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 述职报告之家 > 述职范文 > 导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汇编13篇)

述职范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汇编13篇)

发表时间:2022-04-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汇编13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 ⬓

记者 徐超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日前,人力资源科和社保局在商业区和人员密集场所开展了《社会保险法》宣传日活动,为广大职工群众提供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

活动中,人力资源科和社保局20余名工作人员就居民群众关心的各种社保待遇、社保标准、有关法律责任和权益维护等问题进行详细解答。《社会保险法》是一部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法,它涵盖了与劳动者相关的五种基本保险细则,将社会保险权确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明确规定了国家保障全体人民特别是劳动者获得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多方面基本保障的权利。活动现场,共向过往职工群众发放《社会保险法》单行本500册、宣传资料2000余份。通过开展《社会保险法》宣传日活动,使广大职工群众对《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立法宗旨、基本原则、主要内容以及《社会保险法》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重点宣传,为引导职工群众知悉自身的社会保险权益,督促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法律义务,增强全社会学法、懂法、用法的自觉性发挥了积极作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 ⬓

第三十条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法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三十三条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第三十六条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三十七条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第三十八条 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的,或者有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 ⬓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工作,提高公众心理健康水平。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心理援助的内容。发生突发事件,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开展心理援助工作。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关注职工的心理健康;对处于职业发展特定时期或者在特殊岗位工作的职工,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精神卫生知识教育;配备或者聘请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并可以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对幼儿开展符合其特点的心理健康教育。

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伤害、公共安全事件等可能影响学生心理健康的事件,学校应当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对学生进行心理援助。

教师应当学习和了解相关的精神卫生知识,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正确引导、激励学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重视教师心理健康。

学校和教师应当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近亲属沟通学生心理健康情况。

第十七条 医务人员开展疾病诊疗服务,应当按照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的要求,对就诊者进行心理健康指导;发现就诊者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本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

第十八条 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场所,应当对服刑人员,被依法拘留、逮捕、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等,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关注其心理健康状况,必要时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对本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单位履行精神障碍预防义务的情况进行督促和指导。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创建有益于居民身心健康的社区环境。

乡镇卫生院或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供技术指导。

第二十一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关爱,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提高精神障碍预防意识;发现家庭成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帮助其及时就诊,照顾其生活,做好看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开展精神卫生的公益性宣传,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引导公众关注心理健康,预防精神障碍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 心理咨询人员应当提高业务素质,遵守执业规范,为社会公众提供专业化的心理咨询服务。

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

心理咨询人员发现接受咨询的人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本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

心理咨询人员应当尊重接受咨询人员的隐私,并为其保守秘密。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精神卫生监测网络,实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精神障碍发生状况、发展趋势等的监测和专题调查工作。精神卫生监测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精神卫生工作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交流共享。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 ⬓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 ⬓

用什么样的立场和观点来解读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的历史,解读这两大历史阶段的联系与区别,始终是这一时期中共党史研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研究的重大问题.

最近,***同志指出: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有改革开放前和改革开放后两个历史时期,这是两个相互联系又有重大区别的时期,但本质上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探索.虽然这两个历史时期在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思想指导、方针政策、实际工作上有很大差别,但两者决不是彼此割裂的,更不是根本对立的.他特别强调: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分清主流和支流,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发扬经验,吸取教训,在这个基础上把党和人民事业继续推向前进.

前不久经中央批准、由人民出版社和当代中国出版社联合出版的多卷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稿》,体现的正是这样的指导思想.编著这部长达150万字的权威国史专著,历时20载,凝聚着几代国史工作者的不懈努力.它有这样几个特点.

第一,突出体现了国史的主题和主线.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史,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是迄今为止中国历史上最辉煌最壮丽的篇章.中国人民通过艰苦卓绝、感天动地的不懈奋斗,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创造出一个又一个中国奇迹.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相继实现了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到民族独立、人民当家做主新社会的历史性转变,从新民主主义革命到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历史性转变,确立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实现了中国历史上最广泛最深刻的社会变革.通过大规模工业化和现代化建设,我国逐步建立起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摆脱了 “一穷二白”的落后面貌.结束“*****”十年动乱后,我们党重新恢复和确立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决策实行改革开放,实现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到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封闭半封闭到全方位开放的历史性转变,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综合国力大幅跃升,人民生活明显改善,国际地位显著提高,中华民族巍然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这部国史稿深刻地反映和揭示了新中国历史的主题与主线、主流与本质,充分展示出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所取得的伟大历史成就,充分展示出三大历史性变化给中国社会、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带来的崭新面貌,充分展示出中国对人类社会文明进步、对世界和平发展所作的巨大贡献.

第二,突出体现了新中国发展历程中取得的成就,积累的经验,取得的理论成果.最大的成就,就是在“一穷二白”的基础上建立起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并以此为基础通过推进改革开放,使国家综合国力得到极大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历史性的跨越.积累的最为宝贵的经验和取得的最重要的理论成果,就是在坚持和发展毛泽东思想的基础上,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通过作者的阐述,读者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的来之不易留下深刻的印象,从而更加深切地领悟必须倍加珍惜、始终坚持、不断发展的道理.与此同时,新中国前30年的历程,是在艰辛探索中走过的.这部史稿在充分展示成就的同时,做到了不回避曲折和错误,不仅实事求是地写出了犯错误的过程,还深入地分析了犯错误的历史背景和原因,并且写出了中国共产党自己纠正错误的历史过程,力求做到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

第三,角度新颖,资料翔实,论从史出,具有鲜明的国史特色.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史,就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史,也是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建设新社会、新国家的历史.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共产党史与新中国的历史是密不可分的.但是,两者又各有侧重.国史稿很好地处理了两者的关系,重点写在党的领导下国家治国理政的国务活动,不过多反映党的建设和党的其他活动.既突出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历程、探索历程和重大决策历程,又用更多的笔墨全面体现新中国的建设历程,既有经济建设,也有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还以一定篇幅反映了外交、国防、统一战线、民族宗教、气候灾害等方面的国家大事.

第四,专门设有序卷,从中华民族发展的历史长河,揭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史地位及其历史必然性.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稿》的一个特色.全书分为序卷和第一至第四卷.序卷首先以两章的篇幅概述了中华民族的发展史和近代以来的屈辱史,随后着重叙述了中国共产党自1921年成立以来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建立社会主义新中国的奋斗历史.这样做,能够使读者更加深切地感受到新中国诞生在实现“中国梦”历程中的划时代意义,更加深切地感受到当代中国同历史上的中国的密切联系.在这样的基础上再来展示新中国的发展历程,就有了与以往不同的历史厚重感.

需要说明的是,这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稿》暂时写到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第一个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为止.以后的各卷,有待于国史工作者的接续努力.读了这部厚重的国史著作,更可以深切地体会到,历史、现实、未来是相通的.我们既不能割裂历史,更不能否定历史.否定了自己的历史,就意味着失去了美好的未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 ⬓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九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 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第九十七条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 ⬓

第九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第九十二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三条 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旅游者一方人数众多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 ⬓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

(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第九十七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九十九条 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一百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第一百零一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第一百零四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一百零五条 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六个月。

第一百零六条 景区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提高门票或者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或者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八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一百零九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 ⬓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制定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精神卫生监测和专题调查结果应当作为制定精神卫生工作规划的依据。

第六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建设和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加强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能力建设。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建立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和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机构。

第六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十三条 国家加强基层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贫困地区、边远地区的精神卫生工作,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

第六十四条 医学院校应当加强精神医学的教学和研究,按照精神卫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培养精神医学专门人才,为精神卫生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第六十五条 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治疗门诊,提高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能力。

第六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精神卫生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康复的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工作人员进行在岗培训,更新精神卫生知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务人员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其识别精神障碍的能力。

第六十七条 师范院校应当为学生开设精神卫生课程;医学院校应当为非精神医学专业的学生开设精神卫生课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培训,应当有精神卫生的内容,并定期组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范围。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协调,简化程序,实现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民政部门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第六十九条 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对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城市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供养、救助。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确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可以采取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患有精神障碍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扶持有劳动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并为已经康复的人员提供就业服务。

国家对安排精神障碍患者就业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七十一条 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精神卫生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精神卫生工作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并按照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因工致伤、致残、死亡的,其工伤待遇以及抚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 ⬓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第三十六条 政府部门价格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群众的价格监督作用。

新闻单位有权进行价格舆论监督。

第三十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 ⬓

心得体会是简略写出自己阅读过的书籍或文章的内容,然后写出自己的意见或感想。明确的说,就是应用自己的话语,把读过的东西,浓缩成简略的文字,然后加以评论,重点的是(着重)提出自己的看法或意见。520作文网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读书心得,供大家参考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读书心得

今年正值建党百年华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史学习教育,我校遵循XXX的指示,大力开展了各类活动、推荐了各种关于党的历史的书籍供我们学习体会。通过这两个月以来对党的历史的学习,我感受颇深。

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是最好的老师。我们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历史,就是一部践行党的初心使命的历史,就是一部党与人民心连心、同呼吸、共命运的历史。学习历史能让我们更好的认识过去、能够让我们更好的活在当下、能够让我们更好的面向未来。回首往昔,中国共产党的历史震撼寰宇,为世界之奇迹;实践当前,中国共产党人干在实处,为中国梦而努力奋斗;憧憬未来,中国共产党砥砺前行,最终必将带领中国人民走向伟大复兴!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我们党的百年奋斗和革命历史,振奋人心、荡气回肠,让人不禁回想起共产党先辈们不畏强暴、舍生取义的英勇事迹。学习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史,不仅能够丰富我们的知识,让我们对我们的党有更为深刻的认识,还能够提高我们的个人政治素养,让我们在学习与生活中更好地跟随中国共产党的步伐,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不忘历史才能开辟未来,善于继承才能勇于创新。先进的前辈同志身上那种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担当、特别能战斗的精气神,就是我们为之努力的精神氮泵。只有把这种精气神融入我们的血脉当中去,吃别人吃不下的苦,忍受别人忍受不了的痛,永远铭记革命先辈们的艰苦而又光荣的岁月,永远保持一颗平常心,才能在新时代背景下新的长征路上留下属于自己的一笔——即便光鲜亮丽,哪怕轻描淡写。作为新时代背景下的一名光荣的预备警官,我们是人民警察最为重要的后续力量,要以一名合格警察的要求来严格规范自己,向先进的警察前辈们看齐,随时准备为公安事业奉献一切;作为新时代背景下的一名合格的党员,我们要起好先锋模范作用,在日常中体现出一名合格党员应有的作风,学习党史更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只有铭记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奋斗史,我们才能够为中国的建设发展而努力奋斗;只有铭记中国共产党的百年革命史,我们才能够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砥砺前行。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牢记共产党人的谆谆教诲,不忘我们是从民族危难,从艰难苦难,从人民群众中来;始终践行共产党人的初心使命,为人民幸福,为祖国富强,为民族复兴而去。人皆有“初心”,组织也如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中国共产党从成立的那天起,就宣布自己是代表广大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利益的政党,而且在实践中也和人民群众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始终代表着广大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正是中国共产党的这一最大政治优势,才使我们党从小到大不断进步,才使党的事业实现了从一个胜利到新的胜利不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读书心得

1921年至今,中国共产党成立已有一百年之久,在这个百年历史新起点上,中共中央决定在全党开展中共党史学习教育,XXX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强调“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党员,更要贯彻落实党中央的指示精神,自觉主动地学习党史,认识党史,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深刻把握中国共产党砥砺奋进的光辉历程、辉煌业绩和宝贵经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贡献点滴力量。

学习党史是为了铭记曾经的艰难坎坷。一百年前,中国共产党在帝国主义的侵犯,封建主义的压迫和官僚资本主义的阻碍中创立,自诞生之日起就饱经风霜,历经磨难。中华民族已经在有形无形的灾难中千疮百孔,民族的懦弱、制度的腐朽、外邦的欺辱,一桩桩一件件无不深深刺痛共产党员的心。千千万万革命前辈抛头颅洒热血,拨开白色恐怖的云雾,掀翻帝国主义的旗帜,打破封建主义的锁链,带领着人民群众一路冲锋,始终坚守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路线。披荆斩棘,浴血奋战的共产党人在腥风血雨中绝境重生。我无法亲临五四运动时工人和学生高举旗帜,上街呐喊的壮观场景,却能透过书籍与那一批先行者的目光对视,我分明看到了那眼神中的坚毅与信念;我无法亲临南湖,登上红船,却能透过书籍感受到当时宣告中国共产党的诞生时的庄严与激动;我无法亲临南昌起义战场上的厮杀,却能透过书籍感受到共产党军队的号角吹响时的嘹亮;我无法亲临二万五千里长征的雪山草地,却能透过书籍感受到红军用血和汗水翻过高山、跨过的激流、攀过的铁索、踏平的雪地。一代代共产党人知道,即使自己追求的理想并不会在自己手中实现,但他们坚信,只要一代又一代人为之持续努力,一代又一代人为此作出牺牲,崇高的理想就一定能实现,正所谓“砍头不要紧,只要主义真”。不忘记历史,就是铭记革命前辈的辛劳勇敢,就是为数万万牺牲的革命英雄常唱一曲赞歌。

学习党史更是为了坚定信念,展望未来。合上书籍,放眼窗外,教室的朗朗读书声,街道上的车水马龙,工厂里的机器轰鸣,每个人脸上洋溢的幸福笑容,无不展示着当今的中国共产党带领着中国人民走向了繁荣与富强。我们更要从百年奋斗中汲取更加坚实的信仰理念、丰富的理论滋养和奋进的担当力量。全党同志必须要做到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以昂扬姿态奋力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在这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关键时刻,让初心融入血脉,将使命扛在肩头,拥有更加坚定的理想与信念,在危机中孕育新机、于变局中开新局,才能在时代的浪潮中乘风破浪、勇往直前。

在2020年,我党领导全国人民为实现第一个建党百年奔向小康目标的关键时刻,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开来,向我们党和国家发出了挑战。XXX亲自部署,统揽全局,果断决策,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党心民心空前凝聚,涌现出一批批先行者,他们喊着“我是共产党员,我先上”的热血誓言,不畏肆意的病毒,勇挑责任的重担,走在了人民群众的前面,用身躯坚守在生命与死神之间。中国力量、中国精神 、中国效率充分展现中国共产党是一个经得住考验,愈挫愈奋战的政党,如历史上的前辈一样,新时代的共产党人高扬着鲜明的时代精神,挺起了坚强的民族脊梁,这就是中共产党历经百年沧桑依然生机勃勃,坚定前行的动力与源泉。

读历史,激情澎湃;展未来,繁花似锦,且听中华大地上赞歌永存,且看共产党人代代传承。作为当代大学生,虽不必浴血奋战、英勇杀敌,但时代的浪花中自有我们的舞台。回首历史,在历史中学习品悟,获取精神养分;纵情远眺,新时代前行的路上有我们的卓越的风采。践行初心使命,永葆纯洁本色,继续书写辉煌的明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读书心得

在全党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是党中央立足党的百年历史新起点、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为动员全党全国满怀信心投身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作出的重大决策。

通过对《中国共产党简史》的研读和思索,震撼中满怀自豪,激动里心生敬意。从上海石库门到嘉兴南湖,一艘小小红船承载着人民的重托、民族的希望,越过急流险滩,穿过惊涛骇浪,成为领航中国行稳致远的巍巍巨轮。挽狂澜于既倒,拯民族于危亡。南昌起义密集的枪声划破黑暗的夜色,万里长征铿锵的脚步迈向黎明的曙光,开国大典庄严的宣言开启巨龙的腾飞。奋斗路上筚路蓝缕,建设时期披荆斩棘,改革发展日新月异。百年征程波澜壮阔,百年初心历久弥坚。

从建党的开天辟地,到领导人民改天换地,到领航中国翻天覆地,党的历史充分表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充分证明了“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历史真理。XXX指出,全党同志要做到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

深入学习党的历史,就能深刻认识到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马克思主义为什么“行”、社会主义为什么“好”;就能对“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人民至上”的理念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感同身受;就能增强“两个维护”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就能深切体会到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下,2020年中国为什么能成为全球唯一实现正增长的主要经济体。学习百年党史,在伟大的奋斗史中汲取前行的力量,是新时代每个共产党人的必修课。学习党的历史,重在学以致用、学有所获。

力行,就是对党史最好的学习。我们将深刻理解和把握广播电视是党和人民的喉舌性质,进一步强化政治机关意识,牢牢把握“广电总局是政治机关、广电工作是政治工作”定位,强化“安全播出也是政治工作”理念,把学习党史的点滴收获落实到本职工作中,贯穿于各自岗位上。唱响主旋律,打好科技牌。把握和利用好数字化、网络化、信息化、高清化等重要技术变革的关键时期,深入实施“六大工程”,守正创新、培根铸魂,让新时代广播电视工作紧跟新形势新要求,加快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融合,不断探索全媒体发展之路。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将全面落实“字字千钧、秒秒政治、天天考试”的要求,聚精会神、全力以赴,以最高标准、最严要求、最好状态、最实措施,确保安全播出万无一失,认真履行“传递中国声音、讲好中国故事”的神圣使命,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我们将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在推进广电事业新发展的征程中奋发有为,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伟大实践中建功立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接续奋斗,用忘我的工作和出色的业绩喜迎党的百年华诞,这是我们学习党史的出发点,更是我们学习党史的落脚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 ⬓

第一条 为了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精神卫生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

第五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

新闻报道和文学艺术作品等不得含有歧视、侮辱精神障碍患者的内容。

第六条 精神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精神卫生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和完善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精神卫生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第八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民政、公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精神卫生工作。

第九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遗弃精神障碍患者。

第十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照本法的规定开展精神卫生工作,并对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展的精神卫生工作予以协助。

国家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科学技术协会等团体依法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专门人才的培养,维护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精神卫生专业队伍建设。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科学技术研究,发展现代医学、我国传统医学、心理学,提高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康复的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组织、个人提供精神卫生志愿服务,捐助精神卫生事业,兴建精神卫生公益设施。

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 ⬓

第八十三条 本法所称精神障碍,是指由各种原因引起的感知、情感和思维等精神活动的紊乱或者异常,导致患者明显的心理痛苦或者社会适应等功能损害。

本法所称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

本法所称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是指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可以担任监护人的人。

第八十四条 军队的精神卫生工作,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管理办法。

第八十五条 本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