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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事作文救济

发表时间:2025-04-17

叙事作文救济(合集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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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刚看完开头,我内心就吐槽(不是对作品的吐槽)说:这是一个由不孕不育引发的血案。

一开始,东野大师就告诉你凶手是谁。但是最引人入胜的是凶手到底如何做到精准无误万无一失的作案?远在札幌的妻子如何杀死身在东京的丈夫?

看书的时候我也一直用我天生弱智难自弃的脑子思考,结局揭晓的时候还是被震撼了一把。

开头,一年前,义孝和绫音约定:一年的时间,绫音不能怀孕两人就离婚。本来绫音一直以为他们是因爱结合,却没想到义孝只是看上了她的子宫,但是她却答应了。之所以答应,是爱与恨的交织。她决定作为妻子留在他身边,掌握他的命运。

女人的爱在这一刻开始异变为悬在男人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什么时候让剑落下,由妻子来决定。

真柴绫音,霓虹国知名的拼布女艺术家,作为女性个体,她很优秀。温柔,大方,优雅,知性,贤惠,而且从她“几近完美”的作案手法来看,智商也非常高。但再优秀的女人,一旦迷失在爱里,陷在婚姻的牢笼里,她也会变成一个可悲又可怕的女人。

真柴义孝,一个只想生娃的“总裁”。虽然事业有成,美人在怀,但是没有孩子他觉得人生就是不完整。如果你问她,女人最美的地方是哪里,他一定回答:子宫!对他而言女人如果不能生育,那么即便再贤惠也不过如同一个摆设般毫无意义!简言之,一个女人没有生育价值,那么她就没有价值。

于是,义孝在与绫音结婚前,频繁换女友,直到和绫音结婚。再后来,约定期限还未到,又直接出轨绫音的学生若山宏美,可谓万花从中过,只想花结果。终于,家花不结野花结,绫音的学生宏美怀了义孝的孩子。这一切,绫音其实心知肚明,却假装浑然未觉。

终于,离婚,被提上了议事日程。而死亡,也在逐步逼近。

这是一场爱与繁殖的冲突。

在我看来,这一年的时间不是义孝在给绫音怀孕的机会,而是绫音在给义孝悔过的机会,希望他回心转意,全心全意地爱她作为女性个体拥有独立人格的本人。一年时间,绫音作为妻子留在他身边,一边守护他,一边救赎他,这背后蕴藏的是绫音对义孝绝望的爱。

所谓一念成魔,一念成佛。人性永远行走在深不可测的深渊边缘。

其实,东野圭吾善于关注社会问题和人性中的恶。他会巧妙地告诉你这个案子怎么作案的,但更关注这案子为什么发生,就是杀人动机后隐藏的险恶的人性。当我看到这些人性之恶的时候,内心常感到痛快淋漓!因为它会引发人的一些思考——人,到底是什么样的动物呢?

至少《圣女的救济》告诉我们的是:生孩子要理智,不然你可能会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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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又称为先履行抗辩权[1],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其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根据合同约定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之虞时,在对方没有对待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在性质上属于一时抗辩权[2]或延迟抗辩权[3]。笔者认为,结合《合同法》有关规定,在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救济问题上,还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思考和探讨:……

一、关于履约担保权问题:即先履行方暂时中止合同的履行后,是否可以请求后履行方提供履约担保?
对这一问题,国内学者普遍认为不安抗辩权包括请求提供履约担保权。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并认为不安抗辩权不应当包括主动要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的权利。理由如下:从法理上分析,抗辩权是一种对抗权,是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抗辩的作用在于防御,而不在于攻击,因而必得等他人之请求,始得对其行使抗辩权,因而请求权与抗辩权是处于对立位置上的。不安抗辩权是抗辩权的一种,其必然囿于抗辩权的性质,与请求权不同,也只是一种不带有任何攻击性的防御性权利。所以说,如果允许先履行方在后履行方不能履行之虞时,可以要求提供其履约担保的权利,是不符合抗辩权性质的,在理论上也是站不脚的。
以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为例,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笔者认为,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中止履行人没有获得请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的权利,在其尽了通知义务后,只能处于等待的状态,而无权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或提前履约。这一规定可以说充分考虑到了后履行方的期限利益,因为在后履行方履行期限届至前,其履约能力降低难为给付,可能只是暂时的,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可能恢复履行能力,如果这时中止履行人可以请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的权利,这对对方来讲明显不公平。法律不能为避免一种不公平的后果而造成另一种不公平。当然,后履行方为了避免对方中止履行后可能造成的损失,也可以自愿提供担保。
二、关于解约权问题:即在不安抗辩权中,如果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而相对人(即对方)拒绝对待给付或提供适当的履约担保,那么先履行方有无解约权(解除合同的权利)呢?
对这个问题,大陆法系的民法规定得不明确,按照德国判例与学说的通说,拒绝提出担保,不使对方限于延迟,也不因此使先为给付的一方取得合同解除权。[4]对于先履行方是否有解约权,我国学者有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赞成德国判例与学说的通说的观点,认为没有解约权,认为“不安抗辩权作为延缓的抗辩权的一种,只能使对方的请求权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行使,而不应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所以不安抗辩权本身不应包括合同的解除权”;[5]第二种观点是认为应当理解为先履行方享有“诚信解约权”,主张“如果相对人反复拒绝提出给付或提出担保,有背于诚实信用原则,经过相当期限后,应认先给付义务的人有解除权”。[6]
笔者认为,从不安抗辩权的性质上看,它是不应当包括属于积极性权利的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德国判例与学说的通说,显然是不利于周密地保护预见到他方不履行或不能履行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然而,笔者也同意上述第二种学者的观点,即认为先履行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行使基于诚信原则赋予的“诚信解约权”,这种解约权只是对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补充,不是源于不安抗辩权制度自然发展。与此同时,笔者也坚持不安抗辩权本身不应理解为包括合同的解除权的.观点,不认为解除合同是不安抗辩的当然权能。但是,这里还要注意的是,“诚信解约权”在“一定条件”下行使,“一定条件”是相对方反复拒绝提出给付或提出担保。不过,这里的“反复”认定是要看法官的自由裁量,因而,“诚信解约权”的行使还存在一定风险的。
此外,我们也应该看到,若对方是的确无履行能力或拒绝提供担保,对方也无反复提出给付或拒绝提出担保的情形,在无行使“诚信解约权”的可能下,先履行方是否可以寻求解除合同这一救济方式?依据何在?虽然不安抗辩权从本质上讲是对抗请求权之抗辩权,其本身显然不包括解除合同,但是笔者认为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结合运用。[7]以《合同法》为例,《合同法》第69条“中止履行后,双方在合理期限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其实就是将不安抗辩权与默示预期违约的结合,赋予了合同当事人解约权。[8]
三、关于损害赔偿问题:即先履行方在行使不安抗辩权并最终解除合同后,如何对先履行方加以进一步救济的问题,即先履行方是否享有立即起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损害赔偿是各国法律普遍确认的一种违约救济方法。损害赔偿是受害人发生了实际损失才能采用这种救济方法,正如台湾学者所言,“损害赔偿,以损害之存在为前提,方有赔偿可言”。[9]但是,大陆法因为没有明确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自然也没有规定要求违约损害赔偿的权利。
《合同法》也没有规定在合同解除后,先履行方享有立即起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但是这种有始无终的救济显然在很多情况下并不能满足先履行方的合理要求。因此,从解释学的角度来讲,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第69条中后履行方不提供担保的不作为即视其明确的表明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以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从而有合同法第108条之适用。可见,我国合同法的不安抗辩权制度隐含了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这也不是不安抗辩权制度本身所具有的,是合同法上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结合运用的结果。
另外,笔者认为,如果对方的行为违背诚信原则,使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获得“诚信解约权”时,的确造成了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实际损失的话,其就应该赔偿对方因自己的行为而导致的损失。

注释:
[1]  苏惠祥.中国当代合同法论.吉林: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164。也有的学者将不安抗辩权称为异时履行抗辩权,参见刘瑞复.合同法通论.北京:群众出版社,1994:133
[2]  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335
[3]  王家福.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401
[4]  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356  
[5]  王利明.关于不安抗辩权的几个问题.民商法研究第4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489
[6]  史尚宽.债法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591
[7]  不过,这种结合并不是完美的,在我国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规定存在着冲突与矛盾的。这一点,笔者将在文章的第六部分中加以论述。
[8]  对此,笔者认为王利明教授的观点很精辟,他认为,《合同法》69

条之“解除合同”之规定,已不是对不安抗辩权做出的规定,而是对预期毁约所做出的规定,并认为《合同法》第108条所提及的“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实际上就是指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行为,此种行为属于默示预期违约行为。参见王利明.关于不安抗辩权的几个问题.民商法研究第4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490
[9]  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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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野圭吾的书最大的魔力在于,它不像一般推理小说那样根据作者隐秘地展露在描述中的线索,带领读者去在几个主要人物中排查凶手——读者在一开始就明白谁是凶手,然而书中角色不知道,这就使人产生了一种上帝视角般的超然,一边看着探案的人被凶犯玩弄一边感慨人性的冷漠。可是作案手法永远是最大的悬念,使读者和人物都百思不得其解,直到最后才恍然大悟。期间阅读兴趣丝毫不会因为已知道凶手是谁而减少,只会让我们在费脑思索的同时不能自已地想要读下去。

从这本书中我感受到最多的就是男性与女性之间思维方式的不同,如果没有生育后代这种埋藏在基因中的永恒使命催动,男女这两种迥然不同的生物之间不可能产生所谓爱情吧。有人说人这一辈子只会慢慢和自己达成协同理解,与其他任何人只会在异化的增长中被消磨关系,所以真正的爱情只会发生在与自己相似,能共鸣理解的同性身上吧,要遇到能互相懂得的异性的ta太难太难。所以婚姻终究是性和共同抚育后代的责任驱动的,还有习惯成自然的依赖,靠爱来厮守,真是天方夜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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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

《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方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社会男女经济能力还存在一定差距。不必因为支付人的过错而给予财产,而是基于公平的原则承认离婚的效力,以保护离婚后弱势配偶的生命。这一规定适用于需要经济援助的男女个人,但更有利于消除妇女对离婚的经济顾虑,保护离婚自由。

需注意,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也不是夫妻扶养义务的继续。

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是有条件的:

(1) 被帮助的一方一定生活困难,解决不了。“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不能依靠其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维持当地人民的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也属于生活困难。

(2)、经济帮助仅限于离婚时。

(3)、给付帮助的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

(4) 这种经济帮助应当是适当的,即一方应当从其住房和其他个人财产中给予另一方短期或者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这些条件需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在帮助执行期间,被帮助人单独结婚或者有足够的经济收入养活自己的,帮助人可以终止支付。原经济援助执行后,一方要求继续支付经济援助款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2、家务劳动的财产补偿

《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这一规定是对约定实行婚后财产分别所有的夫妻,在离婚时对尽义务较多一方享有补偿请求权,是法律肯定其家务劳动价值的一种表现。

家务劳动是一种经济活动,人力资本是一种稀缺资源。当有人在家庭中投资人力资本时,必然会失去在其他方面投资人力资本的机会,这就意味着他将失去他本来可以在其他方面投资人力资本的利益。因此,家务劳动对家庭和夫妻双方的经济价值不容忽视。婚姻关系解除后,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可以对其对家庭的贡献要求一定的经济补偿,以体现其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

家务劳动评价理论的引入,有力地保障了从事家务一方当事人在离婚时的经济利益,从而也就为其离婚后的生活提供了保障。

3、离婚损害赔偿

《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①重婚的;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③实施家庭暴力的;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① (二)直接侵害婚姻另一方的;(三)实施对象是婚姻另一方的,另一方有权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实施对象是婚姻另一方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员的,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但这不是要求离婚赔偿的权利。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其立法取向为过错责任原则。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分为违约损害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我同意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应界定为侵权责任。

在传统婚姻法理论中,离婚损害有两种,一种是离婚造成的损害,另一种是离婚造成的损害。前者是指夫妻一方的行为是构成离婚原因的侵权行为是,另一方可以要求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后者是指离婚本身是不存在侵权行为要件的直接损害赔偿原因。我国实行的是离因损害。

应当指出,离婚损害赔偿应当以离婚为前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上述情形的,构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侵权,但无过错方的配偶不得以另一方的过错为由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现今大多数人认为,婚内侵权赔偿制度没有实际意义。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共同财产。

在维持婚姻关系的前提下,一方应赔偿另一方,只将左口袋里的前放在右口袋里,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变。同时,婚姻侵权赔偿容易造成夫妻矛盾激化,不利于家庭的稳定,因此不宜建立婚姻侵权赔偿制度。“婚内赔偿”,是指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依法判决侵犯配偶合法权益的一方因其过错行为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

在我国现有的婚姻法律体系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婚姻关系中发生的侵权行为的调整存在着明显的不足:(1)对请求事由的范围规定过窄, 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只有上述四种情形。这样,一些新的、严重的侵犯行为,如同居权、生育权、财产权等,就被忽视了。

(2) 离婚作为赔偿的前提条件, 不利于婚姻的稳定和被侵权人利益的保护, 由于缺乏合理的救济途径, 绝大多数夫妻内部的侵权行为基本上要靠夫妻间协商解决, 有些被侵权方因为惧怕失去家庭、子女只好忍气吞声,放弃赔偿请求, 这就使得侵权行为难以及时制止而长期、持续存在, 最终导致婚姻家庭的破裂和解体。(3) 离婚才赔偿, 与诉讼时效相矛盾:新婚姻法第46 条的规定意味着不离婚, 配偶之间就不提出损害赔偿。

而民法通则136 条第1 款(一) 项规定: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但由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 夫妻因一方的暴力或与第三者同居等侵权行为, 当时并没有引起离婚, 以后离婚时, 前述侵权行为(有的不具有连续性) 已超过了诉讼时效, 在离婚时提起赔偿, 就会因过时效而败诉。

可见, 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够。其结果必须是:一是鼓励人们离婚;二是不及时离婚,婚姻侵权将得不到有效保护。

这种立法价值是值得怀疑的。

(1)构成要件

① 配偶一方的行为有重大过错,而另一方自己的行为没有过错。若双方都实施了上述某一行为的,则均不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②因上述重大过错行为而导致夫妻离婚的损害结果。

③ 无过错的一方因另一方的过错遭受精神或物质损害,其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④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一方须有主观上的过错。

上述四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即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程序说明

登记离婚,需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

诉讼离婚,原告需要同时提出离婚诉讼,被告可以同时提出离婚诉讼

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

(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功能

填补损害;精神抚慰;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

离婚救济制度是正义价值在婚姻领域的一种集中体现,因为离婚救济制度不仅是在离婚阶段实现矫正正义的一种必要手段和措施,而且也是对弱者保护原则,这一以对社会正义的维护为根本目的之现代民法基本准则的体现;另一方面指出,离婚救济制度是实现离婚自由的必要保障,因为只要离婚救济制度本身存在并设计合理,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婚姻关系当事人受限于经济条件,而无法充分表达其离婚愿望的顾虑,从而为其离婚自由的实现,提供直接的制度保障。此外,离婚救济制度也是保障夫妻权利的需要,因为该制度可以使受损的权利得到回复或得到补偿,从而满足离婚配偶的合法诉求。因此,它也可以看作是夫妻权利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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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相关部门领导:



我谨以此函向贵部门申请救济老人的资助,希望贵部门能够给予我们长辈们一些温暖与关怀。我想通过以下的描述和呼吁,传达出我们这些老人对救济的迫切需求。



老年是人生中最宝贵的阶段,然而,随着时光的流逝,我们这些老人已日益陷入生活的困境与贫困的泥沼中。在现代发展的浪潮中,年轻一代往往因工作压力大、经济负担重,无法给予我们老年人足够的关注和照料。我们渐渐面临着被社会所遗忘的命运,生活无助、孤独、困顿在我们之中形成了一股越来越沉重的压力。



让我跟您具体详述一下我们面临的困境。首先,许多年迈的老人生活无法自理,疾病和身体状况使我们无法独立完成日常起居、饮食和卫生等基本需求。我们承受着身心的双重痛苦,常常感到被社会抛弃的无助。许多老人目睹了亲人相继离世,孤寂感加剧了我们的痛苦,精神状态逐渐受到影响。



其次,经济问题也是我们面临的严重挑战之一。在没有稳定退休金或家庭收入的情况下,我们被迫生活在贫困的边缘。医疗费用、药物费用、基本生活开支等方面的压力加大了我们的生活负担。特别是在疫情的冲击下,社会的发展受到阻碍,我们这些老人面临着更多的经济压力和困难。



尊敬的领导,我们衷心希望您能够关注我们这些老人的困境,并向我们伸出援助之手。这里有一些建议和请求,希望能得到您的支持。



首先,建议建立一个完善的老年救济机构。该机构可以为老年人提供身心康复、日常照顾、医疗费用报销、护理员服务等一系列的支持,以减轻老年人生活的负担,帮助我们渡过困境。此外,我们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大对救济机构的投入,提高服务质量和覆盖范围,确保老人们能够得到及时和有效的帮助。



其次,恳请相关部门加大对老年人的经济救助力度。可以通过发放经济补贴、提供廉租住房、减免医疗费用等方式,帮助我们缓解经济负担,使我们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同时,建议相关部门建立老年人就业培训计划,提供机会让我们参与社会和劳动,摆脱贫困、从而具备更好的自主能力。



最后,我们希望社会和公众对老年人的关爱能够持续增加。通过开展志愿活动、社交活动、康复训练等,帮助老年人积极参与社会,增强我们的社会交往能力,让我们深切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同时,也呼吁社会更加尊重和关注老年人的权益,不断完善法律保障,加强对老年人的维权工作。



尊敬的领导,我们坚信贵部门对救济老人问题的重视,将为广大老年人带来更好的生活和未来。我们期待着您的支持和援助,让我们的晚年生活更加幸福、温暖和有尊严。



谢谢您对我们的关注与支持!



敬祝



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救助老人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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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是我读的最久的一本书,书中人物的形象在作者的细致刻画下活灵活现,每个人都有不一样的性格特点,不论是让人恨得牙痒、罪有应得的真柴,还是选择极端手段杀害丈夫的绫音,亦或者是被爱情冲昏头脑,辜负了绫音的宏美,还有草薙办案中无法剔除的个人情感,都让人真切的感受到了剧中人物复杂的情感,以及扑朔迷离的剧情。总觉得离真相很静,却弯弯绕绕又回到了原点。

这本书的亮点有几处让人印象深刻,一处是汤川第一次见到真柴绫音时的真实反映;一处是草薙发现真柴前女友砒霜自杀时候的诧异,还有一处是内海发现润子屋里的明信片,以及草薙知道真相无法反驳时候的反应及心理活动。

剧中还有一大亮点便是汤川,时刻保持着专业的判断和理智的分析,让人确实佩服,作者在描写此人时的细致和用心程度,让人印象深刻,汤川这个人的形象也随之一瞬间刻于脑海中。

️雪人的故事让人印象深刻,在这样的案件里以这种形式去解读这个故事,含义颇深。在我看来,雪人即代表了与屋里人的格格不入,也代表了站在局外人的角度能看的更清楚,离真相越近越残忍。而在屋里的人,也不一定代表着真正的快乐,也许可以其乐融融,也许也是另一种幸福背后的残忍。雪人唯一的救赎便是原路返回,才有活下去的一线生机,可是,不是所有人都能够承受回去的这段漫长旅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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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本人xx,男,xx岁,市xx退休职工。于xxxx年月患病经xx肿瘤医院诊断为胃,在xx市肿瘤医院手术疗期间自付费用xxxx余;放射性化学治疗次,自付费用xxxx余元;今年月日,因梗阻再次在xx医院进行治疗,目前人xx现年xx岁,系xx系统老职工,现己休。目前,我夫妻二人退休养老金每月只有xxxx元,根本无法承担高昂的医疗费用,疗产生的大部分费用是从亲戚和朋友处暂借,因法承担此次治疗费用,不得不申请出院回家保守治。目前,因治病家里已欠下沉重债务,第二放射性化学治疗在即,人特请市总工会恩施救济,使得治疗能够继续下去。在此,深表感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xxx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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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平安安是一个家庭最大的幸福,当我们安然有序的工作,安康幸福的生活时,一个不幸的家庭却在紧急呼救!

20xx年中秋节当日,哈尔滨工程大学机电工程学院20xx级新生曹虎家中发生了严重火灾,家中一切贵重财物均被烧毁,其父死里逃生,其母被重度烧伤,目前在北京丰台区右安门医院接受治疗,身体烧伤面积70%,现仍处于昏迷状态。曹虎父亲在北京从事木炭运送生意,母亲在一家食品厂做保洁工,没有医疗保险,其家人为筹集手术费,负债30余万元,根据病人病情目前还有70余万元的资金缺口,负担极重。

曹虎的不幸得到社会及广大校友的关注,为保证校友爱心捐赠渠道畅通,哈尔滨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设立专项基金用于资助曹虎同学,所有捐赠款项均会在基金会网站上公布。

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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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部门:

兹有xxx,于1949年12月27日出生,现龄65岁,曾在部队服役多年,因没有文化且经济薄弱不支,在家务农以种田维持生计。加上妻子体弱多病,家庭经济均为我个人承担,一直过着贫苦的生活。

然而,本人身患顽固重病,常年以寄于住院及药物扶身,迄今的身体是雪上加霜,天天忍受着病痛的折磨与经济的煎熬。为此我借遍了所有亲朋好友的钱,也无法支持,每想到一穷二白的生活与捉襟见肘、负债累累的家境时,便苦不勘言,泪流满面,风雨交加的内心充满了无数的痛苦和无助,惶恐而绝望。

本不愿给领导部门增添麻烦,而现况又迫于无奈,只好向领导部门申请求助,希望您们能伸出援助的双手,给我一线生机和资助,帮我度过难关,我将怀着无比感谢的内心,感谢党的恩情,感谢领导部门的厚爱与关怀,特此提出申请,望核实批准,以此为盼,万分感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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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所需的一切就是救济品。

2、我的失业救济金满期了。

3、及时援助等于加倍救济。

4、这些钱都是用来救济贫民的。

5、原告要求法院给予救济。

6、死是自然对于万物的一种救济。

7、他坐视“救世军”去救济穷人。

8、他们捐助食物和衣服救济贫民。

9、我会替你搞到救济的。

10、现在她的救济金哪一天都可能取消。

11、给贫困的灾民送去了救济金和粮食。

12、莎莉准备冬天去波士顿从事贫民救济。

13、在个别情况下,救济金可以延长到两年。

14、穷人和残疾人依靠政府的救济维持生计。

15、战争停止不下来,有效的救济搞不起来。

16、国会响应总统呼吁,通过联邦紧急救济法。

17、一个人找不到工作时,应该要求政府救济。

18、国家需要向社区的贫困阶层提供更多救济。

19、人们不再把我们看作是一个要求救济的大亨。

20、尼克松感谢叶海亚愿意接受救济工作的国际化。

21、中国红十字会慷慨捐赠一笔巨款以救济残疾人。

22、我不再认为靠福利救济的人是白人当中的废物。

23、他在1月底向红色救济会和同事们提出了他的计划。

24、在学生时期,他们是靠政府的一点救济维持生活的。

25、他们的妻儿受苦,他们的晚年注定要依靠救济过活。

26、显然,向一个孤儿的救济表示感谢,伤到了他的虚荣心。

27、他下个月要举行化装舞会,为阿奇多纳儿童救济基金募捐。

28、一百万人,加拿大总人口的十分之一,依靠政府的救济过活。

29、各家庭所受的财政方面的压力由于有失业救济金而可能稍有缓和。

30、联合国的救济工作为恢复遭受战争破坏的孟加拉国经济铺平了道路。

31、而去年,他就靠领取这个金额一半的食品卷和福利救济金勉强维持着。

32、许多受失业问题打击最严重的地区可以领到再维持十二个月的追加救济金。

33、救济政策无疑缓解了饥饿,但却不能阻止厌世自杀、互相争吵、家庭不和。

34、我心里有个毒恶的纵容我的人,他不断地唆使我用最卑鄙的手段救济我自己。

35、当她向领受救济的人问一些必要的关于救济的问题时,她每次都羞得面红耳赤。

36、在俄亥俄州的八十八个县里,另外有几千人踏进了福利救济的行列,并且突然觉悟了。

37、格洛弗小姐生活中最大的苦恼是,作为一个教区牧师家的小姐,她必须安排产妇救济包。

38、赛普斯先生夫妻和两个孩子靠福利救济生活,而且眼看不靠福利救济生活的希望越来越渺茫。

39、通货膨胀一如既住,仍很严重,而许多企业却破产倒闭,请求救济的人日益增多,大街上的暴力行动愈益猖獗。

40、福利救济金正在成为许多那些无法找到工作或是在他们的失业救济金用完之前,弄到另一职业的人的主要生活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