述职范文|饮用水方案(范例17篇)_饮用水方案
发表时间:2018-06-02饮用水方案(范例17篇)。
⬣ 饮用水方案
我读了《森林饮用水》这篇文章后,我对那些喝了污水的人们和小鹿感到难过,也从大自然的身上获得了许多不可或缺的关于保护环境的知识。
《森林饮用水》是冈特鲍尔的几十篇著作中的一篇,如果把他的所有著作比作一片汪洋,那么《森林饮用水》这篇文章就是汪洋中的一艘帆船。文章虽然篇幅不长,只有三四百字,却充满了深刻的经验和无穷的知识。今天,读完这篇文章,我意识到它的深刻经验和无穷的知识。
《森林饮用水》这篇文章故事跌宕起伏,剧情一波三折。它主要讲的是鹿停在森林溪边喝点新鲜水,但问题是他多年前来这里喝水却拉肚子,但那时,那里没有植物,就变成了森林,有清水喝。松鼠解释说,随着树木开始生长,越来越多的不同物种在这里复苏。
功劳全都在于这些正在默默无闻贡献着的树,是它们把浑浊的污水魔术般的变成了清澈的纯净水。而此前,不少人就像小鹿一样误饮了这些不干不净的水而生了病,轻则高烧不退,呼吸不畅;重则苟延残喘,病入膏肓;如果再严重些我不敢再往下想了。而使人们受到重重折磨和痛苦的,全都作文是那些故意砍伐那些无辜的树木的罪恶的人们。
所以,让我们永远记住那些**的人的行为和他们的仇恨。
但如果你在那些地方种树,还是有好处的。在文章的最后,有几行文字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外部世界。我还把这段摘抄了下来。
这里又讲了再造森林对生态环境的好处:再造森林就是让森林再生长起来,在森林里被砍伐的地方重新种上新的树和植物。这篇文章不仅给我们深刻的启示,而且还告诉我们许多有用的知识。
看来,森林的作用可真大啊!
在我们的生活中,有成千上万,甚至几亿,几十亿人不关心环境,甚至没有伐木经验。随着一棵棵树的消失,一片片森林的消失,我们的地球妈妈也在渐渐的变老。每天,他总是用灰色的眼睛望着远方,仿佛在召唤樵夫:
别再伐木了,行吗?我似乎看到了那幅悲惨的图画,听到了木头掉下来的声音。我希望那些伐木的人今后不能这样做。
⬣ 饮用水方案
甲、乙双方本着公正、诚信、互惠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健康水业桶装矿泉水配送服务事宜,为保证双方的权益,特订立本合同。
1、自3月1日起至207月10日止,届期如需继续合作另行订立合同。
2、在合同期内,乙方按甲方订购的品种、数量、质量及单价准时向甲方提供配送服务,否则甲方有权拒收。
3、甲方向乙方订购的商品,必须提前一天以书面、传真、电话方式向乙方下订单,订单内容应清楚说明品名、数量、质量、时间及特殊要求等。
1、配送商品质量:乙方必须获得QS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许可证。如果出现食品质量安全全部由乙方负责。
2、数量:(本期每天保证配送22桶,期合计配送2100桶)最后以甲方收货数量签单为准。
3、时间:乙方须按甲方要求日期将所订购的货物送至甲方所在地。
1、桶装水以厂价10.00元/桶,乙方需开具正规发票。
送货款项一期结算一次,并于结算后7天内,以支票或现金方式向甲方支付货款。
1、如因货物质量不符或不对板,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如经卫生检疫部门确认乙方因送货质量问题造成甲方人员食物中毒或损害健康的,由乙方负责全部责任。
1、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3、经双方签字核认的送货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同具法律效力。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发生纠纷时如双方协商不成可申请法院裁决。
⬣ 饮用水方案
生活饮用水消毒方法
一、井水消毒
无味为止。再按每吨水10-20g的漂白精粉澄清液浸泡12-24小时后,抽出井水,待自然渗出水到正常水位时,按每吨水2-4g的`漂白精粉或按每100kg水加泡腾片1片投入井中,充分搅拌消毒30分钟后方可正常使用。
2、不被淹的井水消毒:按每吨水2-4g的漂白精粉澄清液直接投入井中,充分搅拌,消毒30分钟后使用。
二、家庭饮用水消毒
1、存水用具必须干净,并经常倒空清洗。
2、将水煮沸是安全有效的消毒方法。
中,30分钟后使用。
加花生米大小的明矾一粒,充分搅拌1-2分钟,静置10分钟左右,使水澄清后,弃去沉渣。然后按每50kg水1片漂白精片或每吨水加4-8g(有效氯50%),30分钟后使用。
方法:将漂白精片研细,用清水调成糊状倒入需要消毒的水中,充分搅拌,加盖静置30分钟后方可使用。
三、二氧化氯消毒法
二氧化氯能有效杀灭有害人体健康的病源菌,氧化有机物外,还应维持一定的剩余二氧化氯,用来抑制水中残存细菌的再度繁殖,防止水在管网中再度受到污染,所以二氧化氯消毒的水质控制应在大量的卫生学实验基础上结合本地管网的实际定出一个生产控制值。而消毒后的出厂水和管网水应严格按照GB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进行控制。
⬣ 饮用水方案
一、 目的
为了切实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充分保护师生身体健康合法权益,坚决遏制、杜绝生活饮用水水污染事故的发生;同时为了积极、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生活饮用水水污染事故,及时控制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危害,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调查、现场处理及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生活饮用水污染对人体危害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秩定,特制定我校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二、 成立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为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实施应急处理,成立学校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各负其责,各尽其能。
1 、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 长 :虹
副组长 :
成 员:各班班主任
2 、组长主要职责 : 负责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时,及时启动应急处理预案,对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部署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学校内部之间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3 、组员主要职责:主要接受学校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部署,负责组织学校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救援及上报工作,积极配合各个相关部门对学校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开展的各项调查、处理、救援等工作。
三、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
1 、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学校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紧急组织有关工作小组和人员,立即赶赴现场,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迅速开展现场调查,查找污染原因及污染物,了解污染物的种类、性状、毒性及污染程度,掌握供水范围及接触人群身体健康危害程度等,分析污染的扩散趋势,并据此提出科学、行之有效的紧急控制消除污染措施。
2 、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水质监测方案,科学采集水样和检测,快速找出主要污染物,并进行动态水质监测,及时掌握水质污染程度、污染趋势、水质动态变化规律,为进一步确定污染物、污染治理、恢复供水提供科学依据。
3 、当出现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或桶装水质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卫生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供水,在保证水质卫生安全质量的前提下采取其他临时供水途径,以保证师生 正常生活饮用水问题,避免和减少水污染对师生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
4 、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后,应依法立即、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水污染事故状况,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开展有关调查、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开展水质监测,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在卫生监督部门的指导下,制定限期治理方案,针对水污染环节和污染原因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控制事态进一步的蔓延和扩大,严防水污染事故再次发生。
5 、当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得以控制,污染原因消除后,在恢复供水前必须重新进行自备水源水或二次供水水质检测,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后方可供水。
⬣ 饮用水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饮用水水源的保护,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
本条例所称的饮用水水源,包括板桥水库、薄山水库和宋家场水库的库区及其汇水面积内的地表水域、陆域。
省人民政府批准调整确认的其他水库饮用水水源,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原则。
第四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部门依法履职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和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力度,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谁受益谁补偿,专款专用,合理确定生态保护补偿主体、方式、范围、标准和对象,统筹安排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等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于本条例生效后一年内制定。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和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普及保护知识,增强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和损害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市人民政府和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在保护饮用水水源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水源保护
第八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并根据实际情况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保护区范围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为准。
因城市规划调整、自然环境改变或者取水发生变化,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工业、旅游业、种植业、养殖业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规划。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和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范的标准和技术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在一级保护区边界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实行封闭式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理界标、警示标志,不得损毁或者移动隔离防护设施。
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的管理维护,由水库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一条 一级保护区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Ⅲ类标准,应当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准保护区的水质应当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 在准保护区从事餐饮、住宿等经营活动排放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应当达标,防止污染水源。
距水库兴利水位线300米以内陆域不得从事餐饮、住宿等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属地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质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并设置限行标志。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装载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质的运输工具不得驶入限行区域;确需驶入的,应当在驶入前向属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办理道路运输通行证。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高速公路和桥梁,设置警示提醒标志,建立应急防范设施,制定应急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污染严重的石材加工等项目;
(二)采砂、非疏浚性河道内取土;
(三)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四)在河流、排水沟渠、滩地、岸坡堆放化工原料、医疗废弃物、粉煤灰、石末、秸秆和其他农业废弃物;
(五)向水体排放油类、酸碱类污水或者未经消毒处理的医疗废水等有毒有害物质;
(六)在水体中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
(七)毁林开垦、破坏植被;
(八)对饮用水水源造成严重污染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墓地或者丢弃、掩埋动物尸体;
(二)围水造田、筑土拦坝;
(三)露营、野炊、放生;
(四)开发房地产、从事水上餐饮以及其他水上娱乐活动;
(五)建设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六)矿山开采;
(七)对饮用水水源造成污染的其他行为。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风景区(点)及其游船应当设置生活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设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
第十六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饮用水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旅游、游泳、垂钓、洗涤;
(三)与水库管理和保护饮用水水源无关的船舶通行;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在供水工程设施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爆破、打井、钻探、采砂、取土、打桩等;
(二)擅自布设机泵、虹吸管等设备;
(三)侵占或者损毁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四)擅自开启供水工程的闸门、机泵、取水口以及损毁引水渠覆盖面自行引水、堵水;
(五)其他损毁供水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十八条 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和保护饮用水水源无关的项目或者建(构)筑物,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矿山开采、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房地产开发、水上餐饮等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应当限期拆除或者关闭;逾期不拆除或者关闭的,由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强制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之前经批准建设的,给予相应的补偿。
准保护区内已建成污染严重的石材加工等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之前经批准建设的,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将其搬出,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之前未经批准建设的或者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之后建设的,应当限期拆除或者关闭;逾期不拆除或者关闭的,由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强制拆除或者关闭。
前两款规定的限期拆除或者关闭的具体时间,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对饮用水环境质量和饮用水安全负责。
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责任制,并督促落实;
(二)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规划,制订保护方案;
(三)对污水、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排除水污染事故隐患,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饮用水水源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规划,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方案;
(二)对水库和汇入水库的河流断面的水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对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行为依法查处;
(三)监督企事业单位落实水污染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四)每月10日前向社会公开上月的水质监测信息;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合理配置水资源,优先保证饮用水的供应;
(二)监测水库水位、入库水量等;
(三)做好水土保持、水土流失状况监测;
(四)加强涉水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和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农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种植业的监督管理,指导农民发展绿色农业和科学施用农药、肥料,实行秸秆还田或者综合利用,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二)畜牧主管部门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规划,科学合理的划定禁养区、限养区,指导、服务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
(三)公安机关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治安管理、危险品车辆通行管理以及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查处;
(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土地、矿产资源的使用审批和监督管理,审批事项应当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规定;
(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村镇建设管理、人居生态环境改善,监督污水、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的.建设与运行;
(六)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林业生态保护和修复,环水库周边的贫瘠土地等实行退耕还林还草,规划建设湿地保护区、水源涵养林、生态隔离带等;
(七)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质的卫生监督监测和评价工作,并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介水传染病的监测预防,防止介水传染病病原体危害水源事故的发生;
(八)海事管理机构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船舶、码头的管理。
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 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环境保护、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在水库合理布设水质监测点;
(二)负责库区、管理范围内供水工程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三)依法制止管理范围内损害水源、损毁供水工程设施的行为;
(四)对管理范围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提供必要的证据资料;
(五)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定期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相关设施进行巡查。
饮用水水源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和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和应急物资,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相关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单位、供水企业应当编制本单位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和演练工作。相关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单位的应急方案应当报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供水企业的应急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有关单位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方案,同时按照规定向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
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市人民政府和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控制或者切断污染源等有效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准备。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对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实行约谈制度。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和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情况。
监察机关应当对相关部门履行饮用水水源保护职责以及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察。
鼓励和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通过环境公益诉讼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取缔。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属地县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修建墓地的,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个墓穴三千元罚款;丢弃、掩埋动物尸体的,每具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四项规定,进行房地产开发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属地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从事水上餐饮以及其他水上娱乐活动的,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五项、第六项规定之一的,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风景区(点)及其游船未按照规定设置生活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的,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责令设置;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洗涤不听劝阻的,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和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饮用水水质监测、水源巡查和综合评估的;
(三)因监督管理失职,导致本辖区饮用水水源水质不达标的;
(四)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污染源,不及时处理的;
(五)对饮用水水源受到严重污染、供水安全受到威胁等紧急情况,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告的;
(六)不正确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报告、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未按照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需要,环境保护、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将本部门行政处罚权委托水库管理机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汇水面积是指雨水流向同一山谷的受雨面积。
(二)兴利水位线是指水库在正常运用情况下,为满足兴
⬣ 饮用水方案
1、一口润心甜——神玉泉。
2、好水天上来——神玉泉。
3、滴滴甘泉,活力每一天。
4、神玉泉,大自然的感觉。
5、纯净更天然——神玉泉。
6、“锶”念的味道,我知道!
7、神玉出好水,一饮健康来。
8、神玉泉水,纯天然的.恩馈。
9、神玉泉,全心全意只为你!
10、满目苍翠育神泉——神玉泉。
11、神仙就要喝神泉——神玉泉。
12、神龙泉水天上来——神玉泉。
13、绝埃古老天泉水——神玉泉。
14、神玉泉水,神仙饮用的泉水。
15、关注每一滴水,关爱每一个人。
16、大山,古木,天泉——神玉泉。
17、森林的味道,神农山泉告诉你。
18、“锌”的希望,“锂”值得拥有!
19、此水只应天上有,执子之手到白头。
20、神玉泉,我的自然纯,我的天然纯。
21、神玉泉,神泉沁(润)心田(甜)。
22、神玉泉——百年自然精粹,至纯至美。
23、人人都想健康长寿,神玉泉水帮你如愿。
⬣ 饮用水方案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突发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造成的危害,保证校园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分工协作的原则高效处置,及时处置突发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校园内突发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预防、控制和救治工作。
三、组织机构
1.突发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小组
组长:xx
成员:xx
2.救援救护小组
组长:xx
成员:徐xx
3.善后处理小组:
组长:xx
成员:xx
4.事故调查小组:
组长:xx
成员:xx
四、应急处置
1、水管员每日巡视二次供水水箱房,在巡视检查水质时发现有异常现象时(如有异味、有颜色等),应立即报告后勤集团办公室。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要立即到现场查看。如果属实,立即报告后勤集团总经理,启动应急方案。
2.集团总经理向上级主管领导报告,经请示上级同意,依法立即、如实向呼兰区疾病控制中心报告。
3.突发性生活饮用水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应立即赶往现场并封锁现场,切断污染水源,等待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同时集团办公室立即通知校区各单位,停止使用饮用水并及时供应清洁饮用水。
4.呼兰区疾病控制中心到达现场后,积极配合迅速展开现场调查,查找污染源和污染物,了解污染种类、性状、毒性及污染程度,掌握供水范围及接触人群身体健康危害程度等。
5.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开展水质监测,制定限期治理方案,针对水污染环节和污染原因采取切实有效的控制措施,控制事态进一步扩大和蔓延,严防再次污染。
6.按照呼兰区疾病控制中心制定的方案进行实施,直至恢复正常供应饮用水。
7.立即组织做好校区各单位思想稳定工作,保持校区良好秩序。
8.组织召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小组”会议,召集有关人员布置任务,迅速投入到抢险、救护和善后工作的处理等各工作之中。
9.由校办负责及时向上级汇报突发事件的进展情况。接待媒体、学生家长和教职工家属,处理善后工作。
⬣ 饮用水方案
第四条 成立小河区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指挥长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环保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区内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领导担任。
第五条 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主要负责区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联系并协调联络区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日常工作;受理饮用水源环境污染投诉;信息收集汇总等工作;遇到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了解情况,向区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按照区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命令和指示,组织协调、落实全区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区公安局负责对区内重、特大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应急救援的交通管制,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维护社会治安,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疏散工作;区消防部门负责应对饮用水源突发事件中的抢险处置工作。
区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应急工作所必需的通讯和信息化设备、监测仪器、防护用具、应急交通工具等经费,确保重、特大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处置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或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
区城管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完成涉及饮用水源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保障便捷畅通的应急交通运输渠道,确保应急人员和物资迅速到达。
区水利局负责配合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涉及地表水和生活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确保生活用水水源安全。
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重、特大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协调和配合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期间的食品、药品安全。
第六条 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主要由环境监察、环境监测、水利部门、卫生防疫部门、区消防部门组成。
⬣ 饮用水方案
为了保障师生的安全饮水,特拟定学校饮用水管理制度:
一、认真执行有关卫生条例,坚持灭“四害”的常规工作,确保我校师生的饮水安全。
二、对学校饮用水设施进行必要的保养,以确保供水设施的完好正常使用。
三、定时对饮水设施进行卫生清理和消毒。学校的自来水供水蓄水池每学年进行一次清洗。办公室的饮水机每学期进行消毒不少于二次。所用的净水剂和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和有关规定。经常观察饮水设施内外部的卫生和水质情况,及时清除污垢,保证师生饮用水的干净和卫生。
四、相关责任人做好责任区内环境卫生,保持整洁的卫生环境,保持其外围十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染源。
五、如发现有人为造成影响正常饮水情况,包括损坏饮水机、桶,由损坏者照价赔偿。
六、注意安全、节约用电。当天工作、学习结束后必须关闭房间所有电源,包括饮水机电源。严禁学生自行拆御饮水机,如有故障及时到总务处更换
七、锅炉房供水设备每学期使用前必须进行排污、清洗。
八、锅炉房提供师生饮用的开水须保证达到100℃。
九、食堂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型肝炎、活动型肺结核以及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不得从事饮食工作。
十、供水管道及防腐蚀涂料必须无毒无害。
十一、接受当地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 饮用水方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孝感镇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是按照上级部门的具体部署、要求,结合我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现状而制订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保障我镇乡镇集中式饮水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因突发事件造成饮用水困难而产生的损害,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加强培训、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鼓励群众报告突发性供水安全事件及其隐患,及时处置可能导致的事故隐患。
1.2.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分级建立镇、村(居)供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确定不同等级的安全事件及其对策,落实应急责任机制。
1.2.3统筹安排,分工合作。以镇政府为主体,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和分工合作,处理好日常业务和应急工作的关系。
1.2.4快速反应,有效控制。突发性事件发生以后,各级应急指挥小组应根据应急要求快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启动相应预案,有效控制事态蔓延。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性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件》、《地质灾害防治条件》、《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件》等国家法律、法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意见》等部门规章、地方性相关法规等,并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镇范围内集中式饮用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事件包括:
1.4.1饮用水源保护区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致使水质不达标;
1.4.2地震、洪灾、泥石流、火灾等自然灾害导致供水水源枢纽工程、净水构筑物、供水工程构筑物、机电设备或输配水管网遭到破坏;
1.4.3爆破、采矿等生产活动或地质变迁等导致供水工程水源枯竭;
1.4.4其它原因,导致饮水困难的;
1.4.5因人为破坏导致供水安全突发事件。
2基本情况
2.1自然地理情况
孝感镇位于德阳市区西北郊,是四川省第一批小城镇试点镇。近年来,孝感镇始终坚持以发展为第一要务,以城镇建设为龙头,以改革开放为动力,以招商引资为重点,锁定建设区域性中心城镇目标,全力打造城乡一体化乡镇,实现了跨越式发展。
3指挥体系及职责
镇、各村(居)、各相关部门均应设立相应的应急领导机构,负责本辖区内供水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有关供水单位应设立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负责本单位供水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
3.1镇供水安全应急机构与职责
设立孝感镇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办公室及专家组。应急办公室设在环保办,联系电0838—2440145、2440706。
3.1.1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规定;
(2)及时了解掌握村、镇供水重大安全事故情况,指挥、协调和组织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根据需要向上级政府和水利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
(3)审定全镇供水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
(4)在应急响应时,负责协调镇本级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等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负责指导、督促、检查下级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
3.1.2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起草我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各村供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及上级部门报告。
3.2供水安全应急机构及职责
成立相应应急领导机构,负责本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供水安全突发性事故的处置,及时向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事故情况;指挥协调本镇供水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3供水单位应急机构及职责
按照属地原则,供水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供水应急机构,制定科学合理的抢险应急工作方案,配备必要的抢修设备及应急队伍,配合镇政府定期组织演练。
4预防和预警
4.1预防
4.1.1信息报告。供水单位、群众发现供水工程,取水建筑物,水厂构筑物,输、配水管网等发生垮塌或人为破坏事件时,有责任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向本镇及上一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乡情。
4.2预警
4.2.1预警。根据信息监测和收集,认真组织讨论分析,对可能发生的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
预警级别按照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供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2.2预警发布。预警信息应标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供水安全突发性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和发布机关等。4.2.3指挥体系
4.2.3我镇负责编制完成本地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供水安全突发性事故安全应急预案,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出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供水安全突发性事件,供水单位应在第一时间通知镇应急办,并汇同镇人民政府逐级向上级饮水安全应急办公室和区级政府报告,并先期进行处理。对应全镇饮水预防预警等级,应急响应划分为三级。镇饮水安全应急指挥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供水单位负责本单位供水突发事件的处置。凡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下一级预案应随之自行启动。
5.2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重大供水安全事件(Ⅰ级)时,担任镇应急小组组长的镇长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布置启动Ⅰ级应急响应预案。
(1)乡(镇)级应急机构派出工作组,协助配合区级工作组和村双委共同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2)村双委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先期进行处置,并在区、乡(镇)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事故处理完毕后,由区级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报市政府及市应急办公室备案。
5.3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较大供水安全事件(Ⅱ级)时,担任镇应急小组副组长到达现场,布置启动Ⅱ级应急响应预案。
(1)乡(镇)级有关部门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先期进行处置,并在区级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事故处理完毕后,由区级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报市应急办公室备案。
5.4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性供水安全事件(Ⅲ级)时,担任镇应急小组办公室主任到达现场,布置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预案。
(1)应急事件发生后,农村供水单位应立即向镇应急领导办公室报告,并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先期进行处置,在区级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事故处理完毕,由区级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报区政府及区环保局备案。
5.5Ⅳ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性供水安全事件(Ⅳ级)时,担任镇应急小组办公室主任到达现场,布置启动Ⅳ级应急响应预案。
(1)应急事件发生后,农村供水单位应立即向镇应急领导办公室报告,并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先期进行处置,在区级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事故处理完毕,由镇级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报区饮水安全应急办公室备案。
5.6应急处理
当供水安全事件发生,造成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我镇可采取向受灾区派出送水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
(1)抢险救灾。在区级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下,我镇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有效控制事态蔓延,最大程度减小损失。
(2)医疗救护。镇卫生院、新铁医院在事故发生地应急机构要配合当地政府加强对水致疾病和传染病的监测、报告,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救护队,紧急救护中毒、受伤人员。
(3)信息发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供水安全突发性事件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由区级或区级以上主管部门在主流媒体上发布。
(4)应急结束。当供水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到保证时,应急领导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并进一步修复供水基础设施,恢复正常供水。
6保障措施
6.1组织保障
镇各级部门要尽快成立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明确人员及职责,根据供水安全事件等级,迅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从组织上保障供水安全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6.2通信与信息保障
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供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设立专门的报警电话,安排人员轮班值守,保证信息及时、准确、快速传递。
6.3资金保障
镇财政所要设立村供水安全应急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按照事故等级划分,由应急领导机构报请政府,调用村镇供水安全应急专项资金。
6.4物资保障
发生事故时,由镇民办对物资进行调配,确保物资及时供应。
6.5医疗卫生保障
当发生人员伤亡或饮水中毒事件后,应急领导机构要组织镇医疗卫生技术队伍,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物资,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工作。
6.6交通运输保障
镇派出所、交警中队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畅通。
6.7治安维护
镇派出所要负责做好受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6.8技术保障
供水单位要加强对供水工程管理人员的技术和应急处置培训,并加强对分散供水户的技术指导和宣传,将方案报镇政府备案。
7后期处置
7.1调查与评估
供水安全应急终止后一周内,供水单位和镇级供水安全应急机构应向上级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效果,主要经验教训等。应急领导机构要对事故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做好应急工作。
7.2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镇人民政府向区委、区政府逐一汇报后由我镇具体负责实施。镇生部门在上级卫生部门的.指导下要继续加强对水质的监测,指导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后,才能恢复供水。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镇有关部门对参加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供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上报区政府批准后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预案的管理和更新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修改和完善或应急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饮用水方案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地做好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迅速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xx〕17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云政发〔2016〕3号)》、《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是指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等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生活饮用水,导致水质不达标,造成生活饮用水无法饮用、中毒、传染病流行,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正常秩序的事件。
本预案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损害,严重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1.3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和应对准备措施,加强对生活饮用水的日常卫生监督工作,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可能引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危害因素及时进行监督、监测、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本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的技术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完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及时、有效地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进行监督、监测、预警、报告和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预防和处置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机构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预防和处置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
1.4 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分级
特别重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Ⅰ级):影响特别重大,由国家卫计委依据有关规定确定。
重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Ⅱ级):因重要河流、湖泊、水库等水源污染导致日供水能力10万立方米以上供水企业出厂水水质不达标,使供水区域内经济、社会生活等受到重大影响;因生活饮用水污染,造成中毒、传染病流行,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国家卫生计生部门认定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
较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Ⅲ级):因水源污染导致日供水能力1万立方米以上供水企业出厂水水质不达标,使供水区域内经济、社会生活等受到较大影响;因生活饮用水污染,造成中毒、传染病流行,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一般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Ⅳ级):因水源污染导致日供水能力1万立方米以下供水企业出厂水水质不达标,使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等受到一定影响;因生活饮用水污染,造成中毒、传染病流行,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2 卫生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卫生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的规定,省卫生计生委成立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处置发生在云南省的特别重大和重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根据工作需要,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成立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建议。
应急领导小组由省卫生计生委主任任组长,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委办公室、规财处、应急办、疾控局、医政医管处、食品处、药政处、宣传处、中医传承处、省疾控中心、省卫生监督局等负责人组成。应急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医疗救治组、疾病预防控制组、宣传报道组及后勤保障组等。疾控局负责饮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委应急办,具体负责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协调工作。
州(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成立本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分别负责辖区内较大、一般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按照有关规定和指令,启动卫生应急响应;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原则,依法统一组织、指挥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向本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终止卫生应急响应的建议;组建与完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组织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按规定对外发布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的有关信息。
2.2 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
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时,根据卫生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可在事发现场设立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由现场最高卫生计生委负责人担任指挥。负责指挥、协调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2.3 卫生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在应急领导小组和现场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下,承担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卫生监督、现场调查、监测检验、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等工作。
2.3.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3.1.1 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协助或负责特别重大、重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采集水样及其他有关样品并检测,及时确定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原因及危险因素,并及时将结果报送或通报应急领导小组或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
(2)建立生活饮用水水质与污染事件检测实验室,负责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和污染事件的应急检测、病因学诊断、溯源及实验室质量控制;
(3)储备常见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检验标准品、中毒标准菌株和诊断试剂等,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4)开展预防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健康教育工作;
(5)负责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6)指导开展水质和介水传染病的监测,并按规定进行网络直报。
2.3.1.2 州(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较大、一般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采样及实验室检测工作,及时确定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原因及危险因素,并及时将结果报送当地应急领导小组或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
(2)建立生活饮用水水质与污染事件常规检测实验室,负责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和污染事件的病因学检测;
(3)开展预防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健康教育,提高社会和公众防范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意识;
(4)开展水质和水性疾病的监测,并按规定进行网络直报。
2.3.2 卫生计生监督机构
2.3.2.1 省卫生计生监督机构
(1)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特别重大、重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提出采取控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建议;
(2)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落实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各项措施情况的督查;
(3)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经常性卫生监督,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消除隐患,防范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发生;
(4)建立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制定相关应急技术方案,配备应急仪器设备,保证应急工作的正常开展;
(5)组织开展全省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的业务培训和演练,为基层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开展卫生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6)收集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案例,定期进行汇总分析,并报送省卫生计生委。
2.3.2.2 州(市)、县(市、区)卫生计生监督机构
(1)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协助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调查辖区内较大、一般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中的'违法行为,提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建议;
(2)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
(3)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开展对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经常性卫生监督,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消除隐患,防范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发生;
(4)建立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队伍,制定相关卫生应急预案,组织培训和演练,配备和完善应急处置仪器设备,保证应急处置工作的正常开展;
(5)定期进行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案例汇总分析,分别报送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
2.3.3 医疗机构
各级医疗机构负责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或疑似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引起的中毒患者、介水传染病患者和其他患者的医疗救治和报告工作;实行首诊负责制,建立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医疗救治记录档案;配备必要的抗菌、解毒药品和抢救设备;一旦接诊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或疑似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引起的中毒或介水传染病患者,应在最短的时间内,组织技术力量,全力以赴救治病人,尽可能减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造成的健康损害;采集和保留病人的吐泻物、血、尿和剩余食物等临床标本,协助做好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病因分析和诊断。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省、州(市)、县疾控预防机构建立统一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和水性疾病的监测、预警和报告网络体系,适时建立生活饮用水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包括:监测报告网络和实验室监测网络。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监测质量,及时将监测结果报本级卫生行政部门。
3.2 预警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生活饮用水监测等有关信息,分析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特点及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3.3 报告
3.3.1 责任报告单位
(1)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发生单位、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生活饮用水使用单位。
(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3.3.2 责任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单位、供水单位的工作人员、生活饮用水使用人。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及个人发现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指定机构进行网络直报,并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时,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直接向省卫生计生委报告,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3.3.4 报告内容
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报告的主要内容: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时间、地点、单位、污染范围、受影响的供水人群、中毒(患病)人数、主要临床症状、可疑污染物、事件原因的判定、危害程度及采取的主要措施,需要解决的问题和要求等。
3.3.5 报告方式
通过传真、电话报告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4 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
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时,事发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迅速启动卫生应急预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及时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成立联防联控机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有效控制事态发展。同时及时报送相关信息,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处置需要,提供支持。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边抢救、边调查、边处置、边核实的原则,具体负责实施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病人的医疗救治,事件的调查、取证、控制和查处,中毒原因分析推断等工作,并随时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的进展情况。
4.1.1 现场调查和处置
4.1.1.1 接报和应急准备
(1)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发现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或因生活饮用水污染出现中毒和传染病病例,以及发生可能造成生活饮用水污染的事件时,应及时向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2)接到报告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详细记录和核实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过程和事件的影响情况(用户的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情况、饮用者的健康状况);患者的主要症状和表现;发病人数和死亡人数;病人救治情况(在家人数、住院人数);报告者姓名、地址、单位、联系方式等。详细记录和核实后,按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报告。
(3)接到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报告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立即安排医疗卫生机构派出相关专业人员,携带应急采样检测器材、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器材、医疗救治设备等赶赴事件现场。同时做好样品检测准备工作,如怀疑涉及食品或传染病突发事件的,应通知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4.1.1.2 现场调查
(1)相关专业人员到达现场后,应迅速调查了解现场的基本情况、事件发生的过程、产生的后果以及已采取的措施,根据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开展现场调查,采取控制措施。
(2)现场调查内容:
①事件发生的地点、时间、原因、过程以及当事人。
②污染物的来源、品名、种类、性状、数量、污染途径、范围及程度,以及污染的扩散趋势。
③根据污染物的特性和污染范围,调查污染暴露人群数量和分布。
④对事件地区影响人群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包括个案调查、采集水样、人体排泄物及生物材料、粪便、血液等,以确定中毒原因和对人体健康产生的危害程度。
(3)对可疑污染的生活饮用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和二次供水进行水质检测,结合现场调查的相关情况,以确定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
(4)做好现场监督检查记录,规范制作各类执法文书,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4.1.1.3 控制与处置
(1)经现场调查和监测,初步分析确定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时,应建议当地政府并协助有关部门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减少、控制、消除污染物污染的范围、程度,如停止排放、关闭闸门、打捞污染物、引水冲洗等,必要时通知下游水厂和居民停止取用水。同时,制定水质应急监测方案,及时掌握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和二次供水的水质污染趋势和动态变化。
(2)当确定生活饮用水水源和水质污染时,应通知供水单位迅速采取措施,及时调整水处理工艺,强化水处理工艺的净化效果。如源水污染以现有净化工艺不能控制时,及时上报建议停止供水,启动临时供水措施,并通过各种媒体通告居民在事故未解除前,不得饮用污染的水。
(3)当生活饮用水污染危及人群健康时,应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如污染造成环境恶化,危及居民健康时应建议组织疏散人群。对可疑供水污染区域内的高危人群,进行预防性服药,必要时进行医学观察。
(4)在启用应急储备水源或采取临时送供生活饮用水时,对送供的生活饮用水水质进行检测,做好输送水管道、送水车、储水容器的清洗消毒,以及送供水人员的健康管理。对送供水过程进行全程监控,防止水质污染。
(5)根据生活饮用水污染情况,增加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二次供水或分散式供水的监测样本和监测频次,加大监测力度,及时掌握水质变化趋势,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供有力的决策依据。
(6)为防止可能出现的传染病,尤其是肠道传染病暴发疫情的发生,加强肠道传染病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做好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中可能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或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7)在生活饮用水污染得到有效控制,供水单位恢复取水时,应指导供水单位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设备、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经对出厂水、末梢水检测合格后方可正式供水。
4.1.2 健康教育
充分利用各类宣传方式和新媒体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把握正面引导原则,消除公众恐慌心理,维持社会正常秩序,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4.2 应急响应的终止
4.2.1 终止条件
生活饮用水污染物已消除, 水污染相关危险因素已被有效控制,水质检测结果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生活饮用水24小时未出现新的中毒患者、最长潜伏期内传染病无新发病例。
4.2.2 终止程序
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响应的终止坚持“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
重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由省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省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报告。
较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由州(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州(市)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计生委报告。
一般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由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并向州(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 善后处置
5.1 后期评估总结
在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处置完毕后,负责调查处置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情况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总结,评估内容包括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种类和性质、事件对社会、经济和公众心理及健康的影响、应急响应过程、调查步骤和方法、对患者所采取的救治措施、调查结论、有关经验和教训的总结等。评估总结应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5.2 资料收集整理
参与调查处置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将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有关卫生学调查、取证、控制、查处等资料和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等资料以及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开展调查、取证、查处等资料进行整理分析,由事件发生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建立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档案。
5.3 责任追究
5.3.1
对造成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5.3.2对在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信息发布
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发生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授权或同意,按照《卫生部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的要求,根据事件不同级别,遵循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注重效果的原则,开展信息发布工作,涉及保密内容的应遵守有关规定。
6 保障措施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开展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卫生应急处置专业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监测报告控制体系,保证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6.1 技术保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机制;要改善卫生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条件;要加强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医疗救治、现场调查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演练。
6.2 物资保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的各类物资储备(包括诊断试剂、特效药物、水处理剂、消毒药械和检测检验设备等)。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时,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用应急储备物资,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应得到及时补充,以确保应急所需。
6.3 经费保障
有关部门要落实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保证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监测预警、医疗救治、人员培训、应急演练、物资储备、实验检测等应急处置的各项经费。
6.4 宣传教育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相关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强化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企业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的培训,预防和减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发生。要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公众广泛开展预防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公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
7 附则
本预案由云南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饮用水方案
(一)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报告范围:
1、因自然灾害或人为因素使饮用水水源遭受污染;
2、饮用水水质出现异常,影响饮用者正常生活;
3、输配水管网破损或二次供水设施防护不严,使饮用水水质恶化;
4、饮用水水质污染,造成介水传播疾病流行或中毒;
5、存在明显的污染源,并怀疑饮用水源或饮用水水质有可能受到污染。
(二)后勤部门应针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可能发生污染的环节,制订和落实防范措施,加强检查,严防污染事件发生。
(三)当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时,供管水员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单位生活饮水卫生安全管理小组领导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四)在水污染事故发生期间,应密切注意事态发展,及时进行水质检测,并在第一时间向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检测和处理报告。
(五)任何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水污染事故。
(六)报告方式及电话:在当面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小组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向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单位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紧急组织有关工作人员,立即赶赴现场,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迅速开展现场调查,查找污染原因及污染物,了解污染物的种类、性状、毒性及污染程度,掌握供水范围及接触人群身体健康危害程度等,分析污染的扩散趋势,并据此提出科学、行之有效的紧急控制消除污染措施。
(2)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水质监测方案,科学采集水样和检测,快速找出主要污染物,并进行动态水质监测,及时掌握水质污染程度、污染趋势、水质动态变化规律,为进一步确定污染物、污染治理、恢复供水提供科学依据。
(3)当出现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或桶装水质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卫生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供水,在保证水质卫生安全质量的前提下采取其他临时供水途径,以保证饮用者正常生活饮用水问题,避免和减少水污染对饮用者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
(4)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后,应依法立即、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水污染事故状况,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开展有关调查、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开展水质监测,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在卫生监督部门的指导下,制定限期治理方案,针对水污染环节和污染原因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控制事态进一步的蔓延和扩大,严防水污染事故再次发生。
(5)当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得以控制,污染原因消除后,在恢复供水前,必须重新进行自备水源水或二次供水水质检测,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后方可供水,及时解除控制。
(6)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完成调查、控制、处理,并形成书面材料(内容包括事故经过、现场调查检测结果、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处理经过、效果、存在问题及建议等),按时逐级上报。同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行政处罚。
⬣ 饮用水方案
第八条 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及时上报相关领导部门,以争取市级相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第九条 小河区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保持良好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指定联络员、值班电话,并报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手机要24小时开机,保证能随时联系。
第十条 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报送,并抄送同级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等级划分标准
(一)Ⅰ级(特大):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贮运中发生泄漏或补给水源严重污染,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100人以上的污染事故;因环境突发事件使城区主要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严重影响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污染事故。
(二)Ⅱ级(重大):因环境突发事件造成饮用水源污染,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污染事故;因重要河流、水库大面积污染使主要城镇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污染事故。
(三)Ⅲ级(较大):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50人以下,使主要乡镇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四)Ⅳ级(一般):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3人以下死亡,使村镇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第十三条 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已经发生,达到Ⅳ级预警标准时,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公告;达到Ⅲ级预警标准时,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公告;达到Ⅱ级预警标准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公告;达到Ⅰ级预警标准时,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预警公告。
第十四条 按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特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Ⅰ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指挥部请求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启动国家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 应急响应程序
各级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得到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初步确定事件性质、级别,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启动预案级别的建议,逐级上报,并请示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决定启动后,各级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要尽快组织实施,并成立由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区人民政府领导参加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行动。
(一)应急准备工作
开通区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及时向小河区政府应急办和区应急指挥办公室报告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同时上报省环保局;成立相关专家组分析研究情况,为现场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二)应急救援工作
各级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事件扩大。
应急状态时,专家组应迅速对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并根据事件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发展趋势和形势动态,作出科学预测,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为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指导应急队伍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和事件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三)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得到控制,污染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露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3、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四)应急终止的程序
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终止程序,执行《小河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应急终止程序。
第十六条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一)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各级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要指导有关部门及时查找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于15天内负责编制特大、重大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总结报告,并按程序上报相关部门。
(三)应急过程评价。涉及饮用水源一般环境事件由区环保局组织有关专家、各成员单位组织实施。涉及较大环境事件由省环保局组织有关专家,会同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涉及饮用水源特大、重大环境事件按程序上报。
⬣ 饮用水方案
水,是生命的源泉。一个人不吃饭能活七天;而一个人不喝水,只能活三天。这足以说明水对我们来说是多么重要呀!
但在以前,人们对饮水问题并不十分关心,我老家村子里一百多号人就喝池里的水。池塘的四周都是农田。而化肥,农药这些有害身体健康的物质都会顺着农田的水沟流到池塘里。尽管煮过,仍会有残留的物质,日久天长,会使人感到不适,甚至患病。
渐渐地,许多人想到了打井,这下可不用喝不干不净的水了。可美中不足的是,这井并不深,到了旱季,雨水少,井没几天便枯了。在这种时候人们又不得不重蹈覆辙去挑池塘里的那些浑泥水。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大家打起了深井,深井一直凿到地下几十米,这样,虽然有了喝不完的水,但这水里含有大量的矿物质,喝多了,也不利于健康。况且,这家家户户打深井,无序开发地下水,也会使地下水越来越少,到后来可能会没有水了。所以,这也不是一个长久之计。
终于,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深入到了我老家的村子里。前年政府出钱在一处山凹里修建了一座饮用水水库。四周没有工厂,以保证水的质量。水库十分大,储水很多,以保证人们的需求。这下,人们总算可以长年喝上纯净的水了。
改革开放以来,家乡不只饮用水变干净了,我们随处可见家乡发生的翻天覆地的变化:一条条新建的马路纵横交错,一幢幢拔地而起的高楼鳞次栉比,一个个漂亮的体育场热闹非凡……啊!家乡,你正昂首挺胸地迈步向前,与时俱进。我们坚信,今后的生活必将会更加幸福和欢乐!
⬣ 饮用水方案
(二)整改提升阶段(7月21日至9月10日)。针对隐患排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认真梳理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明确人员、明确任务、明确措施、明确期限。要倒排工期,落实整改措施和要求,消除饮用水安全隐患,切实保障辖区内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三)检查总结阶段(9月11日至9月25日)。县卫生局组织对辖区内饮用水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改、大检查活动的检查验收,重点检查饮用水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和整改情况,对于没有整改到位的问题进行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要认真组织学***、省、市安全生产电视**会议进行,认真组织学习市委、市**主要领导对安全工作的讲话精神,充分认识到开展此次饮用水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改、大检查活动的重要性,务必引起高度重视,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要将饮用水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改、大检查工作和灾后卫生防疫工作有机结合。
(二)深入排查,定期督查。县卫监大队和县疾控中心要紧扣重点工作内容,结合灾后卫生防疫工作,深入辖区内每一个供水厂、供水站开展自查、排查。特别是对长期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或“潜规则”,要深入研究,查找原因,积极寻求对策,务求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落实责任,积极开展监督,及时发现隐患,消除隐患,并将检查、督查整改情况及时反馈给县卫生局。
(三)加强值守和信息报送。要切实加强应急值守和应急处置工作,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保证联络通畅,确保重大信息及时报送,并全面监测与饮用水安全相关的热点问题,对**和群众反映的饮用水安全问题,及时报告并迅速组织处置。
县卫生监督总队和县疾控中心要及时向我局报告工作情况,及时掌握动态,加强信息交流。活动结束后于201x年9月28日前将集中开展饮用水隐患大排查、大整改、大检查活动情况总结及时报县卫生局,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 饮用水方案
水是居民生活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保证饮用水安全、合格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和社会稳定。见此,新巴尔虎左旗水务局于20xx年05月13日委托呼伦贝尔市疾控中心对白音查干地区居民生活饮用水进行了检测。根据饮用水水质检测结果现对送检水样做如下分析:
1、检测对象:此次水质检测采样地点为白音查干,采样数量为2份,分别为20米深机井和80米深机井。
2、采样方法:每份送检水质以高压灭菌玻璃瓶取样500mL,供水质微生物指标检测使用;以聚乙烯塑料壶取样2.5Kg,供一般感官性状、理化指标检测使用。
3、检测方法:检验依据为GB/5750-20xx《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和GB/5749-20xx《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微生物检测指标4项,包括: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一般感官性状、理化检测指标共29项,包括: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耗氧量、氨氮、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氟化物、氯化物、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硫酸盐、磷酸盐、六价铬、挥发酚类、碘化物、汞、硒、砷、铜、铁、锰、锌、铅、镉、三氯甲烷和四氯化碳。
4、检测结果:根据GB/5749-20xx《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0米深水样,微生物4项检测指标均合格。一般感官性状、理化29项检测指标中有5项超标,分别为:色度、浑浊度、氟化物、铁、锰,不合格项目率为15.2%;80米深水样,微生物4项检测指标中有2项不合格,分别为: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一般感官性状、理化29项检测
指标中有12项超标,分别为: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耗氧量、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氟化物、氯化物、硝酸盐氮、硫酸盐、铁、锰,不合格项目率为:42.4%。其中,2份送检水样的不合格项目集中在色度、浑浊度、氟化物、铁、锰5个项目上。
5、结果分析:呼伦贝尔市疾控中心水质检测结果显示,白音查
干地区居民生活饮用水水质多数检测项目均符合GB/5749-20xx《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且20米深生活饮用水的项目合格率高于80米深生活饮用水的项目合格率。牧区居民饮水水源多以地面水为主,此次水质检测结果显示80米深地下水的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超标,表明此深度的水源可能已经受到人蓄粪便的污染,极易引起肠道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应尽快完善水处理设施,加强消毒处理。
6、积极建议::①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重视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问题,加强保护水资源,减少污染;②加强居民生活饮用水水源管理,进一步做好改水、改厕、垃圾、粪便的管理工作,改善水源周围环境卫生,严防人、畜粪便污染;③加强水质净化及消毒,改善居民现有饮水环境,最好以小型集中式供水为主,;④加强消毒工作的管理,提高消毒质量;⑤加强健康卫生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卫生意识;⑥加大对居民生活饮用水的监测力度,确保居民饮水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 饮用水方案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提高政府应对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能力,建立健全应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以下简称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程度地减少饮用水源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对供水安全造成的危害,保障民生和经济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及饮用水源环境事件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和《国务员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永丰县区域内发生的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均适用本预案,具体包括:
(1)化学性污染。以剧毒、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如氰化物、砷、汞、六价铬、亚硝酸盐、农药、氨氮、石油类、磷、铊等)污染饮用水源,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的污染事件。
(2)生物性污染。以水源为传播途径的致病微生物和寄生虫等污染饮用水源,由此可能导致或已经出现腹泻病、伤寒、霍乱、甲型肝炎等(肠道传染病的)暴发流行的污染事件。
(3)其他突发事故。如藻类暴发、干旱、洪水、季节性断流等。
1.4事件分级
按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I级)、重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II级)、较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III级)和一般饮用水源污染事件(IV级)四个级别。预警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来表示。
1.4.1特别重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
(1)因突发性事件造成主要水源地大范围严重污染,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100人以上;取水必须立即中止或在12小时内中止的,连续中止时间预计在5天(含)以上的为特别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Ⅰ级)。
(2)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3)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严重恶化,失去饮用水源地水质功能;
(4)县城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域出现大面积“水华”等情况,影响饮用水源水质,造成5万人以上供水连续停止72小时以上;
(5)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贮运中发生泄漏,污染饮用水源,使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1.4.2重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
(1)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或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3)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严重恶化,主要水质指标不能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Ⅴ类水质的要求;
(4)突发性水污染,导致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或预计在12小时后需要停止取水的,且连续中止时间预计少于5天多于48小时的;
(5)县城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域出现大于1/5面积的“水华”等情况,影响饮用水源水质。
1.4.3较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I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
(1)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
(2)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或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3)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产生恶化,饮用水源地主要水质指标不能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Ⅲ类水质的要求;
(4)突发性水污染,导致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
(5)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域出现大于1/10面积的“水华”等情况;不经适当处置可能影响取水口正常运行的;造成自来水厂处理后的出厂水主要水质指标达不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城镇1万人以上供水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
1.4.4一般饮用水源污染事件((IV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饮用水源污染事件:
(1)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中毒10人以下;
(2)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3)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产生异常,饮用水源地部分次要水质指标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Ⅲ类水质的要求;
(4)突发性水污染,导致村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
(5)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水域出现大于1/20面积的“水华”等情况,造成经自来水厂处理后的出厂水水质指标仍达不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工作原则
(1)预防在先,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防范意识,把应对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各项工作落到日常管理之中,加强预防预警措施,完善信息网络建设,定期开展预案演练,做好应对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2)属地为主,专业处置。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管理体系。建立县、乡镇两级应急处置预案,分级响应,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范围做好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3)依法管理,措施果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饮用水源日常管理与应急管理,维护公众合法权益,使应对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在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处置过程中做到反应快速,措施果断,及时控制。
(4)依靠科技,加强合作。重视饮用水源环境安全科技投入,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措施,充分发挥专业科技人员作用。相关职能部门通力合作,资源共享,协同应对饮用水源污染事件。
二、组织体系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局。
2.1指挥机构及职责
2.1.1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县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卫生、住建、应急管理、政法、水利工作的副县长。
成员:县政府办主任、县生态环境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卫健委主任、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县民政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县水利局局长、县住建局局长、县交通局局长、县工信局局长、县气象局局长、县公安局副局长。
2.1.2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负责启动本预案。
(2)指定现场指挥、副指挥、专家和工作人员。
(3)贯彻落实县政府有关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4)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
(5)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并进行指导监督。
(6)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新闻宣传工作。
(7)研究解决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8)根据事件的发展趋势与处置效果,及时调整应急行动或适时宣布应急结束。
(9)指导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2.2办事机构及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工作。
2.2.1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办公室主任由县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水利局、住建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日常事务由县生态环境局污染防治股、综合执法大队、环境监测站负责办理。
2.2.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汇集上报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信息和应急处置情况。
(2)贯彻落实县指挥部的应急处置决策,落实相关部署,协调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地政府有关工作,有效应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水污染事件。
(3)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做好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新闻宣传工作。
(4)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预警机制,制订、修订和管理本预案;
(5)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准备工作;
(6)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人员培训和应急知识普及工作;
(7)承担县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2.3成员单位职责
(1)县政府办:承接饮用水源污染事件报告,请示总指挥启动应急预案。按总指挥指令通知指挥部有关成员按要求到达指定地点,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第一次调度指令;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落实上级领导同志关于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指示和批示。
(2)县生态环境局:履行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接到事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县政府主任报告,接县政府办第一次调度指令后通知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对污染事件进行等级评估,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组织对由于水质污染引起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的排污单位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进行水质监测分析,对防止污染扩散提出对应措施;负责跟踪污染动态情况,控制污染,并配合事发地政府,做好相关善后工作;负责组织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环境监测和实时报告对生态环境的恢复提出意见。
(3)县应急管理局:参与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和指挥;负责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处置现场的安全工作;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实施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4)县公安局:参与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和指挥;负责对危害饮用水源安全的人为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案件侦破;组织指挥消防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的灭火、防爆等处置工作,负责现场及救援场所的治安,组织指挥交警部门做好交通管制确保救援车辆优先通行。
(5)县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对生物病原菌污染饮用水源事故的应急处置;组织突发污染事件的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加强饮用水安全监管,负责污染物毒性分析,提出污染控制对策建议;组织抢救伤员和中毒病人,保证救治药品和救护器材的供应,组织对相关病原体的检测、检查,提出疾病防治措施,防止和控制疾病传播蔓延。
(6)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调配应急车辆,确保应急工作人员及物质调配用车,组织提供指挥部成员集中办公的生活物资。
(7)县民政局:负责组织调配应急抢险生活物质的调配,发放各种救灾物资。
(8)县财政局:负责提供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和系统建设运行经费的保障,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9)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对饮用水源藻类暴发、干旱、洪水、季节性断流等事故的应急处置;在事件发生过程中,提供饮用水源污染预警和处置所需的`水文资料和联系水质监测部门取得水质监测数据;开展对相关河流、水体的应急处置;提出启用备用水源和使用地下水应急供水的时机;参与饮用水源地善后处理和生态恢复工作。
(10)县住建局:负责监管县供水公司做好水厂原水和出厂水的水质常规监测,加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巡查;事件发生期间,根据县应急指挥部的意见,督促县供水公司采取停水、减压供水、启用备用水源供水等应急措施,保障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
(11)县交通局:负责指导公路部门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危险路段设置公路防撞栏;负责组织人员及时排除通往饮用水源地的沿途路障,为应急交通工具提供便捷畅通的运输通道,确保应急人员和物资迅速到达。
(12)县工信局:负责协调事件处置物资的调拨和紧急供应;根据事件处置需要,协同做好对企业的限水、停水工作。
(13)县气象局:负责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发生地气象情况与动态变化的实时监测,提供气象要素变化预测意见。
(14)其他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承担相应工作。
2.4应急专业组及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根据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处置需要,组成相应的应急专业工作组。主要包括:
(1)现场指挥组: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有关程序决定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饮用水源及有关河道;指导污染区域警戒工作,确定事件处置的技术措施;提出调整应急处置措施或结束应急行动的建议;负责对外沟通协调、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处置情况。该组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负责,县政府办、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卫健委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参与。
(2)事故控制组:负责迅速控制污染源,排除险情,抢救伤员,消除或减少污染危害,对事故现场予以有效控制;及时将险情发展情况或救助进展情况报告现场指挥组,并提出下步处置建议。该组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卫健委、县住建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参与。
(3)监测监察组:负责查明事件的发生原因、污染种类、危及范围、影响程度和人员受害等情况,预测事件发展趋势,提出现场处置建议方案;严格控制污染点源排放,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及时通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采取防护措施;做好突发污染事件的调查取证,监督指导现场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该组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县环境监测站、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县疾控中心、县供水公司等单位参与。
(4)案件侦查组:负责对危害集中式饮用水源安全的人为事件的现场勘查、取证、侦控、缉捕、情报等任务。该组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县卫健委、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参与。
(5)医疗救护组: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伍,紧急抢救伤员和中毒病人;检查、监测相应区域内饮用水、食物、农作物等受污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人员中毒现象。该组由县卫健委牵头负责,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疾控中心、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等单位参与。
(6)后勤保障组:负责保障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设备、器材及时到位,应急经费及时足额拨付,电力、通讯设施安全畅通,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该组由县工信局牵头负责,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住建局、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局等单位参与。
(7)善后处理组:负责对受害人进行救助和理赔,对水源地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开展污染消除和生态恢复工作,进行事件调查和责任追究。该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县卫健委、县消防大队等单位参与。
(8)专家咨询组:负责重要信息研判,参与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等级评定,预测事件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负责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为县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响应行动、防护措施、应急响应终止、善后工作的咨询意见和建议。该组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根据事件性质,邀请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专家与具有丰富经验的工作人员参与。
三、预防预警
3.1预防
3.1.1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的巡查与水质监测。水厂应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的日常巡查,严格做好入厂水和出厂水的水质常规监测;县生态环境局应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及上游点源、面源污染的监督检查,定期对饮用水源水质进行监测;县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卫健委等部门应定期联合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进行检查,发现污染隐患和水质感观指标突变,必须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并上报;县生态环境局、水利局等部门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取水口适当位置,逐步建立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对饮用水源污染事件进行预警。
3.1.2加强饮用水源环境风险评价和信息库建设。县生态环境局等主管部门应摸清全县城乡主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的基本情况、分析可能造成水污染的主要原因,切实加强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风险评价管理。注重收集饮用水源水质常规监测数据;采集与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相关的信息资料,建立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数据信息库系统,为应急指挥和决策提供咨询依据和信息保障。
3.1.3加强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能力建设。县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应做好事件监测技术、人员、装备等应急准备工作,加强饮用水源污染监测设备建设,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能力。加强环境监察队伍的软、硬件建设,提高预警和处置突发污染事件的能力。建立战略备用水源地,做好地下水合理利用规划,必要时启用备用水源或地下水,保证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
3.2预测
县生态环境局、水利局等相关部门应整合信息监测、预测资源,依托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监测、预测、预警系统,收集在本行政区域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饮用水源污染事件信息,加强风险分析和动态监测、预测,对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3预警
3.3.1任何单位或个人一旦发现饮用水源水质污染迹象,应立即县生态环境局、水利局、供水公司等部门或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饮用水源污染事件信息。(生态环境局电话:2219192水利局电话:2511898供水公司电话:2520302)
3.3.2县生态环境局等职能部门应通过监测、预测、预警支持系统,对报警事件的风险系数、发展趋势等及时分析,科学预测,提出一般处置或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建议,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3.3.3县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对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分析结果,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预警建议。预警信息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3.3.4信息发布以新闻发言人、网络群发、电视播放、电台广播、报纸刊登等渠道进行,必要时采取人工手段传递预警信息。为快速告知受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影响的社会群体,县城内各媒体应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免费及时发布事件预警信息。
3.3.5进入预警状态后,县应急指挥部、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组织对饮用水水源地加密监测,密切注意水文、水质和气象条件的变化对水源地的影响。
(4)指令各应急处置队伍进入应急状态。
(5)针对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饮用水源及有关河道。
(6)调集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四、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4.1.1发生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先期处置,防止污染蔓延,控制事态扩展,并向县生态环境局、水利局等职能部门报告。同时启动本乡镇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4.1.2县生态环境局、水利局等职能部门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接到饮用水源污染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置机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开展污染源控制、救护、警戒等基础处置工作;第一响应责任单位还应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及时报告县政府。
4.1.3县政府根据职能部门和当地乡镇政府报送的基本情况,迅速做出综合分析,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人员前往现场,实施先期处置。
4.2分级响应
4.2.1发生一般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由县生态环境局确认,启动县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需市有关部门援助的,报请市相关部门启动相应预案给予支援。
4.2.2发生较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由市生态环境局确认,启动市级相应预案。
4.2.3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由市以上生态环境部门确认,市应急指挥部报请启动省级相应预案。
4.2.4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发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辖区内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必须立即启动。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时,低级别应急预案应先期启动。县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同时启动相应预案。
4.3响应程序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饮用水源污染事件报告,须启动本预案时,按以下程序响应:
(1)开通与事发地乡镇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领导、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
(2)立即向县应急指挥部领导报告,县应急指挥部派出领导和专业人员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处置。
(3)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职能部门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4)组成专家组分析情况研究应对措施,为应急指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和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的救援力量实施增援。
(6)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可能影响到下游县(市、区)时,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及时向下游县(市、区)生态环境局等职能部门通报情况。
4.4信息报送
4.4.1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发生后,事件责任单位、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应在1小时内向县生态环境局等职能部门报告。
4.4.2县生态环境局等职能部门接到报告,应立刻派出人员赶往现场调查情况,控制事态,对事件级别作出初步判断,并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等职能部门报告;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可以同时向省生态环境厅和国家生态环境部报告。
4.4.3上报饮用水源污染事件要快速、如实,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对于初步判断属较大级别以上的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实行态势变化进程报告和日报告制度。饮用水源污染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三类。
(1)初报,从发现事件起1小时内上报。初报可用电话或传真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水源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等初步情况。
(2)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有关确切数据,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危害程度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及效果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在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处理完毕后及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污染的范围和程度、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等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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