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篇1
一、土壤污染的现状
目前,我国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严峻,根据20xx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可以看出我国土壤污染面积已经达到1000万平方千米,土壤污染类型趋于多样化,尤其是重金属污染,其污染的耕地面积近20xx万平方千米,约占耕地总面积的五分之一.
根据20xx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我国的耕地污染、区域性退化问题较为严重,农村环境形势依然严峻.在重污染企业或工业密集区、工矿开采区及周边地区、城市和城郊地区出现了土壤重污染区和高风险区.
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土资源部曾历时八年对全国的土壤污染状况进行调研,范围涵盖了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以外的陆地国土,实际调查面积约630万平方公里,覆盖全部耕地,部分林地、草地、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根据其在20xx年4月17日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可以看到我国的土壤污染严重,耕地、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
二、我国现行的立法的缺陷
目前在我国的现行立法中,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即在土壤污染领域没有一部"基本法律",涉及土壤污染的防治只是零星、分散的规定.相关立法主要有以下缺陷:
首先,现行立法缺乏系统性.不管是法律、行政法规还是地方性法规对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定没有一个体系,都是零散式、原则性的,缺乏实际操作性,没有具体的法律制度,甚至还出现各单行法之间相互矛盾,根本无法适应当前严峻的土壤污染局面.
其次,立法不全面、不均衡、缺乏针对性.目前的立法对土壤污染的整体性保护不够,主要集中在对农业耕地土壤污染的防治,对于现在比较严重的城市和工矿区土壤污染的防治不够重视.倾向土壤污染的前置性预防规定,忽视对土壤污染的治理和修复.
第三,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不明.从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土壤污染的防治主体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产生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公民个人等.但是多元化的法律主体导致各主体之间职责不清、分工不明、相互推诿.权利、义务责任不明确,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使造成污染的企业和个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例如将政府部门作为土壤环境保护的法律主体,基于其在环境资源开发利用的双重主体身份,必将会造成农田土壤无人实施保护的境地.因此就政府而言,其应在土壤环境中发挥规划、决策和监督的作用,而不能成为土壤环境保护的主体.
第四,刑事立法不足.近几年我国土壤污染引发的事故频频发生,其危害波及面达而且具有隐蔽性、潜伏期长、修复具有滞后性等特点.其对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已经不能仅仅依靠行政法和民法来控制,刑法是最严厉的制裁手段,土壤污染带来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了刑法入罪的标准.其刑事立法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是土壤污染罪名的缺失;二是相关附属刑法的规定具有概括性、相对零散;三是,缺乏对环境危险犯的认定;四是刑罚的力度不够,会导致罚不当其罪,造成刑罚配置不足.
第五,执法体制不健全,法律责任缺失.目前,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存在多部门管理,主要涉及环保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水利部门、农业部门等,各部门之间的责任权限不明确,主管部门与分管部门之间的关系不明确,致使各部门都有权管但又都不管的情形.有时出现交叉职能管理的状况,最终导致无人管理、无人承担责任的局面.权责统一是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只有明确规定土壤污染的法律责任主体和责任追究机制,才能使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得以落实.
三、完善为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建议
(一)完善我国环境污染相关法律,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确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基本原则包括是: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可持续利用,污染者负担,综合生态系统治理,耕地土壤重点保护等原则.基本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制度:
1.建立土壤污染调查制度.调查制度应当是土壤污染防治的基础性制度,主要是指为了了解一定范围内的土壤污染的实际情况以及对已污染的土壤进行修复和整治所采取的一系列预防性措施和手段.明确调查的主体、程序、方案、调查点位的设置等内容.
2.设立土壤污染标准制度.针对农业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居住用地等的不同类型分别设立标准.
3.土壤治理和修复制度.目前的法律在土壤污染修复制度基本是零规定,我国已有大量污染的土壤,此时修复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应确立土壤污染修复的对象、建立修复计划、修复责任制度、修复资金来源、修复评估与鉴定制度、修复土壤的资质规定等内容.
4.公众参与,信息公开制度.各级环保单位应当及时定期公布土壤的污染情况、质量状况以及修复的土壤状况等,保障公众的对土壤污染实际情况的知情权.通过听证和征求建议等形式保障公民的.参与权,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到具体防治土壤污染的活动中.
5.土壤污染法律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主体,权责分明,各部门之间权限明确,避免权责不清.
6.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制度.这项制度类似于我国现有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其主要是对规划使用的土地要进行土壤污染的风险评估.
7.完善土壤污染纠纷制度和救济制度,法律责任的合理设定是保障法律发挥实际效果的前提.增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处罚力度,重视对行政执法人员责任的追究.在土壤污染引民事纠纷时候适用严格责任、连带责任原则,重视社会救助和社会责任的承担.
(二)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的刑事立法
1.在刑法典的相关章节直接设立污染土壤罪,给法官定罪量刑提供明确的依据.在《土壤污染防治法》中也规定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犯罪行为就可以直接定性为污染土壤罪,符合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则.
2.改变现行附属刑法中的刑事责任大多以发生实际损害结果为条件来追究的方式,因为结果犯犯罪形态的规定忽视了对生态利益的直接保护,导致对土壤和生态环境造成巨大威胁的行为得不到刑法的规制,其一旦造成实际损害,损害后果往往无法逆转.因此,土壤污染刑事责任的追究应当以危险犯即只要规定的行为在客观上足以造成土壤污染的危险状态即可.
3.适当加大惩罚力度,当违法成本高的时候,犯罪者基于利益的考虑,将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
(三)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管理体制
1.明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统管地位,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其统一监督管理的权限,同时明确农业部门、水利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等部门的权限范围,避免出现权限交叉的局面.
2.可以在一个部门统一管理的基础上,建立协调机构,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和协调,确保有关资源和数据的互通共享,有主有次、有分有合,协同推进土壤污染防治.
3.明确政府在土壤污染防治中的作用,即政府发挥决策、监督作用,而非具有土壤污染防治的职责.WWW.YS575.cOm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篇2
1、长春市城郊土壤污染现状
土壤污染不同于大气、水和固体废弃物等污染,能够被人直接看到或闻到,它往往要通过对土壤样品进行分析化验和农作物的残留检测,甚至通过研究对人畜健康状况的影响才能确定,即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土壤污染从产生污染到出现问题,通常会滞后较长的时间,土壤从受到污染到产生后果是一个不易被发现的相当长的累积过程,土壤污染的潜伏期长[2].目前长春市城郊土壤面积40367hm2,土壤污染总面积达8522hm2,土壤污染面积占总面积的21.1%.不同类型的污染及所占百分比见表1.在快速城市化的进程中,人们忽视了环境保护.据调查,20xx年长春市检查了城郊155家工厂排污情况,其中有56家被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达12万元.20xx年,在“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中,排查各类企业13640家,排查违法企业221家,其中169家是城郊企业.大部分城郊居民对土壤污染认识不够,对其危害性和严重性也不了解,更不注意保护土壤环境,加剧了城郊土壤污染.长春市城郊居民环保意识差,增加了城郊土壤污染的控制难度.目前,长春市经济快速发展,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不协调的问题日渐突显,部分地区以牺牲环境尤其是郊区环境为代价来发展工农业生产,并把市内生活垃圾污染转移到城郊.尽管近年来长春市政府逐渐重视环境保护,但主要侧重于城市环境保护.93%的环境保护机构都设置在城市内部,87%的环境质量监测点也布置在城区内部,城郊成为环境保护的盲区.
2、土壤污染成因分析
近些年来,由于工农业的迅猛发展,过量施用化肥农药,无所顾忌地排放工业污染物,并肆意地倾倒生活垃圾,无节制地使用现代交通工具,导致长春市城郊土壤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工业、农业生产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各种垃圾是导致长春市城郊土壤污染产生的主要来源.
2.1、工业生产导致的土壤污染
随着长春市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中的企业相继退出城市,搬迁到城郊.工业活动产生的大量污染物被就近排放或堆积在城郊地区,引起了长春市城郊严重的土壤污染.工业生产中的废气、废水和固体废弃物是引起土壤污染的主要原因.
2.1.1、工业废气产生的降尘引起的土壤污染
大量未经处理的工业生产燃烧排放的各种烟尘在重力和降水作用下进入城郊土壤,引起城郊土壤的酸化和化学性质改变,造成长春市城郊地区土壤污染.据统计,20xx年长春市工业排放的废气为1.50×1010m3,占全市废气排放总量的87.21%.
2.1.2、工业废水引起的土壤污染
长春市的机械制造、食品加工、饮料生产等行业排放的工业废水对地表水环境形成污染.长春市城郊遍布着吉林省通用机械有限公司、长春市永超电镀厂、长春幸福电镀有限公司等400多家企业,大大小小排污口710多个,日工业污水排放量达15.04万吨[3].近几年,污水处理厂日渐增多并完善,现有长春市北郊污水处理厂、西郊污水处理厂等4个一级污水处理厂和一汽污水处理厂、溪园污水处理厂2个二级污水处理厂.这些污水处理厂日污水处理总量42.25万吨,污水处理率为95.04%.尽管北郊39万吨污水处理厂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但城市污水处理设施依然不足,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也仅达到93.51%.表2为长春市主要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概况.20xx-20xx年长春市污水总排放量增加,污水处理达标量也在增加,长春市工业污水处理水平逐渐提高.未经处理或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工业污水直接被用于灌溉郊区农田,污染物进入城郊地区土壤,造成大面积土壤污染,并通过食物链影响人类身体健康[5].污水灌溉造成的土壤污染面积占郊区土壤总面积的10%以上,导致城郊蔬菜质量整体下降,合格率仅达94%,给城郊农业发展带来很大威胁.污染的地表水造成地下水或粮食蔬菜生产的污染,并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对人体健康造成威胁.污染物通过灌溉进入土壤,不断累积,导致土壤肥力下降,加剧城郊土壤化肥使用量,造成土壤的二次污染.
2.1.3、工业固体废弃物引起的土壤污染
工业固体废弃物主要包括炉渣、冶炼废渣、煤矸石和粉煤灰等.电厂和采矿企业是长春市产生工业固体废弃物最多的单位.长春市工业固体废弃物主要来自热电一厂、热电二厂和热电三厂3家热电厂,以及双阳区长岭13家煤矿和长春恒利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金矿煤矿等.近3年长春市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及利用情况如表3.20xx年,长春市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406.19万吨,比20xx年增长了19.70%.长春市20xx年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474.15万吨,比20xx年增长了16.73%.由于经济实力和生产技术的限制,长春市对工业固体废物大多不加任何技术处理,采取郊区简单掩埋的处理方式,造成城郊土壤污染.这些未经处理的工业固体废弃物直接向城郊地区倾倒,经过风化、侵蚀作用,使有害物质渗透入土壤,形成重金属污染,并在自然条件下形成二次扩散性土壤污染,使土壤生产能力受到破坏,有害物质积聚在动植物体内,通过食物链危害人类健康.重金属污染又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过程,有机物降解也需要很长一段时间,可能需要100~200年时间才能够恢复,甚至对土壤功能永远产生不良影响.
2.2、农业生产导致的土壤污染
农业引起的土壤污染主要指过度施用化肥、农药,大量畜禽类粪便和生物残体处理不当等对土壤造成的污染[6].
2.2.1、过量使用化肥和农药引起的土壤污染
长春市城郊地形平坦,地域开阔,海拔250~350m,年均日照时数为2525.8~2664.8h,光照充足,年平均气温4.6℃,有伊通河等河流流经.城郊居民利用自然优势,大力发展粮食生产、蔬菜种植和温室反季节蔬菜种植.近年来,随着长春市城市人口的增加和对农产品质量要求的不断提升,长春市城郊现有高标准、永久性菜田9000hm2,主要分布在城区的西北部、南部和东南部.西北部包括绿园、宽城2个区所属3个乡镇的15个村,总面积5400hm2;南部包括朝阳区2个乡镇的7个村,总面积800hm2;东南部包括净月、二道、双阳3个区6个乡镇、2个街道办事处的20个村,总面积2800hm2[7].为了获得农产品的高产,城郊居民不断加大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力度,20xx年化肥和农药使用量是20xx年的2倍多.虽然一定程度地遏制了病虫害,使粮食、蔬菜产量提高,质量看起来更好,获得更高的经济价值,但残余的农药或分解之后的农药仍然残留在土壤中,造成严重的土壤污染,使城郊土壤污染逐年增加,由过去的13.2%增加到现在的27.8%,同时使蔬菜质量不断下降,20xx年粮食、蔬菜平均合格率为94%,仅高于全国合格率92%的平均水平2个百分点.
2.2.2、畜禽排泄物和生物残体处理不当引起的土壤污染
长春市城郊地区有德大肉鸡和皓月、佳龙等肉食品加工企业.德大集团拥有1.3万hm2的农场和3万多家定点合同养殖农户,年加工肉鸡7500多万只,鸡肉产量高达16万吨,鸡毛、鸡内脏等废弃物排放达1万吨.皓月集团坐落在长春市西部,占地面积7.5km2,在吉林省40多个县(市)区建立了养殖基地,年屠宰肉牛100多万头,肉羊200万只,熟食制品30万吨,生物废弃物排放达30多万吨.据统计,由于城郊人们环保意识低,68%的饲养场中厩肥和屠宰场的废物及病死生物残体等不加处理,直接抛弃在地表或直接利用作为肥料,其中的寄生虫、病菌和病毒等引起土壤和水域污染,并通过水和农作物及农产品危害人们身体健康.
2.3、生活垃圾和交通运输引起的城郊土壤污染
目前,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大,降解速度慢,降解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使城郊地区堆积场所的土壤直接受到污染并对大气和地下水造成间接污染[8].20xx年长春市生活垃圾产生量为112万吨,无害化处理量为95.32万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85.11%.20xx年长春市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为108.8万吨,处理量为103.56万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92.46%.近几年,垃圾生产量变化不大,但随着技术水平的进步,垃圾无害化处理率逐年提高,但老的垃圾填埋厂垃圾的容纳能力有限,使用寿命短,部分垃圾填埋厂垃圾处理水平低,很多垃圾堆放于城郊,造成环境污染.据统计,长春市现有公路总里程20600km,公路网密度为91.2kmkm-2,截止到20xx年底,长春地区的汽车保有量为96万辆.近几年随着经济发展,机动车数量将持续高速增长,机动车的尾气污染越来越严重.在整个大气污染中,汽车尾气造成的污染高达50%~60%,机动车尾气排放已成为长春市城郊土壤重金属污染的一个主要来源.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是长春市重要的交通中转站,环城高速公路、珲乌高速公路、长吉南线等都由此经过或穿过,交通流量大,排出大量汽车尾气.尾气、扬尘中含有大量的铅、铜和汞等重金属元素,汽车轮胎中含有添加剂锌,摩擦产生的含锌的粉尘,给土壤带来严重的重金属污染,且由于郊区建筑面积小,绿化水平低,所以城郊地区是重金属污染最为严重的土壤污染区.道路网沿线的'城郊土壤是接纳汽车尾气和扬尘沉降形成污染廊道,99%以上累积量分布在50m的范围内,形成基质污染类型[9].
3、长春市城郊土壤污染的治理措施
根据长春市城郊土壤污染的危害和特点,利用生物技术、环境工程、立法和宣传等手段进行综合治理.采取预防与治理相结合,有针对性、有效的治理措施,改善长春城郊土壤环境,提高农产品生产质量,保障人们身体健康,提高长春市民生活质量.
3.1、加强城郊土壤污染的监测,有针对性地对污染土壤进行修复
针对长春市城郊土壤污染状况,通过研究长春市城郊土壤污染背景值,在调查摸清长春市城郊土壤污染总体状况的基础上,研究建立适合长春市城郊污染状况的土壤质量监测系统和预报系统.长春市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应机关开始建立土壤污染监测系统,投资961万元,购买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99台,并实现与环境监控中心联网,设立长春市城郊地区土壤污染监管部门.对长春市全市范围内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源进行全面普查.工业方面对全市2600多家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排查,对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排放方式进行清查,建立健全污染源档案,核查污染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对污染严重的企业进行关闭或整顿,落实整改措施.大力推广循环生产、无毒工艺,控制“三废”的排放,从源头上消除污染源.农业生产方面,加强污灌管理,严格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大力控制化肥和有毒农药的使用,做到因土因植施肥、合理用药,积极推广应用生物防治措施,发展绿色农业;人们生活方面,分类回收和净化处理生活垃圾.严格监控城郊地区的污染,确立长春城郊地区土壤污染评估和修复制度,对未受污染或轻度污染的土壤进行管理和修复[10].
采取积极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加大防治力度,控制污染源进入土壤,提高土壤环境承载力.运用现代科学技术,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对重金属污染严重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产业开发区、宽城区和二道区城郊污染土壤上植树或种植经济作物,繁殖非食用的种子或工业材料,从而减少污染物进入食物链的途径.对于因交通引起重金属污染严重的区域,在控制交通污染气体排放的同时,施用化学改良剂石灰、粉煤灰、泥炭、钙、镁、磷肥等,降低重金属的可溶性,改善郊区土壤的有机质,增强土壤自净能力,减少植物的吸收量,进而降低对人类身体健康的危害.加强调控长春市城郊土壤污染区土壤的氧化还原条件,使重金属污染物转化为难溶沉淀物,控制其迁移和转化,有效减轻长春市城郊土壤污染.对于绿园区污水灌溉造成严重的城郊有机污染土壤,可使用生物降解菌剂调控土壤pH值,加速污染物的降解.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篇3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指导和规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监管单位)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及时发现土壤污染隐患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降低隐患,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重点监管单位为保证持续有效防止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发生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造成土壤污染,而依法自行组织开展的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工作。
其他工矿企业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工作,可参照本指南。本指南未作规定事宜,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或规定。
二、术语和定义
下列定义和术语适用于本指南。
(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确定纳入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单位。
(二)土壤污染隐患
重点监管单位某一特定场所或者设施设备存在发生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的风险,可能对土壤造成污染。
(三)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
重点监管单位为保障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工作有效实施而建立的一种管理制度,包括建立相应机构和人员队伍、确定组织实施形式,制定并实施排查工作计划,制定并实施隐患整改方案,建立隐患排查档案并按要求保存和上报等。
(四)有毒有害物质
1.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
2.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危险废物;
4.国家和地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管控的污染物;
5.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内的物质;
6.其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应当纳入有毒有害物质管理的物质。
(五)普通阻隔设施
重点场所、重点设施设备周围设置的,可起到临时阻隔污染物进入土壤的设施。
(六)防渗阻隔系统
经系统防渗设计和建设,能长期有效阻隔污染物进入土壤的防渗系统。
三、总体要求
重点监管单位是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工作的实施主体,应建立隐患排查组织领导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可根据自身技术能力情况,自行组织开展排查,或者委托相关技术单位协助完成排查。
重点监管单位原则上应在本指南发布后一年内,以厂区为单位开展一次全面、系统的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新增重点监管单位应在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后一年内开展。之后原则上针对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设施设备,每2-3年开展一次排查。重点监管单位可结合行业特点和生产实际,优化调整排查频次和排查范围。对于新、改、扩建项目,应在投产后一年内开展补充排查。
重点监管单位开展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结果存在异常的,应及时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
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检查发现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等污染土壤风险的,可要求重点监管单位及时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重点监管单位应按照本指南要求开展排查。
四、工作程序和要点
一般包括:确定排查范围、开展现场排查、落实隐患整改、档案建立与应用等。
(一)确定排查范围。通过资料收集、人员访谈,确定重点场
所和重点设施设备,即可能或易发生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二)开展现场排查。土壤污染隐患取决于土壤污染预防设施设备(硬件)和管理措施(软件)的组合。针对重点场所和重点设施设备,排查土壤污染预防设施设备的配备和运行情况,有关预防土壤污染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分析判断是否能有效防止和及时发现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并形成隐患排查台账。
(三)落实隐患整改。根据隐患排查台账,制定整改方案,针对每个隐患提出具体整改措施,以及计划完成时间。整改方案应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提标改造或者管理整改措施。重点监管单位应按照整改方案进行隐患整改,形成隐患整改台账。
(四)档案建立与应用。隐患排查活动结束后,应建立隐患排查档案并存档备查。隐患排查成果可用于指导重点监管单位优化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点位布设等相关工作。
五、确定排查范围
(一)资料收集
主要收集重点监管单位基本信息、生产信息、环境管理信息等,并梳理有毒有害物质信息清单。资料收集建议清单见表1,重点监管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有关材料。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篇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的义务。20xx年1月5日,生态环境部印发的《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为重点监管单位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规范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改,提供参考依据。
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工作程序和要点如下:
1、确定排查范围。
通过资料收集、人员访谈,确定单位内重点场所和重点设施设备,即可能或易发生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的场所和设施设备。如原辅材料和危废储藏区等场所。
2、开展现场排查。
针对重点场所和重点设施设备,排查土壤污染预防设施设备的配备和运行情况,有关预防土壤污染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分析判断是否能有效防止和及时发现有毒有害物质泄露、流失、扬散,并形成隐患排查报告。
3、落实隐患整改。
根据隐患排查台账,制定整改方案,对每个隐患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和计划完成时间。
4、档案建立与应用。
隐患排查活动结束后,应建立隐患排查档案并存档备案。隐患排查成果可用于指导重点监管单位优化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点位布设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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