述职范文|药剂专业自我鉴定标准(精华十四篇)
发表时间:2021-11-21药剂专业自我鉴定标准(精华十四篇)。
▲ 药剂专业自我鉴定标准 ▼
最新的伤情鉴定标准2016年
为进一步规范湖北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中涉及伤残等级鉴定中的相关问题,保障司法鉴定质量,避免争议,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省司法鉴定协会法 医专业委员会制定下发了《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律法规的完善、鉴定工作面的扩展,省司法鉴定协会法医专业委员会广泛征求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了该规定,制定了《关于法医临床伤残程度鉴定若干问 题的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请各地、各鉴定机构结合鉴定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本指导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省司法鉴定协会印发的《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鄂司鉴协字〔2012〕2号)于2015年12月31日废止。
湖北省司法鉴定协会
2015年12月17日
关于法医临床伤残程度鉴定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目 录
1. 总则
2 .伤残鉴定时机
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与肢体功能丧失程度评残条文的理解与规定
4 .误工休息时间评定
5 .护理时间和护理依赖等级评定
6 .残疾辅助器具费用评定
7 .后续治疗费用评定(附件)
1.总则
1.1 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湖北省法医临床鉴定执业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及相关赔偿项目参考使用。
1.2 制定依据
本意见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及各伤残鉴定标准中的比照原则,制定本规定。
1.3 鉴定原则
伤残评定应以人体损伤后治疗效果为主要依据,同时对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后遗症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认真分析残疾与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1.4 评定伤残适用标准
1.4.1 伤残评定的标准适用,应依据具体案件性质确定。司法机关有明确委托要求,或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采用某个标准,委托人(单位)可在委托书及司法鉴定协议书中注明并签署协议,按协议书要求的鉴定标准与事项进行伤残评定。
1.4.2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标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应严格执行。适用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评定。
1.4.3 职工工伤鉴定执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规定,依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16180─2014)》标准评定伤残等级。正常情况下应由劳动部门指定的鉴定机构评定。司法鉴定机构可接受劳务双方协议同意的委托,鉴定机 构应在协议书中明确说明此类鉴定结论的限制性,并在鉴定书(协议书)中载明。司法鉴定机构可接受司法机关有劳动工伤伤残的委托,按委托要求评定。
1.4.4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评定,执行2013.06.08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进行评定。也可按照保险公司或人民法院提供的保险标准与具体事项进行评定。
1.4.5 其他损伤原则上参照《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按其规定进行。(如有新的人身损伤伤残程度评定标准,从其新规定)。
1.5 涉及精神损伤(伤残)的鉴定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与职业病、其他人身损害所致的伤残评定,如涉及精神损伤(伤残),应委托具有法医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法 医临床鉴定机构只对躯体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机构不能就精神损伤(伤残)进行鉴定,也不能依据精神病医院出具的精神检查结果、心理检测报告进行 精神损伤(伤残)鉴定。
1.6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等级评定的有关规定
1.6.1 对于有明确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的损伤,不得套用附录中的有关条款评定伤残程度或晋级。遇有本标准以外的伤残程度者,可根据伤残的 实际情况,比照本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和附录A的规定确定相当的伤残等级。 不宜单独引用“附录”的概括性条款进行伤残评定。
1.6.2 多部位(种)伤残的评定:应以其中最重损害后果的伤残等级为基数,原则上按照以下方法增加赔偿指数:Ⅹ级为2%,Ⅸ级3%,Ⅷ级4%,Ⅶ级5%……进行叠加,但增加指数的总和不得超过10%,即不能超过一个级别。
1.6.3 对于同一肢体多处损伤后均存在一定功能障碍,须按同一肢体功能障碍之和作为评残依据。
生活能力的影响程度,可以考虑晋级评定(一般伤残等级须在Ⅷ级以上)。如:一侧肢体原有Ⅷ级以上功能障碍的,对侧肢体损伤达到同等级伤残的,可以考虑晋级评定。
1.6.5 对于原一眼盲目的被鉴定人,交通事故损伤致健侧眼球缺失或盲目,可按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最高等级评定为Ⅴ(5)级伤残。
膝、肩关节),置换如无明显并发症或后遗症,原则上评定为Ⅸ(9)级残。
1.6.7 四肢运动神经损伤的,可依据其损伤程度给予相应伤残等级评定,上肢臂丛神经严重损伤(无神经传导)按一肢丧失功能评定;尺桡神经 损伤按其损伤程度及功能丧失程度评定;下肢腓总神经损伤致足下垂的,可评定为Ⅸ(9)级伤残(其足下垂的矫形手术亦应给予相应治疗费用)。
且与伤残关联度轻微的案例(如腔隙性脑梗死、椎间盘退变突出等),不评定伤残等级。如不能判断外伤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 关系,则不予评定伤残等级。
听功能)。
损伤和伤残程度关系分析与处理原则
伤残等级鉴定经常涉及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最常见的是伤者在原有伤(病)的基础上再次受到致伤因素的作用,造成已有伤(病)的组织器官再次损伤。应当首先进行伤残等级评定,然后再进行伤病关系的分析,并在分析说明中提供具体的损伤参与度。
在实际鉴定中,现存损害后果(损伤或伤残)与致伤因素之间的因果关系可能存在多种情形,包括一因一果、多因多果、一因多果及多因一果。在鉴定项 目委托与分析说明中,应分别予以说明。根据致伤因素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将现存损害后果与致伤因素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分析。
(1)单纯由疾病引起,与损伤无关(无因果关系)(参与度0%);
(2)以疾病为主,损伤为诱因(轻微因果关系)(参与度1%);
(3)以疾病为主,损伤为辅因(次要因果关系)(参与度21%40%);
(两者兼而有之、作用基本相等、独自存在不可能造成后果(同等因果关系)(参与度41%60%);
(5)以损伤为主,疾病为辅因(主要因果关系)(参与度61%99%);
(6)单纯由损伤引起,与疾病无关(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100%)。
1.8 劳动能力丧失评定
二、三、四级残为劳动能力完全丧失,五、六级为大部分丧失,七、八、九、十级为部分劳动能力丧失。
1.8.2 如果伤病职工同时符合不同类别疾病三项以上(含三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伤残鉴定时机
伤残等级一般应在各种因素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进行评定,即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脏器缺失,内脏切除、修补;颅骨和颌 骨缺损;肋骨骨折、肋骨缺损及牙齿脱落;椎体压缩性骨折大于未构成伤残等级的损伤等。
肢体骨折行开放复 位内固定术(愈复趋势良好,未出现骨折延迟愈合、骨髓炎、骨不连等并发症);视力障碍、听力障碍等;面部及体表软组织损伤后瘢痕等。
精神障碍,植物人、迁延性昏迷、肢体运动功能障碍、语言功能障碍、大小便失禁等;周围神经损伤;颅脑损伤致外伤性癫痫;脊髓损伤导致四肢瘫、截瘫、大小便 失禁等;严重肢体软组织损伤影响肢体功能;脊柱损伤内固定遗有功能障碍;重度烧伤;性功能障碍等。
慢性骨髓炎,骨不连。
2.5 应当在受伤后12个月时间(以上)进行鉴定的损伤类型:外伤性癫痫经系统治疗一年后。
委托人确有需要且当事双方同意,同时,鉴定人尚能够判断损伤预后的,可在出院后进行伤残等级评定,但鉴定机构必须与委托人和当事双方签署鉴定协议书并明确告之鉴定意见可能的不准确性。
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与躯干、肢体功能丧失程度评残条文的理解与规定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躯体四肢或神经功能障碍无其它对应条款适用时,可比照适用以下标准。
裂伤,一级脑外伤(脑震荡),单纯颅骨骨折,少量颅内出血,轻度脑挫裂伤等,不评定伤残。
3.2 适用于《道标》第4.10.1.a)标准的损伤评残
颅内血肿遗留不同程度的主观症状,如头痛、头昏、睡眠障碍、记忆力减退、情绪不稳、自主神经功能失调,同时辅助检查存在脑电图异常,或者CT、MRI检查脑内存在小软化灶;或者有轻微的脑室扩大和脑沟增宽的。
3.2.2 平衡功能失调的体征,应有客观检查依据。
3.3 适用于《道标》第4.10.10.i)标准的损伤评残
3.3.1 单纯性关节脱位恢复良好,锁骨骨折(非关节处),不宜评残。锁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和/或伴肩锁关节(行内固定手术),胸锁关节脱位,肩胛骨骨折累及肩胛盂或肩峰骨折明显移位,肩胛骨体部严重的粉粹性不稳定骨折,影响肩关节功能的,可比照本条标准评残。
3.3.2 腕骨骨折(如舟骨骨折或多发性骨折)并严重影响腕关节功能。
股骨髁上粉碎性骨折或者波及关节面;股骨粗隆间骨折并移位(撕脱性骨折除外)。
半月板破裂或滑入关节之间;侧副韧带、十字韧带断裂明显影响膝关节稳定功能的。
3.3.5 胫骨两处以上的粉碎性并移位性骨折,胫骨严重粉碎性并成角性骨折,胫腓骨双骨折(胫骨须为粉碎性骨折)。
塌陷性骨折或骨折线进入关节面、复位欠佳;跟腱断裂手术后粘连影响肢体功能的。
3.4 适用于《道标》第4.10.3.a)条标准的损伤评残
四个以上横突或/和棘突骨折的。
3.5 适用于《道标》第4.10.3.b)条标准的损伤评残
三根肋骨骨折加锁骨骨折。
3.6 适用于《道标》第4.10.2.0)条及附录A.10.C)条的损伤评残
面颅骨骨折致面部明显不对称的。
3.7 适用于《道标》第4.8.3.b)条标准的损伤评残
两个以上胸、腰椎椎体骨折,原则上椎体前缘均压缩需达到1/3以上。
压缩未达到该程度,应视损伤情况下调评为Ⅸ级或Ⅹ级伤残;有明显退行性变的椎体骨折(如许莫氏结节形成),亦应视退行性变的程度下调评残等级。
对X线片上难以区分新鲜或陈旧性损伤的椎体楔形变,须行MRI检查判断(宜在损伤后2月内进行检查)或专家会诊判断。
3.8 适用于《道标》第4.8.10.f)条标准的损伤评残
四肢长骨(除腓骨外)骨折不愈合或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不愈合1 年以上者。
3.9 对于骨关节损伤导致的关节功能活动障碍,须测量关节被动活动度,并用量角器比对拍照存档;神经损伤所致的关节功能活动障碍,则测量关节主动活动度并拍照存档,注意有无损伤基础并参考临床检查情况确定。
4.误工休息时间评定
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的标准鉴定误工休息时间。
4.2 对于存在轻度功能障碍的可适当延长30-60日;需二次治疗的(如内固定取出)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和/或多部位损伤的,应根据其具体情况,延长误工休息时间。
4.3 因伤情变化超过误工损失日评定时间规定的(如骨折不愈合),误工休息时间可评为“至定残前一日”;伤后较长时间方进行伤残评定的伤者,可按实际情况评定误工休息时间。
4.4 可以安装假肢的,误工休息时间应评定为出院后3-6个月或至安装假肢日后30日终止。
5.护理时间和护理依赖等级评定
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的标准鉴定护理时间。
5.2“护理时间”和“护理依赖”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一段时间内需要护理,而后者是终身需要护理。原则上按照“生活自理五项基本标准”及GB/T 31147--2014“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标准评定护理依赖等级(护理人数原则上评为1人)。
损伤延迟愈合等的伤者,护理时间可为“误工休息时间”的1/2或更长,但不能超过误工休息时间。
精神障碍、骨不连或癫痫等伤者,护理时间可以等同于“误工休息时间”。
5.5 其他可以适当延长护理时间的情况。
哺乳期伤者、后遗症的;对称器官同时损伤或一侧原有伤病的`等。
大部分或完全不能自理,如植物状态生存,二肢以上肢体缺失不能安装假肢,伤残四级以上的瘫痪、失语、精神智力障碍、癫痫、呼吸功能严重障碍、心功能严重障碍、肢体运动功能障碍,为生存期护理依赖,需评定护理依赖等级。
6.残疾辅助器具费用评定
法医鉴定机构不进行残疾辅助器具费用评估。应由具备残疾人辅助器具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评估辅助用具价格等。
7.后续治疗费用评定
治疗未终结时的特殊(含手术)治疗费用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费用。
即需要多少赔多少的原则,只要是实际需要并合理的费用,鉴定时应予以支持。
必要的康复费和适当的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原则是“定型化”赔偿原则,即从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7.4 确定后续治疗费应把握的原则
7.4.1 应是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费。
高压氧等治疗费用;未评定伤残者,可结合实际需要情况评估后续治疗费用。
7.4.3 后续治疗费原则上按普通价格(暂定为市级三甲医院收费标准)和/或参照实际经治医院收费标准评估。
治疗时间的长短、损伤的恢复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整形、瘢痕修复评估后续治疗费的案件,鉴定机构应告知结论存在不准确性的风险,对后续治疗费的医学评估证明要慎重应用。
对症、并发症防治费用。
7.4.7 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的评定,原则上需按照下表中标准执行(见附表);对于标准中未列出的,可比照相近治疗费用标准进行评估。
▲ 药剂专业自我鉴定标准 ▼
大学五年中,我各方面的能力都得到了发展,可以说,经过大学五年的学习,我已经具备了适应社会工作的能力。
本人自入校以来思想上进,努力学习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认真思考、体会伟大的思想和先进的理论,并试着在学习中检验和实践,学会用正确先进的理论武装自己的头脑,树立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本人学的药剂科专业,五年的大学生活和社会实践使我在思想认识、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使我掌握了深厚的药学专业知识,我不仅学习了药物化学,药物分析,药理学,药剂学等专业知识,还学习了其它的基础医学知识,还积极在课外的实践和实习中,提高自己的操作动手能力和技术。
除了专业学习之外,我还重视社会实践活动,到校外参加勤工助学工作,暑假期间参加暑假工,通过社会实践来提高自己的交际能力和工作水平,还常参加各种社会志愿活动等。我曾在xx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习,初步掌握了药品的检测和取样方法,了解了颗粒车间,片剂车间和胶囊车间的工艺流程及生产的管理等,并受到实习单位的一致好评。
将来的工作是对我知识的检验,也是对我人生的挑战。我会在工作中不断地完善自己,提高自己,适应工作的需要。所以我希望找一份与自身知识结构相关的工作,如网络出版、多媒体制作、印前处理,可以有更大的空间来自己,发展自己!
▲ 药剂专业自我鉴定标准 ▼
生源地自我鉴定标准是指根据教育部对各个生源地的发展目标和要求,结合学生的个人特点和追求,自我评估发展水平并确定个人发展目标的一套标准和方法。它是指导学生自我发展和素质提升的重要工具,也是学生选择适合自己的生源地的重要参考依据。下面我们就来具体详细地介绍一下生源地自我鉴定标准。
生源地自我鉴定标准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学科能力。学科能力是指学生在各个学科领域的学习情况和能力水平。在这方面,生源地自我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学科知识掌握程度、学科能力发展潜力以及学科兴趣和追求。学科知识掌握程度是对学生在不同学科上的知识掌握情况进行评估,包括学科的基础知识和核心知识的掌握情况。学科能力发展潜力是对学生在不同学科上能力的潜在发展方向进行评估,包括学习能力、分析能力、创新能力等。学科兴趣和追求是对学生在不同学科上的兴趣和追求程度进行评估,包括学生对不同学科的兴趣程度和是否有志于深入研究某个学科。
生源地自我鉴定标准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综合素质。综合素质是指学生在知识、能力、品德、态度等方面的综合表现。在这方面,生源地自我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学术素质、道德品质以及身心健康。学术素质是对学生在学业上的成绩、竞赛等方面进行评估,包括学科成绩、学术竞赛奖项等。道德品质是对学生的品行和道德表现进行评估,包括品德评价、奉献精神评价等。身心健康是对学生身心健康状况进行评估,包括身体健康情况、心理健康状况等。
生源地自我鉴定标准还包括对个人发展目标的确定和个性特点的评估。个人发展目标是对学生未来发展方向的规划和设定,包括职业规划、学术发展目标等。个性特点是对学生的个性进行评估,包括性格特点、兴趣爱好等。
小编认为,生源地自我鉴定标准是一套综合评价体系,通过对学科能力、综合素质、个人发展目标和个性特点的评估,帮助学生了解自己的优势和不足,确定个人发展方向和目标。在选择适合自己的生源地时,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真实情况和需要,参照生源地自我鉴定标准进行评估,从而做出更加合理和明智的选择。
生源地自我鉴定标准的实施需要学校和家庭的共同参与和支持,学校可以通过举办各类发展能力培训和评估活动,引导学生根据生源地自我鉴定标准进行评估;家庭可以提供积极的家庭教育支持,帮助学生了解自己的优势和不足,制定合理的发展目标。
生源地自我鉴定标准是指导学生自我发展的重要工具,通过对学科能力、综合素质、个人发展目标和个性特点的评估,帮助学生了解自己的发展情况和需求,从而做出更加合理和明智的生源地选择。学生在根据生源地自我鉴定标准进行评估的过程中,需要真实客观地认识自己,充分考虑自己的兴趣爱好和追求,以及所处环境和资源等因素,做出适合自己发展的决策。生源地自我鉴定标准的有效实施对于学生的个人发展和未来的职业规划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 药剂专业自我鉴定标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这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准绳,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益。但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绝大部分都涉及到伤残鉴定。目前,各地适用的标准不一,同样的伤残状况,因适用标准不一样,鉴定出的伤残等级差别很大,判决的赔偿金也差别很大,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因此,有必要对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评残标准进行探讨。
我国由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不作为,目前没有全国的统一的一般人身损害的评残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省、市高级人民法院不得已制定了一些评残标准,但由于法院不是标准计量管理的职能部门,这些标准只能内部掌握使用,对社会没有约束力。而法医鉴定机构不归法院管理,他只认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标准。有的也采取了变通的办法,法院委托的鉴定,按法院指定的标准进行评残,这就是法院系统制定的评残标准还能发挥作用的原因。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想统一全国法制,制定了《人身损害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草案,由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未联署,至今未发布。因此,目前全国范围内,一般人身损害的评残由于标准不一,仍处于混乱状况。具体来说,有以下三种情况:(一)、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2006)》进行评定。(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进行评定。(三)、根据法院指定的标准进行评定。
1、《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2006)》第2条明确规定:本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其前言第三款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标准。前言部分还指出:本标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归口,本标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这些规定说明,该标准是属于劳动法系列,是与《工伤保险条例》配套的。根据该标准所做出的工伤等级鉴定,只能走劳动仲裁程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请求伤残补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指出: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规定。明确排斥该解释对工伤的适用。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2006)》,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的。是与《工伤保险条例》同属劳动法系列的配套标准,据理同样不适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因此,我认为,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2006)》进行一般人身损害残疾评定,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受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明确排斥。
2、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伤残鉴定标准未出台的情况下,依据法理,应比照法律关系最相近似的相关标准进行鉴定。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属侵权赔偿法律关系,工伤补偿属劳动合同的福利补偿关系。两个法律关系完全不同类,其概念外延互相排斥。其求偿的法律途径、法律依据、项目和标准也完全不同。因此,根据法理,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伤残鉴定也不能比照只适用于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2006)》进行。
3、我认为,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是与一般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最相近似的标准。理由是:
1、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是母概念与子概念的关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外延完全被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德外延包容。也就是说,他们同属于侵权人身损害赔偿范畴。
2、因为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同属于侵权人身损害赔偿范畴,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象第十一条第三款明确排斥工伤适用那样,没有排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对该解释的适用,而是包容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适用。因此,依据法理,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伤残鉴定标准未出台的情况下,一般人身损害伤残鉴定应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进行。
4、根据法院指定的标准进行评定,明显是权宜之计。有的地方法院内部统一了标准,但由于各地的标准不一样,造成了全国法制的不统一。有的地方是由审案法官指定标准,这就为法官自由裁量留下了不必要的空间。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积极作为,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人身损害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在该标准出台以前,一般人身损害残疾程度鉴定,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进行。在该标准出台以后,应取代或曰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理由是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同属于侵权人身损害赔偿范畴,两者是互相包容的母概念与子概念关系,应统一标准,统一法制。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2006)》则仍可保留,理由如前,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补偿法律关系完全不同类,可以有不同的评残标准,可以但并不是必须互相替代。
▲ 药剂专业自我鉴定标准 ▼
本人擅长钢琴,舞蹈,声乐,在学校曾有丰富的舞台经验,经过不断的努力,在舞蹈考级中通过了中国歌剧舞剧院委员会的肯定,并且拿到了四级证书。在日常生活中,本人尊师敬长,团结同学,集体荣誉感强,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课于时间,广泛阅读课外知识,以此提高自身的文学修养。在校的学习积累和技能的培养使我掌握了牢固的专业知识,让我由一个天真稚嫩的女孩逐步走向现在的成熟,稳重。
性格开朗,乐于助人,热爱生活,热爱学习。对学习抱有积极向上的态度。三年来我严格要求自己在专业学习上做到虚心请教,勤奋刻苦。以至于我的专业在三年来得到了肯定的成绩。
三年来的锻炼,给我的仅是初步的经验积累,对于迈向社会还远远不够,因此,面对现在,我努力拼搏,面对将来,我期待更多的挑战,在工作上吃苦耐劳,积极向上,虚心请教,取他人长处弥补自己的不足。相信自己一定会演绎出精彩的一幕。
▲ 药剂专业自我鉴定标准 ▼
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准:
【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
【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1、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1]
2、评定标准:
4.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 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 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 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 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 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g.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i. 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 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b. 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 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e. 眼内异物存留;
f. 外伤性白内障;
g.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i.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j.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 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 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 鼻尖缺失(或畸形);
o.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p. 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
q. 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r. 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s.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4.10.3 脊柱损伤致:
▲ 药剂专业自我鉴定标准 ▼
人身伤情鉴定标准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评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含“造成严重残疾的”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造成轻微伤害的”损伤程度评定。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时应引用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运用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结合检案实践经验,在归纳、衔接原《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条款内容的基础上,进行补充、调整,为人体损伤程度评定提供科学的鉴定依据和统一的等级划分标准。本标准按照各部位解剖学损伤和功能损害顺序分述编排。
人体损伤是指身体结构完整性遭受破坏或者功能(包括生理功能、心理功能)出现的差异或者丧失。本标准将人体损伤程度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三等。
3.2.1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3.2.2 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中度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
3.2.3 轻微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轻微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轻微或者短暂障碍;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轻微伤害的`损伤。
按照损伤严重程度由重至轻依次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重伤三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伤三级;轻微伤一级、轻微伤二级,共八级。
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评定依据的,评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结合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为辅,综合评定。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作为评定依据的,评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为主,结合损伤当时的伤情为辅,综合评定。
对于损伤与既往伤、病并存,应当综合分析损伤在导致现存后果中的作用,将损伤在导致现存后果中的作用分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相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和没有作用。
对于对称性器官、四肢的一侧健康器官与对侧非健康器官并存,在一侧健康器官遭受损伤,在对其进行损伤程度评定时,应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以及损伤程度较双侧健康器官中的一侧遭受损伤的后果相对加重;在一侧非健康器官遭受损伤,在对其进行损伤程度评定时,应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以及损伤程度较双侧健康器官中的一侧遭受损伤的后果相对减轻;双侧器官同时遭受损伤,按上述原则进行评定并说明。
3.4.3 对于2处(种类)以上的损伤应当分别进行损伤程度评定,并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作用。
3.5.1 应当参照本标准的具体条文规定,视损伤程度评定主要依据的不同情况,结合司法实践分别进行评定。
3.5.2 凡是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评定依据的,原则上在3个月以内进行。
凡是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为主要评定依据的,须观察、检测损伤后果或者结局的,一般在损伤后3个月至6个月以内进行;凡是疑难、复杂、一时不能确定损伤程度的,可以在治疗终结或者状态稳定后6个月以内进行。
对于涉及容貌损害或者功能损害未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的,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直接对照标准做出预检意见(结论)并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可待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时进行复检,做出鉴定结论。
3.6.1 鉴定人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的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由司法机关指派、聘请的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人员担任。
3.7.1 有权要求委托方提供鉴定所需材料。
3.7.2 有权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情,查阅案卷,调阅病历,勘查现场等。
3.7.3 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鉴定有关的问题。
3.7.4 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被鉴定人进行身体检查和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
3.7.5 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者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鉴定。
3.8.1 遵守操作规程,全面、细致、科学、客观。
▲ 药剂专业自我鉴定标准 ▼
1、划分依据: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2、评定标准: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 cm2,并有明显
瘢痕;
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
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跟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氟病I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I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 药剂专业自我鉴定标准 ▼
本人大学期间,我端正自己的学习态度,学习刻苦,并且较好的处理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学习成绩良好,无不及格课程。现已通过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计算机一级;获得xx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在20xx—20xx学年获得“校优秀学生奖学金二等奖”。除了学好自己的专业知识,我还注重对综合素质的培养,因此我充分利用图书馆资源,广泛阅读大量书籍,努力扩大自己的知识面,丰富自己的视野。作为商学院第xx届学生会学习部部长,第xx届学生会学习部副部长,我带领部门举办了“千辩万话”新生辩论赛、学风督察、第xx届“xx友谊辩论赛”、考研考公务员经验交流大会等活动。在此期间,我一直饱有工作热情和强烈的工作责任心,积极参与学校建设和各项活动,配合学校的教育管理工作。被授予20xx年度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商学院第xx届、第xx届“优秀学生干部”的荣誉称号。
▲ 药剂专业自我鉴定标准 ▼
大专药剂毕业生自我鉴定
作为一名即将毕业的大专药剂专业学生,我对自己的学习和成长感到非常自豪和满意。在这段宝贵的三年时间里,我积累了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并逐渐成长为一名热爱药剂事业、具备良好素养和专业能力的年轻人。以下是对我自己的自我鉴定:
我的学习成绩一直保持在优秀水平。作为药剂专业的学生,我深知学习的重要性,对学术理论知识的掌握和应用能力非常重视。在学习过程中,我勤奋刻苦,独立思考,注重和老师、同学的交流讨论,不断提升自己的学习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我的主修课程成绩一直名列前茅,我还积极参加了各种学科竞赛和实验室实践,充实了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实践技能。
我具备强大的药剂实践能力。除了理论学习外,实践是锻炼我们药剂专业学生的重要方式。我曾在医药企业实习过一段时间,亲身参与了药物生产的全过程,并熟练掌握了生产设备的使用和药品制备技术。我还参与了一些科研项目,积极与导师和研究团队合作,进行了一些实验室的药品制备与检测。这些实践经验不仅让我了解到药剂专业的实际应用,更提高了我的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我具备良好的沟通与团队合作能力。药剂事业是一个团队合作密切的行业,需要与各个部门和专业人员进行有效的沟通与协作。我在团队项目和课堂合作中,能够与同学们有效地进行沟通,共同制定计划和解决问题。我也非常愿意分享自己的知识和经验,帮助他人提升。我相信这样的团队合作精神与沟通能力将在我未来的工作中发挥极大的作用。
我积极践行药剂行业的社会责任。作为一名药剂毕业生,我深知自己的专业与人们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因此,我始终抱着责任的态度处理每一份工作,并注重工作中的细节和安全。我还参与了一些公益活动,积极宣传药物的正确用法,提高公众对药物应用的认识和安全意识。我希望通过我自己的努力,为社会的健康事业做出更多贡献。
小编认为,作为一名即将毕业的大专药剂专业学生,我对自己的能力和专业知识有着充分的自信。我在学术成绩、实践能力、团队合作和社会责任等方面都表现出了优秀的素质。我相信,我将以专业的能力和热诚的态度,为药剂事业做出自己的贡献,并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在药剂领域追求更高的成就。希望未来的我可以成为一名受人尊敬的药剂专家!
▲ 药剂专业自我鉴定标准 ▼
我是xx学xx系中药学专业的一名应届本科毕业生。通过对贵公司的一些初步了解,本人有意加盟贵公司,为公司尽一份力。为便于公司对我的了解,现自我简介如下:
学四年,是我来之不易的学习机会。在这好时光里,我本着学好本专业,尽量扩知识面,并加强能力锻炼的原则,量汲取知识财富,锻炼了自己的各种能力。我努力的学习基础课,深研专业知识,并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多次名列前茅,连年获得奖学金。本人在几年中系统学习了中药学、药学、中医学、中医学基础、中药学、方剂学、药用植物学、中药鉴定学、中药资源学、中药化学、药理学、中药药理学、中药炮制学、中药药剂学、中药分析、药事管理学等课程。
通过几年的学习,本人具备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掌握中医药基本理论和熟悉临床用药的基本知识;
2、掌握中药化学成分的提取、分离和检测的基本原理和技能,掌握中药质量鉴定分析的基本理论与技能;
3、掌握中药药理学与Du理学的基本理论与实验技能;
4、具有中药炮制加工、制剂制备和制剂分析的基本理论与技能;
5、熟悉药事管理的法规、政策与营销的基本知识;
6、了解中药学科的学术发展动态。
在校学习期间。我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学校的纪律。积极参加各种校内党校活动,向党组织靠拢,并取得了党校结业证书。在学校里,我积极参加从班到系、学校的各种集体活动,并为集体出谋献策。时刻关心同学,与家关系融洽。作为班干部,我努力为同学服务,积极协助老师的工作,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协调同学与集体的关系,使我们班成为一个充满生气、有活力的班集体。
在课余生活中,我还坚持培养自己广泛的兴趣爱好,坚持体育锻炼,使自己始终保持在最佳状态。为提高自己的社会交往和各方面知识的运用能力,我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三年中,我加入了青年志愿者、参加了学校党校培训,这些经历,不仅增强了我吃苦耐劳、自理自立的能力,还提高了我与别人合作与交往的能力。
我是一个外向型的人,性格开朗活泼,待人处事热情方,生活态度端正向上,思想开放积极,能很快接受新鲜事物。我最的特点是:热心待人,诚实守信,具有创新和开拓意识,勇于挑战自我。为人处世上,我坚持严于律已,宽以待人,“若要人敬已,先要已敬人”,良好的人际关系正是建立在理解与沟通基础之上的,所以我与同学关系极其融洽。
天地,世界永无尽头,这四年中,在各方面我都有量的积累和质的飞跃,但我知道自己除了理论知识之外,我的经验与阅历还尚浅。读万卷书,行万里路,这些还需我在以后的实践工作和学习之中不断提高!我深信机遇定会垂青有准备的人,我憧憬着美好的未来,时刻准备着!
▲ 药剂专业自我鉴定标准 ▼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以下12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级工伤或职业病;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极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0)小肠切除90%以上;
(11)肝节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心功能不全三级;
(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
(19)肺功能重度损伤;
(20)呼吸困难4级或PaO24.1~8kPa或PaCO27.9~6kPa;
(2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3)肝功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症;
(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肚功能损害;
(27)全胰切除;
(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
(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32)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物吻合术;
(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lt;=16%(半径<=10();
(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10)截瘫肌力3级;
(11)偏瘫肌力3级;
(12)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13)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14)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5)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6)一侧肘上缺失(利侧);
(17)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8)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9)双髋、双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0)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22)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
(25)一侧胸改术后(切除6根肋骨以上);
(26)尘肺Ⅲ期;
(27)尘肺Ⅱ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8)尘肺Ⅰ期、Ⅱ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2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30)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1)粒细胞缺乏症;
(32)全胃切除;
(33)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4)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5)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永久性尿管腹壁造瘘。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癫痫重度;
(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
(5)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7)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8)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9)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1)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2)双侧颞下登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13)舌缺损>全舌的2/3;
(14)双侧完全性面瘫;
(15)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16)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7)单肢瘫肌力2级;
(1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9)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20)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2)利手前臂缺失;
(23)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24)一侧肘上缺失(非利侧),不能安装假肢;
(25)一侧膝以下缺失,不能装假肢,另一侧前足缺失;
(26)一侧膝以上缺失,不能假肢;
(27)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28)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29)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0)瓣膜置换术后;
(31)心功能不全二级;
(32)病态窦房结综合症(需安装起博器者);
(33)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34)肺功能中度损害;
(35)肺叶切除后并部分胸改术;
(36)尘肺Ⅱ期;
(37)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
(38)呼吸困难3级;
(39)肝切除2/3;
(40)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1)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4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43)再生障碍性贫血;
(44)慢性白血病;
(45)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46)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分切除; (47)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48)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
(49)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0)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1)永久性膀胱造瘘;
(52)重度排尿障碍;
(53)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
(54)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5)双侧肾上腺缺损;
(56)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7)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8)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1)完全运动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
(4)面部轻度毁容;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7)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8)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9)一侧眼球摘除者;
(10)双耳听力损失>=81Dbhl;
(11)鼻缺损1/3以上;
(12)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4)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5)上或下唇缺损>1/2;
(16)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立方厘米;
(17)舌缺损<2/3、>1/3’
(18)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者;
(19)四肢瘫肌力2级;
(20)单肌瘫肌力3级;
(21)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22)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
(23)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24)非得手前臂缺失;
(25)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26)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27)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28)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钻研指功能缺失;
(29)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30)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1)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32)莫氏Ⅱ型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3)病态窦房结综合症(不需安起博器者);
(34)瓣膜置换术后;
(35)双肺叶切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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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肺功能中度损伤;
(37)呼吸困难3级或PaO278~10.7kPa;
(38)肝切除1/2;
(3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40)青年脾摘除;
(41)胰切除2/3;
(43)胃切除3/4;
(44)小肠切除2/3,保留回盲部;
(45)直肠、肛-门、结肠产分切除,结肠造瘘;
(46)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
(4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8)慢性中毒性肾病;
▲ 药剂专业自我鉴定标准 ▼
2016新工伤鉴定标准
工伤级别鉴定标准就是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3)小肠切除≥90%;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 <5.3 kPa(40 mmHg)];
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1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 }imal/L(8 mg/dL)。
注:PO2中的2是下角
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
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9)双侧上领骨完全缺损;
20)双侧下领骨完全缺损;
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领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 cm2(注:2是平方);
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23)心功能不全三级;
24)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
25)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6)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
2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1)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32)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3)尘肺II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注:PO2中2是下标)
34)尘肺Ⅲ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35)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6)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7)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9)肝血管肉瘤;
40)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 μmol/L,
(5 mg/dL);
41)职业性膀胱癌;
42)放射性肿瘤。
三级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重度癫痫;
4)偏瘫肌力3级;
5)截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7)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 药剂专业自我鉴定标准 ▼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3)小肠切除≥90%;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53 kPa(40 mmHg)〕;
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1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μmol/L(8 mg/dL)。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9)双侧上颌骨完全缺损;
20)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
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23)心功能不全三级;
24)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
25)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6)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
2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1)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32)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3)尘肺Ⅱ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mmHg)〕;
34)尘肺Ⅲ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35)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6)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7)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9)肝血管肉瘤;
40)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μmol/L(5 mg/dL);
41)职业性膀胱癌;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重度癫痫;
4)偏瘫肌力3级;
7)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9)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1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2)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3)一侧肘上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
15)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0°者;
16)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7)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8)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半径≤10°);
20)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1)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22)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喉源性);
2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5)一侧上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
26)一侧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
27)舌缺损>全舌的.2/3;
2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9)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
30)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
31)一侧全肺切除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32)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3)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4)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35)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7)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8)膀胱全切除;
39)尘肺Ⅲ期;
40)尘肺I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1)尘肺II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4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3)粒细胞缺乏症;
44)再生障碍性贫血;
45)职业性慢性白血病;
46)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47)中毒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1010/L:
48)砷性皮肤癌;
1)中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单肢瘫肌力≤2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7)面部中度毁容;
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12)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3)一侧膝以上缺失;
14)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5)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1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18)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 %(或半径≤20°);
19)双耳听力损失≥91dB;
20)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21)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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