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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刑法学心得体会(集锦18篇)_刑法学心得体会

发表时间:2017-09-30

刑法学心得体会(集锦18篇)。

◆ 刑法学心得体会

实验小学六年级三班熊猫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也是我们做人做事的基本线。俗话说: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有了法律,才使我们的生活井井有序。

法律是人生的必修课。做为少先队员,我们该怎么办?

首先,要做遵纪守法的小公民。法律上,有许多违法违规的事情,我们都认为荒唐可笑,其实不然。在生活中吗,有许多人们***常的事情,往往可以酿成大错。

在我们的社区里,总是有人把垃圾扔到社区门口,久而久之,垃圾就会堆积如山。每次下大雨,雨总是把垃圾洗的到处都是,每个人都抱怨。抱怨天气,抱怨别人,可没有多少人回想一下自己的过错,久而久之,变成了恶性循环,并且,这种恶习,逐渐发展,直接影响到附近的街道,以至道路堵塞,难以通行,引起行人的不满,这一切行为严重的违反了环境法与交通法。

大家一定要切记:“不以恶小而为之,不以善小而不为。”

也许,我们身边就有许多这样的同学,因为嫉妒别人的学***的精美,忍不住偷偷拿走,第一次还有点紧张害怕,可几次之后,便***常,欲望也越来越大。事实上,这是不对的。如果你在一个小时大的时候养成了偷窃的习惯,长大后很难改正,超越生活的底线,最终误入歧途。我们应该知道,盗窃罪不仅是对他人财产的侵犯,更是对我们灵魂的毁灭。这是付出血泪的代价。

其次,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利益,保护自己。个人的信件在未经准许时,不可以拆看;放学路口要走人行道;如果购物时发现“三无”产品,可以拨打消费者权益**······

法律是一张看不见的纱布网。它将善于分辨善恶。它将保护我们美丽和平的生活。让我们做守法的小市民,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

◆ 刑法学心得体会

国际法是一门充满复杂性和挑战性的学科,对于我来说,学习国际法不仅是一次智力上的探索,更是一次对人类社会运行机制的解读。本文将分享我在学习国际法过程中的心得体会,希望能帮助更多的人了解国际法,提高国际交往能力。

1.学习背景和动机

在国际交往日益频繁的今天,了解国际法知识对于每个中国公民来说都是必要的。因此,我开始学习国际法,并希望通过掌握国际法知识,提高自己在国际交往中的能力。

2.收获和成长

在学习国际法的过程中,我深刻地感受到了国际法对国家间交往的影响。通过学习国际法,我不仅掌握了国际法的基本理论、原则和制度,还学会了如何运用国际法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同时,我也意识到了国际法在促进国际和平与合作中的重要作用。

3.挑战和困难

在学习国际法的过程中,我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挑战。首先,国际法知识涉及多个领域,需要广泛的知识储备。其次,国际法具有复杂性和抽象性,需要较强的逻辑思维和分析能力。最后,国际法理论与实践往往存在距离,需要不断地学习和更新知识。

4.总结

通过学习国际法,我不仅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提高了自己的国际交往能力。同时,我也深刻认识到了国际法在促进国际和平与合作中的重要作用。未来,我希望继续深入学习国际法,为推动中国与世界的交流与合作做出贡献。

总之,学习国际法让我受益匪浅。在未来的学习和工作中,我将继续努力,不断提高自己的国际法水平,为国家的发展和人民的福祉贡献自己的力量。

◆ 刑法学心得体会

地理学科的核心素养包括人地协调观、综合思维、区域认知、地理实践力,地理学科核心素养的确定,有其坚实的地理学基础,它们体现了地理学科的特色,同时又具有一定的跨学科性。这四个学科核心素养之间关系非常紧密:人地协调观是地理课程内容蕴含的最为核心的价值观,它包含着正确的人口观、资源观、环境观和发展观等。综合性和区域性是地理学的两大突出特点,由此形成的综合思维和区域认知,是学生分析和理解地理过程、地理规律、人地关系的重要思维品质和能力。地理课程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在实践活动中运用综合思维和区域认知,是学生感悟、体验现实世界中人地关系的重要途径。

按照课程标准的要求看,高中地理课程结构进行了较大调整,新的高中地理课程由必修、选择性必修、选修三类课程组成,其中“自然地理基础”是对“地理1”的加深,前者的内容要点在“说明现象”,后者的内容要点在“分析原理”。“区域发展”是对“地理2”的拓展,围绕人地协调继续展开。“资源、环境与国家安全”是全新的一个模块,是从地理的角度落实国家安全教育的举措。例如:“地理1”中的1。1主要学习地球的宇宙环境,而“自然地理基础”中的I—1。1主要学习在这样的宇宙环境下,地球的运动特征及其地理意义;“地理1”中的1。4主要学习如何识别一些地貌形态,而“自然地理基础”中的I—1。3主要学习如何用内力和外力作用来解释地貌的成因。选修课程有9个模块,与实验版课程标准相比,它进一步考虑扩大学生视野,关心国际政治经济形势,提高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国家安全意识,以及培养学生兴趣等方面,增加了“天文学基础”“政治地理”和“地理野外实习”3个模块。

在新的地理课程标准下,固有的教学模式已难以适应当下的趋势,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进行改变,尤其要重视问题教学。所谓问题教学,是以问题为线索,以创设问题情境为开端,围绕问题的解决促进学生核心素养的发展,包括创设情境、提出与分析地理问题、提出地理解决方案以及展示评价四个部分。同时在学习过程中要逐渐加强地理实践,将实践的内涵提升到行动落实的层面,并从提升素养的高度强调实践行动的重要性。具体实施过程中要选择与学生生活贴近、与社会贴近的身边的区域作为活动的落脚点,组织学生带任务、带问题实地考察,使用观察、调查访谈等方法获取第一手信息,进一步对所学知识进行理性反思和总结。最后还应在授课过程中深化信息技术应用。

总之,作为一线老师,我一定要积极学习并努力实践课改新理念,感受课改新思维,使用课改新教材,顺应国家对新一代人才的要求。我相信:沐浴着课改的春风,我一定会迈向成功教育的彼岸。

◆ 刑法学心得体会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制度设计的目的是不同的。宣告失踪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宣告死亡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宣告失踪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制度。这是一种对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一种法律确认,目的是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失踪的事实,下落不明而且持续达一定的状态,持续达两年,起算点从下落不明的次日开始计算。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主要包括近亲属,对该人负有监护职责的人,该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

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人民法院是由特别程序来宣告完成。在特别程序完成的情况下,管辖由失踪人的住所地或者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在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后,有三个月的公告期,公告期届满作出判决,判决宣告失踪或者驳回申请。

法院在宣告失踪的判决中,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按照有利于管理失踪人的财产来确定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在涉及到失踪人的诉讼里面是直接作为原告或者被告的身份出现,而不是以失踪人的代理人的身份出现。

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推定其死亡,宣告结束失踪人以生前住所地为中心住所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普通期间的时间为4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因战争而下落不明的,则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特殊期间的时间为2年。《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如果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可以马上申请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先后的限制,即顺序在前的申请人之申请权,有排他效力。第一顺序为配偶,第二顺序为父母、子女;第三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最后一个顺序是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果前一顺序的申请人不宣告死亡,后一顺序的申请人宣告则无效。

婚姻关系自行恢复是指婚姻关系没有发生过变化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如果发生过变化,就不认为婚姻关系自行恢复了。

已经成立的收养关系不能解除。

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被撤消死亡宣告以后,本人可以请求返还财产。

◆ 刑法学心得体会

有幸参加刑法学国家级精品课程的培训,聆听孙国祥教授和刘伟博士对刑法学的教学剖析,收获颇丰。大有耳目一新的感受,深受启发。我是治安学专业教师,对刑法学并不熟悉,由于专业精品课程建设的需要,参加了本期培训。尽管本人所教课程与参加培训课程诸多不同,但这次培训对我今后的教学工作和下一步我校精品课程的建设仍有很大帮助。下面我结合本次精品课程培训学习,谈谈个人对课程教学及教学资源利用的一些肤浅认识和体会。

一、教学探索

基于个人教学的体会,以及对一些同仁教学实践的了解,教学上的挑战和困惑可以说是高校教师普遍性的遭遇。此次培训学习,虽然我对刑法学不熟悉,但从孙国祥教授借助刑法学课程对教学的剖析中,也受益颇多,主要有三点:

一是,孙国祥教授特别讲到了教学方法,对刑法学教学中可以使用的方法作了较详细的阐述,比如辩论式的案例计论、撰写学术观点综述的小论文、旁听公审、专题讲座等等。我所任教的治安学课程,虽然与内容与刑法学不同,但从孙教授予的讲述中,我发现有我值得借鉴的很多东西,孙教授提到的诸多的教学方法,我几乎都可以作个尝试。

二是,孙教授提到了刑法学教学中要处理的几个关系,其中“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对我触动较大,我所就职的公安类院校近年正逐步转向于培养高级技能型人才,在教学中如何做到理论够用,技能够强,各公安院校都在探索之中。在这个过程中,尽管有不少教师已有多年的教学经历,但在教学改革过程中仍然出现了很多问题,甚至有不少人还走了极端。孙教授的观点让我对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即不能因为强调实践而割裂理论知识的系统化。对于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必须讲透,为学生建构比较系统的理论体系。在此基础上,再强化对学生技能的培养和训练。

三是,孙教授中讲座中多次特别提到教学中必须充分把握学生的已有知识结构和领悟能力。我个人认为,这实质上是对“以学生为主导”、“以学生为本”之类教学指导思想的一条践行途径,也是我今后教学中需要贯穿的一个重要理念。

二、教学资源的获取

这次培训,在教学资源的利用上,对我的启发较大,除了日常的教材、期刊杂志外,还可以搜集与本学科知识有关的国内外各知名学校的网站,下载一些有价值的参考信息。

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给获取各种教学资源带来了十分便利的条件。在日常教学工作中,通过各种渠道获取各种教学资源,丰富教学内容,拓宽教学和科研的视野。只有不断更新、充实教师的知识结构,才可以始终站在本学科发展的前沿。只有教师个人知识的深厚积淀,才能给课堂带去信息含量高的知识内容,才能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形进行有的放矢的教学,也才能实现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教学目标。

三、精品课程的建设与使用

近年来,各校精品课程的建设如火如荼,不少学校的精品课程建设水准很高,对提高课程的教学质量具有极大的助推作用。如何使这些的成果能发挥更大的价值。从此次培训中,我个人认为目前对此类教学资源还处于“低共享、高成本、交流不足”的状态。这种状态主要体现为:一是,共享范围极其有限,很多是建设单位内部共享。使很多同仁既使知道某学校的精品课程,也无法获取其内容。二是,高成本有限共享,在一定范围内高成本共享,这里的高成本既指需求者,也包括供给者,最终造成运转不良,难以维持。三是,交流不足。交流可以解决两个问题,即避免重复性建设和取长补短。但个人感觉目前在精品课程建设上,同行专业人员交流机会极少,主要原因在于缺乏交流平台,特别是直接的、动态的交流。当然如果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国家教育部门的支撑。

两天的培训时间很短,所见所闻在短时间内还无法深度消化,我相信这次培训将对我今后的教学起到一次提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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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学心得体会

摘要:P2P网络集资依托互联网实现借贷关系,具有简便、易行等特点。然而也有不法分子利用该平台的监管漏洞实施非法行为,刑法介入有其必要性。本文分析了利用P2P平台实施犯罪的几种形式,以及探究如何对“异化”的P2P集资行为进行规制,以实现打击金融犯罪和保障利于经济发展的融资行为的平衡。

关键词:P2P;网络集资;刑法规制P2P

网络集资,是指个人与个人间通过网络平台确立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的一种民间小额借贷模式。P2P网络集资指的是利用互联网平台,增加借贷双方的信息互通,降低了易成本,拓宽了借款人的融资渠道,投资人也可以获得更高的投资回报,使得借贷双方都能受益。然而,由于P2P运营平台设立门槛低,监管薄弱,一些不法分子利用P2P网络平台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不但损害了投资人的财产利益,而且扰乱了金融秩序。

运用P2P平台实施犯罪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实施诈骗活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平台,以高额回报为诱,吸引投资人投钱,在平台无法继续维持经营时,卷款潜逃,实现非法占有投资人资金的目的,最终构成集资诈骗罪。

二是擅自开展自融业务。利用P2P平台对外宣传相关盈利项目,吸引投资人投钱,然后将筹资的资金用于自身的经营。若P2P平台向不特定多数人筹款后直接参与经营行为,构成非法集资罪。若平台集资后将集资款用于合法的经营项目,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若占有资金,则构成集资诈骗罪。

三是开展期限错配业务。P2P平台擅自对集资款进行操作,如资本期限错搭业务,把长期的借款期限拆分成若干个短期的理财产品。一旦发生资金链断裂,平台运营无以为继,造成的危害后果无法估量,属于非法集资犯罪。若平台将集资款用于合法运营,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四是集资后用于市场投资。P2P平台集资后将筹资款用于市场投资,该行为构成非法集资罪。通过市场投资风险的大小来判断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一般来说,平台将筹集到的资金用于高风险经营或非法领域,偿还筹集到的资金已无法实现,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则构成集资诈骗罪。

P2P网络集资相较与传统融资方式独具优势,对我国经济发展大有裨益。但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P2P监管漏洞实施犯罪行为,因此刑法有必要介入P2P网络集资过程。然而,司法实践中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中小企业通过P2P平台的融资行为一并打击,并不利于小企业的发展。因此,探究如何将“异化”的P2P集资行为进行刑法规制,将对经济发展有益的`集资行为排除在罪圈之外,①有着重要的意义。笔者建议以非法集资犯罪构成要件为出发点,通过限定犯罪的集资用途以及提高入罪门槛,实现对该罪构成要件的限缩。

一方面,对犯罪主体将筹资款的用途进行限制缩小,以此将直接融资行为纳入合法保护范围。借款人所从事经营行为的性质影响对P2P网络集资行为的认定。将本罪入罪的集资用途限于高风险范畴,如货币经营、资本运作营或投资期货、股票等。集资活动一般都难避免风险,上述活动的风险一般都远大于正常经营活动的风险。对此,最高院出台的《解释》②中对于融资之后从事实体经营活动进行从轻处理。原因在于实体经营活动通常风险较小,将集资款投入进去不会引发太大的危害后果,而且借款人不具有太大的主观恶性。因此可以将集资用于风险较小的经营行为可以排除在刑法规制的范围之外,从而将利用P2P网络平台融资后用于实体经营的借款人排除在罪圈之外,更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适当提高入罪门槛。《解释》从集资的数额、集资对象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经济损失三个方面设立本罪的入罪门槛。

与目前P2P网络集资的运营情况看,该罪的入罪门槛较低。P2P网络集资通过互联网实现多不特定多数人的宣传,突破了传统的地域限制,具有广泛性。通常将钱投入到P2P平台的人数多达数百人数千人,筹集资金数额高达百万、千万。也因此,刑法将大多数P2P网络集资行为纳入规制范畴,所以适当将入罪门槛提高,把正常的经营行为排除在罪圈之外,从而拓宽了借款人的筹资渠道,更有利于拓宽P2P网络集资的空间。同时,对于严重的非法集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以避免金融风险,保障借款人的合法利益。

◆ 刑法学心得体会

刑法学#-0001 试卷总分:100

判断题(共15题,共15分)开始说明: 结束说明:

1.(1分)

甲拾得他人的信用卡后,到ATM机上提款2万元,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 ×

2.(1分)

于某流氓成性,一天深夜越墙闯入年轻妇女赵某家,意欲强奸赵某遭受拒绝,于某便拔刀威胁。这时赵某计上心来,口头表示同意并往床上退,于某以为得逞,放松警惕,积极逼近赵某。赵某便从身后的床上操起一把大剪刀朝于某腹部猛捅数次,致其死亡。赵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 ×

3.(1分)

丙发现李四掌管大量公款,即和其策划挪用一定款项赌博,李四欣然应允,就“借用”公款50万元给丙,丙属于单纯使用公款,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共犯。

√ ×

4.(1分)

乙欠甲人民币30万元,屡催不还。甲遂纠集丙、丁二人前往乙家中将乙骗到自己开来的车上,挟持乙至邻省一朋友家中拘禁数日。本案中,对甲应定非法拘禁罪。

√ ×

5.(1分)

在共同犯罪中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

√ ×

6.(1分)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适用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不禁止适用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 ×

7.(1分)

医疗事故罪只有特殊主体才能构成。

√ ×

8.(1分)“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体现的是罪刑相适应原则。

√ ×

9.(1分)

甲某为实施爆炸案,自制了炸药,但又担心被抓获后要终身在监狱中度过,左思又想,放弃了这一计划。上述情形属于犯罪预备。

√ ×

10.(1分)

甲求乙挪用30万元公款给其买房,不料甲将30万元资助恐怖组织,乙仅负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罪责。

√ ×

11.(1分)

甲某和乙某的自行车相撞,甲某怒,猛击乙某胳膊一拳,乙某骂了甲几句,甲某道:“你找死!”又向乙某脸部太阳穴等处猛击数拳,见乙某突然昏倒在地,甲某又送其往医院治疗,最后乙某抢救无效死亡。此种情形属于犯罪中止。

√ ×

12.(1分)

对于利用暴力、胁迫等手段,故意逼迫他人自杀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 ×

13.(1分)

死缓制度是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之后再执行的制度。

√ ×

14.(1分)

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必须要有对方的犯罪行为存在。

√ ×

15.(1分)

不作为是指没有实施有义务实施的行为,而并不等于没有任何举动。

√ × 单选题(共20题,共40分)开始说明: 结束说明:

16.(2分)

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是()。

A、故意行为和过失行为 B、作为和不作为

C、教唆行为和实行行为 D、主动行为和被动行为

17.(2分)

我国刑法学普遍公认的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

A、犯罪构成 B、行为 C、法益 D、因果关系

18.(2分)

王某14周岁生日那天在逛街途中看到一人手拿提包经过,突生歹意,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并把包抢走,包内有现金1万余元。则王某的行为()。

A、构成抢劫罪 B、构成盗窃罪 C、不构成犯罪

D、负有限的刑事责任

19.(2分)

根据刑法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对()负刑事责任。

A、盗窃 B、制造毒品 C、投放危险物质 D、破坏交通工具

20.(2分)

甲爱好游泳,且技术高超,一日,甲声称愿帮助乙学会游泳,乙欣然答应。甲遂将乙带到河流深水处去游,在乙刚学会游时,甲即弃之不顾,独自游回河岸,乙无力游回,面临被淹死的危险状态。此时,站在河岸上旁观的丙,游泳技术很好,但丙因不认识甲乙两人,遂不愿跳入河中救人。本案中,甲和丙的行为()。

A、构成共同犯罪

B、应分别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C、均不构成犯罪

D、甲的行为构成犯罪,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21.(2分)

某甲贩运假烟,驾车路过一检查站时,被工商部门拦住检查,检查人员朱某正登车检查时,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朱抓住汽车把手不放,甲为摆脱朱某,在疾驶后突然急刹车,朱某被摔在地上,头部着地死亡。甲对朱某死亡的心理态度是()。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22.(2分)

下列哪种情形不得假释()。

A、甲某在1990年因犯抢劫罪被判13年有期徒刑,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 B、甲某于1997年11月2日因犯抢劫罪和强奸罪分别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和9年有期徒刑,合并决定执行15年有期徒刑

C、甲某在1992年3月18日因犯非法行医罪被判2年有期徒刑,1994年3月17日刑满释放,1999年2月2日犯抢劫罪被从重判处3年有期徒刑

D、甲某在1992年1月15日因犯盗伐林木罪被判1年有期徒刑,1993年1月14日刑满释放以后,在1998年2月8日又犯抢劫罪。23.(2分)

甲乙二人绑架丙某,丙某家人交付50万元赎金。甲某为灭口执意要杀掉丙某,乙某认为丙某家人已交赎金,杀之不义,坚决反对。遂在甲某动手杀丙时,乙与丙某联手将甲某杀死。乙丙杀死甲的行为性质属于()。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C、故意杀人罪

D、乙属于故意杀人罪,丙是正当防卫

24.(2分)

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是指()。

A、14岁以上不满18岁 B、16岁以上不满18岁 C、14岁以上不满16岁 D、不满14岁

25.(2分)刑罚适用的主体只能是()。

A、法院 B、检察院 C、公安机关 D、监狱

26.(2分)

甲(女)因恨男友乙负情而生杀男友乙念头,但恐力单不敌男友,故计划诱男友服安眠药熟睡时,再用刀将其刺杀。某日甲将男友乙诱到甲自己家中劝其服下安眠药致其熟睡,不料乙另一女友找来,与甲发生争吵撕打,并将熟睡的乙打醒拖走。对甲()。

A、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C、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减轻处罚。

27.(2分)

建立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重要根据是()。

A、犯罪对象

B、犯罪的同类客体 C、犯罪的一般客体 D、犯罪的直接客体

28.(2分)

甲乙丙三人共同去盗窃。甲负责望风,乙入室行窃,丙负责接应转运赃物,甲、乙、丙三人的共同犯罪属于()。

A、简单的共同犯罪 B、复杂的共同犯罪 C、必要的共同犯罪 D、有组织的共同犯罪

29.(2分)

甲因犯故意伤害罪、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3年、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的刑罚时,应当采取()。

A、吸收原则

B、限制加重原则和并科原则 C、吸收原则和限制加重原则 D、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

30.(2分)

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采取的是()。

A、从旧原则 B、从新原则 C、从重原则

D、从旧兼从新原则

31.(2分)

刑法中的从重处罚是指()。

A、在法定刑中间线以上判刑

B、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最重的刑罚

C、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比没有该从重处罚情节时相对更重的刑罚 D、在法定刑最高限以上判刑

32.(2分)

我国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主体是()。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C、高级人民法院

D、承办刑事案件的法官

33.(2分)

我国客轮停靠在美国纽约港时,德国人甲在轮船上窃取我国公民乙价值4000元人民币的财物。对本案确立我国刑法效力的依据是()。

A、属人原则 B、保护原则 C、普遍管辖原则 D、属地原则

34.(2分)

王某叫李某去偷摩托车,并代为销售,李某偷了一辆八成新的摩托车给王某,王某卖得赃款4000元。王某的行为属于()。

A、构成盗窃罪 B、构成销售赃物罪

C、构成盗窃罪和销售赃物罪,应数罪并罚 D、不够成犯罪

35.(2分)

犯罪未遂中的“犯罪未得逞”是指()。

A、犯罪结果没有发生 B、犯罪行为没有实施完毕 C、犯罪目的没有达到

D、行为没有具备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多选题(共15题,共45分)开始说明: 结束说明:

36.(3分)

以下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种类的有()。

A、拘役 B、拘留 C、缓刑 D、剥夺政治权利

37.(3分)

刘某教唆某企业保管员钱某为其提供一些信息,某甲潜入仓库,盗得大批国家财物,销赃后分了一部分赃款给钱某。刘某、钱某的行为性质是()。

A、刘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钱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B、两人的行为构成盗窃共同犯罪

C、刘某是盗窃罪主犯,钱某是盗窃罪从犯 D、两人的行为构成贪污共同犯罪

38.(3分)

下列情形中构成共同犯罪的有()。

A、甲与乙共谋共同杀死丙,但届时乙因为生病而没有前往犯罪地点,由甲一人杀死丙

B、甲在境外购买了毒品,乙在境外购买了大量淫秽物品,然后,两人共谋雇一条走私船回到内地,后被海关查获

C、甲发现某商店失火,便立即叫乙:“现在时趁火打劫的好时机,我们一起去吧!”乙便和甲一起跑到失火地点,窃取了商品后各自回到自己家中

D、医生甲故意将药量加大10倍,护士乙发现后请医生改正,医生说“那个家伙(指患者)太坏了,他死了由我负责。”乙没有吭声,便按照甲开的处方给患者用药,导致患者死亡 39.(3分)

我国刑法把共同犯罪人分为()。

A、主犯 B、从犯 C、胁从犯 D、教唆犯

40.(3分)

钱某和田某是大学同学,两人相约去游泳。钱某在河里游时突然脚抽筋,赶紧呼救。田某在岸边看到立马跳进河里去抢救,游到河中间发现河水很急,感觉自己会有危险,便又游上岸。钱某因得不到及时抢救而死亡。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田某构成不作为犯罪 B、田某属于自救行为 C、田某无罪 D、田某属于紧急避险

41.(3分)

“罪过”是指()。

A、故意 B、犯罪动机 C、犯罪目的 D、过失

42.(3分)

下列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15周岁以下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B、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即使罪行再严重,也不能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但已满16周岁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C、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仅对刑法明文规定的几种犯罪负刑事责任

D、16周岁是具备全部刑事责任能力的起始年龄,即自16周岁始对一切犯罪都要负担全部的刑事责任 43.(3分)

夏某打晕刘某后,将刘某活埋,然后离去。不料刘某生命力顽强竟爬出来,刚走两步不幸掉进当地猎人在附近设的陷阱而摔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夏某的行为与刘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B、夏某的行为与刘某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C、夏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D、夏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44.(3分)

甲、乙、丙、丁四人共谋之后,盗窃某税务局增值税发票800本(4万份)。在犯罪以后,甲某自动投案,交待了自己的罪行和同案共犯,并且检举揭发丁某曾经把自己妻子杀害的情况,经查证属实。关于本案:()。

A、甲某构成盗窃罪 B、甲某构成妨害税收罪 C、甲某成立自首和重大立功 D、对甲某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5.(3分)

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是()。

A、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B、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都必须是有期徒刑以上 C、后罪发生于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以内 D、前罪和后罪均触犯同一罪名

46.(3分)下列属于应当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的有()。

A、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B、累犯

C、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D、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47.(3分)

我国刑法规定,假释的考验期是()。

A、拘役的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的两倍 B、有期徒刑的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C、无期徒刑的考验期为10年 D、无期徒刑的考验期为20年

48.(3分)

所列选项中哪些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A、某甲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正在撬保险柜,忽然听门外有人走动,以为被发现,跳窗逃走

B、某乙用猎枪瞄准正在骑马的周某,欲将其打死,枪响后即逃走,结果将马打死,周某只被轻伤

C、某丙煽动群众抗拒国家法律的实施,被群众送到公安机关

D、某丁在旅馆内偷得同室李某的存物牌,欲冒领李某所存物品,后遇李某正寻存物牌,丁恐事情败露遂说自己刚拾到一个存物牌,随即从口袋中取出交给李某 49.(3分)

我国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具备以下哪些条件的情形下可以适用假释()。

A、已执行1/2刑期之后或者无期徒刑已实际执行10年以上 B、确有悔改表现 C、有立功表现 D、不致再危害社会

50.(3分)

张某多次在夜间盗窃某市闹市区马路的井盖,价值5000元。对张某的行为,正确的认定是()。

A、触犯盗窃罪 B、触犯破坏交通设施罪

C、属于盗窃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想像竞合,从一重罪论处

D、属于盗窃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想像竞合,从一重罪论处

◆ 刑法学心得体会

21世纪是一个全新的时代,我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社会持续发展和进步。新的时代背景为我国刑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刑法应该随着时代而不断发展。刑法学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可以为实际问题的解决提供有效的指导。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在开展刑法学研究时应该重点关注五个关系,分别是强势理论和若是理论、真问题和假问题、前见和偏见、价值判断和逻辑结论以及学术批评和自我反省。

一、强势理论和弱势理论

强势理论指的就是那些容易被绝大多数人所接受的一些通说和多数说;而弱势理论指的则是那些不太容易被大多数人所接受的少数说。在我国的刑法学中,强势理论是十分关键的存在,刑法学中的通说都可以划分为强势理论的范畴,这些强势理论也是司法机关十分重视的对象。总的说来,司法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经常使用强势理论,有时会遇到强势理论无法站住脚的情况,此时司法人员不会认为强势理论出现了问题,而是认为该刑事法律和法规出现了漏洞。这充分说明了强势理论在刑法学中的重要地位。

从学术研究的角度讲,弱势理论具有更大的发展潜力。当一种观点被绝大多数人所接受时,也就表示该观点失去了一定的价值;而当一种观点出现之后,各种批评的声音不断出现时,这就表示该观点具有较大的价值和潜力。学术观点的学术价值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在它是否值得人们的批评,如果没有人对该观点进行批评,同时也就表示人们对观点不是很关心。

因此,刑法学的发展需要弱势理论的支持,弱势理论在批评声中不断成熟,从而发展成强势理论,而强势理论在接下来的发展中逐渐走向衰落,此时新的弱势理论又会重新出现,在这样的循环中刑法学逐渐走向成熟。

二、真问题和假问题

发现问题,然后解决问题,这是学科发展的基本模式。就刑法学而言,真问题和假问题都属于问题的范畴,但是两者之间具有巨大的差别。真问题的提出和解决可以有效的促进刑法学的发展和进步,而假问题的出现则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刑法学的发展,这主要是因为一旦假问题引起了人们的重视,人们就会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对其开展研究,但是研究该问题并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现阶段,刑法学中的假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问题的前提条件中存在虚假成分;第二,问题自身存在矛盾;第三,研究该问题不具有实际意义;第四,该问题不适合实际应用;第五,问题所关注的'对象不是真实的。

三、前见和偏见

所谓前见指的也就是前理解,在前见的协助之下,人们才能更好的认识和理解自己;而偏见的存在使得人们对自己的认识存在误区,存在一定的自欺欺人的成分。总的说来,前见是人们从多个角度得到的关于相关解释的一种假定,这里的多角度包括自身经验、价值观等。

就刑事案件而言,前见指的就是人们对该案件事实的一种预先判断。就刑法解释而言,前见是十分必要的存在,如果没有了前见,也就谈不上解释。但是,解释者不能使自己的前见处于不变状态,应该随时对其进行检验,并及时对其进行改进。此外,刑法解释者不能存在偏见,这主要是因为当解释者对一个观点产生了偏见时,这就表示该解释者非常可能对与之对立的观点形成偏好,这会对刑法解释带来不良的影响。

四、价值判断和逻辑结论

在刑法学中,价值判断是重点。刑法是正义的代表,制定刑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社会中的正义。刑法解释的本质是价值判断或者是正义判断的结果,就学术研究而言,刑法解释的结论属于一种以价值判断为根据而得到的假设,所有的刑法解释都不属于最后的权威结论。进一步的,即使解释的根本依据是某些客观事实,那么得到的结论也是价值判断的结果。在研究刑法学时,研究者一定要注意对价值判断和逻辑结论进行有效的区分。

五、学术批评和自我反省

和许多其他学科一样,刑法学中也存在很多的争论,刑法学中的争论绝大多数都属于刑事判决的范畴。争论的存在表示该问题得到的人们的重视,而对立观点的存在可以形成一种促进作用,当双方都对某一问题给出自己的解释时,另一方都会由此受到启发,从而更好的对自己的解释进行改进。

就我国而言,现阶段在刑法学的学术研究中存在一定的学术批判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第一,有些学者在开展批判时并没有对所要批判的关键进行全面的了解和掌握;第二,有些学者在对刑法解释进行批判时,选择的切入点是立法角度。

在学术研究中,学者们不但要进行批判,还需要进行一定的自我反省。通过深刻的自我反省,研究者才能不断进步。但是,现阶段我国在刑法研究中存在一定的反省问题,主要体现在:第一,有些学者仅仅对整体进行反省,没有对个体进行有效的反省;第二,有些学者发现了自己观点中的问题,但是却选择可以忽视,只是说要开展后续研究。

六、结语

本文主要围绕刑法学中的五种关系开展了研究,主要包括强势理论和弱势理论、真问题和假问题、前见和偏见、价值判断和逻辑结论以及学术批评和自我反省,希望可以为相关人员提供一定的参考。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研究的五个关系[J].中国检察官,2014,1(6):77-98.

[2]刘伟.刑法中的同意理论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2.

[3]周柏森.研究刑法中的因果关系要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作指導[J].法学研究,1982(2):5-9.

◆ 刑法学心得体会

刑法学作为研究刑法的科学,是随着刑法的产生而出现的。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随着人类对犯罪和刑罚的认识不断深入,积累了大量的刑法文化遗产,成为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古代刑律十分发达,当时律学主体部分就是研究刑律的学问,也就是现在的刑法学。例如,我国春秋时期就有所谓刑名之学。但是,刑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却是近代才出现的。一般认为,1764年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一书的出版,标志着刑法学的正式诞生。此后,经费尔巴哈、龙勃罗梭、菲利、李斯特等人的不断努力,先后出现了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包括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创立和发展了刑法理论体系。论犯罪和刑罚>

刑法学分为以下类型:(1)规范刑法学,是指以本国的现行刑法为研究对象,主要采取注释方法揭示法条的内容,并加以评注而形成的刑法规范知识体系。

(2)理论刑法学,是指采用思辨方法,对蕴含在法条背后对法条起支撑作用的法理加以阐述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在理论刑法学中,按照其内容又可以分为刑法法理学与刑法哲学。

(3)比较刑法学,是指采用比较方法,研究各国刑法,探求其立法思想和原理的异同,阐述其特征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4)国际刑法学,是指对国际刑事法律规范(包括刑事实体法规范和刑事程序法规范)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本书属于规范刑法学,是以我国现行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的。规范刑法学是刑法学的基础,也是刑法入门的基本知识。

刑法体系:

刑法学分为刑法总论和刑法分则。

其中,总论部分主要有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范围,犯罪的概念和构成,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正当行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罪数形态,刑事责任,刑罚概说,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刑罚裁量,刑罚裁量制度,刑罚执行制度,刑罚的消灭。

分则部分包括概述,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刑法的设立目的:

这一直也是让民众所不解的事,大部分人恐怕都是认为刑法不过是统治阶级利用国家机器统治民众的工具而已,如果没有刑法恐怕我们的生活也不是会乱成一团(甚至对于法律都是这么认为,仅仅是统治阶级的工具而已),但是刑法并不是可有可无、仅仅是统治工具而已。同态复仇是最原始的“刑罚”方式,“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不仅是古代巴比伦人处理纠纷的方法,同样适用于全世界任何一个民族和文明。但是同态复仇有个最大的缺点,就是冤冤相报。如果按照同态复仇的方式,恐怕人类一直会处在不停的战争和纠纷之中。而刑法的出现就是为了结束同态复仇的无止境的状况。同态复仇也是一种司法,但是毫无疑问他的结果是更加严重的冲突。而刑法则是转向恢复性司法,也就是恢复到伤害造成之前的状况。如果不能恢复,则用另外的方式来补偿,如经济补偿等。这就是刑法最大的意义。如果还有人说刑法是统治阶级的“走狗”或者之类的话,那么确实应该让他来尝试一下同态复仇是什么感觉。

刑法的地位:

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地位应该不同,他涉及到其他部门法中最严重的情况,又脱离于其他部门法。我自己将法律分为三等,一等为最基础最初级,三等为最高级。一等法律即为宪法,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基本的问题,调整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也可以说是调整所有社会关系的基础,但是由于本身宪法过于模糊,并且一般不适用于案件,而适用的时候也大抵不是用宪法的形式,所以虽然他是“不可违背”之法,但应该是放在第一等的。二等法律是各类部门法(地方法规等不在探讨范围内),不包括刑法。部门法是调整各类不同社会生活中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其中有相通之处,也有独立之处,他们是国家生活中和日常生活中最常用的也是支持法律生活的法律,所以是二等之法律。三等法律就是刑法了,之所以将刑法放在三等,并不是它比其他法律更加的完善或是意义更大,而是因为他所规定的不仅仅是传统意义的“刑法”的范围,而且包括其他部门法中最严重的方面。而刑法在制定和应用的时候应该注意其与其他部门法的相适之处。而这些观中国之刑法,恐怕还是不完善的。

刑法的历史:

刑法学作为研究刑法的科学,是随着刑法的产生而出现的。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随着人类对犯罪和刑罚的认识不断深入,积累了大量的刑法文化遗产,成为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古代刑律十分发达,当时律学主体部分就是研究刑律的学问,也就是现在的刑法学。例如,我国春秋时期就有所谓刑名之学。但是,刑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却是近代才出现的。一般认为,1764年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一书的出版,标志着刑法学的正式诞生。此后,经费尔巴哈、龙勃罗梭、菲利、李斯特等人的不断努力,先后出现了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包括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创立和发展了刑法理论体系。刑法学分为以下类型:规范刑法学,是指以本国的现行刑法为研究对象,主要采取注释方法揭示法条的内容,并加以评注而形成的刑法规范知识体系。理论刑法学,是指采用思辨方法,对蕴含在法条背后对法条起支撑作用的法理加以阐述而刑成的刑法知识体系。在理论刑法学中,按照其内容又可以分为刑法法理学与刑法哲学。比较刑法学,是指采用比较方法,研究各国刑法,探求其立法思想和原理的异同,阐述其特征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国际刑法学,是指对国际刑事法律规范(包括刑事实体法规范和刑事程序法规范)进行研究而刑成的刑法知识体系。本书属于规范刑法学,是以我国现行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的。规范刑法学是刑法学的基础,也是刑法入门的基本知识。论犯罪和刑罚>

◆ 刑法学心得体会

刑法分则具体条文一般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由于罪状与罪名密切相关,因此对罪状,罪名及法定刑的研究,是刑法各论的重要内容。而对刑法具体条文的学习理解自认为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更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学到家的,例如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xx、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其中的“行凶”的概念是比较模糊的,其含义十分宽泛而难以确定。一般而言,打架斗殴是行凶,伤害他人是行凶,杀人行为也是行凶;赤手空拳殴打他人是行凶,使用器械、伤害他人也是行凶。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对“行凶”的概念进行分析,阐明其真实的含义。理解法律条文的规定,行凶是和杀人、抢劫、xx、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列规定的,因此,它们之间应当具有性质和程度的考量。而杀人、抢劫、xx、绑架等犯罪行为是可能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所以,只有犯罪人实施的行为可能造成防卫人重伤、死亡的时候,才可以认定为“行凶”;而打一巴掌、煽一耳光等轻微的暴力行为则应当被排除在“行凶”的范畴之外。

因此,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明确了对各类、各种具体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是认定犯罪,规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所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总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所确定的原理原则的具体体现,二者相辅相成。只有把总则和分则紧密地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地认定犯罪,确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简而言之,总则给予分则精神上的指导,分则在定罪量刑的时候遇到困难时则回归总则的原则性规定上进行自由心证。

在上学期学习刑法总论时,曾老师讲授了很多刑法基本概念、基本原则以及各方面理论上的指导,为分则学习作出一个先行的铺垫。然而到了这学期上陈老师的课,我方才发现,自己总则上的内容把握得不够准确,知识缺陷很大,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犯罪形态、罪刑法定等往往陷入一个混乱的怪圈。例如故意杀人罪,这是我首次有勇气上台“讲课”的一个罪名内容,当我自以为预习分析得很透彻的时候,最终的案例分析时,我还是卡在一个犯罪形态上,究竟是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还是犯罪既遂。这暴露的是学习总论时缺乏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及司法实践当中具体个案的判决分析,更重要的是,刑法总论知识体系的极度不完善,需要在学习刑法分则的过程中加以弥补。现在时过半学期,我自认为比较理解何以判断犯罪形态: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犯罪预备相对于其他犯罪形态较容易判断,问题不大。犯罪中止是指犯罪人员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人员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实质区别:犯罪有没有得逞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实质区别:犯罪未得逞是不是由于犯罪人员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是以外的原因就是未遂,是自动放弃的话就是中止。后三者比较容易混淆,鉴于各种犯罪行为的行为方式各异,当司法实践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是,犯罪形态的不同对罪刑法定起到一个关键性的作用。

◆ 刑法学心得体会

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天地生人,有一人应有一人之业;人生一世,生 一日,当尽一日之勤。这是在《学会感恩、担当责任》一书中的开篇语。我想,这不也正是最简单、再普通不过的做人处世的道理吗! 父母生我,老师教我,企业助我,工作养我。我们每一个人的生命舞台,有谁不是由社会的恩赐所成就的呢?如果没有国家的繁荣富强,没有企业的发达兴旺,没有一个民族的精神支撑,每个人就不过是一颗颗的浮尘粒子,风雨飘摇、孑然无靠。丛菊两开今日泪,孤舟一系故园心。还记得在2010年温哥华冬奥会上,当短道速滑冠军王蒙在再次夺得金牌后迅速滑到自己的教练李琰面前、向其跪拜磕头时,我的眼泪不禁夺眶而流,现场的观众都被震撼了。她的这一拜,让全世界的华人看到人性回归的闪光一刻,她用自己的方式向世人诠释着知恩、感恩、报恩的操守。她的这一拜,人们可以不仿效、甚至不提倡,但有精神的操守,才有行为上的指南,没有哪个人可以随随便便成功这一点却是毋容置疑的。懂得感恩,深明回报,这既是一种成功的斐然,更是一种形式的完美。只有感恩于他人,才能最后感动自己。 做为一名烟建人,我们首先要感恩“烟建”――这个有着横纵捭阖、开疆拓土半个多世纪的历史品牌。他驱动着铁流三千里、风雨六十年的浩荡礼赞,谱写了今天如“鲁班”“泰山”一样的灿烂辉煌。他给了我们荣耀,让我们自豪,他给了我们工作,让我们衣食无忧。当我们站在他坚实、宽阔的肩膀上,每个人才拥有了属于自己的那片驰骋沙场的广阔愿景。而在他厚重的面前,我们似乎都显得是那么地渺小和浮躁。我们果真就无愧无悔了吗?我们不妨反思一下,问一声自己是否真的读懂了感恩、责任与回报! 做为一名企业员工,我们更要感恩领导。领导是一个企业的座标,他代表着企业发展的方向;领导就是企业的灵魂,他彰显出一个企业的自强精神和社会责任。他运筹帷幄,牵一发而动全身,既是千里马,也是伯乐。没有他的高瞻远瞩、决策千里之外,就没有全体员工拼打、驰骋的舞台;没有他诚信为本、举贤任能的高风亮节,更不会有企业创建一流、永续发展的未来。大家知道,月亮并不发光,因为有了太阳的折射它才照亮了黑夜。我们感恩领导,就是感恩工作,感恩领导,就是领导给我一个支点,我就能撬动整个地球。 做为每一个自己,我们还要感恩同事。花开千万朵。独放不是春。同事,不仅仅只是我们的对桌,有时还会是我们的'对立面。所属不同,工作上有分歧,我们应更多地发现他人的长处,捡视自己的短处,学会换位思考。要把自己的工作视为一种修行。日常生活里,因性格和看法不同,谁都难免有被别人误解、埋怨的时候,这时只要我们善于宽容、心存感激,就会投之以桃,报之以李,众志成城。要知道,世界上任何事物,都是相互转化、因果互成的,谁也不可能孤立地存在着,更不可能特立独行地干成一番事业。因此,当我们力所能及的时候,就要主动向别人伸出援手,施之以诚;当自己遇到困难时,别人才会心心相印、以恩报德。因此,尊重他人,感恩同事,就是要相濡以沫、彼此宽容、取长补短,共苦同甘。 学会感恩,担当责任,这看似简单的一句话,却蕴示着一种崇高的做人操守。有爱才会有感恩,勇于担当才能够负起自己的责任。责任是什么,责任就是使命,责任更比天大!干一行,爱一行,精一行,行行就会出状元。不要回头看你的影子,多想想自己为社会付出过多少吧!记住,每一个人之所以能从工作中获得回报、享受到生活的快乐,并非都是理所当然的,这与企业的恩赐、领导的支持、同事的配合,以及朋友、家人的鼓励和关爱是密不可分的。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所以,我们每个人都必须始终不渝地怀有一颗感恩的心,保持着一份义无反顾的责任感,树立起厂兴我荣、厂衰我耻,烟建是我家、我要靠大家这样一个工作价值观。把信念融为行动,忠于职守, 爱岗敬业,弘扬、光大烟建精神,责任没有借口,感恩就是担当。             2011年3月29日 写在集团公司读书演讲会上

◆ 刑法学心得体会

摘要:刑法的谦抑性具有重要的社会管理价值,特别在社会经济发展进入新时期、社会结构深化调整的重要阶段,对刑法谦抑性与价值进行研究与分析,有利于刑法谦抑性相关价值的顺利实现。从刑法的宽容性和有限性角度对刑法谦抑性的价值含蕴进行了解读,研究了刑法谦抑性的价值体现,进而提出了刑法谦抑性的价值整合的实践策略。

关键词:刑法;谦抑性;价值分析

引言

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构成部分,也是重要的社会管理手段之一。刑法谦抑性不仅是其内在的需要也是民主政治及法治社会发展的需要,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刑法的谦抑性也会相应调整,但是这种适应性的调整并不能以任何理由进行盲目的范围扩大或相对弱化。刑法谦抑性的调整与改革,必须以服务于社会整体的管理为中心。同时应保证刑法谦抑性价值在维护社会利益、保护个人基本权益等方面的最大发挥为前提。刑法最为法律的终极制裁措施,其自身的谦抑性不仅能够保证刑法本身的社会管理意义,同时也能够推动社会法治的科学化和人性化发展。

一、刑法谦抑性的价值含蕴

1、刑法的宽容性

刑法的宽容性是刑法谦抑性内涵所表现出的最基本特质。刑法的宽容性应从人道主义视角对其进行理解,宽容一词的含义能够最大化的释放刑法谦抑性的内涵主旨,并通过法律实践过程来呈现出刑法谦抑性的价值。宽容性并非是用刑法制裁措施的轻重来进行衡量,其主要体现在刑法制裁的目的性上。法律是社会对个人实施管理的措施,在用刑法对违法者进行法律制裁的时候,刑法的宽容性能够调整社会与个人之间的关系。所以对刑法宽容性的把握,就是对社会与个人之间关系的把握。通过对刑法宽容性的把握与运用,不仅体现了刑法谦抑性的内涵,更为重要的是发挥了法律的根本价值———平衡社会与个人之间矛盾性,保证社会公正性基础上最大化维护个人的权益。同时刑法的宽容性体现了社会制度的优越性一面,使法治社会更加人性化。在对违法者进行法律制裁的时候,法律制裁措施的选择有时可以从多种出发角度。刑法制裁是较为强硬的法律制裁措施,而民法制裁和行政制裁等法律制裁就相对弱性一些。如果这些法律制裁措施均适用于同一被制裁者,优先选取较为弱性的民法制裁或者行政制裁,而将较为强硬的刑法制裁作为最后选择。这就体现了社会对于个人的人道主义宽容性,也是刑法谦抑性价值在法律实践中的呈现。

2、刑法的有限性

刑法的规范内容不能对所有应给予刑罚制裁的罪犯进行毫无遗漏的规范,同时刑法也是社会对个人进行控制的法律手段之一,是庞大的社会控制体系中的一部分。所以刑法从内容规范范围到功能应用范围都存在一定的有限性。刑法制度的实施必须与其他社会控制机构进行一定的衔接才能在法律实践当中得以应用,才能在社会体系中发挥刑法的功能价值。所以从社会功能角度讲,刑法的有限性使社会控制体系在维护社会安定的过程中更加灵活。同时也为人道主义以及道德规范留有更大的空间。刑法主动性的保证其有限性,是民主政治法治社会的内在需要。犯罪行为是社会矛盾的必然产物,也是历史发展中必然产生的社会现象。法律的构建以及法治社会的践行都是为了能够将犯罪现象最大化的界定在社会容忍度之内,这种社会控制策略是具有科学性的策略,是对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充分认知。将刑法上升至“除恶务尽”的高度,不仅在理论上是难以实现的,同时也并非是社会控制体系的需要。在刑法的非规范范围,仍有许多适当的法律措施以及社会规范制度来执行社会控制的功能,而且从国家政治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讲更具有适应性。

二、刑法谦抑性的价值体现

1、作为社会公正的最终保障刑法

与民法和行政法一样都是以维护社会公正为中心目的,但是刑法与民法以及行政法存在着很大的不同。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以及法治建设都是以民主政治为大背景展开的,对于社会控制的策略也随着时代的进步更加凸显其人性化与科学化的一面。刑法只有在民法和行政法在制裁效果不能达到维护社会正义效果的时候才会进行使用,刑法扮演着终极法律制裁的角色。法律本身具有调节社会关系的功能,但是社会关系性质程度不同,所需要采取的法律措施也会相应调整,只有最大化的保证社会公正性和正义性才是法律措施进行运用的目的。所以,根据社会关系性质的不同层面来进行具体的法律功能划分。民法与行政法以及其他具有针对性的法律,都是相对于刑法而言的弱性法律措施,这些法律在进行实践实施的过程当中不仅发挥法律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作用,同时也发挥着社会控制体系的管理作用,这是民主政治与法治社会的一种社会践行方式。只有当这种措施在实施程度上难以取得所需效果时,刑法才会以终极法律的身份出现,对社会正义和社会公平进行有力的保证。

2、作为维护人权的主要手段

刑法谦抑性价值重要体现是现代刑法转变了传统刑法单纯维护社会利益的弊端,重视对个人权益的维护与保障。法律进行构建与实施的基本目的是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也就是对社会上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进行保护。当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产生刑法法律层面的矛盾时,刑法按照其规范内容对社会利益进行首先保障。同时也将对被制裁者的个人权益进行最大化的维护,使被制裁者仍然具有其社会一分子的基本权利。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时,刑法谦抑性的体现在于对定罪证据的要求上,在没有定罪证据的情况下不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处罚。在量刑问题上,犯罪嫌疑人可以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刑事处罚程度界定,避免了外加刑罚的现象,保证了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刑罚执行期间,被制裁者可以享有假释和减刑等重要权益,最大化的保证了被制裁者的人权。并从人道主义角度给予每一个人相应的重新改过机会。刑法谦抑性在对被制裁者的人权维护方面的积极作用,是刑法谦抑性重要的价值体现。也是社会法治发展的重要标志。

3、提高司法效率的有效途径

法律是社会管理手段的重要一部分,社会控制体系在运用法律制裁来进行社会公正和社会正义的利益维护过程中直接或间接的都会产生相应的、不同程度的社会影响。通常情况下这种社会影响会为社会管理增加一定的成本。所以社会管理为了实现其推动社会发展的目的,必须将法律制裁进行力度与烈度上的划分,不仅是对于个人权益和社会公正的维护,同时也是对社会管理成本的效率保证,进而能够更加科学化的推动社会进步。所以刑法谦抑性的最高价值正是其从司法效率提升的角度间接帮助社会管理节省了成本提升了效率。刑法谦抑性的价值不仅是法律体系内的需要、个人权益保障的需要,也是社会管理的需要。随着社会发展对于社会管理的要求不断提高,社会管理的科学性对刑法谦抑性的要求也会随之提高。刑法谦抑性的原则将指导刑法规范与功能不断的为适应社会发展而进行适应性调整和自我优化。进而能够在社会控制体系中更好的与民法和行政法等软性法律制度相协调,共同协力发挥对社会与个人关系的把控作用,进而科学的发挥法律手段在维护社会公正和社会正义方面的作用。

三、刑法谦抑性的价值整合

1、控制扩大刑法调整范围的立法冲动

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结构调整随之而来的社会法律关系复杂化,越来越多的违法形式和违法行为出现。社会层面以及一些法律界专业人士都主张扩大刑法来对社会犯罪行为进行制裁,并加强刑法在这些制裁上的力度。这种刑法“万能主义”的法律观念能够反映出一些社会问题,但是并不是解决社会犯罪现象的有效策略。首先,社会犯罪行为并不单纯是法律层面的问题,而是社会政治制度、经济发展以及文化和道德等层面综合作用的结果。法律制裁只是社会管理处理这种结构的一种法律手段,在本质上讲,处理社会上的犯罪行为是社会管理对自身问题的解决。所以刑法制裁措施的执行是以社会管理的总体目标为依据,并与其他社会控制手段同时协同展开。刑法谦抑性的根本价值就是体现其在社会管理中的定位性,这种定位性使刑法制裁能够配合社会法治的整体而进行准确的社会管理。盲目的对刑法范围扩大会导致社会管理的整体性失衡。

2、在维护社会公正的基础上提升效率

必须在维护公正的基础上提升效率,并且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采取相应的措施。在立法上,要坚决摒弃为了提升司法效率而罔顾社会公正的做法,如在刑事和解的相关法律上,应当坚持目前有限制的和解规定,而不是以单纯的提高司法效率为目的,肆意扩大刑事和解的范围。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相关司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刑事法律的具体规定,不得单纯为了司法效率的提高而大开方便之门。结语通过对刑法谦抑性的价值含蕴的分析,解读了刑法谦抑性在社会管理中的重要意义。同时从社会实践的角度论述了刑法谦抑性价值的三个维度:作为社会公正的最终保障、作为维护人权的主要手段、提高司法效率的有效途径。基于刑法谦抑性在社会管理中的重要意义以及在社会实践中的重要价值,提出了控制扩大刑法调整范围的立法冲动以及在维护社会公正的基础上提升效率的刑法谦抑性的价值整合策略。达到了对刑法“万能主义”以及过度强调司法效率的现象产生的原因以及对策进行研究的目的。

参考文献:

[1]万潮.刑法谦抑性的内在价值及其实现———以《刑法修正案(九)》为契入点[J].牡丹江大学学报,2016,(08).

[2]赵泓翔.论刑法谦抑性对我国刑法实践的影响[J].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04).

[3]万涛.刑法的“进”与“退”———风险刑法观与刑法谦抑性之分析[J].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5,(06).

◆ 刑法学心得体会

喜欢书法应该从进师范时计起,周元江老师和胡吉祥老师的字一直以来对我都是一种仰慕。参加工作后,由于工作激情忙于教书育人,但是,喜欢和爱好一直没有间断过。免不了常买一些自己喜欢的帖读一读、练一练。到青龙中学教书后,还订阅了中国书法进行学习,但由于基础太差,好多地方总是不能理解,动笔也是凭偶尔的兴趣而已。

工作之余,读了一些有关书法方面的书,也临了一些碑帖。到政府部门工作后,这种兴趣越来越浓,只要认为好帖就临写一番。到纪委工作后,特别是深受宗书记爱好理念的启示,多看、多想、多练变有了一些深层次的看法,经王林老师的多次点拨,使我对学习书法,使我对书法方面的知识、认识和欣赏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现就学习谈一点感想和体会。

重在临。会写字的人很多,但只有熟练地掌握了书法的技法和知识,才能从一般实用写字提高到以观赏为主的书法艺术创作高度。我们学习书法首先遇到的问题是“学什么、怎么学”的问题?在实践中体会到,学习书法首先是从临帖开始。既要临古人帖,拜古人为师,也要临现代人的帖。但是,为主的应临古帖、名帖。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纵向取古,横向取今”。在这方面先贤和当代大师们都论述得很清楚,我们只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照着做就行了。启功大师在给书法爱好者的信中说:“取法乎上,仅得乎中,取法乎中,斯为下矣”。不管是谁的话,只要有理,就得听,学现在人最容易象,但一象了,一辈子脱不掉,以后悔之晚矣。“写帖主要抓结构,结构对了,点划的姿态即使全都删除,人家也会说象某家、似某帖。”启功先生对临古、临今说得再清楚不过了。

贵在勤。学习书法有“苦”、有“乐”,是苦中求乐。清人“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的诗句,比较形象深刻地说出了勤学苦练的道理。书法家冯国语先生的名言“无情何必来斯世,有好终须累此身”,深刻地揭示了书法家的博大胸怀和孜孜不倦的追求精神。他说:我练书法,经过的是“五步炼狱”。龙跃天门,虎卧凤阙,神剑森列,无羁走马,皆以临为先。帖拜名师,不慕虚名,凝神锤造。此为一。心慕手追,别开蹊径,独创一格。此为二。

广纳、博取、能容,天地为师,人人为师。此为三。知识、人品、涵养与之并辉。此为四。悟性为第五。何为悟性?“都道悟性为第一,我言悟性是忘机。疾风骤雨张长史,落花飞雪僧布衣,得骨得髓承前训,古风古貌不随俗。顿悟本来勤中生,胸纳百川笔自逸。”可见,要想在书法艺术方面有所成就,不经过勤学苦练,不经过深钻细研和认真地体验醒悟是不可能的。但是,光靠“闷着头”苦练也是不行的,还有一个学练的方法、窍门问题。著名书法家欧阳中石说:字不是“练”好的,是“学”好的。

学就是拿,拿就是学。要想着自己是“写字”的,而“字”写得最好的是王羲之、颜真卿这样的古人,如果不老老实实地向先贤们学习,不坚持到传统宝库中去拿宝,“字”是写不好的。又说:马无夜草不肥,人无外财不富。就学习书法来说,“外财”就是向外人学习,向外人的优点学习,把外人的好东西都吸收甚至“抢”过来。不向外人学习,就不能丰富和造就自己。在“发外财”中,传统宝库里的外财最丰富,这个宝库对谁都是敞开大门的,就看你去不去拿,是拿一件还是许多件,是拿一次还是经常拿。人,不从别人那里拿来宝物是富不了的!

由此看来,只有把人的天赋和好学、善学的刻苦钻研精神结合起来,做到有才华而不浅尝辄止,以全身心的投入,废寝忘食的苦练,“退笔成山”的毅力,博学深思的悟性,才能在书法艺术方面才思敏捷,得心应手,刚柔相济,创作出气势恢弘,潇洒神飞,具有自己特点和风格的好作品来。

恒在情。对书法艺术的喜欢和爱好,是学好书法的前提和基础。对于一种好的书法碑帖、一幅好的书法作品,常常是百看不厌,百练不厌,爱不释手,看一次有一次的收获,练一次有一次的提高。这就是感情所系,这就是艺术的魅力。没有这种爱好和感情,是无法学好书法艺术的。

情感因素在书法艺术中是非常重要的,书法就是讲功力和情性。有很多老同志功底很好,但情性不行,写得很死、很板。功力是技法性的,情性是精神性的,这是两个不同的层面。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要以心境平和、不激不厉的心态来进行书法练习。这就既要有功夫,掌握规矩法度;又须见情性,奔轶绝尘,蹈乎大方而不逾矩。所谓心手双畅,功情两全。使心之所想、情之所感、意之所托、笔之所动跃然纸上,完成挥洒才情、表露气质、张扬个性和扩散美感的生动过程。

行在美。在学习书法的实践活动中,常遇到有些书法作品写得美观大方、活泼生动,让人觉得很美,看起来很舒服,甚至有些字不认得,大家也觉得好看。有的作品写得古古怪怪的,看了就不舒服。对一幅书法作品的欣赏和评估有时存在分歧,甚至截然不同的看法。这是欣赏者个人的爱好、水平和审美角度的差异。学书法要不断提高个人欣赏和评估书法作品的水平和能力。马克思在《一九四四年经济——哲学手稿》中说:“如果你想得到艺术的享受,你本身就必须是一个有艺术修养的人。”清人叶横山说:“大凡人无才则心思不出,无胆则笔生畏缩,无识则不能取舍,无力则不能自成一家。”可见提高欣赏和鉴赏水平,对于书法爱好者是必要的,对于从事书法艺术者更为重要。只有不断学习和丰富个人对书法艺术的知识,不断提高文学、美学等方面的知识和修养,才能提高我们的欣赏、鉴赏水平和创作能力。

要在追求美的风格中不断超越自我,在书法学习中,追求美的风格,也就是自己认为“怎么美就怎么写”。看一幅书法作品美不美,既要看每个字的形体结构,也要看整幅作品中是否有变化,结体、点划不雷同,肥瘦适当,肥而能秀,瘦而能腴,风姿潇洒,达情尽性,神采飞扬。由于每个人爱好和审美观的不同,必然有各自不同的看法、要求和追求。由此形成了各自不同的艺术风格。但,好的始终是好的,这一点无论何人都不能超越,以无法超越。书法学习是无止境的,是长期学习追求、不懈奋斗的事,只有将整个身心加以倾注,不断超越自我,多看、多想、多练,终定能有所收获。

◆ 刑法学心得体会

20xx年山东省小学书法教学研讨培训会学习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小学的语文教师,3月25日至26日,我有幸被派遣参加了由山东省小学教研室在滨州市滨城区第一小学举办的首届小学书法教研培训学习。此次培训旨在促进“书法进课堂”,来自全省六百多名小学的老师,聆听了省教研室小学部副主任李家栋做的《中小学书法教育指导纲要》解读和滨城区第一小学刘国辉校长关于《小学书法教育经验的汇报》及名师讲座,他们就书法与写字、教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进行了精辟的讲解与指导。

两天的培训时光,对于书法学习者来说犹如白驹过隙般短暂,但我却感触颇深,受益匪浅。此次培训不仅使我对书法专业知识有了系统的了解和新的认识,而且也认识到教育工作者对书法传承的重要性所在。

在培训中,各位老师都耐心的讲解。尤其是临沂市兰山小学王效宗老师“皿”字底的教学让我记忆犹新。课堂上他通过“皿”字底的书写,反复让学生细致观察“皿”字底在不同字的下面的形状、写法和作用。从而让学生对字的结构、布局、书写有了新的认识。通过多媒体展示欧阳询和颜真卿的碑帖,更进一步提高了学生对书法课的兴趣。我过去一直认为,书法就是写字,字写得好,就是书法学得好。我对于书法的爱好,仅仅停留在兴趣和爱好层面。而现在才知道那是狭隘的认识,是单一、片面的认识。

滨州第二实验小学陈晓昀老师在指导学生写字时,用象形法娓娓动听的讲到了“燕”字的由来。上为头,左右为翅,下为尾。通过多媒体演示展现了中国汉字的博大精深。他引用了印度前总理对中国汉字的赞颂:“世界上有一个伟大的国家,他的每个字,都是一首优美的诗,一幅美丽的画,这个国家就是中国。”书法是中国的瑰宝,课堂上老师要教育学生写端端正正的中国字。做堂堂正正的中国人。

书法不是一朝一夕就能练就的,需要长时间的坚持不懈,需要花费大量的心思和精力。这是参加此次培训的老师普遍所达成的共识。所以,作为教师,特别是小学爱好书法的教师,平时要坚持练字,掌握这一专业技能,不仅仅是一次对专业知识的学习,更重要的是传递着一种责任,那就是传承祖国书法传统文化的责任。中国文化博大精深和源远流长。而书法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艺术,又是中国上下五千年来的优秀文化,它与中国文化相表里,与中华民族精神成一体,有着深厚的文化内涵,是世界艺术之林的奇葩。

而目前随着电脑、手机的日益普及,传统的书写方式面临着电子商品的空前挑战,汉字书写水平的群体化下降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是新技术的冲击并非导致人们书写水平下降的根本原因。在崇尚快节奏和新鲜感的现代时尚生活中,人们开始越来越淡化古老汉字所蕴藏的丰富艺术价值,也逐渐钝化了对汉字独特美感的审视能力,对传统汉字文化缺少一种心底的珍视和敬畏。

针对“汉字危机”,教育部曾发布通知,要求小学一至三年级着重培养学生硬笔书写能力,三年级开始,过渡到硬笔软笔兼学。三至六年级的语文课程中,每周安排一课时的书法课,普通高中设置书法选修课程。20xx版的课程标准中对“识字写字”部分做了一些调整,明

确要求加强写字教学,第一学段规定“能按笔顺规则用硬笔写字,注意间架结构,初步感受汉字的形体美”;第二学段要求“能使用硬笔熟练的书写正楷字,做到规范、端正、整洁。用毛笔临摹正楷字贴”;第三学段“能用毛笔书写楷书,在书写中体会汉字的优美。”

对广大小学生而言,书法课可以陶冶情操、提升文化修养,对于国家而言,书法课不仅是提升国民素质的要求,更有着将传统文化发扬光大、滋养子孙的现实意义。所以,大家一致认为书法教育从娃娃抓起。学生的书法教育是和老师分不开的',要想“书法进课堂”顺利开展,在学校里开设书法班,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师资不足,山东省小学教研室充分利用滨城区第一小学的教学经验,举办了山东省小学书法研讨培训。我想这也许就是开办此次教师书法培训的根源所在。

同时,此次培训得到了滨州市教育局和滨城区第一小学的大力支持,也得到了参加培训的老师的充分肯定。在培训的两天里,一位附近小学的老师放弃自己休息的时间到培训会旁听,并不时用笔认真记录,用相机拍下一个个精彩的镜头。最近几年,我所在的冠县武训希望小学在王校长的领导下对书法常抓不懈。并专门成立了书法兴趣小组。通过每周两节课的学习,大大提高了学生对书法的爱好。并在县里组织的多次书法大赛中获得了优异成绩。

总之,此次书法培训学习不仅提高了我们教师的书法水平,也对传承民族的文化艺术,修练人的涵养素质,对今后在学校进一步开展书法教育活动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 刑法学心得体会

值此十八大召开之际,10月20日上午,哲学院12级研究生全体新生参观了武汉市革命博物馆。武汉市革命博物馆由武昌农民运动讲习所旧址纪念馆、XXX旧居纪念馆、中共五大开幕式旧址暨陈潭秋革命活动旧址组成。

同学们参观了于建立的武汉市革命博物馆。馆内翔实的文字资料,丰富的年代展品,向大家展示了革命先烈们艰苦的生活环境,那大教室、大操场仿佛再现了当年革命者们蓬勃的激情。在参观中共“五大”会址及XXX旧居的时候,同学们深深地被革命先烈们朴素的作风打动。大家在寂静的楼道中穿行,用心体会着、感受着那个风云变幻、豪情激荡的时代…

参观过程中,当看到学生们用过的书桌、旗帜、手稿,党员同志们尤其受到鼓舞,决心将革命精神传承并发扬下去,解放思想、勇于探索、爱岗敬业,奋发向上!

最后,哲学院12级研究生全体新生党员在中共“五大”旧址举行了“重温入党宣誓誓词”活动。面对党旗,重温誓词,感受伟大革命精神,保持共产党员的本色永不褪色,立志成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而奋斗!

◆ 刑法学心得体会

2017考研:法律硕士刑法学复习知识点(49)

法律硕士专业刑法学复习知识点:

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

1、已满16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处罚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l款之规定,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最刑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亦要依本幅度量刑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量刑标准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刑法学心得体会

刑法学2作业1 分析案例(每小题50分)第一题: 【案情】

王某,男,44岁,某医院职工。

王某得知其妻刘某有了婚外情后即怀恨在心,欲致其于死地。2001年12月19日,王某自制了一个定时爆炸装置。12月21日上午,王某将爆炸装置定好时间后谎称要去登山游玩,带着刘某一起爬上了一座游人云集的山头。中午12点左右,王某将用报纸包好放在塑料袋中伪装成午餐的爆炸装置让刘某拿着,然后以上厕所为名离开刘某。12点30分左右,定时爆炸装置发生爆炸,刘某被炸身亡,刘某周围的游人一死三伤。王某被抓获后主动交代,2000年2月因与吴某发生争执而将吴某扎伤、经查属实。吴某的伤情为轻微伤。【问题】

对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处理原则)?为什么? 答:对王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爆炸罪。本案中,王某(44岁),为了报复其妻刘某,把爆炸装置带到“游人云集的山头”,然后引爆,刘某被炸身亡,刘某周围的游人一死三伤。王某的行为足已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虽然他的目的是故意杀害刘某,但在使用杀人手段上已危及公共安全,因此应认定为爆炸罪。第二题: 【案情】

谢某,男,26岁,××市公交公司121路车队司机。

2004年10月14日早上7时许,谢某驾驶121路1234号车搭载着20余名乘客驶近××中学门前的公交车站时,同样要在此停靠上下乘客的一辆120路车正在前面靠边行驶准备进站。

为了抢在120路车前面进站,谢某加大油门,驾车从120路车左侧超越,然后向右猛打方向盘冲向车站。此时,在站上候车的50余名乘客正迎向车子走来准备上车。谢某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但由于谢某的车速度快、惯性大,车下乘客躲闪不及,以致12人被撞倒刮倒受伤。同时,急刹车导致车内乘客跌倒或与车内设施发生碰撞,造成9人受伤。经鉴定确认,受伤乘客中4人重伤,6人轻伤,11人轻微伤。谢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问题】

对于谢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为什么? 答:对于谢某的行为应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危险犯.这里有故意伤害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两种罪名的想象竞合,区别这两者之间的主要点是区别两种罪名的客体方面,故意伤害罪的的客体是固定的人,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指不特定的人群或者公私财务.在此案中对于人群的数量和人员的出现是不确定的,因此应该按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处理原则应该是按一罪处罚,这个属于事实上的一罪,本案的情节和谢某的主观方面处罚,依据受伤群体的程度和国家受损害的程度,对谢某的行为进行处罚!在此案中也许有人会认为有过失的行为,另外要说明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存在过失的情形.因为本罪要求作案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作业2 分析案例(每小题50分)第一题: 【案情】

胡某,女,33岁,无业。

2003年6月20日。胡某拣到一个钱包,包内有一张名字为吴女士的身份证。胡某便用自己的照片以吴女士的名字制作了一张假的身份证,然后到银行办了一张同名信用卡。6月26日,胡某持该卡在某商场刷卡购买了约5600元的物品。经查,胡某1998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0年3月刑满释放。【问题】

对胡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处理原则)?为什么? 答:胡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是指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本案中,胡某以吴女士的名义制作假身份证,并到银行办理同名信用卡,将吴女士卡中的2650元人民币取走。其 行为符合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的构成要素。第二题: 【案情】

赵某,男,15岁,无业。

赵某与张×X因故结仇后,一直意欲报复张XX。2001年10月4日晚,赵某经过与韩XX商议,赵某手持其从某武装部长家中偷来的一支“五四式”手枪、韩××手持尖刀闯人张××家.以张的家人为人质,打电话给张X×要求其拿10万元解决问题。张XX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人员崔XX、Tx×等赶到事发现场,并采取措施解救人质。在搏斗过程中,崔X×被赵某开枪打死,TxX被韩XX用刀刺伤。韩XX随后被击毙。赵某被击伤后抓获归案。【问题】

对赵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为什么? 答:赵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的人犯本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主观方面必须是具有杀人的故意。

本案中,赵某(15岁),为了逃避追捕,开枪打死公安人员崔某,其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其行为也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特征,因此赵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至于他盗窃枪支、绑架的行为,由于犯罪主体要求已满16周岁,因而,赵某的其他行为不构成犯罪。作业3 分析案例(每小题50分)第一题: 【案情】

韩某,男,28岁。

王某,女,24岁。韩某的同居女友。黄某,男,25岁。韩某的朋友。

2002年4月.王某与某公司经理胡某一见钟情,随后两人感情迅速升温,而且还发生了性关系.胡某承诺要请王某到自己的公司当翻译。韩某得知此情况后非常气忿,便威胁王某必须配合他从胡某那里弄一笔钱。商量好后,5月13日晚,王某打电话把胡某叫到了自己与韩某的住处。当王某与胡某准备发生性行为时,事先躲藏在暗楼上的韩某和黄某用相机拍下了他们的裸照。随后,韩某便和黄某一唱一合,称胡某勾引韩某的老婆,必须给予补偿,否则,便要将照片送给胡某的家人和其公司的上级部门。胡某不得已,只得将身上的2000元现金和自己轿车的钥匙交给韩某,并写下5万元的欠条后离开。

王某于14日上午向公安机关投案。14日下午,韩某前往约定地点收取胡某“欠款”时被守候的民警抓获。黄某随即也被抓获。【问题】

韩某、王某、黄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应当如何处理(处理原则)?为什么? 答:(1)韩某、王某和黄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韩某是主犯,对韩某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王某是胁从犯,对其应当按照她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王某还是自首犯,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黄某是从犯,对其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本案中,韩某和黄某在王某的配合下,拍下王某与胡某发生性行为时的裸照,随后以此要挟胡某,并迫使胡某交出身上的2000元现金、留下自己轿车的钥匙并写下5万元的欠条。韩某、黄某和王某的行为属于以损害名誉、张扬隐私相要挟,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的敲诈勒索行为,其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4)韩某在本案中,一手策划、组织和指挥并亲自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属于主犯。王某被韩某威胁而参加共同犯罪,属于胁从犯。黄某与韩中国共产党同实施了拍摄裸照和要挟胡某交出财物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5)王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属于自首犯。第二题: 【案情】

胡某,男,29岁,无业。

2001年9月初,胡某通过国外的网站邮购得到一些淫秽光盘后,便用光盘刻录机进行复制.之后便如法炮制,在网上登出广告开展邮购服务。为吸引别人注意,胡某还制作了一个网站,将其制作的淫秽光盘中的部分内容上网,供人免费欣赏。短短两个月内,该网站的点击率高达5万余人次,胡某也卖出淫秽光盘达1600余张,从中牟利1万余元。经查,胡某1999年3月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01年4月缓刑期满。【问题】

对胡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处理原则)?为什么?

2、答:胡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本案中,胡某以牟利为目的,将其复制的淫秽光盘中的部分内容上网,供人免费欣赏。短短两个月内,该网站的点击率高达5000余人次,胡某也卖出淫秽光盘达160余张,从中牟利1万余元。其行为完全符合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作业4 分析案例(每小题50分)第一题: 【案情】

陈某,男,48岁,××海关关长。

陈某上任××海关关长不久,经朱×(男,35岁,××海关工作人员,陈某的下属)牵线,认识了某石油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方××。为了少交税款,方××通过朱×多次宴请和送礼物给陈某。陈中国共产党收受方××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15万余元、现金人民币10万余元、美元1万元。朱×收受方××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2万余元、现金人民币2万余元。1998年9月至2000年6月间,陈某明知方××所在公司不符合从××海关办理和领取《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的条件,仍违反海关法规,越权操作,先后给方××所在公司核发《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38本。方××所在公司持这38本《手册》,多次从海关将本应以“一般贸易”应税进口的20余万吨蜡油、基础油假报成进料加工项下的保税货物进口,导致该公司偷逃应纳税款8238万元. 【问题】

对陈某、朱×、方××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处理原则)?为什么? 答:(1)陈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受贿罪。

本案中,陈某,男,48岁,是某海关关长,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在陈某任职期间,共收受方某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2万余元、现金人民币2万余元、美元1万元。陈某收受方某财物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明知方某所在公司不符合从某海关办理和领取《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的条件,仍违反海关法规,越权操作,先后给方某所在公司核发《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38本。致使方某所在公司持这38本《手册》,多次从海关将本应以“一般贸易”纳税进口的20余万蜡油、基础油假报成进料加工项下的保税货物进口,导致该公司偷逃应纳税款8238万元

(2)朱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介绍贿赂罪。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介绍贿赂行为在行贿人和受贿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进行联系、沟通,以牵线搭桥的方式促使行贿、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

本案中,朱某多次为方某牵线并收受方某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2万元、现金人民币2万余元。其行为符合介绍贿赂罪的构成特征,且情节严重,应构成介绍贿赂罪。

(3)方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行贿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除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以外的其他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关税税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方某为了少交税款,方某通过朱某多次宴请和送礼物给陈某。行贿陈某财物折合人民币15万余元、现金人民币10万余元、美元1万元。行贿朱某财物折合人民币2万余元、现金人民币2万余元。方某所在公司持陈某为其办理的38本《手册》,多次从海关将本应以“一般贸易”应纳税进口的20余万蜡油、基础油假报成进料加工项下的保税货物进口,导致该公司偷逃应纳税款8238万元。其行为符合行贿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构成特征,应对方某实行数罪并罚。第二题: 【案情】

许某,男,38岁,某市市委办公室主任。

2000年3月至2002年7月间,先后有3人给许某送去彩电、照相机、影碟机等物品及现金.总值人民币16万余元。许某收受财物后,给市委组织部有关人员打招呼,帮助该3人违反规定提升了职务。但许某并未将所收受财物分予有关人员。经查,许某已婚,但他却常年与陈某(女.20岁)同居,邻居们均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问题】

对许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为什么? 答:许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受贿罪和重婚罪。

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案中,许某是某市委办公室主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在许某任职期间,先后收受彩电、照相机、影碟机等高档消费品及现金,总值人民币16万余元。许某收受财物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给市委组织部有关人员打招呼,帮助该3人违反规定提升了职务。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特征。

重婚罪,是指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本案中,许某已婚,但经常与陈某(女,20岁)同居,虽然是同居,但邻居们均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可见,他们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群众也公认,因而是事实上的重婚。对于事实上的重婚,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 刑法学心得体会

国际法是一门充满复杂性和挑战性的学科。在学习国际法的过程中,我不仅深入了解了国际法的理论体系,还对国际法的发展和应用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在学习国际法的过程中,我意识到国际法并不是一门孤立的学科,而是与其他学科紧密相连的。例如,在国际法的学习中,我深入了解了国际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知识,这使我对国际法有了更全面的理解。

在国际法的学习中,我也深刻认识到了国际法的发展和变革。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和科技的进步,国际法也在不断发展和变化。例如,在国际贸易中,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已经逐渐被国际贸易规则所摒弃,而知识产权、环境等新领域的规则正在逐渐被纳入国际贸易规则中。

在学习国际法的过程中,我也发现了国际法在实践中的应用。例如,在国际法中,国际组织、国际条约和国际法案例都被广泛应用。在国际组织中,如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都有很多涉及国际法的具体规定和措施。在国际条约中,如《日内瓦公约》、《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等,都有很多涉及国际法的具体规定和措施。在国际法案例中,如“伊朗人质事件”、“利比亚洛克希德事件”等,都有很多涉及国际法的具体规定和措施。

总之,国际法是一门充满挑战和机遇的学科。在学习国际法的过程中,我不仅深入了解了国际法的理论体系,还对国际法的发展和应用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同时,我也意识到了国际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和作用。在未来,我希望继续深入学习和应用国际法,为促进国际社会的和平、稳定和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