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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部工作计划

发表时间:2025-07-04

合同法律部工作计划(收藏十八篇)。

⬣ 合同法律部工作计划 ⬣

合同法律部工作计划



一、工作概述



合同法律部是公司的重要部门之一,负责处理公司内部及与外部各类合同、协议的起草、审核、执行、纠纷处理等工作。随着公司业务的扩大和发展,合同法律部也面临越来越重要和繁琐的工作任务。因此,制定一份全面周密的工作计划,并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具有十分必要的意义。



二、工作重点和任务



1.合同起草与审核



随着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日益涉及到大量的合同和协议。合同法律部需要对所有涉及的合同和协议进行仔细的起草和审核,确保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合理性和完整性,以规避未来的风险和纠纷。



具体工作计划:



(1)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和业务规模,及时制定、完善、修订合同模板和标准合同,确保公司各项业务得以顺利进行。



(2)合同法律部严格按照公司的内部审核流程操作,严格把关合同的内容和条款是否合法有效、是否符合公司的利益需要、是否与法律法规和政策相符等方面。



(3)对于所有需要涉及到风险管理的合同,进行仔细的分析和评估,加强风险提示和把控,确保公司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



2.合同执行和纠纷处理



合同方面的实际操作,不仅局限于合同签订时的起草和审核,与此同时,合同的执行和纠纷处理也是合同法律部的重要任务。合同法律部需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人员,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法规等规定,确保合同的全面执行,及时有效地解决涉及到的合同纠纷,为公司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具体工作计划:



(1)建立健全内部合同执行体系,加强协调与沟通,及时跟进合同的执行过程,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2)及时对合同的履行情况和执行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公司的利益得以充分保护和实现。



(3)对于涉及到合同纠纷的处理,合同法律部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的纠纷解决制度进行操作,秉持公正、客观、合法的原则,妥善处理、解决纠纷,并对纠纷的根源进行深入分析和思考,进一步完善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公司整体运营质量和效率。



三、工作要求和措施



1.高效专业,提高自身素质。



合同法律部必须密切关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化,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和素质,注重对相应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和掌握。同时,还需要掌握相应管理和沟通技巧,开展较为高效和专业的工作。



2.加强内部合作,协同工作



合同法律部是公司内外沟通的枢纽,需要不断加强内部沟通与协作,发挥专业作用,在与各部门合作时密切协调,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3.科学规划,高效管理



合同法律部的工作非常复杂和繁杂,需要根据公司业务的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合同法律部的工作内容,明确各项任务和工作执行的时间节点,提高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确保订单能够顺利完成。



四、工作总结



合同法律部是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公司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实际工作中,合同法律部需要始终坚持以公司利益为重点,以法律规定为准则,加强内外部沟通和协作,提高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确保公司的各项业务得到规范、高效和稳定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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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部工作计划旨在规范企业的劳动关系,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分析劳动法律部的工作计划,具体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劳动争议调解和人力资源管理。

一、劳动合同管理

劳动合同是员工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直接关系到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因此,劳动法律部要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制定合同标准和范本,对合同进行审核、备案和管理,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同时,要注重员工权益的保护,建立健全的合同解除制度和赔偿机制,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争议调解

劳动争议是企业管理中常见的问题,解决争议需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因此,劳动法律部要建立较为完善的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制定调解条例,建立调解员队伍。在争议发生时,要及时进行调解,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促进双方和解,维护企业和员工的稳定与和谐。

三、人力资源管理

人力资源是企业最重要的资产,对人力资源的管理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力。因此,劳动法律部要加强对人力资源的管理,从招聘、入职、培训、晋升、调整、离职等方面入手,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确保管理程序的合理和合法,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总之,劳动法律部是维护企业和员工关系的重要部门,要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建立健全的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加强对人力资源的管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各方面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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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书,它是市场经济中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基础性制度。作为企业法律部门的一员,我认为今后在合同法律部门的工作中需要关注的主要主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合同订立的风险控制



合同订立是企业运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一个好的合同能够确保企业的经济利益和声誉,而一个差的合同则可能对企业造成严重的损失。因此,在合同订立过程中,需要深入了解业务和市场需求,细致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对企业最有利的条款。此外,需要充分了解合同具体条款的含义和法律效力,以避免因减少合同或合同缺陷而面临的风险。



二、保护企业权益



在合同执行中,企业的权益和声誉需要得到保护。在合同纠纷、合同解除、违约金和商业诽谤等广泛的问题中,保护消费者可以保护企业商誉和收益。因此,我们需要在制定优秀的合同条款的同时,要清晰明确企业的权益。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需要双方遵守规则,定期监测各方面的执行情况,提前发现并解决风险点,坚决维护企业的权益和声誉。



三、建立好的合同管理机制



一个好的合同是一个成功的执行的重要保障。因此,我们需要建立好合同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各个部门间的沟通和协调,把握合同执行和履行情况,并及时进行跟踪和反馈。



四、理顺合同的审查流程



在合同审查和确认的过程中,需要有一个规范的流程,确保所有关键点都得到了重视,并做出合适的安排和决策。合同审查的专业性非常强,需要考虑到众多法律法规和商业利益,审查的流程需要在企业的实际情况下制定。同时,审查流程需要确保阶段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合同条款和合同运营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对企业有利。



五、合同技能培训



一个专业的合同法律部门,需要团队成员具备合适的合同法律技能和知识。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合同技能的培训,了解业务和市场需求,加强对法律法规的研究和理解,提高各种法律文件的处理能力,以及人际交往和沟通能力。



六、创新合同管理模式



在合同管理中,需要创新管理模式,寻求最佳实践和解决方案,提高合同管理和执行效率。同时,要加强科技与管理的结合,通过管理科技化来提高合同执行的效率。



七、加强与合作伙伴的沟通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面对着众多的合作伙伴。合同法律部门需要与合作伙伴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探讨风险点和解决方案,制定合同管理的标准和规范。



总而言之,合同法律部门需要在加强风险控制、保护企业权益、建立好的合同管理机制、理顺审查流程、加强技能培训、创新管理模式和加强与合作伙伴的沟通方面进一步加强。合同法律部门在未来的工作中,需要站在企业风险中心,时刻关注企业经济利益和声誉,合理规划和实施相关合同策略和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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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现代市场经济交易的重要方式,其合法性及有效性直接影响着市场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合同法律部作为负责合同审查及起草的部门,需深入学习和熟悉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对合同条款的审查与修订,保障公司合同的法律合规性和实际效力,提高公司合同交易的安全性。因此,本文提出以下合同法律部工作计划:

一、加强团队学习,提高专业技能

1.建立健全合同相关法律知识库。收集、整理、汇总合同法、合同法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形成全面、系统、精准的法律知识库,以便实现随时查阅和查询。

2.进行定期培训和学习交流。定期邀请法律专家及业内人士开展专业培训和知识讲解,组织专业学习和交流活动,提高全员法律素养水平和专业技能。

3.加强行业研究和信息收集。掌握行业发展趋势、市场实际需求、合同状况等信息,及时了解新兴法律问题、案例和新动态,保持对法律认识的积极性和前瞻性。

二、加强合同审查工作,提高审核准确性

1.严格落实审核程序,确保审核科学、规范。制定并完善审核流程和审核标准,明确审核职责和工作程序,清晰各个审核环节,确保审核员对审核内容的准确性和正确性。

2.加强对合同风险点的分析。具体运用风险评估工具对不同合同类型的风险点进行评估和分析,明确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有针对性地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核和修改,避免合同漏洞或风险点被忽略。

3.提高审核人员的专业素质。定期组织审核人员参加专业及相关领域的培训和学习,使审核人员具备敏锐的法律嗅觉和对合同条文的理解和分析能力,提高审核准确性和专业性。

三、完善合同管理,提高合同效力

1.加强合同存储和管理。建立规范的合同档案库,制定合同备案和存档制度及保管措施,确保合同管理规范有序,能够实现随时查阅和查询。

2.加强对合同履行和执行的监管。建立健全合同履约和执行制度,及时跟踪和监督合同履约和执行情况,确保合同的执行和履约达到预期效果,保障公司合法权益。

3.注重实践问题和案例分析。积极关注实践中出现的合同问题,抓住和总结代表性案例,对合同中的重要概念和前沿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提出对公司合同实践的建议和指导,推动公司合同法律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以上就是合同法律部工作计划的相关主题范文,希望通过本文的宣传和推广,能提高公司合同管理的规范性和标准化的实现全员的法律素养水平和专业能力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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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商业社会中,企业法律部门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律部门的职责不仅仅是解决公司内部的法律问题,还要确保公司在法律框架内运营和发展。为了提高公司法律部门的运作效率和质量,我们制定了以下具体的工作计划和目标,旨在实现更加优质和高效的法律支持服务。


一、梳理和完善法律档案管理系统 (1000字)


法律档案管理对于公司的规范化运作至关重要。通过梳理并完善法律档案管理系统,以实现更加高效和有序的管理,我们可以更容易地找到和利用公司历史案例和相关法规信息。具体计划如下:


1. 建立一个全面的法律档案索引,包括公司已处理的案件、法律法规、合同文件等。


2. 设立新文件归档制度,确保所有法律文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归档。


3. 定期对法律档案进行审查和清理,确保档案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二、加强公司内部法律培训 (1000字)


法律培训是提高员工法律意识和法律风险防范能力的重要手段。通过加强公司内部法律培训,我们可以培养更多具备法律素养的员工,降低公司因员工不当行为导致的法律风险。具体计划如下:


1. 设立法律培训计划,制定不同层级员工的培训内容和目标。


2. 邀请专业律师或法律专家进行定期的法律培训课程。


3. 制作和分发法律培训材料,以便员工在需要时进行参考。


三、加强对公司合同管理的监督和审查 (1000字)


合同是公司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也是法律部门的核心职责之一。加强对公司合同管理的监督和审查,可以确保公司在与他方签订合同时了解并充分保护自身权益,也可以降低公司因违反合同而引发的法律纠纷。具体计划如下:


1. 设立合同管理流程,明确各部门合同的审批和签订流程,确保合同的规范和合规。


2. 对公司重要合同进行明确的规范条款和风险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与公司利益相悖的合同问题。


3. 定期对公司合同管理系统进行检查和更新,确保其功能的完善和可靠性。


四、建立公司法律风险防控机制 (1000字)


法律风险是每个企业都会面临的挑战,也是法律部门的任务之一。建立公司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可以帮助公司及时识别、评估和应对潜在的法律风险,保护公司的利益和声誉。具体计划如下:


1. 建立法律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并评估公司面临的法律风险。


2. 制定相应的法律风险应对方案,并与相关部门进行合作,减少法律风险带来的损失。


3. 加强公司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跟踪和研究,确保公司运营活动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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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部门的工作计划是保障公司合规运作和法律风险防控的关键。通过梳理和完善法律档案管理系统、加强公司内部法律培训、加强对公司合同管理的监督和审查以及建立公司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我们的目标是提供更加优质和高效的法律支持服务,确保公司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稳健的发展。只有通过持续改进和完善,我们才能更好地发挥法律部门的重要作用,推动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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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先要看合同当事人选择的是不是中国的法律,没有选择就不能适用。

二、当事人选择法律时,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做出,选择的范围只能是实体法。而且,不能违反当事人所在国的基本原则和该国法律的强制规定。如我国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三、当事人没有选择时,可以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被称为“最密切联系原则”,如合同的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标的物所在地法、当事人的所在地法、法院地法和仲裁地法等。法院在依此判断时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四、优先适用国际条约和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国际惯例。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the Autonomy of the parties)这个理论是杜摩兰(Dumoulin)在16世纪时提出而在19世纪时由学者仿效合同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命名的。根据该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而合同的各个方面的问题也都按照这个法律来决定。意思自治原则已为各国所广泛采用,并规定在各自的国际私法中。鉴于意思自治在世界范围的广泛接受,本文拟就其在涉外法律适用中有关的理论和实际问题做一探讨。

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正如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普遍接受一样,在接受的同时,各国法律对它所设定的限制也是普遍存在的。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限制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律适用是国家的行为,而不是当事人的行为。作为一种权力,归根结底,只有国家才可以决定以什么样的法律来支配一定的合同。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权利并不是自然地凭空产生的,而是由国家赋予的;如果国家不赋予,当事人便不能享有此项权利,这完全由国家决定。由于各个国家的具体情况不同,所以各国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所进行的限制也常常不同。

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所要达到的基本目的有两个:一是防止当事人以“意思自治”规避内国法的适用,二是为了维护法律适用的公正。[2]这与国际私法的价值取向由形式向实质正义的转变也是相吻合的。

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范围

对这一问题,有关国家的规定不尽相同,大体上有三种情况:

(1)当事人只能选择与合同有客观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如波兰、葡萄牙、西班牙等国。(2)允许合同当事人选择与合同无客观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但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如英国[3]、法国[4].(3)对当事人的选择未作限制。如荷兰、丹麦、联邦德国等。

笔者认为,允许当事人选择与合同没有任何客观联系的法律的理由是十分充分的:

首先,调整国际合同关系的法律,绝大部分是任意性法律规则。当事人对这类法律规则的选择,不应受任何限制。如果当事人通过法律选择排除了对某一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则的适用,只要这一规则是一般的强制性规则,而不是必须适用于国际合同的强制性规则,当事人的法律选择也应得到确认。因为这样做有利于保证法律适用结果的确定性与可预见性,从而有利于保证国际经济交往的安全。同时,由于该强制性规则是一般性的,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并不会严重损害这个国家的利益。如果当事人通过选择某一与合同无联系的法律,排除了对法院地国必须适用于国际合同的强制性法律规则的适用,就应否认这一法律选择的效力,但否认的理由,实际上并不在于当事人选择了与合同无联系的法律,而在于法院地国的强制性规则具有必须适用的特殊性质。

其次,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当事人双方都不愿把对方的属人法作为交易的先决条件。他们认为,适用某一个与合同没有联系的第三国的法律,对于双方来说都是公平的。这种情况比较多地发生在发达国家的当事人与发展中国家的当事人之间。

再次,反对当事人选择与合同无客观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的主要理由是:当事人可能通过这种选择规避法律,即当事人的动机可能是非“善意的”。然而,在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动机是否“善意”很难证明。因此,采用主观的“善意”标准,不利于法律适用结果的确定性。

此外,在很多情况下,合同当事人选择一个与合同没有客观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是因为这一法律比较完备,并且为许多国家的商人和律师熟悉。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愿望是“善意的”、有合理依据的,因而不存在规避法律的问题。

我国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第5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部分第2条也规定:“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可以是中国法,也可以是港澳地区或者是外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6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对可供选择的法律有哪些,尚未作出明确解释,实践中仍继续沿用上述作法。我国国际私法学界,认为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可以是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的法律,也可是国际惯例或者国际民商事公约。[5]可见我国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都是倾向于不对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加以限制的。这一规定符合法律选择日趋灵活和宽松的趋势。

对于所选择的法律是否必须为实体法,各国有比较一致地规定。即,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必须为实体法,不能选择程序法和冲突规则。这就在合同方面排除了反致的发生。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解答》第二部分之(五)指出,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的处理合同争议的适用的法律,是指现行的实体法,而不包括冲突规范和程序法。我国国际私法学界普遍认为,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应当是现行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规范。[6]这表明了我国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对此有比较一致的意见,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不采用反致和转致。

2.强行法对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限制

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通常要受到某些强行法的限制,即某种强行法必须适用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时,当事人双方不得通过选择其他法律的方法排除该强行法的适用。

强行法对当事人选法自由的限制,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法院地国强行法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的限制

法院地国强行法必须适用于某合同时,如果当事人试图选择适用其他法律而排除该强行法的适用,法院通常会否定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行为的效力。法国、瑞典、荷兰等国均有相关规定。

当事人不得排除法院地国适用于国际合同的强制性法律规则这一原则的确立,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它能减少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援用。各国国际私法和有关国际公约都规定,当事人选择的法律的适用不得与法院地的公共秩序发生抵触。然而,当事人选择的法律的适用在何种情况下会违背法院地的公共秩序,只能由法官来裁量。因此,这是一个很不确定的问题。而必须适用于国际合同的强制性法律规则与公共秩序具有相似的性质。但什么是必须适用于国际合同的强制性法律规则,这一问题,比“公共秩序”的概念要明确得多。[7]

我国《合同法》第126条第1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该条第1款用但书的形式规定了法律如果有明确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选择的,当事人就不能对此作出选择;第2款则明确了三类合同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否则选择无效。

应当说,世界各国对于这一问题的态度是十分一致的,即当事人利用合同中的法律选择排除法院地国的强制性法律规则是无效的。

(2)外国强行法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的限制

当事人通过法律选择方式排除本应适用的外国强行法时,其法律选择是否有效,是适用意思自治原则时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瑞士、联邦德国、荷兰等国均规定当事人不得通过意思自治排除外国强行法的适用。美国《冲突法第二次重述》、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关于国际私法统一法的公约》亦持相同的观点。

应当指出的是,尽管有上述国家和国际公约对于当事人能否排除外国强制性法律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勿庸讳言,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此仍尚未做出规定。笔者认为,国际私法发展到当代,各国均应以平等主权者的身份来处理涉外民事关系,从而促进各国人民之间的交往,以建立良好的国际民商秩序。因此,如果当事人利用法律选择排除具有强制性的外国法律规则的,当事人对其他国家法律的选择应属无效。

3.整体选择与部分选择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所适用的范围,可将当事人的选择分为整体选择和部分选择。整体选择就是当事人选择的法律适用于整个合同;部分选择就是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只适用于合同中的部分问题。

英国判例法表明:当事人可以选择的合同准据法将适用于合同争议的全部或部分。法国最高法院亦有判决中承认,当事人可以用援引自不同立法的规定组合成一个合同的准据法。笔者认为,合同法中大多数条款是任意性的规定,既然这些规定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或者不适用甚至改变其内容,那么,当事人应当有权将外国法的内容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并入合同,并以该外国法律作为支配合同的特定方面的法律。这方面的`大多数公约都有类似的规定,有关的国际法律整编也允许当事人变更。我国现行法律对此未作规定。但我国国际私法学界比较一致地认为,当事人可以决定将选择的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全部,或者其中一部分或者几部分。[8]换言之,也就是当事人有权将外国法的内容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并入合同。

4.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律的合同的范围

就大多数情况来说,当事人可以为合同选择准据法,但并非所有的合同当事人都可以为合同选择准据法。这里要讨论的问题是国内合同的当事人可否选择外国法作为准据法。

根据法国法院的判决,不允许一个纯粹的国内合同的当事人选择外国法作为处理合同争议的法律。而荷兰、美国的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选择外国法律。如,美国最新修改的《统一商法典》明确规定,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用明文规定自愿选择与合同本身毫无关系的外国法律来确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者选择适用国际示范法或法律整编,这也无可非议,而由这一选择造成的合同的涉外性也属自然。[9]这表明美国不但允许国内合同当事人选择外国法律,而且对国内合同和涉外合同的区分也是很模糊的。

笔者认为,允许一个纯属国内合同的当事人选择外国法作为处理合同争议的依据,是意思自治原则广泛运用的结果。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已选择了市场经济模式。市场经济的最重要的理论基础就是设想每一个人都是经济人,都以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作为目的。国家对于不会给国家宏观经济造成不利影响的方面并不过多地加以干预,而应当使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得以充分体现。所以,在合同方面,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毫不奇怪。既然如此,允许当事人选择外国法律也是有合理依据的。我国法律对此未作规定。笔者认为,在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国内合同当事人选择外国法作为合同准据法。在实践中,也可以这样处理:即将合同当事人所选择的外国法的内容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内容,看作是当事人的约定的内容。

此外,也并非所有类型的合同都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律。各国一般都对此作有专门的规定。如匈牙利《国际私法》、《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和《南斯拉夫国际冲突法》等都规定,有关不动产的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我国《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于这些合同是不允许当事人选择的,即使当事人作出选择其他国家法律的选择,其选择也是无效的。

二、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指当事人表达自己选择法律的意图的方式,包括明示和默示两种方式,所谓明示法律选择是指当事人通过合同的法律选择条款或合同外的法律选择协议或者通过口头协议,选择有关法律为合同准据法之意图的明确表达;所谓默示选择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或其它与合同有关的行为中对自己选择有关法律为合同准据法之意图的暗示。

各国对合同当事人选择法律方式的规定的差异,主要表现在是否承认默示选择方式的问题上。各国对默示的法律选择的态度大致分为以下三种:

1.只承认明示的法律选择,不承认任何默示的法律选择。如:《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和《秘鲁民法典》2.有限度地承认默示的法律选择,即只允许依合同的条款确定默示的法律选择。如荷兰和美国以及1955年《国际有体动产买卖法律适用公约》(以下简称1955年《海牙公约》)的批准国。3.允许法官依各种案件情况确认默示的法律选择。多数国家和国际公约持这种态度。[10]如:《芬兰国际合同法律适用法》、《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奥地利国际私法》、1986年联邦德国《国际私法修正案》、阿根廷《国际私法》、《美洲国家间关于国际合同法律适用的公约》此外,日本,丹麦、比利时、法国、保加利亚等国也在不同程度上承认当事人的默示的法律选择。

应当指出的是,芬兰、瑞士、联邦德国、美洲国家间关于国际合同法律适用的公约、1955年《海牙公约》、1978年《海牙公约》、1980年《罗马公约》、1985年《海牙公约》在确认默示的法律选择的同时,使用了“必然地得出”、“确定地推定出”、“确定地加以证明”、“清楚地显示”等措辞。这一方面说明了大多数的国家和有关国际公约是尊重默示的意思自治的,至少对有限制的默示的意思自治是相当关注的,多数国家已认识到默示的意思自治确有其存在的重要价值的;另一方面也对法官在具体案件中的自由裁量权加以限制,以防止其过分损害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以部分地牺牲法的稳定性来实现具体的正义,符合现代国际私法价值取向从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的转变。同时还应当看到,上述海牙三公约的规定只是表明公约对如何认定合同当事人默示选择法律方式的规定不同,而不是对这一方式的否认;在对确定合同当事人默示选择法律的结果的要求方面,《海牙公约》的规定已出现了一种要求最准确、最完整地反映当事人选择法律真实意愿的趋势。因此,我们现在所要解决的不是应否承认默示选择法律的方式问题,而应该是在承认这一方式的基础上,如何尽量最准确、最完整地反映当事人选择法律真实意愿,从而避免和减少法律适用结果的公正合理性与法律适用结果的不确定性不可预见性这一对矛盾所产生的问题。

从理论上讲,反对依默示的法律选择确定合同准据法的理由还是很充分的,一方面,法院或仲裁机构关于当事人默示地选择某国法律的结论是基于一种推论,往往并不能代表当事人的意图,事实上容易导致法院地法适用范围的扩大。另一方面,依当事人默示的法律选择确定合同准据法,在许多情况下,不利于保证法律适用结果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但是,迄今为止,默示的法律依然在多数国家得到承认,其主要原因是:

第一,在当事人选择某国法律的暗示明显地存在时,确认当事人默示地选择了该国法律,是合理的。就其本质来讲,默示选择与“推定默示意图”是有本质的区别的:默示选择的实质是合同当事人选择某国法律的一种暗示,它在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当事人选择法律之前就已存在;而据后者,法院或仲裁机构在作推定时,并不以合同当事人是否既存默示选择法律的意图为必要前提。因此,从本质上讲,承认默示选择方式意味着对“意思自治”本意的遵守,而承认推定选择,则往往会与“意思自治”的本意相违背。

第二,承认默示的法律选择,特别是承认当事人对法院或仲裁庭的选择表明他们默示地选择了法院地法或仲裁地法,经常能导致对法院地法或仲裁地法的适用,而多数国家的法院和仲裁机构都不同程度地表现出优先适用法院地或仲裁地法的倾向。

第三,在许多国家,依当事人默示的法律选择确定解决合同争议的法律,已成为传统。这些国家不愿放弃这种传统做法。

承认默示选择法律的方式诚然会导致法律适用结果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但在国际私法领域所有的法律适用原则中,此缺陷并不为默示选择法律方式所独有。况且目前各国在这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即要求必须在十分明显或确定的条件下才得认定合同当事人的默示表示,这无疑可以尽量保证法律适用结果的公正性与合理性。所以,笔者认为,我国在商事合同领域应当有限度地承认当事人的默示选择法律的方式。至于如何界定所谓的“有限度”,换言之,如何认定当事人的默示的选择方式,笔者认为,不妨借鉴法国的作法,以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有关的行为因素作为确定其默示选择法律意图的标志。这类行为往往是当事人选择法律心理活动的表现,因而只有这类行为才可以被认为符合严格意义上的“意思自治”。

三、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能否选择支配合同的法律?当事人能否通过协议变更原选择的法律?

有些学者认为,当事人只能在订立合同时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如莫里斯认为,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图只能以订约时为准,在确定合同准据法时,对当事人在订约后实施的行为不应予以考虑。但在实践中,这类观点未被大多数国家采纳。

1988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规定:“当事人随时都可以选择法律或对其作出修正。如果在缔结合同时已选定所适用的法律的,该法律从合同成立之日起支配该合同。”

我国的法律对此未作规定,按照原《解答》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发生争议后,对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未作选择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允许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以前作出选择。也就是说,我国司法实践中将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从合同订立时一直延长到案件开庭审理之前。

我国国际私法学界比较一致地赞同在法院开庭审理合同争议以前给予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机会。如《国际私法示范法》指出: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在订立合同以后直至法院开庭前选择法律,还可以在订立合同以后变更在订立合同同时选择的法律。该变更具有溯及力,但不得影响第三人的权益。[11]

四、法律选择协议的成立和效力的法律适用

由于各国对当事人选择法律有不同的要求,因此,当事人之间选择合同准据法的协议是否成立或者其效力如何,也可能发生法律冲突。比如:甲对乙表示,合同的全部条款都是依双方事先达成的协议拟定的,但他没有告诉乙,他在起草合同时额外加入了一个法律适用条款,而这一条款,双方在事先进行的谈判中并未涉及到。在这一例子中,双方是否就该法律选择达成了合意,就可能发生法律冲突问题。法律选择协议应当适用什么法律,在早期的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中并无明文规定。1980年《罗马公约》才首先对这一问题作了正式规定。

根据1980年《罗马公约》的规定,当事人的法律选择协议是一个独立的合同,即合同中的合同。该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决定于特殊的冲突规则指引适用的法律。这一观点为丹麦、联邦德国、比利时、瑞士的国际私法法规和1985年《海牙公约》所采纳。

关于当事人法律选择协议的成立和效力的法律适用,我国尚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以采纳《罗马公约》的规定为宜,即:法律选择协议的成立和实质性效力,依支配合同的成立和实质性效力的法律,但法律选择的效力取决于该协议在形式上的效力或取决于当事人有无能力时,则该协议的效力依支配合同的形式和当事人能力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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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预防为主的原则

防患于未然,防止违法事件的发生,发现问题则及时处理,尽量减少争议和纠纷。

第十二条指导为主的原则

除需直接自行办理的工作外,对其他部门的工作以提供法律意见为主,不代办包办。

第十三条法制原则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事,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保守秘密原则

对工作中涉及的公司机密严格保密。

第十五条合法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在合法基础上,针对公司工作中的具体情况,采取灵活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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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法律风险防控

一、 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要件

1、 买卖合同

2、 送货单(收货单等)

3、 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

4、 其他(对账单、询证函等)

二、 买卖合同的要素

1、 主体

A、 签约主体要确定(最好是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公

章)

B、 签约人的权限(最好是公司公章+公司法人授权书)

C、 尽量是实体公司(个人、个体工商户、贸易公司、商贸

公司-----审慎赊欠)

D、 尽量是独立公司(分公司、经营部、项目部----审慎赊欠)

E、 订立书面合同(口头、传真、邮件-----很难作为有效证

据)

F、 合同必须为原件(买方法人公章或经备案的合同专用章)

G、 非个人买方主体的信用基础审核

H、 实体公司以副业采购公司签订合同,应尽量促使其实体

公司担保的方式签订合同,同时注意担保内容和期限

2、 规格、型号、数量、价格、质量标准、是否含税

A、 明确(特别是数量中的“米”或“卷”)

B、 数量据实结算(本合同固定单价,实际交货数量按实结

算,但结算总量不得超出合同总额的±5%,如超出5%其超出部分价格双方另行协商并另行签订合同)

C、 “不开票”的标准表述:此价格为不含税价,开票税金

由需方承担,注:诉讼前,发票最好要开具

D、 谨慎对待不法交易:禁止在合同中体现“九O标”或“厂

标”等所谓的“非国家标准”

E、 谨慎对待不法交易:“多开票”-----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贪污罪(共犯)

3、 收货人

A、 在合同中应注明一个或若干个收货人姓名、联系方式

B、 非合同约定收货人签收,应事后尽量补得授权

4、 验收标准

A、 防范客户拒绝验收、怠于验收(反制条款:如需方收货

一周内未进行验收或未验收完毕的,视为供方货物合格,需方应当按约付款)

B、 质量异议条款

(a)、质量异议期限:卖方交付货物之日起15日内书面提出。

(b)、质量检验:在卖方交货前,买方应当现场对货物

的外观质量、商标牌号、规格型号、数量等进行检验,并在确认检验合格后收取货物;在收取货物之日起7日内由买方对货物内在质量进行检验,检验时应邀请卖方派员参加;如买方在收货之日起7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质量异议的,视为卖方交付货物质量全部合格。在检验前,买方有义务妥善保管货物,不得裁剪、使用,否则视为货物合格,其损失由买方承担。

(c)、买方如发现有质量问题,应(1)立即停止使用并书面通知卖方,以便分析原因和责任并处理。若买方不停止使用,其扩大的损失由买方自行承担;(2)如经核实,确系卖方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的,由卖方负责修理、调换;(3)由于买方保管、使用、维护不当等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买方自行负责。

(d)、如卖方提供的货物虽有质量问题,但买方同意使用的,双方应当另行按质协商价格,且不得再退货或换货处理;如买方未与卖方就价格问题协商一致即使用的,应当按照合同所定的原价格向卖方支付货款。

C、注意需方提出的“书面”质量异议

5、 货款的支付方式:

A、 支付方式:电汇、支票、银行承兑汇票(贴息问题)

B、 注明收款人的全称、开户银行、账号

C、 收款人:除电汇外,均需收款人持有供方盖章的专用收款收据

6、 逾期付款违约金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逾期罚息利率计算标准:

单利罚息 复利罚息

7、 法院管辖

尊重当事人的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级别管辖、专属管辖

约定的范围:原、被告双方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

8、 “手写无效”、“以下无正文”

9、 采用对方合同最好经律师审核

10、 常见的合同陷阱

在甲方建设工程综合验收后合格后30日内付款

建设工程甲方付款后即付款

工厂开业后支付工程款

质量应符合最终客户要求

合同签订后,根据乙方通知送货

三、 送货单的要素

A、 明确的收货人,正确的收货人签字

B、 规格、型号、数量、价格明确

C、 注释可明确质量异议期限、法院管辖等

四、 发票

当面送达,可复印后,由接收人签字

邮寄送达,填写正确的收件人,注明发票号码等

五、 对账单、询证函

统一格式

法人公章+经办人签字----财务专用章+经办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原件

建立规范的合同评审机制

重大客户的审查机制

规范的送货机制

定时的对账机制

建立规范、长期的档案保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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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同管理三大问题

企业合同管理不仅仅是法务部门的事情,有效的合同管理设不开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合同不仅仅是签订生效的合同文本,还包括履约过程中的单证等;合同风险的防控应该在合同的签订、履行全过程。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合同管理是企业法务人员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因此很多人认为,合同管理仅是法律部门的事,其实不然。合同管理关系到业务流程中相关部门的密切合作。合同管理是一项动态的工作,合同管理日益得到企业的重视,但是仍存在一些误读和不足之处。

尤其是合同履行中的风险控制,很少引起企业的关注,由此常给企业造成重大的损失。要对合同进行有效的管理,首先应当正视以下三个问题。

一、重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广义上的合同

合同文本是固定交易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对交易方十分重要,但同时,合同只有通过履行才能最终给交易方带来利益。

履约过程中,变更、确认交易方权利义务的工程签证、货物验收单、收付货物凭证、对账单、结算单、补充协议等,都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合同文本不可分割的内容,有时甚至比合同文本更为重要。

因此,在管理实践中宜将“合同”做扩大理解,其不仅仅是指合同文本,更应当包括与合同文本相关的、在合同谈判及履行中形成的、能够真实还原整个交易过程的所有书面材料,这对法律专业人员来说是基本常识,但对于大多数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而又负责经办企业大部分合同的业务部门、人员来说,这一常识还没有得到充分认识。

实践中,企业因为业务人员擅自出具验收单、承诺函,合同变更不进行书面确认等导致的败诉案件比比皆是,甚至有企业为此交了高昂学费。

二、合同管理需要业务流程中各部门的能力合作。

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的定义为: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把合同理解为“交易主体对交易行为全过程权利义务的设定与真实的履约记录”更符合企业合同管理实践。交易行为通常涉及合同谈判、审查、签署、履行、存档等多个环节流程,同时也涉及业务、财务、法务等多个部门,合同法律风险存在于合同对应的整个业务流程中。

实践中,仍有不少企业认为合同管理仅是法务部门的事情,殊不知法务部门仅仅是合同管理流程中的一个部门与环节,有效的合同管理离不开业务流程中相关部门的密切衔接与分工配合。

当前很多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特别是履行管理存在割裂,法务与业务、财务及其他相关部门之间不能实现有效地信息传递和共享,法务部门很难充分参与到业务流程中,致使合同法律风险的整体防范停留在表面上。

三、重视合同签订、履行全过程的法律风险防控

重审查签订、轻履行监督的传统合同管理理念在很多企业普遍存在。当前,企业日益重视合同审查签订环节的风险防范,例如逐步完善示范合同文本、制定风险控制清单、严格审查审批程序等,法务部门也基本全程介入了合同审查签订环节,在该环节存在的法律风险已大为减少。

但是,合同签订后需要通过履行才能实现交易目的,合同签订得再完美,若得不到履行人员的严格、有效地执行,也只是一纸空文。而且,除人为因素外,在一些重大、复杂的合同履行中存在着部门间的交叉风险,如在一些重大投资并购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投资、法务、财务、业务等部门协同不够带来风险;在一些履行期限较长的合同(如工程承包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中,可能时常发生合同谈判签约部门人员与实际履行部门人员不一致、原合同履行部门人员发生变动时与实际履行部门、人员交接不到位造成合同履行出现断档等情况。受多方面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合同实际履行情况远没有达到我们想要的效果,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日益凸显。

企业合同管理就是为了降低企业法律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使企业经济朝着健康的轨道发展。有效的合同管理应该覆盖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全过程,考虑公司整体动作效益,注意到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文本和行为的风险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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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的答复意见及理由中明确提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经研究后认为: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

2、建设部于xxxx年xx月xx日颁布实施的《建设部关于建筑装修装饰归口管理问题的复函》中明确了建筑装修装饰属于建筑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其根据的法律也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

综上,既然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那么装饰装修合同就应当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就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

附上述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高法143号《关于福州市康辉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州天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绿叶房产代理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

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答复意见及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经研究后认为: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

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理由如下:

第一,装修装饰工程本质上属于建设工程,应当适用《合同法》第286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

国务院xxxx年xx月xx日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条、xxxx年xx月xx日公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建筑业按从事工程建设的不同专业划分为“土木工程建筑业”、“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业”和“装饰、装修业”三大类。

因此,将装修装饰工程纳入建设工程的范围符合国家规定和行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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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先生于20xx年2月16日晚去某商场内就餐、购物,将所骑电动自行车放于商场指定的停车棚内,并锁上后轮锁和链锁。当晚,电动自行车丢失。从商场监控视频看出,林先生电动自行车是由两人以上整体搬动越过商场停车棚朝路外侧低矮立柱,装往小型汽车后备箱盗走。

林先生认为,商场车棚设计不合理,朝路外侧立柱低矮,且未设计地锁框,致使自行车虽上两道锁仍面临被盗的巨大风险,且商场保安疏于巡视,因此商场对他的损失具有重大过失。林先生以保管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商场赔偿损失。商场答辩称,商场停车棚的性质是给顾客提供一个便利措施,而且商场未向林先生收取任何费用,也没有接收该自行车,更没有给付林先生任何凭证,双方没有形成保管合同,因此不具有保管义务。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商场位于半封闭院落内,只有一个门口供顾客出入,且设置了保安岗亭和门杆。另外停车棚朝路外侧设置了高约35cm、间隔约20cm的立柱。在案件审理期间,经过法官的调解,最终林先生与商场达成和解,商场对林先生进行了经济补偿。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保管合同是否成立以及商场是否构成重大过失。因重大过失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判断,涉及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针对本案,本文只讨论保管合同是否成立。

根据《合同法》第365条的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以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的合同。

本案中,被告主张停车棚的性质是给顾客提供的一种便利措施,实际在于主张好意施惠。好意施惠与意思表示的根本区别在于效果意思的有无。效果意思是意思表示三阶段(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行为)中的第二阶段,是指当事人设立法律关系的意图,也就是所谓的合同目的。好意施惠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其约定欠缺法律行为上的法律效果意思,因此不会发生私法上的效果,属于独立于法律关系之外的关系,不受民法调整。例如给陌生人指路,即使指错了方向,也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再如请朋友吃饭,即使没请,对方也无权要求必须请。

好意施惠与无偿合同都具有无偿性和施惠性的特点,在实务中常被混淆。两者实则相差甚巨,权利义务不可同一而语,具体可遵循以下三种判断规则:

(1)是否具有表示上的效果意思。“表示”是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的表示行为。例如甲驱车驶往a地,乙请求顺路搭乘,两人明确约定成立无偿合同,此时自应依从意思自治按合同看待;

(2)利益平衡规则。利益平衡规则源于民法的公平原则。再以乙免费顺搭甲车为例,甲本无利益(主要指经济利益)而言,如果再科以其合同上的义务,自失公允;

(3)交易习惯规则。《合同法解释二》从空间、行业要素和时间要素对“交易习惯”做出了列举解释: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交易习惯的认定同样可以识别当事人的主观意思。如果施惠者为意思表示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没有明示排斥交易习惯者,可以推知施惠者愿意遵从交易习惯。此时,原来的好意施惠关系变成无偿合同关系。

本案中,停车棚设置的目的远非“便利措施”所能涵盖,隐含的巨大作用在于吸引顾客前来商场消费,实际上是一种销售辅助措施。依据交易习惯规则,如果商场未明示拒绝前来消费的顾客将自行车存入停车棚的行为,就视为已经认可该行为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换言之,商场设立了停车棚实际上是针对不特定的潜在顾客为意思表示。

法律上的交付分为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四种方式。本案涉及现实交付是否完成。对现实交付最通俗的表达是标的物过手,即一手交货、一手收货。交付必须有明确的、可以识别的表征,是否完成的关键在于事实上的管领力是否转移。

本案中,车棚设置在商场所处的一个半封闭的大院内,归商场所有和管理。商场通过停车棚指导顾客将自行车存入后,实际上已经取得了对自行车的占有和管理。交付行为已经完成。

综上,本案保管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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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部工作计划



一、引言



合同法律部作为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承担着重要的法律维护和风险防控任务,其工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因此,本文即是合同法律部全年的工作计划,旨在科学、高效地开展各项工作,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营及健康发展。



二、中心任务



1.拟定、审查并修订各类合同文本



合同法律部应急策略和对策的核心是合同文本的设计和审阅。在工作计划中,合同法律部将注重合同文本的拟定和审查,确保各类合同文本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对企业运营产生积极的影响。合同法律部应当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对合同条款进行细致的设计和评估,合理管理风险,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协助其他部门处理商业纠纷



在各项业务活动中,企业可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商业纠纷。合同法律部在此过程中扮演至关重要的角色,应当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与建议,并协助其他部门进行纠纷解决。每一个纠纷都应经过仔细的调查和分析,并利用合适的法律手段解决。合同法律部要建立健全纠纷解决制度,通过专业、快速、高效的纠纷解决方法,以最大程度地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3.法律法规政策研究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化,各种法律法规、政策及司法解释不断更新,因此合同法律部也应与时俱进,加强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研究和掌握。随着国家相关法律立法不断完善,合同法律部的业务也将同步完善,达到更高水平。



三、具体措施



1.建立协同合作机制



合同法律部将与企业各个部门(尤其是与经营有关的部门)建立紧密联系的工作机制,以更好地服务企业和提高部门自身水平。



2.加强人员队伍建设



积极引进各领域的专业人才,并通过培训、学习及经验交流,持续提高部门的专业水平。同时,对人员的工作任务、业绩目标、业务素质等方面进行系统管理,推动人员队伍建设。



3.不断完善工作制度



合同法律部针对公司实际情况,完善条款和流程,建立健全各类制度、规范,优化部门的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4.加强信息化建设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安全和保护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合同法律部要加强信息化建设,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和满足业务需求的同时,保障信息的安全和保护。



四、总结



合同法律部作为企业的重要部门,其发挥的作用和贡献是不可忽视的。通过上述工作计划,合同法律部将不断提升服务中心地位,贡献企业安全发展和价值创造,同时也要加强面向外部的交流与合作,以期更好地发挥企业影响力和公信力,推动企业满足“品牌、品质、安全、效益”等各项竞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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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所从业人员执业行为,拓展我所法律服务案源,为加快竹管垅社会民主法制化建设进程,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保障,根据县局精神,制订本计划。

一、认真贯彻落实内部管理各项制度

1、认真落实政治业务学习、内强素质

把政治理论知识、所务管理各项制度、法律服务工作管理办法、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等纳入年度政治理论学习计划,根据政治理论学习计划安排,坚持每月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政治业务学习。通过学习,使全所人员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知识水平,增强政治责任感和敏锐性,在依法开展执业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积极主动地配合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开展,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2、认真开展疑难案件讨论,促进内部学习和交流

对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制度是集思广益,提高办案质量的有效途径。在对疑难案件的讨论过程中,不同意见的交流和辩证,不仅可以找到解决案件的准确依据和最佳途径,更重要的是不断增进全所人员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运用,同时,也为大家在今后办理同类案件中积累宝贵的经验,以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3、坚持认真贯彻执行统一受案、统一委派等各项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和档案管理,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行为,进一步巩固和深化集中教育整顿工作成效。

二、扩大监督渠道。规范服务行为,树立良好的执业形象

在门前开辟法律服务业务公开栏,对业务范围、执业纪律、责任追究承诺等公开公示,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公开收费标准和办案程序。以制度的公开,扩大监督渠道和监督力度,促使从业人员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时刻警示从业人员规范行为,依法执业,竭诚为社会服务,以高质量、高效率的服务能力,树立良好的执业形象。

三、以法制宣传咨询活动的开展促进业务量的提升

善于抓住有利时机,如“3.15”维权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以及平时配合司法所深入基层开展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采取如以案释法、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基层法律服务在改革、发展、稳定和维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中的职能作用,在指导广大干部群众学习、理解法律知识的同时,注意引导群众走依法维权之路,正确处理生产、生活、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纠纷。通过宣传,不仅可以依法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促进社会秩序稳定,邻里团结和睦,更重要的是开辟案源,提高业务量,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

四、以整肃内务为抓手,促进所务管理规范化

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明确专门负责人员,严格统一收案、登记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档案管理力度。对业务工作实行分类登记,做到账目往来清楚,收案登记明晰,卷宗内页排列有序、内容完整,促进所务管理的规范化。

通过各项制度的健全落实,力争在完成法律服务所主任质量化管理责任目标的基础上有所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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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合同法律问题答疑

1、抵质押资产,未经共有人同意,在我行办理抵质押贷款,当贷款出现风险时,我行能否直接查封、处置其抵质押资产?

答: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2、营业室计划推行公积金组合贷业务,经过前期与同业、公积金中心及不动产登记中心沟通,该业务为最终方案为我行采用一般抵押合同,在抵押合同内约定公积金贷款合同编号和我行个人房贷合同编号,一笔抵押担保对应两笔借款合同,目前同业也是采用这种模式,该抵押方式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或者对我行未来实行债权产生不利影响?

答: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前述抵押方式,主要风险在于抵押顺位。

3、借款人名下有很多资产,但在出现风险前,其私自将名下资产过户给他人,导致我行在采取法律手段时,无法保全该资产,如何有效应对借款人转移资产的行为?

答:(1)事前管控:设立抵押、质押

(2)撤销权的行使:第七十四条 【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的期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十五条 【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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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法律审查,就是从法律方面为企业签订合同进行法律把关,是企业签订合同之前的必经程序。

(一)合同审查类别

实体性审查。

上级审查。

“N”型审查流转模式和“zN”,混合型审查流转模式三种。

提示:(1)“z”型审查流转模式就是先经过本级内所有部门审查后再统一上报到上级各相关部门分别进行审查。目前为多数企业普遍所采用,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容易在企业层级内取得不同业务对口部门对合同管理整体的'协调一致性,缺点是容易产生企业内业务部门受制于企业内领导者的管理要求而影响到业务部门监管作用的发挥。

(一致性。缺点是上下级往返审批次数较多,可能影响审查效率,也容易产生上级业务部门管理要求与下级企业整体管理要求的不同差异和矛盾,使下级业务部门处于企业内外两难被动地位。

(3)“zN”混合型审查流转模式是根据企业管理层级的整体管理要求将两种方式结合使用,优点是根据不同合同类别性质和权限采取不同的管理审查流程,实现了重点和一般业务审查的有效控制。但业务管理幅度和操作程序相对复杂,运行难度较大。实践中需要企业根据整体管理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二)合同的审查方式

1、书面流转审查方式,这是普遍和常规性的审查方式。

2、集中会审审查方式,此种方式审查效率较高。

效率高、安全可靠、费用低。

(三)正确处理合同审查的几种关系

1、合同把关与法律服务的关系。

2、发现问题与解决问题的关系。

3、正确处理好不同的市场主导地位性合同关系。

4、宣传合同法律知识与学习有关业务知识的关系。

(四)审查合同的程序

1、申请合同法律审查;

2、实施合同法律审查;

3、提出合同法律审查意见;

真实、明确。

(五)合同法律审查的工作方法

书面调查和实地调查;

2、比较的方法;

3、征求意见的方法。

具体包括:征求企业有关部门或者个人的意见;征求其他法律顾问的意见;征求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权威机构的意见。

(六)合同的法律审查内容

企业合同的法律审查,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即合法性审查,真实性审查,公平性审查和、周密性审查、程序性审查。其中,合法性审查是企业合同法律审查中的首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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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分则部分的法律风险防范是最具有针对性的,同时也是最具有指导意义。但是,合同法分则的法律风险防范必要要在合同法总则风险防范基础上进行,因为合同法总则是基础条款,而分则部分的所有内容都是以总则部分为基础为前提的。因此,在把握合同法分则部分法律风险防范的同时,必须也要把握总则部分的法律风险。

一、借款合同

前两年,尤其是温州地区,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的最为常见的纠纷类型。那么就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风险该如何预见并如何避免呢?首先需要说明的是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相较而言是较为简单的法律关系,更多的问题是发生在执行环节,这里暂时不予考虑,仅就法律关系而言,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最为关键的是交付凭证,往往涉及大额借贷资金的,交付凭证至为关键。因此对于出借人来说,在法律上能够最为有效的化解风险的方式即是留存交付凭证,交付凭证包括银行转账凭证、收条等形式。如果是银行转账凭证最好是直接打到对方本人账户,如果对方指示交付于第三人,则需由对方出具指示交付的意思表示的凭证,这样方可以在法律上有更好的确保。

二、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比较常见的'合同类型,不管是企业的日常购销还是普通自然人的日常生活,都离不开买卖合同这一层法律关系。在缔结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时候,必须要清晰地树立起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及价款支付的潜意识概念。实务中经常发生的纠纷除了模糊不清条款的争议外,更多的是要求支付货款、要求发货或是要求赔偿违约金。在约定这些条款的时候,必须明确化何时通过何种方式付款,何时何地交货,以及违约金条款的适用前提。同时,在卖方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必须要留存收获凭证,因为举证责任的分配要求卖方证明其已交货这一基本事实,如果证明不了或证明的不充分,将面临败诉的法律风险。

三、其他类型合同

其他类型合同法律风险要紧扣每一类型合同的法律规定,如租赁合同转租权问题,如建设工程合同的分发包及工期问题,如金融借款合同的担保与反担保问题等等。

总之,对于各类型的合同的风险把握要基于对所签订合同的理解基础上,并且在一些隐性的条款规定上要善于发现,并善于化解。必要的时候建议委托律师进行合同风险审查。但总的原则是不管哪种类型的合同,尽量做到细致全面,而不留可左可右的模糊条文空间,这样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防止纠纷的发生。

⬣ 合同法律部工作计划 ⬣

每一个部门的工作计划都是公司整体运转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合同部更是要务必制定合理的月度工作计划来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合同部主要负责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监督合同履行情况,协调解决合同纠纷等工作,可以说是公司的“生命线”,因此月度工作计划更显得至关重要。


在合同部月度工作计划中,要明确部门的整体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市场需求,明确合同部在当月需要完成的工作任务,确保整体工作目标与公司战略方向相一致。比如,当有新业务进入时,合同部需要及时制定新的合同范本,沟通协调各方面需求,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合同部月度工作计划中,要细化月度工作内容和分解具体任务。将整体工作目标细化为具体的工作计划,设定详细的工作计划表,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间,分解任务到每个工作人员,确保每个人知道自己的具体工作内容和到期时间。比如,根据合同部的工作特点,可以将工作计划分为合同签订、履行监督、合同纠纷处理等模块,每个模块再细化为具体的任务清单。


在合同部月度工作计划中,要确保工作计划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根据合同部的人员配置、工作量和时间等实际情况,量力而行地制定月度工作计划,避免任务过重或过轻,确保工作计划的可执行性。在任务分解时,要根据每个人的能力和工作性质,合理分配任务,避免出现任务重叠或遗漏的情况。


在合同部月度工作计划中,要及时跟踪和评估工作进展情况,检查完成情况和效果。定期召开部门会议或个人工作汇报会议,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困难,保证工作计划的顺利实施。比如,每周定期举行例会,汇报工作进展情况,讨论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调整工作计划,确保工作效率和质量。


合同部月度工作计划对于合同部的工作来说至关重要,只有制定合理的工作计划,细化任务分解,确保可行性和有效性,及时跟踪和评估工作进展情况,才能保证合同部的工作顺利进行,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希望合同部的每个成员都能牢记部门使命,全力以赴地完成每月工作计划,为公司的发展添砖加瓦。

⬣ 合同法律部工作计划 ⬣

合同法律部工作计划

一、工作背景

合同法律部作为公司重要的法律部门,负责处理公司内部所有合同事宜,包括起草、审核和修改合同条款等工作。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公司正在扩大经营范围,合同数量和复杂度也在不断增加,这就要求合同法律部必须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工作效率,为公司的发展保驾护航。

二、工作目标

1. 提高专业能力:合同法律部成员应当加强自身专业知识的学习和积累,关注并及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信息,为公司合同工作提供更加精准的法律支持和意见。

2. 优化工作流程:合同法律部应当通过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和制定科学的办公流程,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并建立完善的合同审批、备案和归档机制,确保公司合同管理规范有序。

3. 完善制度建设:合同法律部应当按照公司许可、融合文化特点等因素,着手完善各项制度建设工作,包括合同起草标准和规范、风险控制和风险排查机制、内部业务流程管理规定、文档资料管理等。

4. 开展沟通交流:合同法律部应当广泛开展与各部门的沟通交流,与其他部门密切合作配合,及时处理涉及合同的问题,促进公司的信息共享和协作。

三、工作计划

1. 创建合同法律部信息平台:建设合同法律部的信息平台,包括通过公司内部网站建立合同法律部专页,定期发布法律资讯和案例分析,充分展示合同法律部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2. 加强内部培训:合同法律部成员应当定期举行内部培训,包括以公司实际业务为基础,深入浅出地讲解法律知识及其实际应用,提高认识和法律意识。同时,加大对新人的培养和引导力度,营造良好的法律学习氛围,提高团队整体水平。

3. 优化合同审批程序:制定合同审批处理程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规范合同流程、合同备案和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提高合同审批效率和准确度,有序推进业务流程。

4. 加强合同风险管理:针对公司涉及的不同领域和行业,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和排查机制,加强内部业务流程的管理,为公司的经营决策和风险管控提供数据支持和法律建议。

5. 完善合同起草标准和规范:制定合同起草标准和规范,完善各项合同条款的规定,注重解决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漏洞,提高合同的可执行性和有效性。

6. 提升合同法律服务水平:通过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和交流,为公司提供及时、准确和专业的合同法律服务,同时为公司各项业务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和指导,促进合同管理工作的规范与完善。

四、工作成果

1. 合同法律部信息平台得以建立,各项法律新闻、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资讯能够及时发布,提高了合同法律部成员自身的专业水平及业务能力。

2. 在内部培训方面,合同法律部能够制定合理的培训计划,提高合同起草和审核的准确度和专业度,推动全体成员不断深入学习和积累法律知识。

3. 通过合同审批程序和制度规范化,公司内部的流程得到有效规范和管控,合同的备案和归档等环节得到充分保障,维护了公司的正常经营、稳定和发展。

4. 在风险管理方面,合同法律部根据公司的不同业务、经营范围和实际情况,提出更加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有力防范合同纠纷和经营风险的产生。

5. 合同起草标准和规范得到有效完善,合同条款和风险点很好的规范和界定,提高了公司合同起草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使得合同更具规范性和可靠性。

6. 经过长时间的积累和耕耘,合同设置得到极大改善,能够更好的适应公司实际需要,并有效提升了合同法律部的工作标准,保障了公司的正常业务投入和发展。

五、总结

作为公司法律的重要组成部门,合同法律部还有很多的工作需要进行深入推进和完善。在当前形势下,我们将尽全力做好各项工作,注重知识学习和经验积累,实现合同法律部工作效率和质量的双提升,为公司的发展和壮大做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