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先进事迹材料(通用十篇)_村民委员会先进事迹材料
发表时间:2018-05-15村民委员会先进事迹材料(通用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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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村民:我是某村委会主任,今天非常荣幸地为大家述职。作为村委会主任,我对自己的工作认真负责,我深知村民对我们的期望和要求,在这里,我想向大家汇报我们村委会在过去一年中所做的工作。
一、经济发展
经济发展一直是我们村的重点工作之一,在过去一年中,我们采取了多种措施,帮助村民增加收入,并提高了我们的经济水平。我们扶持贫困户种植优质蔬菜,为他们提供了种苗和技术指导,并帮助他们销售产品,增加了他们的收入。我们还积极引进了一些企业到我们村,提供了就业机会,增加了村民的收入来源。在过去的一年中,我们的村经济发展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二、环境卫生
环境卫生是我们村一直非常重视的问题,我们认为美丽整洁的村庄是我们共同的责任。在过去一年中,我们加强了村庄的清洁工作,提高了垃圾分类的意识,发动村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和环境整治工作。此外,我们还加强了对村庄道路的维护和修缮,保障了村庄的交通安全。
三、文化建设
文化建设是我们村庄人民思想观念的转变,也是村庄整体水平进步的重要标志。在过去的一年中,我们组织了多项文化活动,包括夏令营、书法大赛、传统文化讲座等,这些活动增加了村民的文化娱乐生活和文化素养。我们还积极推广文化产品,增加了村民收入来源,并且让更多的人了解我们村庄的优秀文化传统。
四、组织建设
作为一个村委会主任,我非常注重团队建设。过去一年中,我们加强了员工培训,提高了村委会成员的素质和能力,增强了我们的凝聚力和执行力。我们还积极与各方面合作,与政府部门、企业、社会组织等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为村庄的发展提供更多的资源和支持。
总之,过去一年中,我们村委会以‘三个发展、两个提高、三个加强’为主旨,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为村民提供更好的生活保障和服务,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我们相信,在未来的日子里,我们会持续努力,为村庄的发展贡献力量。
以上是我们村委会的述职报告,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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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中国基层政治民主的组织形式,村民委员会是实现村民自治和民主管理的基石。近日,我村成功举行了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选举工作圆满完成。为了进一步总结选举工作中的亮点,解决存在的问题,更好地为村民服务,现就本次换届选举工作作一个详细总结。
一、选举组织完善
换届选举是村民委员会的基本程序,如何保证选举的公平、公正也是非常重要的。在本次选举中,选举组织到位,为选举工作提供了依据和支持。选举委员会按照规定,由由村委会主任担任主席,村委会副主任、村委会主任助理担任副主席,村委会办公室主任担任秘书。选举工作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公开透明、权责明确、有专人负责等要求,确保了选举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性。选举工作的全过程均在抽签环节开始前举办公示,既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又为选举工作提供了制约和监督。
二、选举程序规范
选举程序是一个完整的流程,涉及到前期准备工作、候选人推荐、选民登记等方面,关系到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选择权。本次选举程序规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执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当场统计票数,候选人票数超过票数最多的且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选票,被选举为村委会委员。选举过程中,选举工作委员会严格审查候选人资格,公开宣布有关规定和程序,确保选民充分知情、合法参与。
三、候选人选拔公正
候选人的选拔是选举工作的核心。本次选举工作委员会对候选人的资格进行了广泛宣传,鼓励群众积极推荐,保障了候选人的知名度和参选权。在提名选人阶段,选举工作委员会严格审查了推荐人的资格,确保了候选人的真实和可信。候选人在宣传阶段宣传充分、形式多样,借助微信群、自媒体等社交平台,提出的方案具有可读性、易操作性、优先性等特点,也得到了广泛关注和好评。候选人的竞选规范、良性竞争、诚实守信,展现出本次选举工作的精神面貌和组织水平。
四、宣传工作扎实
选举中的宣传工作是候选人推荐阶段以及以上环节的一个重要部分。本次选举期间,选举工作委员会通过传单、宣传牌、海报、村民大会等方式进行广告宣传,提高选民的知情度和参与度。同时在选举中积极运用新媒体进行传播,如通过村级微信群、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报道,推广选举信息,扩大社会影响。宣传工作的有效性和广泛性不仅鼓励选民积极参与,也增强了社会对基层政治民主的认知和支持。
五、问题剖析与改进
选举工作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其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例如,选民认知存在区域落差,容易导致流量大的地区投票较多,而选票较少的地区缺乏参与度。此外,选举工作中的宣传不够充分、发放不及时、向选民反馈的工作不够及时等问题也需要加以解决。要以这次选举为契机,继续做好制度规范、志愿者招募、宣传投票、投票管理、投票结果及时公布等各个环节,更好地提高工作水平,推动选举工作的规范化和现代化进程。
综上所述,我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在选举组织、选举程序规范、候选人选拔公正、宣传工作扎实等方面有所亮点,在公正、规范、透明和有效的选举中,全面维护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选择权,为村民的幸福生活和谐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同时,我们也认识到选举工作中的某些问题,要针对这些问题开展深入论证和细致调研,不断强化选举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切实提高选举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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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依法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三至七人单数组成。 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乡级人民政府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备案;县级行政区域内所有村民委员会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法支持和保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市(地)、县(市、区)、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前,由县级农业部门组织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并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三日前公布审计结果。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日常工作。(修改)县级以上农业、财政、公安、监察部门、信访等有关部门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各负其责,保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村民委员会自行解决选举经费,不足部分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财政给予补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村民摊派换届选举工作经费。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依法加强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统筹指导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级选举工作方案;
(二)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培训选举工作指导机构人员;
(四)受理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申诉、检举或者控告;
(五)指导、协助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
(六)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七)总结和组织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八)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乡级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负责印制选票、选民证等。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应当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计五至九人单数组成,可以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无记名投票推选产生,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并在三日内报乡级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原则。
村民选举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行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产生,并完成工作移交时终止。
第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具体换届选举实施方案,提名选举工作人员,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并公布名单,报乡级换届选举机构备案;
(二)开展换届选举宣传动员工作,告知村民选举事项,解答有关选举的询问;
(三)公布选举的时间、地点和投票方式;
(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审查、确认选民资格,登记并公布选民名单;
(六)依法确定候选人名额,主持候选人推选工作,审查候选人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等竞选活动;
(七)审查、确认委托,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公布委托人和受托人名单;
(八)主持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九)组织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十) 主持新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十一) 受理村民有关选举的检举和申诉;
(十二) 总结上报有关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三)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经村民或者乡级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提出免职建议,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其职务终止。
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登记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高等院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离岗或者退休人员等优秀人才,户籍不在本村的居民,经本人申请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以作为本村选民登记,参加选举。
第十五条 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确认,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不计入选民基数:
(一)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
(二)本人书面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
(三)登记期间,经公告、电话等方式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的。
第十六条 选民年龄的计算时间以选举日为准。选民的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年满十八周岁尚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口簿记载的日期为准。
第十七条 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张榜公布,选民在发放选票前领取选民证。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应当在三日内向乡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指导机构提出书面申诉,乡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指导机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村民选举委员会。
第十八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采取有候选人的选举方式,也可以采取无候选人的选举方式。具体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议,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已参加登记的村民或者公民;
(二)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和一定组织领导能力、身体健康。
第二十条 采取有候选人选举方式的,候选人由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每一村民提名的候选人不得多于应选人数。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名;村民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名。当提名人选超出应选差额比例时,应当进行预选,确定候选人。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出现缺额的,从提名结果中按票数多少依次递补。
候选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人选。
第二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候选人后,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张榜公布候选人名单。
候选人的排序按得票数由多至少依次排序,得票数相同的按姓名笔画排序。
第二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公开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候选人应当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织下,向村民开展竞职承诺、履职承诺、辞职承诺,回答选民的询问,但其内容应当实事求是,不得脱离本村实际,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攻击诋毁他人。
承诺书和竞职讲稿应当在二日前送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备案。
第二十三条 采取无候选人选举方式的,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选举日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采取一次性投票选举;也可以采取分次投票先选主任,再选副主任,最后选委员。具体方式,在选举工作实施方案中确定。
分次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主任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作为副主任的候选人;副主任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作为委员的候选人;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在选举日的十日前公告选举时间和投票地点;
(二)组织工作人员进行选举模拟演练;
(三)核实参选人数;
(四)准备票箱和选票,布置选举会场;
(五)办理投票选举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等选举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下,应当采取召开选举大会的方式投票选举。
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中心投票站和若干分投票站。投票站应当设有选票发放处、代写处、秘密写票处和投票箱。投票箱应当符合安全保密要求,每个投票箱应当有三名以上监票人员负责监督。
每村可以设立一至二个流动票箱。流动票箱仅限于行动不便等不能到选举中心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选民使用,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带领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到其住所接受投票。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派员到选举大会现场指导,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到选举现场维持秩序。
第二十六条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参加选举的村民凭选民证或者委托投票证领取选票,选票由选民本人或者被委托人、代写人独立填写。
选民在填写选票时,任何人不得擅自接近秘密写票处或者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选民填写选票。任何人不得故意暴露选票、拍摄选票或者在选票上做记号。
第二十七条 选民不能填写选票的,由本人申请,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除候选人以外的选民代为填写选票。代写选票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每个选民最多只能代写三人选票。
外出选民由本人书面形式申请,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候选人以外的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每个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
第二十八条 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投反对票、投弃权票,也可以另选其他选民。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效;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票中无法辨认和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部分无效。
全部无法辨认和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为废票,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每次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
第二十九条 选举采取公开唱票计票的方法。投票结束后,所有票箱应于当日集中,当众开箱,公开唱票和计票,主持人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由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记录签字。
第三十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登记选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或者另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果得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得票相等的候选人或者另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二)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人数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成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第三十一条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应当在三十日内举行。另行选举时,按未当选人得票的多少顺序确定候选人,上述人选中有不符合候选人条件的,可由其他未当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另行选举以得票多者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投票村民的三分之一。
经二次投票选举,当选人数仍不足应选名额时,当选人数已达三人以上的,不足名额可以暂缺。主任暂缺的,由当选的副主任临时主持工作,直至选出主任为止。当选人数不足三人,无法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就不足的人数另行选举。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实行近亲属关系回避制度。已选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保留其中职务最高的一人的职务;职务相同,保留得票最多的一人的职务。
第三十三条 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应当在选举日正式张榜公布,并于三日内形成书面的选举报告,上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备案。选票由乡级人民政府保管,期限三年。县级民政部门会同乡级人民政府在收到选举报告的十五日内,应当向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颁发全省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自当选之日起十日内,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应当在选举结果公布后七日内召开。
第三十四条 村民对选举程序或者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乡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诉,乡级人民政府应当调查核实,并在接到申诉后的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民政福利等下属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立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产生下属委员会成员和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
下属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选举产生。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总数由村民会议确定,村民代表总数一般不得少于三十五人。
第三十六条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在村级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推选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从村民中推选,由三至五人单数组成,其中主任一名,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实行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办法推选产生,其中应当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村民小组推荐,征求村民或者村民代表意见后,按照比应选人数多一名的差额确定。选举日五日前,应当将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公布。
实行村民会议选举的,过半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有选举权的户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实行村民代表会议选举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人员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得票多者当选;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得票多者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应当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第三十七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和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要求的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村民委员会逾期不召开村民会议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自逾期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
村民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提前十五日公布罢免投票的时间、地点,并保证外出选民有效地行使罢免权。
第三十八条 村民会议在讨论表决罢免要求时,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并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本村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被罢免通过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自通过之日起,终止职务,十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表决的程序和方法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罢免未能通过的,一年之内针对该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罢免要求,不予受理。
第三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辞职申请的十五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任职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被判处刑罚的;
(三)在年度民主评议中连续两次评议不合格的。
第四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被罢免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缺额和需要补选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日内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当选人数不足、辞职、被罢免或者其他原因出现缺额时,应当在三个月内,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的程序、方法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村民选举委员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威胁、欺骗、诽谤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采取暴力,以抢夺票箱、阻拦投票、撕毁选票或者寻衅滋事等手段破坏选举秩序的;
(三)伪造选举文件或者选票、涂改选票、虚报选举票数以及其他选举舞弊行为的;
(四)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村民或者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贿选行为之一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金钱、有价证券或者实物拉选票的;
(二)贿赂选举工作人员的;
(三)许诺当选后为投票人谋求不正当利益的;
(四)可能影响选举结果的其他贿选行为。
第四十五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诽谤、贿赂、涂改选票、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宣布其当选无效。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擅自停止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的;
(三)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四)未经批准推迟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
(五)对举报或者发现的违法行为拒绝或者拖延调查处理的;
(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 未在规定时间内移交印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册、集体资产、工作档案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督促移交;造成村集体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辖区范围内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由乡级人民政府履行的职责。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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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村第七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
(年月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无候选人)
为规范本村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确保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实行无候选人选举,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
二、本村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人组成。其中设主任1人,副主任人,委员人。
三、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本村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成员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等人组成,选举委员会成员人选,必须遵纪守法,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熟悉本村情况,在村民中有较高威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乐于为村民服务。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的推选由党支部主持,村“两委”集体提出建议名单,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为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后,由村民委员会立即发布公告。
四、年满18周岁的本村户籍村民,均在本村进行选民登记和参加选举,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在选举期间如遇选民户口迁移的,以选民登记日为准,登记日前迁入的给予登记;登记日后迁入的不予登记;选民名单公布的五日后,在投票选举日前户口迁出本村的选民,可以参加本村投票选举,但不能再次参加户口迁入村投票选举。
村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中的非本村户籍的人员不予登记。精神病患者发病期间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和无法表达意志的痴呆人员,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以镇(街道)指导小组确定的年 月日为准(即年月日时前出生)。选民出生
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无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选民姓名的书写要规范,有身份证的选民,姓名书写以身份证为准;没有身份证的选民,姓名书写以户口薄为准。本村内如有同名同姓同音的选民,在其姓名后注上门牌号码或其他标
记加以区分。
对外出的选民,应事先由户主发通知。因外出失去联系一年以上,在选举日3日前,未能回村参加选举又未委托其他选民代其行使选举权的,属自动放弃选举权,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
五、选民登记工作要认真细致,做到不错登、不漏登、不重登。选民名单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张榜公布,并发给选民证。
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3日前依法作出处理。
六、村民委员会成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能带领全村完成国家任务;
2、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处事公正,作风民主,联系群众,热心为村民服务;
3、工作认真负责,有办事能力,能独立完成任务;
4、年纪较轻,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需要,具有一定科学文
化知识;
5、有开拓进取精神,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懂经济会管
理,能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6、本村选民应具体掌握好任职条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选民,不宜被选为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职务。①刑满释放后不到2年的;②劳教期满不到1年的;③受行政或党纪处分不满一年的;④当年有计划外生育应受处罚的;⑤上届当选村委会成员后,而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不参加村委会工作,不履行职责的;⑥年龄在60周岁以上且体弱多病,文化程度小学未毕业的。
七、正式投票之前,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参加竞选的选民可在规定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张帖书面材料,进行自我介绍。或由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会议,让参加竞选的选民发表治村演说,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八、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确定并公布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和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监票、计票和唱票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集体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九、主任、副主任、委员的选举采取三个职位一张选票,一次性投票,分别计票的办法。
十、投票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设立若干投票站分别投票,投票站应设立秘密划票室和代写处,并辅之以设立一只流动票箱登门接受年老体弱、行走不便的选民投票。登门接受投票时,必须有3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在场。
十一、选民凭《选民证》及《委托证》领取选票。选票由选民本人填写,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自行委托他人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选民本人意志。
非全户外出的选民,可由其在家的选民代为投票;全户外出的选民,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必须凭有效信件(仅限书信且盖有邮戳并附有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截止期限为:月日时前)办理委托手续。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坚持一人一信一托,多托无效。
十二、参加投票的选民超过全体选民半数的,选举有效。候选人或者其他选民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选票(上职位得票可以下加到下职位),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出现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未超出法定最高职数7职的,允许超出应选数,票数相等人均可当选;超出法定最高职数7职的,票数相等人均不能当选。不再组织投票选举。
十三、选民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投票。若投票时间已过,选民没有投票的,视为箱外弃权。
十四、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效。
十五、鉴于村民文化程度高低不一,选票中的姓名书写出现同音、谐音、缺点少横、只写名不写姓和小名等,在本村的选民中指向无异议的应视为有效。
对无法确认是否有效的选票,在镇选举指导小组指导下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
十六、投票结束后,应封存收回的选票,并于当日集中在选举委员会指定的地点,由监票人、计票人当众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公开唱票和计票,选举结果,经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即公布,由总监、计票人进行记录、签字,并报镇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备案。
十七、经过投票选举,当选人已达3人以上但不足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可以暂缺。主任暂缺的可由已当选的副主任临时主持工作,如遇副主任也缺额的,在已当选的委员中推选1人代理主持工作,直到补选出主任为止。
十八、当选不足3人,无法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的,应当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应在原定选举日后的30日内进行,另行选举仍采取无候选人选举。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参选选民的三分之一。
十九、本村选民必须自觉遵守本选举办法。对于破坏扰乱或妨害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违反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二十、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一、本选举办法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村村民选举委员会 印章(代)
⬭ 村民委员会先进事迹材料
12月21日,第七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接近尾声,全县1019个行政村中已有935个村完成了换届选举,选举完成率达91.8%,所剩84个村的换届选举工作正在有序进行。
第七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开展以来,该县把依法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作为现阶段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头等大事,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为保证选举工作顺利进行,健全了县级领导联系乡镇换届选举工作责任制度、县派指导组统一指导制度,乡镇干部包区包村制度等,妥善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难题,确保了换届选举大局稳定。该县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坚持因村施治,先易后难,分类推进,积极引导群众行使好自己的民主权利,严格依法办事,严格履行选举工作中的各项程序,坚持一个程序不少,一个环节不漏,做到了“两早两严三公开”。对一些干扰破坏选举秩序的违法行为,严肃处理、严厉打击,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推进选举工作有序进行。
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好民主权利,该县要求各乡镇村做好选民登记、进行候选人提名、设立秘密写票处等具体环节上的工作,使换届选举更加公平、公正、公开;为营造浓厚的换届选举氛围,我县加大对换届选举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形式,让国家政策和相关选举法规深入人心,提高了农民群众对换届选举的认识,积极支持和参与选举工作,把政治素质高、带富能力强、有群众基础的同志选进班子,带群众致富、为群众服务、促农村和谐。同时,该县还要求各乡镇及时总结选举工作中的经验教训,认真对待选举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注重加强农村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对新选举产生的村干部,要加强教育和管理,强化他们的服务意识,发挥他们在维护农村稳定、推进农业发展和促进农民增收中的积极作用。
⬭ 村民委员会先进事迹材料
村民委员会主任个人述职报告尊敬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各位村民朋友们:
大家好!我是本村村民委员会主任,今天非常荣幸能够向大家作出个人述职报告。在过去的一年中,我们村委会各项工作都得到了很好的开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让大家失望了。今天,我要向各位村民朋友们真诚道歉,同时也希望大家对我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让我们共同推动我们的村庄向更加繁荣发展。
一、工作总结
一年来,我们在实现村庄转型发展、促进农村稳定发展、建设平安和谐村落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具体总结如下:
1.经济发展
去年我们村主要实现的是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实施。我们采取了土地流转、规划招商、种养产业集群和旅游业开发等措施。使得在全村土地资源的整合下和化肥农药的减量化用到中肥绿色有机农药的情况下,我们的农村经济得到了良好的发展,农民的收入情况也得到了越来越好的改善。
2.基础设施建设
我们去年开展了许多基础设施建设,例如风电、地热、废弃物物资利用等。除村内供水工程外,被立项的项目都已进入前期铺垫阶段,尽快投产,将给当地经济发展带来新的动力。
3.社区服务
我们村建设了蚕窝大桥连通了姜庄和张庄两村村民,另建起一个小区的康复长者院,可供当地居民举办少儿类课程,俱乐部、亲子课程等活动的进行,需要注意到的是,在疫情期间,我们即时实行了人员排查,小区内返乡置换的人员还需报备,全村不到中二区中一区,确保了社区健康。
二、存在的问题
在上述工作中,我们也已经发现了一些存在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工作推进缓慢:部分工作推进缓慢,以致我们不能与计划时间相符合。
2.服务机构不完善:社区居民服务中心小区内设施不完善,需要和当地政府协调工作计划,在中长期规划中综合得到优化。
3.工作重心不匹配:进一步提升村委会对全村干部的服务水平和能力,让乡村干部聚焦当地的发展,解决村民生产生活等问题,防止不必要的消极情况出现。
三、未来工作计划
为了使村庄更加繁荣、富饶、平安和谐,我们将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1.加大经济发展力度:我们将继续实施土地流转、规划招商、优化发展产业等措施,进一步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2.优化社区服务: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社区服务,加强社区建议范围内的疫情防控工作。
3.改进工作机制:我们将优化各项工作的推进机制,提高工作效率、进度和质量,使工作能够顺利完成,并增设更多官方账号,方便村民做出建议,获得帮助或讨论身边的事物。
4.推进人才培养:围绕农村产业发展、村庄治理服务等工作实施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打通村庄三级服务系统。
最后,我想再次向大家表达我的感激之情。在过去的一年中,我深感自己的不足,但也在各位村民和委员会成员的支持与鼓励下不断前进。我将继续努力工作,不断改进自己和政策,更好地为我们的村庄服务。感谢大家的支持!
⬭ 村民委员会先进事迹材料
一、选举工作时间安排
月 日至 月 日,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月 日至 月 日,选民登记;
月 日至 月 日,提名、审查、公布候选人; 月 日,正式选举;
二、选举工作人员
总监票人(总监督人): 联系电话: 监票人: 计票人; 其他工作人员:
上级驻村指导人员: 联系电话:
三、选民登记规定
本次村民委员会选举,对年满十八周岁(以身份证为准)、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进行登记;对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进行登记;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同意(或不同意)进行登记。
户口在本村但不在本村居住的村民,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名单,请村民提供联系线索,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联系,作好联系记录;表示参加选举的予以登记,选举时,没有回村也没有委托投票的,不计入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总数;表示不参加或多方联系不到的,不予登记,但选举日前
回村并表示愿意参加选举的,或改变不参加选举的意愿要本人投票或委托投票的,可以列入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总数(或公告申诉期内未提出异议,超期不再接受其参加投票意愿,不列入选民总数,不参加投票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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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村民委员会成员职数
根据上级指导要求,设定主任候选人2人,选主任1人;副主任候选人 人;选副主任 人;委员候选人 人,选委员 人(其中至少1名女性委员)。
五、村民委员会成员任职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六、候选人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根据市、乡镇(街道)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要求,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下列人员不得确定为候选人:
1、选举前3年内受过刑事处罚的;
2、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3、选举前3年内受过党纪政纪处罚的;
4、不告知1990年以来有违法生育行为的;
5、被查实有吸毒行为的;
6、热衷于搞封建迷信或宗派活动的;
7、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确定为重点治安对象的;
8、利用金钱或物资贿赂选民,影响换届选举正常进行,经查证属实的;
9、直接或间接指使、怂恿他人利用宗族派性挑起事端和群众纠纷,引起群体性上访,影响换届选举工作正常进行,经查证属实的;
10、因贪污、挪用公款、侵占集体资产正在被查处,或被查处过的;
11、拒不履行村民义务的;
12、本人拒绝提名的;
13、工作能力或身体、年龄状况不能胜任工作的。
七、候选人提名、资格审查和公示
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过半数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直接提名村主任、副主任、委员,及时公布提名得票结果。
提名候选人名单公布后,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对提名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个人简历、家庭情况、工作
能力或特点、竞选承诺以及遵纪守法、履行村民义务、计划生育等情况进行介绍。
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依规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报乡镇(街道)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审查后,于正式选举7日前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布后,不接受其退出请求。
八、选举期间有关选举竞争行为的规定
1、正式候选人的情况介绍和与村民见面均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正式候选人不得自行在公开场合或走家串户进行演说,不得擅自张贴有关竞争文书。
2、候选人及其亲友不得以任何形式用钱、物收买选票;不得在选举期间宴请本村选民(包括以亲属名义办酒席)和其他与选举拉票有关的娱乐活动;在选举期间,候选人及其家属与选民的人情往来一律禁止,不能发送整包以上的烟;
3、候选人及其配偶、委托的亲友,不得以任何形式的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影响选民意愿;
一旦发现,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的酌情予以警告制止,情节严重或警告不止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取消其候选人资格,造成恶劣影响的,可提请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取消其当选资格。
九、选票规定
1、本次选举采用选票(一、二、三)(《湖南省村民委
员会选举规程》设计的第 种样式),选票上候选人的排列以姓氏笔画为序,主任2选1,副主任 选,委员 选,各职位增设 个空格栏。
2、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
十、选举投票规定
1、本次选举采取投票站投票方式,设 个投票站投票,第一投票站(中心投票站)设
处,工作人员:
;第二投票站设 处,工作人员 ;
委托投票选民名单于正式选举日前三天公布。
2、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以上投票的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收回选票过半数以上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3、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
4、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效,书写模糊不能辨认或者明显标其他符号等不按照规定要求填写的选票无效。
5、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
候选人再次投票。
6、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应在得票多的未当选候选人中(含符合候选人条件的另选人)进行另行选举。另行选举以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数的三分之一。
十一、其他规定
1、委托投票。选民不能直接投票的,可以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委托的人数仅限1人(是否允许委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议定),受委托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志。被列为候选人的选民不得接受委托。
2、正式候选人签字制度。选民名单、委托投票人员名单应交正式候选人签字认可。投票、检票、唱票、选举结果等都应当由正式候选人签字认可。投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监票人、发票人和正式候选人签字加封;唱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和正式候选人签字加封。正式候选人无正当理由不签字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过半数同意,视同其放弃签字权力。正式候选人因无正当理由拒不签字并干扰选举进程,造成恶劣影响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可提请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取消其正式候选人资格。
3、保证一名妇女当选。选举结果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
成票的,应先保证一名妇女当选;没有过半的,应就一名委员职数进行另行选举,候选人为得票较多的前二名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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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三个月工作报告
一、背景
自进入村民委员会工作以来,转眼已经过去了三个月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我全身心投入到村委会的各项工作中,努力为村民提供优质服务。以下是我对自己三个月工作表现的回顾和总结。
二、工作完成情况
1. 村务管理:参与制定村委会工作计划,协助村委会主任处理日常事务,包括文件归档、会议组织等,确保村委会工作有序进行。
2. 基础设施建设:参与村内道路修建项目,监督施工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同时,参与村内公共设施的维护工作,如修补村活动中心屋顶、更新公共照明等。
3. 村民关系协调:主动调解村民间的纠纷,通过沟通、协调和解释,解决土地使用权、水源分配等问题的争议。例如,成功调解了XX和XX两家的地界纷争。
4. 农业支持:为村民提供农业技术咨询,推广新型农业种植技术。协助村民申请农业补贴,提高村民收入。
5. 环境整治:参与组织“美丽乡村”活动,动员村民清理村内垃圾,定期巡查村内卫生情况,促进村容整洁。
6. 防疫工作: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组织村民接种疫苗,开展防疫知识宣传活动,提高村民防疫意识。
三、强项分析
1. 组织协调能力:在村务管理和村民关系协调中,我展现出了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例如在道路修建项目中,我合理安排施工进度,确保了工程的顺利进行。
2. 实干精神:我秉持着务实的工作态度,对于每一项任务都能认真负责地完成。在环境整治工作中,我不仅参与了多次清扫活动,还主动提出改进方案,使得村容有了显著改善。
3. 群众基础:与村民建立了良好的关系,赢得了信任和支持。在农业支持工作中,村民愿意听从我的建议并采纳新型农业技术。
四、待提升之处
1. 政策理论水平:虽然我在实际工作中能够解决问题,但有时对于政策的理解不够深入。未来需要加强政策理论学习,以便更好地为村民服务。
2. 创新能力:在工作中有时过于保守,缺乏创新思维。在未来工作中应更加注重创新,探索更多符合村民利益的工作方法。
3. 工作效率:在某些情况下,工作效率仍有待提高。例如在处理一些紧急事务时,应更加迅速地作出反应和决策。
五、总结与展望
过去的三个月对我来说是宝贵的经历,不仅锻炼了我的能力,也让我更加深入地了解了农村工作。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发挥自己的强项,努力弥补不足之处。希望通过不断学习和努力,为村委会和村民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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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村第七届村民委员会换届
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全县第七届村民委员换届选举工作会议有关要求和(黔府办法[2007]55号)、(安府发[2007]51号)文件精神,为确保我村第七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规范有序地开展,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结合我村实际,现就我村第七届村民委员换届选举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不断发展,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党在基层的执政基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把群众拥护、思想好、作风正、能力强、有文化、办事公道、真心实意为广大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人选进村民委员会班子,提高村民委员会干部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为我村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员及组织保障。
二、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
(一)时间安排
第七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自2007年10月2日开始,到2008年3月31日结束。
(二)选举准备阶段(10月2日——11月31日)
1、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制定符合本村实际的选举工作方案。村选委会要在全面掌握本村换届选举工作面临的实际情况基础上,指导本村依法制定符合本村村情、符合民意、操作规范、阶段明晰、针对性强、任务细化、责任明确的选举工作方案。选举工作方案报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指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2、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要充分利用办黑板报、张贴标语等多种形式和方法,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换届选举的目的和意义,掌握选举的方法和步骤,积极参与换届选举工作。
3、抓好各村财务审计。
在开展换届选举前,由各片区组织对村级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审计结果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选举实施阶段(12月2日——2008年2月1日)
1、民主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2007年12月1日—12月24日公布第一号公告)
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本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不再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中的职务,所缺名额从落选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村党支部成员担任村民选举委员
会成员,也要经过法定程序进行推选。并将推选举结果进行公示。
2、确认选民资格。(2007年12月25日—12月26日公布第二号公告)
根据(《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十一条)规定:凡户籍在本村的村民(包括在选举日20日前,因婚姻家庭关系住进本村,其户口尚未迁入或农转非人员仍在本村居住并履行本村村民义务的人员);年满十八周岁(1990年1月27日以前出生),出生日期以身份证或户籍登记为准;享有政治权利;具有个人意志表达能力的人,被确认为本村具有选民资格的选民。
3、选民登记。(2007年12月27日-元月7日,7日前公布第三号公告)
要求做到不错、不重、不漏,保证村民依法享有民主选举权利。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前张榜公布,并颁发选民证。
4、初步候选人提名。(2008年元月8日-12日,12日前公布第四号公告)
要坚持平等、公开、公正的原则,保证选民的直接提名权,由选民10联名提名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初步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应多于应选名额,可按村民提名得票多少确定;也可通过预选确定,预选名额应多于正式候选人名额,在选举日的十五日前公布。
5、正式候选人的确定。(2008年元月13日-2008年
元月22日,2008年元月22日前公布第五号公告)
提名推荐的候选人名单公布,经各选民小组充分酝酿、讨论、协商,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选民意见审查确定正式候选人,并将结果在选举日5日前进行公布。主任、副主任、委员应当分别比应选人数多一人。
6、2008年元月23日-26日公布第六号公告。
7、选举投票(选举时间2008年元月28日早上6:00时至18:00时结束,在此期间选民未投票者作自动弃权处理)。选举前要尽可能通知到每一个选民动员广大选民自己投票,保障每一个选民的选举权,提高选民的参选率。正式选举时应设立选举大会会场;人口较多或居住分散的村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设立投票站;对于不能前往大会会场或投票站的老、病、残人员,可以采用流动票箱投票,此外,一律不允许设立流动票箱。不允许任何人干扰选民填写意愿。
8、宣布选举结果(公布第七号公告)。投入票箱的选票应在选举当日集中到选举大会主会场公开唱票、计票,并当场宣布选举结果,填好选举结果报告单一式二份,一份存档,一份上报乡人民政府指导小组备案。
9、换届工作交接。(2008年元月28日—2月1日)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上届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在10内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成员移交公章、办公设施、经营资产、财务账目、档案资料等,乡人民政府同时对交接工作做好指导和监督。
(四)建章立制阶段。(2008年2月2日——2月22日)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由乡村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在20日内制定本届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目标,修订完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自治、村务公开等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村民委员会的工作。
三、落实责任、严肃纪律、检查和总结。(2008年2月23日——4月1日)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政策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要切实负起责任,严肃工作纪律。要防止违反《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现象发生,对于破坏选举、干扰选民正常行使权利的当事人,对贿选等违法行为,必须及时依法进行处理,情节较轻的,由乡人民政府或县民政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有治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村选举委员会要在乡指导小组的统一安排下进行工作,各施其职,确保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充分尊重和保障群众的申诉控告、检举揭发及信访等权利,认真负责,及时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对群众反映属实,确实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及时查处,并把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对群众反映有出入的,要向群众说明情况,澄清事实,消除误解;对群众来信来访,不能上推下卸,敷衍了事更不能态度粗暴,采取简单方,人为激化矛盾。
换届选举结束后,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有:选民登记、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名、组织投票等重要环节是否依法进行,选举工作中有无违法违纪现象,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纠正和依法处理。村换届选举委员会要在各阶段工作结束后5日内向乡指导小组报送阶段小结,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要于2008年3月25日前将换届选举工作总结报送县指导小组办公室。
xx村第七届
村民换届选举委员会
2007年10月26日
⬭ 村民委员会先进事迹材料
2005年3月8日,涛城镇九个村进行了第六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此次选举,全镇选民人数18984人,参选取基数17463,参加投票选民数17100,委托投票选民人数233人,实发选票17036票,收回选票17000,其中:作废票115票,弃权票380票,有效票16720票。参选率90.08%。
此次选举,全镇当选的村委会委员35人,其中村委会主任9人。目前,全镇共有4个村系书记主任一肩挑。
在此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取举工作中,涛城镇人大主要做了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督促有关部门组织好“一法两办法”的学习宣传。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安徽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下简称“一法两办法”)是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法律依据,为做到有法必依,镇人大要求镇村第六届村民委员会换届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和镇村第六届村民委员会换届工作各村指导组(以下简称指导组)全体同志都要系统的学习“一法两办法”,全面掌握选举工作程序。同时要求,指导组赴各村要组织好各村换届选举委员会学习好“一法两办法”,指导各村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此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要求宣传部门、各村在全镇范围内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在全镇造成一种好的氛围,确保选举工作一次成功。
二、要求有关部门抓好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工作。
在此次换届选举工作中,镇人大要求指导组指导各村拟出选举工作行事历,并要求各村严格按照法定日期有序进行。要求各指导组同志要成为换届选举工作的业务骨干,指导好村推选和选举工作结束后,指导组下到村对未被推选或选举上来的原村干部和未当选同志的思想工作,以保持稳定和确保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加强监督检查。
就本次换届选举工作,镇人大专设了第六届村民委员长会换届选举信访办公室,由镇人大副主席兼任办公室主任,同时设立举报箱、公布了举报电话。
要求各村换届委员会要严格按照“一法两办法”依法办事。并且,镇人大组织督查组到全镇九个村进行督查,对查出的问题,要求各村限期改正。
到目前为止,本镇没有出现选举中不依法办事、破坏选举和非法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问题,也没有接到反映上述问题的举报电话和举报信。
四、督促各村做好建章立制工作。
3月8日,选举结果出来后,镇人大要求各村尽快做好人员分工,完成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的推选工作,完成人民调解、治安保卫、计划生育等村下属委员会的组建,建立和完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规则、《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规范工作程序,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和村务公开制度,早日使第六届村民委员会工作走上正轨,使新一届村委会工作更为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使广大村民在村民自治中办事有据、理事有章、行事有序。
涛城镇人大
二OO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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