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协议书(集锦十二篇)。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很多情况下我们需要用到协议,协议能够成为双方当事人的合法依据。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写好协议而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社会保险协议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社会保险协议书 篇1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到甲方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________年的《劳动(务)合同》。在此期间,甲方同意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因乙方考虑从工资中扣除个人承担的`缴费部分会影响工资收入,经双方协商,乙方自愿放弃甲方为乙方办理社保并双方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乙方自愿放弃办理社保,并承诺因未办理社会保险而产生的任何状况,如在办理社会保险后理应由社保机构承担的利益损失部分,由乙方自行全部承担。
二、经乙方申请,甲方不强制为乙方在社保机构办理社会保险。
三、在工作期间,如有需要,乙方可以重新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为其办理参保手续。甲方接到申请后,按照社保机构的规定,从社保机构同意受理乙方参保的当月起,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甲方按规定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参保费用。
四、本协议是基于乙方申请而签订,今后凡因履行本协议引起的任何经济、法律责任(包括行政部门对甲方的处罚)均由乙方承担。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社会保险协议书 篇2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参保人就医服务管理第三章 诊疗项目服务管理
三十三、乙方应严格执行各定点医疗机构所在地物价部门制定的各项医疗服务价格标准。 市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根据 市物价部门制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四个不同收费档次以及 市卫生局《关于确定我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收费执行档次会议纪要》(20xx年第三期)的有关规定,按所属同类档次收费。
三十四、为参保人提供记账的诊疗项目为:符合《 市社会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管理办法》(深劳社规【20xx】24号)及物价收费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证核准诊疗项目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三十五、在签定本协议之后开展的属于社会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诊疗项目(包括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项目,以下简称“门诊特检项目”),乙方应按《 市社会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管理办法》及《 市社会医疗保险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管理办法》(深劳社规[20xx]25号)的规定向甲方申请纳入社保记账范围。甲方可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及医疗需求,采用谈判、购买等形式,选择技术好、信誉高、收费合理的医疗机构作为甲方选定项目的指定机构。未经甲方同意准入的不能记账,发生的相关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三十六、门诊诊疗应遵循先做一般检查治疗,后做门诊特检项目的原则,保证门诊特检项目结果达到国家规定的阳性率。
乙方应充分利用参保人在其它定点医疗机构做的一般检查及门诊特检项目检查治疗结果,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乙方应按月妥善保存《门诊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项目报告单》,按月向甲方报送《门诊特检项目检查治疗月人次及月费用统计表》。
三十七、工伤医疗特殊检查、治疗需核准的项目有:
(1)社保药品目录内进口药品(单价)超过50(含50)元以上的;
(2)医用材料(单件)、检查项目(单项)超过20xx(含20xx)元以上的;
(3)严重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需要做整容整形手术或治疗的;
(4)因伤情需要使用或安装各种支架、康复器具、扩张器等医用材料。
三十八、工伤医疗特殊检查、治疗核准程序:
(1)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 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记账通知书》和《 市工伤保险住院结账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工伤员工单位核准时限)补办齐所有需核准的项目(其中包括单项、单件超过20xx元以上),医保办核准盖章后,到所属社保部门核准后方可记账偿付,未补办核准的由医院承担费用;
(2)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 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记账通知书》和《 市工伤保险住院结账单》之后需作特殊检查、治疗的(其中包括单项、单件超过20xx元以上),先由医院主诊专科医生填写《 市工伤保险特殊检查治疗项目核准单》,经科主任签字,医保办核准盖章后,到所属社保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检查治疗,未核准的由医院承担费用;
(3)急诊抢救需要可先做特殊检查、治疗,但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工伤员工单位核准时限)补办齐所有需核准的项目,未补办的由医院承担费用。
三十九、乙方应结合本机构的医疗资源开展临床诊疗。住院期间参保人经医院同意在院外其他医疗机构进行各类检查、治疗(含大型设备检查治疗)发生的医疗保险范围内费用,经乙方主诊医生填写检查、治疗申请单,写明病情需要,科主任签字医保办核准盖章,参保人先垫付现金,回医院报销;乙方应在住院期间内按外送医疗机构的项目收费标准在医保系统内提交该诊疗项目并在项目后标明外送,纳入当次住院费用一并结算。
四十、乙方应严格遵循诊疗规范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分类规则的规定,病历中使用的各种检查、治疗项目要有针对性,有医嘱和完整的病程记录及相对应的检查报告单、诊疗单。植入体内的医用材料,应在病历中准确记录相关病情、使用种类及数量,并在病历中附上材料的条形码或标签。
第四章 药品管理第五章 费用结算
四十九、乙方应严格按照社会保险相关规定的各类项目(包括普通门诊、门诊包干、门诊特病、门诊特检、普通住院、病种住院等)的记账比例记账。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各类已核准应支付费用总额的95%,其余5%根据《 市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深劳社规[20xx]7号)和《 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办法》(深劳社规[20xx]26号)等办法年度进行总结算(年度总结算均以一个医保年度为结算单位)。农民工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门诊的5%质量挂钩金,结合调剂金考核分值进行年终总结算。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参照当地社保机构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进行年度总结算。
甲方应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和配合,确保对乙方的应支付费用及时到账。
五十、乙方应根据《 市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等规定于次月10日前及时将核对无误的医疗费用数据报表报送甲方,申请费用结算。上报资料包括:社会保险医药费用结算申报汇总表、社会保险门诊和住院记账汇总及各单项报表等。乙方未按时报送资料造成医疗费用不能按时结算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乙方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上报材料,应及时向甲方通报。
乙方如需更改结算偿付资料(如: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收款单位等),应于申请费用结算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依据。因提供的结算偿付资料有误而影响费用结算的,由乙方负责。每月末,乙方可自行在网上医院打印医疗保险医药费用偿付结算表,并与甲方实际支付的上月医疗费用进行核对。
五十一、对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甲方按绑定参保人数划入社区门诊统筹基金金额的95%与乙方按月定额结算。年度总结算时,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无严重违规行为、为参保人提供满意医疗服务,对当年实际门诊费用低于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划入金额的,按以下办法结算:社区门诊统筹基金使用率为90%及以上的,结余部分50%归乙方,50%结转下年使用;社区门诊统筹基金使用率为90%以下,80%及以上的,结余部分40%归乙方,60%结转下年使用;社区门诊统筹基金使用率为80%以下,60%及以上的,结余部分30%归乙方,
70%结转下年使用;社区门诊统筹基金使用率为60%以下的,100%结转下年使用。乙方克扣参保人待遇,一经查实,将取消该结算医院享受本条款结余有奖资格。
对当年实际门诊费用超过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划入金额的,甲方按调剂金管理办法(另行规定)予以乙方合理补偿,补偿比例按照调剂金拨付考核评分与社区门诊统筹基金的超支率成反比例计算,但最高拨付率不超过90%:超支10%及以下的,按考核评分分值的95%拨付;超支10%以上,20%及以下的,按考核评分分值的85%拨付;超支20%以上,30%及以下的,按考核评分分值的75%拨付;超支30%以上,40%及以下的,按考核评分分值的65%拨付;超支40%以上,50%及以下的,按考核评分分值的55%拨付;超支50%以上的,50%以内部分按上款补偿,超过50%以上部分不予补偿。
五十二、慢性肾功能衰竭维持性血透治疗,参保人可在甲方选定的血透定点医疗机构中,任意选择其中一家医院做血透治疗。办理程序、结算标准和结算办法按《 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门诊维持性血透管理办法》(深社保发[20xx]27号)执行。少儿医保的大病门诊按《 市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执行。
五十三、甲方对乙方门诊特检费用实行年度总量控制,控制指标为参保人全年特检总费用(包括20%自付部分)与全年门(急)诊人次的比值(简称“门诊特检费用标准”)。门(急)诊人次按同一参保人在同一医院就诊4小时内所有的划账记为一个门诊人次计算。
经测算确定乙方门诊特检费用标准为人民币 元。
甲方每月按门诊特检费用标准核算乙方门诊特检项目费用,超标准部分当月不予支付,以当月标准额中的记账部分(门诊特检费用标准×当月4小时门诊人次×医保记账/医保合计)作为应支付总额;当月未超标的,以实际记账费用作为应支付总额,每月支付应支付总额的95%。
五十四、甲方对乙方参保人住院医疗费用偿付,采取按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偿付的方法(部分长期住院的精神分裂症病人采取按病种标准包干方式结算的除外)。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包含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病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超3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特材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
(1)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病种之外疾病发生的费用按普通住院次均费用标准结算,采取同类型、同级别医院标准一致的原则,计算近三年普通住院医保费用(特材、超3倍除外)平均值作为标准。
(2) 病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每家医院病种住院次均医保费用在该院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2倍以上、病例数30例以上的,纳入病种结算。
病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病种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病种住院人次÷医保住院总人次
(3)超3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按普通住院次均费用标准结算的参保人,一次住院的医保费用超过乙方普通住院次均费用标准3倍的,超出部分的
90%,按服务项目结算,其余的10%纳入乙方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的计算范围。
超3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超过普通住院次均费用标准3倍以上部分90%的总和÷医保住院总人次
(4)特材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心脏起搏器、人工心脏瓣膜、人工关节、人工晶体、心血管内导管、心血管内支架、心血管内球囊七项可支付的特殊材料费用按月单独偿付,不纳入病种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和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年度进行总结算。
特材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医保住院特材总费用÷医保住院总人次
五十五、经测算确定乙方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为人民币 元,其中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人民币 元,病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 元,超3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人民币 元,特材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人民币 元。
乙方按病种结算的病种名称及费用支付标准(ICD-10疾病编码)详见附件。
五十六、病种住院、普通住院人次费用是指:
(1)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内(含起付线)的住院费用:即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各类项目,包括诊金、床位费、诊查费、药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护理费、化验费、血费、各类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用等各项费用总和(以下简称“医保费用”),即总医疗费用减去个人超医保范围使用的现金自费部分。
(2)住院人次包括符合入院标准和病种住院标准的实际住院人次数和由乙方核准转诊并开具《 市社会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核申请表》转往外地治疗的病人人次数。
(3)由乙方核准转诊并开具《 市社会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核申请表》的转诊病人规定内费用,以及住院期间参保人因病情需要、由乙方医保办审核同意到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治疗的审核报销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项目),记入乙方当次的住院费用一并核算。
五十七、乙方年度内所有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目录外自费的医疗费用,应控制在参保人住院医疗总费用的' %以内。
五十八、经测算,核定乙方住门比标准为 ,其中门(急)诊人次按同一参保人在同一医院4小时内就诊发生的所有划账记为一个门诊人次计算。
门诊人次、住院人次包括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的门诊人次和住院人次。
所有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分娩住院人次不纳入住门比标准。
五十九、医保住院人次核定:
(1)月结算:
每月实际住院人次低于当月标准支付住院人次(当月4小时门诊人次×住门比)时,每月支付住院人次=当月实际住院人次;
每月实际住院人次超过当月标准支付住院人次时,每月支付住院人次=每月标准支付住院人次。
(2)年度总结算:
全年实际住院人次低于全年标准支付住院人次(全年4小时门诊人次×住门比)时,全年支付住院人次=全年实际住院人次;
全年实际住院人次超过全年标准支付住院人次时,全年支付住院人次=全年标准支付住院人次。
六十、医保住院费用核定:
(1)月结算:
每月普通住院、病种住院实际医保人次费用低于标准的,按当月实际住院医保记账费用支付;超过住院次均医保标准费用时,按每月标准支付住院费用支付。
每月标准支付住院费用=每月支付住院人次×平均住院人次费用标准×医保记账/医保合计
(2)年度总结算:
年度实际住院医保总费用(含月结算时已扣减的超标准费用,下同)超过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的,按标准支付;低于标准的,年度总结算时,实际发生费用为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90%及以上的,支付节约部分的50%;为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80%及以上的,支付节约部分的40%;低于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80%的,支付节约部分的30%。
[(全年支付住院人次×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全年实际医保费用]×(医保记账/医保合计)×50%、40%或30%
六十一、具有市外转诊资格的乙方,应按双方协商由甲方核准转诊的疾病目录执行。由甲方核准转诊的参保人转诊的基本医疗费用由甲方负责核准报销,不记入乙方当月支付的住院总人次和总费用。
由乙方核准转诊的参保人转诊的基本医疗费用先由甲方核准报销,然后按以下办法与乙方结算:
(1)转诊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在乙方一个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或一个病种次均医保费用结算标准以内的,每一个转诊人次视为乙方一个普通住院人次或一个病种住院人次。甲方将转诊人次及核准报销的费用记入乙方当月结算的普通或病种住院总人次和总费用;
(2)转诊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超过乙方一个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或一个病种次均医保费用结算标准的,每一个市外转诊人次视为乙方一个普通或病种住院人次费用。超出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或病种次均医保费用标准且在统筹基金支付封顶线以下的基本医疗费用由甲方分担90%,乙方分担10%。转诊人次和由甲方核准报销的基本医疗费用扣除甲方负担的90%费用后,记入乙方当年结算的普通或病种住院总人次和总费用年度总结算。
六十二、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转诊到结算医院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特指转诊目标医院)住院时予以刷卡记账;当需再次转诊到另一家定点医院,必须到结算医院再次办理定向转诊手续,才能在再转入的医院刷卡记账。
经结算医院转出后,发生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超过结算医院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以上部分的10%,纳入结算医院农民工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年度总结算,但不重复支付。
六十三、 乙方为 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的,甲方对其住院费用偿付标准,以当地医疗保险部门与该医院签订协议偿付标准为基准,结合地区差异适当调整。
六十四、甲方对乙方少儿医疗保险住院费用采用单元结算方式。双方根据测算结果,经协商确定乙方年住院次均费用标准(含起付线)为人民币 元。
(1)住院次均费用标准(含起付线)包括诊金、 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内药品和 省增加的儿童用药、 市基本医疗诊疗项目范围内项目和部分少儿适用诊疗项目、血费、各类一次性医用材料、千元以上一次性医用材料和特材(包括心血管内导管、心血管内支架、心脏血管内球囊、人工晶体、人工关节、心脏起搏器、人工心脏瓣膜)可支付部分费用(以下简称“少儿医保费用”),不包括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和项目费用、社会医疗保险不支付范围项目的费用及少儿医疗保险不支付范围项目的费用。
(2)住院人次包括符合入院标准实际住院的少儿参保患者人次数和由医院转往外地治疗的少儿参保患者人次数。
(3)甲方对乙方的住院次均费用标准按月执行,年度总结算。 参保人一次住院的少儿医保费用超过乙方住院次均费用标准3倍以上的,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办法结算。年度总结算办法参照本协议第六十条执行。
六十五、工伤保险伤者住院记账费用每月结算一次,乙方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工伤保险参保伤者住院结账单、费用明细清单、医疗发票、已核准的所有核准单(表)等有关资料,报所属社保部门审核并扣除违规数额后,将符合工伤保险医疗管理规定的费用偿付给乙方,资料不齐致无法审核的费用甲方不予偿付。
六十六、每年1月,甲方根据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以各医疗机构上年度月平均医保费用为基础,扣除上年度已经预付的金额后,对乙方医疗费用实行预付,进行差额结算。
六十七、乙方因违反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及本协议各项条款造成的违规费用及违约金,甲方可在偿付给乙方的医保费用中扣除。如当月偿付费用不足以支付违约金的,则由乙方将违约金一次性返还。
第六章 社会保险监督管理
第七章 争议处理
八十二、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以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八章 附则
八十三、本协议有效期自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换文的形式进行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与本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八十四、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劳动能力鉴定事宜按补充协议的规定执行。
八十五、在协议执行期间,乙方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人代表、地址变更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按深圳市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在协议执行期间,乙方执业许可证执业期届满未继续申领的,本协议自乙方执业许可证届满日期起自动失效。
八十六、本协议第二十九、第三十、第五十三、第五十四、第五十五、第五十六、第五十八、第六十一条不适用于少儿医疗保险和统筹医疗保险。
八十七、本协议第十四、第十六、第十七、第二十、第二十五、第二十七、第二十九、第三十、第五十一、第五十二、第五十三、第五十四、第五十五、第五十六、第五十八、第五十九、第六十、第六十一、第六十二、第六十三、第六十四、第六十六、第七十三、第八十条不适用于工伤保险。
八十八、本协议第十七、第二十六、第二十七、第二十八、第二十九、第三十、第三十七、第三十八、第四十七、第五十一、第六十一、第六十二、第六十五、第七十三条不适用于市外定点医疗机构。
八十九、协议签订之后,国家、 省、 市发布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医疗保险、少儿医疗保险、统筹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及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甲方、乙方应遵照执行。
本市新实施的规定,与本协议相冲突的,按国家、省、市的规定执行。
九十、
1.本协议一式二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社会保险协议书 篇3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提出给乙方缴纳社会保险,乙方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购买社保,如日后员工反悔要求单位补缴社保的,单位有权不予办理,如员工未参加其他形式的社保或商业保险,造成社保无法享受的后果由员工自行承担。
员工已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说明内容的,请签字确认。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日期:
社会保险协议书 篇4
甲方:
乙方:
为方便纳科人缴纳税费。规范纳税行为,加强税费资金管理,经团风县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甲方)和团风县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协商确定,由团风县农村商业银行代理收缴各项地方税费,现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代收代缴范围
涉及到甲方征缴的各项税收,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保费、其他规费等,统一由乙方代收代缴。
城区地税分局征缴的税费,由乙方派两名工作人员进驻甲方征缴大厅代收代缴。
二、代收代缴方式
根据目前实际情况,乙方代收代缴纳税人税费方式有:现金缴纳、社内转账缴纳,跨行转汇缴纳,银联P0S机刷卡缴纳、电话银行、网上银行、自助办税机缴纳等形式。
1、现金缴纳:纳税人直接用现金缴纳,由乙方营业网点或派驻征缴大厅工作人员负责收取现金。
2、社内转账缴的:纳税人从农村商业很行账户转账缴纳。由业务受理网点办理。
3、跨行转汇缴纳:跨行转汇包括纳税人出具有效的他
行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及电汇凭证,他行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及电汇凭证必须及时办理取款或汇划进账手续。
4、银联POS机刷卡缴纳、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系统缴纳:纳税入通过银联P0S机、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系统缴纳,并打印电子系统纸质回执。
5、自助办税机缴纳:纳税人通过自助办税机自行缴纳定额税款或社保费。
三、资金管理
为加强税费资金管理,方便各项税费资金征缴和报解,利于甲、乙双方对各项代收代缴的税费资金准确核对、及时汇集,甲方应在乙方营业部开立税费收入侍解专户(户名:团风县地方税务局税费专户,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征缴的各项税费资金统一归并该专户管理,甲方、乙双方要共同维护资金安全,
乙方开具的各种首款入账凭证(包括现金缴款单、进账单、他代本回单、到账通知单、电子系统纸质回执单等),甲方均视同合法有效收款入账凭证。资金管理其他有关规定按双方签订的《地税收入待解账户管理协议书》执行。自动办税机终端设备安放在乙方营业大厅,乙方负责自助办税终端的日常管理,并及时通振运行情况。
四、操作流程
1、乙方派驻甲方征缴大厅的工作人员凭甲方庞大厅开票人员提供的现金进账单收取现金,或由纳税人选择刷卡缴税方式办理刷卡业务,逐笔登记刷卡记录。
2、甲方开票人员凭乙方收款入账凭证,向纳税人开具税费票据。
为方便纳税人缴纳税费,对纳税人出具有效的他行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及电汇凭证,甲方应先向纳税人开户行电话询证账户会客账支票及电汇凭证交由乙方派驻人员到他行办理取款或汇划进账手续。
3、当天营业终了,城区征缴大厅甲方开票人员与乙方工作人员核对款项,并在一式两份的日单上双方签字确认,乙方凭双方签字确认的日结单上载明的现金款项汇总缴存。
4、乙方按甲方要求,定期汇缴划入国库,规费资金划入专户。
五、相关约定
1、甲方负责提供乙方进驻征缴大厅的'办公场所及基础设施、安防监控设备,为税费资金及人员安全提供保障。
2、甲方要保证所有地方税费资金统一由乙方代收代缴,统一归并税费专户管理,邮政银行目前代收的个人社保费待逐步转移到乙方代收代缴后再行归集统一。
3、甲方每次报解税费应提前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在人行准备好资金头寸。
4、乙方要保证每个工作日正常收缴税费,并按甲方要求。及时入账和报解。
5、乙方要保证征缴的税费资金核算及时、准确。出现资金差错时,甲乙双方要共同配合查找,如查找无果形成损失,甲方凭乙方提供的各种有效收款入账凭证有权要求乙方
承担损失责任。
6、甲方开立的税费收入待解专户所缴存待解资金乐计息,乙方不得从甲方账户中直接扣除年费、维护费,转账手续费等费用。
7、纳税人跨行转汇缴纳税费所发生的他行结算手续费由甲方承担,按笔支付。
8、甲方应按规定向乙方支付代收代缴税费手续费,手续费按每年肆万元(40000元)包干,按年支付结清。
9、对纳税人账户资金不足的,致使纳税人所出具有效的他行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及电汇凭证不能及时划汇入账,甲方要积极主动与纳税人联系,催缴款项。
本协议有效期1年,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到期任何一方如未提出终止或修改,则自动延期。协议到期后任何一方或终止或者修改协议,须于协议到期前15个工作日内向对方提出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本协议有效期自动延期。
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甲方负责人签字:乙方负责人签字:
社会保险协议书 篇5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乙方系甲方员工,经乙方自愿申请不愿意在甲方参加统一的基本社会保险。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由于乙方申请自愿不在甲方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甲方将每月另行支付人民币120元作为乙方基本社会保险福利补助,该费用不属于乙方的任何工资收入。
二、乙方领到甲方支付的基本社会保险福利补助后,乙方应将该费用用于自行购买社会保险,甲方不再承担为乙方参加统一的基本社会保险相关的经济、法律责任和义务。
三、本协议签订后,如乙方需重新要求甲方为其办理基本社会保险事宜,从乙方递交购买基本社会保险申请次月起,甲方再为其办理基本社会保险。同时本协议第一条将自动作废;另外,乙方提出申请之前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本协议是基于乙方申请而签订,今后凡因履行本协议引起的任何经济、法律责任(包括行政部门对甲方的处罚)均由乙方承担。
五、本协议一式贰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__年__月__日__年__月__日
社会保险协议书 篇6
甲方:
乙方:
鉴于乙方在职期间,因个人原因强烈要求停买20___年7月-12月共计六个月的社保和公积金,并承诺20____年1月恢复正常购买的意愿。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就购买社保和公积金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兹遵守。
1、乙方确认甲方已向乙方全面充分说明了参加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必要性,同时甲方亦明确表示愿意与乙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费用。
2、乙方基于自身原因,已明确向甲方表示在20___年7月-12月停买共计六个月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乙方此种决定和行为均是乙方个人单方面意思表示,并不是受甲方的影响而作出。
3、乙方承诺并保证,在今后与甲方订立、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任何时候,若发生由于甲乙双方没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公积金而导致乙方权利上的'损害或损失等情形的,均与甲方无关,甲方不会因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自签订本协议时始,乙方承诺并保证,若今后发生由于甲方双方没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公积金而导致乙方权利上的损害或损失的,乙方放弃向甲方追究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
5、在甲、乙双方签订协议期间,若乙方提前告知提前重新参加社会保险和公积金,愿意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费用,甲方亦与乙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费。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签章:
身份证号码:
日期:
日期:
社会保险协议书 篇7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因乙方个人原因希望将住房公积金、 社保等关系挂靠在甲方,经双方友好协商决定:
1、___年住房公积金每月代缴528元,社会保险费每月818.03元,共合计1346.03元;
2、甲方代乙方缴纳社保费用,甲方所代缴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公司与个人缴纳款(以第一条为准);
3、乙方支付方式:按照每一个季度为一个周期,在甲方代缴之前,每周期提前10天一次性支付完毕当个周期的费用,从___年7月开始。
4、凭证协助事宜:乙方支付甲方费用后,由甲方提供相应款项的.收据给乙方;待甲方在一个会计年度向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获取职工社保信息后,向乙方提供一个会计年度所代缴的社保信息。
5、双方权利义务:甲方在收取乙方代缴社保费用后,应当及时办理代缴社保事宜,如有特殊原因暂停办理的,须提前10天告知乙方;乙方如未按期支付社保费用,甲方有权停止办理乙方的代缴社保事宜,根据友好原则,请甲方在停止办理乙方社保事宜3天前友好通知乙方。
6、若因此引起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
7、具体合作前提;
8、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署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
日期:
日期:
社会保险协议书 篇8
为做好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维护存档人员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代办行为,根据_________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存档机构代办社会保险工作暂行规定》,_________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甲方)委托_________(人才交流中心或者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乙方),代办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事务,特制定本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本市____镇自由职业者和个体经济组织的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收取社会保险费的事务工作。
二、甲方对乙方在受委托的权限范围内的工作负有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的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相关政策法规资料,开展业务培训。
三、乙方在受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发生的违反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有关规定的行为,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追索经济损失并可以单方解除《代办协议》。
四、乙方代办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事务,不收取代办费。
五、乙方应当为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同时办理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三项社会保险。
六、乙方应当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专户或独立管理的基金帐户,各险种要单独建帐,使用统一的社会保险专用发票。确保基金及基金所产生的利息及时全额上缴甲方,不得滞留或挪做它用。
七、乙方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开展社会保险代办事务,并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和业务培训。乙方超越委托权限办理的社会保险事务,责任自负,甲方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或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积极合作、相互支持、平等协商的原则研究解决。
九、本协议有效期限为________年,期限届满双方是否继续续约由双方协商确定。
十、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要求解除协议时,必须做好代办事项的善后工作,应提前____月向甲方提出申请。十
一、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等有效。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社会保险协议书 篇9
甲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户籍住址: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因乙方在深圳市没有与任何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团体等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雇佣关系,无法以员工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或(和)住房公积金,故委托甲方在深圳市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或(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由甲方代为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委托事项为:
一、自年月份开始,甲方为乙方代缴社会保险或(和)住房公积金。
二、缴费标准按深圳市政府部门核定的最低缴费基数为标准。
三、乙方参保项目:□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
四、乙方参保缴纳的费用全部均由乙方自身承担,甲方无须承担任何费用。由乙方按季度以现金形式支付给甲方,支付的具体时间为每个季度开始的3天内。
为还原事实、保障甲方权益,乙方特此声明:
一、乙方与甲方不存在任何劳动合同关系、雇佣关系。
二、因乙方以甲方员工名义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由此而造成甲方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并赔偿。
三、、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支付相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费用,否则甲方可随时终止乙方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由此而造成的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四、如乙方日后与其它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乙方将及时通知甲方终止本协议。
五、乙方承诺不以存在社会保险关系、住房公积金缴纳关系等而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权益和赔偿等。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各执一份,签字即生效。未尽事宜,另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字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人: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因乙方个人xx原因,挂靠在我公司,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甲方申请,由甲方为其代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以下简称“五险”)。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签订本协议时,根据上海市社保局统一标准,五险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xxx元。乙方的社会保险每月需缴纳xxx元。乙方同意并认可上述缴纳费用及标准。
二、乙方按每一个月为一个周期,在甲方代缴前,提前天一次性支付完毕当个周期的费用,从年月开始。
三、乙方对向甲方的款项有异义,应在付款之日起下一个月的5日前向甲方提出,经核对后,进行多退少补,否则视为乙方确认扣款金额无误。
四、甲方为乙方代缴的五险缴费基数为上海市社保局统一标准,企业和个人承担的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个人全额承担,甲乙双方不存在实际劳动关系及其他任何经济纠纷。
五、在甲方为乙方代缴五险期间,预计发生的所有费用,乙方应当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给甲方,收款人:xxx,收款人银行卡号为:xxxxxxxxxxxxx,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为乙方代缴五险,无论甲方事先有无通知乙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承诺放弃向甲方主张任何经济索赔等任何权利,一切事宜与甲方无关。
六、乙方支付给甲方费用后,由甲方提供相应款项收据给乙方;待甲方在一个会计年度向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获取职工社保信息后,向乙方提供一个会计年度所代缴的社保信息。
七、乙方如未按期支付五险费用,甲方有权停止代缴社会保险。
八、其他
1、乙方不去甲方上班,不提供实质劳动,不受甲方管理,甲方无须支付乙方工资、奖金等物质待遇。乙方除因本协议目的而使用甲方名义外,不得对外代表甲方改造任何职务行为。
2、乙方在此期间发生人身意外伤害,应向第三方主张侵权索赔,甲方不提供乙方工伤待遇。
3、在此代缴社会保险期间,乙方在此期间因代缴社会保险造成甲方处罚,涉及到经济问题的,一切费用都由乙方承担。
九、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__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公司
由于工作需要,甲方员工需长期驻派乙方所在地工作,鉴于此情况,为方便员工,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员工代办社保、代发工资业务达成以下协议:
一、在符合法规政策的前提下,甲方委托乙方为本单位指定员工代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社保费,并代支付工资。(指定员工情况见附表1),乙方同意并免费接受委托业务。二、甲方向乙方提供委托员工的社保扣缴、工资等情况数据,并及时将款项通过银行汇款方式汇到乙方银行帐户。
三、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资料及汇款,及时办理甲方相应员工的社保缴纳手续、代发工资,并将社保扣缴、工资发放回执行等相应票据回传至甲方。
四、甲方员工有工资、社保扣缴或人员情况变动时,提前通知乙方,以便乙方能及时办理变动手续。
五、乙方对甲方委托过程中获知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六、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双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年。协议到期后双方未提出终止协议的,可视作自动延期______年。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在本协议生效期内,如其中一方要求变更、终止协的,必须提前_____个月通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或纠纷由毁约一方负责。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乙方与甲方法人代表是关系,为乙方能在退休年龄顺利需享受养老金及医疗保险等待遇,特向甲方申请代缴社保,以甲方名义为其购买社保。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公平原则签订本协议。
一、甲乙双方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乙方并非是甲方的员工,乙方并未为甲方提供实质劳动,不受甲方管理。除为乙方购买社保外,乙方不得要求甲方履行任何用人单位的义务,例如要求甲方发放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工伤赔偿等。乙方除因本协议目的而使用甲方名义外,不得对外以甲方员工名义进行任何业务行为。
二、甲方为乙方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购买社保,乙方须自行承担所有的社保费用(参保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每月日前将所有的社保费用(包括公司承担部分和个人承担部分)转到甲方指定银行账号。社保缴费基数按照乙方要求基数,但不得低于社保缴费基数最低限度的缴费。甲方指定以下账号收取乙方缴纳社保的费用:
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甲方自年月开始为乙方缴纳社保,如乙方未按时向甲方缴纳社保费用,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承诺放弃向甲方主张任何经济索赔等权利,一切事宜与甲方无关。
四、每月缴纳社保缴费基数金额:¥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乙方应承担所有社保费用金额:¥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乙方应支付甲方代缴服务费用¥________________元/月。若社保部门或乙方个人需要调整缴费基数的,则金额根据社保部门或乙方申请的缴费基数进行调整。
五、如乙方需要报销生育津贴及产前检查,乙方应按要求提供社保要求的资料。
六、乙方在购买保险期间,需持社保卡去就医,甲方不负责医疗保险报销事宜。
七、乙方在此期间发生人身意外伤害、劳动纠纷等,应向第三方主张索赔,甲方无需承担乙方的工伤赔偿待遇或其他任何赔偿事宜。乙方承诺不会因社保问题或受伤事宜而到相关劳动行政部分投诉甲方或到劳动仲裁部门、人民法院申请仲裁或起诉。
八、乙方联系方式如有变化,乙方应在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九、若乙方违反本协议要求,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生效,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按手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单位名称: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人: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因乙方个人____原因,挂靠在我公司,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甲方申请,由甲方为其代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以下简称“五险”)。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签订本协议时,根据上海市社保局统一标准,五险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______元。乙方的社会保险每月需缴纳______元。乙方同意并认可上述缴纳费用及标准。
二、乙方按每一个月为一个周期,在甲方代缴前,提前______天一次性支付完毕当个周期的费用,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开始。
三、乙方对向甲方的款项有异义,应在付款之日起下一个月的`5日前向甲方提出,经核对后,进行多退少补,否则视为乙方确认扣款金额无误。
四、甲方为乙方代缴的五险缴费基数为上海市社保局统一标准,企业和个人承担的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个人全额承担,甲乙双方不存在实际劳动关系及其他任何经济纠纷。
五、在甲方为乙方代缴五险期间,预计发生的所有费用,乙方应当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给甲方,收款人:______,收款人银行卡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为乙方代缴五险,无论甲方事先有无通知乙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承诺放弃向甲方主张任何经济索赔等任何权利,一切事宜与甲方无关。
六、乙方支付给甲方费用后,由甲方提供相应款项收据给乙方;待甲方在一个会计年度向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获取职工社保信息后,向乙方提供一个会计年度所代缴的社保信息。
七、乙方如未按期支付五险费用,甲方有权停止代缴社会保险。
八、其他
1、乙方不去甲方上班,不提供实质劳动,不受甲方管理,甲方无须支付乙方工资、奖金等物质待遇。乙方除因本协议目的而使用甲方名义外,不得对外代表甲方改造任何职务行为。
2、乙方在此期间发生人身意外伤害,应向第三方主张侵权索赔,甲方不提供乙方工伤待遇。
3、在此代缴社会保险期间,乙方在此期间因代缴社会保险造成甲方处罚,涉及到经济问题的,一切费用都由乙方承担。
九、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