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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出租合同(合集12篇)

发表时间:2025-02-03

地下室出租合同(合集12篇)。

⬔ 地下室出租合同 ⬔

卖方:

买方:

甲方所有的_____省_____县_____镇_____路_____号车库一间,建筑面积为20平方米。现甲方决定卖给乙方,乙方明确表示愿意购买。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订立以下合同条款:

一、车库的基本情况

1、室内地面为沙浆找平,室内墙面为搓沙,室外正立面为瓷砖贴面。

2、电动卷闸门已安装,费用已包含在价款中。

3、电已经接通,费用已包含在价款中。

二、甲乙双方约定车库总价款(包括定金在内),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小写RMB120000元)。买卖双方的税收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三、乙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支付给甲方人民币伍仟元整作为定金。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甲方将车库的房屋产权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两证用以及用电户头过户到乙方户头上。乙方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

四、甲方必须保证所卖的车库没有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和没有设定抵押、保证不被第三方追偿及其他影响买方的利益。如因产权纠纷给买方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赔偿给买方,并且甲方同时承担违约责任。

五、任何一方不得毁约,如有违约,违约方支付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两万元整。

六、本协议一式贰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并到大竹县公证处公证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 地下室出租合同 ⬔

又是一个鸟语花香的春节,樱花、桃花、迎春花每当甜蜜的花香钻进我的鼻子,脑海里就会浮现出五年前那个春天的下午,一个可笑而又充满乐趣的下午。

那天,阳光明媚,阵阵春风带来了花香,我和我的朋友哼着歌曲,走在小区的路上。突然,我的朋友停住了,对我故作神秘地说:要不要一起去探险?我止住脚步,怯怯地看着面前的小树林,那是我从来没有进过的地方。我惧怕它,它却给我满满的诱惑。我不由自主地点点头,踏出了第一次探险的第一步。

初进树林,我们有说有笑,带着好奇地向四周探望。过了许久,我停住了脚步,惊恐地发现:我们迷路了。此时的我跟着了魔一样,不仅不害怕,还有些说不出的兴奋。他也发现了这种情况,我俩相视而笑,看来都是同道中人。

没有点意外,怎么叫探险啊!他的话有点过分怂恿的意味,但我一听,精神头儿了更足了,心里充满了期待,感觉这真是一次有趣的经历。

我们在树林像无头的苍蝇,一圈、两圈、三圈我们似乎一直在原地打转。突然,我们发现了一个荆棘丛,那边就是出口!我开心地跳了起来:我们找到出口啦!

我们把荆棘丛想成一只邪恶的军队。我捡起一个树枝当作剑,他则抓起一块石头,准备向荆棘大军攻击。我先冲进了荆棘丛,他也紧跟在我的后面。我挥舞着剑,他向荆棘攻击。可是荆棘丛的战斗力也很强。我的腿像被无数个细小的剑刺了一样,有些扎心的疼。我们赶快撤离,败给了荆棘大军。

我们只得另辟蹊径。走了一会儿,我们发现一个倒下的树干。树干那头就是我们来时的路呀我兴奋地向上一跃,要去抓头顶上一根粗粗的树枝。只听咚的一声,我摔了下来,屁股生疼。我拍拍屁股上的土,决定再试一次。我想象自己在跳舞,浑身又充满了力量:一、二、三!跳起、抓树枝我成功了!

这次探险是我的第一次探险,这有趣而又独特的记忆让我五年无法忘记。因为,那些充满童趣的往事,是一生中最美好的记忆。

⬔ 地下室出租合同 ⬔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转让人和受让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地下停车位使用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车位基本情况

该车位位于小区地下层区号,规格为。

二、计价方式、价款及付款方式

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车位以"个"计价。

该车位总价款为人民币万元整(小写:元)。

受让人在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

三、转让人保证该车位没有产权纠纷。因转让人原因造成该车位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转让人双倍赔偿受让人。

四、交付时间

转让人应在年月日前向受让人交付该车位。

五、使用承诺

1、受让人使用该车位期间,该车位仅作车辆停泊专用,不得另作他用,不得随意改变该车位的性质、外观、结构和各类设施,若有损坏或由此发生事故,受让人除应承担恢复原状的费用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承担后果。

2、受让人在使用该车位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使用与该车位有关的公用部位和设施。

3、受让人使用该车位停放车辆时,不得占用公共通道。

4、转让人检修、维护管道等基础设施需借用该车位时,受让人必须无条件配合。

5、如遇战争等紧急事态,政府需征用该车位时,受让人必须无条件服从。

六、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转让人与受让人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 地下室出租合同 ⬔

太阳落山后

那间是没人去过的房子

带着猎奇心,我们想去看一看

唯独的难题:没有钥匙

那一天全部的老师都不在,去参与啥活动怎么的了

你们四个预备好了么?

此刻开端?

拿下手电筒,桌子,手机,还有

那么黑手电筒呢?

怎么会没记号?

那是谁?

不是有五个人么,那两个人呢?

 一年级

⬔ 地下室出租合同 ⬔

在失去斗志的日子里,我会坐车回到曾经住过的地下室。

那个曾经的新小区,现在已经略微显得有些旧了,但仍旧绿树成阴,亭台楼阁。住在地面上一栋栋高楼里的人们,仍然把各种汽车停在楼下。小广场里,保姆们推着小孩聚在一起聊天,家庭主妇抱着小狗出来散步,她们面色轻松,自在悠闲。

推开一栋高楼脚下的那扇不起眼的小门,一股熟悉的潮气扑面而来。地上,地下,完全是两个世界。

如果能够描绘出一张透视图的话,偌大的北京城,会一下变成上下两截。上面鳞次栉比、灯火辉煌,在它的反面,有一个巨大的,宛如蚂蚁巢穴一般阴暗的地下世界,那里,曲里拐弯地住着成千上万的人。他们穿着朴素,大多数都做不到每天洗头。每天,他们在这个城市上上下下地移动,面对着一种巨大的落差。

搬离这里已经好几年了。那个曾经阴暗潮湿的地方,现在更加阴暗潮湿。沿着灯光昏暗、曲曲折折的楼梯走下去,空气越来越糟糕,两侧的墙壁已经被霉菌爬满,脏出一朵又一朵的大花。

在曾经住过的地下二层,我在阴冷的过道里站着,头顶上,挂着各种洗过的衣服。一个年轻女孩,穿着睡衣和拖鞋,端着一个饭盅,从我身边走过。我知道,那个饭盅里,装的是刚用厕所门口的开水箱泡好的方便面。路过的空气,印证了这一点。

10年前,我来到这个城市。这个地下室,让我安顿下来。

8个人一间,地下二层。不开灯,就伸手不见五指。传呼机要放到地下一层的值班室才会有信号。刚来的时候,有个住的地方就不错了。那时的自己,非常容易满足,也没有特别远大的理想。唯一的目标就是:在北京生活下去!

地下室里住着来自五湖四海的年轻人,有的来考研,有的念托福,有的找工作。那时候,大家都很年轻,每个人心中,都有某种理想。

室友A,在民办学校读考研班,每天上完课,回到宿舍吃完盒饭,又抱着书去人民大学上自习。从自习室回来,又拉上帘子,坐在床上看书。天天如此,周而复始。

室友B,在中关村做销售,每天风吹日晒地奔波,为了抢业绩,经常一整天不喝水,不吃一顿饭。

室友C,疯狂地背西班牙语单词,忍受着一次又一次的考试失败,她发誓一定要到西班牙去念书。因为,她的男友在西班牙。

室友D,在沙河一家民办学校上班,每天上下班要花4个小时在路上。

室友E,在三里屯一家酒吧工作,晚出早归,很少回来。

室友F,在一家设计学校学习设计,也很少回来。

室友G,来北京陪男朋友读研,经常换工作。找到一份,总是干不了几天就辞了。

而我,正在一家餐厅当服务员。

每当我看见室友A和室友C坐在床上,在小台灯下奋力地背单词、投入地看书时,我都能感觉到那种每一分钟都舍不得乱花的疯狂,那种疯狂的感觉真好!当我从半夜醒来,看到她们的台灯仍然亮着,听着她们轻轻从嘴里发出的念书声,我总是很羞愧,这种羞愧激励了我,我开始想写一些什么。

后来,我开始尝试写作。除了上班,我就去图书馆写,去网吧写,或者在地下室管理员的小桌上写。

最早搬出宿舍的,是室友D。她跳槽了,从那个民办学校,跳到了一个国际学校。她高兴地告诉我们:虽然那个学校也在郊区,但是,可以提供宿舍。她说,去面试的时候,校长是个外国人,对她十分好,虽然只是去做一个生活老师,但她有一种受尊重受重视的感觉,而且工资也比过去高了。

然后是室友E,在酒吧街工作,交了一个又一个的外国男朋友之后,终于找到了一个真心待她的德国人,她办了签证,要和他一起去德国。

室友F搬出去的时候,邀请我们今后去找她玩。她应聘到了一家广告公司工作,有了稳定的收入,就和人合租了一个小单间。就在地下室的楼上。我后来真的去看过她一次,800元一月的小小单间,她请我吃了一块香甜的老婆饼。

室友A,终于考上了研究生。一年的苦读,终于有了回报。她走的时候,把书全部卖了,非常轻松。

最后,我们离开了地下室。大多数人,就再也没有联系。但我相信,不管未来大家生活得如何,没有人忘得了那个永远亮着一盏灯的地方。

⬔ 地下室出租合同 ⬔

以前早就听说过这个地下室的种种说法,说什么里面全是蜘蛛网啦,有猫啦,我通通不信。可听他们都这样说,我的好奇心促使着我定要去探索这里。

曾经在一个下着雨的下午,我独自一个人来到了那儿。刚步入黑暗的那一刹间,我的眼睛失去了视觉。我左走右走,心里想,会不会出现怪物,会不会有鬼突然冒出来啊?想着想着不由得毛骨悚然,吓得我赶紧跑回了教室。

第二回,为了壮胆,我特地请了一位胆子大的同学一同前去。我与同学一步步地走向黑暗。忽然我发现有一扇铁门,同学胆子大,拉开铁门就往里边钻,我跟在他后面,向前一小步一小步地移动着。这个铁门里面是一条长长的走廊,旁边堆积着一些破旧的东西,很脏,好像是很久没有人来过了。

在前方,我和同学发现了一丝光亮,我们赶紧拉开铁门。在我们面前,竟然是学习围墙里的后花园,这片花园的草地绿油油的,零零星星开有几朵小花。我在教学楼地下室做了“探险”,而且还发现了一个秘密小花园。

⬔ 地下室出租合同 ⬔

地下室买卖合同范文篇一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详细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转让人和受让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地下停车位使用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车位基本情况

该车位位于 小区地下 层 区 号,规格为 。

二、计价方式、价款及付款方式

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车位以“个”计价。

该车位总价款为人民币 万元整(小写:元)。

受让人在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

三、转让人保证该车位没有产权纠纷。因转让人原因造成该车位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转让人双倍赔偿受让人。

四、交付时间

转让人应在 年 月 日前向受让人交付该车位。

五、使用承诺

1、受让人使用该车位期间,该车位仅作车辆停泊专用,不得另作他用,不得随意改变该车位的性质、外观、结构和各类设施,若有损坏或由此发生事故,受让人除应承担恢复原状的费用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承担后果。

2、受让人在使用该车位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使用与该车位有关的公用部位和设施。

3、受让人使用该车位停放车辆时,不得占用公共通道。

4、转让人检修、维护管道等基础设施需借用该车位时,受让人必须无条件配合。

5、如遇战争等紧急事态,政府需征用该车位时,受让人必须无条件服从。

六、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转让人与受让人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转让人: 受让人: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地下室买卖合同范文篇二

甲方(卖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买方):

联系住址: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地下室事宜,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转让标的

1、甲方将位于济南市 路 号 小区地下 区 号地下室(以下简称该地下室)转让给乙方。

2、该地下室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3、大小及位置编号以现场实地情况为准。

4、该地下室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等权益随该地下室一并转让。

第二条 转让价格及付款方式

1、该地下室按建筑面积计算,单价为每平方米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该地下室总价款为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2、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方式。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向甲方付清该地下室转让费。

第三条 交付及交接手续

1、甲方应当在乙方付清该地下室全部转让款后内日向乙方交付该地下室。

2、乙方应在约定的交付日或甲方通知的日期携带本合同及缴清全部地下室款的票据按时到场办理该地下室交付手续。逾期未到,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该地下室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其他事项约定

1、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对该地下室施工图上的位置、大小、高度等相关情况已明确无误。

2、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地下室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地下室没有设定担保、没有权属纠纷,保证该地下室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3、该地下室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该地下室正式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该地下室的转让总价款。

(1)乙方逾期支付转让总价款不超过 30 天(含30天)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转让总价款 0.1 %的逾期违约金;

(2)乙方逾期支付转让总价款超过 30 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转让总价款30%的违约金。甲方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的,自解除通知到达乙方之日起,本合同终止,甲方有权另行处置该地下室;甲方不行使解除权的,不免除乙方每日应当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转让总价款 0.1 %的逾期违约金的责任。

2、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合同的,违约方须按本合同的有关条款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按转让总价款的1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3、本合同对违约责任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第六条 附则

1、因不可抗力(包括政策等政府行为)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迟延的,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2、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该地下室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双方承诺合同中所提供的联系地址、电话等真实有效。

4、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地下室买卖合同范文篇三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住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合同法》、《房地产管理法》、《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地下车位事宜,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标的

1、甲方将位于重庆市彭水县 小区地下 区 号车位(以下简称该车位)售予乙方。该车位面积 及位置编号(见附件一),面积以现场实地测量为准。

2、该车位的装饰、设备、设施等产品标准及其周边相邻关系,以实际勘查状况为准。

第二条 转让价格及付款方式

1、该车位单价为:人民币 元/平方米。合计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圆整),此价格不含该车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2、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清全款。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向甲方付清该车位转让费。

第三条 交付及交接手续

1、甲方应当在乙方付清该车位全部转让款后内日向乙方交付该车位。

2、乙方应在约定的交付日或甲方通知的日期携带本合同和缴清全部车位款的票据按时到甲方通知地点办理该车位交付手续。逾期未到,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该车位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该车位的转让总价款。

自本协议签定日起,该车位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均归乙方所有,甲方需无条件配合乙方履行转让合同。甲方,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退还转让总价款,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转让总价款50%的违约金。

2、本合同对违约责任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第五条 其他事项约定

1、因不可抗力或者相关机关行政行为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迟延的,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2、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该车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 地下室出租合同 ⬔

在一天晚上,我从托管班回家,因为又太晚了,所以我要从小路回家。走着走着,小路旁有一扇老旧的门,我走到门前扭动了门把手……

我推开门,一条长长的通道出现在我的眼前,我沿着长长的通道,慢慢地走着,幽暗的灯光一闪一闲的,潮湿的空气还散发着一股霉味,我的心怦怦直跳,感觉比平常快了好几倍。突然,听见“嗖”地一声,我吓得跳了起来,尖叫一声,赶紧抱着头蹲在那不敢往前看,慢慢地我睁开眼一看,原来是一只小猫,我拍拍胸脯,继续向前走着。

我扶着冰凉的扶手,小心翼翼地一步一步向前,我还听见流水滴咚滴嗒的声音,通道前面还是漆黑一片,感觉它永远也走不完似的。我边走边想着一些可怕的东西,比如鬼、骷髅什么的……我越想越害怕。突然,我感觉后背发凉,仿佛后面有人在追我,我不敢回头看,我赶紧跑,跑着跑着,我跑不动了,我赶紧转身说:“别杀我,别杀我!”,结果我一看,没有后面一个人,真是虚惊一场。

我继续向前走,听到了有人说话,我加快了脚步。突然,又一扇门出现在我眼前,我把门慢慢地推开,哇,眼前豁然开朗,这里面有好多人,有好多商品,灯火辉煌的,原来这里是我家对面的超市。

这超市怎么还有个地下室,真是吓死我了,我下次再也不从这儿走了。

⬔ 地下室出租合同 ⬔

篇1:地下室车库管理规定<\/h2>

地下室车库管理规定如下<\/p>

第一条 所有出入地下车库的车辆,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服从物业服务管理公司工作人员的管理,爱护车库设施设备。

第二条 车辆凭门禁智能IC卡刷卡出入车库,通过门禁道闸系统时应关闭远光灯,禁止鸣笛,限速5公里/时。

第三条 业主在办理车辆门禁智能IC卡时,请提供车辆完整信息,在使用过程中如车辆信息发生变化,请及时到物业服务管理公司办理变更,以便在发生紧急情况时物业公司能够及时联系车主。

第四条 车辆应停放在业主所认购或承租的车位内,不得占用公共通道或他人车位。

第五条 地下车库车位仅供停放业主车辆,业主不得随意改变车位的用途,不能占用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停放车辆,严禁在车位上搭建安装原有设施以外的设施,严禁在车位上摆放杂物或堆放物品。非机动车请停放于物业服务管理公司指定位置。

第六条 车辆进出车库时要严格按车库规定路线行驶,应按照干道先行的原则礼让行车,不得堵挡道路和车库出入口。

第七条 车主自负车辆安全及车内物品的安全,车主须妥善保管车钥匙,车辆证件,门禁IC卡、车内请勿放置现金和贵重物品。离开时应关好车窗玻璃,锁好车门及车锁同时开启车辆防盗装置.

第八条 人员及非机动车进入车库时应注意自身安全。

第九条 未成年儿童不得单独进入地下车库,家长应承担教育监管责任,如因未成年儿童

地下车库管理 北京中海东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进入车库而发生伤害及至他人车辆或公共设施设备损坏的,由家长承担责任。

第十条 不按规定停车,物业服务管理公司有权将违规车辆拖离,拖离费用由违章车辆车主承担。

第十一条 车库车位设计停放的车辆为家用、商用小型车辆,车辆高度不得超过2米。禁止超长超高大型车辆及货运卡车进入车库。

第十二条 业主应自觉保持车库卫生,防止漏油和严重污染车辆污染车库。

第十三条 地下车库禁止洗车、修车、学车、练车和试刹车,严禁无证驾驶。

第十四条 车库内不允许有危害公共卫生的行为,禁止倾倒垃圾和有毒物品,严格控制噪声。

第十五条 车库内严禁烟火,进入车库不得携带易燃易暴有毒有害,放射性物品。

第十六条 业主不得擅自改变地下空间工程的主体结构或拆除地下空间工程的设备设施。 第十七条 由于不可抗逆因素造成车库内车辆损毁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管理规定为暂行规定,解释权归北京中海东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管理 规定在实施过程中有不妥或需调整,请广大业主积极给予我们建议及意见,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篇2:地下室管理规定<\/h2>

地下室管理规定如下<\/p>

第一条、 租赁地下空间的使用单位及个人应当服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对使用行为负责。

第二条、 利用地下空间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防火、卫生等管理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合格。

2、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险构件。

3、具有上下水、卫生间、用电设施。

4、通风良好,设置机械通风系统,并保证有效使用。

5 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设施。

6、按规定设置和配备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三条、 装修管理

1、租赁地下空间的单位及个人先向物业管理公司工程部上报装修方案,经审核同意并备案后,方可进行装修。

2、设定安全管理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统一管理,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3、装修人员必须携带有效的个人证件,到物业公司工程部办理出入证件。

4、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符合安全规范。安全出口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门向疏散方向开启。

5、不得擅自改变地下空间工程的主体结构或者拆除地下空间的设备设施。

6、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施工方案,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必须报物业公司工程部审批。

7、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安装、使用电器产品,设计、敷设用电线路; 禁止超负荷用电。

8、装饰、装修材料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消防、卫生要求;进行装饰、装修等施工作业期间,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条、 用户租赁档案

1、经营单位应对使用单位及个人情况进行详细的登记,并附有效的证件,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等。

2、经营单位必须与使用单位及个人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书》、《入住须知》及《卫生管理规定》。

第五条、 日常管理

1、制定落实治安、消防、卫生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2、建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责任制度。

3、设置值班室及房屋管理员岗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

4、对所租赁的地下空间划分区域,将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对地下空间进行严格

的巡视、检查。

5、对使用人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使用人违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

章或者安全使用义务的,及时制止、纠正,并及时向物业管理部门报告。

6、建立安全设施检查、维修管理制度,保障安全设施正常使用。

7、不得将地下空间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

8、不得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C的液体做燃料。

9、不得在地下空间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不得在

地下空间内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10、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物业管理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整改。

11、保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有人时不得上锁。

12、不得在地下空间内设置油浸电力变压电气设备。

13、不得设置上下床。

14、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求援预案。

15、房间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

16、配备垃圾、废弃物的存放专用设施。

17、依法及时报告火灾、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

18、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19、设定值班经理岗位,组织安全保卫人员对地下室进行检查,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并记录在案。

1、对施工现场进行封闭化管理,装修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小区业主的生活区。

2、运载垃圾的车辆必须严格按照物业公司规定的时间及路线行走,节假日及双休日不得运载装修材料。

3、来访人员必须做好来访登记;及时谢绝不明身份的外来人员进入地下空间。

4、出入口向小区内开放的地下空间,对其使用人员的身份必须经过严格审核,进出小区的住户应遵守小区的管理规定,爱护公共环境卫生、搞好个人仪容仪表、讲礼貌,不得占用为业主提供的公共设施设备。

5、不得制造噪音,影响他人及业主的休息。

6、定期启动地下空间排风系统。

7、将自行车、三轮车停放在北门指定的停车地点,不得擅自进入小区。

8、不得在小区内或是影响小区环境的地方凉晒衣服、被子等个人物品。

9、定期对消防应急灯、安全通道指示标志及其他公共指示牌进行检查,确保各项设备的正常使用。

篇3:地下室出租管理规定<\/h2>

地下室出租管理规定如下<\/p>

一、消防设备设施周边规定区域不得私自堵占,经检查发现后对于地下室承租方罚款200元。

二、应急灯、应急指示灯、安全出口指示灯达到100%正常使用,未达到使用标准对承租方罚款200元。

三、管理区域配备灭火器少于使用面积标配数量、年检日期未在有效期内,未达到标配数量或过期的将按照数量处罚,每具50元罚款。

四、地下室消防逃生通道、安全出口不得私自占用、堵塞作为他用以及上锁,经检查发现后对承租方罚款200元。

五、地下室内禁止私拉改造用电线路,以及使用违反消防安全禁止使用的电线,经检查发现后对承租方罚款500元。

六、承租方应爱护消防设备设施,不得随意损坏或拆除、封堵或作为他用,经检查发现后由承租方赔付,并以3倍罚款。

七、消火栓箱周边1米处禁止存放杂物或堵挡封死,箱内器材配备不全,对承租方罚款200元。

八、地下室通道内禁止私自安装防盗门及铁栅栏门,堵挡通道不畅通对承租方罚款500元。

九、地下室内禁止使用煤油、液化气、汽油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明火,没收全部禁用物品,并对承租方罚款1000元。

十、地下室内禁止使用电炉子、电褥子、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没收全部禁用物品,并对承租方罚款200元。

十一、地下室通道内未张贴疏散平面图,对承租方罚款100元。 十二、地下室内存放烟花爆竹、易燃易爆等物品,没收全部物品,对承租方罚款1000元。

十三、地下室使用上下床,没收全部物品,对承租方罚款200元。 十四、地下室住宿人员周一至周五禁止在小区内私拉绳索晾晒被褥、衣物,发现后由承租方清理,并对承租方罚款200元。 十五、地下室住宿人员在小区内偷、抢、打、砸、诈骗等治安事件,给小区管理造成一定影响,对承租方罚款1000元,情节严重追究当事人及承租方法律责任。

十六、地下室住宿人员在小区内破坏小区公共设备设施,由承租方进行修复,并按照设备设施原价的3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及承租方法律责任。

十七、地下室住宿人员在小区内摆摊或叫卖,没收全部物品,对承租方罚款500元。

十八、地下室住宿人员在夜间22点以后在小区内大声喧哗、聊天、打、闹、逗及播放音乐、醉酒闹事,影响他人休息被投诉,对承租方罚款500元。

十九、地下室住宿人员攀爬小区周边护栏,对承租方罚款500元。 二十、地下室住宿被公安机关通缉的在逃人员,给小区管理造成一定影响,对承租方罚款1000元,追究当事人及承租方法律责任。

二十一、地下室住宿人员在小区公共区域随意大小便,对承租方处予200元罚。

二十二、地下室住宿人员在小区公共区域张贴、发放小广告及悬挂广告牌,造成业主投诉及影响环境卫生,给予500元罚款,由地下室管理承租方担付。

二十三、地下室住宿人员在小区恶意毁坏绿植,由地下室承租方对毁坏部位进行修复,并罚款500元。

二十四、由于管理承租方管理不善,造成地下室公共设备设施无法正常运行,给他人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及公共危害的,由承租方承担因违规使用造成的一切后果,并罚款1000元。

二十五、地下室管理承租方由于对住宿人员审核疏忽,居住非法教徒在区域内进行违法活动,未能及时清理或知情未报等情况,将追究承租人法律责任,并对承租方罚款1000元。 二十六、地下室进出口及重点部位未安装监控探头,监控信息资料保存未达到30天,造成严重后果追究承租人法律责任,并对承租方罚款1000元。

二十七、根据出租地下室管理规定,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部收取承租方押金以便于物业管理,原则为交三押一。违反规定,责令未做整改,按照《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本规定相关处罚规定进行处罚,造成严重事故后果的将追究地下室承租方及当事人法律责任。

篇4: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h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国家鼓励、支持社会、集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五条 防空地下室建设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与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第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等工程的规划和建设,要注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投资安排的工程建设项臣,必须纳入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不得在计划外安排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

第九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社会发展和国防需要,以及国家和地方可能提供的财力、物力,提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目标、方针、政策、步骤和措施,组织编制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报国家发展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提出工程建设目标、步骤和措施,组织编制本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军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和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以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核,报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编制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期计划应当明确建设项目,为年度计划作好项目储备。

第十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中期计划的要求,于每年五月下达翌年年度计划安排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原则要求和储备项目,编制本级年度计划草案,安排一年内的建设任务和具体项目,经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于八月中旬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综合编制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年度计划草案,报国家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自筹资金安排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附有上一级人民防空财务部门出具的验资证明。年度计划草案的编制应与年度预算的编制相一致。年度预算的执行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进行。

第十一条 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由国家发展计划主管部门统一下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必须根据国家下达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会同本级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下达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执行,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于当年三月底前报国家和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改变。严禁擅自变更建设项目或者无故不完成国家计划。

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确需调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于当年八月底前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经批准后下达实施。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统计制度、报表和要求,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 建设责任、程序与项目划分

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责任划分

人民政府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人民政府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建设经费由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建设经费,主要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筹措的经费解决。

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建设。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其建设经费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

防空地下室工程,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组织建设。其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中长期计划,提出项目建议书;

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工程初步设计,提出总概算;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申报年度工程建设计划,进行施工图设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根据批准的年度工程建设计划和审查批准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工程招标和施工准备,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经批准的开工报告;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施工;

工程竣工后,及时编制竣工文件,组织竣工验收,上报备案,进行竣工决算,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按照下列标准划分:

大型项目:

投资规模在万元〈含〉以上的工程;

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各级人民防空指挥工程。

中型项目

投资规模在6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工程;

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的各级人民防空指挥工程。

小型项目

投资规模在200万元〈含〉以上,600万元以下的工程。

零星项目

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下的工程。

第四章 建设前期工作与项目审批权限

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提出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防护要求、战时平时用途、建设条件、环境影响、协作关系、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初步分析。

第十九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目的和依据,建设具体地点及征地拆迁情况,建设条件、环境保护,战时、平时用途,主要防护指标和战术技术论证,市场调查、预测,主要经济指标的研究比较和分析,水文、地质、气象资料,政府部门和主要协作单位签署的意向文件,建设规模、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工程总体设计原则和方案选优,工程进度安排和项目实施的主要措施,使用或者生产的组织管理,战各、社会、经济效益评价,工程位置图和选定的方案图。加固改造项目还应当包括原有设施设备的利用情况。

第二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

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内容主要包括:设计依据,设计总说明,建筑总平面图、平面图、主要剖面图,主体结构形式、剖面和防护系统图,风水电专业系统图,主要设备、材料表,主要技术措施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各专业设计计算书,工程设计概算。

l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叫根据批叫步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内容主要包括:设计依据,设计总说明,建筑、结构、地基基础、防护系统工程施工图,通风空调、给排水、供电、通信工程施工图,各种设备、材料表,基础处理、结构及各专业设计计算书,工程施工图预算。

第二十二条 新建和加固改造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大型项目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中、小型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和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零星项目可不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其项目建议书、施工图设计文件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限上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者提出开工报告,并附有“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大、中型项目的开工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小型项目的开工报告,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除零星项目外,未经批准开工报告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不准擅自开工。

第五章 发包与承包

第二十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实行招标发包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的采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第二十五条 实行招标发包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或者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承办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编制招标文件等事宜。并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实施人民防空工程招标的评标活动。

进行人民防空工程招标,必须接受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不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家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不宜进行招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二十六条 招标发包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发包单位可以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参照国家《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等示范文本。

第二十七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建设项目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建设项目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平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

第六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行政监督,社会监理、施工单位管理相结合的质量管理机制,开展争创优质工程活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三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第三十一条 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对建设单位申报竣工的工程,出具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三十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在工程施工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参与隐蔽工程的验收和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从事人民防空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按照强制性标准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任务、投资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出的意见,认真进行设计修改。建设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及设计修改进行监督。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人民防空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三十四条 从事人民防空工程监理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公平维护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人民防空工程的投资、质量、工期实施全面的监督管理。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从事人民防空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按照强制性标准和工程设计文件,科学组织,文明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并对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工程和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人民防空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展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防空工程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修时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

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人民防空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各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城建档案馆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七章 造价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条人民防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人民防空工程价格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当事人委托,提供工程造价咨询和服务。

第四十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进行项目审计和造价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防空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年度计划、施工进度,实施经费保障,审核竣工决算。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防空财务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要求,严格审查自筹资金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符合规定的,方可出具验资证明。 第四十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经费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合理安排经费使用,努力降低工程造价。

篇5: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h2>

第四十五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

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按二、三款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4-5%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3-4%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2-3%修建。

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城市〈含县城〉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十八条 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

第四十九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照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预算外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和挪用。

第五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易地建设费,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

第五十一条 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单列。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并纳入各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防空地下室的概算、预算、结算,应当参照人民防空工程概算定额。

第五十二条 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第五十三条 在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设计文件组织审核时,应当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负责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批准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第五十四条 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需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先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建设单位缴纳易地建设费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由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五十五条 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应当与地上建筑一起实行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核批准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施工。因故确需变更设计的,必须经原设计文件批准部门批准。

第五十六条 修建防空地下室选用的防护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七条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第五十八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验收防空地下室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技术资料依法归档保存,并将防空地下室纳入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统计。

第五十九条 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或者连同地面建筑整体购置的防空地下室,平时由投资者或使用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护、管理和使用,战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第一条 为搞好全区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保证我区人防工程建设总体规划的落实,增强城市的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手段。凡在全区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国家规定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第三条 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实行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

第四条 新建十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大于3米以上的九层以下民用建筑,应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就地修建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的;

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置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合修建的;

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第五条 建设单位依前条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当地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的概算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用,由人防部门统一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具体收费标准为:呼和浩特市、包头市每平方米2000元;盟市所在城市每平方米1500元;其他旗县所在地城镇每平方米1200元。

第六条 其它民用建筑按一次下达的规划设计任务

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由建设单位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建设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应建未建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为:呼和浩特市、包头市每平方米缴纳25元;盟市所在地城市每平方米缴纳20元;其他旗县所在地城镇每平方米缴纳15元。

第七条 对以下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它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失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第八条 人防主管部门用易地建设费修建的人防工程,其产权和使用权归人防部门所有。

第九条 根据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规定,人防经费实行系统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的财务管理,受上级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收取的易地建设费属于预算外资金,应全额缴入同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易地建设人防工程,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条 各级人防部门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必须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或监制的专用票据,并严格遵守有关票据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财政、人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增强城市防空防灾能力,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维护、使用及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解决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坚持长远建设与平时使用相结合、战时防空与城市防灾相结合、合理布局与完善功能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侵占防空地下室设备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军事机关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在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按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及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

除本条第项规定以外的民用建筑,地面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上的,按以下比例修建:一类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为百分之五,二类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为百分之四,三类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为百分之三,其他城市为百分之二;

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等区域,本条第项规定以外的民用建筑,按第项规定的比例集中修建。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类别、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人民防空工程专项规划、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按本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或者修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建设单位必须按应建建筑面积和规定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就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按省价格、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国家对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当缴入国库,实行预算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财政、审计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依法向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时依法实行招标,确定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单位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施工中确需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必须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向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防空地下室质量管理,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质量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 按本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应当单列,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为主的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概算、预算、结算,参照人民防空工程概算预算定额。

第十六条 防空地下室使用的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空气过滤吸收器等人民防空工程防护防化设备,其生产企业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并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生产、安装。防空地下室的防护防化设备应当按施工图设计文件,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安装。

第十七条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第十八条 防空地下室竣工后,应当有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联合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移交有关资料。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三章 维护使用

第十九条 防空地下室的维护使用应当遵循分工负责、有偿使用、用管结合、损害赔偿的原则。

第二十条 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责任,未使用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已使用的由使用单位负责。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所需费用,按前款规定的维护管理责任落实。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指定维护管理人员,建立技术档案和维护保养记录,按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要求落实保养措施,使防空地下室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一条 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结构完好;

内部整洁、无渗漏水;

构配件无锈蚀、损坏,防护设备设施性能良好;

通风、给排水、供电、消防系统工作正常;

进出道路畅通,孔口伪装和地面附属设施良好;

防汛设施安全可靠;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标准。

第二十二条平时使用防空地下室的单位,应当制定平时使用转为战时使用实施方案,并向当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因战争等特殊情况需要停止使用防空地下室的,平时使用防空地下室的单位,应当无条件停止使用,并按平时使用转为战时使用实施方案要求,恢复其战时使用功能。

第二十三条平时使用防空地下室的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取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应当缴入国库,实行预算管理。其收费标准由省价格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建立防空地下室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防火、防汛应急方案,及时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五条 防空地下室使用单位,不得改变工程主体结构,不得拆除工程配套设备设施,不得在防空地下室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品。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防空地下室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查处。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有关单位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

根据需要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要求有关单位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进入防空地下室实施现场检查;

制止违反有关防空地下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履行前条职责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拒绝和阻挠。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破坏、侵占防空地下室设备设施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

不及时查处举报和投诉的;

擅自提高、降低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或者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

挤占、截留和挪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

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篇6:北京市地下室管理规定<\/h2>

北京市地下室管理规定<\/p>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责任由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被许可使用人承担。

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由普通地下室所有权人承担。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的,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

第四条 利用地下空间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旅店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地下空间的被许可使用人、所有权人及受托管理人应当保证地下空间符合下列条件:

符合防火、卫生等管理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检查合格。

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险构件。

具有上下水、卫生间、用电设施。

通风良好,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或者空气调节装置,并保证有效使用。地下空间平时使用必需的新风量,以及相应的新风系统、回风系统等设置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设施。

按规定设置和配备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条 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责任人利用地下空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制定落实治安、消防、卫生、建筑等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

建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责任制度。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与使用人签订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使用人对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义务,并对使用人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使用人违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安全使用义务的,及时制止、纠正,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要求使用。

不得擅自改变地下空间工程的主体结构或者拆除地下空间工程的设备设施。

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符合安全规范。安全出口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门向疏散方向开启。

在地下空间的入口处设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使用标志牌。

建立安全设施检查、维修管理制度,保障安全设施正常使用。

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消除。

依法及时报告火灾、传染病疫情等突发性事件。

不得将地下空间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

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第六条 地下空间的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履行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书中的安全使用义务和本办法第五条第项、第项、第项的规定。

根据不同的使用性质,保证地下空间在使用中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行业的卫生标准。

装饰、装修材料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消防、卫生要求;进行装饰、装修等施工作业期间,不得投入使用。

不得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做燃料。

保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有人时不得上锁。

不得在地下空间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不得在地下空间内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安装、使用电器产品,设计、敷设用电线路;禁止超负荷用电。

不得在地下空间内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

地下空间内所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核定人数。核定人数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第七条 利用地下空间从事旅店业,设置宿舍,以及作为其他居住场所的,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责任人、使用人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房间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

不得设置上下床。

配备有效的防灭病媒生物设施、消毒设施和垃圾、废弃物的存放专用设施。

第八条 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应当符合本市有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治安管理和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规范、标准。

地下空间用于出租的,应当按照本市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禁止将违法建设的地下空间出租,禁止将规划用途为非居住用途的地下空间出租居住。

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地下空间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规划、公安、卫生、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全监管职责,负责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条 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巡查和考核制度。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并监督人民防空、建设、安全生产、规划、公安、卫生、工商、文化等职能部门派出机构或者专职人员对本辖区内地下空间的行政执法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本辖区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巡视制度,定期清查本辖区内地下空间的使用情况;发现违法使用地下空间或者地下空间存在事故隐患的,及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总体规划,各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总体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区县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规划,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后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优先满足社会公益性事业的需要,居住区内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优先满足居住区配套服务和社区服务的需要。

第十三条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符合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规划,并依法申请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查验,确保其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应当明确人民防空工程及其设施设备使用的范围。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有效期为1年,期限届满,被许可使用人可以申请延期使用许可,对按照规定使用的申请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准许延期。

第十四条 使用普通地下室,应当符合规划确定的使用用途,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

第十五条 使用普通地下室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装饰装修及使用前应当向普通地下室所在地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办理普通地下室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使用人对使用用途、范围和期限的说明。

产权登记证明或者所有权人共同决定使用普通地下室的证明。

按规划用途使用的,提交规划文件;规划用途不明确的,提交规划部门对使用用途确认的文件;改变规划用途的,提交规划部门变更规划文件。

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合格证明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通风系统和空调系统卫生检测合格证明。

依法须经消防安全检查方可投入使用、营业的,提交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进行结构改造的,提交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报告。

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使用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备案。备案情况发生变更的,使用人应当在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六条 利用地下空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取得相关证照的,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证照时,应当核实地下空间使用许可或者备案的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相关证照。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所管理的地下空间的数量、位置、面积、产权人和管理单位等基本情况的记录档案。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记录档案提供给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使用。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人民防空、建设、公安、卫生、工商、文化等负有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地下空间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以下职权:

进入地下空间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有关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 地下空间存在结构安全问题的,负责地下空间综合管理工作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应当停止使用的,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搬出地下空间;使用人拒不搬出,情况紧急危及公共安全,为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组织搬出,并妥善安置。

地下空间不具备通风系统和空调系统,或者通风系统和空调系统存在卫生安全问题,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使用的,负责地下空间综合管理工作部门应当责令居住使用人搬出,居住使用人拒不搬出,情况紧急危及公共安全,为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组织搬出,并妥善安置。

地下空间使用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经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违法行为人拒不执行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未经批准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

擅自改变批准使用用途的;

擅自改造人民防空工程、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防空效能的。

第二十一条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项、第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项规定的,由区县公安机关处10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地下空间的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卫生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地下空间的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项规定,地下空间容纳的人员超过核定人数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其中对作为文化娱乐场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人、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项、第项规定,对设置旅馆的,由区县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设置宿舍,以及作为其他居住场所的,由区县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出租、使用普通地下室未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

篇7:物业对地下室管理规定<\/h2>

第一条、 租赁地下空间的使用单位及个人应当服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对使用行为负责。

第二条、 利用地下空间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防火、卫生等管理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合格。

2、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险构件。

3、具有上下水、卫生间、用电设施。

4、通风良好,设置机械通风系统,并保证有效使用。

5 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设施。

6、按规定设置和配备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三条、 装修管理

1、租赁地下空间的单位及个人先向物业管理公司工程部上报装修方案,经审核同意并备案后,方可进行装修。

2、设定安全管理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统一管理,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3、装修人员必须携带有效的个人证件,到物业公司工程部办理出入证件。

4、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符合安全规范。安全出口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门向疏散方向开启。

5、不得擅自改变地下空间工程的主体结构或者拆除地下空间的设备设施。

6、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施工方案,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必须报物业公司工程部审批。

7、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安装、使用电器产品,设计、敷设用电线路; 禁止超负荷用电。

8、装饰、装修材料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消防、卫生要求;进行装饰、装修等施工作业期间,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条、 用户租赁档案

1、经营单位应对使用单位及个人情况进行详细的登记,并附有效的证件,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等。

2、经营单位必须与使用单位及个人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书》、《入住须知》及《卫生管理规定》。

第五条、 日常管理

1、制定落实治安、消防、卫生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2、建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责任制度。

3、设置值班室及房屋管理员岗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

4、对所租赁的地下空间划分区域,将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对地下空间进行严格的巡视、检查。

5、对使用人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使用人违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

章或者安全使用义务的,及时制止、纠正,并及时向物业管理部门报告。

6、建立安全设施检查、维修管理制度,保障安全设施正常使用。

7、不得将地下空间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

8、不得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C的液体做燃料。

9、不得在地下空间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不得在

地下空间内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10、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物业管理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整改。

11、保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有人时不得上锁。

12、不得在地下空间内设置油浸电力变压电气设备。

13、不得设置上下床。

14、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求援预案。

15、房间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

16、配备垃圾、废弃物的存放专用设施。

17、依法及时报告火灾、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

18、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19、设定值班经理岗位,组织安全保卫人员对地下室进行检查,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并记录在案。

篇8:车库管理警示语怎么写<\/h2>

25.蛮干是走向事故深渊的第一步

26.疏忽一时,痛苦一世

27.幸福是棵树,安全是沃土

28.生命只有一次,安全伴君一生

29.抓好安全生产促进经济发展

30.安全在我心中,生命在我手中

31.沾沾自喜事故来,时时警惕安全在

32.传播安全文化,宣传安全知识

33.落实安全责任,完善安全制度

34.不绷紧安全的弦,就弹不出生产的调

35.粗心大意是事故的温床,马虎是安全航道的暗礁

36.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保障人权

37.甜蜜的家盼着您平安归来

38.安全需要每个人睁大眼睛

39.实施安全生产法,人人事事保安全

40.忽视安全抓生产是火中取栗,脱离安全求效率益如水中捞月

41.小心无大错,粗心铸大过

42.用您的责任和细心,谱写安全的永恒旋律

43.严是爱,松是害,搞好安全利三代

44.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安全是职工的生命

45.防事故年年平安福满门,讲安全人人健康乐万家

46.安全是最大的节约,事故是最大的浪费

47.掌握安全生产知识,争做遵章守纪职工

48.安全—我们永恒的旋律

49.安全花开把春报,生产效益节节高

50.关爱自己,关爱他人,标准化是安全之本,责任心是安全之魂

51.忽视安全抓生产是火中取栗,脱离安全求效益如水中捞月

52.掌握安全技能,提高安全素养

53.安全生产,生产蒸蒸日上,文明建设,建设欣欣向荣

54.安全勤劳,生活美好

篇9:护士管理规定<\/h2>

1、护士站是护理人员办公场所,要保持工作区域安静,严肃。

2、护士站陈设按门诊区域功能需求规定,物品放置整齐、合理、定位、有序。护士站内桌面不得放私人物品。

3、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必须穿戴工作衣帽,着装、仪表符合规范。

4、工作人员不得在护士站聊天,非本区域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准进入护士站。

5、接听电话时使用文明用语,无特殊情况不打私人电话。

6、保管好护士站内物品。交接班时应做到事清、物清、室内清洁整齐。

7、做好首接负责制。

8、及时做好护士站内物品的维护。

篇10:TPM管理规定<\/h2>

1 目的

本办法规定了公司TPM推进的工作程序、组织结构、人员职责、诊断评价等。

2 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设备、动能设备和检测设备的TPM管理和实施。

TPM:全员参与的生产性保全活动,它是以提高设备综合效率为目标,以全系统的预防维护为过程、全体人员参加为基础的设备保养和维修体制。

自主保全: TPM装备管理工作之一。在生产活动过程中,激发操作者的自主管理意识, 彻底实施清扫、点检、加油、紧固等基本作业,加强自主性管理,防止故障的发生,消除设备的各种浪费,提高保全意识和保全技能,保持设备的最佳技术状态。

专业保全:以设备管理部门为中心而进行的设备管理活动称为“专业保全”。专业保全一般按计划实施和推进,所以又称“计划保全”。

4管理理念与要求

4.1 管理理念:设备谁使用,谁维护保养;培养设备意识强的操作者,打造自己的设备自己维护的意识。

4.2 管理要求:维持设备应有的四种状态。

4.2.1 没有因为设备原因而导致产品不良

4.2.2 在需要的时间能正常运转

4.2.3 设备的寿命周期成本最小化

4.2.4 安全、舒适、人性化的设备

5 TPM组织机构

5.1公司TPM工作指挥小组

组 长:总经理

副组长:制造部长、技术部长。

5.2 TPM推进小组

组 长:设备部长

成 员:制造部副部长、管理部长、设备副部长、品保部长

6 管理职责

6.1 设备部:是本办法的归口管理单位。

部长: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公司的TPM管理工作。

公司TPM推进小组:负责公司TPM工作的管理制度、标准的制定、培训、执行和指导; 负责对各生产部门TPM工作的诊断和评价;并落实诊断和评价问题点对策。

6.2 生产部门

部长:负责组织、协调、开展本部门TPM工作。负责检查、督促本部门自主保全工作的实施情况;每月至少组织、参加一次班组自主保全诊断工作。

部门TPM推进员:负责本部门TPM工作的组织、协调、推进、自诊断工作和 PDCA 管理及培训、指导工作。

维修工:负责专业保全相关的工作。

操作工:执行各类自主保全基准书,持续开展自主保全活动。

7 自主保全

7.1 自主保全活动准备

7.1.1 自主保全工作小组制定自主保全阶段工作目标和计划,采用阶段式方法推进,目前 分三个阶段逐步开展自主保全工作。

7.1.2 生产部门自主保全小组可以结合“周保”或其它时间开展活动,每周至少开展一次两小时以上的自主保全活动。

7.1.3 每次自主保全活动前必须对参加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和KYT安全确认。

7.2 自主保全阶段活动

7.2.1 第一阶段:清扫点检

7.2.1.1 清除以设备主机为中心的垃圾和污垢;发现设备的缺陷贴标签并记录;整理设备 周围的不需要、不明确、多余的东西,使设备整洁。

7.2.1.2 从第一阶段开始,收集现场的自主保全数据资料,做好日常数据统计、汇总,记录到自主保全活动板和过程表单上。

7.2.2 第二阶段:发生源、困难部位的对策

7.2.2.1 将初期清扫维持在良好水平,继续贴标签,巩固第一阶段成果。针对第一阶段编制的“发生源、困难部位清单”,开展“5个为什么”的分析,找出真因,制定对策和实施改善。

7.2.2.2 垃圾和污垢的发生源、防止飞溅及清扫、点检、加油、再紧固等困难部位的改善和看得见改善内容和效果的活动。

7.2.2.3 制作、标示设备自主保全目视化管理标签。

7.2.3 第三阶段:清扫、点检、加油标准作业指导书

7.2.3.1 规定并遵守设备的维持和5S的基准,防止发生设备的强制劣化。

7.2.3.2 修订临时清扫、点检、加油标准作业指导书及清扫、点检、加油记录表;建立防止再次发生不良、故障的流程;设备周围的整理、整顿。

7.2.3.3 清扫、点检、加油标准作业指导书相关技能培训工作。

7.2.3.4 清扫、点检、加油记录表的修订及其相关技能培训工作。

7.2.3.5 对于加油、清扫、点检困难部位继续进行“5个为什么”分析,针对原因,拿出对策,持续改善。

7.3 持续开展自主保全工作

7.3.1 设备管理采用正式的清扫、点检、加油标准作业指导书及清扫、点检、加油记录表, 日常运作,固化自主保全工作。

7.3.2设备操作人员每日或每班开始作业前按照《清扫、点检、加油记录表》中提示的内容对设备执行定点检查,同时记录检查结果,对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填写《设备维修项目施工单》报修。

8 专业保全

8.1 日常专业保全

8.1.1维修工工每天对所管区域设备进行巡检,及时发现和解决操作工在点检过程中未发现的设备隐患,有效降低设备故障率。

8.1.2维修班接到《设备设施维修单》后,应尽快组织维修工进行处置,解决不了的及时通知班长协同处理。

8.2设备计划保全

8.2.1设备年计划保全:由保全科在年初根据去年设备故障率、维修、检修情况,对设备现有状况进行调查、统计分析,根据设备说明书中有关检修保养说明,对重点设备和一般设备制定全年性保全计划。制定此计划时要考虑公司生产经营的计划,充分利用节假日,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计划。

8.2.2设备月计划保全:由保全科科基于车间设备故障统计和点检统计数据的分析,每月初制定出具有前瞻性的检修计划,解决设备存在的故障隐患。

9 诊断和评价

9.1 生产部门必须建立部门的自主保全管理制度,并用其督促、保证自主保全工作的有效开展。

9.2 生产部门自主保全推进员每周必须不少于一次组织、督促各班组开展自主保全活动并进行全面检查。

9.3 生产部门自主保全指导员必须掌握自主保全的工作标准、方法,每周必须不少于一次对各班组的自主保全培训和指导,对不能给予答复的问题必须及时反馈到设备部。

9.4 生产部门每月必须对本部门自主保全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至少一次的过程诊断和评价,对发现的问题制定对策并改善。

9.5 设备部对各生产部门每月自主保全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在公司OA网和例会上予以通报,并落实考核。

10 奖励与处罚

10.1设备部每月组织对设备的周度或月度一级保养情况进行检查,对不认真履行自主保全职责,不开展自主保全活动或无活动记录的设备使用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对表现好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

10.2 具体奖励与处罚标准参照。

10.3 检查标准参照

学习TPM管理的心得体会

TnPM管理模式在我X班班组已开展有近四个多月了,但实际推行中效果并不明显,通过这一次在作业区组织的TnPM管理知识学习后,让我找到不明显的原因,同时也让我对TnPM的一些理念和在实施过程中的一些困难点也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

TnPM管理是以设备综合效率和完全有效生产率为目标 、以全系统的预防维修体制为载体、以员工的行为全规范化为过程、以全体人员参与为基础,要想TnPM在班组中得到有效的开展,必须从工长至每名班组成员,职责明确,分工到人。我们的工作只还是停留在清洁的表面,有时甚至连清洁都做不好。

由于我们的坚持程度不够,所以,坚持就成了我们的一个大问题,如果我们能把在6S工作中取得的成绩保持并养成习惯,那么我们的TnPM基础才有牢靠的保证。所以,我认为班组在目前TnPM推行过程中的难点问题一应该是“习惯”。

TnPM推行的重要前提是全员参与,所谓全员参与,就是很多工作应该由全体人员来完成,这就要求我们的素质很高,或者说要让组员认识到推行这个东西对组员本身究竟有什么好处。而班组目前的现状是部分组员连TnPM是什么都不清楚,当然就更不知道为什么要推行TnPM了。

有的组员只是认为作业区推行的这个东西只是增加了他们的工作,让他们的工作更复杂和繁琐而已。就我班组现状而言,推行TnPM已成了势在必行的一种趋势。

以前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对一些影响OEE的行为已经形成一种固有思维,总是认为这些行为是必然的,是不可避免的,其实,这真的是一种极其错误的思维。通过这次培训学习我才认识到很多认为必然的、不可避免的其实是有办法避免或者可以改善的。

作业区在实际作业生产中存在的大量的影响设备综合效率的行为是完全能够得到改观的,所以,推行TnPM活动是完全有必要的,让OEE得到最大幅度的提升。TnPM管理是能够让我们成本下降的最好的工具。所以,推行TnPM活动是势在必行的。

篇11:会议费管理规定<\/h2>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议培训工作,提高会议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费用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为履行职责所需的更新知识、提升工作能力的各类培训以及相关会议。

第三条 本单位举办会议、培训应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保证质量,节约资源,对会议、培训实行内部统一管理。

第四条 会务费、培训费是指召开会议、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第五条 会务费、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第六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

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800元;

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元;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七条 组织会议、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八条 应当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基地等场所举办会议、培训。

第九条 严格按开支标准、培训人数、天数、工作人员比例等编制培训经费,纳入年初部门预算。

第十条 严禁借会议、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会议、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会务费、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

会议、培训住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发放洗漱用品;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

篇12:机动车辆管理规定<\/h2>

机动车辆管理规定如下<\/p>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用车管理,确保行车安全,不断提高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真正做到“安全第一、优质服务、保证重点、节省高效”,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局公用机动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 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主管部门领导具体管、办公室进行动态监督”的机动车辆管理责任机制和工作机制,把车辆管理纳入工作议事日程,把安全工作当做重中之重落到实处,不断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管理、检查、考核、追究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应按照本局的要求,全面加强对机动车辆的管理,真正实现“四个确保”、“四个做到”的目标,即:确保局领导办公用车,确保检验检疫业务用车,确保行政办公用车,确保局领导交办的临时公务用车;做到安全正点,做到服务热情,做到节省高效,做到各方满意。

第五条 机动车辆管理情况纳入目标考核体系之中。发生问题,除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置外,还要按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进行量化考核。

第二章 主管部门管理要求

第六条 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应对机动车辆重点加强以下方面的管理:

安全教育。

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建全并有效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及时传达有关车辆安全方面的文件和指示,促使驾驶员不断强化纪律意识、质量意识、安全意识,做到懂法知规,并在确保安全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技术水平,服务水平,进而把涉及安全的各项工作抓实抓好。

年检。

1、检查驾驶员是否有违章记录;

2、身体健康状况是否符合要求;

3、驾驶证的审核;

4、行车执照的审核;

5、其他内容。

换证。

按车型和年限的要求及规定更换驾驶证。

车辆停放。

严格执行车辆集中停放规定,采取动态方式检查车辆停放执行情况并做好记录。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批评和整改。

车辆购置。

根据工作需要、车辆技术状况和有关车辆使用等规定,及时提出车辆购置计划。

车辆报废。

根据车辆使用的年限、行驶里程、技术状况,按国家有关各类车辆报废规定,向局党组提出报废申请。

车辆保险。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资质较强、管理规范、服务到位、价格合理的选择要求,向分管局领导提出车辆保险计划,经局党组集体审定后实施。

车辆借用。

未经局党组审批,不得将机动车辆借给外单位使用;未经分管领导同意,不得将机动车辆借给本局驾驶员以外的人员驾驶。违者一切后果自负,并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车辆转让。

凡是纳入本局固定国有资产管理的所有机动车辆,严禁对外拍卖转让。确需拍卖转让的车辆,必须首先报告辽宁局机关车管部门,请示局领导同意后方可按照《拍卖转让程序》实施。拍卖转让时,必须组成拍卖领导小组,根据“公开、公正、透明、合理”的原则,按照《拍卖转让程序》实施。凡是被拍卖处理的车辆,必须和买方签定协议并收取一定押金,待买方办完所有相关手续后,方可解除协议、退还押金、交接放车。

事故处理。

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应马上向交通部门、部门领导、分管局领导及保险公司通报情况。相关人员应及时到达现场,协助处理相关事宜。

车辆维修。

按照及时处置、保证质量、节省支出的原则和车辆维修的规定实施。

建档存储。

对本局使用的不同型号车辆建立事故档案、维修档案、技术档案、油料供给档案和用品更换档案等相关档案,掌握第一手资料,对车辆各方面状况做到胸中有数,使车辆管理工作逐步迈向规范化。

第七条 办公室及局指定的专项工作检查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机动车辆管理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向分管领导及党组汇报。

第八条 对不认真履行管理、监督职责的部门和人员,视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惩处。

第三章 驾驶员的管理

第九条 驾驶员应严格执行下列管理规定:

时刻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积极参加政治、业务、安全、学习活动。

服从领导,执行命令,遵守纪律,坚守岗位。

认真搞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坚持搞好“例保”,坚持 “三检”制度,使车辆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车辆正常使用。

建立驾驶员行车档案。

爱护车辆,保持车容整洁,随车工具和证件齐全有效。

讲究职业道德,做到安全、正点、热情、优质服务。

因事、因病请假或休假时,应将车辆停放到本局指定位置。

第十条 驾驶员应认真落实下列工作要求:

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岗位。

不私自出车。

不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不将车辆开回家停放。

不酒后开车和开“英雄车”、“堵气车”、“故障车”、“疲劳车”。

不违章行驶和隐瞒事故。

不讲不团结的话,做不团结的事。

不顶撞领导或消极怠工。

随车携带灭火器,每年检测一次,做到会使用会自救。

做到安全、正点、热情、车容整洁。

第十一条 聘用驾驶员应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聘用。

1、遵守辽宁局及本局聘用临时工的管理规定;

2、必须持有辖区派出所开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3、必须持有所需驾驶车型的驾驶证;

4、必须有三年以上连续驾驶并无任何事故发生的驾龄;

5、必须是自行负责“两种保险”的人员;

6、拟聘用人员思想觉悟较高,个人修养较好,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7、年龄在25岁~45岁,身体健康人员;

8、经局党组研究审定;

9、对拟聘用人员,试用三个月后,签订一年劳务合同。

10、拟聘用人员必须在签订合同的同时,交一万元人民币做风险金,待解除劳动合同时,本金与利息一并返给本人。

聘用期管理。

1、组织被聘用人员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技术水平;

2、要求被聘用人员认真学习交通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懂法知规,行车安全观念不断增强;

3、对被聘用人员在工作上严格管理,思想上严格要求,在生活上予以关心;

4、督促聘用工克服临时思想,积极要求上进,确保驾驶业务精益求精,行车安全常抓不懈,服务态度好中求佳;

5、对违反有关规章制度而屡教不改者,或在社会上违法违纪者解除劳动合同、

6、对发生交通事故,按不同责任、不同情节给予教育、罚款、赔偿、解聘处理。

第十二条 对驾驶员的奖惩按照本局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及《事故处理罚款规定》等要求执行。

第四章 公务用车管理

第十三条 公务用车实行用车申请和审批制度。机动车辆主管部门按照用车申请派车,并做到“四个确保”。

第十四条 用车人在使用车辆前,应填写公务用车申请/审批单,由所在部门领导签批后提交车辆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并由用车申请人执单。填写公务用车申请/审批单时,应详细填写用车事由、出车地点、申请时间、审批时间、出车时间、回局时间等信息。用车结束后,用车人对车辆调度、车辆服务等内容填写评价意见并将用车申请/审批单送交办公室存档。存档的申请/审批单作为目标管理考核的依据。

第十五条 驾驶员必须按公务用车申请/审批单规定的时间、任务、路线及时出车并安全行驶,对未经批准私自出车或擅自改变车辆用途、行车路线和地点的,视情况给予处罚。对车辆使用人实际用车与申请/审批单不符的,驾驶员有权拒绝行车。

第十六条 驾驶员须经常对车辆的安全状况、技术状况等影响安全行驶的项目进行检查。长途行驶前,必须提前一天对车辆情况进行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行车安全。检查、维护、维修等情况要形成相关记录。

第十七条 上班期间、下班后、节假日和公休日期间,驾驶员要严格执行机动车辆集中停放规定,车辆按指定地点停放。

第十八条 原则上禁止因私使用本局车辆。特殊情况下,非公务用车以及节假日和公休日期间公务用车,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填写临时用车申请/审批单并经一把手批准后方可出车。

第十九条 原则上禁止本局非专职驾驶员驾驶本局车辆。特殊情况下,须由主管局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严禁本局局领导驾驶公用机动车辆。

第五章 车辆的维修和保养

第二十一条 车辆发生故障或需维修保养时,驾驶员须向车辆主管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并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提交分管局长审定后报一把手审批。一把手按照重大事项财务支出管理制度的要求自行或者召开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在外地执行公务时,车辆发生故障需要维修时,驾驶员须按照程序汇报请示,并按照领导指示意见处理。请示及处理情况须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

第二十三条 车辆主管部门按照经领导批复的车辆维修意见对车辆及时进行维修。

第二十四条 所有车辆一律到经本局审定的定点修理厂或者维修中心进行修理。

第二十五条 车辆主管部门负责对维修车辆进行检查验收,确保车辆维修项目按照本局要求完成,并在认真核对厂方修理单上的工时、配件等无误后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维修费用的结算按照本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的补充规定》实施。

第六章 燃料供应

第二十七条公务用车加油可根据燃料市场的总体情况,采取持专用加油本或现金加油的办法加油,并确保燃料的质量和行车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应建立公用车辆加油记录本,详细记载加油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报销时,应持加油发票、加油记录本、专用加油本等进行签批和报销。

第三十条 车辆主管部门每月对车辆行车里程和耗油量进行统计核算,报分管局领导审核。

第七章 车辆集中停放

第三十一条 本局所有公用机动车辆均应按照指定位置进行集中停放。公用车辆管理和监督部门应加大管理和监督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报告。

第三十二条 当天下班后,驾驶员应对车辆集中停放情况予以准确记录。

第三十三条 公休日以及节假日前,车辆管理和监督部门应共同封车,填写封车记录,详细记录封车时间、封车地点以及当时里程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公休日以及节假日期间因公务原因需要使用车辆的,需填写临时用车申请/审批单并经一把手批准后方可出车。

第三十五条 开放车辆时,应由车辆管理和监督部门共同进行验证,并填写车辆开放记录。

第八章 交通事故处理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公务用车发生责任事故,取消驾驶员及车辆主管部门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并依据交通部门的裁决,扣发驾驶员当年目标管理奖10-50%。造成人员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扣发驾驶员全年目标管理奖,在职驾驶员取消驾驶资格,聘用驾驶员作解聘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未经局领导批准驾驶公用车辆办理私事发生责任事故,取消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主管部门领导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并扣发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主管部门领导及驾驶员当年目标管理奖,同时追究行政责任,驾驶员个人按交通部门的裁决承担事故的责任和全部费用。在职驾驶员取消驾驶资格,聘用驾驶员作解聘处理。

第三十八条 车辆发生“独立”事故发生后,在没有交通部门裁决情况下,可按照所承保的保险公司的裁决和现实情况按照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酌情处理。

第三十九条 处级领导干部违反规定驾驶工尺发生事故,按照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承担行政及经济责任,并按照辽宁局的规定给予降职处分。

第四十条 对所扣发的资金,由本局办公室保管,并登记造册,作为车辆管理和奖励基金使用。

第四十一条 发生重大事故后,实行第一时间逐级报告制度,做到始有报告,终有结论,并提出整改意见,制定整改措施。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辽宁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局工作质量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地下室出租合同 ⬔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地下室事宜,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转让标的

1、甲方将位于伊宁市森怡·翡翠城小区号楼单元室对应的号地下室(以下简称该地下室)转让给乙方。

2、该地下室建筑面积暂定为:平方米。

4、该地下室占用范围内的使用权益随该地下室一并转让。

第二条转让价格及付款方式

1、该地下室的价值以,该地下室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_元整,¥_____。

2、付款方式:乙方已于年_____月_____日以_____方式一次支付给甲方。

第三条交付及交接手续

1、该地下室的交付时间与对应商品房交付时间一致。

2、甲、乙双方确认,虽然地下室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法对该地下室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同意将该地下室出售给乙方。双方签订协议后,不得就地下室买卖方面产生其他法律纠纷。

第四条其他事项约定

1、大小及位置编号最终以现场实地情况为准。如出现误差根据实际面积按多退少补。

2、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地下室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地下室没有设定担保、没有权属纠纷,保证该地下室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3、该地下室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该地下室正式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4、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合同的,违约方须按本合同的有关条款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按转让总价款的`1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附则

1、因不可抗力(包括政策等政府行为)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迟延的,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2、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该地下室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双方承诺合同中所提供的联系地址、电话等真实有效。

4、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签约日期:

乙方:

签约日期:

⬔ 地下室出租合同 ⬔



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地下室的建设成为解决城市空间瓶颈的重要途径之一。然而,地下室建设的难度也不容忽视,因为它的建设必然涉及到地下空间、土壤力学等诸多因素。而地下室结构施工方案的制定,则是高品质地下室建筑的保障所在。



一、地下室开挖前准备工作



在进行地下室施工之前,必须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首先,要进行地质勘测,了解地下室的地质情况,辨别地下水、软土、岩层等情况;其次,要进行地下室设计,包括结构设计、建筑设计等各个方面,充分考虑地下室的使用需求、不同地层环境的影响、建筑法规和标准等因素;最后,要摆放好所需的施工设备和材料,确保施工过程中不会因为设备和材料不足而导致工期延误。



二、地下室开挖及支护



开挖是地下室施工的第一步,它直接影响着后续施工的进行。因此,在开挖之前,必须要制定出合理的开挖方案,考虑到地下水、岩石、下沉等因素,采用不同的开挖方式和支护措施。同时,在开挖过程中,也要注意不要对地下环境造成破坏,保护周围的建筑物、地下管线,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对于开挖后的土体,也需要进行支护,防止因为施工过程中对土体的破坏而造成塌方、下沉等危险。支护方式有很多种,如隧道型、洞室型和板壳型等。具体的选择应根据不同的地质条件和地下室结构设计来确定。



三、地下室结构施工



地下室的结构施工是整个建筑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它直接关系着地下室的使用功能、安全性等方面。因此,在进行结构施工时,必须要注意以下几点:



1.质量控制:结构施工时必须注意质量,确保结构的整体性和稳定性,避免因为质量问题而导致安全风险。



2.用材选择:地下室的结构用材必须具备较高的强度和稳定性,同时也要具备防腐、防水等特点,选择合适的材料可以有效提高地下室的使用寿命。



3.施工安全:在结构施工中必须要考虑到施工安全,避免人员误操作、设备失控等情况,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性。



四、防水施工



防水施工是地下室建筑中非常重要的工作,可以有效保障地下室的使用安全。防水施工包括防水材料的选用、施工工艺、质量控制等方面,具体需要根据不同的地下环境和建筑结构设计来选择合适的防水材料和施工方法。



五、通风、照明等方面



地下室为封闭式建筑,通风和照明等方面必须进行合理的设计和施工。通风要坚持尽量保证室内新鲜空气,减少二氧化碳等有害物的积累;照明要充分考虑地下室的使用需求,设计合理的照明方案,满足用户的使用需求。



综上,地下室结构施工方案的制定,必须要充分考虑到建筑结构设计、地下环境等因素,选择合适的施工方式和材料,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性和质量,保障地下室建筑的高品质。

⬔ 地下室出租合同 ⬔


建筑地下室连通口的渗漏是常见的质量通病,素有“十缝九漏”之说。为防止渗漏或在竣工期间及长期使用过程中发生渗漏,简要阐述防水卷材搭接处理、采用可卸式引水装置和“引、防、封、堵”复合防水堵漏施工技术,描述适用范围,希望对类似改扩建项目的地下室外墙防水处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改扩建项目;连通口;

1、引言

随着城市市区内新建建设用地的日趋吃紧,加之目前国内大量的既有建筑存量,我国正在从大规模新建的第一阶段进入到新建与维修改造并行的第二阶段,改扩建项目将是大中型城市未来一段时间建筑业的发展趋势之一。

改扩建项目较为常见的是在保留建筑的周围新建附属建筑,并设置连接通道与之相连接;当新建地下室并与保留建筑在地下相连接时,新旧建筑物的地下室外墙防水施工质量显得尤为重要,其关乎着新建建筑和改建建筑的使用功能。

2、工程概况

本项目是医院改扩建工程医疗综合大楼门急诊部分的二期工程,是医院的配套工程设施。一期工程综合医疗大楼已建成并投入使用,门急诊楼位于医技病房楼北侧。其中连通口为综合门急诊部分一期和二期工程的接口部位。

3、分别描述节点做法

本工程围绕扩建医技楼及新建地下车库,在施工新建连通口时需进行穿墙套管防水、新旧楼地下室连通口的防水处理,施工缝处理及新建连通口基础底板防水处理。

3.1原外墙防水的修复

在土方开挖时,部分部位遭到破坏,加之防水卷材老化

(1)沿外墙周边放坡开挖,挖土宽度能达到地下防水施工操作空间为宜,挖至垫层原防水层处,开挖过程尽量不要破坏底板原防水层;

(2)铲除外墙原防水层,并对基层清理并修补处理;

(3)对外墙进行晾晒,达到卷材热熔施工含水率标准后再进行防水施工;

(4)涂刷基层处理剂,单组份聚氨酯防水涂料,处理剂干燥后热熔满粘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新做防水卷材在底板底部与原防水层充分搭接,搭接宽度不小于150mm;

(5)在新防水层外侧铺贴泡沫板做软保护,等新建连通口部分施工完成后分层回填外墙土。

3.2原底板与新浇筑底板防水节点处理

由于原底板SBS防水层老化及预埋的钢边橡胶止水带埋藏时间久以致于钢边基本锈蚀脱落,橡胶老化破损严重,无法达到止水效果。

因而重新构造止水措施(如图所示)

(1)结构内原结构SBS卷材根部注入聚氨酯密封胶封堵,结构外侧防水施工时须在施工缝部位附加一道防水卷材。

(2)在混凝土底板、外墙居中的位置,凹槽宽度及深度均为h/3(h为板、墙厚),并清理干净混凝土渣块;

(3)在凹槽上、下阴角位置注入15mm宽遇水膨胀止水胶;

(4)在浇筑前对凹槽部位用气泵再次清理,并刷一道水泥浆(掺适量界面剂),确保混凝土振捣密实。

3.3 施工缝处理

3.3.1以“以防为主、以引为辅”、“抗、放”兼施。

(1)连通口混凝土施工前或在堵漏前,将可卸式引水装置埋入变形缝内。

(2)主体结构封顶后,当停止工程降水、水压较大或因结构变形、基础不均匀沉降引起变形缝渗漏,可启动引水装置,提供堵漏施工条件。

(3)长期使用过程中,变形缝渗漏,可在引水堵漏的基础上,并将缝内水通过引水装置引向排水系统。

3.3.2 防、堵、封复合防水(如图示)

(1)在变形缝中部预先设置中置式橡胶止水板,以达到防水的目的

(2)内侧缝内后置填嵌橡胶膨胀止水条和聚氨脂密封膏,以达到堵漏的效果。

(3)变形缝表面附加一布两涂合成高分子材料防水层。变形缝顶面设置防水橡胶垫板、钢封板、并用螺栓连接,在竣工交付及长期使用过程中,可有效封闭防水。

3.4 钻孔灌注桩节点处理

由于剔凿完桩头后桩顶平整度很难达到做防水涂料要求,纵筋上10x10膨胀止水环无法固定达不到设计效果。我们采用修补桩头方案,桩头剔凿至垫层标高根部用铁钉固定20x30橡胶止水条,在桩头顶标高处放置桩头主筋10x10止水环,使其嵌入混凝土中。这样桩头平整度可以保证水泥基防水涂料的涂刷。做法见下图

3.5 群管穿墙节点处理

针对此处的两个施工难点,采取在原有穿墙管做法不变的情况下,外侧增焊一道止水钢板。防水套管加工完毕后,在套管安装就位前,对套管四周出外墙部分及外侧钢板涂刷防水材料,对于此处涂刷的防水材料,应选用与外墙防水材料性质相近能紧密结合。本工程外墙防水采用SBS防水卷材,因此套管出外墙处涂刷聚氨酯防水。防水涂料涂刷完成后应静置一段时间,静置时间长短由材料性质决定,待凝固以后安装套管。外墙模板拆除后,清除管四周浮浆,补刷一道防水涂料,以外侧钢板边沿为基准,防水涂料向外刷不少于250mm。

4、实施效果

经过对上述防水节点的深化及优化,本工程顺利的进行了地下室连通口防水施工,经过地下室防水效果检查情况良好,达到了设计的防水等级。

【结语】

对于常规的防水节点处理,已有较完善的施工做法。但是,对于改扩建项目,由于不同的工程各有不同的特点,因此未能形成统一的施工做法。本文分析总结了某些防水节点的处理方法和经验,希望对类似工程的施工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参考文献】

[1]朱馥林. 地下工程桩头防水技术[J]. 建筑技术, 2007, 38(9):681-683.

[2]李海滨. 群管穿墙外侧防水施工技术措施[J]. 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 2014(20).

[3]刘祖国, 张铭剑. 浅谈改扩建项目中地下室外墙防水的节点处理[J]. 商品与质量, 2017(23).

文章来源://www.ys575.com/shuzhifanwen/1737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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