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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职范文|土地复垦方案(经典13篇)_土地复垦方案

发表时间:2023-05-24

土地复垦方案(经典13篇)。

⬔ 土地复垦方案 ⬔

(一)学习准备(6月19日-6月24日)

认真学习。紧紧围绕“坚守耕地红线,节约集约用地,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新机制”的宣传主题,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国发[2006]31号和国发[2008]3号文件精神,学习国土资源部及省厅的配套文件以及其他土地新政,以促进各级干部,特别是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提高法制观念及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为了强化学习效果,市局统一编制“‘6.25’土地日宣传活动政策法规测试题”一套,在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职工中进行测试,各局复印试卷,自行组织,月底前交至市局办公室法规科。

认真准备。为将此次宣传活动切实落到实处,各县(市)局在总结往年“6.25”土地日宣传活动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要扎实地做好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法律法规宣传准备工作。要成立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印制宣传材料、宣传标语,布置宣传栏,力求形式有创新,富有特色,讲求实效。

媒体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形成一个全方位、多形式的宣传格局。一是做好报刊宣传,在《廊坊日报》开辟国土法律知识问答专栏;二是做好电视宣传,6月23日至27日,每天在市电视台廊坊新闻节目前后,插播土地日宣传主题的`字幕广告;三是做好网络宣传,在市局门户网站建立国土资源法律知识网页链接。

(二)上街宣传(6月25日)

6月25日上午9:00D11:00为统一上街宣传日。

市局和各直属分局在市区时代广场新华路西侧。各县(市)局、廊坊开发区土地局结合本地实际选择宣传点。上街宣传横幅、资料、设备等自行准备。

在《廊坊日报》上刊登王爱民市长署名文章。【2014年全国土地日宣传方案】2014年全国土地日宣传方案。(署名文章由市局办公室负责起草)

在廊坊电视台播出市人大副主任杨国林同志的电视讲话。(讲话稿由市局办公室负责起草)

(三)活动总结(6月26日至6月30日)

各县(市)局、市局各分局分别对开展“6.25”宣传活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形成工作情况报告于6月底前报市局办公室。

具体要求

(一)各县(市)国土资源局要结合当地实际,安排好活动,特别是有特色的活动,要在当地电视台或其他新闻媒体发表电视讲话或发表署名文章,力争做到报纸有字、广播有声、电视有影,营造全市广泛宣传“土地日”的宣传声势。

(二)“6.25”宣传日当天,市局和各直属分局、事业单位要全员参与,由一名副局长带队,直属分局各带相应的声乐器材,宣染宣传现场气氛。市局机关服务中心负责桌子、椅子和横幅的准备工作,在本方案规定的宣传站、点,悬挂醒目的宣传横幅,开展宣传活动。

(三)各县(市)国土资源局要参照本方案制订本级“6.25”土地日宣传活动方案,及时报送市局“6.25”土地日宣传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切实抓好落实。

(四)各县(市)国土资源局,要邀请县(市)zf领导参加“6.25”土地日的宣传活动。

⬔ 土地复垦方案 ⬔

第一条 为了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规范土地复垦活动,加强土地复垦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三条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以下称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第四条 生产建设活动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对依法占用的土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土地损毁面积,降低土地损毁程度。

土地复垦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第五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土地复垦有关工作。

第六条 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进行土地复垦验收等活动,应当遵守土地复垦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遵守土地复垦行业标准。

制定土地复垦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当根据土地损毁的类型、程度、自然地理条件和复垦的可行性等因素,分类确定不同类型损毁土地的复垦方式、目标和要求等。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监测制度,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土地资源损毁和土地复垦效果等情况。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和发布土地复垦数据信息。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阻挠土地复垦工作,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施和设备。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土地复垦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的土地复垦技术。

对在土地复垦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十条 下列损毁土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一)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

(二)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

(三)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

(四)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

第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第十二条 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和项目区土地利用状况;

(二)损毁土地的分析预测和土地复垦的可行性评价;

(三)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

(四)土地复垦应当达到的质量要求和采取的措施;

(五)土地复垦工程和投资估(概)算;

(六)土地复垦费用的安排;

(七)土地复垦工作计划与进度安排;

(八)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者土地复垦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建设用地,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第十四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开展土地复垦工作。矿山企业还应当对土地损毁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价。

生产建设周期长、需要分阶段实施复垦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对土地复垦工作与生产建设活动统一规划、统筹实施,根据生产建设进度确定各阶段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工程规划设计、费用安排、工程实施进度和完成期限等。

第十五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六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建立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制度,遵守土地复垦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保护土壤质量与生态环境,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首先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剥离的表土用于被损毁土地的复垦。

禁止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受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土地复垦后,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的,不得用于种植食用农作物。

第十七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年的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以及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使用土地复垦费用和实施土地复垦工程的监督。

第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

确定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土地复垦费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土地复垦义务人缴纳的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九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对在生产建设活动中损毁的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负责复垦外,还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损失补偿费。

损失补偿费由土地复垦义务人与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造成的实际损失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在申请新的建设用地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在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时,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进行调查评价。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复垦专项规划,确定复垦的重点区域以及复垦的目标任务和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投入资金进行复垦,或者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吸引社会投资进行复垦。土地权利人明确的,可以采取扶持、优惠措施,鼓励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按项目实施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和年度土地复垦资金安排情况确定年度复垦项目。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进行复垦的,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明确复垦项目的位置、面积、目标任务、工程规划设计、实施进度及完成期限等。

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者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土地权利人或者投资单位、个人应当组织编制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并报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进行复垦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

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者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由土地权利人或者投资单位、个人依法自行确定。

第二十七条 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进行复垦。

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实施中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 土地复垦方案 ⬔

施工临时性用地复垦制度

一、复垦目标

临时用地使用完后恢复至原有的地形地貌或比原有更改善的状况;恢复原有功能,与原有地形地貌相符。满足复垦要求后通知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验收,并交付使用。

二、复垦计划安排

工程完工后,开始土地的复垦工作。为使土地复垦工作顺利,保质完成。我项目部成立土地复垦工作小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两名,安检人员一名,环保工程师一名,负责复垦工作,全面监控施工过程。同时配备挖掘机2台,推土机1台,自卸汽车3台,装载机1台,人工30名。

三、临时情况及相应复垦方案

大型临时用地如拌合机组及其他临时用地如施工驻地、便道、钢筋加工场等场所的复垦工作,应事先与当地土管部门联系,确定其今后的用途。如留有其用,应给予留下。如需恢复原状,则安排机械将施工遗留的混凝土及其他建筑材料清除干净,并回填种植土,厚度约60—70cm,以保证其原始用途。还应考虑其防洪排水的设施,且防洪排水的设施应与周边自然水系相结合。在山坡较陡或容易产生滑坡的地方还必须设置边坡防滑设施,还需考虑山洪的排洪设施。

四、取、弃土场的复垦方案

对于取土场在开采表面时应充分考虑到以后的复垦作业。在取土时,清除的表土应集中到一个特定的地点。并做好防护,以防止水土流失和滑坡。杜绝妨碍当地农业生产的建设。在回复取土场时应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1.恢复后应与周边的地势相协调。2.恢复后应考虑边坡的稳定性。3.恢复后土地的用途应与当地土管部门的规划用途相同。鉴于以上几个方面,复垦方案应根据周边的山地曲线,粗略平整以缓和和其他山体的连续性和协调性。其次回填以前清除的表土,回填的种植土原则上应在60—70cm,在无法稳定的边坡上建边坡防护措施。然后修筑防洪排水设施,并与水系相结合,最后应种植植被,以防止水土流失。

五、其他主要保护预防措施

1、管理措施

我项目部在土地租用期间严格执行《土地复垦规定》,按照“统一规划、源头控制、防复结合”的原则,预防对土地资源造成不必要的破坏,对此,我项目部成立土地复垦工作小组,确保技术、机械、人力、资金各方面全部到位。

2、地表耕植层保护措施

坚决贯彻业主及相关部门的相关文件的指示精神,对所租用的农业用地,在建设临时设施前,按要求对所有农用地的地表至下30cm范围内的的耕植土提前进行清表挖取,并指定专门的区域堆积存放。耕植土堆放场地四周采取修筑高80cm,宽40cm的挡墙,沿挡墙下修砌宽30cm,深30cm的排水沟,以防止耕植土流失。堆置土的坡面应采取种植草皮或覆盖彩条布等手段,防止旱季大风时节,风力吹散。加强对定点堆放耕植土的检查和监控,并做好相关检查、监控与问题整改的记录。

3、节约用地保证措施

编制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实事求是的进行施工优化组合,人力、物资、设备各种资源精打细算,做到有标准、有目标。优化施工平面布置,减少二次搬运,节省工时和机械费用。临时设施尽可能做到一房多用,减少面积和造价,并尽量利用废旧材料将临时设施费用降下来,部分临时设施租用民房以降低费用。

4、预防土地破坏和环境保护保证措施

(1)向业主提出土地使用申请,经批准后进入施工现场。按照设计统一规划,严格在设计核准的用地界范围内开展施工作业活动,绝不随意开挖、碾压界外土地。

(2)临时用地区域内,设置隔离网、界线桩等标志,避免干扰临近地区。

(3)选址在地表植被稀少,易于恢复的地方,生产区和生活区种植树木花草进行绿化,美化施工环境。

(4)临时工程的设置优先考虑永临结合,合理布置,综合利用,尽量减少占用数量。(5)临时工程设施的修建不切割、阻挡地表径流的排泄,不在临时工程附近形成新的积水洼地或负地形。

(6)对混凝土拌合机组场地采取硬化排水,降尘、防尘措施,建立生活、生产垃圾集料池、沉淀池,设立专职环保工程师,采取专人管理,专车运输,所有废水、废物排入指定允许地点。

(7)施工便道充分利用乡村既有道路、农用机耕路和铁路进站道路等。便道宽度严格按设计要求控制,做到既能保证施工需要,又少占土地,少破坏植被。

(8)混凝土拌合机组站内砂石料场,在当地既有砂石料场且质量合格的情况下,尽量利用地方料场,减少临时用地数量。

(9)对施工人员加强保护自然资源的教育。

(10)施工机械维修产生的含油废水,施工驻地产生的生活废水经生化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排入不外流的地表水体,不得在附近形成新的积水洼地,严禁将生活污水排入河流和渠道,施工废水按有关要求进行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不得污染周围水环境。

(11)在施工时,对天然排水系统加以保护,不得随意改变,必要时修建临时水渠、水沟、水管等。

(12)冲洗拌合站废渣、建筑垃圾及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要集中弃往指定弃渣场。

(13)拌合站、工程材料存放场地、施工便道和生产、生活区道路采取硬化处理,施工过程中经常洒水,防止扬尘对周边农作物的影响。

5、复垦保证措施

临时用地结束后,妥善存放和处理设备和剩余材料,进行场内临时设施的清理,并运走所有设备、材料、残物、垃圾等;对临时工程中的地面嵌入物采取挖移处理。恢复至原有的地形地貌或比原有更改善的状况,满足农作物种植的要求。满足复耕要求后,通知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验收,并交付使用。如不能复垦或经复垦后不能会恢复原用途的,由建设单位比照永久征地补偿费和有关规费给予补偿。

6、质量保证措施

我项目部严格执行《土地复垦规定》,依靠科技,合理配置资源,开展标准化作业,加强管理,细化措施,安排专人,全程监控,责任到人,奖罚分明,保证复垦工作保质保量完成。

7、安全保障措施

我项目部施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机制,施工技术交底时编制安全交底,配备专职安全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

⬔ 土地复垦方案 ⬔


一、背景介绍


在城市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土地整治成为了不可忽视的问题。土地整治施工方案的制定对于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至关重要。本文将详细描述土地整治施工方案的内容和执行步骤。


二、土地整治施工方案内容


1. 土地调查与评估:施工方案需要对土地进行调查和评估。调查包括土地的现状、土地的所有权以及土地的不同利用方式等。评估则是根据调查结果,对土地的价值和潜力进行定量和定性的分析。


2. 土地规划设计:在土地调查与评估的基础上,制定土地规划设计方案。土地规划设计包括土地的布局、用地功能的划分、道路和基础设施的规划等。规划设计需要充分考虑土地的利用价值、环保要求、城市发展需求等因素。


3. 施工方案编制:根据土地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具体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包括施工措施、施工序列、施工工艺等。施工方案需要经过专家论证和讨论,并融入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合理和高效。


4. 施工队伍组建与培训:为了确保施工方案的顺利实施,需要组建一支专业的施工队伍。施工队伍需要具备相关的技术和经验,并通过培训提升他们的能力。培训内容包括施工技术、安全操作规范、环保要求等。


5. 施工过程管理与监控:在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全程的管理与监控。管理包括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费用管理等。监控包括对施工过程中各项指标的监测和分析。管理和监控可以通过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来支持,提高施工效率和质量。


6. 施工结束与验收:当施工完成后,需要进行工程的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施工质量、工程达到的目标和验收标准等。验收结果将作为施工方案执行的评价指标,为后续工程提供经验和参考。


三、执行步骤


1. 制定项目计划:明确土地整治施工方案的目标、时间和资源等要求,并形成项目计划。


2. 召开专家会议:邀请相关专家参与,进行施工方案的讨论和建议。通过专家会议不断优化和完善施工方案。


3. 制定施工方案:根据专家会议的讨论结果,编制土地整治施工方案。


4. 建立施工队伍:根据施工方案的要求,组建专业的施工队伍,并进行培训。


5. 施工过程管理与监控:通过信息化的手段,实施施工过程的管理和监控。


6. 完工验收:在施工结束后,进行工程的验收,并总结施工方案的执行情况。


四、


土地整治施工方案的制定和执行是保障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重要环节。通过详细分析和具体安排,可以提高施工方案的质量和效率。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关注施工队伍的培训和管理,保证施工质量的同时,注重环保和安全。通过以上步骤,可以实现土地整治施工方案的有效执行,并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 土地复垦方案 ⬔

第三十六条 负有土地复垦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建设用地或者批准采矿许可证及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变更、注销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复垦费的;

(三)在土地复垦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发现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五)在审查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组织土地复垦验收以及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六)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应当进行表土剥离的土地面积处每公顷1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四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施和设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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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复垦协议书

甲方:周宁县国土资源局 乙方:

根据《福建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福建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和《土地复垦条例》的规定,为确保临时用地在期满后得到复垦,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特签订如下协议:

一、乙方因 项目建设,需使用周宁县 镇 村土地作为临时用地,用地总面积 m(其中耕地 m、未利用地 m)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临时用地使用期限至 年 月 日。到期乙方若需继续使用,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我局重新申请,经核准后,重新签订土地复垦协议。

三、乙方一次性向甲方缴纳土地复垦押金 万元,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缴清。

四、乙方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五、在临时用地期满后,乙方按国家复垦技术标准和已审查确定的复垦方案组织复垦,确保复垦后土地的水利、耕作层和交通设施完善。

六、乙方必须在临时用地期满后壹年内复垦完毕,并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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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甲方提出复垦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甲方在验收合格日起5日内将土地复垦押金退还乙方;若工程经验收不符合复垦标准,且经一个月整改后,仍达不到复垦标准,甲方根据土地复垦程度,按比例扣收土地复垦押金,扣收比例不低于所押金额的50%。

七、若乙方在临时用地期满3个月内,未按要求组织复垦活期满未提出复垦验收申请,甲方不予以返还土地复垦押金,金额作为土地复垦违约金,由甲方另行组织土地复垦活易地开垦。

八、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临时用地的,乙方需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无条件自行拆迁临时用地上的构(建)筑物。

九、经批准使用的临时用地,只限于乙方按批准用途自行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转让、抵押、买卖、租赁或在临时用地内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合同于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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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规范土地复垦活动,加强土地复垦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三条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以下称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第四条 生产建设活动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对依法占用的土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土地损毁面积,降低土地损毁程度。

土地复垦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第五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土地复垦有关工作。

第六条 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进行土地复垦验收等活动,应当遵守土地复垦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遵守土地复垦行业标准。

制定土地复垦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当根据土地损毁的类型、程度、自然地理条件和复垦的可行性等因素,分类确定不同类型损毁土地的复垦方式、目标和要求等。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监测制度,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土地资源损毁和土地复垦效果等情况。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和发布土地复垦数据信息。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阻挠土地复垦工作,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施和设备。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土地复垦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的土地复垦技术。

对在土地复垦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 土地复垦方案 ⬔

为了贯彻落实省市县人民**关于依法依规严格土体管理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根据武府办发文件精神要求,切实解决当前我乡土地执法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遏制土地违规行为,经研究决定从今年9月份开始至10月下旬,集中时间在全乡开展以清理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为重点的土地执法专项行动,为此,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家最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全面清理未批先用,批而不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查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进一步巩固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成果,确保国家土地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保障我乡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自查为主。实行上下联动,自查自纠,乡领导小组对专项行动进行督查和指导。

2、突出重点。这次专项行动主要通过对新增建设用地清理,全面摸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项目用地和批用而未用土地,重点查处未批先用等土地违法违规案件。

3、重在整改。针对存在的问题,在管理的基础上,找出原因,举一反三,及时认真纠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规范管理。

4、区别对待。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严肃处理的,不予处理。对不主动自查自纠,被土地执法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要严格依法查处。

三、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1、各类新增建设用的的清理。主要是清理7月至7月31日期间新增建设用地情况,摸清未批先用地和违法批地情况。

2、土地批而未用的清理。主要清理年月日以来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批次建设用地,摸清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建、用而未尽和土地粗放经营等情况。永武高速公路、沿湖两岸和集镇是清理重点。

三。擅自清理变更土地用途项目用地。

4查处未经批准的违法用地案件。对清理出来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进行查处,特别是要严肃查处未批先用、非法批地,擅自改变工业用地性质进行地产或其经营性用地开发,以及严重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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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变得越来越稀缺。许多地区的土地已经被过度开发和破坏,导致了严重的土壤退化和生态环境恶化。为了保护和修复生态系统,土地复耕方案应运而生。


土地复耕方案是一种综合性的治理土地退化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措施。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保护现有的耕地,恢复被退化的土地,以及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保护现有的耕地是土地复耕方案的首要任务。由于农业发展的需要,许多优质的耕地被转化为工业用地或城市建设用地,导致耕地面积减少和农业生产能力下降。因此,需要采取措施来保护现有的耕地,例如加强耕地管理和监测,严禁非法占地和破坏耕地的行为,并加强耕地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恢复被退化的土地是土地复耕方案的另一个重要内容。由于过度的农业开发和不合理的土地利用方式,许多地区的土地已经遭受了严重的退化,表现为土壤质量下降、水土流失加剧和植被丧失等问题。为了恢复这些退化的土地,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植树造林、草畜共存、沙地固定等。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提高土壤质量,减少水土流失,恢复植被覆盖,保持生态平衡。


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也是土地复耕方案的关键所在。土地作为一种有限的资源,应该被科学合理地利用。需要根据不同的土地类型和资源条件,制定适合的农作物种植和土地利用规划。同时,可以借助现代农业技术的支持,通过合理的轮作、间作和休耕制度,实现土地有效利用,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减少土地资源的浪费。


小编认为,土地复耕方案是一种针对土地退化和生态环境恶化问题的综合性解决方案。通过加强现有耕地的保护,恢复被退化的土地,以及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可以实现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这对于保护生态系统、提高农业生产能力和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应该积极推行和实施土地复耕方案,为未来的农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做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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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土地翻耕施工方案:提高土壤质量,促进农作物生长



引言:


土地翻耕施工是一种常见且重要的农业生产工作,可以帮助改善土壤质地和结构,增加土壤肥力,促进农作物生长,提高农业产量。本文将详细介绍土地翻耕施工的方案,以期为农民朋友们提供参考和指导。



一、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1. 土地调查与评估:在施工前,需对待翻耕的土地进行调查与评估。主要包括土壤类型、质地、酸碱度、有效养分含量和有机质含量等。通过分析土壤的基本情况,可以做到有的放矢地进行施工。


2. 选择适宜的施工时间:通常,农作物的间隔期是施工的最佳时间。因为在农作物收割后,土地表面的残留物会被耕翻进入土壤,降解为有机质。同时,在农作物生长旺盛时施工,还可以减少土壤侵蚀和氮素的损失。



二、施工步骤


1. 清理地表积物:在施工前,需要将地表的杂草、残枝败叶等积物进行清理。可以借助机械作业或人工清理的方式,确保待翻耕的土地表面整洁。


2. 开展预处理工作:为了提高土壤的翻耕效果,可以在施工前进行预处理。常见的预处理方式有化肥施加、有机肥施加、石灰施加等。根据土壤调查的结果,选择适宜的预处理方法,并确保预处理均匀、适量。


3. 进行翻耕作业:翻耕是整个施工过程的关键步骤。可以选择手工、机械或动力翻耕的方法,根据土地面积和农作物情况进行选择。翻耕的深度一般为15-25厘米,可以有效改良土壤的结构和通气性,提高土壤的肥力。


4. 翻耕后的处理:完成翻耕后,可以进行土壤的平整化处理。可以借助平整机械进行土地的平整和碎土,确保整个耕地均匀细腻。此外,还可以进行必要的除草、撒播种子等后续工作,为下一步的农作物种植做好准备。



三、注意事项


1. 避免施工过度:虽然土地翻耕可以促进土壤肥力提高,但过度频繁的翻耕会破坏土壤结构,导致土壤侵蚀和养分损失。因此,施工时应注意不要频繁过度地进行翻耕。


2. 防止土壤水分流失:土地翻耕会暴露土壤表面,使土壤水分容易流失。为了防止土壤水分流失,可以在施工后覆盖秸秆、稻草等有机物,减少蒸发;或者进行土壤覆盖,保持土壤湿润。


3. 合理施用农药:在翻耕施工前,若土地被病虫害严重侵袭,可以选择适量施用农药进行处理。但要注意合理使用农药,遵守使用规范,不超量使用,以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结论:


土地翻耕施工是一种重要的农业生产工作,可以改善土壤质地和结构,增加土壤肥力,促进农作物生长。在施工前需进行调查和评估,选择适宜的施工时间,并注意清理地表积物。施工时要注意选择适宜的预处理方式,合理选择翻耕方法和深度。完成施工后,要进行土地的平整化处理和必要的后续工作。此外,还需注意避免过度施工、防止水分流失和合理施用农药等。通过遵循合理的土地翻耕施工方案,可以提高土壤质量,促进农作物生长,实现农业产量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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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农用地复垦恢复为原用途的,可以依照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凭验收合格确认书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出具退还耕地占用税意见的申请。

经审核属实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意见。土地复垦义务人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退还耕地占用税手续。

第四十二条 由社会投资将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为耕地的,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外,对属于将非耕地复垦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并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后,可以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耕地指标,市、县政府可以出资购买指标。

第四十三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将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并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后,依照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可以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耕地指标。但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复垦的耕地除外。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复垦后应当交给农民集体使用。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核查、例行稽查、在线监管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

(二)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就土地复垦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土地复垦现场进行勘查;

(四)责令被检查当事人停止违反条例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上及时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管理规定、技术标准、土地复垦规划、土地复垦项目安排计划以及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结果、土地复垦工程验收结果等重大事项。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国土资源主干网等按年度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工作开展情况等逐级上报。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落实土地复垦法律法规情况、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土地复垦效果等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复垦档案实行专门管理,将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土地复垦验收有关材料和土地复垦项目计划书、土地复垦实施情况报告等资料和电子数据进行档案存储与管理。

第四十八条 复垦后的土地权属和用途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登记相关手续。

第四十九条 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包括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出具退还耕地占用税的意见,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出具退还耕地占用税的意见的;

(三)其他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将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报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 铀矿等放射性采矿项目的土地复垦具体办法,由国土资源部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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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为了加强土地复垦管理,促进土地整治与保护,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依据《新建大西客专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现就临猗七级预制梁场土地复垦事项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土地复垦项目概况 1、制梁场名称:临猗七级预制梁场 2、制梁场占地面积: 227.61亩 3、土地权属人:临猗县小张村集体用地 4、征用前土地性质:农用地 5、预制梁场现状设施:6、复垦时予以保留的项目及设施:

第二条:复垦标准

1、土地复垦方向:依据土地利用现状结合临猗县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确定该预制梁场土地复垦后为农用地(耕地)。

2、混凝土、砌体结构物的拆除:

将硬化地面、制存梁台座、提梁站、轨道基础、砂石垫层等建筑物全部拆除,钻孔桩或CFG桩拆至地面以下2米,拆除后进行场地平整。

3、场地平整:

拆除结构物后进行场地平整,回填土方、翻耕整地、回填表层种植土(回填土厚度不小于50cm)、土块拍碎,对粒径大于3cm的碎石块进行检选。平整度在整个梁场占地范围内应不大于15厘米。回填与相邻耕地应平顺,以满足灌溉需要。

4、改良土壤、增加肥力:

平整后的土地应增施肥料和施农家土杂肥,每公顷施土杂肥不少于75立方米,以实现土肥相融、改良土壤结构、增加土壤的保肥、供肥、保水能力。

第三条:复垦费用

1、费用标准按照18元/平方米核算,本预制梁场总价2731333元包干。本费用除包括回填、平整场地、种植土回填平整,施肥、渣土外运及消纳、灌排系统的恢复等所有施工费用以外,还包括乙方办理验收手续、质量监

督、竣工验收、复垦后的`土地重估与等级评价费等所有费用在内。

2、现状场地内外属于甲方财产的、能够拆除的设施、材料 、设备均由甲方自行拆除。

3、拆除后混凝土构筑物的钢筋、渣土归乙方所有,并有权自行处置。

第四条: 双方责任、权利、义务

(一)甲方责任、权利及义务:

1、提供预制梁场征地界四址图、梁场平面图、梁场设计图。派员到现场交清拆除地面建筑物、隐蔽建筑物位置。

2、负责办理梁场复垦规划、进行复垦设计。(见复垦规划图)

3、派驻专人对乙方的复垦过程进行监督、记录。

4、负责拆除甲方自身拥有可拆除的设备、房屋、轨道等。

(二)乙方责任、权利及义务:

1、按本协议第二条技术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并将拆除地面、隐蔽建筑物的渣土运出复垦规划区外当政府部门指定的渣土消纳场。

2、在渣土运输过程中必须遵守环保、水保、道路运输的有关规定,对引起的一切处罚、罚款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有权力处置除甲方自身拆除部分以外的其他钢筋、预埋件、渣土等废弃物,处置的收益归乙方所有。

4、负责在拆除建筑物、处理建筑物、土地复垦过程中的一切安全工作。甲方不承担乙方或第三方任何安全及事故责任。

5、负责配合甲方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复垦验收手续,并取得其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6、在土地复垦验收合格后,负责配合甲方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已经缴纳的土地复垦保证金。只有在甲方收到当地土地部门出具的土地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和收到返还的全部土地复垦保证金后,甲方才能向乙方支付复垦费用。在支付复垦费用时,乙方向甲方出具有效发票。

7、有责任在本协议签署生效后至2015年5月15日前对该土地全部复垦完毕。

8、有义务接受甲方、土地管理部门的检查、验收和监督。

9、有责任维护与当地政府、村民的和-谐稳定局面,对复垦过程中引起的一切纠纷、事件,有义务进行妥善处理并承担费用。

10、乙方在复垦期间接受小张村和新冯村村委会的监督,听从被征地农民复耕的意见,争取一次交地。

11、有义务确保甲方人员、机械设备、材料顺利撤场。

12、在签订合同的同时,乙方应向甲方缴纳20万元人民币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在本协议乙方责任、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后,甲方一次性退还。如由于乙方原因,中途终止本协议,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五条: 仲裁与诉讼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纠纷,双方应在本着互谅、互让、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如协商不成,在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合同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具有最高效力,双方以后发生的补充合同、会议纪要、来往函件、结算单等涉及到争议解决方法的,均不得对抗此约定。

第六条: 其他

本合同一式陆份,其中正本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全部归甲方有关部门保管存档。

甲 方: 乙方: (章)

代表人: (签字、章)

签 订 日 期: 年 月 日

代表人: (签字、章) 合同订立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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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25日是第_个全国“土地日”。为深入宣传我国的土地基本国策,有效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促进全社会倍加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着力在全县范围营造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服务发展、保护资源、维护权益,不断提高国土资源保障和管理服务水平。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第_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方案。

一、 总体要求

贯彻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围绕国土资源管理中心工作和新常态要求, 深入宣传我国土地资源国情、国策,以及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方面取得的新举措、新成效,为推动国土资源事业不断实现新跨越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

二、宣传重点

(一)广泛宣传我国土地资源国情、国策、国法,宣传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珍惜土地资源、节约集约用地意识;

(二)广泛宣传坚守耕地红线、扎紧耕地保护“篱笆”,以及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转变土地利用方式的做法、经验和成效;

(三)广泛宣传和总结推广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创建活动开展的好模式、好典型、好经验,推动创建活动深入开展;

(四)广泛宣传严格执法监管,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情况,积极做好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依法用地、管地舆论环境。

三、工作安排

(一)活动时间为6月20日至6月26日

(二)宣传方式

1、开展集中宣传:6月25日当天,在县城文化广场制作以“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为主题的宣传条幅,设立咨询台,通过印制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资料并在活动现场发放,制作宣传展板,现场为群众答疑解难等各种方式开展集中宣传,增强主题宣传的吸引力、感染力和影响力。(局法规牵头,相关股室配合)

2、电子显示屏滚动宣传:宣传周活动期间,利用局机关大院显示屏滚动播放宣传主题。(局办公室)

3、手机短信宣传:发挥网络新媒体作用扩大宣传,通过短信平台向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各乡镇镇长和分管领导,企业用地户以及矿山企业主发送手机短信,提高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层对我县国土资源工作的关注度和参与度。(局办公室、信息中心)

4、新媒体扩大宣传:创新宣传方式,拓宽宣传渠道,发挥网络新媒介作用,通过微博、微信、手机报等新媒体扩大宣传范围,积极探索和尝试群众喜闻乐见,且通俗易懂的方式和宣传手段,不断丰富形式内容,增强宣传效果。(局信息中心,相关股室配合)

5、局域网站宣传:及时在局域门户网站发布我局“6.25”全国土地日主题活动宣传计划,积极宣传报道我县加强耕地保护新举措,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新探索,以及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动态等。(局信息中心,相关股室配合)

6、乡镇开展宣传:各乡镇国土资源所(分局)要深入开展宣传活动,在辖区主要地段悬挂1-2幅宣传标语,向广大群众发放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资料,在圩镇、学校、社区等,面向不同受众群体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宣传活动。(各乡镇国土资源所、分局)

四、工作要求

(一)局属各单位要按照活动方案要求认真组织,积极配合开展好全国“土地日”主题宣传周系列活动。

(二)活动结束后,请各乡镇国土资源所(分局)于6月30日前将主题宣传活动总结材料(含活动图片)报送局法规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