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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方案(必备二十篇)_监督管理方案

发表时间:2024-10-29

监督管理方案(必备二十篇)。

⬒ 监督管理方案 ⬒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海市供电公司高电压技术监督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龙海市供电公司高电压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2 引用标准

《山东电力公司高电压技术监督条例》

《山东电力公司化学技术监督条例》

《电力工业部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定》

3 职责

3.1 职能与分工

在生产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生技部是高电压技术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设高电压技术监督专责人,管理网由各有关部门、班组构成。

3.2 职责与权限

3.2.1 生技部职责

3.2.1.1 贯彻执行上级关于高电压技术监督工作的批示及有关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对各单位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3.2.1.2 负责公司内高电压监督的各项管理工作,掌握电气设备的绝缘运行情况,定期分析,完成各项生产计划。

3.2.1.3 参与公司内的新、扩、改、建工程的设计审查,对绝缘过电压、防污闪方面的设计方案以及设备选型提出意见;参与公司内首次采用的重要高压设备验收及调试,掌握技术性能,做好技术指导。

3.2.1.4 参与公司内的绝缘、过电压和防污闪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查明原因并提出反事故技术措施。

3.2.1.5 研究解决监督中的技术关键问题, 在运用传统监督方法的同时积极研究采用新技术与学科管理方法,不断提高我公司的高电压技术监督水平。

3.2.1.6 根据全公司安排,有计划地开展对现场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试验人员的技术水平。

3.2.1.7 搜集有关高电压技术资料,并加强交流。

3.2.1.8 直接监督35kv及以上变压器、电抗器、开关、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耦合电容器、避雷器、架空线路和电缆等高压电气设备。对直接监督设备要建立全面准确的台帐,并做好基础资

料及重要试验数据的收集建库工作,及时了解缺陷消除情况,积极向公司有关领导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和改进建议。对10kv及以下电气设备作指导性监督,尽力帮助现场解决监督中遇到的技术难题。

3.2.1.9 进行全公司高电压技术监督的年度总结, 根据全公司设备绝缘情况提出下阶段工作重点与要示。

3.2.1.10 负责设备的选型。

3.2.2 检修公司、电力服务公司的职责

3.2.2.1 贯彻执行上级关于高电压技术监督工作的指示及有关规程与制度。

3.2.2.2 建立本单位电气设备台帐及绝缘技术档案。

3.2.2.3 编制审查电气设备的预防性试验计划, 检查大小修与改进工程中设备消缺的完成情况,参加审查电气的验收工作。

3.2.2.4 掌握本单位电气设备的绝缘运行情况,缺陷检出的消除情况,预试结果等, 定期组织分析研究,针对存在的问题积极组织落实反措和技术改进。

3.2.2.5 参加绝缘、过电压和污闪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反事故的技术措施,并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3.2.2.6 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积极采用新技术,及时更新和添置测试设备, 做好专业技术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现场工作人员的绝缘分析判断能力。

3.2.2.7 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定期向生技部报送监督统计报表和总结。

3.2.3 基建管理及施工部门的职责

3.2.3.1 基建施工单位应根据gb50150-91《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以及上级有关反措要求的规定,对新安装电气设备进行试验,对不符合标准的设备提出处理意见并安排实施。

3.2.3.2 新装电气设备调试期间,基建单位调试人员有责任向生产部门提供设备的安装试验情况和存在缺陷情况,接受监督。

3.2.3.3 工程竣工按验收程序,将设备厂家资料、图纸、出厂试验报告、 现场试验报告和缺陷处理情况等全部技术资料,完整地移交运行单位。

3.2.4 物资部门的职责

3.2.4.1 负责设备赴厂监造的组织工作。

3.2.5 客户服务中心的职责

3.2.5.1 负责电压35kv及以上大客户的电压技术监督工作。

3.2.5.2 负责电压35kv及以上大客户的高电压技术监督工作。

负责大客户及农电系统贯彻执行高电压技术监督方面的有关规程、制度和反事故措施要求。参与客户新、扩、改建工程的设计审查。

4 管理内容与方法

4.1 生产技术部的日常技术管理

4.1.1 及时审查各类测试报告。对报告中的问题向有关班组了解清楚,提出处理意见。督促做到试验方法正确、结果准确、结论明确。每月统计一次试(化)验计划完成情况。

4.1.2 做好35kv及以上设备绝缘管理和统计工作,每季根据缺陷消除回执,统计一类缺陷消除率,作为设备定级依据。

4.1.3 每年一月底审核上报的过电压保护工作计划,并配合调度所编制系统雷季运行方式经生产经理批准后下达。

4.1.4 每年三月中旬结合春季安全大检查,开展防雷工作检查,重点查防雷设备、接地电阻测试及消除缺陷运行情况,防止出现防雷保护空白点发生雷害事故。

4.1.5 每年七月中旬召开一次绝缘分析会,重点检查年度各项试(化)验计划完成情况,发现的缺陷及其消除情况,执行反措情况和设备绝缘定级。

4.1.6 每年九月底审核班组上报的防污闪工作计划,经总工程师批准后下达。

4.1.7 每年十一月下旬结合冬季安全检查开展防污闪检查, 重点检查各项防污闪措施执行情况,提出改进意见,防止发生污闪事故。

4.2 检修公司、电力服务公司的日常技术管理

4.2.1登记缺陷,每月核对一次绝缘缺陷中消除情况。

4.2.2 及时了解运行中发现的缺陷和异常情况(如过电压、过电流、放电等),提出处理意见,重大问题汇报生技部和生产公司分管经理。

4.2.3 每年三月中旬配合安全员开展春季检查,了解防雷装置测试情况,督促检修消除防雷装置的缺陷。

4.2.4 雷季中了解避雷运行情况,动作记数器动作原因,在线监测仪运行情况, 并做好记录。

4.2.5 参加新设备投运前验收工作,了解安装时绝缘部分处理情况,抄录设备铭牌, 建立台帐。

4.2.6 十月至十二月按防污闪工作要求,积极完成设备清扫、涂rtv涂料,加强验收制,防止发生漏扫、漏涂。

4.2.7 年十月中旬进行年度高压监督总结,并报生技部。

4.2.8 每年一月十日制定过电压保护工作计划,上报生技部。

4.2.9 每年一月十日向生技部报年度防雷工作计划和瓷瓶检零工作计划。

4.2.10 每年三月中旬配合安全员开展以防雷为重点的春季安全大检查, 检查雷季前的准备工作情况,采取措施,达到三月底投入试验合格的避雷器及良好的接地装置。

4.2.11每年五月中旬向生技部报35kv及以上输电线路接地电阻测量报告( 包括处理合格后的测量值)。

4.2.12每年五月根据三月份输电线路盐密测量数据和线路附近污秽变化情况, 调整污秽区段,并绘

制污秽分布图,提出调整爬距的意见。

4.2.13每年五月底组织班组开一次绝缘分析会,对监督工作做全面分析,找出薄弱环节, 提出改进措施。

4.2.14每年九月中旬制定防污闪工作计划和输电线路盐密测量计划报生技部。

4.2.15每年十至十二月按污闪计划要求,督促完成线路清扫工作,加强验收制, 防止发生漏扫,三个月内每月三十日统计线路清扫情况报生技部。

4.2.16每年十二月中旬配合安全员开展防污闪检查,对清扫进度、清扫质量进行验收,提出改进意见。

4.2.17每季末进行一次设备绝缘定级,并报生技部。

4.2.18每条线路测完零值后,及时做好零值瓷瓶的统计,计算零值率。加强对零值瓷瓶的管理,将零值瓷瓶的绝缘电阻值,耐压值、制造厂家,填报生技部。及时准确做好运行中的瓷瓶记录,掌握瓷瓶运行资料。

4.2.19按设备异动制度,督促检修人员及时变更设备台帐,做到与实际相符。

4.2.20天气组织特巡、夜巡。

4.2.21每年十二月中旬进行年度高电压技术监督工作总结,并报生技部。

4.3 其它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司属其它部门的高电压技术日常管理内容,据不同情况,参照4.3款相关内容确定。

4.4 技术资料管理

4.4.1 生技部应具备的技术资料。

4.4.1.1 省电力公司高电压技术监督条例。

4.4.1.2 济南供电公司高电压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4.4.1.3 与监督有关的部颁和现场试验、检修、运行、设计规程及工艺标准。

4.4.1.4 省市公司及本公司制定的有关绝缘方面的反事故技术措施。

4.4.1.5 本公司电力系统主结线图。

4.4.1.6 绝缘事故(障碍)调查分析资料及统计资料。

4.4.1.7 预防性试(化)验计划,过电压保护工作计划,防污闪工作计划及完成情况的资料。

4.4.1.8 35kv及以上变电站及输电线路的绝缘水平及污秽盐密测量记录,污秽分布图。

4.4.1.9 污闪情况及雷击跳闸情况统计分析资料。

4.4.1.10 监督工作总结。

4.4.2 检修公司、电力服务公司应具备的技术资料。

4.4.2.1 省电力公司高电压监督条例。

4.4.2.2 济南供电公司电压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4.4.2.3 与高电压监督有关的部颁和现场试验、检修、运行、设计规程和工艺标准。

4.4.2.4 本公司制定的反措计划及完成情况资料。

4.4.2.5 预防性试验计划、油质化验计划、过电压保护工作计划、防污闪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资料。

4.4.2.6 本公司系统主结线图及35kv以上变电站防雷结线图。

4.4.2.7 设备台帐及历次试(化)验记录。

4.4.2.8 缺陷单、缺陷记录本及统计资料。

4.4.2.9 绝缘事故异常情况资料。

4.4.2.10 设备定级资料。

4.4.2.11 监督工作总结。

4.4.3 运行班应具备的技术资料。

4.4.3.1 省电力公司高电压监督条例。

4.4.3.2 济南供电公司高电压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4.4.3.3 与监督有关的部颁和与现场试验、检修、运行、设计规程和工艺标准。

4.4.3.4 本公司制定的反措计划及完成情况。

4.4.3.5接地电阻测试、零值瓷瓶检测、输电线路清扫、盐密测量、放电间隙调整等计划及完成情况资料。

4.4.3.6 输电线路瓷瓶安装记录。

4.4.3.7 污秽区分布图。

4.4.3.8 雷击跳闸记录。

4.4.3.9 绝缘事故及异常情况资料。

4.4.3.10 设备缺陷记录本,缺陷消除率统计资料。

4.4.3.11 绝缘监督工作总结。

5 总结与报告

检修及运行部门每年进行一次高电压技术监督工作汇总,于12月20日前报生技部,统计报表包括:

5.1高压电气设备缺陷和事故统计表。

5.1.1变压器(电抗器)绝缘缺陷或事故统计表(附表1)。

5.1.2互感器、耦合电容器、避雷器、开关(包括组合电器)及电力电缆绝缘缺陷或事故统计表(附表2)。

5.1.3过电压及污闪跳闸、事故统计表(附表3)。

5.2过电压绝缘状况统计表。

5.2.1电网(包括杆塔、避雷针、重要建筑物及主设备接地引下线等)接地电阻及开挖情况统计表

(附表4)。

5.2.2避雷器带电测试统计表(附表5)。

5.3高压监督三项指标统计表(附表6)。

5.3.1设备绝缘事故填写要素

5.3.1.1天气情况。

5.3.1.2系统有无操作。

5.3.1.3继电保护动作情况。

5.3.1.4事故设备损坏情况及外部异常情况。

6 考核

由公司生技部负责对全公司高电压技术监督工作进行检查,并向有关部门提出考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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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尾矿回采再利用工程应当进行回采勘察、安全预评价和回采设计,回采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

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回采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回采设计实施尾矿回采,并在尾矿回采期间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防止尾矿回采作业对尾矿坝安全造成影响。

尾矿全部回采后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尾矿库注销手续。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应当在一年内完成闭库。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应当报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库容小于10万立方米且总坝高低于10米的小型尾矿库闭库程序,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制定。

第二十九条 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月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闭库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

闭库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设施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尾矿库已停止使用;

(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已报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已经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四)有完备的闭库工程安全设施施工记录、竣工报告、竣工图和施工监理报告等;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设施验收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及资料:

(一)尾矿库库址所在行政区域位置、占地面积及尾矿库下游村庄、居民等情况;

(二)尾矿库建设和运行时间以及在建设和运行中曾经出现过的重大问题及其处理措施;

(三)尾矿库主要技术参数,包括初期坝结构、筑坝材料、堆坝方式、坝高、总库容、尾矿坝外坡坡比、尾矿粒度、尾矿堆积量、防洪排水型式等;

(四)闭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及审批文件;

(五)闭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的主要工程措施和闭库工程施工概况;

(六)闭库工程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七)闭库工程安全设施竣工报告及竣工图;

(八)施工监理报告;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已关闭或者废弃的尾矿库的管理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无上级主管单位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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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管理人员安排、管理、监督及配合方案

下列人员在项目中标后,组成前期管理工作小组,进行前期管理工作:管理处主任、现场主管、工程主管、主要工程技术人员、业主服务中心主要人员:保安人员进行培训和前期管理工作。介入方案由管理处主任负责起草,工程主管负责实施。

(一)房屋前期物业管理工作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就设计中一些不合理或遗漏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出功能布局或材料使用问题的专业意见;监控系统位置、其他设备安装和能源分配等问题提出专业意见。

2、让业主一跨进小区就感受到物业管理的气氛。如:保安人员的形象和物业管理人员的言谈举止等。

3、设想建立'北城春色小区'的论坛,向业主介绍小区开发的工作进度、施工质量、材料选用、智能化的配套、景观绿化的设计及物业管理的介入工作情况等。

4、参与房屋及公共设备设施的验收和做好交房前期的安全保卫工作。

5、完善管理方案及相关管理制度。

(二)竣工验收配合及建认方案

1、熟悉房屋中的各种设备设施和线路,包括房屋内部结构、管线布置及所用建材的性能;

2、做好接管验收事项。验收小组按照建设部《房屋接管验收标准》规定,认真核对接管资料,查验房屋质量、使用功能、外观质量、公共配套设备设施等内容。已验收的,签发验收复函,对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由验收小组填写各类遗留问题统计表,约定期限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并商定时间复查。对符合验收标准要求的房屋,由管理处接收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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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绿化监督管理工作标准

1.目的

为加强小区绿化管理,保持小区美观形象。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客服组绿化巡查工作。

3.职责

3.1. 客服组主任负责楼宇巡查的组织、管理工作。

3.2. 物业助理负责依照本规定实施楼宇巡查工作。

4. 程序要点

4.1. 客服组负责小区绿化承包商的评审以及绿化养护监督管理工作。

4.2. 客服组以绿化检查标准为准则,检查楼宇绿化养状况,发现与绿化标准不相符的,通知绿化公司整改或更换。

4.3. 客服组监督绿化工人进行浇水、抹叶、修剪、清除等日常性绿化养护,并记录于绿化工作每日安排表内。

4.4. 客服组负责检查小区范围植物的摆放和造型,要求高低整齐,观赏面正对客人视线。

4.5. 客服组负责检查小区花槽、盆栽植物有无黄叶、折断、残留枝叶等,保证植物长势良好。

4.6. 客服组负责承包商更换盆栽植物的验收工作,所有送至小区的盆栽植物必须整齐、鲜艳、无黄叶、无积尘、无虫口,株型健康,验收结果记录于盆栽植物列抽象验收记录表内。

4.7. 客服组每月对小区绿化养护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记录于绿化养护月检评估表内。

5. 绿化运作检查标准:

乔木:每周巡查二次,及时修剪枯枝,病虫枝,名贵树种悬挂标识牌。

灌木:每周巡查三次,及时修剪,保持旺盛长势,注意灭虫害。

花卉:每周巡查三次,勤浇灌,保持正常生长。

草坪:及时修剪,夏季不长于15厘米,春季不长于10厘米。杂草每周巡查剪除。

隔离绿化带和环型绿化带:每月修剪一次,定期浇水,关键对有特别形状的绿篱花球重点养护。

5.1. 绿化的'一知、二看、三剪、四拿、五处理'。

一知:知道不同栽植类型树木的修剪要点及技术规范要求。

二看:修剪前应仔细观察,剪法做到心中有数。

三剪:因地制宜,因树修剪的原则,做到合理修剪。

四拿:剪后的断枝,随时拿下,集中一起。

五处理:剪下的枝条要及时集中清运处理,以免引起病虫害。

5.2. 施肥管理'三忌、四少、四多和四不'。

三忌:忌浓肥,忌热肥(指高度温夏季),忌坐肥(指栽花时根部贴在盆底基肥上)。

四少:肥壮少施,发芽后少施,开花期少施,雨季少施。

四多:黄瘦多施,发芽前多施,孕蕾期多施,花后多施。

四不:徒长不施,新栽不施,盛暑不施,休眠不施。

5.3. 绿化药品的保管和使用一览表

药品使用地点和方法保管要求注意事项

敌敌畏用于防治、消灭树木、花草上的螟虫和蚜虫,使用时先稀释成800-2000倍液体,再用喷雾器喷洒均属剧毒药品,应设专人、专柜、分类标识保管,防止碰破玻璃瓶外溢禁止在宿舍、食堂等场所使用,保管员要严格控制,不能随便取用。

敌百虫 钾胺磷 氧化乐果

呋喃丹用于治蚜虫、介壳虫,可溶后喷雾,也可埋于根底有毒药品,防潮湿

百菌清有毒药品,分类保管,防潮湿

托布津

退菌特用于防病治虫,使用时加水溶解,然后稀释喷雾

5.4绿化工作检验标准和方法

分类序号项目标 准检查方法频率

修剪1乔木无拓枝,树不阻车辆和行人通过,主测枝分布均匀。目视,抽检10颗。2次/年。

2九里香等灌木成型,整齐,新长枝不超过30厘米。目视,抽检3处,10米。5次以上/年。

3杜鹃绿篱成型、造型美观,新长枝不超过30厘米。目视,抽查5处。2-3次/年。

4台湾草路牙、井口草坪目视整齐。目视,抽检2处,50平方米。2-3/年。

施肥1乔木、灌木采用穴施或沟施,施肥、浇水及时,肥料不露出土面。目视检查。5次/年。

2草地播施和喷施,不伤花草同上。2次/年。

3花卉保证基肥,化肥,少量多次,不伤花草。同上。视长势而定。

防病治虫无明显枯枝、死杈,有虫害枝条2%以下。目视抽查。防治1次/月;发现病虫及时喷射。

抗旱1花卉、苗泥土不染花叶,土不压苗心,水不冲倒苗。目视,全面检查。2次/日。

2树木、草地冬季早晚不浇水,夏季中午不浇水,浇水时不遗留,浇水透土深度为3厘米,草地2厘米,无旱死、旱枯的现象。抽查5次。2次/周;(雨后泥土湿度大除外)。

日常养护

1中耕、除杂草无明显杂草,台湾草地纯度在90%以上,树木底下土面层不板结,透气良好。抽查草地30平方米3处,取平均值。施肥前和下暴雨后进行松土,全年不少于8次。

日常养护2补栽补种无明显黄土裸露,最大裸露块在0.4平方米,裸露面积在总面积的0.5%以下;缺株在0.5%以下。抽检5处,汇总计算。按花草树木在栽种季节,及时补栽补种。

3防风、排涝,巡视看管暴风雨过后12 小时,草地无1平方米以上的积水,树木飘然倒斜。目视检查。每天巡视责任区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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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农药监督管理,确保农药产品质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部决定20xx年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农药监督管理年活动。近日,农业部办公厅印发《20xx年农药监督管理年活动方案》。主要内容见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两个持续提高的目标,以健全农药管理法规体系、监管体系和残留标准体系为前提,以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强化农药监督检查、打击制售假劣农药行为为重点,加大力度,强化措施,努力提升农药产品质量,控制农药残留,进一步净化农药市场,全力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农药质量管理。一是强化市场监督抽查。充分利用农药成分监测技术、农药执法信息平台,在农药销售、使用的高峰期,采取随机抽查与指定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本地区批发零售市场组织开展农药产品质量和标签监督抽查。二是深入生产企业重点抽查。由市场抽查延伸到生产企业抽查,重点抽查近年发现存在质量或标签问题的企业和产品(包括已吊销登记证或专供出口的产品)。三是开展农药打假。汇总、通报各地农业部门抽查结果,推进企业登记产品与抽检结果信息挂钩,强化检打联动,依法查处无登记证或假冒(伪造)登记证生产农药、非法添加(或搭售)隐性农药成分、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等违法行为。强化企业第一主体责任,探索差异化管理服务,推行打假打劣与扶优扶强相结合。

(二)强化农药经营管理。一是大力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示范县和示范门店创建,建立高毒农药从生产、经营到使用的全程可追溯体系,实行定点经营、专柜销售、实名购买、台帐记载、溯源管理,加强定点经营门店对购买者的使用指导,强化高毒高风险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二是积极探索经营许可或备案管理制度。从农药经营场所条件、人员专业素质要求、内部管理制度等方面对农药经营主体进行规范引导,对经营的农药产品推行备案制度,逐步建立当地农药经营单位、经营产品数据库,防止假冒伪劣农药进入流通领域。三是鼓励发展现代营销体系。因地制宜发展直供直销、连锁配送等现代营销方式,在经营主体、进货渠道和经营产品上发挥规范引领作用。组织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引导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诚信体系建设,加强行业自律。

(三)规范农药登记管理。一是严把登记资料审核关。完善登记资料和试验单位管理制度,加强试验单位、试验现场、试验资料等检查考核,一旦发现出具虚假试验报告或虚假试验数据的试验单位,一律取消其登记试验资格。二是加快小宗特色作物用药登记。创新蔬菜及特色作物用药登记管理制度,加强登记作物、防治对象、用药品种调查及群组化研究,制定减免登记资料的相关政策,鼓励相关协会和省级农业部门相关机构组织联合试验,加快试验登记步伐,尽快解决蔬菜及特色作物无药可用问题。三是完善登记评审制度。建立农药登记评审专家库,调整登记评审委员会,完善评审工作规则,规范登记评审、审批程序,及时公开登记信息,实现审批前公示、审批后可查询。

(四)加强农药残留监测。一是加强残留标准体系建设。推进农药登记与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农药残留标准制订相衔接,完善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和农药残留标准体系。二是加强农药残留监测。落实生产经营主体科学使用农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组织有关检测机构加强蔬菜、水果、茶叶专业化、规模化生产基地(标准园)的农药残留监测。三是探索低毒生物农药补贴机制。争取各级财政支持,推行蔬菜、水果、茶叶等园艺作物使用低毒生物农药补贴,总结补贴模式和工作机制。

(五)加强农药使用管理。一是加强农药使用检查指导。利用各种资源大力培训农民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服务组织人员正确识辨、合理选购、科学使用农药方面的知识和技能。重点监督检查专业化、规模化农产品基地、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标准园创建等施药现场和用药记录档案,确保农药安全合理使用。二是加强农药风险监测评价。建立农药使用安全风险监测评价体系,加强对容易违规使用、容易产生药害、容易残留超标农药的风险监测和再评估,对安全风险较高的农药使用提出相应监管措施和指导意见。三是加强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处置。组织制定《农作物药害事故鉴定管理办法》,县级以上农业部门要逐级建立药害事故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根据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做好药害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鉴定及逐级上报,妥善处理事故纠纷。

(六)加强法规制度建设。一是推动法规修订实施。配合国务院法制办,争取国务院早日修订出台《农药管理条例》。二是制定新条例配套规章。做好《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的制修订工作,争取早日颁布实施。三是加强宣传培训。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农药管理条例》宣传月活动,有针对性地组织宣传、培训、座谈等宣贯活动,使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监管者知晓农药管理制度和相关基本知识。

三、重点工作

(一)组织开展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示范县创建。2月份,印发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工作方案,落实示范县和示范门店,推动高毒农药可追溯体系建设。4-5月份组织督导检查。

(二)组织开展农药市场监督抽查。3月份,下达监督抽查任务,确定抽检单位名单,组织各地对市场上流通的农药产品质量和标签进行监督抽查。

(三)组织开展生产企业专项抽查。3-5月份,对近年来监督抽查过程中发现问题比较突出、群众举报投诉较多的企业进行专项抽查,重点抽检企业成品仓库产品质量。

(四)组织农药执法督导检查。7-8月份,组织工作组到农药生产使用大省及蔬菜水果茶叶生产重点省(区、市),深入农药生产企业、经营门店、田间地头、管理机构等开展农药执法督导检查。

(五)加快小宗作物用药调查和登记。2-3月份,组织制定小宗作物用药调查工作方案、登记管理特别规定,筛选确定登记作物、防治对象、农药品种等。

(六)组织农药风险监测评价。3-4月份组织制定农药风险监测评价工作方案,确定重点监测评价农药品种、高风险区域和作物等。组织制定农作物药害事故鉴定办法,组建全国农作物药害和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督促地方各级农业部门组建相应专家组,及时调度、科学评价管控农药使用风险。

(七)组织园艺作物标准园农药残留监测。4-10月份,印发《20xx年园艺作物标准园农药残留监测方案》,落实抽检单位及蔬菜、水果和茶叶标准园农药残留抽检任务。

(八)推行低毒低残留农药示范补贴。2月份,制定低毒低残留农药示范补贴方案和低毒低残留农药推介名录,落实项目实施地点。8-9月份组织现场观摩,总结交流补贴模式和工作机制。

(九)组织开展农药管理专题宣传。根据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颁布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药管理条例》宣传月活动,举办《农药管理条例》座谈会、培训班和知识竞赛,宣传普及农药法规及科普知识。

⬒ 监督管理方案 ⬒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别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执行。

第四条 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尾矿库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直接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尾矿库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原则,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具体规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八条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应用尾矿库在线监测、尾矿充填、干式排尾、尾矿综合利用等先进适用技术。

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应当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将尾矿回采再利用后进行回填。

⬒ 监督管理方案 ⬒

根据《省20xx年农药监督管理年活动方案》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两个持续提高目标,以健全农药管理法规体系、监管体系和残留标准体系为前提,以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强化农药监督检查、打击制售假劣农药行为为重点,加大工作力度,强化落实措施,努力提升农药产品质量,控制农药残留,进一步净化农药市场,确保监管更有效、市场更有序、执法更规范、制度更完善,为农业生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驾护航。

二、工作目标

通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确保不发生因假劣农药和禁限用农药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农业生产损失。假劣农药重大案件查处率达100%,假劣农药投诉举报案件查处率和反馈率达100%,上级督办案件查处率达100%;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行为更加规范;农药质量和标签合格率进一步提高;农民群众质量安全意识和维权能力进一步加强,农药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农民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农药质量管理。一是加强农药监督抽查。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市20xx年农药监督管理年活动方案》要求,依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农业生产和农药市场实际,采取随机抽查与指定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本辖区批发和零售市场的农药产品质量和标签进行监督抽查。各地要对全省通报的假劣农药及时开展专项检查,对涉嫌存在问题的企业和产品进行重点检查。今年农药质量抽检以查纠问题为目的,不以抽检合格率排名。抽检任务计划是:县级是农药监管的重点,各地应对主要用药品种100%抽样,农药标签抽检要做到覆盖100%的经营户、95%的产品,质量抽检样品乡村样品数要占70%以上,涉嫌的问题产品要全部进行抽样送检。根据省农委部署安排,市农委将适时组织力量集中对我市12个县进行监督抽查,拟抽查样品20个,其中指定企业抽查样品6个。二是加大农药案件查处力度。各地要在农药生产、销售和使用高峰期前,组织力量开展地毯式排查,发现蛛丝马迹,按照法定程序,以《农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等为依据,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各种禁用高毒农药、无农药登记证或假冒(伪造)登记证生产农药、一证多用、非法添加(搭售)隐性农药成份、农药产品有效成份不足、标签违规和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等违法行为。对构成刑事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禁止有案不送、以罚代刑。要建立区域联查、跨区协查等案件办理机制,切实加强区域间案情通报和移送工作。对制假售假源头不在本辖区的,要及时上报案件信息,发送协查通报,由制假售假源头所在地农业部门严肃查处,消除危害。要加大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震慑违法犯罪分子。三是加强部门联动。理顺农业系统内部关系,明确工作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要加强农业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农业部门在农药打假中的牵头作用,会同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农药监管工作。

(二)强化农药经营管理。一是大力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各地要认真总结前期高毒农药管理工作,借鉴各地高毒农药定点经营试点的成功经验,积极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示范县和示范门店创建,建立高毒农药从生产、经营到使用的全程可追溯体系,实行定点经营、专柜销售、实名购买、台帐记录、溯源管理,加强定点经营门店对购买者的使用指导,强化高毒高风险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二是积极探索经营许可或备案管理制度。从农药经营场所条件、人员专业素质要求、内部管理制度等方面对农药经营主体进行规范引导,对经营的农药产品推行备案制度,逐步建立当地农药经营单位、经营产品数据库,防止假冒伪劣农药进入流通领域。三是鼓励发展现代营销体系。要鼓励企业因地制宜发展直供直销、连锁配送等现代营销方式。发挥规范引导作用,开展诚信体系建设,加强行业自律。继续组织开展农资示范店创建活动,实行动态管理。

(三)加强农药残留监测。落实生产经营主体科学使用农药、确保农药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加强蔬菜、水果、茶叶专业化、规模化生产基地(标准园)的农药残留监测。探索低毒生物农药补贴机制,争取财政支持,推行蔬菜、水果、茶叶等园艺作物使用低毒生物农药补贴,总结补贴模式和工作机制。

(四)抓好农药使用管理。一是加强农药使用检查指导。大力培训农民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服务组织人员正确识辨、合理选购、科学使用农药等相关知识和技能。重点监督检查专业化、规模化农产品基地、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标准园创建等施药现场和用药记录档案,确保农药安全使用。二是加强农药风险监测评价。加强对容易违规使用、容易产生药害、容易残留超标农药的风险监测,对安全风险较高的农药加强监管和指导,认真组织落实。三是加强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处置。县级以上农业部门要逐级成立药害事故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根据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做好药害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鉴定,并逐级上报,妥善处理事故纠纷。

(五)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手机短信、明白纸等多种宣传途径或方式,结合放心农资下乡进村、送科技下乡、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程、阳光工程等,举办技术培训班或讲座,普及农药科学知识和法律法规,推介发布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传授识假辨假、科学选购、合理使用和依法维权等知识,提升农民的防范意识和依法维权理念,提高农民安全、科学、合理用药水平,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和绿色防控,提高病虫害防治效果,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今年,市农委继续举办全市农业行政执法骨干培训班。各地也要加强对农药执法、生产和经营人员的培训。

四、重点工作

(一)按照省农委部署,认真总结、推广望江县高毒定点经营工作经验,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强化工作措施,积极推进我市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示范县和示范门店创建工作。

(二)市农委不定期对各地农药管理工作情况开展督查,督查内容包括农药监管工作部署情况、市场检查情况、执法案件落实情况等。

(三)各地要主动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中的违法行为,做到有报必接,接案必查,查必到底,并将查处结果反馈给举报人。对举报的重大案件,必要时应组织联合执法,开展大要案督办、查处工作,及时将查处情况向省、市农委报告。

(四)根据省农委下达的监督抽查任务,组织开展春、夏、秋季农药市场监督抽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农药市场监管年活动的落实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责任人,完善监管措施,确保工作任务、措施、责任等落到实处,积极推动执法护农提升行动深入开展。

(二)加大支持保障力度。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多方争取支持,加大对农药市场监管资金投入力度,保障农药质量抽查、农药执法监督、培训等经费支出,确保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各地要认真总结农药市场监管各阶段工作,宣传、推广市场监管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农药监管工作良好氛围。同时,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媒体,及时宣传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管理动态和成效、亮点。

(四)及时上报信息。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从20xx年4月份开始,每月6日前向市农委政策法规科、市种植管理局植保站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包括基本情况、数据和典型事例等),认真填报统计表(见附件1-3)。重大案件及突发事件随时报告。

⬒ 监督管理方案 ⬒

“执法监督年”活动查摆和整改措施 根据局党组的统一安排和部署,我认真学习了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中纪委六次全会和《刘**同志在中共**市十一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上的讲话》、《政府工作报告》等学习材料,通过学习并结合自己实际,发现自身在精神状态、工作作风、行政效能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现将自己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汇报如下:

1、学习的自觉性不高。虽然平时比较注重学习,集体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学习都能积极参加,但平时自己学习的自觉性不高,钻不进去,学习的内容不系统、不全面,对很多新事物、新知识的学习不深不透,掌握的不够好,不是力求全面发展,有时只注重当时用得着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内容,感到知识贫乏。

2、工作中创新意识不强。用创造性的思维方式去做创造性的工作不够,看待事物习惯先看消极的一面,再看积极的一面。打破常规、风风火火的魄力不足,工作中,只求平平淡淡,上级怎么说就怎么办,在工作中按部就班,只求完成本职工作,不出问题,被动地工作,超前意识不强。

3、在作风上缺乏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勇气,缺乏密切联系群众的精神。未能牢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深入基层不够。大都是匆匆来、急急走,只注重了解自己想

要了解的问题,未能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没有关心群众想什么、盼什么、急什么、要什么,没有真正和群众打成一片,做到多联系、多交流。

4、保持和发挥党员的模范作用不够。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有时把自己混同于一般群众,降低了对自己的要求和标准。满足于过得去、差不多,对时时处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这根“弦”绷得不紧。

二、今后的整改措施和努力方向

1、努力提高坚持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首要的是要学好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结合实际,学以致用,指导实际工作,克服工学矛盾,在确保组织上要求的学习任务外,尽可能的抽出时间多学,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增强创新意识,坚定信心克服畏难情绪,尽量多动脑筋,多想办法,要有不达目的不罢休的雄心壮志和勇气,尤其在一些突出问题和同志们关心的热点问题上,要用改革的观点去认识、去研究、去落实、去解决,逐步化解矛盾。增强工作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充分发挥党员的作用,多做实事,言必行,行必果。

3、严格要求自己。遵守职业道德和单位制定的廉洁责任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时时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律,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老老实实的干事,踏踏实实的做人,以过硬的综合素质为我局工作的更好开展贡献力量。

⬒ 监督管理方案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保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的实施,依据《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工作任务、工作内容、方式和方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贯彻电力生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公司员工人身和设备财产安全的有效手段。通过系统的、有组织、有步骤、不同形式的各种监督检查,严格监督安全制度、措施的执行,可以有效地发现各类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达到防患于未然。

第四条 公司安全监督的目的是规范公司各级人员的行为,使公司安全管理机制有效运作,促使公司生产、基建、施工等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从而有效的控制以至杜绝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公司自上而下建立并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组织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网,形成完整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

第六条各级安全监督人员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同时,要积极探索和推广科学、先进的管理方式和安全生产技术。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关系及监督机构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含发电公司,一下略)依据资产和管理关系,实行公司对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各部门内部实行上级对下级的安全生产监督。

各部门的安全生产除接受公司内部的监督外,还应接受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可以直接对其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督。

第九条 公司内各部门在发包工作中,必须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协议中要明确安全监督的范围、内容及责任,并将安全生产协议书报送本单位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接受上级单位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公司设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由安全生产技术机构行使公司经营管理和生产运行单位的安全监督职能,由各部门行使基建单位的安全监督职能。

公司内各部门不再设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但必须设兼职安全员,行使本单位的安全监督职能。各生产班组设兼职安全员,行使班组的安全监督职能。

公司的安全监督机构、部门的安全员、班组的安全员形成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公司安全监督工作实行层层负责、层层监督制。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体系的职责划分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体系的职责

(一)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监督、检查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的贯彻执行,监督、检查公司各种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对公司发生的各类事故,在规定职权范围内参与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组织召开监督体系安全网会(每季度一次)、开展安全知识竞赛、进行各种安全教育和各种安全活动,保障发电设备的安全运行及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四)听取员工对安全管理的意见,及时反馈到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督促落实。

(五)监督公司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六)组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大检查活动,并监督整改计划的落实。

(七)监督公司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和反事故措施计划的落实。

第十二条 公司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责

公司安全生产技术机构是公司在生产、经营工作中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的职能部门,各部门是公司在基建工作中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的职能部门,分别对公司生产、经营、基建等工作过程中的人身和设备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在公司范围内,协助主管领导,组织开展各项安全活动,并接受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单位安全监督部门等的业务领导,主要职责如下:

(一)监督公司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政府安全监督、上级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编写与修订工作。

(二)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的安全防护状况;监督安全工器具、起重机具、高处作业用具及厂内运输车辆(设备)的管理和定期试验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限期解决,并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三)监督公司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包括安全技术培训、定期《安规》学习、新进人员入厂三级教育、上岗前的培训、考试、持证上岗等);组织或配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和安全网活动。

(四)监督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工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

(五)协助公司主管领导组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大检查活动,并监督整改计划的落实;组织开展公司各种安全活动;检查各班(值)组班前会和班后会、安全日活动的开展,及时为班组安全活动提供学习材料;做好公司安全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

(六)编制公司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

(七)监督检查生产作业过程中安全措施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进行监察。

(八)定期或不定期总结分析安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研究事故发生的规律,并提出完善改进意见。

(九)参加或协助公司主管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并做好事故统计报告的归口管理,做到及时、准确、完整,并按期上报。

(十)负责公司各类安全指标的汇总统计,定期分析公司安全生产动态。

(十一)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人员的职权

(一)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有权要求纠正。

(二)对发现危及工作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提出组织人员撤离的建议。

(三)有权参加事故调查,提出建议。对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

(四)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公司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提取、查阅有关事故原始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照相、录音、录像等。

(五)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六)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检查了解安全情况。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四条 开展以“查思想、查领导、查制度、查管理、查缺陷和隐患、查行为”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检查,监督检查安全基础管理中的薄弱环节。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生产、施工作业现场设施及作业环境的良好情况:重点检查各井、坑、孔洞、盖板、栏杆、照明、保温、消防、通风的完好情况;机械设备的防护罩、壳,压力容器、化学物品等的保管使用情况;电气设备的绝缘、预防试验、定期检查校验的进行情况;监督检查办公生活设施、房屋建筑的安全情况等。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生产、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组织、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必须保证作业人员在有效的安全措施保护下工作,查“两票三制”的执行情况、查有无“三违”现象。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安全工器具、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及使用情况,监督检查人员作业时的着装、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危险高空作业时的防护措施的执行情况,对安全工器具的配置、定期试验情况,起重工器具、电气工具、机械工器具进行经常性检查的情况。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存放与使用情况,有关重点防火部位(加油站、油库、材料库房)等的消防设施、设备的配置与投入情况。

第十九条检查安全记录、台帐、教育培训、安全活动、事故预想等基础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方式

第二十条 自查、互查、上级检查

(一)自查是各部门对自己职责范围的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的安全检查。主要有:设备定期检查、春、冬两季安全检查、防汛度汛情况、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自然灾害天气前后的安全检查、设备缺陷的跟踪检查以及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等。

(二)互查是班组、部门之间的互相检查。主要是检查班组、部门安全工作中的漏洞与薄弱环节。

(三)上级检查是上级(政府主管、上级单位主管)部门对公司,公司对各部门,部门对各班(值)组的检查。公司上级主管(政府主管、上级单位主管)部门对公司的安全检查由安全生产技术机构负责联系和进行,并负责公司内有关工作的协调,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检查出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等;公司对各部门的安全检查由各部门准备,安全生产技术机构、各部门协助公司主管领导组织进行,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情况的汇报,由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汇总检查情况,编制整改计划;各部门对班组的检查由各部门自行负责,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安全活动:有月度安全例会、安全分析会、事故分析会、班组安全活动、开展安全知识竞赛、进行各种安全教育、组织消防演练等形式,可定期或不定期举行。

(一)安全例会由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组织,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主要内容:分析总结月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下月安全重点工作。

(二)安全分析会由各部门负责人主持,相关人员参加,每月组织一次,主要内容,分析本单位安全工作情况,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与薄弱环节,布置生产作业的各项安全措施,研究预防事故的措施与对策。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监督检查。

(三)班值每天召开班前会和班后会。班前会:接班(开工)前,结合当前运行方式、工作任务,做好事故预想、危险分析,布置安全措施,讲解安全注意事项。班后会: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

(四)安全日活动:生产班(值)组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内容应围绕班(值)组工作实际,有针对性,采取的形式可灵活多样,并做好纪录。

第二十二条定期安全检查:有季节性安全大检查(春季、冬季安全大检查)、防汛检查等:由各部门负责人根据本单位自身实际,进行组织、学习动员,结合检查重点具体布置安排,开展自查和互查活动,在自查、互查工作结束后15天之内,将工作总结书面报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安全管理委员会组成公司安全检查组进行督查。

(一)春季安全大检查

检查时间:每年汛期之前,2月中旬到4月底。检查重点内容:以开展电气绝缘监督、防人身事故、防止重大设备损坏事故、保证电站安全度汛为主要内容,以及结合自身实际工作开展的有针对性地检查工作。

(二)冬季安全大检查

检查时间:每年冬季之前10月下旬到11月底。检查重点内容:以开展为迎寒过冬做准备进行冬季防火、设备防寒过冬、冬季安全生产、安全行车、安全取暖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

(三)防汛安全检查在每年汛前4月组织,检查重点内容:检查防汛组织机构及指挥系统是否健全;拦、蓄、导、泄洪水的有关建筑物、设施、设备是否安全可靠;人员值班安排,防汛措施方案和应急预案的制定,物资、材料的准备是否到位;以及通讯保障,道路交通的畅通、通勤车辆的安排情况等。

(四)专业检查、不定期和临时性的安全大检查:按照专业组织的检查如(防火、防爆、防雷、交通、压力容器)等进行针对性的专项检查;根据公司安全工作实际,安全管理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发生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安排临时性的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举一反三,吸取教训,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安全监督检查的方法及一般要求

(一)成立安全检查小组,有明确的目的、有组织领导、有检查计划、有具体要求。

(二)深入现场与听取汇报相结合,通过观察、询问、综合分析得出明确结论。

(三)检查人要深入、细致、讲求实效,防止走过场。

(四)要充分发动群众,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边检查,边整改,边提高。

(五)每次检查完毕,要写出总结,找出差距,制定出整改计划等。

⬒ 监督管理方案 ⬒

(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

(二)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

(三)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

(四)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五)监督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

(六)指导、检查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

第六条交通部对全国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和交通部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

除应当由交通部实施的监督管理职责外,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交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履行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要求:

(一) 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公路建设的文件和资料;

(二) 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以及其他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八条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权限审批或核准公路建设项目,不得越权审批、核准项目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第九条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招标;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施工许可;

(七)根据批准的项目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

(八)项目完工后,编制竣工图表、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办理项目交、竣工验收和财产移交手续;

(九)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价。

国务院对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另有简化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规划,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组织投资人招标工作,依法确定投资人;

(三)投资人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按规定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四)根据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应当按项目隶属关系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查;

(五)根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招标;

(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施工许可;

(八)根据批准的项目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

(九)项目完工后,编制竣工图表、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办理项目交、竣工验收;

(十)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价。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编制设计文件、经营性项目的投资人招标、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工作。

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招标文件、项目申请报告等应按照国家颁发的编制办法或有关规定编制,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质量和深度要求。

第十二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办理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组织项目交工验收,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第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公路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已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设计变更的,应当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对各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没有对备案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

通车试运营2年后,交通主管部门应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可转为正式运营。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没有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

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应当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

⬒ 监督管理方案 ⬒

工程施工工期较长时,季节性施工对该工程影响很大。因此,做好季节性施工安全监理工作很重要。

1. 雨季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1)监督施工单位在雨施前对主要施工人员、抢险突击队员进行技术及安全培训并做好记录。施工中加强对各项技术及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及督导。

2)监督施工单位对现场机具设备、临时用电设施进行全面检查,重点进行绝缘摇测,保证雨季施期间的用电安全。将明敷电缆采用架设方式,不得攀伏于安全护栏、脚手架或明铺在地上。

3)雨季施工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清理现场的生活及建筑垃圾。

4)要求施工单位加强对食堂卫生的管理,食堂内不得出现蚊蝇,生、熟食要分开,每日必须对食堂卫生整理。

5)要求施工单位按现场情况划分安全及文明施工责任区,负责其内部的安全、卫生、材料码放等,管理人员负责督导落实。

2. 冬季施工,由于昆明地区下雨少,因此,要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和防火措施落实到位。工地坚持文明施工,在“四口'位置设置防坠落装置、栏杆等。

⬒ 监督管理方案 ⬒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电太原第一热电厂油务监督的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国电太原第一热电厂油务监督的管理工作。

2管理内容与要求

2.1组织机构

在总工的领导下,由试验中心负责,发电部、检修部、供应公司等单位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具体组织全厂的油务管理工作,监督各用油单位和供应公司贯彻执行油务管理制度。

2.2油务管理的范围是:生产设备所用的各种润滑油、绝缘油、抗燃油、辅机炉设备用油及油处理设备的管理。

2.3职责分工

2.3.1发电部化学车间

化学车间在厂部油务专工的组织下,负责新油的验收,油组库存油的保管、处理和配发,以及各种油的检验。参与制定质量标准和正确维护等监督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a)在总工的领导下,监督专工的指导下,研究油质劣化原因,提出改进油质的有效措施,经领导同意后,监督有关单位及时实施。

b)负责各种新油的检验工作,并将结果及时上报油务专工,以便作出可否购置的判断。

c)根据国标编制各种油的年度监督计划。试验结果除以报表报送外,还应填入原始记录中。

d)研究和选择再生方法,进行运行油和库存油的处理和再生。

e)在技术上指导现场运行油的处理和维护工作,以及指导吸附剂的准备更换工作。

f)每月上报电力用油的储备量,经油务专工认可后,督促供应公司及时按质、按量准备。备用油应经常合格,并且保证按质、按量供给。

2.3.2各用油单位

各用油单位负责本单位运行油的维护和处理,以及维护用油的管理工作。并进行所用各种油类的领退、保管、补加和更换工作。其具体职责为:

a)负责进行运行中抗燃油的过滤和吸附再生工作,并根据油务管理专责人的通知,及时更换吸附剂。

b)负责进行变压器热虹吸过滤器的更换工作,并根据油务监督专责人的通知,及时过滤和再生绝缘油。

c)现场领退油工作,由用油单位负责进行,并事先办理领退油手续,领油时应提前与油组联系,以便按时准备,退油工作应及时进行。

d)在用油设备上,油务管理组提出的改进工程和改进项目,其材料预算,设备的制作和安装等,均由设备所属单位负责进行。

e)各用油单位应指定专人,根据油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各单位的各种油类(运行油、维护用油和各种废油)。

f)作好用油设备的维护工作,及时消除漏油缺陷,不断降低油耗。

g)各用油单位报用油计划时,应注明油种牌号、所用设备和购买理由,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报质检中心审批备案。

2.3.3供应公司

负责全厂各种油类和油处理材料的及时供应,以及库存备用油的如数储备,并负责油品的保管和领发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a)供应公司应根据油务管理人员提出的,油务专工核准的储备油种类和数量,及时采购质量合格的油品(必要时监督人员应到油品供应部门采购样品)。

b)新购油到厂后,供应公司应向油务专工详细交代新购油的品种、牌号和质量,出示产品合格证和检验报告单。油务专工核对无误后通知化验人员采样化验,化验合格后应填写专用合格证,贴在桶上进行储备。

c)新到油必须经油务监督人员对该油的质量认可后,才能进行财务结算。d)协同油质监督管理人员,定期盘点库存油。

e)随时接受油务监督管理人员对库存油和新进油的检查监督。

f)每月28日前,计划员应将各种库存油的数量上报试验中心。

2.3.4油务管理专工的职责

a)组织贯彻上级有关油质监督的指示和规定。

b)严格审核各用油单位的用油计划,及时将计划下发供应公司并监督其按质按量供给。

c)严格按照国标要求监督油的化验监督工作。

d)随时抽查油处理室、检修部、供应公司库存油的质量、存放情况。

e)随时抽查油质及油的使用情况,并及时了解油的储存使用情况。

f)参加与油质监督有关的重大事故分析,查明原因。

g)制定本厂有关油质监督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监督管理措施。

h)审核本厂油质实验报告、报表和油质监督工作的总结、计划等。

i)严格油质监督,对违章和超标等情况,要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妥善处理,必要时向领导汇报,直至问题得到解决。

2.4新油的采购和验收

2.4.1采购新油时,供应公司应向供油单位索取油品合格证和油质化验报告合格单,送质监油务专工审核,同时详细说明所进油的数量和用油设备,由试验中心组织油务监督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后方能购买。如有必要,应随同采购人员前往供油部门采样,并监督油品装车。

2.4.2购进的新油,在入库前(包括油处理室的油罐),必须按照取样规程采取油样,进行全分析,合格后应填写专用合格卡,贴在油桶上进行储备。领用油单位以此领用。

2.4.3对抗燃油或特殊油种(机油、齿轮油、液压油等),必须经化验合格,有质量监督部门的认可,方可购买入库。杜绝进油时不检查、化验、使用后发现问题才找原因这一现象的再次出现。

2.5库存油的保管和领发

2.5.1油的保管

a)所有油桶(包括空桶),均应放在棚库内,并分类按顺序存放,且应以挂牌编号或画色等方式辨别油种、牌号。如不能及时放在棚库内时,则应用雨布将油桶遮盖(不允许长时间漏天存放)。

b)油品放入油桶前应进行详细检查,不严密、不洁净的油桶不得存放油类,油桶应倒盖存放,并在底部衬上木板。

c)一切油类均不得盛满容器(油桶、油箱),以免因热胀而溢油或损坏容器。盛入油体积,不得超过容器锝90%。

d)露天油库油箱及其进出油和现场的输油管,均应有良好的保温,保温层损坏时,应及时修补,以免因阳光照射,提高油温,而促使油质劣化变质。

e)露天油库油箱应改玻璃式油位计为防冻型油位计,以免冻裂。

f)油组应建立出入油台帐,及时记录,逐月结算,并每季与物资库帐面校对一次,如不相符,应查明原因加以消除。

g)现场不允许存放油品。新油、旧油、退出系统的油应严格分开,并有明显的标志,限期拉走。

2.5.2库存油的发放

a)各单位领油时,应先办理领料手续。没有领油凭证不予发油。但事故情况下,可先发油后办理领油手续。

b)发油后,油处理人员应立即将油种、牌号、数量、所用设备等,登记在记录薄上,并在当月终进行结算,将结算结果报供应公司以便下帐。同时计算油耗,报试验中心。

2.6废油的收集和处理

2.6.1各种废油均应根据油种牌号分别收集, 同牌号的废油,亦应根据质量和污染程度分别收集,在收集的过程中,应避免混入污物和水分。

2.6.2机、电、炉等主厂房内,应设置废油收集器,该容器具有锥形底,以便排除污物。废油收集容器,定期由所管单位清理。

2.6.3一切废油均应妥善保管,除混杂油外,所有废油均分期分批地再生,不得长期积压,混杂油应经油务专工认可后,与供应公司联系出售或作为燃油用,同时必须建立台帐,以便备查。

2.6.4废油再生前,应进行小型试验,以确定再生方法和经济剂量,未进行小型试验,不得以物理化学方法进行再生。小型试验后的再生油应进行全分析。

2.6.5各油务采购、保管、使用、监督单位每月对油务管理办法执行情况书面汇报试验中心,由分管副总汇总在月度生产会上通报。

3检查与考核

3.1本标准由主管厂领导进行检查。

3.2本标准按《太原第一热电厂通用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___________________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标准化办公室负责提出

本标准由试验中心负责制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伟贤

审 核:原雪明

审 定:

批 准:

本标准由试验中心负责解释

⬒ 监督管理方案 ⬒

对业主来说,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是在各项建设过程中或承包活动中最头疼的问题,承包商虽说也分特、一、二、三级或其他,获得各级别资质也是经过国家或省市相关部门评审过后而定的,但真正好管、能做到规范的有几个,完全听从业主使唤的又有几个,有时还敢与业主人员闹翻情形,所有这些表现不外乎以下几个原因:

一、很多一、二级的承包商都是挂羊头买狗肉,其实他们的实力完全没有达到这个级别,甚至还是临时组建的,只是借用别人公司的名义从事这项业务。有的人会说,要是这个承包商出问题,被挂靠的单位可要倒霉,是的,没错,法律认可的是法人代表,但谁想过他们背后那些具大的利益驱动呢因为他们靠的是运气,如运气好的,他可获得一笔可观的经济回报,另外,每当出现安全问题,包括承包商或政府相关部门都希望把事情做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能不报就不报,能私了就私了,尽量不影响到政府官员的业绩,也正是这样原因,使有资质的单位自然而然地把安全工作放到第二、第三位,甚至更远了。

二、承包商和监理安全管理人员不作为,为什么呢难道他们都不知道危害吗不,承包商安全管理人员可能真不知道,但监理肯定知道,只是因为种种原因而不能真正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在这我把承包商和监理安全人员分开分析。承包商为了节约成本,他们寻找社会上有利益驱动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将证书挂靠在他们单位,就依现在的注安行情,价格很低,国家也没有强制的法律条文提高注安师的待遇,从而使他们有外挂挣钱的想法,正是如此,懂安全的不从事安全,不懂安全人的借别人证书从事安全,这样一来,项目安全问题就不易“被发现”,对于业主安全管理人员提出问题也就象是找他们麻烦,无中生有、小题大做的那种现象了。监理安全人员在我认为应该是有点知识水平的,但不知为什么,总会出现两面性,一面是维护业主的面子,一面是维护承包商的利益,当业主提出的问题,会很快的督促承包商完成整改,但自己却很少提出新的问题,这些蹊跷问题,也许跟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关吧。

三、不进行公开招标而内部指定承包商,对于承包商都是朋友亲戚关系或利益关系,不论你有什么样的资质,只要把事情做下来就好。对于这样的情况,承包商只顾眼前利益,减少各类成本,当然也就包括安全经费,尽量使利润最大化。当然,利润最大化没什么不好,只要在安全的前提下获取没什么不妥。也正是这样,承包商就有高高在上,无所不能,可以不听从除几个要角之外的人,使业主安全管理变成真空,安全工作成了空中楼阁。

四、承包商员工安全意识太差。这不是个别,大部分都是这样,因为很多承包商只有技术和管理人员,但没有自己一帮人马。有时承包商还要考虑当地的就业及社会关系问题,大量使用当地临时人员,由于这些临时人员没经过安全培训也没有类似的工作经验,在安全意识比正式员工有很大的差别,同时,对于特殊作业人员,还属于无证作业,违章随处可见,在他们眼里,完成任务是天使,一点违章是不算什么。

当我们看清问题所在后,就会知道如何找对策措施。对于正规的企业,想把安全管理工作提升一个台阶,我想从安全角度来提几点个人建议:

第一、公开招标,且招标委员会由业主各部门各专业人员组成。招标文件也不是由一个部门或一个人完成及评审,应由相关的部门及各专业人士参与讨论,并达成共识,这样才能体现出专业性及科学性,也规避一些隐蔽的利益问题。

第二、民主地拟定合同。对于承包商的合同不能照搬外来单位原稿加以修改形成或由单个部门、个人完成,应由主办单位结合自身项目的特点编制合同总体框架,再由各部门各专业人士完成各专业模块的合同内容,包括附件。附件不怕麻烦,越详细越好,特别是业主的各项管理制度,同时招标文件也算是合同内容的部分加以约束。合同不是单方的,应双方共同协商,对于有争议条款,应以法规和招标文件作为参考依据,形成共识,并做出承诺。

第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对于安全管理,就要有制度来支撑你的管理行动,特别是承包商的管理相关的制度,如承包商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教育培训制度、临时用电制度等等,制度就象规范、指南,引领承包商安全从事作业,也是业主指导和督促承包商安全管理的行动指南。

第四、要充分体现“安全第一”的方针。很多企业都知道“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但能很好的落实“安全第一”有几个,从安全管理人员的地位就可以看出来企业执行“安全第一”方针的落实情况。管理人员没有地位,就没有发言权,没有权利就没有人听从你的安排或纠正,这就是中国特色。我见过一个企业,老总说他们公司很重视安全,已很好地把“安全第一”的方针落到实处,还例举出他是如何落实方针的实例,但我了解到该公司的组织结构时,发现没有安全管理这个部门,也没安全管理人员,也没发现其委托中介机构代管的迹象。对于这样的企业能叫落实“安全第一”吗回过头来说说承包商的安全管理,要是想安全管理人员能很好地对发挥其作用,就要赋予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利。权利不是越大越好,但没有权利真的不行。象经济处罚,有利有弊,但合理利用好处罚制度,引导承包商理解我们的管理手段,经济处罚会得到正面的效应。我想绝大部分企业不会利用经济处罚这个制度来乱做非为,也不会把处罚作为管理的目的,而是一种手段。所以对我们现所在社会,有一定的处罚权是最好的管理手段。除了这之外,安全管理人员对支付承包商的每一笔款项应有签字权,我说签字权不是象财务人员说的那种签字,而是在承包商付款申请书中应得到安全管理人员认可签字,这样可以全面的多方位的监督承包商,让其服从业主安全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五、领导支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不松口。不论什么工作,没有领导的支持,你就无法完成任务,也无法实现自身价值。我曾在同一个单位前后接触两个承包商,第一个承包商是因为太狂妄,无视我们的管理,对于我们提出问题只是左耳进右耳出,当然出现这个问题就是因为上层不给太多支持,不但不支持,反而帮助承包商说话,说我们安全管理人员管得太严,有失人格,做检查记录和会议记录是在逃避责任等等。其实安全管理是一门艺术,不仅让承包商接受你的管理,又高兴的迎合你,但当领导为了自身利益选边站的时候,这个艺术就变成艺木,不由你发挥。

第六、发挥监理公司作用,利用好监理应有的职责。监理公司是为业主服务,听从业主安排,协助业主做好承包工程各项监督。监理在安全管理方面应站在业主安全管理的前沿,他们更应主动的积极向上的把关问题,督促承包商按照业主和法规要求进行规范。监理一定要始终如一的站在业主这一方,不能有任何的思想变化。我见过一个公司的监理,是由承包商找的,他们吃喝住都与承包商在一起,钱也是由承包商从业主领后发给他们的,你说这样的监理他能为业主服务吗从内心讲,我要是监理人员也不会感激业主的,因为钱不是从你那领的,给钱的那个人才是爷。

第七、加强对承包商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对于承包商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差应是普遍问题,但要避免类似现象真的很难,为此,业主、监理要监督承包商应加强其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特别法规要求做到三级培训,承包商应当完全执行。除此之外,监理和业主安全管理人员也根据现场要求有针对性的对承包商从业进行安全培训,让承包商的从业人员了解业主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及安全管理理念,促进其安全意识的提高。

总之,不论采取什么的措施去监督承包商,目的只有一个,安全施工,保障一方平安。

⬒ 监督管理方案 ⬒

1、安全生产台账的作用

1、在台账资料的记录、整理和积累过程中起到自我督促、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的作用。

2、是企业规范管理上档次,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需要。

3、对单位和安全管理人员起到了自我保护的作用。

2、安全生产台账的内容

1、安全责任书(与主管单位及内部各班组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合同);

2、安全生产机构设置的文件(领导小组、安全组织等);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定期检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制度)。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安全员、班组长等岗位职责;

4、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制订和下发的制度性文件、通知、通报等;

5、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学习、活动资料。

6、安全生产检查资料。

7、安全会议记录。

8、花名册:全员花名册,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

9、新工人(含民工和临时工)三级教育。

10、机械、电气等设备管理资料

11、安全技术交底资料。

12、爆破物品管理台帐。

13、事故应急预案、事故记录和报告资料,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材料。

14、安全设施和劳保用品购买、发放登记台帐。

3、安全生产台账分为十大类:

(一)安全生产责任台账;

(二)安全生产制度台账;

(三)安全生产会议台账;

(四)安全生产活动台账;

(五)安全检查及整改台账;

(六)各类事故及处理台账;

(七)发文及信息台账;

(八)安全生产设备运行管理台账;

(九)法律法规台账;

(十)安全生产工作信息台账。

企业的规模不同、性质不同应根据自己企业单位的情况增减相关内容。相关省市(自治区)相继出台一些通用的安全台账样本甚至一些安全台账资料软件,各有各的特点,方便了资料的整理和台账基础建设水平的统一,不仅方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也便于上级部门进行的各项安全检查。

⬒ 监督管理方案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经2013年12月16日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201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系统建设、车辆监控、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6章42条,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1-2]

第二章 系统建设

第六条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 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第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第十条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

(二)服务格式条款、服务承诺;

(三)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通过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车辆制造企业为道路运输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后,应当随车附带相关安装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购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监控平台中完整、准确地录入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并按照要求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逐级上传至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

道路货运企业监控平台应当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接,按照要求将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上传至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并接收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转发的货运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办理营运手续时,应当对道路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及接入系统平台的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对新出厂车辆已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卸。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监控平台时按照有关标准要求进行相应设置以外,不得改变货运车辆车载终端监控中心的域名设置。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和维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落实维护经费,向地方人民政府争取纳入预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逐级考核和通报制度,保证联网联控系统长期稳定运行。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间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通过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随时或者定期调取系统数据。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泄露、删除、篡改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的历史和实时动态数据。[1-2]

第三章 车辆监控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二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第二十三条 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对个体货运车辆和小型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拥有50辆以下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货运车辆进行动态监控。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自动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

(一)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

(二)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三)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四)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五)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应当符合客运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80%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在事后应当及时给予处理。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

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不得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

第二十九条 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提供持续、可靠的技术服务,保证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真实、准确,确保提供监控服务的系统平台安全、稳定运行。[1-2]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审验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严肃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单位和人员。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情况。

道路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或者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单位应当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封存车辆动态监控数据,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肇事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肇事车辆安装车载视频装置的,还应当提供视频资料。

第三十四条 鼓励各地利用卫星定位装置,对营运驾驶员安全行驶里程进行统计分析,开展安全行车驾驶员竞赛活动。[1-2]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未能在联网联控系统(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未能在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正常显示的车辆,不予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具有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本办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2]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进入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当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农村客运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 监督管理方案 ⬒

2006年4月1日,山东省滕州市东郭镇山东恒仁工贸有限公司淀粉厂(民营)一储粮钢板筒仓发生崩裂坍塌事故,造成10人死亡、3人受伤。据初步调查,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该钢板筒仓的建造单位淄博华坤仓储工程有限公司,在建造时没有按《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gb50322-2001)进行设计,也没有按照施工技术要求和操作规范进行施工,致使该钢板筒仓随着储粮数量的逐步增加,仓体受力不均,导致筒仓中部紧固件相继崩开,造成整个仓体垮塌。

山东滕州“4.1”储粮钢板筒仓崩裂坍塌事故的发生,还暴露出购买和使用该储粮筒仓的山东恒仁工贸有限公司,没有认真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没有按要求进行压仓试验等方面的问题。

为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对储粮钢板筒仓设计、建造和使用企业的安全生产排查工作。各地要制定工作方案,开展一次储粮钢板筒仓设计、建造和使用企业基本情况调查,并督促企业立即对在建、在用的储粮钢板筒仓进行安全隐患排查。要把使用时间较长、与事故钢板筒仓同类的粮仓作为重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法整改的,要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废拆除。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和粮食主管部门要适时对企业排查整改情况进行抽查。

二、要督促储粮钢板筒仓设计、建造企业严格执行《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gb50322-2001),严把储粮钢板筒仓质量关。对储粮钢板筒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采取严格监控措施,从源头上确保储粮钢板筒仓质量,严防不符合质量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储粮钢板筒仓出厂交付使用。

三、加强使用储粮钢板筒仓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要督促企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储粮钢板筒仓立项、招标、施工、验收和使用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四、督促使用储粮钢板筒仓的企业认真做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作。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应急预案的总体要求,要认真制定、完善本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器材,并经常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处置能力。

五、要将山东滕州“4.1”事故情况及教训及时向有关企业进行通报,督促企业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大安全管理工作力度,严格落实企业主体安全责任,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根据《浅圆仓储粮技术规程(试行)》(国粮仓储[1999]289号),现将有关粮库工作人员进入浅圆仓作业及粮食进出仓的要求摘要如下:

一、浅圆仓仓顶进人孔必须备有扶梯、站人护栏、软梯,以及人员进仓的保护设施、防爆灯等。

二、工作人员进入仓内平整粮面、取样、检查粮情以及处理可能发生的局部发热等作业前,为预防仓内缺氧发生意外,要打开仓顶通风口,在确认仓内不处于缺氧状态及熏蒸后药剂残留不超过卫生标准后,方可进仓作业。进仓检查、作业的人员必须有2人以上,不得进行明火作业。

三、根据出粮口的数量,必须先从中心出粮口卸粮,待中心出粮口卸完粮后,再开启一组对称出粮口,调节控制两个出粮口流量使对称均匀出粮,防止输送机阻塞。待一组出粮口卸完粮后,最后再开启另一组出粮口,调节控制流量使对称均匀出粮。严禁从其他出粮口先出粮,造成事故。

四、自流卸粮时,严禁人员进入仓内。

五、出粮口卸完粮后,由于粮食本身摩擦力使仓内仍留存约20%-30%粮食,此时,应小心在清除靠仓门内的粮堆后打开仓门,使清仓机械进入仓内清除残留粮食。

六、由于不同粮食摩擦力不同、静止角不同,存留在门后的粮堆高度不一,有可能无法全部打开仓门,因此应考虑在挡粮板上设置出粮口。

七、清仓机械进入仓内作业时,应将测温电缆提升悬挂或集并,注意不要损伤测温电缆和通风孔板,注意防尘防爆以及废气污染。

八、清仓机械清仓作业完成后,由人工将仓房清扫干净。

九、出仓粮食数量应严格计量,按有关粮食检验规定,扦取样品测定粮食水分、杂质及其它品质指标,并按仓统计粮食实际损耗(扣除水分、杂志的损益)。

另外,经有关专家研究,在浅圆仓粮食进出仓时尚有如下注意事项:

一、在正常情况下出粮

当中心出粮口出完粮以后,应当依次对称开启其余出粮口出粮,当粮食不能自流以后,再打开挡粮门上的紧急发放口出粮,最后打开挡粮门,用清仓设备进仓进行清仓作业。

二、当浅圆仓出现粮食结拱情况按下列程序操作:

(一)如果仓内装满粮时,应打开仓底溜管,用钢管等棍状东西从仓底将仓内结拱破坏后,及时关闭手动闸门,然后将溜管连接好后再出粮;

(二)如果仓内粮食不多,可先依次对称开启其余出粮口出粮,当其它出粮口出完粮后,再从中心出粮口出粮;若中心出口仍不出粮,再打开挡粮门上的紧急发放口出粮,最后打开挡粮门,用清仓设备进仓进行清仓作业。

三、严格按标准控制入仓粮食,尤其是控制高水分粮食和含杂超标的粮食入仓,避免引起粮食结拱。

四、如果粮库根据上述办法仍处理不了问题,请与主管单位或有关的设计单位联系,严禁野蛮操作。

五、立筒仓、砖圆仓的进出粮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 监督管理方案 ⬒

随着电力企业改革的深入,对于企业的安全管理要求也就越来越高。作为供电企业安全管理重要组成部分的安全监督人员来说,发挥和落实好安全员的监督和管理职责显得尤为重要。笔者通过对基层安全管理工作的认识和理解,以及经常同基层安全员(指单位的安监员和班组的安全员,下同)的接触、交谈,结合多年来的实际工作经验认为:供电企业的基层安全员不仅要具备独特的文化、业务知识结构和工作经验,而且还要具备良好的管理才能和扎实的工作作风,只有这样,才能严格履行好安全员的职责。

1 要提高个人素质

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所以应该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基层安全员必须具备过硬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法规、规程,以及相关的管理知识。只有熟悉掌握各项法规才能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才能搞好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才能对所管辖部门(班组)的安全生产、交通、消防等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只有通过经常性的专业知识培训,不断地提高自己的文化和专业知识水平,加上对国家政策、安全法规及规程的掌握尺度,才能以理服人,适应现代企业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发展的需要。

2 要有严谨的工作作风

安全管理离不开日常工作,往往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才能体现出工作作风。基层安全员不仅要对自己的工作高标准、严要求、敢于创新,对所管辖单位(班组)的日常安全检查和整治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等工作做细,而且还要及时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在管理工作中要做到以人为本,真正让生产一线的职工感受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自觉做到“三不伤害”。要坚持做到常下班组、常到施工现场了解职工在想些什么?需要什么?通过了解职工的思想状况及时和职工进行思想沟通,做到可控和再控;及时掌握设备运行状况、设备缺陷和隐患,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及时纠正出现的各类违章行为。同时要做到思想、工作作风上踏踏实实,勤思考、勤检查,每月对所管辖单位(班组)的安全工器具、设备、检修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

3 当好领导的参谋

要当好这个参谋就要善于和企业领导进行及时的沟通,要树立对企业安全负责的紧迫感,对职工生命尽责的使命感,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制订防范措施。当前,电力企业的安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安全管理工作做得好与坏、扎实与否,直接与企业的经济效益、与职工个人的利益休戚相关。从现实情况看,一个企业如果没有安全做保障,就无法谈经济效益,企业里发生事故,就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一旦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直接给职工本人和职工家人带来无尽的痛苦。作为基层安全员,要善于发现和处理问题,做到于事故之前发现安全隐患并及时向生产管理部门和领导汇报,将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在班组和生产施工现场的落实情况及时向单位领导反馈,切实发挥和落实好安全员职责,为企业的安全文明生产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4 树立热爱本职工作的光荣感

从近几年发生的安全事故来看,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上还时常出现漏洞。就存在的问题看,既有技术和安全措施方面的原因,也有设备本身健康水平的原因,但更重要、更多的是人为因素原因造成的。目前,对于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在生产一线职工和部分管理人员当中,依然还有一些人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而是把安全工作置于较低的位置,这就给基层安全员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安全工作是关系企业的兴衰、职工家庭幸福的大问题,这个重担首当其冲就落在基层安全员的肩上。尽管暂时有些人对基层安全员的严厉还不理解,尽管在工作中还会遇到许多的烦恼和痛苦,但基层安全员的工作是非常光荣的。说光荣,是因为光荣与崇高的责任联系在一起,困难越大越光荣;荣耀与艰辛的付出联系在一起,付出越多越有成效。正是因为有了基层安全员的努力工作,给企业创造了效益,给职工家庭带来了欢笑。基层安全员就应该树立起一种光荣感、自豪感。同时要转变观念,端正态度,心胸开阔,胸怀宽广,不怕讽刺打击、不怕挨骂受委屈。有了这种精神,就是再难做的工作也能做好,再艰难的任务也能完成。

5 不断提高实际管理工作的能力

管理工作是一门科学,如果仅凭现有的业务知识和自己的热情还不够,还要有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本领。应该加强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的学习和运用,深刻领会管理学中的“冰山理论”和“木桶原理”对安全生产管理带来的启发,深刻认识“1:29:300:n”是什么意思。在实际管理中,着重抓安全生产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从以往的安全事故教训可见:在平常的安全生产管理中,不要不在乎小的违章,不要不在乎小的安全隐患问题,就因为这些“不在乎”和侥幸心理的存在,往往可能产生一个严重的后果,甚至酿成一次事故。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特别是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安全管理工作面临新的挑战,许多新问题、新矛盾需要加以及时解决,安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更应坚持落实到实际工作中,这一切都给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基层安全员一方面要坚持安全学习和培训,强化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另一方面要学习现代管理知识和方法,丰富管理手段,积累管理经验,进一步提高自己在思想、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综合能力,尽快适应新形势对安全工作的需要。

总之,供电企业基层的安全监督人员,应不断发扬勤奋钻研的精神,充分发挥自己的工作热情和聪明才智,履行好基层安全员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坚持在干中学、学中干,不断提高自己驾驭安全管理工作的综合能力,工作上富于创造性,把安全生产“四个到位”(即思想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资金到位)贯穿于生产全过程中,使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贯彻落实,企业的安全工作才能更有成效,企业的经济效益才能稳步增长。

⬒ 监督管理方案 ⬒

麦田里的守望者

赵毅,云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药理学室

昆明的冬天很冷,尤其是在一缕阳光之前,整个城市就象在睡觉。面对汹涌的大风,穿过昆明最繁华的金马碧鸡,我转身来到了我工作的药品检验所。与周围的歌舞氛围相比,显得有些突兀。

房子不大,只有五楼,安安静静的伫立在角落里,门上插着鲜艳的红旗,另有一些开着紫色花蕾的藤条俏皮地爬上门栏,使整个庭院更加幽深而神秘了。

沿着马牙石浇灌的楼梯拾级而上,扑鼻而来的是浓重的药味,您是分不清楚它到底是来自哪味药材的,但是决不刺鼻。这情景跟武侠**里的“药王谷”差不多。实验室的布局紧凑而简单。 除了装满瓶子和广口瓶的试剂外,还有一些大型仪器,可以说可以充分使用。

来到四楼药理室,十多平米的小屋里有五张陈旧而简单的办公桌背靠背的放着。一位老师已经坐在**翻看这些天做的实验记录,我有点惭愧起来,作为去年新进的小同志,自知比起老前辈来该更加勤勉才对。紫外线灯亮了半小时,空调也升到药典规定的20℃。下一次无菌检查和热原检查可以稳定进行。

老师看上去四十出头,其实他才三十来岁,常年的工作压力使他过早的衰老,他常自嘲说:“我十八岁那年,就有人把我看成三十五岁的老头啦!”我们大笑,笑过之后是微微的酸楚和无奈。

后来,无意中我看到了一张94年的相片,**上的他穿着白大衣,神情专注地加样,头发黑油油的、一根根倔强地立着,好一个英姿勃发的翩翩少年!谁曾想到变成了眼前这个脸色憔悴,两眼浮肿的人。试想一个人每天只睡五个多小时,再健硕的人也会早衰,也会累跨?

这么多年来,他每天都早早地坐在那里。不为别的,只为他那颗负责任的心,那颗确保实验结果准确可靠的心,那颗确保堆积如山的样品能如期发报告的心。在寒冷的夏天,他如约而至,这几乎成了他的习惯。

有的人习惯于一杯茶,一份报。他的习惯是早早准备实验,或称重和标记老鼠;或是将小兔上架,插探头,或是-----让工作成为习惯,这是要达到一种境界的!那就是“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

”一阵悉悉疏疏的声音之后,科里管动物的老师拖着一个硕大的黑塑料袋艰难地下楼去了,里面装的可不是什么好东西,那是动物的粪便和刚刚处死动物的尸体。一股恶臭扑鼻而来,我保证闻过这种味道的您将毕生难忘。而我们这位老师是个快乐而可爱的人,他每天都吹着响亮的口哨开开心心地给小兔喂食,豚鼠换窝,在他的精心照顾下热原实验的新兔挑选中动物合格率高达百分之七十到八十,这在其它所是难以企及的。

然而谁曾想过这背后的苦?劳力又劳心,我们且不说那有多脏,有多臭,请问您是否愿意一年365天天天守着动物过?是否愿意在情人节花前月下、郎情妾意之时去给老鼠加水添料?

你想在中秋节全家团聚,来给豚鼠换窝吗?您是否愿意?

科里漂亮的老师也来了。她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放手,早点看不孕检查结果。这位老师衣着朴素而整洁,可见她是个喜欢干净的姑娘。**白皙,不施粉黛,我常想若是她打扮起来肯定是倾国又倾城。

她总是笑着说:“做动物实验,是不允许化妆的,丑就丑吧,老鼠见了,不嫌弃我就行啦!”她说话总是细声细气的,待人接物也总是温温柔柔的,若是我告诉您她能任兔子一泻千里的污物排到手上也要坚持把探头伸到距**六厘米处;如果我告诉你她能抓住最凶猛的wistar老鼠,用猫夹杀死最凶猛的雄猫;若是我告诉您她能敏捷地从老鼠眼眶里取血或摘除眼球,若是我告诉您她能一天之内颈椎脱桕杀死上百只老鼠,若是我告诉您她能将豚鼠象拧麻花一样拧死,您是否相信这就是她,那个总是穿得干干净净,说话细声细气的女孩?

不是她马虎,不在乎卫生,不是她嗜血,喜欢杀人,而是出于追求完美的敬神。

楼道里传来一阵缓慢而又坚定的脚步,那是今年要退休的老前辈。她其实可以不用来了,然而她却放心不下,工作交接还不到位,去年做的资料还没整理好,小同志来了还没有把技术练扎实-----她越想越急,然而楼梯似乎比年轻时候要长了许多,她已经记不清这是第几回上楼来,日出而作,日落而归。从青葱年代到两鬓斑白,她把自己的四十年都给了这方寸之地,给了她所热爱的药检事业!

她休息了会,戴上老花镜,仔细的、一丝不苟的整理中药提高标准的相关材料,把那些琐碎的但却耗费了大家心血的实验数据珍珠般的串联起来,一颗颗数好,仔细装订、放入卷宗,用最醒目的红笔一笔一划工工整整写上这是灯盏细辛酚注射液、那是灯盏花注射液-----偶尔写错她就会狠狠责备自己的不认真,眼睛犯花。春秋迭易,岁月轮回。那曾经是汪明眸善来的清泉而今却枯涩了,那曾经是多么细小的血管都能辩清的慧眼而今却模糊了、混沌了。

她本该早就享受儿孙饶膝之福的,却由于我们人手不够而迟迟没有退休,一推就是好多年。我常常在想一个人能够四十年如一日,默默无闻、勤勤恳恳地干一件事,哪怕这件事是微不足道的,死后也不会被人提及甚至永久的尘封在滚滚红尘中,但他所做的事却使人们有机会感受到这人世间的百媚千红、花开花落,那么这件事是值得我们用热血去灌溉、用青春去挥洒、用生命来交换!

这是我们药监的生活,平凡但不平凡。这是我们药监的性格,工作高调,生活低调。“智周万物,道济天下”这是我们药监人的信念。他们就象麦田里的稻草人,风风雨雨都站在那里,日日夜夜都守护着那里,平平淡淡也要以一种最美的姿势伫立在那里!

只为守住那一片金黄。也许它没有嫦娥揽月之手,却有冲上九天之凌云壮志;没有光鲜的外表,却有颗美丽执着的心,素面朝天又如何?昔日,陶渊明曾“采菊东篱下,悠然现南山”。

今天,物欲横流,纸醉金迷,谁是守财奴,执着追求?药监人,这个普普通通的麦田守望者,守住了昆明万家灯火的温暖,守住了金马碧鸡今日的辉煌!让我们向麦田里的守望者致以最诚挚的敬意。你工作很努力!

⬒ 监督管理方案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监督管理,保护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预防外包工程在施工时的安全生产事故,减少财产损失,加强文明施工,根据《青海省地矿局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包工程系指我院承担的各类地质勘查(调查)、环境治理、水文地质调查、土地治理、工程地质勘查、钻探、硐探、槽探、道路修建等项目的外包工程和院基建项目外包工程。

第三条 地勘分院、盐湖分院、水环分院、工勘院、测绘工程与信息中心、院基建办以及物业公司为我院各类外包工程的发包和管理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外包负有安全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二章院安全科安全监管职责

第四条 负责对外来施工队伍的资质审查。

第五条 负责对外包工程施工合同中安全组织技术设计的初(终)审定。

第六条 对施工管理部门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条 对外包工程施工现场进行不定期的巡查,有权对查出的各类安全生产违章行为进行现场处理。

第八条 应根据工程施工各个阶段的特殊情况,适时召开由施工管理部门和外包施工单位等参加的安全生产协调会,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各单位汇报前一阶段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和问题;通报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违章现象和处理意见;协调和解决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问题;提出下一阶段工程施工中有关的安全要求和任务。

第九条 有权对不服从安全管理、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隐患不断的施工队伍,按施工合同相关规定终止合同,责令限期退出施工现场,并向工程发包单位提出严禁重新选用的意见。

第三章施工发包单位(院属各单位)安全职责

第十条 施工发包单位在工程发包时必须依院相关规定与施工承包方签订劳动合同和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严禁“以包代管”。

第十一条 在确定外来施工队伍前,由施工发包单位负责对外来施工队伍的资质进行初审。

第十二条 负责组织院总工办、安全科、计划科等相关部门,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资质未经会审或会审不合格的,施工发包单位严禁与其签定施工合同。

第十三条 负责协调院内部与外来施工队伍之间的关系,并督促承包方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 应制定相应的“外包工程施工队伍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制度,以此来规范对外包施工方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负责对外来施工队伍承担该项目的负责人进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六条参与对外包工程项目的安全检查、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 指定专人(兼职安全员)负责外包工程项目管理,对施工现场和施工全部过程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根据外包工程施工期间施工承包单位人员发生的违章现象、不安全事件及安全职责履行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四章项目部负责人和兼职安全员的安全职责

第十九条 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外包工程在开工前,负责对承包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包括施工项目的环境、特点、危险源、安全注意事项、文明生产及环境保护等。

第二十一条 施工项目开工前,项目部负责人和兼职安全员必须到施工现场,根据安全检查表逐一对照检查,待检查项目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下达开工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检查外来施工队伍所使用的机械、工具、安全防护设施等是否安全有效、是否满足安全施工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检查工程施工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施工要求。

第二十四条 在施工的过程中,应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检查指导承包方安全施工,发现“三违”现象的,应及时纠正,并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五条 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工程施工设计要求施工。

第二十六条 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例会,及时向施工队伍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和通报,并监督其认真学习与贯彻执行。

第二十七条 检查、督促施工队伍是否为工作人员配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及用具。

第二十八条 了解施工队伍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观察施工过程中是否发生职业禁忌症,发现员工身体不适的,应及时督促施工队伍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检查发现员工冒名顶替现象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不服从安全管理、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和屡教不改的施工队伍,应视情节轻重,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现场整改、限期整改、停产整顿或提出终止合同的意见。

第三十条 建立外包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台帐、记录等。

第五章院计划科、财务科、总工办职责

第三十一条 总工办协助院安全科对外来施工队伍的相关资质进行审查。

第三十二条 计划科在审定合同时,应预留工程款总额的5%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发生死亡事故扣除保证金的100%,发生重伤事故扣除保证金的50%。预留工程款在项目验收结束后,由院安全科确认无安全事故起三个月后退还。

第三十三条 财务科负责对安全科提出的扣款或退还安全保证金的意见予以执行或兑现。

第六章对工程施工承包方的资质审查内容

第三十四条 合同签订前应审查的内容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营业执照和相应的施工资质证书。

三、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法人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五、税务登记证。

六、组织机构代码证。

七、安全资格证书(项目负责人)。

八、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九、由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施工合格证;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第三十五条 合同签订后应审查的内容

一、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购买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

二、工程施工设计(包括安全技术设计或安全专篇)。

三、应急救援预案。

四、其他。

承包方提供的上述相关资料一般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根据需要,也可提供原件。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全科负责解释,经院务会议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0一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 监督管理方案 ⬒

为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监管,保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农资市场秩序,出台了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办法,那么,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以下简称农资)市场管理,规范农资市场经营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特别是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粮食生产,促进农村改革发展,根据《产品质量法》、《种子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资,是指种子、农药、肥料、农业机械及零配件、农用薄膜等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农业投入品 。

本办法所称农资经营者,是指从事农资经营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农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农资的质量,对不合格的农资进行查处;

(三)依法受理并处理辖区内农资消费者的申诉和举报;

(四)依法履行其它农资市场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须经批准的,或者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在登记注册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六条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企业从事化肥连锁经营的,可以持企业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有相应的住所、经营场所;企业注册资本(金)、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数额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申请在省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请跨省域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的书面委托为其代销种子的,或者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其成员销售农资的,可以不办理营业执照。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八条农资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从事下列经营活动:

(一)依法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期限从事农资经营活动的;

(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过期、失效、变质以及其他不合格农资的;

(三)经营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伪造、涂改国家标准规定的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之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农资的;

(四)利用广告、说明书、标签或者包装标识等形式对农资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适用范围、有效期限和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农资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资的产品质量负责,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在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按照同种农资进货批次向供货商索要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以及产品销售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证等相关票证;

(二)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农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三包责任和赔偿损失等农资的产品质量责任;

(四)农资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农资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对农业生产、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农资,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追回不合格的农资。已经使用的,要明确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和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

(五)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落实农资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对无证无照的,不得允许其在市场内经营。

(二)明确告知入场经营者对农资的质量管理责任,以书面形式约定入场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进销货台帐、质量承诺、不合格产品下架、退市制度,对种子经营者还应当要求其建立种子经营档案;

(三)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消费纠纷;

(四)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发现经营者有本办法第八条所禁止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下列制度,对农资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一)实行农资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制度;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农资市场巡查制度;

(三)实行农资市场监管预警制度,根据市场巡查、消费者申诉、举报和查处违法行为记录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农资市场监管动态信息,及时发布消费警示;

(四)建立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及时受理和处理农资消费者咨询、申诉和举报。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农资市场,依据《行政处罚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二)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农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农资,以及直接用于销售该农资的原材料、包装物、工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资市场监管工作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损害农资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农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