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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网络立案工作计划(热门14篇)_最高法院网络立案工作计划

发表时间:2019-10-03

最高法院网络立案工作计划(热门14篇)。

● 最高法院网络立案工作计划 ●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卢x水,男,19xx年6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村xx楼3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卢x华,男,19xx年4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村十一组xx楼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卢x华,男,19xx年6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村十一组xx楼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卢x华,男,19xx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村十一组xx楼x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卢xxx,男,19xx年8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村十一组xx楼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

案由:申诉人卢x水不服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年10月13日作出的(xxxx)岩民终字第7xx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一、请求撤销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岩民终字第7xx号民事判决书;

二、请求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并判决驳回被申诉人卢x华、卢x华、卢x华、卢x华的诉讼请求,判决本案的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诉人负担。

事实与理由:

一、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年10月13日作出的(xxxx)岩民终字第7xx号民事判决书(为表述方便,以下简称为“二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楚、适用法律不正确、判决错误等问题,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1.1错误之一:对本案事实作与xx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为表述方便,以下简称为“一审判决”)相同的事实认定。

1.2错误之二:对申诉人在二审阶段提出的,且有利于法庭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举证,未进行科学分析与客观评判;而草率地以“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符合证据的要求,无法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不予采信。”

1.3错误之三:对申诉人在《民事上诉状》及二审庭审中提出的异议事实,不进行充分的法庭调查,简单臆断地以“因上诉人对提出的异议事实未举证证明,本院对本案事实作与原审相同的事实认定,并作为二审的事实认定。”进行处理。

1.4错误之四:对申诉人在一审、二审阶段均提出合法怀疑的存在重大疑点的证据——被申诉人在一审提交的xxxx年10月18日xx县xx人民公社xx大队革命生产领导小组盖章的《关于卢x星与卢x水俩人因建房屋发生纠纷事件经大队研究双方协商处理意见如下》【以下简称xxxx年“处理意见”】,不进行认真的查明与科学的甄别,导致二审法庭调查流于形式,不但没有纠正一审认定证据和事实的错误,反而再次以二审的“权威”判决巩固了原告提交的虚假证据之证明力,让申诉人无法接受!

1.5错误之五:二审判决在“本院认为,......”一段中的论证说理,违背逻辑,牵强附会,其中“但从xx县xx镇xx村委会及xx县xx镇人民政府共同出具的《证明》反映,在xxxx年处理意见上所盖的印章等同于现在的‘xx县xx镇xx村委会’印章”的表述,犯了偷换概念之错误,原“xx县xx人民公社xx大队革命生产领导小组”印章是否等同于现在的“xx县xx镇xx村委会”印章,与xxxx年“处理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并不具有必然因果关系;同时,xx县xx镇人民政府在《证明》中的盖章签署,只是证明“xx县xx人民公社xx大队革命生产领导小组”法律地位等同于现在的“xx县xx镇xx村委会”,而不是证明xxxx年“处理意见”内容的真实性。

也就是说,xxxx年“处理意见”书证上的印章即使真实,也并不能够证明该“处理意见”上所记载的内容与事实是真实的。事实上,用历史的眼光和“三常”(即常识常情常理)逻辑去审查分析xxxx年“处理意见”书证本身存在的问题,就足以得出一个简单的判断:

xxxx年“处理意见”不真实,因为,历史上根本没有发生xxxx年“处理意见”上描述的事情。

答案或许只有一个,那就是被申诉人的父亲卢xx串通xxxx年时任大队文书的严xx伪造了这份“处理意见”(严xx与卢xx是亲戚关系,卢xx当时是教师,他们有作案的动机、智商、职便)。

本案是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一审原告主张“被告侵权、借用、共有(石脚和墙)、影响排水、通风、采光、妨碍等事实的存在”,除了以一份虚假的xxxx年“处理意见”作为证据外,无法充分举证。对于原告的举证不利,一审二审均没有要求其补充举证,反而要求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过度举证,这显然有失公平。

1.7错误之七:判决书所表述的“被告翻建粪寮”毫无事实根据,被告的粪寮是老祖宗留下来的财产,至今已上百年(历经六代人),虽然曾经进行过修缮(维修屋檐、检修瓦片),但从未进行翻建,更未动过石脚。

1.8二审对被申诉人所陈述的违背事实且缺乏证据证实的内容,如原告房屋并非老屋拆建而是菜地上新建,砌青砖的目的并非原告所说那样......,也跟一审同样予以采信;更是让申诉人无法让接受。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不存在侵权、借用/共有(石脚和墙)、影响排水/通风/采光、妨碍等事实。

......

二、一审、二审采信证据主观臆断、断章取义,违背法理与逻辑,其判决不具有合法性。

2.1一审认定案件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存在重大瑕疵,其中被申诉人提交的2号证据涉嫌伪造,一审、二审对于申诉人在庭审中的质证和合理分析抗辩意见,不但不审慎甄别,反而断章取义,在判决书上自相矛盾地表述被告(即上诉人、申诉人)的质证意见【见一审判决书,第5页顺数第7-11行,与一审判决书第6页,倒数第1-2行】。

2.2一审过程中,申诉人对被申诉人在《民事起诉状》中所陈述的违背历史真实、违反逻辑常理(其主张“借用”与“纠纷”等自相矛盾)的理由【见一审判决书,第3-4页,被告卢其水辩称部分内容】,在书面答辩状及庭审答辩、质证、辩论阶段,均提出了明确质疑,要求法庭结合申诉人提交的证据及向当时(xxxx年)任xx大队书记卢x育老同志(现居厦门,联系电话1360xxxx952)调查核实了解历史情况后审慎查明。

但没有想到,法庭竟然罔顾事实,偏袒被申诉人一方,拒绝采纳申诉人一方的合理抗辩解释。

2.3一审、二审对涉案证据的分析与认证【见一审判决书,第6-7页;二审判决,第7-8页】不科学,存在采信错误的严重问题。

法律明确规定,证据应当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都应当按照证据三性原则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进行科学严谨的分析认证。

但一审判决,根本未按照法定要求对涉案证据进行科学严谨的分析与认证,存在主观臆断、断章取义、违背逻辑采信证据的严重错误。具体表现在:

①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中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被告的质证意见是“认可其真实性,该证据可以反证原告侵权、被告没有侵权的事实。从该证据中“张x连宗地图”⑤-⑥距离4.35米与被告举证第四组“卢x水粪撩与张x连房屋相邻示意图”实际丈量的.相邻距离为6.4米,扣除之后相邻距离为2.05,按照双方各50%,其中相邻被告一方的1.025米亦应当属于被告所有。”

但一审判决书以“原告提供的1号证据,经被告质证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予以认定。”

②对原告提供的2号证据—xxxx年“处理意见”。

被告的质证意见是,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其形式不合法(按照历史习惯,当时政府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或文书,应当使用统一印制红色字体的单位便用签纸,不可能随意在一张不规格的白纸上直接书写;格式不符合证明要求,没有标题);其内容不合法(既然该材料系为处理双方建房屋发生纠纷事件所出具,应当有纠纷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及大队负责调解处理经办人的签名,应当至少是复写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大队存档一份,但这些都没有。)被告对此从不知情,事实上,根本就没有这么一回事。

但一审判决书以“被告质证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来源、形式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认定。”

不知其“来源、形式合法”,有何证据?

③对原告提供的3号证据。

被告的质证意见是,仅认可该证明上的两枚印章的真实性,对该证明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异议。

但一审判决书以“被告质证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予以认定。”

④对原告提供的4号证据。

被告的质证意见是,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该证据应当结合被告提交的第三组照片证据才能真实客观地反映出相邻关系及建筑物现场客观情况。

但一审判决书以“被告质证对其真实性也无异议,予以认定。”

2.4鉴于涉及本案事实认定的关键证据是——xxxx年“处理意见”,该证据为原告(被申诉人)在本案一审中的举证三、大队处理意见材料。

申诉人认为,有必要多费笔墨,再次对该证据——xxxx年“处理意见”存在的种种问题,作全面分析论证。

① 该证据的内容不合法,所反映内容的真实性无法得到确认。

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其中所表述的“卢x星与卢x水俩人因建房屋发生纠纷事件”的存在。其建房发生纠纷的说法,与四被申诉人在其一审《民事起诉状》中所称“借用”石脚一段,显然自相矛盾。

②众所周知,“借用”应当以双方协议一致、自愿为前提,所谓的借用关系,在确立之初是不可能存在纠纷的;而该份大队证明所反映的内容却是先发生纠纷再借用,显然违背逻辑与常理!

根据法律对证据的要求,结合生活经验法则,基于法理,考察历史与现实,申诉人有充分理由,质疑该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具体列举疑点如下:

A、如果是对纠纷的协商处理意见,则必须有纠纷双方当事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的签字认可,亦应当有大队经手负责调解人员的签名。

B、如果是协商处理意见,应当是一式三份,即使当时没有打印复印条件,一般习惯做法都用复写纸复写一式几份,纠纷各方应当各持一份,大队存档一份。

但,原告持有的一份原件是手写件,且不是复写件、打印件。也就是说,该书证只有唯一的一份,且在被申诉人手中;如果是唯一的一份,不可能由被申诉人持有,应当在当时的大队革命领导小组保管存档。

C、该材料纸张规格不正常,明显可以看出已被认为裁剪处理。为何要对之裁剪处理?

D、xxxx年,被告拆除粪撩拟改建房屋时,原告方谎称相邻地权属有历史字据,字据上有原告父亲卢x星、被告兄长卢x松(已故)、被告本人卢x水三人的签名。实际上根本不存在这一字据。

E、发生纠纷后,村委干部卢某华曾参与调解,多次用胁迫的语言要求被告在原告的该份材料(xxxx年“处理意见”)上补签名,如不签名就要告被告上法庭。原告此举,意欲何为?

F、根据该份材料落款处显示的时间为xxxx.10.28,被告寻访到当时任xx大队书记卢x育(现居厦门,联系电话1360xxxxxx52)同志,经电话询问,老书记明确表示不知此事。xxxx年8月15日,原xxxx年任xx村大队革领组长卢x忠同志(联系电话1511xxxx54)亦出具《证明》,证实其在任期间,没有处理过所谓的卢x星与卢x水俩人因建房屋发生纠纷一事。

基于上述分析,对此份存在诸多重大疑点且事关本案真相的证据,法庭有义务查明。但不知何故,法庭不但不进行历史分析、客观分析,不对照公文处理规范要求进行审慎审查,对被告的合理怀疑与分析论证置若罔闻。

2.5一审中,被告提供的3号证据,判决书表述“......予以认定。”被告的该组证据证明内容为:

“1、证明被告原居住房屋遭受严重水灾并危及居住安全的事实。

2、证明涉案纠纷地方属于被告所有。

3、证明原告房屋屋檐过界侵占被告物权的事实(该证据同时用于支持被告反诉原告所主张的事实)。”

但不知为何,判决书认定了该证据,却对证明内容未作任何分析评判。

由此可见,上述证据的分析与认证所存在的明显问题,最终导致了一审判决书第7页-10页中的“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等内容违背客观事实,违背逻辑,违反生活常识,分析判断错误,丧失了司法判决应有的公信力与权威性。

申诉人认为,司法的目的之一就是使存在争议的法律关系明确化,法律的目的在于定纷止争,并且根据法律的公平原则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最大努力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但本案的一审二审判决,却一错再错,而且犯的是违背常识常情常理的低级错误,这种严重错误的判决,非但没有解决平息双方的争议纠纷,反而在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制造代代相传的恩怨,如不尽快纠正错误,将引发严重的社会后果。

综上所述,申诉人有充分的事实和理由,足以证明贵院作出的(xxxx)岩民终字第7xx号民事判决书确有错误,严重侵害申诉人卢x水的合法权益。故,申诉人先给予贵院纠正错误的机会(申诉人保留向中央/省委巡视组、上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人大等继续控告申诉的权利),敬请贵院领导依法履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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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请求:因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诉人不服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xx)宝民二终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适用法律依据和判决错误,请求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判重新审理。

事实和理由:申诉人原任组长杨苍苍与被申诉人与xx年11月12日将申诉人河堤水浇地30亩土地再无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和无第三村民小组加盖公章的情况下私自签订书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每亩每年承包费50元。合同签订后,被申诉人陕西千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从xx年至xx年12月未按照《合同》第二条第5款规定按时交纳两年的承包费3000元。经xx年6月28日上午申诉人所在组村民会议讨论认为,原组长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发包方和鉴证单位未加盖印章,且被申诉人未履行义务交纳承包费,一致决定终止合同,收回土地。xx年11月8日,千阳向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诉人的诉讼,申诉人诉讼请求要求“该合同无效并收回土地”。

一审法院千阳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组长与原村主任与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经双方多次协商后订立,已经正常履行了三年多时间,原告方一直未提出异议,被告以实际进行了大量的投入,该合同订立时并无欺诈,胁迫行为,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公共利益,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原告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12月一审法院法院判决后,申诉人不服千阳县人民法院(xx)千民初字第00378号民事判决上诉于宝鸡市中级法院,中院审理后又认为“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且已履行当年,上诉人在该土地上也有投入,故应认定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关于被上诉人是否按合同约定缴纳承包费,是否违约的问题,二审审理中,被上诉人愿意缴纳承包费,且上诉人在一审起诉时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未涉及违约的问题,故本院对被上诉人是否违约不予审理,判决维持原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费》第2节 第18条第(二)款:“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第(三)款:“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第(四)款:“承包程序合法”。第19条第(一)款: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第(二)款: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第(三)款: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第(四)款: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第(五)款:签订承包合同。

故申诉人认为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程序不合法,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故申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只有自然人杨苍苍和杨社勤的签字,并无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印章,该合同只能视为个人行为,自然人杨苍苍和杨社勤未加盖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印章放弃了代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职权和资格。故不符合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然而宝鸡市中级法院却应用了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回避了“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的法定情形。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未实际审查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程序是否合法,回避了申诉人的一审,二审的诉讼请求要求认定合同无效,申诉人认为二审法院未履行法定职责,按部就搬一审的判决理由,侧重偏袒了被申诉人的终止后的损失,严重的损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利。按理说,申诉人从一审到二审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法》来审查是否程序合法,但两级法院并未这样做,一味的认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行为。真正的是一二审法院没有认识到是在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更无认识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来判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xx)宝民二终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适用法律依据和判决错误,请求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判重新审理。依法认定合同无效,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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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法院院长及廉洁自律情况汇报
2006年,在**市委、市委政法委和市中级法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的监督和市政府、市政协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积极围绕市委的中心,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分管的各项均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刑事审判顺利完成预定的目标,提前一年跨入全省法院先进行列;国家赔偿、办公室分别被省法院评为先进单位,刑一庭被市委表彰为公正执法先进单位,刑二庭被评为省反假币先进单位,少审庭获得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刑一庭、刑二庭、少审庭、办公室、司法行政处等分管部门分别荣记集体三等功或被评为先进党支部;16名干警受到表彰,其中1人被最高法院评为先进个人,1人被评为"全省十杰优秀女法官",1人被评为"河南省杰出(优秀)青年卫士",1人被评为首届"全市杰出青年卫士",4人荣立个人二等功。下面,我将自己一年来的情况、廉洁自律情况做以简要汇报。
一、积极组织开展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活动,努力提高法官队伍素质
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是新时期党中央对各级领导干部和每个党员的新要求,也是各级领导干部在新时期努力提高自身执政能力,提高法官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全面做好本职的重要保证。
(一)加强学习教育,积极提高干警的政治思想素质。
坚持以上级开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全省法院思想作风整顿活动为契机,认真抓好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廉洁司法教育,切实提高干警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思想境界,牢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权力观,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坚持做到司法为民。采取集中学习等形式,加强党的方针政策教育和形势教育,使干警正确理解把握形势,转变执法观念,自觉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大局;开展警示教育,有针对性地挑选近年来本系统发生的违法违纪典型案件,印发给每一位干警,做到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
(二)采取专家讲课、培训、庭审观摩等形式促使干警加强业务学习,切实提高业务素质。
针对部门业务特点,本着学以致用,注重成效,分别开展了业务教育培训、庭审观摩、法律文书评查等活动,狠抓岗位练兵,促进了干警业务素质的提高。我们还邀请了著名法学家、武汉大学博士生导师马克昌教授来**为法院广大干警做了题为"树立新时期刑事司法理念"的专题讲座,进一步树立了干警的现代司法理念。
(三)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狠抓队伍的廉政建设
认真落实市委提出的"六个亲自"要求。一是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年初,我与分管部门的负责人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各部门负责人与所属人员也鉴订责任书,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并要求所属每个干警写出廉政保证书。二是将党风廉政建设与目标管理考核挂钩。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年度岗位目标管理,与审判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一起奖惩。三是积极组织所分管的部门和干警参加我院开展的"无违法违纪年"活动。要求干警要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谨慎行使手中的审判权,防止和避免各类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努力实现全年本庭、本人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活动的开展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今年以来,所分管的部门和干警没有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四是认真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积极转变作风。把每周一下午定为党风廉政建设学习日,组织干警学习中纪委规定的"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中央政法委制定的四条禁令、最高法院规定的八不准等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做到周有笔记,月有心得,年终考核有奖惩。五是认真做好分管口的涉诉信访,切实解决群众"告状难"问题,努力维护社会稳定。在中,我注重引导分管的部门和干警,认真采取解决问题与说服息诉并重、齐抓共管与责任到人结合、治标与治本兼顾等措施,认真做好涉诉信访,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年来,对中出现的问题,我们不回避、不袒护,该诫勉的坚决诫勉,该处理的坚决处理,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得到了深入落实。
二、认真履行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各项任务。
 在常务副院长这个助手岗位上,我时刻摆正自己位置,当好参谋,自觉维护院领导班子集体领导,注意团结,搞好协作,切实执行落实好院党组讨论决定的事项,认真履行职责,各项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
(一)严把案件质量关。办案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法院的形象,影响着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为此,一方面我要求干警对任何案件,不论大小,都要严把细抠,正确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严把质量关,力争把每起案件都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另一方面我严把签发关,凡是送我签发的法律文书,我都认真审阅,大从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小至文字表述,标点符号无不仔细推敲,发现错误立即纠正。我院的


刑事案件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整体跃入全省法院先进行列。
积极参与市平安建设活动。根据省、市综治委提出的"四个领先"、"六个不发生"的标准,结合审判,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市创建活动,创平安**,保社会稳定。2006年,我院先后公开开庭审理了**县***两起涉黑案件,并对所有被告人进行了公正判决,起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做好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的审判,中级法院开通了12355青少年维权和心理咨询服务热线,认真开展咨询、交流、帮教,促进失足的未成年人悔过自新、重新做人。
经过上述的努力,我院的刑事案件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今年以来共受理一、二审刑事案件**件,审结***件,判处各类犯罪分子***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死刑的犯罪分子为**人。发回重审改判率同比下降**%。
(二)认真做好赔偿委和司法技术
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组织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人员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审理好国家赔偿案件,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严格执法和公正执法。对审结的案件及时到赔偿义务机关做相关,督促其履行赔偿义务;对决定不予赔偿的,做好当事人法律解释。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依法享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了国家机关依法正确行使职权。2006年,依法办理国家赔偿案件12件,审结11件,决定赔偿6件,决定赔偿金额50余万元,使蒙冤受屈的公民及时获得了司法救济。
依法开展司法鉴定,认真做好本院司法鉴定改革。一是推行鉴定监督管理,严格落实错鉴追究制度,建立严格的一级抓一级的鉴定监督管理制度。二是抓公开鉴定制度,实施了"阳光工程",增加了鉴定的透明度,赢得了当事人的信赖。
(三)认真做好办公室和司法行政
一是从强化内部管理入手,狠抓办公室和司法行政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2006年,办公室和司法行政处出台和完善了13项规章制度,包括目标管理、财务、诉讼费、车辆、档案等方面的内容。每项制度的订立我都亲自修改和把关,然后递交党组讨论决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使行政业务的各项都有章可循,避免了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二是认真做好家属院水电改造。在改造之前,家属院水电和法院办公楼共用一个系统,几年来,家属院用水用电的费用由院机关承担,给院里造成了沉重的经济负担。按照党组的部署,我们顶住压力,排除干扰,坚决开展家属院水电改造,并最终圆满完成了改造,每年为院机关节约水电费10万余元。三是积极推进网络化建设,努力改善办公办案条件。我们想方设法,克服重重困难,开通法院二级专网,实现了与省法院的互联互通,使我院可以直接接收省法院有关会议精神和多媒体资料。同时,积极筹措资金,购买公务用车12台,电脑130台,进一步改善了办公办案条件。四是开源节流,抓好财务管理。我们积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汇报、协调,基本弥补了院机关办公办案的经费缺口。并为全市**个基层人民法庭、审判庭争取国债建设资金***多万元。
 三、以身作则,自觉维护政法干警和政法系统的良好形象
在长期的实践中,我深深地体会到,强人必须先强己,强兵必须先强将,只有不断地提高自身素质,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做一个称职的领导干部。在中我主要做到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政治业务素质。今年以来,我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时间,广泛阅读政治、法律、经济、科技、管理、人文、历史等有关方面的书籍,不断更新、充实、完善自己。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八荣八耻"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条规。通过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敏锐力、政治鉴别力和政策水平,增强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坚定性,从而使自己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做到自醒、自警、自重。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审判的新特点、新情况、新问题,把握规律性,不断提高自己的应变能力和能力,掌握的主动权。在抓好个人学习的同时,我还注重抓好所分管部门班子成员和广大党员干部的集体学习,在广大党员干部中夯实思想政治基础,筑牢反腐拒变防线。二是坚持廉洁从政,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始终按照党组分工履行职责,坚持公平正直,不徇私情。无论是在干部任免上还是在其他重大事项决策上,始终坚持党组领导下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公开办事,不搞暗箱操作。遇有重大决策事项,凡须讨论通过的,一律在集中讨论、反复酝酿、形成共识的基础上,再提交党组研究决定。在中、生活中与同志们打成一片,不搞特殊,不脱离群众。坚持参加民主生活会,深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正确对待同志们提出的问题,时刻反省自己的一言一行,努力保持自身良好形象。同时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谨慎行使手中权力,时刻提醒自己规范执法行为,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三是坚持廉洁自律,不搞以权谋私。。我时刻牢记权力来自人民,党和人民给予我权力,更是给予了一种责任。为此,我谨慎对待自己的一思一念、一举一动,耐得住清贫,抗得住诱惑,管得住小节,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官,老老实实做事,严于律己,一尘不染。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在招待来客等方面,始终坚持能省则省的原则,不搞大吃大喝和相互宴请,举办各种会议和活动,也本着一切从简的原则,不搞形式主义,不搞铺张浪费,尽量把有限财力用于院政建设上。对于家中的私事我从不贪图私利,以权谋私,坚持做到看好家门、管好家人。一年中,我没有利用手中权力为亲友办过私事,没有安排亲朋好友接包法院任何建设工程,没有为了个人利益行贿上级,没有使用超标汽车,更没有利用婚丧事宜借机敛财。四是严格要求身边人员和亲属,绝不允许他们以我的名义和影响,办理影响法院形象和法官形象的事情。五是求真务实,身体力行。由于自己分管的部门多,案件多,事务杂,量大。我科学安排,日听取汇报,接待当事人,参加各类会议;晚上、双休日审核、签发法律文书和综合文字材料,再忙我都做到案件不过天,不过夜。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我深知自己还有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知识更新的速度不快,与形势发展的需要、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理论水平、业务水平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对所分管的部门有时过分强调办案的数量和速度,个别案件还存在质量不高现象。三是队伍建设中还存在少数干警群众观念淡薄,公仆意识差,对上访求助群众态度不够好,个别干警法纪观念不强等问题,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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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整体跃入全省法院先进行列。
积极参与市平安建设活动。根据省、市综治委提出的"四个领先"、"六个不发生"的标准,结合审判,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市创建活动,创平安**,保社会稳定。2006年,我院先后公开开庭审理了**县***两起涉黑案件,并对所有被告人进行了公正判决,起到了较好的法律效

● 最高法院网络立案工作计划 ●

申诉人:XXX 男 XX族XXXX年X月x日生 住X城XX县XX镇XX村

被申诉人:XX 男XX岁 X族 XXX省XXX市人 现住XXX市XX区XX路XX号 被申诉人:XXX人民政府

申诉事由:申诉人不服XX县人民法院 城民再初字笫04号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72第三款承包人未取得逮筑施工企业资质,承包扩改河堤工程淹死人命,XX镇政府XX诱导证人作假证,不赔偿损失,向贵院申诉。

申诉请求:请求上级法院依法判处上述二被申诉人因其有过错造成申请再审人小孩死亡赔偿金,误工费,资料费,差旅费,精神抚慰金合计28万元

由被申诉人承担一二再审的全部诉讼费。

申诉事实理由:

3月18日被申诉人XX是XX省XX市留级停薪的干部没有施工资质,因其爱人在湖南省财政厅干部的特殊关系,被申诉人XX镇政府却将70万元平整河床的工程发包给了没有施工资质的被申诉人XX。(见承包工程合同书)

196月5日下午施工到杨家山村河段,施工挖机师付XX又调转到己平整好河床的四团村河段,为方便施工人员洗澡,在三水河和大冲溪水交汇处,村民用于洗菜,洗衣,夏天小孩戏水的公共场所河床中间挖了一个2 -3米宽,2米深的锅底形水坑,被申诉人也未事先通知村委会和四团村村民,更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年6月7日,申诉人的小孩XX规不知河中挖了个锅底形深水坑,看牛回家因天气热到河里去洗澡,掉入刚挖的锅底形水坑,爬不上来被水淹死,我夫妇在广东打工听到这个恶信急忙赶回家,找该工程施工人员和XX镇府负责任该工程指挥长XX问个清楚,XX不但不进行安慰,反而恶语伤人说:“申诉人欺辱外地人,要申诉人把他的屁股咬二口”, 一次协商没有达成赔偿协议。事故发生后,XX劳动局XX告等人也到现场作了调查后,向局长XX作了汇报,XX又包庇二被申诉人,XX至今未将责任事故向县政府汇报。(见原政府办主任XX证据)

申诉人为了被无辜淹死的小孩讨回公道,1997年7月25日向XX县法院起诉。XX镇负责该工程的指挥长XX诱导XX作假证,又串通村支部书记XX作假证,XX县法院审理时认定了XX和XX作的假证,于1997年12月12日XX法院作出(1997) 城民初字第52号判决书,邵阳市检察院8月11日提出抗诉,XX县法院于8月20日再审,作出(1999) 城民初再字第04号判决。认定“:被申诉人XX的施工人员在平整河道竣工时应部分群众要求,在河床中挖堀一个约2米深,2--3米宽的水坑方便群众洗澡,并无不当,其行为与XX规之死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申诉人认为;(1997)城民初字第52号判决书和(1999)城民再初字第04号判决没有适用本案事实的一条法律作出判决,是错误的判决,其申诉理由是:

1. 被申诉人XX镇政府将扩改河道的工程错误的发包给没有任何资质的包工头被申诉人X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被申请人XX镇政府将扩改河道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XX发包违法,XX不具备应有的'资质承包工程同样违法,所以XX没有资质也就没有预见的能力,使该工程竣工后,为方便自己施工队人洗澡,再挖一个水坑会造成淹死人的事故发生没有预见到,

2.被申诉人XX在施工竣工后再挖一个水坑,是为方便自已工程队的人借四团村部分群众的名义挖一个水坑洗澡,超出合同施工范畴,属于违规。

3.一审和再审时二被申诉人举证的所谓部分群众只有XX一人,XX证词中称:“XX和、XX、XX、XX四人同时要被申诉人挖水坑。”而实际上XX和等四人均不在施工现场,其中二人在离家二百里之外亲戚家中,是XX为逃避责任向法庭作伪证,

4. XX法院城民再初字第04号认定的XX伪证词中所谓的部分群众仅只四人,而实际只有XX一人,他既不是村干部,也不是人大代表,难道仅凭XX一人就能代表四团村一千多口人的要求吗?岂不是更荒唐吗?(见四团村委会证据)

5.城民再初字04号还称:“被申诉人XX镇政府与被申诉人签订和履行河道平整合同时没有过错,故被申诉人XX镇政府对本案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申诉人认为,被申诉人XX是一个没有资质的承包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14号第一条规定,建设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椐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申诉人认为,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被申诉人XX镇政府与被申诉人XX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在施工中违规操作造成淹死人命大案,应承担本案全部赔偿责任。(见二被申诉人的承包工程合同)

6.XX法院城民再初字第04号还称:“被申诉人XX雇请的施工人员,在河道挖掘水坑的地方不属公共场所,也不是路旁,无需设立警示标志和张贴告示”。 也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申诉人认为,挖水坑的地方距村直走小道只有124米,自古就是四团村民洗衣、放牧家禽、洗菜、夏天上百人洗澡、小孩戏水的公共场所,无不安全隐患,故去此地的老幼均无需监护,申请再审人村中年老少均可作证。这样一个公共场所被申请人XX不经四团村大多数人及村委会同意,擅自主张挖了一个2米多深,2-3米宽的锅底形水坑,难道不需要立警示和张贴公告?XX县法院却视而不见,指为不是,这跟秦王朝的赵高指鹿为马又有何区别?

7.根据4月15日,XX当着四团村干部XX、XX承认:1997年7月29日XX、XX利找他作证词是出于报复心理,是假的:该证明足以证明了XX是该工程的指挥长为逃避责任,故意诱导XX作假证。XX在1997年6月5日下午根本没有到过施工挖水坑现场,XX与XX利诱导XX作出的假承述误导XX县法院作了不公正的判决。据此,二被申请人应负本案的全部法律责任。(见XX204月15日证据)

申请再审人明白,本案的申请再审人与二个被申请人双方权力和势力、财力相差悬殊,申诉人是无权、无势、无钱的弱势农民,而被申诉人是有权、有势、有钱的XX镇政府,和腰缠万贯的包工头XX,原审XX县法院二次审理认定了XX提供的伪证,不顾事实的真象,不适用本案的法律作枉法判决,为此,申请再审人对(1999)城民再初字04号判决书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 款、笫(三) 款、笫(六)款、笫(十二)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撤销(1999) 城民再初字第04号判决书,要求级法院裁定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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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结案情况。截至xx年6月15日,共新收案件358件、旧存37件,共计395件。1-6月份共报结169件,结案率43%。其中报结民、商事案件162件,调、撤104件,调、撤率为65%。上诉案件8件,上诉率5%。报结执行案件7件,执结案件7件。

工作进展情况:

1、推进信息化建设情况。自4月份以来,所有符合条件的判决案件全部同步录音、录像。在去年开通微博的基础上,开通法庭微信公众平台,当事人可与法官、法庭互动交流,了解法庭的动态,查询案件开庭信息、裁判文书等信息,同时提供诉讼指导与服务。我们在法庭内部张贴微信、微博二微码,当事人可直接扫描添加关注。

2、健全司法为民新举措。为方便当事人诉讼,缩小与当事人的距离,我们脱下制服、换上便装,到田间、地头,到当事人家中,了解案情、指导诉讼、审判案件,调解纠纷。

3、积极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辖区项目刚一落地,我们便立即跟上服务。深入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把关经济合同、调解劳资纠纷,对企业在经营管理中遇到的难题提供法律范围内的建议,解除了企业的后顾之忧,促进了辖区企业的健康、长足的发展。

4、深入开展百案千村大巡讲。法庭与XX县长岭镇中心小学结对共建,深入学校为孩子们上法制课,帮助学生们增长法律知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教育孩子们做一个学法、守法的好学生。为学校校赠送乒乓球桌一台,资助贫困生一名。今年上半年,还为辖区的人民调解员进行了培训。

5、创新执行举措。推行阳光执行,将执行过程向社会公开,将执行工作的各个环节在微博直播,和网友及申请人一起见证执行法官的工作点滴,得到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好评。在执行案件中充分利用信息网络的便捷的特点,在法庭微博、微信、本地贴吧发布被执行人信息,发动社会的力量查找被执行人。

存在的问题

1、由于案件继续增长,忙于办案,能真正静下来学习、思考的时间不多,新的法律法规学习的不够深,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审判质量,工作中无很好的亮点和特色,法庭的总体工作难上大的台阶。今年以来,我们在民、商事案件中探索了温馨寄语,效果不错。但进入4月份以来,由于人员减少,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的时间不够,案件调撤率不是很高,上诉案件增多。同时忙于办案,在为辖区群众提供司法服务上有一定的欠缺。

2、执行案件多,时间、精力上达不到要求,执行流程及文书存在一定的问题,执行力度及执行效果不够。

下一步的工作打算下:

1、全庭干警团结一致,共同努力,探索案件增多的应对措施,发挥每个人的工作积极性,转变工作作风,耐心细致的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做好判前、判后的解释沟通,提高调撤率,降低上诉率。

2、对于执行案件,积极适应执行工作的工作特点和方法,加大执行力度,积极主动的办理好每件执行案件。

3、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推进法庭工作,鼓励干警在平时的工作中,多学习、多思考、多动脑,结合法庭的特点,在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提供司法服务上多下功夫,争取法庭工作多出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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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

人民法院

附,_________________本诉状副本

起诉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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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典型案例&183;精释精解民事诉讼执行和解撤回上诉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 执行一审判决

裁判要点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该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 基本案情

原告吴梅系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吴梅收旧站业主,从事废品收购业务。约自2004年开始,吴梅出售废书给被告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城纸业公司)。2009年4月14日双方通过结算,西城纸业公司向吴梅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梅废书款壹佰玖拾柒万元整(¥1970000.00)。同年6月11日,双方又对后期货款进行了结算,西城纸业公司向吴梅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梅废书款伍拾肆万捌什元整(¥548000.00)。因经多次催收上述货款无果,吴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西城纸业公司支付货款251.8万元及利息。被告西城纸业公司对欠吴梅货款251.8万元没有异议。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西城纸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梅货款251.8万元及违约利息。宣判后,西城纸业公司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西城纸业公司于2009年10月15日与吴梅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商定西城纸业公司的还款计划,吴梅则放弃了支付利息的请求。同年10月20日,西城纸业公司以自愿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后,因西城纸业公司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吴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对吴梅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予以支持。西城纸业公司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主张不予执行原一审判决。裁判结果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7日作出(2010)眉执督字第4号复函认为:根据吴梅的申请,一审法院受理执行已生效法律文书并无不当,应当继续执行。裁判理由法院认为:西城纸业公司对于撤诉的法律后果应当明知,即一旦法院裁定准予其撤回上诉,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虽然二审期间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对相关权利义务做出约定,西城纸业公司因该协议的签订而放弃行使上诉权,吴梅则放弃了利息,但是该和解协议属于双方当事人诉讼外达成的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制作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西城纸业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违背了双方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故对其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主张不予执行原生效判决的请求不予支持。精释精解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2号,下称吴梅案)。该指导案例经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查认为,吴梅案明确了在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和解协议,并撤回上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一审判决,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鉴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又经常遇到,因此同意将该案例作为备选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吴梅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在指导类似案件的审判以及向社会公众宣传诚信履约、自觉守法等方面有一定意义。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2011〕354号文件,将该案例作为第一批指导案例予以发布。该指导案例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对涉案和解协议的性质作出了正确认定,明确了和解协议履行与一审生效判决执行之间的关系问题。该指导案例的发布,有利于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同时,向当事人和社会宣传了合约应当自觉遵守和忠实履行的重要意义,有利于倡导自觉守法、诚实信用的良好社会风尚。吴梅案的裁判要点确认: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该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裁判要点主要解决了两方面问题:一是和解协议的性质。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当事人双方自行就债务履行、终结诉讼等方面内容签订和解协议的性质,“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二是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应当如何救济。如果发生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执行一审生效判决,法院对此种请求应予支持。(一)二审诉讼期间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的性质①二审诉讼期间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的性质,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二审诉讼期间当事人签订的和解协议,既未经法院审查确认,又没有制作调解书,因其内容上与执行和解协议大体相似,故这类和解协议在性质上属于一种执行和解协议。另一种观点认为,这类和解协议与执行和解协议有一些不同点,不能简单地认定为执行和解协议。通过比较分析吴梅案的和解协议与执行和解协议,可以发现二者存在以下不同点。一是吴梅案的和解协议在签订时案件的判决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而执行和解协议是在判决已经生效,进入执行程序之后双方签订的协议。二是吴梅案的和解协议是对未生效判决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作出新的约定和处分;而执行和解协议是对生效判决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进行处分。三是吴梅案和解协议的签订,法院未以任何形式参与其中;而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和解协议虽然法院不参与制定,但要求法院的执行员要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四是吴梅案的和解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经法院审查同意的,二审程序终止,一审判决生效;而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执行程序中止。比较上述两者的不同特点可以看出,吴梅案的和解协议不宜简单归入执行和解范畴,否则就混淆了它与执行和解存在的区别。对于涉诉当事人签订的和解协议,理论界还有“诉讼中和解”和“诉讼外和解”之区分。主要有两种区分标准:一种以审判和执行阶段为界限进行区分,凡在诉讼期间、判决生效以前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和解,都属于“诉讼中和解”;在案件进入执行阶段以后达成的和解,都称为“诉讼外和解”。另一种是以法院是否参与和解为标准进行区分,凡是法院参与下达成的和解,比如法院参与下达成的调解,称为诉讼中和解;法院没有参与,当事人自行在庭外达成的和解,都称为“诉讼外和解”。如果按第一种标准划分,吴梅案的和解协议应归入“诉讼中和解”;而如果按第二种标准划分则又应划入“诉讼外和解”。经研究,根据吴梅案和解协议的特点,该指导案例按照第二种划分的标准,在裁判要点中将吴梅案的和解协议认定为一种“诉讼外的和解协议”。关于吴梅案和解协议的性质,还可以从协议所包含的内容角度进一步讨论。吴梅案中,双方当事人主要约定了如下具体事项:(1)上诉人西城纸业有限公司在收到和解协议时,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2)被上诉人吴梅自愿放弃应收货款的利息。(3)双方商定了具体还款计划。审判实践中,类似吴梅案的和解协议,通常都包括上述三方面内容:对实体民事权利义务作出变更或者新的约定;对履行给付义务作出具体约定;以实体民事权利义务变更为条件,对诉讼权利进行处分,双方达成终止诉讼的意思表示;等等。因此,从协议内容分析,其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它是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具有私法行为性质的和解契约;另一方面,它又是一种诉讼行为。(二)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的救济问题有关涉诉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和解协议是否成立了新合同的问题,存在分歧:有学者认为,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产生、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也可以在原债务基础上设立一种新债权债务。涉诉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和解协议就是当事人在原合同基础上的新约定,完全存在成立新合同的可能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八十六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二审期间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同样也可能涉及变更“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实践中当事人双方还有在协议中新设立了债务履行担保等情况。基于以上观点和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审判实践中存在的实际情况,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对和解协议履行中出现违约时可以救济的途径,主要提出了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具体区分。如果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新协议成立了新的合同,构成新诉的,人民法院对新合同违约的诉讼应当受理;而如果法院经审査当事人就违反和解协议的约定起诉的案件,认为不符合“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则不予受理。第二种意见认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赋予当事人选择权。即,当事人可以在申请恢复原生效判决执行或者起诉这二者之中择其一救济自己的权利。当然,对当事人就和解协议违约起诉的,要设置审查程序,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则审查是否受理此类案件。第三种意见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对执行和解协议作了如下规定,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规定》第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对于执行和解协议这类诉讼外和解协议,法律一方面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承认部分履行或者全部履行的和解协议具有合同的效力;另一方面,一旦出现反悔、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形,现行法律提供的并非违约救济手段,而是以赋予当事人请求执行原生效判决的权利作为救济。鉴于《民事诉讼法》对二审期间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效力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二审期间庭外和解,未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或制作调解书的,作为诉讼外和解协议,与执行和解协议相类似,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或者双方撤回上诉时,应当知道撤诉的法律后果,即一旦法院裁定准许撤诉,一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而一审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为此,吴梅案的原审人民法院遵循《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和解协议有关规定的精神,对吴梅申请执行一审生效判决的请求,参照执行和解协议的有关法律规定,给予了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本案例对这一裁判规则予以了肯定,即民事案件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一方出现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时,遵循现行法律规定的精神,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实,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录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该条的规定,完全可以作为此类案件执行的参考的法律依据。依据该条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二是当事人包括赵其林和债务人,均应按照约定的内容履行和解协议。(三)该指导案例参照适用时应当注意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参照适用该指导案例时应当注意下列问题:1.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因达成和解协议而申请撤回上诉,法官可以告知当事人将和解协议提交法院依法审查、确认,制作成调解书,以赋予其强制执行力,避免一旦出现违约,就无法按照当事人新的约定申请强制执行该协议。2.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当事人因达成和解协议而撤回上诉,如果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当事人又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一审生效判决的,法院不予支持。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部分履行和解协议的,在执行一审判决时应当扣除已经履行的部分。有一种观点认为,双方当事人既然在一审判决后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对一审判决做了变更约定,就表明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这种情况下,法院对一方提起的上诉进行审查,就不应当准予其撤诉。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意见》)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二审法院审查后不应准许撤诉所明确规定的几种具体情形。另外,二审期间当事人达成和解,对一审判决作出变更约定的情形,多数是双方当事人出于尽早结束诉讼程序、尽快实现民事权利目的而相互协商、作出妥协让步后签订的协议,并不表明当事人不服一审的判决。吴梅案就属此种情况。依据《民事诉法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因此,实践中二审法院不宜因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变更了一审判决而简单地认定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并据此不准许其撤诉。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270页。3.当事人在一审判决作出之后,因签订了和解协议而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在履行和解协议过程中,当事人反悔,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参照《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有关执行和解的规定,法院应予支持。此种情况下,因一审判决已经生效,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原生效判决,另一方当事人如有异议则可以申请再审。法院对这种情况应先依法启动执行程序,然后根据案件的具体处理情况,可以依法裁定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或者予以执行回转。

● 最高法院网络立案工作计划 ●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我们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计生《条例》和上级计划生育精神,特制定本年度工作计划:

计划生育工作能否抓好,关键在于领导。所以,必须提高领导的思想认识。实行“一把手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措施。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学校工作的重点工作来抓,常抓不懈。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研究计生工作,制定措施,了解情况,检查漏洞,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本年度要加大对计划生育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全体员工的思想认识,认真开展“人口与生育”的学习教育活动,对《条例》和县委、政府及业务部门的相关精神,要时时讲、会会讲,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把计划生育的宣传与教师业务、政治学习相结合起来,列入教职工会议议程中。同时要积极开展对在校生进行人口国情教育,使全体教职工充分认识到人口问题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从而,增强计划生育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计划生育是一件大事,关系到社会上的每一个人,又是一件难事,要与传统生育观决裂。所以,我们不仅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同时要有切实可行的过硬措施。坚决实行持证生育,严禁早婚早育,非婚生育,更不允许计划外生育。为此要做到三到位:

一是措施落实到位,必须按计划生育,不执行者,轻者批评教育,重者进行处罚。同时,不准评优、评先和晋级。

二是解决问题到位,领导要亲自抓,具体问题具体解决,及时落实,发现一个解决一个,决不拖延。

三是采用多种形式开展计划生育宣传工作。

1、利用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有关计生政策法规,营造计生文化氛围,研究如何开展好学校的计生工作等。

2、加强对新教师进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和考核。

四是奖惩兑现到位,学校把教职工的奖励、评优晋级等与计划生育挂钩,违反计育生育者,要不折不扣地及时地按有关处罚条例严肃处理。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计划生育会议,研究了解计划生育进展情况并制定相应的措施。要加强“软件”建设,记录规范、及时变动,组织好一年两次的环孕检查工作,每次受查必须达到100%。认真落实计生工作《条例》,做好我校的计划生育工作。

● 最高法院网络立案工作计划 ●

(一)充分发挥打击和保护功能,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严厉打击各类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刑事犯罪,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共审结刑事案件453件,判决罪犯680人。突出打击重点,审结抢劫、故意伤害、_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84件104人;审结抢夺、盗窃等侵犯财产类犯罪案件100件132人;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16件16人。全面理解和正确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宽严有度、罚当其罪。对初犯、偶犯、未成年犯和罪行轻微犯罪,依法予以从宽处理,以缓和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强化青少年维权工作,采取圆桌审判、庭前调查、庭中教育、庭后帮教等方式挽救失足青少年,共审结各类涉少刑事案件63件;积极探索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新途径,开展送法进校园、心理咨询、回访考察、爱心妈妈行动以及关注留守儿童等活动,86名失足青少年得到矫治,无一重新犯罪。我院积极参与平安、法治淮阴建设工作受到省高院的表彰。

(二)充分发挥调解和救济功能,努力营造和谐社会氛围。坚持以“迅速处置、依法审理、保护民生、维护稳定”为原则,审结各类民事案件4435件,解决争议标的金额4.29亿元。审理中,注重调解优先、调判结合,509件涉案人数多、矛盾易激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诉讼案件得以调解结案。在审理备受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多家媒体及社会各界关注的“卖豆饼老太捡钱案”时,充分运用调解手段,发挥诉调对接功能,最终原告当庭撤诉,三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旁听的35名记者以及40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旁听人员一致认为这是所能想象结果中的结果。该案经省高院要求、市中院推荐,已申报_年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全省十大案例。一年来,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率达72.41%,同比上升3.71个百分点。在区人大常委会的推进下,诉调对接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全年委托工会、妇联及相关基层组织协调处理各类案件460余件。加大对民生类纠纷案件的司法保护、救济力度,劳动争议案件的急剧增长是今年民事审判工作的难点之一,如果处理不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和企业发展。为此,我院组织精干力量,开辟“绿色通道”,对此类案件做到当日立案,及时调处,全年审结此类案件772件,既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了企业规范用工。审结婚姻、赡养、抚养、继承等案件947件,依法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充分发挥服务和保障功能,促进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积极为企业应对金融危机提供法律服务。多次召开促进辖区企业发展座谈会,进行问卷调查,帮助企业排查经营风险。开展送法进企业、法官与企业“结对帮扶”等活动,发放“院企联系卡”80张,深入企业走访调查28人次,向企业赠送法律风险提示书56份,帮助企业当场解决法律问题17个。注重限度地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422件涉企经济纠纷案件得到稳妥审理。对影响企业生存发展的2起案件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及时有效地帮助企业度过难关。贝莱尔公司因其79台模具被某企业扣押而引发的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诉诸法院,并申请先予执行,模具若有丝毫被损,将严重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接到诉状及申请后,我院当即依法采取先予执行措施,执行中被告方组织多人多处设置障碍截路阻挡,我院依法对阻挠执行的6人进行了处罚,审理中,承办法官从企业生存发展角度耐心细致地做工作,最终妥善解决纠纷,原、被告双方均送来锦旗表示感谢。我院帮助企业应对金融危机,慎重审理企业资金链断裂案件的做法受到省高院充分肯定,相关信息在全省法院转发。加强市场交易纠纷案件审理工作,及时审结买卖、承揽、运输、建设工程等合同纠纷案件759件,保护市场诚信交易。着力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妥善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66件,依法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民二庭庭长岳朝友被省高院表彰为全省法院系统“服务三保”先进个人本文来源:文墨星河www.。

(四)充分发挥监督和支持功能,妥善化解行政争议。认真落实“保护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优化司法环境,化解行政争议”的要求,一方面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加大行政非诉案件的执行工作,确保政府合法行政行为的执行力。审结行政诉讼案件65件,依法审查社会抚育费征收、卫生行政处罚等非诉行政执行案件272件,裁定准予执行149件,执结149件。与区政府法制办共同推进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区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4月30日,在全市率先召开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推进会,全区各乡、镇长以及行政执法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会议,并观摩了一起行政首长出庭案件的庭审,有力推动了该项工作。全年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达64.41%,有效缓解了“官民”矛盾,强化了行政首长依法行政的责任意识。(五)充分发挥强制执行功能,着力解决“执行难”。根据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等情况,通过加大强制执行、执行和解、执行救助力度,创新执行机制,努力化解“执行难”。全年新收执行案件1701件,执结1669件,执行到位资金1.2亿元。用足用好执行措施,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执行措施200余

次。创新执行方法,多次采取悬赏执行、曝光执行、凌晨执行和季节执行,确保有履行能力的案件及时执结,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加大制裁力度,罚款23人次,司法拘留74人次,14人因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或拒不申报财产被两次拘留,其中12人在第二次被拘留时履行了义务,1人因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效地维护了司法;对有部分履行能力的,积极促成当事人执行和解,实现案结事了;对确无履行能力,而权利人又陷入困境的,做好执行救助工作,以解其燃眉之急,全年向29名生活极度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发放了执行救助资金,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按照中央政法委和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扎实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纳入清理范围的312件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全部清结。在全市率先建立基层协助执行网络,聘任318名协助执行联络员,“大执行”格局初步形成。

(一)不断完善司法为民措施,高效便捷排解民忧。建立诉讼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立案,设立导诉室,接待、引导当事人诉讼,设置10个接待室、3个调解工作室、1个速裁庭,对一些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纠纷,当日立案,当日调处,力争及时兑现,成功调结该类案件373件,自觉履行率达85%。推行普通程序简化审,提高审判效率,民事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达86.28%,全年审结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为29.16天。实行人民法庭就地立案,方便当事人诉讼,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率达100%。积极开展巡回审判,减轻当事人讼累,在刘老庄、老张集、西宋集、吴城4个乡镇设立4个巡回审判点,选择有典型教育意义的案件巡回审判15场次,到身患重病、年老体弱的当事人家中开庭33场次,既方便了当事人,又教育了群众。

(二)不断强化司法救助意识,尽心尽职体恤民情。认真落实司法救助制度,共为7名符合救助条件的刑事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为盲、聋、哑被告人和不懂汉语的少数民族被告人提供翻译。劳动争议案件一律免收诉讼费用。依法为279起其他案件当事人减免诉讼费用28.35万元,确保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

(三)不断拓宽司法服务范围,积极主动畅通民意。建立民意收集、分析和反馈机制,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表等形式,征求意见和建议,多渠道收集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拓宽司法服务的范围。组织开展“巡回审判、就案讲法、庭审观摩和司法建议”法制宣传“四百”工程,14名法官到机关、学校、企业就案讲法23场次;针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12条;邀请机关干部、社区群众、院校师生、部队官兵、企业员工560人次来院观摩庭审12次。建立并完善法院开放日制度,先后组织了3次开放日活动,法院面向社会群众全面开放,200余名社会各界人士走进法院,了解法院审判工作整个流程,参观法院办公、审判场所,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四)不断强化涉诉信访化解工作,耐心细致稳定民心。进一步完善组织领导、源头治理、服判息诉和整体联动“四项机制”,严格落实源头预防、初信初访和领导包案“三大责任”,建立院长接待日制度,畅通信访渠道,切实做好息诉息访工作。全年接待处理咨询、来信来访298件265人次,国庆等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无一起进京上访,未发生一起非正常上访。

我院高度重视自身建设,把思想政治建设、司法能力建设、纪律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作为重中之重来抓,鼓舞干警斗志,争创一流业绩。全年集体和部门17次、个人34人次受到上级机关表彰。5月1日,我院被江苏省总工会授予“江苏省五一劳动奖状”。

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大力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大力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大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大力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大力加强司法民主建设。

_年,我院的主要工作任务是:在党的_届四中全会精神指引下,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和“全省创一流、全国争先进”目标不动摇,加强自身建设,以扎实抓好有效解决纠纷,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强化公正廉洁司法三项重点工作为平台,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院各项工作,更加充分有效地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我们将进一步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以服务大局为使命,进一步抓好审判工作。以公正高效为目标,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以维护公民权益为根本,进一步优化服务保障机制。以司法廉洁为核心,进一步抓好队伍建设。

● 最高法院网络立案工作计划 ●

一、孟健诉广州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海南养生堂药业有限公司、杭州养生堂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违规使用添加剂的保健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消费者有权请求价款十倍赔偿 基本案情

2012年7月27日、28日,孟健分别在广州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民公司)购得海南养生堂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养生堂公司)监制、杭州养生堂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养生堂公司)生产的“养生堂胶原蛋白粉”共7盒合计1736元,生产日期分别为2011年9月28日、2011年11月5日。产品外包装均显示产品标准号:Q/YST0011S,配料包括“食品添加剂(D-甘露糖醇、柠檬酸)”。各方当事人均确认涉案产品为普通食品,成分含有食品添加剂D-甘露糖醇,属于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孟健因向食品经营者索赔未果,遂向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海南养生堂公司、杭州养生堂公司、健民公司退还货款1736元,十倍赔偿货款17360元。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杭州养生堂公司退还孟健所付价款1736元,海南养生堂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孟健不服该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本案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产品中添加D-甘露糖醇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涉案产品属于固体饮料,并非属于糖果,而D-甘露糖醇允许使用的范围是限定于糖果,因此根据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养生堂公司在涉案产品中添加D-甘露糖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杭州养生堂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支持其主张。第二,关于本案是否可适用《食品安全法》第96条关于十倍赔偿的规定。本案中,由于涉案产品添加D-甘露糖醇的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消费者可以依照该条规定,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孟健在二审中明确只要求海南养生堂公司和杭州养生堂公司承担责任,海南养生堂公司和杭州养生堂公司应向孟健支付涉案产品价款十倍赔偿金。二审法院判决杭州养生堂公司向孟健支付赔偿金17360元,海南养生堂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二、赵晓红与北京泛美卓越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板木材质家具作为实木家具出售构成商业欺诈,应承担“退一赔一”的责任 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1日,赵晓红在北京泛美卓越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泛美公司)购买家具若干件,合计价款23960元。涉案家具上有该公司注明的“桦木”、“美国赤桦木”、“胡桃木”等字样,且家具送货单上加注了上述家具为“实木”。后赵晓红发现涉案家具材质为板木结合,遂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退还涉案家具及货款等,并赔偿23960元。

泛美公司承认涉案的部分产品存在质量瑕疵,但否认构成产品质量问题,并认为其在销售过程中告知过赵晓红涉案产品为板木结合,但是泛美公司并不能提供涉案家具的进货凭证、购货发票、产品合格证、说明书等。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泛美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家具的真实信息及品质,应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同时,结合送货单上的加注以及泛美公司产品宣传图片中关于产品的文字介绍,表述均为“某某木”或“实木”,该家具公司存在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构成对赵晓红的欺诈。故判决支持赵晓红的诉讼请求。泛美公司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11月20日,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三、王卫文诉孙云才买卖合同纠纷案

——销售者承诺“假一赔十”,所售商品为冒牌货,应按其承诺赔偿 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25日,王卫文在孙云才位于某商场的经营场所购买了一部诺基亚手机,价格为1180元。同时,孙云才向王卫文出具一张购货单据,其上写明了手机型号、单价及数量,并载明“保原装、假一赔十”。经鉴定,王卫文获悉该手机为假冒产品,故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孙云才按照“假一赔十”的承诺支付赔偿金11800元,并支付鉴定费260元。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诚实信用是民法通则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孙云才为促销商品而承诺“假一赔十”是一种合同行为。王卫文决定购买该商品,买卖合同成立,该承诺连同合同其他条款对经营者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孙云才向王卫文作出了“假一赔十”的承诺,应该依约履行。王卫文要求孙云才支付赔偿金11800元、鉴定费26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故判决支持了王卫文的诉讼请求。孙云才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4月18日,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四、吴海林诉朱网奇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案

——销售者对保健用品作虚假说明,消费者知假买假后有权向销售者主张“退一赔一” 基本案情

春和大药房由朱网奇经营。2009年3至8月间,吴海林在春和大药房先后8次购买广恩堂牌霍氏鲜清喷剂10盒,金额共计3080元。产品外包装盒注明该产品出品单位为拉萨广恩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恩堂公司),该产品委托生产商为贵州苗仁堂生物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苗仁堂公司)。苗仁堂公司于2006年取得的苗灵牌鲜清喷剂的保健用品陕食药监健用字06070258号生产批准证书已于2008年7月被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公告注销,且该公告中明确“凡以原批准文号继续生产的,应视为违法生产行为”。鉴此,吴海林向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朱网奇加倍赔偿其6160元。朱网奇认为吴海林知假买假不是消费者,应当驳回起诉。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吴海林的诉讼请求。吴海林上诉被驳回后又申请再审。

(二)裁判结果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吴海林在春和大药房购买的广恩堂牌霍氏鲜清喷剂均由苗仁堂公司生产。鉴于广恩堂公司委托已被注销生产许可的苗仁堂公司生产鲜清喷剂属违法行为,且该产品存在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故春和大药房销售上述产品应认定为存在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一倍。本案中吴海林要求春和大药房业主朱网奇增加给付其购买产品价款3080元的一倍赔偿共计616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故判决朱网奇赔偿吴海林6160元。

汪毓兰诉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光谷分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消费者购物虽未遭受经济损失,但因人格受到侮辱并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18日下午,汪毓兰在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光谷分公司(以下简称汉福公司)开办的家乐福光谷店购物,见促销员推荐西麦麦片“买五赠一”活动,遂购20袋,并在促销员协助下,将24袋麦片装入购物袋。结账时,汪毓兰与收银员为没有粘贴赠品标签的4袋麦片是否应付款而发生争执。店内的保安将原告汪毓兰及选购的物品带至该店风险预防办公室。汪毓兰辩解4袋麦片系赠品,无需付款。保安在店内两名工作人员陈述麦片没有做赠送活动后,对汪毓兰及选购的商品拍照,并要其在一张表格上签名。汪毓兰患有眼疾,并未看清具体内容即签名。此后,促销员将“非卖品”标签贴在4袋麦片上,带汪毓兰结了账。

同月19日,汪毓兰与丈夫一起到家乐福光谷店要求查看其签名的表格,看见办公室内《每日抓窃记录》的“窃嫌姓名”一栏有自己的名字,汪毓兰签字及所购物品的照片作为“窃嫌截图”附后。汪毓兰要求道歉,但被店方拒绝。20日上午,汪毓兰在丈夫、长江商报记者的陪同下再次到家乐福光谷店,才得知其于18日在《保安部报告暨收据》上签了名。该表格中将其选购的全部物品列为“遗失商品”,处理流程一栏注明“教育释放”。汪毓兰提出表格中除签名是其书写外,其他内容及指印均是他人填写、加盖,要求汉福公司书面道歉。因该公司没有当场回复,汪毓兰下跪要求还其清白。汉福公司遂将《每日抓窃记录》交给汪毓兰。事发后因调解不成,汪毓兰遂以汉福公司严重侵犯其人格尊严并损害其名誉为由,向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汉福公司向其书面赔礼道歉并在其营业场所张贴道歉函或在媒体上刊登道歉函,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汉福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二)裁判结果

受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汉福公司最终认可4袋麦片为赠品,却在汪毓兰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其签名的表格中认定其为秘密实施的偷窃行为,将其列入“窃嫌姓名”名单,注明“教育释放”,并将表格置于进入办公地点任何人可以随手翻看的地方。汉福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汪毓兰的人格尊严,客观上造成一定范围内对汪毓兰社会评价的降低,损害了汪毓兰的名誉。对汪毓兰要求汉福公司书面赔礼道歉并在营业场所张贴道歉函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该院遂依法判决汉福公司向汪毓兰书面赔礼道歉,在其经营的家乐福光谷店内张贴向汪毓兰的道歉信,并向汪毓兰赔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

毕永振诉侯广周医疗器械质量纠纷案

——销售者以虚假宣传方式售药造成消费者损害,构成欺诈,应当依法承担“退一赔一”的责任 基本案情

侯广周作为河南安阳“德国华格纳生物晶片”专卖店经营者,向群众散发了盖有其本店印章的关于该产品的宣传页。糖尿病患者毕永振于2006年10月7日到侯广周经营的专卖店购买了华格纳生物晶片一块,价值2390元。毕永振配戴该产品后停止服用治疗糖尿病的药品。2007年3月,毕永振感到身体不适,经医院检查,查出其血糖升至14点,遂于2007年3月13日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19167.96元,其中个人支付2919.24元。2007年6月22日,毕永振在观看了《今日说法》栏目关于对“德国华格纳生物晶片”利用虚假广告等相关报道后到当地工商所投诉,工商所对被告经营的专卖店采取了暂扣有关资料和物品,责令专卖店退给消费者现款等行政措施。因调解不成,毕永振遂向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侯广周返还购物款2390元,并给付加倍赔偿款2390元。

(二)裁判结果

受诉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本案中,侯广周向包括毕永振在内的不特定人群发放的宣传单足以欺骗、误导消费者,属虚假商品广告。其向毕永振提供的商品属于利用虚假广告销售的商品,该行为属于欺诈行为,且因此受到过工商部门查处。据此,侯广周应当按照毕永振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毕永振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一倍。2010年12月31日,受诉法院判决侯广周返还毕永振购物款2390元,给付毕永振加倍赔偿款2390元。

刘中云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消费者取款时银联卡号及密码被他人复制,卡上存款被取走,由提供银联卡的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刘中云在建行衡阳分行办理银联卡一张。2009年1月30日,其到建行衡阳分行设立在衡阳市解放路网点的自动取款机取款未果,便到隔壁中行衡阳分行网点的ATM机取款2500元,其账户尚有存款余额41395.49元。取款时该取款机已被他人非法安装了摄像头,利用摄像资料复制了刘中云的银行卡信息。次日,刘中元的银行卡被他人在他行ATM机上相继取款10次,每次取款2000元,共计20000元,并支付手续费10次,每次2元,共计20元。最后经ATM机转账一笔,金额21300元,支付转账手续费52元。至此,刘中云的银行卡在同一天内,经他行ATM机发生业务交易共11次,包括手续费共发生交易额41372元,账户存款余额只剩23.49元。刘中云遂向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中行衡阳分行、建行衡阳分行赔偿41372元存款及利息。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令中行衡阳分行承担赔偿责任,建行衡阳分行免责。中行衡阳分行不服,提起上诉,要求建行衡阳分行承担赔偿责任。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刘中云在建行衡阳分行办理了银联卡,双方之间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建行衡阳分行有义务保障储户银行卡内的资金不被他人盗取,同时也有义务通知和告知持卡储户注意识别犯罪分子利用各种高科技手段窃取银行卡内存款的方式、方法及防范措施。由于发卡行建行衡阳分行既不能保障所发银行卡卡内信息的安全,又未告知持卡人熟知犯罪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获取卡内信息及密码的方式方法,故应承担刘中云银行卡内资金被盗取的民事责任。刘中云作为一名普通的持卡人,不了解ATM机的构造和工作原理,也不掌握和识别犯罪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在ATM机上窃取卡内信息和密码的装置,且刘中云的银行卡和密码未丢失,也未委托他人使用,故刘中云对银行卡信息和密码的泄露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刘中云在中行衡阳分行的ATM机上取款,该行将存款支付给刘中云,是基于委托代理关系而履行代为支付存款的义务。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故建行衡阳分行作为被代理人应对代理人中行衡阳分行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建行衡阳支行向刘中云支付储蓄存款41372元。

孙宝静诉上海一定得美容有限公司保健服务合同纠纷案

——保健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无效,未消费的预付服务费应予退还 基本案情

2010年7月18日,孙宝静与上海一定得美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定得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约定:服务期限6个月,选择价值10万元的尊贵疗程,所有项目疗程单价85折从卡内扣。孙宝静如未按计划及进程表接受服务,经善意提醒仍未改善且超过服务期限的,视为放弃服务;如因自身原因不能按制定的方案履行,则不能要求退还任何已支付的费用;如因自身原因连续三个月不能参加相关项目,则一定得公司有权终止服务,孙宝静不得要求退赔任何费用。一定得公司向孙宝静发布声明书,声明孙宝静必须遵从顾问指示和安排,如因个人原因不能配合致疗程失败或进度缓慢,一定得公司不负任何责任,也不退还余款并保留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孙宝静在声明书上签字确认。之后孙宝静分两次向一定得公司支付了10万元的服务费,并多次接受相应的瘦身疗程服务,后孙宝静因体重未能减轻,停止接受瘦身疗程。孙宝静以对一定得公司的服务失去信心且服务期限业已过期,一定得公司收取服务费未提供有效服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涉案服务协议,一定得公司返还孙宝静9万元。

(二)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孙宝静提起诉讼时已过服务协议约定的终止期限,服务协议已失效,孙宝静无须再主张解除该协议。孙宝静单方面放弃服务,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因孙宝静不接受预付款金额的全额服务,故对已接受的服务项目不能享受优惠折扣,已接受的服务对应的总价款为31800元,在10万元预付款中予以扣除。服务协议及声明书中虽写明孙宝静放弃或不按照安排接受服务,则不退回任何费用,但这些约定系由一定得公司提供的格式化条款,未遵循公平的原则来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明显加重了孙宝静的责任,排除了其权利,故该约定无效。法院综合考量协议的履行程度、提供服务的情况、孙宝静单方面放弃服务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孙宝静需向一定得公司支付2万元的违约金。在10万元预付款中扣除服务费用31800元、违约金2万元后,一定得公司还需返还孙宝静48200元。据此,二审法院依法判决一定得公司一次性返还孙宝静48200元,驳回孙宝静的其他诉讼请求。

陈曦与重庆远东百货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纠纷案

——销售的食品包装上表明的质量等级虚假,应承担“退一赔一”的责任 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1日,陈曦在重庆远东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百货公司)购买了生产日期为2012年9月26日的汇某堂枇杷蜂蜜、生产日期为2012年10月11日的汇某堂洋槐蜂蜜和生产日期为2012年7月9日的伟多利枣花蜂蜜、生产日期为2012年7月10日的伟多利枸杞蜂蜜、生产日期为2012年7月20日的伟多利洋槐蜂蜜共计21瓶,价款共计873.3元,该批产品外包装标签上标注了质量等级为一级品,食品安全标准符合GB14963要求,但卫生部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GB14963-2011)中无一级品等级,该标准于2011年10月20日实施。陈曦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退货,远东百货公司退还全部货款,增加赔偿一倍货款。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远东百货公司销售的标签标注了产品质量为一级品的蜂蜜,其食品安全执行标准为卫生部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GB14963-2011),但其中无一级品等级,诉争商品应属标识不合格产品。《产品质量法》第23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和其他标识。远东百货公司作为商品的销售者,应当有验明在其商场销售的商品标注的“产品质量为一级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义务。由于其未尽严格的审查义务,销售了标注内容虚假的商品,误导消费者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其行为已构成欺诈。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消费者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一倍。故对陈曦要求退货及赔偿其购买商品的价款一倍的金额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远东百货公司退还陈曦货款873.3元、赔偿873.3元,共计1746.6元。远东百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滕爽诉南京城际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教育服务合同纠纷案 ——因经营者违约,消费者主张退还部分服务费的,依法予以支持

(一)基本案情

2009年7月4日,滕爽与南京城际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际公司)签订辅导班报名协议书,约定滕爽花费6020元定购“报两年高年级北大附中(附小)网校赠送一个低年级网校学习”。该协议书备注栏内注明:“暑假、寒假、星期

六、日辅导 初二+初一赠送六年级(包含三年所有辅导)”,辅导班地点在南京市山西路。协议签订后,滕爽依约向城际公司交纳网校辅导费6020元。2009年10月中旬,城际公司迁移到远处办班,合同约定地点的辅导班随之停办。因城际公司未能按约定提供教育服务,滕爽于2010年6月4日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城际公司退还辅导费5000元。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城际公司以预收款方式向滕爽提供教育类商品及服务,应当按照报名协议书的约定向滕爽提供网校学习卡以及南京市山西路报名点的寒暑假、周六、周日的辅导班等服务。现城际公司因自身经营原因,不能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继续为滕爽提供在南京市山西路报名点的辅导班,故滕爽要求城际公司退回相应预付款,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滕爽向城际公司预交6020元辅导费,含三年的网校学习卡及三年的辅导班费用,现辅导班仅开设三个多月即停办,故滕爽要求城际公司退还剩余期限的预付辅导费5000元,予以支持。该院依法判决城际公司退还滕爽预付辅导费5000元。城际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 最高法院网络立案工作计划 ●




《东方时空·时空连线》2月2日就有关股市的民事诉讼问题专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以下为此次专访的文字稿全文:

主持人(以下简称主):今天非常欢迎李院长走进我们的演播室,这两天股市的情况比较好,可能更有助于我们更详细把通知方方面面给观众朋友给详细的解释。大家其实知道在去年9月份的时候,当时高院针对很多人想对因为虚报信息违规的上市公司提出民事诉讼的时候,当时高院的回答是暂不受理,当时为什么是暂不受理。

李国光(以下简称李):这个去年9月21号下了这么一个通知,暂不受理并不是不受理,是暂时不受理,主要考虑要有一个准备时间,两个原因,一个是作为我们法律准备很重要,我们有民法通则,证券法也颁布,已实行多年了。证券市场对违规违法的行为究竟怎么样进行民事诉讼,这个法律依据还不是很充分,对操纵市场,它只有行政处罚,究竟怎么样进行民事诉讼这个没有具体规定,我们需要研究法律上法律依据,再有一个原因,我们从最高法院和各级法院,从中国证券市场成立了十多年,我们早介入了我们受理了不少证券市场的案子。对证券市场的民事赔偿案件,应该说审判经验不足的。所以我们加紧工作,在这期间经过调查研究准备最后我们经过审判委员会,慎重研究还有中国证监会也进行了协调,在1月15号发出了通知,正式受理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

主:1月15号的新闻发布会,正好也是你主持的,新闻发布会一完了,很多股民都说这下好了,将来法院就可以受理这种虚假上市公司之后,然后将来我的民事诉讼,但是过了两天他又发现这里面是有一些前置条件的,比如说必须是证监会已经有明确处罚的,为什么要加这些前置?

李:前置程序我认为是必要的,作为一个投资者他怎么知道上市公司或者其它机构和个人。他搞虚假陈述了。他不知道啊。你叫上市公司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让他们举证这怎么举怎么也不好举,谁都不会说我这个陈述是虚假的。经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以后,我讲的是生效的,发生效率的虚假陈述,证明这个事实存在的,你这个上市公司或者你这个机构或者个人虚假陈述了。前提定了以后,你起诉这个上市公司的话,你只要起诉你的损失有没有,你的损失是不是由于虚假陈述引起的。你损失多少。提供这方面证据。这方面我觉得前置程序对广大投资者来说是一个好事,对人民法院来说也是一个好事。

主:其实大家现在也比较关心,比如说中国的股市虽然十几年了,但是它依然在起步过程中,现在尤其针对这一两年谈股市谈这里面的混乱,"虚假信息"、"庄家"等等这些词都成了热门词,在这样一种背景下我们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这样一个通知,你觉得它对下一步规范股市有哪些重要意义?

李:第一个,对广大投资者来说,找到这么一个机制,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程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对中小投资者;第二个,对于一些证券市场里面的不合法行为,应该是一个警示,是一个遏制,虚假陈述首先来说,在披露信息的时候你要真实,你如果虚假披露,就要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通过这么一些机制,我们中国证券市场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框框,行政责任有了、刑事责任有了、民事责任也有了,现在来看我们中国股市,主要不法行为存在于三个方面:一个是虚假陈述,二是内幕交易,三是操纵市场。这次针对虚假陈述,没有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引发的民事赔偿进行受理,这样我也注意到了。

主:大家自然关心你们下一步。

李:首先,在这三个主要类型的不法行为中,虚假陈述是最基础的,覆盖面也是最大的,虚假陈述在内幕交易、在操纵市场里面都成立。抓住了这个,我个人认为是抓住了规范整顿投资市场和证券市场中非常关键的问题。

主:虽然表面上看有三种情况,但是三种情况这里都存在,所以擒贼先擒王。

李:对。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是时间早晚的问题,我们想法需要法律准备,法律依据更充分一点。我刚才讲了内幕交易给操纵市场从刑事责任来说,行政责任来说,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承担什么责任这还需要从法律上解决。这是法律条件,第二个市场条件。这个也需要进一步完备,我们市场更理性化。这个事情在适当的时候我们最高法院会作出决定的,全面受理这些案子。如果到那天中国的证券市场应该是比较彻底的建立了,从法律上监控证券市场的机制,目前司法介入这一步我觉得是非常重要的。

主:其实等于来说也是使很多的股民通过法律的武器直接成为股市的监控者。

李:对。广大的投资者不仅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通过这个可以监督整个的证券交易,股市只能由政府来监控,有司法来介入,更要广大的投资者来监督,这样才能形成一个立体的非常好的体系。

主:我相信谈到意义的时候,很多人就能理解到,但是马上股民接着就会想实际的操作,比如说你出台这个通知的背景下,他第一关心的是叫银广夏,他这个公司,很多甚至不炒股的人都知道这个银广夏。但是人们现在去想告银广夏的时候,突然发现现在告不了它。

李:银广夏虚假陈述中国证监会还没有处罚,这个我们还不能够受理,但是我觉得不要急,因为我们通知规定诉讼时效两年,说明什么,就是中国证监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两年。这两年,这是跑不了的。

主:另外很多股民说就谈银广夏,这天证监会终于对它有明确的处罚决定了。我要开始民事诉讼了。突然发现在我们通知里只能去银川打这样的官司,这个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

李:过去有一个说法,能不能集中到北京、上海跟广州,这是不行的,股民一个不方便,第二个我们不能够这样,违反法律规定,不能集中到这几个城市搞,对这几个城市发展影响、压力是很大的,何况我们提升到中级法院,直辖市、省会市、经济特区还有计划单列市,中级法院在我们法院系统来说这是一个非常关键的一个法院,它是一审法院。这是比较合理的,如果投资者要起诉的话,他可以委托律师这都是可以的。

主:接着还是很多股民所关心的问题,比如说将来真正有一天,针对现在16家,还有将来陆续出来,被证监会查处的,可以打民事诉讼的官司,可以得到什么样的赔偿,有没有这样的法律有这方面的界定?

李:这个证券市场的民事赔偿案件跟一般的民事赔偿案件是不一样的,一般的民事赔偿案件很明确,你侵害了我的权益,我受到了损失,我当然应该得到赔偿,按照法律规定很明确,证券的民事赔偿案件非常复杂。因为投资者本身有一个市场风险,你买了股票,你进行了股票交易,实际上你已经进入了证券市场,证券市场来说就有赢有赔。至于说由于信息虚假披露这个问题上你受到损害,当然我们要保护你合法权益,至于怎么样的审理我们还需要进一步探索。我们作为人民法院我们会慎重研究,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有负责监督指导的义务。

主:假如说银广夏被证监会处罚了,全国想打这场官司的个人太多怎么办?

李:这个我们这次通知里面讲了,单独诉讼为主,兼有必要的共同诉讼,我们不主张集团诉讼,因为股民投资者什么时候下单,什么时候结算,我损失多少,我投资又

● 最高法院网络立案工作计划 ●



近期,本院接到了一起涉及重大经济犯罪的案件,经过侦查工作人员的辛勤努力,成功打击了这起犯罪行为,并将犯罪嫌疑人追究到了法律面前。为了向上级领导和社会各界展示本院的工作成果,特撰写本篇《法院立案述职报告》。



一、案件背景



本案是一起涉及大额贩卖伪造假钞的犯罪行为,共计涉案金额高达500万元人民币。犯罪嫌疑人以制作与流通假币为目的,伪造了一种高仿真度的假人民币,并且成功将这些假币引入市场,并流通多时。经过警方的秘密侦查,成功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并掌握了其犯罪事实和犯罪证据,随即将此案交由本院进一步办理。



二、立案及侦查工作展开



针对此案,我院迅速成立了专案组,由经验丰富的法官和办案人员组成,以确保案件顺利侦破。在立案阶段,我们对案件材料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审查,对涉案人员的身份信息进行了核实,并迅速批准了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同时,我们还组织了警方、银行等有关部门的专家进行技术鉴定,以确认涉案钞票的真假。



在侦查工作中,我们采用了多种手段,包括对犯罪嫌疑人及其涉案同伙的追踪、电话监控、银行账户调查等,通过多方面的信息收集和证据搜集,成功固定住了嫌疑人的活动轨迹,并紧密配合警方开展抓捕行动。



三、抓捕与审讯



经过我院与警方的密切合作,我们成功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并对其涉及的违法犯罪事实进行了审讯。在审讯过程中,我们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全面详实的询问,进一步巩固了我们早先收集到的证据。通过审讯,我们还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和背后的团伙组织,为接下来的起诉工作提供了有利的依据。



四、起诉与宣判



根据我院对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涉及同伙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的全面审查,我们起草了一份严密的起诉书,并将其提交至法庭。在开庭审理阶段,经过法官的公正审判,法庭认定犯罪嫌疑人犯有重大经济犯罪行为,其制造和贩卖假人民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最终,法庭依法判处犯罪嫌疑人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万元人民币。



五、总结与展望



本案的成功侦破,充分展示了我院在打击经济犯罪方面的执法能力和水平。我们高度重视此类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和经济安全造成的严重威胁,坚决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同时,我们还将继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以提高我院对经济犯罪的打击能力和效果。



综上所述,此次涉及重大经济犯罪的案件的成功侦破,得益于我院全体工作人员的团结协作和勤勉付出。我们坚信,在以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的新时代,我院将继续发扬法治精神,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正义和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 最高法院网络立案工作计划 ●

申诉人:李某,女,汉族,xxx年10月3日出生,住某某某某镇西环北里8号。

申诉人不服西青区人民法院做出的(xxx)某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特向贵院申诉,恳望贵院予以抗诉。

申诉人认为应当对被告人从重判处刑罚,而原判决仅判处被告人二年六个月的刑罚,显属量刑畸轻。

通过侦察机关的侦察工作和庭审完全查明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申诉人认为有以下几个恶劣情节,应当对被告人从重判处刑罚。

(一) 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极深,被害人无辜受难。

被告人在深夜入室行凶,很可能导致难以救治的后果。

(二)被告人纠集多人,持械行凶,且案发后隐瞒犯罪事实,拒不交代同案共犯,认罪态度极为恶劣。

有大量证据证实被告人伙同他人犯罪,但被告人在数次供述及庭审中均不如实供述。

(三)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由于被告人的行为给申诉人造成了轻伤的'严重后果,而被告人却逃离现场,逍遥法外长达七年之久。

(四)被告人的行为导致申诉人长期不能工作,给申诉人在经济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但被告人却没有给予申诉人任何补偿,可见其对其犯罪行为没有一丝悔意。

由以上可以看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极深,应当严惩。而本案中对被告人仅判处二年六个月的刑罚,显然是量刑畸轻,不能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所以特向贵院申诉,恳望贵院能够抗诉。

相关知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 最高法院网络立案工作计划 ●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化,最高法院在执行工作方面也做出了巨大的努力和贡献。通过不断创新和提高执行工作的管理水平,最高法院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最高法院加强了执行工作的组织和协调。针对执行案件数量庞大、执行难度较大等问题,最高法院建立了科学、规范的执行管理体系。通过全面梳理执行工作流程,明确各个执行环节的责任主体和工作要求,并建立了跨部门的协作机制,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这样一来,不仅保证了执行工作的高效进行,也避免了因工作流程不畅或各个环节之间的信息孤岛造成的问题。


最高法院大力推行了信息化建设,提高了执行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通过建设智慧法院系统,最高法院实现了执行案件信息的全面共享和实时更新。一旦案件的执行信息发生变化,相关部门可以通过系统自动同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同时,通过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最高法院还能够精确预测执行案件的风险和变化趋势,提前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或减少执行风险,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最高法院注重了执行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执行人员是执行工作的关键环节,他们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到执行工作的成效和效果。最高法院通过加大对执行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业务素质。同时,建立了严格的考核和监督机制,对执行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绩效考核,对工作不合格或失职失责的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以保证执行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专业性。


最高法院积极推进了对执行案件质量的监督和评估。通过建立质量评估标准和指标体系,最高法院对执行案件的质量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对于质量评估不合格的案件,最高法院要求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这种监督和评估机制的实施,有效提高了执行案件的质量和效果,保障了全社会的公平正义。


最高法院在执行工作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通过加强组织协调、推行信息化建设,注重执行人员的培训和监督,以及对案件质量的监督评估,最高法院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但是,也要看到执行工作仍然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比如执行难问题的根本解决、违法执行行为的有效打击等。最高法院需要进一步加强改革创新,完善执行工作的管理体系和工作流程,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