售任何第三人”以及“禁止转售特定第三人”两种。例如,一些债权转让交易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希望外国投资者成为受让方,从而在与国内投资者的债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受让方不得将受让债权再度转让给外国投资者,明确限定了再度转让债权的受让者群体,故称为“禁止转售特定第三人条款”。
在此应当加以说明的是,对于交易对象为国内投资者的债权转让,我国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债权转让交易目的与方式对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事实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交易中也难以判断投资者购买不良债权的真实用途;即使在向外国投资者出售债权或债权组合时,对于何谓“炒作”/“短期交易”也难以作出判断。
2、限制追索权条款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接或经过重组后的一些项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即是债权人,又是股权权益的受托管理方或持有人;一些债权项目由地方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提供担保,这些项目债权转让后将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自身或政府部门带来诸多问题。前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债权后,受让方将可能在债务人无法履行或全部履行债务的情形下,根据公司法追究项目出资人或股东在出资不足、抽回出资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甚至根据“揭开公司面纱原则”要求作为股东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原债权银行承担全部债务履行责任;后者,在不良债权境外出售的情形下,外国投资者可能在外国依据其本国的法律追究中国相应政府的担保责任,即便在中国的法律环境下,政府担保是无效的。
上述这些项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债权转让将可能产生的问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债权转让协议签署时可以设定“限制追索权条款”,即债权受让方在债务追索时,不得要求作为股权持有人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担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不得要求政府承担担保责任等。限制追索权条款实质上是限制了债权受让人形式债权请求权的范围,对于限制的部分请求权,债权受让人将无权行使。从合同对价的角度上看,限制受让人行使的部分权利已经在合同对价上予以扣除,从而并不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的合同可撤销情形。
六、债权受让方购买债权的目的对债权转让效力的影响
一般地,合同或协议签订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在确定其自身的法律关系时,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合同内容合法,协议即可成立并生效,而不论当事人一方真实的交易目的,事实上合同一方真实的交易目的属于商业秘密范畴,另一方当事人无需、可能也无从知晓。金融不良债权转让也是如此,只要双方当事人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转让即可生效。但是,近期的个别案例却将债权受让方购买不良债权的目的作为金融不良债权的转让效力的评判标准,而无论债权转让协议双方当事人是否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例如,某资产管理公司将其对债务人的一笔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同时对债务人享有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到期债务,受让后,该第三人主张其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抵销,债务人要求法院确认债权转让协议无效,法院以“第三人采用购买债权以抵销债务的方式,通过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获取巨额利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等理由,认定债权转让无效。实际上,债务人在对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务到期后多年拒不返还,本身就不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受让人以受让债权主张抵销反而是“不诚信”,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这样的判断于法于理均无法令人接受。上述案例实际上不应讨论购买债权的目的对于债权转让的效力的影响问题,而应当讨论受让的债权能否用于抵销债务的问题。
七、债权受让人的利息求偿权问题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后,即取得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各项权利。原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担保人及有关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债务人逾期归还贷款,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该约定有效。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计算利息和复息。上述规定明确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接不良贷款后对债务人享有原债权银行要求其支付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的同等权利,即“利息求偿权”;但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再度转让不良债权后,受让人是否也享有对债务人的利息求偿权,存在肯定、否定、折衷等不同意见。“肯定”意见者认为,是否享有利息求偿权应当视受让债权自身的性质,金融不良债权属于“贷款债权”,依其本性就应当派生利息求偿权,故贷款债权再度转让后,受让人享有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同等的利息求偿权;“否定”意见者认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与转让的均为“债权”,而非“合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之所以享有利息求偿权在于行政法规的特别授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其他债权受让人无权享有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求偿权利;“折衷”意见者认为,是否享有利息求偿权应视受让人是否具备金融机构的性质而定,属于金融机构受让债权的,受让人可得向债务人主张利息求偿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金融机构属性是取得该权利的前提条件;属于非金融机构和其他组织、自然人受让债权的,受其性质限制,不应享有利息求偿权,不应因此介入金融领域。笔者倾向于同意“折衷说”,建议央行、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八、AMC“判决”、“裁定”、“执行权”、“借据”出售的法律性质
一段时间以来,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售“判决”、“裁定”、“借据”甚至“执行权”的现象引起很多争议。一些人认为,法院判决、裁定、执行权是国家司法机关公权力的体现,不能通过市场进行私下交易。实际上,应当澄清的是,资产管理公司出售的并非这些裁判、执行权本身,而是裁判项下被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债务人的债权;资产管理公司出售的也并非“借据”本身,而是借据项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债务人的债权,而债权是依法可以转让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债务人诉讼并胜诉后,将胜诉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时,一些法院认为该第三人申请人主体不适格,并不予办理执行主体变更。这是真正困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售该类债权的难题。笔者认为,胜诉债权转让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胜诉判决以及债权转让协议受理受让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并依法办理执行主体变更。
⏣ 金融资产配置专员工作计划 ⏣
详细解说
1
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如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2
一、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
1、 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确认金额,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
2、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所支付价款中包含了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的,记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
3、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所发生的相关交易费应当在发生时,记入“投资收益”。
注:交易费用是指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3
下面举个例子,这样会更好理解。
甲公司按每股6.5元的价格购入A公司每股面值1元的.股票50000股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并支付交易费用1200元。股票购买价格中包含每股0.2元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
会计分录如下:
初始确认金额=50000*(6.5-0.2)=315000(元)
应收股利=50000*0.2=10000(元)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A公司股票(成本) 315000
应收股利 10000
投资收益 1200
待:银行存款 326200
若到期收到现金股利,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000
待:应收股利 10000
4
二、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期末计量
在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然而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存在一个差额,应记入当期损益。
具体的操作如下: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
当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当资产的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时: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举例如下:
假定,甲公司购买的股票市价为320000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5000
贷:公允价变动损益 5000
5
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处置
首先,确认投资收益。将金融资产 出售时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其次,将原计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出。
举例如下:
假定,甲公司出售了所持有的A公司的股票,售价为325000元。
借:银行存款 325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315000
公允价值变动 5000
投资收益 5000
同时: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5000
贷:投资收益 5000
6
老会计手把手教怎样做帐 (共2篇) 下一篇:长期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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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减值转回不同的原因
正常情况下,资产发生减值时,都是通过“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反映的.,因此减值都应该通过“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转回;但是因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末是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期末的公允价值就是股票的市场价格,所以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价值波动较大。为了避免出现利用股价、通过人为操纵故意抬高股价来粉饰公司的利润的情况,准则规定权益工具投资发生减值不可以通过损益转回,应当通过其他综合收益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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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人事专员工作计划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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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2019的工作计划:
一、人员调配管理本年度重点做好新兴工业园投运期间的人员调配工作。
1、根据公司新的体制设置及人员定编,抽调部分优秀管理人员及生产骨干到工业园工作,使技改项目投运后,能够正常的安全经济运行。
2、根据公司各部门、单位人员岗位定编、缺编情况,随时作好调配工作。及时、准确下达人事调令和人事指令,力争使人力资源达到合理配置。
二、劳动合同管理做好劳动合同的签订、解除及劳动合同档案管理等工作。本年度重点做好20xx年6月30日194人劳动合同到期员工的续订工作。针对本次续签工作,在今年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基础上,需进一步运作新的管理办法,对生产工人及其他工作人员拟采用中期(2年)、短期(1年)合同,对部分人员采取不再续签合同的管理办法。
三、人事考核评价为进一步加强对员工在一定时期内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评价,正确把握每位员工的工作状况,建立公司正常、合理的人事考核评价制度,从而为员工的奖惩、晋升、调整等提供客观依据。根据公司目前生产经营状况,制定人事评价制度,进行人事考核评价。对不合格人员实行在岗试用、待岗培训或转岗,以保证员工队伍的高效率、高素质。
四、奖惩管理结合公司实际,对在生产、科研、劳动、经营管理等方面,成绩突出、贡献较大的`,分别给予奖励。对有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完不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等情况的员工,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五、人才储备工作根据公司现状,结合先进企业的管理经验,参加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大型人才交流洽谈会,直接引进高层次、高学历人才获得技术过硬、品德优秀的人才队伍。拟在20xx年招聘应届大学本科生10名左右,专业主要有:热能与动力专业5-7人,电气专业2-3人,化学专业2-3人。
六、员工职称评定、职业资格证年审工作:随着对人才资源的进一步重视,职称评定等项工作已得到社会的普遍承认与重视。
1、做好20xx年度公司员工申报职称工作的办理,重点做好申报初级及中级职称人员的手续办理。
2、做好公司员工职业资格证书的年审与办理工作。按照劳动部门要求,做好职业资格证书年审工作,同时根据实际适时做好职业资格证的申报及办理。
七、其他人事管理工作:
1、做好员工季度劳保及劳动用品发放及管理工作,及时做好员工劳保用品的补充及相关制度修订工作。
2、做好员工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建档工作,保证档案的完整性、齐全性、保密性;
3、严格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认真办理员工的辞职、辞退、除名、开除退厂手续。严格退职手续的办理,做好退职员工钱、财、物的交接监督,不留后遗症。
⏣ 金融资产配置专员工作计划 ⏣
一、
作为金融服务专员,工作计划是确保我们能够高效、准确地提供卓越的金融服务的重要工具。在这篇文章中,我将详细讨论金融服务专员的工作计划,包括客户关系管理、业务发展、问题解决和个人发展等方面的内容,以确保我们能够在竞争激烈的金融市场中取得出色的业绩。
二、客户关系管理
1. 新客户拓展:通过市场调研和推广活动,积极寻找新的潜在客户,并与他们建立联系。
2. 保留现有客户:与现有客户保持联系,了解其需求和问题,并提供个性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以确保他们满意并继续与我们合作。
3. 客户满意度调查:定期进行客户满意度调查,以了解客户对我们服务的评价,并及时改进我们的服务质量。
三、业务发展
1. 销售目标设定:每月设定具体的销售目标,包括销售额、业绩提升和客户增长等方面的指标,并制定相应的销售计划。
2. 客户维护与发展:通过分析客户的需求和潜在机会,提供定制化的金融解决方案,以满足客户的需求,并进一步发展与客户的合作关系。
3. 团队协作:与团队成员紧密合作,共同制定和实施销售策略,以实现个人和团队的销售目标。
四、问题解决
1. 了解客户问题:通过与客户的沟通和分析,了解客户面临的问题和困惑,并做出及时的反应。
2. 寻找解决方案:搜集相关信息和资源,与相关部门和团队合作,以找到最佳的解决方案,并确保问题能够得到圆满解决。
3. 后续跟踪:在问题解决后,与客户保持联系,并确保客户对解决方案的满意度,以增加客户的忠诚度和口碑效应。
五、个人发展
1. 学习培训:定期参加内部和外部的学习培训活动,学习最新的金融产品知识、市场动态和销售技巧,以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
2. 个人目标设定:设定个人发展目标,并制定相应的行动计划,积极学习和实践,不断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3. 反思定期反思自己的工作表现和成果,寻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改进,以持续提高个人工作效率和质量。
六、总结
金融服务专员的工作计划不仅涉及到客户关系管理和业务发展,还包括问题解决和个人发展等方面的内容。通过制定明确的目标和计划,并按照计划积极行动,我们可以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推动个人和团队的业绩增长,从而在竞争激烈的金融市场中脱颖而出。通过持续学习和自我反思,我们可以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素质,更好地适应市场和客户需求的变化,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解决方案,赢得客户的信任和尊重。金融服务专员的工作计划不仅仅是个人成功的关键,同时也是公司的成功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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