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课件|反不正当竞争法课件(分享11篇)
发表时间:2021-03-13反不正当竞争法课件(分享11篇)。
⌑ 反不正当竞争法课件 ⌑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订,对维护市场秩序、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以及我国加入WTO后国内社会经济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来该法概括的11种行为,已经难以涵盖现在花样翻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应通过进一步修缮法律条文,赋予执法机关在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强制执行权、强制措施权等方面,明确执法主体,统一执法职能,弥补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与法律适用滞后的现状,改变职能分散的局面,使《反不正当竞争法》构建成法理得当、条文清晰、便于操作、科学统一的维护公平交易、保障诚信经营的专门法律。该法在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缺陷也需及时修改,主要为: 一、主体不够明确,执法效果不佳。 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上雷世钧代表曾经指出: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赋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唯一执法主体,造成执法主体多元,在实际工作中常常致使有法难依。该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由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重大障碍,违反了市场经济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虽然市场经济的其他法律法规对其违法行为有所规范,但对其法律责任应归咎于一个执法主体,执法主体的多元化,常常导致执法者案子很难调查、很难判定。如制造假冒伪劣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都有执法权;涉及专利保密等案件,科委还有管辖权……“婆婆”太多,反而造成打击力度削弱。 二、与其他法律有冲突,内容滞后。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与其他法律法规相互抵触,有的内容明显滞后,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存在着某些内容不完善、可操作性差的缺陷,如“对商品或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的条文,两个法律都有规定,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前者处罚额度为“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而后者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而且,《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很多条款一般都要计算违法所得。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由于经营者账目的不全或拒不提供,难以认定违法所得,或因违法行为人故意规避法律,仅承认极小的违法所得额,使一些违法情节十分恶劣、违法事实严重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处罚。而在查处利用广告方法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商标侵权行为、电信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被指定的经营者单纯的滥收费用行为、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行为、保险公司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贿赂行为等案件中,由于特别法优先适用原则、管辖权除外条款的规定,使该法的许多内容已明显滞后于现行法律,使《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许多条文形同虚设。 三、执法手段薄弱,行政措施不力。 法定行政措施缺乏法律保障手段,实施起来软弱无力。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赋予监督检查部门的三项职权,而一旦对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情况,不配合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材料,却没有相应法律责任调整;虽然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对违反第十七条第三项的法律责任,却是仅限于检查与该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如果当事人违反了除该法第五条之外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法的第二十八条措施也就“无计可施”了。同时,对违法行为人接受行政调查时,说谎话、作伪证、干扰行政执法机关正常活动的行为,由于目前法律对非诉讼阶段作伪证不追究伪证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对此也无可奈何,那么第十九条的规定又有何存在的必要呢? 四、违法行为不受制裁,缺乏法律的严肃性。 对于低于成本价倾销商品、违背购买者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不合理的条件以及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虽然有禁止性规定条款,却无行政制裁手段,应该说这不利于该法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的宗旨的执行。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违法必究”,就是为了保障法律有效实施的。让大多数人去遵守法律,而一个法律有多达三个条款的违法行为却在该部法律中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是不多见的。笔者曾听过这样一件案例,甲航空公司向工商机关举报乙航空公司在该地某省内报纸上发布的广告中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称甲公司飞机机型是近期刚失事的飞机机型,甲公司飞机是如何不安全,要广大消费者乘坐乙航空公司刚购进的某型号进口飞机,给甲公司在该地的经营造成很大损失,损害了甲航空公司的商业信誉。经过调查,执法人员发现近期失事的飞机并非乙公司声称的机型,乙公司的违法行为属实,乙航空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原因是由于甲航空公司票价较低,在该省十分好销,而乙公司由于飞机机型较好,成本大,机票价高,所以经营一直不好就想出此办法。但在处理该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发现乙公司发布的该虚假广告费用只有300元,而其违法的后果却造成甲公司上万元的经济损失,按照《广告法》处罚的最大幅度只是1500元,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违法行为却无处罚依据,该案民事赔偿不谈,在行政处罚力度上就明显不足。 鉴于上述情况,在此就《反不正当竞争法》需要进行完善的几个方面,提出建议: 一、尽快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单一性执法主体。从目前的改革和发展的实际和各部门职责划分的情况看,笔者认为该法的执法主体应让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机关归口执法为好,这样既可以避免职能重复、交叉带来的多头执法现象,同时也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法制化方向发展。 二、对该法列举的部分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明确解释、删减与其他法律相冲突的条款、增加可操作性条款、增强“一般条款”的效力以扩大适用范围,保持法律的稳定性。 三、强化执法力度,对违反该法第三章监督检查的行为要在第四章的法律责任条款中逐项列举罚则,加大对拒不配合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适当借用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对公平交易行为的保护措施,给予执法机关一定的行政强制权(如扣留涉嫌违法资料、物资、货款甚至划扣银行存款等),以保全证据、避免合法经营者更大损失;必要时可以条文的形式追授行政执法机关采用“准司法权”,以维护整个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诚信。以上措施对不正当竞争案件的行政处罚执行问题也可以迎刃而解,使社会经济活动在法治的环境下进行。 四、适应入世立法发展趋势,严格区分不正当竞争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垄断行为,使我国公平交易、诚实信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框架构筑在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反限制竞争法》、《反垄断法》在内的竞争法体系之内,对于商业秘密、商业贿赂以及非法传销等特殊问题应制定单行法加以特别保护。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应考虑到社会发展的持续性,并使之在相关条款中有所体现。例如增加关于第三者责任的规定,通过立法明确经营者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中责任承担的原则与标准,并明确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的界限。 五、当前的当务之急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出台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包括责任主体、行为要件、典型形态、处罚与赔偿等,以应付日益增多的纠纷与诉讼,改变法律适用混乱的局面,促进法律理解与适用的统一。 综上所述,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更为灵活、开放的体系结构,在其他部门法对我国迅猛发展的市场经济还不能及时应对、规范和整顿时,通过不断地完善该法,可以更全面地保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深入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通过该法对进一步鼓励和保护公平交易,特别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我国入世后市场经济能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积极和现实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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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又根据1996年2月6日发布的《关于禁止股票发行中不当行为的通知》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在争取承销项目的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1)迎合或鼓励企业以不合理的高溢价发行股票;
(2)贬损同行;
(3)向企业允诺在股票上市后维持其股票的价格;
(4)利用行政干预;
(5)经有关当事人回扣;
(6)违反规定降低费用或者免费承销;
(7)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发行股票的企业也应按照上述规定的'精神加强自律,规范发行行为,不得在发行过程中提出不合理的高溢价要求。对有上述不当行为的证券经营机构和负有责任的发行股票企业,证监会将暂停受理其发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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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为促进甲方、乙方业务合作健康有序进行,共同创造诚实守信、廉洁自律的公平竞争环境,杜绝和抵制各种商业腐败及有违公平竞争行为发生,双方本着诚信、正气、正义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反不正当竞争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基本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其干部员工必须认同《东方希望三大观念》,廉洁自律,以诚信、正气、正义为本,堂堂正正做人,踏踏实实做事,做守法敬业的人;甲方干部员工在项目建设及经营过程中杜绝出现各种商业受贿等腐败现象,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乙方对此表示赞赏和认同。
第二条乙方承诺不与甲方工作人员或其亲属进行任何可能影响廉洁自律、公平竞争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向甲方工作人员或其亲属行贿(包括回扣、手续费、礼金、礼品、宴请、旅游、娱乐消费等);
2、让甲方工作人员或其亲属在乙方报销或代其支付各种费用;
3、让甲方工作人员或其亲属在乙方借款;
4、与甲方工作人员或其亲属合伙经商;
5、为甲方工作人员或其亲属办理私事;
6、其他可能影响廉洁自律、公平竞争的行为。
如甲方工作人员或其亲属对乙方提出以上要求的,必须立即向甲方举报(监督举报电话:总部_________________,法务办主任手机_________________)。甲方将对其保密,如举报经查证属实,甲方将对举报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并在今后合作中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条乙方不得与___________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下属机构现任、开除、辞退、辞职的人员直接或间接发生任何经济往来,或与以上人员合伙经商。如有此类情况,必须提前告知甲方,乙方有告知义务。
第四条如乙方违反本反不正当竞争协议规定即构成对双方业务合作的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双方签订的业务合同总价款10%违约金,甲方尚未支付的`款项甲方有权不予支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或终止双方业务合同。
第五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与甲、乙双方签订的其他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签章)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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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联合国家政府部门为维护消费者权益举办的3·15晚会,于今晚8点正式开始,2022年3·15晚会的主题为“公平守正 安心消费”。搜索、问答贴吧等网络信息被人为操纵乱象遭到315晚会曝光,为企业提供信息网络应用的多家口碑营销公司被点名,包括英迈思、上海珍岛网络科技、上海牛推信息科技、四川刻羽云文化科技、天津企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
记者查看英迈思旗下主要产品犀牛云官网发现,该网站显示“您浏览的网页不存在或暂时不能显示,请稍后再试”,目前无法打开。
英迈思是一家为企业提供口碑服务的互联网技术公司,宣称专为企业打造品牌、搜索、口碑的闭环私域流量池,服务了120家上市公司,560家行业头部及中大型企业,包括搜狗、百度、谷歌等平台企业。根据天眼查风险信息显示,该公司涉及多条法律诉讼,案由多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和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值得一提的是,该公司拥有10余家分支机构,其中5家已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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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自查自纠报告表姓 名 政治面貌 单 位 职 务 发生《规定》所列禁止行为的`情况说明 自查自纠情况 填表人签字(章) 年 月 日党组织意见 (章) 年 月 日备 注 说明:1.须详细报告和说明的,可附页填报;2.一表只填报一项《规定》所列谋取不当利益行为的自查自纠情况⌑ 反不正当竞争法课件 ⌑
与中国证监会11月15日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管理办法》在股票来源、激励对象、激励股票提法、股东大会表决等四大方面做了相应修改。
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于激励的股票可以是公开发行时预留股份;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公司股份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而《管理办法》取消了将公开发行时预留股份作为股票来源的规定。
权威人士解释,上述调整是因为新股发行与预留股份同时操作的法律依据不够充分,也容易在实践中发生一系列具体问题。
对于目前部分股权分置改革公司拟采用的,非流通股股东在支付对价同时划出一部分股票作为激励股票来源的做法,《管理办法》没有明确规定。
业内人士认为,非流通股股东的上述做法可以归到《管理办法》规定的股票来源的`兜底条款中,即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但最终如何确定还要看中国证监会的解释。
《管理办法》规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而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并未特别说明独立董事不能享受股权激励。
有关人士解释,此举是为了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当初,引入独立董事的目的是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在审议重大事项时,独立董事能发表独立意见,如果独立董事也成为股权激励对象,那独立性可能会大打折扣,为了避嫌,《管理办法》特别指出独立董事不能享受股权激励。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管理办法》对股票激励的提法也做了修改,将“股票激励”修改为“限制性股票”,并对第三章内容相应做了调整。
权威人士解释,限制性股票的提法适应了国际通行的规则,明确了激励过程中使用的股票带有业绩、出售时间等限制条件,以区别于一般股票。
《管理办法》指出,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需经过三道程序,即董事会通过、证监会无异议、股东大会通过,而且将股东大会表决要求由征求意见稿规定的二分之一提高至三分之二。
业内人士分析,《管理办法》的制定体现了《公司法》修订中公司自治的思路,由董事会制定计划、股东大会加以决策,监管部门只是要求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事中备案即可。正是由于自治权的扩大,更需要强调董事的忠实与勤勉义务,以保障股东权益;股东亦应更加积极地参与到公司事务中来,以维护自身利益。
对于为何选择G公司进行试点,有关人士表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证券市场有效性和公司治理水平的要求较高,境内上市公司开展股权激励是一项制度创新,因此,比较适合采取先试行、后逐步推开的方式,试行一段时间后总结经验,对《管理办法》加以完善,以更稳妥地推行该项制度。
同时,考虑到在股权分置情形下,上市公司股价往往不能够反映其经营业绩,高管人员的经营成果无法通过股价来体现,股权激励难以达到预期效果,所以,试行阶段只允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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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问题的法律思考
(华东政法学院 邓晓霞 上海 200042)
内容提要: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是目前律师行业日益突出的问题,本文从深层次分析了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原因,
并对禁止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律师 不正当竞争 必要性 可行性
不正当竞争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竞争的产生而出现的不当行为,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最早见于1883
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规定:“凡在工商活动中违反诚实经营的竞争行为即构成不正
当竞争行为。”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将不正当竞争行为定义为经营者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
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而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主要是指律师或其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
违反公平、平等、诚实、信用原则,通过不实宣传、诋毁、及低价收费等手段妨碍其他律师或律师事
务所正常业务的开展,损害其合法权益,扰乱法律服务市场,扰乱司法秩序的行为。律师行业的不正
当竞争与一般市场主体的不正当竞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律师从某种角度看也是市场主体,具有市场
主体的一般属性,但其与一般市场主体又有显著区别,律师不仅有维护与其签订委托合同一方当事人
合法权益的义务,同时还负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正确实施的义务,因此,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问题
不仅涉及到对法律服务市场的规范问题,还涉及到我国法治目标的实现问题,对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
争问题进行探讨殊为必要。
一、 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成因分析及特点
我国律师行业产生不正当竞争的深层次原因是由于律师法律地位的变化。1980年8月
26日第五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讨论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
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律师定位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律师的执业机构为法律顾问处,属
事业单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没有真正意义上交换和流通,没有冲突和纠纷,一切问题都
是预先安排的,企业或生产者没有自己的独立身份、独立意识和独立经营权益,不具有独立
的法律人格,这种体制下的法律或规则也不可能具有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因为这里的法律
或规则实际上是居高临下的长官意志的体现,是贯彻长官意图的工具,其目的和作用是把与
权威与服从关系固定化。在计划型社会中,社会主体几乎没有独立的法律服务需求。因为行
政命令将它扼杀了。 律师及其执业机构行使的仅仅是国家职能,并没有参与到市场竞争中
去,其经费依靠国家财政拨款并列入国家事业预算,因而也就不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正当
竞争与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十四大以后我国开始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时期,1993年
12月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明确提出:我国律师工作改革
的总体目标是不再使用生产资料所有制模式和行政管理模式界定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应建立
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交往需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实行自愿组合、自收自
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律师体制。律师及其执业机构的法律角色逐步由国家职能的执行
者向市场主体过渡,律师行业被逐步纳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行列,律师通过自己的知识、
技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当事人则通过给付金钱的方式向律师支付酬金,律师与当事人
之间达成的这种双向合意的社会契约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商业行为,从这点来看,律师及其执
业机构与一般的市场主体并没有什么区别,在某种意义上说律师也是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只不过其提供的商品是无形的,是一种智力成果。作为受市场利益驱动的主体,为了追求利
益的最大化,律师及其执业机构之间的竞争便不可避免,在竞争的同时也必然伴随着不正当
竞争。随着1996年的《律师法》的颁布,律师在市场经济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得到了进一步
明确,即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已不再是依托国家权力机器的强制职
能的执行者,律师履行职责的方式是一种基于非强制性的双向选择基础上的法律帮助方式 。
因此,由以上分析可知,律师行业由不存在竞争到不正当竞争的加剧其深层次原因是由于我
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转变导致律师法律地位的改变所致。
除了以上深层次的原因外,律师行业的内、外部机制及其所处的环境对该行业的不正
当竞争也有一定的推波助澜作用,这些内、外部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兼职、特邀律
师的存在是导致现阶段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一个主要原因。在我国,由于律师资源的一度
紧张,导致兼职、特邀律师的出现并与专职律师在较长时期内并存,从现阶段来看,我国的
兼职或特邀律师绝大部分是一些高校法律教师及司法机关的离、退休人员,这些人员与司法
机关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如高校法律教师与一些法官往往存在师生关系,司法机关的离、
退休人员往往曾在原司法机关担任要职等),他们所具有的双重或多重特殊身份使得他们较
其它律师有更多的案源以及“胜诉”的机会,另外,兼职、特邀律师与专职律师相比具有较
大的松散性和随意性,较难受到严格、规范的专业管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律师服务
市场管理的无序和混乱局面。从国外律师业来看,西方国家的从业律师大多为专业律师,不
允许其他形式的存在。为此,有学者提出了取消兼职、特邀律师的观点, 笔者对此表示认
同;(2)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律师及其执业机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统一、明确的规范,
没有统一的组织机构对其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从而导致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
虽然在较大的范围存在但仍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的局面。(3)外部相关体制的不合理导致律
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如在税费制度上,对律师事务所征税时倾向以企业定性,实
行高税率,而在物价上制订收费标准时又倾向以事业单位定性,实行低收费,又由于各地在
税费标准上存在差距,从而导致一些律所采取规避法律的手段实行不正当竞争。即先在实行
较低税率的地区注册,然后在经济发达、高税率的地区设立分所营业,以逃避税收;(4)社
会的整体导向以及当事人的价值取向促使律师将追求胜诉作为办理案件的目标,社会整体导
向是能打赢官司的律师才是好律师,当事人也正是基于此种价值取向来选择委托律师。为了
胜诉,一些律师及律所不得不动用各种手段、通过各种途径进行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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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欺诈性不正当行为的分析论文<\/h2>
【论文关键词】欺诈性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责任非法律手段
【论文摘要】我国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大量出现欺诈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原因主要有立法不完善、不健全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不法经营者在利益驱动下违背竞争道德;自身缺乏法律意识和消费知识。其欺诈性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成为一大社会公害。应完善竞争法律制度,明确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运用非法律手段,提高和加强竞争道德,以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商品经济的发展历史表明,竞争是社会经济活动,尤其是商品交易活动的重要机制。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经济。商品生产的价值规律通过竞争才能得到贯彻。在竞争过程中由于竞争者的共同愿望是最大限度地获取各自的经济利益,而在利益的驱使下,必然会产生违背竞争道德和法律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其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刚刚启动,受文化、道德、经济利益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已大量表现出来。而欺诈性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成为一大社会公害。
一、对两种主要欺诈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透析
盗用他人的智力成果或商业信誉的欺诈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商标是区别商品来源的标志,现代经济社会,驰名商标在引导人们认牌购货和为其所有者创造利益方面更是起着无法估量的作用。商标,尤其是名牌商标所凝聚的人类智慧和金钱投入所沉淀的经济利益及消费者对名牌的信任往往为不法分子所利用。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既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是一种侵权行为,其手段有:未经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销售名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等等。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或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一般来讲,知名商品是指能够得以较长时期并广泛地销售、使用,在其相关领域广为所知并有较好信誉的商品,包括我国评选的驰名商标所指向的商品在内。知名商品“知名”的原因,除了产品质量和知名商标外,还包括知名商品自己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识别性标志。它会随商品的闻名而闻名,从而成为消费者认购商品不可缺少的重要标志。但是很多经营者不是采用提高科技进步与效益,而是采用侵犯他人知名商品的手段进行非法获利。现实生活中,尤以侵犯驰名商品和一些未注册包装、装潢者居多。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企业名称是表示企业的性质与其他企业相区别的标志,直接代表了经营者,在一定条件下也能起到与商标同样的识别作用。企业名称由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三部分组成。这里,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反映了企业的独创性。保护企业字号是保护企业名称的实质内容。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除了擅自使用企业名称之外,还包括擅自使用那些无名称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投资者在市场交易中使用的自己的姓名均应受到制裁。
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在现阶段,我国已批准三种认证标志,即方圆标志、长城标志和PRC标志。获准认证的产品,除接受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检查外,免于其他检查,并实行优质优价。享有优先推选评为国优产品等国家规定的优惠。拥有名优标志的商鼎容易取得消费者信赖,有利于扩大产品的影响和销路。因此,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的行为不仅会直接侵害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而且还会造成产品市场混乱,导致消费者误认误购,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伪造产地,主要是通过伪造原产地标志来实现的。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伪造原产地标志主要是指伪造货源标记和原产地名称。伪造产地的本质特征在于其本身的特定标志是用以说明商品的出处,而该标志具有良好的知名度.足以标明商品的质量和信誉。
它主要是取决于当地的自然环境、特定的历史传统、民族习惯、工艺等促成其独具特色的某种商品,如中国的丝绸、日本的家电,因其独特的质地品味在世界上赢得广泛的好评.获得盛誉。这时的产地已不再是一个单纯的地理名称或厂家名称,而是具有了知识产权性质的特定标志。
广告欺诈
所谓广告欺诈是指经营者通过内容与事实不相符或可能使人产生模糊判断的广告宣传推销商品的行为。这里“广告”应作为广义理解,它还包括标签行为在内。因此广告欺诈既包括狭义上的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广告行为,也包括虚假或引人误解的标签行为。以上两种行为一般只反映商品的优点,而商品的缺点和瑕疵在广告中都只字不提,所以消费者在广告的诱惑下,很容易上当受骗而蒙受损失。
所谓虚假广告宣传,主要是通过夸大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对商品进行与事实不相符的宣传。他们或通过用“举世无双”、“绝代佳品”、“誉满全球”、“领导新潮流”等夸大言辞,对商品质量、性能、原材料构成、制作方法、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情况以及对其所提供的劳动服务、技术服务的质量规格、技术标准、价格、效益等作言过其实、欺骗性的虚假夸大宣传,或者隐瞒产品质量低劣、假冒货、滞销品、过期失效品等真实情况,作虚假的名不符实的宣传,故意引诱消费者上当受骗。如:“正宗名牌”实际上是冒牌;“出口转内销”实际上是积压滞销产品,“全市最低价”实际上比正常价高等等,或者发布一些根本不存在的或无法达到广告中所吹嘘的水平的子虚乌有的虚假信息,引诱消费者上钩,从中牟利。
所谓引人误解的宣传是指就一般的社会公认的合理判断而言,宣传的内容会使接受宣传的人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被宣传的商品产生错误的认识,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商品宣传。对虚假宣传的认定较容易,因为认定的标准是客观的,即宣传的内容是否和商品的真实情况一致。而对引人误解的宣传,在认定上就不容易。因为对其认定的标准有很大的主观性,即以消费者、用户的主要认识为判断的依据。有些广告在字面上可能是真实的,但很容易造成广告对象对其所宣传事实的错误理解,实际上隐含着广告主的欺骗意图。另外不应只看广告主是否有主观上的故意,即使有些广告因没有仔细推敲而发布,也应认定为引入误解的虚假广告。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广告与合理夸张的广告之问的界限。经营者为使商品广告具有感染力,给广告对象留下深刻的印象,常常使用某些合理夸张的手法。而独特的合理夸张,往往是一则好广告的`特殊价值所在。但合理夸张必须是一般的消费者或用户依常理即可分辨出的,不致造成其误解和误购,对市场的公平竞争也无妨碍。如某化妆品的“今年二十,明年十八”的广告,属合理夸张,因为消费者依常理不会得出年龄上倒退两岁的判断,而且能体会其明显的养颜效果。
标签作为广义上广告的一种形式,也常常被某些不法经营者用作欺诈的手段,主要是经营者在商品上隐匿依法应当标明的商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产地等,或对此作虚假的引入误解的表示,它不仅导致消费者误认误购,还可能在使用中给消费者带来不合理的危险,如在食品或药品上倒填生产日期、虚假延长有效期限的行为,往往会给消费者造成身心健康上的危害,因此这类行为应严格禁止。
除了上述盗用他人的智力成果或商业信誉的欺诈和广告欺诈这两类最常见、最典型的欺诈性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外,还有很多其他种类繁多的表现形式。如价格欺诈,主要是通过虚假降价、模糊标价、两套价格、价外加价等手段达到其目的;有奖销售中的欺诈,即谎称有奖,实际无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经营者用“托儿”销售的行为,签订欺骗性合同进行骗买骗卖、骗取货款或商品、损人利己的行为等等。
二、关于制止欺诈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建议
完善竞争法律制度,明确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
通过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来严厉制裁和打击进行欺诈性不正当竞争的经营者。同时还要加强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尽管我们已经有了《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它们从各自不同的角度,对某方面具有特殊内容的假冒、伪造等欺诈性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规定,但总的来看,这些规定过于零散和原则化,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如关于假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问题,除了《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外,没有相应的具体立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又过于笼统。这种立法状况不利于保护名优特产品和鼓励企业公平竞争。因此应该加紧制定有关法律的实施细则,对实践中操作困难的条款应优先作权威性解释,以确保准确有效适用。待条件成熟时,再制定专门法律,强化对知名商品的保护。又如关于企业名称专用权的保护问题,现有各种法律保护的都是整体意义上的企业名称专用权,对字号的专用权尚未规定。因此应加快企业名称规范化立法,改变只保护企业名称整体,忽视独立字号保护的状况,适当扩大著名企业名称专有使用权的范围。
法律明确规定行为人严格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是使关于禁止欺诈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落到实处的最重要的制度。法律责任的不明确、不严格是造成对此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击不力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如果经营者通过多次甚至一次性欺诈性不正当行为所获得的非法经济利益,远远大干其承担法律责任时所受到的财产及其他方面的损失,就使法律难以起到其应有的惩戒作用,而欺诈性不正当竞争行为也难于禁绝。《反不正当竞争法》虽已在条文中规定了其法律责任,但应加重对这种危害性极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罚的力度,除严格其法律责任外,还要提高罚款和罚金比例或绝对数额,使经营者从事欺诈性不正当竞争行为无利可图,并蒙受重大损失,因而不再进行此类行为,其他经营者也畏于惩罚,望而却步。正如许多老百姓所说的对制假售假者“罚他个倾家荡产”。同时还要加强执法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并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强有力的执法手段,以使主管机关能通过积极主动的查处,将某些欺诈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禁止于未然,而将已发生的行为尽可能地排除于初始阶段,或将其危害后果控制在最小限度内。
(二)运用非法律手段,提高和加强竞争道德,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在现阶段,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成分的多样性相适应的竞争道德应当是反映竞争参与者正当利益的道德,即义务权利并重的价值取向的道德。所有竞争参与者的直接经济目的无一不是追求经济效益,即物质上的利益,没有这样的目的也不会导致竞争,所有的竞争道德都是自利的道德。社会主义的竞争道德也不例外。重利自然是竞争的核心,但自利只能是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和限度内利己不损人的正当的利益,只有损人利己才是违反道德的观念。所谓不损人就是平等待人,互惠互利,又要讲义,义利并重。只有提高经营者的竞争道德水平,才会有公平竞争的环境。
此外,提高消费者的自身素质,增强对欺诈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辨别意识,提高辨别水平,同时还要同一切欺诈性不正当竞争行为作斗争。这样这种行为就没有了市场,直至消声匿迹,才能达到市场经济下公平竞争的良性状态。
篇2:Misconduct:不正当的行为<\/h2>
Misconduct:不正当的行为
10月18日,白俄罗斯全民公决结果揭晓,总统亚历山大・卢卡申科可能继续留在他已经坐了的总统宝座上。但是,这一结果并不为西方国家所乐见,美国于18日发表声明,谴责白俄罗斯的选举是“不公”的`,并没有使选民真正得到表达意愿和自由选择的机会。新华社报道如下:The United States on Monday criticized the Belarus elections for so-called “electoral misconduct”, saying “It does not look like the voters of Belarus were given a fair choice or a fair chance to express their choice.”
“The election was seriously flawed, didn't meet standards,” State Department spokesman Richard Boucher told a regular news briefing.
“We deeply regret that the Belorussian people were kept from freely and fairly expressing their will,” Boucher said.
Misconduct表示“不正当的行为”,在此反映了对选举公正性的质疑。此外,misconduct还有“处置失当;管理不善;行为轻佻、不检点”等意思。例如:She sued for divorce on the grounds of her husbands alleged with his secretary.(她以其夫与秘书有染为由提起离婚诉讼。)
篇3:欺诈性商品房买卖合同案分析<\/h2>
欺诈性商品房买卖合同案分析
[案例]原告,丁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6月19日,原告代表其公司与被告签订购房合同。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某小区商品房一套,建筑总面积110.9平方米,单价2302元/平方米(8月此地房价为2500元/平方米),总价255292元,交房日期为205月30日前,小房单价元/个(待交钥匙时一次交清)。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首付30%,后凭本合同与银行订立170000元的贷款合同。签约当日原告根据约定于向被告交付了总房价30%的85292元的首付款。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1)逾期在15日内,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1/10000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超过15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3%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1/10000的违约金。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1)逾期不超过90日的,出卖人向买受人每日支付100元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超过90日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
合同签订前,原告认为单独的厨房,餐厅和客厅不适合公司办公,被告遂向原告承诺可将三间房间的墙打掉,同时更改了户型图并附于合同。207月,被告催促原告向银行办理贷款手续,而原告认为被告为交付设计院更改的户型图,有不能履行的危险,所以至起诉时止仍未办理贷款。年8月27日,交房时未按照合同中户型图建造(因要求打掉的墙是承重墙),小房也被改成车库买于他人。2003年1月原告向法院起诉。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迟延交房所造成的损失,即甲方在逾期交房期间的房租(从2003年6月1日至1月1日共1600元/月*6=9600元),和因未交小房将来租小房的费用(620元/年*3年=1860元);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按合同约定每日100元计(100元*3个月*30日=9000元),以上共计20460元,并主张继续履行合同。被告认为,因原告未及时办理贷款手续,所以原告应负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赔偿违约金7659元,同时主张解除合同。
该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合同的性质、欺诈性合同受害人在起诉或仲裁中的救济方法、以及合同先履行义务一方的不安抗辩权。
首先,为了确定此合同的性质,就需要界定房地产开发商更改户型图吸引原告签约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而作出的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意。该案中,被告作为房地产开发商,应知道承重墙不能拆的规定,但其为符合原告的要求,任意更改户型图,属于“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因此具有欺诈的故意。原告因考虑了已更改的户型图纸有利于自己的工作和生活,才作出买房决定并随即与房地产开发商签约,即原告因考虑到被告告知的“虚假情况”才陷入了错误并作出了意思表示,因此被告的行为属于“诱使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由于被告的行为均符合欺诈的要件,所以被告任意更改户型图吸引原告买房的行为属于合同欺诈。
我国《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这就是说,对欺诈性合同,在起诉或仲裁的过程中受害人有三种方法可供选择: 1.如受害人认为合同继续有效对其有利,可要求变更合同;2.如受
篇4:业务谈判中的不正当行为<\/h2>
在商务谈判活动中,经常出现一些不正当、不道德的谈判行为,破坏了商品买卖公平交易原则,值得商家重视,
一、故意欺骗。
谈判一方对有关谈判的内容、目的、条件、方式等作出虚假表示,以吸引或欺骗谈判对手,达到自己的目的。包括虚假事实,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即编造虚假情报欺骗对方。虚假权力,即谈判一方故意作出全权代表和姿态,使对方认为他有决定权和自主权,而到达成最后协议时,却提出回去请示,这样,此协议只能作为进一步谈判的基础。结果,不但消耗了对方的精力和时间,而且摸清了对方谈判的意图和条件,为下次谈判打下基础。虚假意图,即谈判一方对谈判或对协议的履行没有诚意,而是通过谈判来达到其他目的。总之,故意欺骗是多种多样的,但并非无懈可击。在谈判中要警惕这种欺骗伎俩,从对方言谈举止中发现其破绽,作好思想准备,以免上当受骗。
二、人身攻击。
即谈判一方为使对方屈服于自己的压力,采取谩鸳、讽刺、挖苦的语言或其他不良举动嘲笑对方、激怒对方,使其陷入尴尬难堪的境地,以迫使其让步。这种作法充分利用了人性的弱点。在一般情况下,人们习惯于忍耐,常把自己的愤怒、恐惧、冷漠或绝望等情绪埋在心底,一旦在特殊场合受到攻击便不知所措b,妥协可能是他们唯一的选择,否则,就会出现谈判破裂的可能。人身攻击的另一种表现是谈判一方采用或明或暗的方式,使谈判对手产生身体上或心理上的不适感,为了消除这种不适而被迫屈服,例如谈判一方故意给对方安排不舒适的谈判环境,故意在谈判中与别人谈论其他问题,冷落对方;或故意装作没听清对方的话,让对方重复说过的话等。通过这些方式给对方造成一定压力,迫使其妥协,对此,有经验的谈判人员总能保持清醒的头脑,镇定的情绪,对对方的攻击不惊不慌,以局外人的身份看其表演,这样自然会使对方的企图破灭。
三、威胁手段。
即威胁语言,强迫对方同意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条款。如“在六月前你方一定要交货,否则后果你方负责”,“这项条款如果你方不同意,我方将终止谈判”。但这种作法可能遭到对方的反威胁,战况会逐步升级,破坏双方的关系,甚至使谈判破裂,
谈判专家认为:威胁不是达成谈判协议的最佳手段,使用威胁容易导致与意愿相反的结果。因此,优秀的谈判者从来不采用威胁手段,在表达同样的意思时,采用警告手段,这样就不会引起对方本能反感,有利于谈判的顺利进行。
四、 。
又被称为暗盘交易。这种手段很容易凑效,一方获得紧俏物资、重要商业情报,出卖了滞销产品,而另一方则获得大量金钱、实物,肥了个人,害了国家。
五、“人质”战略。
即谈判一方在看准对方必须购买自己的产品时,乘机向对方提出进一步要求,抢高筹码,迫使对方接受。“人质”指对谈判双方有价值的东西,包括金钱、货物、财产或个人名誉。“人质”战略是靠手中王牌的压力达成协议,这样双方关系也不会融洽、长久。
六、假出价格。
在商务谈判中,谈判一方为了排除同行的竞争,故意虚报价格,以获得与对方的谈判机会,一旦进入实质性的谈判阶段,就改变原先的报价,提出新的苛刻的要求,这时,对方可能已放弃考虑其它竞争对手,只好同意新提的要求。
七、百般刁难。
挑些毛病是正常的,否则就无价可讲了,但是如果不顾客观事实,鸡蛋里面桃骨头,就过份了,尤其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负有责任的一方为了掩盖过错、推卸责任,往往歪曲事实,编造假证,以期蒙混过关。施计一方不断纠缠、无理挑剔,故意拖延时间,把对方磨得精疲力尽,无计可施,在万般无奈情况下只好妥协、让步。
八、联手游戏。
一般而言,商务谈判的最终目的是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买卖协议,但有时谈判双方并不单纯地为了达成协议而谈判,而且是把谈判作为一种扩大影响,扩大宣传的手段。双方事先安排扣人心弦的谈判,通过媒介引起外界注意,或在履行协议时,一方故意违约,进行仲裁,引起舆诊**,这样,起到免费宣传的作用,扩大双方知名度,达到了谈判目的。这种谈判作法是对大众的欺骗,是不道德的竞争行为,利己而害人,因此,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篇5: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报告<\/h2>
关于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报告
关于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情况汇报按照场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布置要求,我们单位组织全体干部认真传达贯彻执行《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实施意见》和《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意见》,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做到再查自纠工作中有步骤的进行。通过开展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查找在商业活动中是否存在不正当的交易行为,使本单位全体干部从思想上普遍受到教育,增强反腐倡廉意识和廉洁勤政意识。同时也能从中发现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以便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制度建设,提高经济效益。现就本单位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提高思想认识
在整个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中,我们首先抓好两个《实施建议》的学习,我们利用半天时间组织全体干部认真学习两个《实施意见》,通过学习使全体干部从思想上对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和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意义的认识,了解和掌握什么是商业贿赂和为什么要开展不正当行为的自查自纠,使大家明确对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目的要求。在学习中,我们要求全体干部要从思想上提高认识,结合各自工作的特点,查找在商业活动中是否存在不正当交易的行为,要克服与己无关的思想。通过开展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使全体干部普遍受到教育,增强依法经营的意识,树立依法依纪办事,树立以守法诚信、优质服务为核心的经营理念。全体干部一致表示,要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落实自查自纠工作。
二、结合实际,开展自查
为把自查自纠工作落实到实处,我们成立了自查自纠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组成。领导小组首先是对本单位的情况开展调查摸底,针对本单位对外业务多,涉及面广的特点,我们采取了分类调查,第一、是对大宗原材料采购入库手续是否完备,如氨水、液氨、硫酸、重油化工原料等,这些材料的.购进主要是从网上采购,购买行为是合规的。第二、是对办公用品、车间常用品的购买手续进行审核,我们通过审核报销费用,财务会计账,仓库保管员的入库手续。在这些物资的购买过程中,基本做到了按规定要求操作,场内小的物资购买,首先由车间根据需要列出清单交给分管干部,分管干部核实后呈报总经理审批方可购买;场外物资的购买除正常手续外,在购买中须要2-3个干部同行购买,做到了物资购买交易行为按规章制度落实。在整个自查自纠工作中,我们做到了严格审核,认真查实各种物资购买行为严格按规定运作,财务记账、单据报销手续完备,没有发现不正当交易行为。
通过组织开展不正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全体干部普遍受到教育,依法经营的意识进一步得到增强,交易行为将进一步规范化,各种不正当交易行为将得到有效遏制。我们要以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活动作为动力,促进公司的经营沿着健康轨道发展。
×××××公司
×月×日
篇6: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工作汇报 <\/h2>
关于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工作汇报
省、市各位领导:
首先欢迎省市检查组对城区治理商业贿赂、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专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下面,我就城区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专项工作的基本情况向各位领导作一简要汇报:
一、主要做法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精神,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长治市关于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实施方案》(长治贿6号)文件的具体要求,城区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认真研究和安排部署了第二阶段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工作。
(一)宣传发动、形成治理商业贿赂的强大攻势
根据省、市的安排,城区于7月21日召开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会议认真安排和部署了全区各单位治理商业贿赂第二阶段的工作,制定并下发了《长治市城区关于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意见》(城监发[2006]4号)。会议要求全区单位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依照《长治市关于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实施方案》(长治贿[2006]6号)文件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统一部署,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稳步推进。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经营者和人民群众的觉悟和思想认识;另一方面要严格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给予和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案件,坚决纠正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坚决遏制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使市场秩序逐步规范。同时,深化改革,完善内部制度,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体系,不断铲除商业贿赂在教育系统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净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氛围,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规则,推动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认真自查,坚决遏制不正当交易行为蔓延
城区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要求城区有关单位在对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过程中,一定要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基本原则,实行综合治理;统筹规划部署,稳步有序推进;明确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坚决从源头上展开对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治理和纠正,严格把握政策,维护发展、稳定的大局。同时要求各单位要将治理商业贿赂领导组名单、自查自纠实施方案、内部规定以及本单位排查的重点岗位和重点人员、开展不正当交易自查自纠的主要形式和成效等有关材料上报区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并要求各单位要在认真探索治理商业贿赂的方式方法、典型经验。在此期间,城区治理商业贿赂办公室于8月下旬对下属单位进行了督查,对各单位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进行了检查和指导。在督查中发现,城区地税、国税、卫生、教育等重点部门能够认真开展这项工作,周密部署安排,尤其是城区卫生局,与下属各单位签订自查自纠责任书和重点岗位自查情况分解表,将责任分解到卫生局下属单位负责人,督促这些单位进行认真的自查自纠。
(三)建章立制、建立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通过开展对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行动,帮助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端正思想,提高了觉悟和认识,增强了职工的职业道德观念,规范了职工行为,做到了严格自律,同时也使广大干部职工受到了一次警示教育,且有效地强化了督查工作,加大监管力度。但是还需要从制度上予以保障,才能做到制度化、规范化、长期化。只有建立和完善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才能在根本上治理商业贿赂,杜绝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
在此基础上,城区治贿办要求全区各单位必须根据本行业、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掌握商业贿赂的典型特征和表现形式,结合本单位的重点岗位、重点环节、人员和资金等情况,重新修订制度和内部规章流程,做到事事有监督、人人有义务、权责明确、各负其责。总之,在治理商业贿赂过程中,既要坚决从严惩治,又要深入探索有效预防的`措施;既要立足当前搞好专项治理,又要着眼长远建立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以上是我区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所采取的一些措施,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距上级和群众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二、几点体会
(一)抓好组织领导是搞好治理商业贿赂的关键。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在一些地方、一些行业已发展为“行规”,在个别地区和行业已渐趋普遍化、公开化。相当一部分商业贿赂是以付信息费、科研费、中介费、促销费、手续费、劳务费、咨询费、赞助费等方式发放的“奖金”、“提成”,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为由,付给对方单位或个人以现金、实物和其他形式的服务。商业贿赂案件比较复杂,查处比较困难。商业贿赂往往与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贪赃枉法、腐化堕落直接相关.既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又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但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犯罪方式确是比较隐蔽的,大多采取“一对一”的方式进行,作案后通常也不会留下明显痕迹,局外人即使怀疑,也很难知内情。所以治理商业贿赂、对不正当交易进行自查自纠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单单依靠个别部门是不能很好地完成这项任务的,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协同配合,依靠党组织的正确领导和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才能有力地推动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抓好制度建设是治理商业贿赂的根本。商业贿赂之所以能够蔓延开来,各单位制度不够健全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少数个人手中的权力缺乏监督和有力的约束;单位内部的审批、采购和相应的资金流动不够透明;原有的监督机制和办法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还有一些监督不到的范围等等原因给不法经营者有了可乘之机。所以必须坚持与时俱进,适时改进现有的规章,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则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审核,确定职责,合理分工,规范行为,严格程序,加强监管,切实做到用制度理事、用制度管人,制度面前人人平等。通过这样建立的长效机制,才能保证治理商业贿赂取得长久的效果。
(三)抓好信访和监督检查是治理商业贿赂的有力保障。商业贿赂以及不正当交易行为涉及的范围广、工作难度大,所以要充分发挥信访和监督检查的作用,这是落实各种制度和措施、抓好这项工作的有力保障,也是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的重要途径。只有通过信访和检查,才能真正了解各单位治理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真实情况,提高干部群众治理商业贿赂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使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没有生存的环境。
三、存在的问题及今后的工作方向
回顾我们对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虽然这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距离上级和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各单位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进展不平衡,少数单位开展工作迟缓;二是工作方法创新力度不够,没有真正取得实际效果;三是对不正当交易行为案件查处力度不大,没有扩大战果。今后我们工作的重点方向就是:
1、加强宣传力度,重点宣传商业贿赂和其他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危害和惩治商业贿赂的方式方法,使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治理商业贿赂的重大行动中来。
2、加强对重点行业和重点岗位的宣传教育,使这些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做到令行禁止、有禁必止、执法必严,严格按照上级的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办事。
3、依法加大对涉及的单位和部门的监管力度,扩大案件线索收集渠道,坚决查处大案要案。
以上就是城区在治理商业贿赂中的几点做法,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会进一步强化廉政建设,加强治理商业贿赂力度,把这项工作深入推广开去,抓教育、重防范;抓制度、重规范;抓查处,重落实,为社会营造良好、和谐的经济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快速良性发展。
篇7:工程项目管理组织行为分析论文<\/h2>
摘要:项目管理组织是个复杂的组织形式,是由合约关系为基础形成的承包方公司委派临时性的项目组织机构,组织行为代表了这个工程项目组织与企业、客户和其他外部组织的具体行为,本身存在特殊性和复杂性。
关键词:工程项目管理论文;组织行为;复杂性
引述
项目管理组织的目标是对项目管理目标的完成,在任务分解上就是对成本、合同、资源等管理工作,主体是项目经理和项目职能管理部门(人员),在组织关系上是协调与管理关系。该项目经理部居于项目组织的中心位置,以整个工程项目为对象,进行相关的管理工作。而项目管理组织行为影响,直接会导致整个工程项目的进度、质量和安全等,而行为问题是目前客观存在的。
1项目管理组织行为的主要影响
项目管理组织对外,是工程项目组织群体的其中之一,与业主、承包商、设计单位、供应商、监理单位等相互协调,开展工作,其成员各自完成规定的任务。而各自的规定任务,可能受业主选用的合同形式的决定,产生互相牵制的影响。①项目组织形式的不同会对项目管理组织行为产生影响,作为个体的人,在不同的项目组织中所产生的作用是不一致的,在组织行为方面肯定会与配套的模式项目组织行为不同。②合同形式会影响项目的组织行为,在合同履约内容的控制下,对于承包商的积极性或者主动性是起着决定性的作用。③项目参与者是直接影响组织行为的重要因素,人员素质、工作能力、时间和精力等,都是参与者会影响组织行为的因素。并且参与者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是否适应该项目管理组织行为也存在疑问。④项目管理组织受所在单位的企业文化影响,项目管理组织毕竟是企业的派出机构,对于企业文化的影响是深远的,一个企业的组织文化对于项目管理组织行为会影响到模式、管理机制、管理风格和价值观等。
2业主的组织行为影响
工程项目中业主作为发包方,在项目中承担着一定的责任,并且拥有最高的权利,虽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直接的参与管理项目,但是在控制、决策和目标实现方面都有其主动权,所以对项目管理组织行为的影响是重大的。①业主作为发包方,是工程项目合同的甲方单位,有责任支付工程款项,参与或组织验收,甚至监督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和安全问题。在合同地位方面,是处在主导方的,而因取得合同竞争的激烈,承包方会做出让步或者妥协的事项。那么合同的内容或者项目管理组织行为就会受业主的企业制度、公司文化、管理理念甚至主要领导人的喜好等影响。②业主作为投资方,在实际工程建设中,可能会做出非程序化的干预,会下达工程指令单,对于具体工程施工范围进行修改或调整,甚至越过项目经理,直接指挥分包单位,对项目管理组织行为带来负面的影响。③业主自身的因素限制。业主不一定都是工程管理方面的专家,在项目管理能力、知识水平、时间和精力方面都可能存在限制性,而这种限制也会对项目管理组织行为造成影响。④合作的不信任方面。业主作为投资方,需要对工程全面负责,除支付工程款外,质量、安全和进度问题,都会让业主比较谨慎。那么合作的不信任,就会造成业主想做的更完善,但是担心承包商的技术和能力,对于项目管理组织行为产生影响。
3承包商的组织行为问题①
合同签订的类型、权利和责任都会影响承包商的项目目标控制,例如对工程工期的控制,如果有明确的约定提前工期奖励条款,或者拖延工期的赔偿条款,对于承包商的积极性肯定有影响;另外签订的合同是工程量单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不同类型,对于承包商的`积极性影响肯定不一样。再有质量安全的约定的处罚条款、奖励比例、保修条款等,也会对承包商的行为产生影响。②资源分配影响项目过程,承包商不一定只承包一个项目,在一个项目承建的同时可能有多个项目在建设,那么在资源有限的情况,对每个项目优先级别会有区分。主要看本项目在承包商的重视程度,项目部成员在承包商企业内的地位或者影响力等。③交叉作业或者工作面协调问题。在一个项目建设过程中,会有多个承包商作业,那么直接的协调关系,也会对项目管理组织行为产生影响。承包商都有各自的利益,外派机构也都代表着各方的利益体,在推卸责任的同时,会干扰到项目的正常进行。④承包商自己利益的考虑。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要考虑到自己的利润点,控制成本的上升,压缩工期等目标,那么在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时,会不可避免的影响到项目管理组织行为的变化。
4项目经理的组织行为影响
项目经理作为施工合同规定的重要委托管理人员,有合同赋予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在业主和承包商双重委托关系下,进行现场的组织行为责任。需要他出面对各主体单位进行协调和组织,那么他个人对项目管理组织行为的影响是重大的。①项目经理的权利范围限制于项目部内,并且只有对项目组织成员进行指挥和协调,同时又缺少对项目组织成员的任命、工资发放、晋升等权利。影响力对项目组织成员有限,只能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利。②由于项目部属于临时性的组织,项目经理和其他成员都是临时组建的,项目经理只有对该项目承担终身制责任,但是对业主的委托是一次性的。所以这是种松散的组织形式,并且不排除出现短期的过激行为。③项目经理的责任和权利的不对等。目前已实行项目经理终身制原则,对与项目的质量和安全问题,承担终身的责任。但是权利方面只是合同所赋予的,项目经理一般是承包商所聘用的,可能存在变化工作的情况发生,权利在项目结束后就取消掉。这种情况也会影响项目经理的个人判断,对项目管理组织行为造成影响。④工作的量化无法判断,受个人的职业素质、知识水平、技术能力等影响较大,工作的质量无法数据评价,项目管理组织行为甚至会受到个人的职业道德的影响。⑤项目经理的工作是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对于计划、方案、风险控制等方面,都要参与考虑。但是作为承包商的现场代表,又有对业主的建议咨询的角色,在实际工作中,还需要必须参与直接的施工管理。那么项目经理就承担着多个角色,角色之间可能存在矛盾关系,站在不同的角度所代表的利益方不同,对于整个项目管理组织行为都会有影响。
根据以上的描述,项目管理组织行为的影响减少方式,可以归纳为如下四种方式。5.1合同内容为基础项目管理组织需要一个公平的、公认的和公开的合同基础,这是项目管理组织的行为准则,各个主体按照这个准则行为遵守,避免纠纷和权利义务的划分。5.2持续加强沟通加强沟通的制度化。项目管理组织内部的项目经理与各方职能人员的沟通、项目经理与业主的沟通、项目多方单位的共同沟通等,都会有助于项目管理组织行为的一致和目标的分解。5.3项目管理措施共同的应对措施建立。在协商沟通等基础上,由利益各方代表确定建立混乱、纠纷、风气等方面的行为应对措施,可以妥善的处理因利益不同而产生的沟通不畅或者冲突,确定项目管理组织行为的协调。5.4监督主体多样化除监理单位外,项目管理还应在政府专业职能部门的监督下,甚至要产业园、工业园、区委等政府单位的监督管理。通过外部的监督主体,保证项目管理组织行为的影响是正面的,降低负面的影响程度。
参考文献
篇10:拖延行为的心理学分析论文<\/h2>
在竞争压力不断加剧的今天,拖延却是一种十分普遍的行为,甚至成为一部分人的工作、生活习惯。有研究报告发现,在普通人群中,25%的人将拖延视为一个严重的问题,约40%的人曾因拖延而蒙受了经济上的损失;在学生中,拖延行为也十分常见,其发生比例约占学生日常生活事件的三分之一,并且这种比例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拖延行为不仅无助于事情的解决,相反其结果会令个体感到沮丧,长期的拖延会阻碍目标的达成、降低生活幸福感、导致低的学业和事业成就。因此,拖延行为被认为是一种非适应性的、会对个体产生有害结果的行为。
一、拖延的含义分析
拖延一词的英文为procrastination,来源于拉丁文procrastinare,意为推至明天(puttingforwarduntiltomorrow)。在今天看来,这个概念其实有正反两方面的含义:从正性方面来说,有时人们选择拖延实际上是一种策略,即通过拖延可以争取机会、做好充分准备、避免冲动。可见,当结果尚不确定时,等待而不是马上行动是更加理性、更有价值的。但是,当个体明知应该做的事情却拖延至最后一刻才做并因此导致负面结果时,拖延就是一种不良行为。本文所指的拖延就是这种负面意义上的概念。
拖延行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自愿、逃避和非理性。首先,拖延既不是受他人胁迫的不得已行为,也不是因为突发事件而导致的客观延误,而是个体的自主决定,是个体出于某种考虑而做出的自愿选择。其次,拖延行为具有明显的逃避性,拖延者不愿意马上开始或完成已经打算做的事情,这种逃避与简单的回避决定不同,而是强迫自己尽量不去着手某件事情,或者找各种理由逃避某项工作的开始。第三,拖延是个体的非理性行为,选择拖延的个体不是不去做某件事情,而是要等到其非完成不可的最后一刻才着手进行,尽管没有适当的理由、尽管延迟会造成不利的后果,个体还是选择了拖延,只是这种行为并不是一种理性行为。
拖延是个复杂的现象,按照拖延的性质可以把拖延分为特质拖延和状态拖延。特质拖延又称长期拖延,是一种人格特质,具有这种特质拖延的个体在任何情境中都会表现出一种拖延倾向,并伴随有更多的拖延行为;而状态拖延是指个体在某种具体情境下发生的拖延行为,如大学生在写论文、考试复习时更容易产生拖延行为。
也有研究者认为拖延是个体对情绪反应的一种应对方式,并把拖延分为焦虑型拖延和放松型拖延。焦虑型拖延也称紧张恐惧型拖延,这类拖延者害怕失败,也无法承受成功带来的压力,因此希望通过放松来暂时逃避压力,但享乐的同时也伴随着内疚和焦虑;放松型拖延也叫快乐寻求型拖延,这类拖延者在大学生中较为普遍,其特征是追求感官享乐、自我放纵,认为努力工作所得的回报小于付出,并擅长对自己的拖延行为找借口。
二、拖延行为产生的原因分析
拖延行为既不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本性,也不是个体在时间管理和计划方面出了问题,事实上,一些拖延者对时间估计的能力并不逊于常人,他们甚至更清楚拖延的后果。其产生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
(一)任务性质
拖延并不是无所事事,而是人们在众多可供选择的任务或活动中,仅选择了其中某一项而延迟了其他活动,尽管这种选择最终会带来不利的后果。那为什么明知选择这件事情会造成不利后果却不去选择其他事情呢?原因是这与任务的某些性质有关。首先是个体不喜欢甚至可以说是厌恶需要着手进行的某项任务或工作。众所周知,趋乐避苦是人的本性,就像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一样。对于那些给人带来不愉快的事情,人们往往倾向于回避,如果实在无法回避,就会尽量延迟去做。其次是任务奖惩的时限,奖惩的时间安排对个体的行为选择有重要影响,在价值较小但奖赏及时的任务和价值很大但奖赏延迟的任务之间,拖延者更愿意选择前者。这种情况从某种意义上反映出人们是现实而功利的,对眼前利益的关注可能远远超过对未来幸福的关注,因为后者的实现尚不确定,有着太多的变数。
(二)个体差异
任务性质是导致拖延行为产生的情境因素,但拖延行为既然是个体做出的一种自愿选择,因此个体的差异性应该是其产生的主要原因。这种个体差异性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第一,人格差异。心理学基于五大人格特质的研究发现,严谨性与拖延有显著的负相关性。严谨性降低拖延的心理机制在于:首先,严谨性促使个体在任务上花费更多的时间,这意味着拖延势必会减少;其次,严谨的人执着地追求目标,这种精神也会降低由诱惑或困难导致的拖延的可能性;再次,严谨的人会回避那些无法达成的目标,而拖延常常是因为目标太高,以至于无法企及。
第二,动机差异。有研究认为拖延是一个动机问题,即个体因为缺乏动机,因而倾向于把事情向后一拖再拖。也有学者认为,尽管高成就动机的人给自己设定了困难的目标,但由于他们的投入是对活动本身关注的'缘故,在这种内在动机的驱动下,任务带给个体的感觉是愉快的、而不是令人厌恶的,所以也会降低拖延的可能性。研究发现,拖延与缺乏自我决定的动机有关,外在动机对拖延的影响取决于任务是否是由自我决定的,如果是自我决定的任务,即使是外在动机也并不能引发拖延行为。
第三,能力与自尊差异。有学者认为,有些拖延是由于个体低自尊和低能力而导致的一种自我妨碍行为。能力反映的是人们对自己能否取得所期待的结果的一种信念,班杜拉认为低能力会降低个体对成功的期望而损害行为动机,最终妨碍任务的启动(即拖延)及坚持性。可见,能力与拖延之间呈显著的负相关,能力的低下或欠缺是产生拖延的主要原因之一。自尊对拖延的影响类似于能力因素。低自尊的个体对自己缺乏信心,认为投入超出自己能力范围的任务是对自己缺乏价值的进一步确认。因此低自尊的个体会回避困难的任务并避免一切可以对他们能力做出简单推断的活动。如果因拖延导致表现不佳,人们只能归因于努力不够而不是能力不足。
第四,组织规划能力的差异。组织规划是指做事有条理有计划,而大部分拖延者往往缺乏这种能力,他们不是按事情的轻重缓急来决定做事的顺序,而是采取“方便”的原则,即先做容易、有趣的事情,结果造成对重要或紧急任务的拖延。拖延者缺乏组织规划的能力还表现在易被特定诱惑所吸引,缺乏自我控制的能力,他们在拖延时常常将“有别的事情需要做”作为借口,来掩饰分心或行为控制的失调。此外,正是由于缺乏对任务组织规划的能力,一些拖延者往往认为要完成的任务是巨大并且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产生了畏难心理,从而导致拖延行为的产生。
三、克服拖延行为的对策分析
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在享受舒适生活的同时,拖延行为也开始日益蔓延。拖延就是腐蚀剂,它侵蚀着人的身体和心理,消耗人的能量,阻碍人的潜能发挥,并最终影响人对社会变化的适应和个体的进步与幸福。要克服这种不良行为,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行。
第一,端正认识。拖延并非人的本性而是一种不良行为,它并不能使问题消失或变得容易,相反只会带来更严重的后果。因此,必须从认识上清楚拖延的危害,进而养成良好的习惯,不追求短暂逃避带来的快感,而是在成功中享受来自心灵的愉悦。
第二,及早行动。良好的条件是等不来的,惟有具体行动才能创造有利因素。要完成某项任务,可建立一个行动计划,列出需要进行的每一小步。然后依据计划及早展开行动,每完成一小步就会带动自己更好地去做下面更多的事情。这样分割目标,设定期限,既有助于增强信心,又便于及时检查督促自己。
第三,自我奖励。良好习惯的养成是需要不断强化的。要想养成自觉、迅捷做事的好习惯,就要给自己及早的行动予以适当的奖励来进行强化。每及时完成一项任务,每改变一个拖延的习惯,即使行动的步子很小,也要肯定自己,奖励自己在达到一个适度的小目标后就拥有某项愉悦享受的权力,让努力与享受快乐紧密相连。
参考文献:
篇13: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集中整改工作实施方案<\/h2>
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集中整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意见》和省、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专项治理工作的部署要求,为了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防止反弹现象,切实改正存在的问题,堵塞监管漏洞,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扎实有效开展,结合我市实际,今年继续在全市深入开展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集中整改工作。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1、总体目标:在20**年普遍开展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重点针对近两年来有关单位和个人新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继续深入开展自查自纠、集中整改工作,使经营者普遍受到教育,错误观念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得到纠正,依法经营和诚信经营意识不断增强;使国家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主动查找和认识存在的问题,改正错误,强化廉洁自律意识;使监管部门和单位找准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建立健全并落实规章制度,加强和改进监管工作。同时,通过继续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促进查办案件工作;针对体制机制和制度存在的弊端,提出改革创新的意见,建立健全防止商业贿赂长效机制。
2、基本原则:坚持以教育疏导为主;坚持依法依纪和依据政策办事;坚持实事求是、分类处理;坚持自查自纠与集中整改相结合、检查监督和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
二、自查自纠的对象、范围和重点领域
1、主要对象:一是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二是企业事业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和有业务处置权的人员等;三是有关国家机关干部和公务员。
2、范围:由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织本行业企业事业等单位对20**年以来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开展自查自纠。
3、重点领域:重点抓好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的自查自纠。同时,抓好银行信贷、商业保险、出版发行、体育、电信、电力、质检、环保等方面的自查自纠。其他部门和行业也要结合自身实际,针对存在的问题,根据本方案,开展自查自纠和集中整改。
三、重点查找和纠正的突出问题
(一)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重点查找和纠正的突出问题
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结合各自特点,通过对本行业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表现形式、发生规律、特点等进行分析,认真查找和纠正下列重点问题:
1、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2、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中索贿受贿的行为以及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等行为;
3、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以及其他不履行市场监管职责,放任、纵容甚至包庇搞不正当交易的行为;
4、监管手段、方法和有关规章制度存在的缺陷或不足;
5、违反统一市场原则或国家统一规定,擅自设置准入门槛或搞地方保护。
(二)企业事业等单位重点查找和纠正的突出问题
企业事业等单位要围绕经营决策、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物资采购、市场营销等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查找和纠正下列突出问题:
1、在商品购销(服务)中给予或收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2、为获取行政审批或行政许可,向有关部门或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
3、在各类招投标活动中,特别是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4、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改制和产权转让中违反规定,暗箱操作,侵吞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等问题;
5、经营决策机制和内部规章制度可能产生或纵容商业贿赂的问题。
各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在认真查找和纠正上述重点问题的同时,选择确定本行业本单位自查自纠的其他重点问题。
四、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我市对不正当交易行为继续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和集中整改工作集中安排在204月至8月,大体分三个阶段六个环节进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各企业事业单位要结合各自的实际,制定自查自纠和集中整改工作的具体办法,对本行业本单位自查自纠工作的时间进度、工作步骤和方式方法等作出具体安排。
1、宣传动员。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各企业事业等单位要召开自查自纠专题动员会,对本行业本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作出部署,提出明确要求。要在前一阶段动员部署的基础上,采取多种形式,集中一段时间组织深入学习中央《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和中央、省、市关于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和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等方面的文件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条规,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自查自纠的自觉性。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为自查自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调查摸底。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各企业事业等单位要深入开展摸底调查,掌握不正当交易行为的主要手段、方法和特点,所涉及的单位、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以及监管工作和队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3、查找突出问题。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各企业事业等单位要采取召开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会议、个别谈话、组织检查以及运用审查营销费用、清理合同(副本)或补充协议及备忘录、查看董事会和部门工作会议记录、清理部门和单位规范性文件等措施和方法,认真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查找出来的问题要认真填写《个人自查自纠呈报表》(附件1)、《单位自查自纠呈报表》(附件2)并报有关单位备案。个人的自查自纠报表材料不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是普通干部、职员的由本级治贿办保存,科级干部的由所在县市区和局级治贿办保存,处级以上干部的统一报送市治贿办保存,作为案件查处牵涉时的依据。《单位自查自纠呈报表》报送上一级治贿办保存备案。
4、分类作出处理。对查找出的不正当交易问题,各主管(监管)部门和各企业事业等单位要按照工作和业务范围、干部管理权限和中央《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确定的原则及中央关于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文件精神,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地作出处理。坚持被查从严、自查从宽的处理原则,要根据事实、情节、后果,以及认错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
(1)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
(2)对情节严重,但在自查自纠期间能主动说清问题并认识和纠正错误的,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3)对拒不自查自纠、弄虚作假或掩盖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4)对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结合纠风工作予以治理;
(5)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5、认真搞好整改。针对自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以整改。整改效果不好的,上级部门或主管(监管)部门要督促其重新进行整改。各企业事业等单位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针对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有关部门要开展对企业营销费用的审计、检查,切断不正当交易的资金渠道。
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各企业事业等单位要针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清理、修订相关文件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巩固自查自纠的成果。
6、组织检查总结。企业事业等单位自查自纠工作完成后,要认真总结并向本级主管(监管)部门书面报告自查自纠和问题整改工作情况,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将其自身及本行业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市治贿办要对各县市区和市直重点领域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局)自查自纠工作和集中整改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对自查自纠和问题整改不认真、不得力、效果不明显的,要责令其“补课”,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各县市区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在年8月15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书面报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8月30日前市治贿办将全市自查自纠、集中整改和检查情况书面报省治贿办。
五、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深入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集中整改工作在市各级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组织指导下实施,要按照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市直有关单位责任分工的意见》(衡办发[]14号),坚持“谁主管(监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据职能分工和管理层级,认真组织自查自纠、集中整改工作。其中:
1、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出让和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自查自纠。重点对20**年以来的每一宗土地出让和采矿权、探矿权出让过程进行梳理,看是否存在越权批地、违法供地等行为;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是否通过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方式出让;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等行政划拨用地,是否被更改为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在矿山资源开发和经销方面是否存在暗箱操作、规避招标和拍卖的行为;在采矿权、探矿权出让和资源经销上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的问题。
2、市建设局、建工局负责对工程建设活动的自查自纠,同时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以及市政公用事业产权交易中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查自纠进行主抓。重点清查20**年以来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中存在的商业贿赂问题。包括上述项目是否公开招标发包;有关部门是否依法审批招标方案;是否存在肢解工程的.情况;是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招标投标;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等其他方面的问题。
3、市卫生局负责对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活动的自查自纠。重点治理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存在的商业贿赂问题。包括是否建立完善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制度,对药品和医疗耗材价格的监管是否到位,流通环节是否减少,有无中间盘剥现象;重点对20**年以来下属各医院、所、中心的大宗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进行逐一梳理,看是否有公告、是否公开招标、合同是否完善,并和当时市场价格进行比对,是什么部门、什么人经办,中标供应商的情况、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等其它方面的问题。同时,清查各医疗单位有无乱检查、乱开药、乱收费、变相涨价和层层加价情况;是否存在药品回扣和开单提成等商业贿赂方面的问题。
4、交通局负责组织工程建设领域从事本行业工程项目建设的项目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及有关中介机构等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
5、市国资委负责对产权交易活动的自查自纠。重点治理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和产业结构调整中存在的商业贿赂问题。包括是否设立产权交易管理及监督机构,产权交易机构是否具备规定条件;产权交易的政策、规章是否完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含有偿兼并、破产企业资产变现,企业改组改制和产业结构调整中涉及产权交易行为,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增资扩股和转让,车辆及大型机器设备、生产线、车间等有形、无形资产的整体、部分产权转让,以及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经营权的转让,是否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按照有关程序、规定进行;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等其它方面的问题。并对20**年以来国有企业转让、出售情况进行梳理,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等其它方面的问题。
6、市财政局负责组织政府采购业务活动的自查自纠工作。内容为:是否建立政府采购组织与管理体制,实行管理机构与执行机构分设;是否严格执行采购制度,并依法组织、监督采购活动;是否实行政府采购预算制度和专户集中支付制度;是否依法审批招标方案。逐项对20**年以来的每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梳理和比对,看是否有公告、是否公开招标、合同是否完善、中标供应商的情况、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等其它方面的问题。
7、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自查自纠工作。
8、银监局负责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自查自纠工作。
9、新闻出版、教育等部门分别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组织出版发行、印刷复制领域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
10、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质检、环保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积极配合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抓好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自查自纠,并抓好本部门及其所属机构的自查自纠工作。
其他相关成员单位,也要按照职责组织本系统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和集中整改工作。
六、工作要求
1、强化工作责任制。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自查自纠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安排专门力量具体抓,形成一级抓一级的工作机制。对组织自查自纠敷衍了事、消极被动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统一要求,采取措施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2、加强督促检查。各县区、市直各单位、各主管(监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督促检查,全面了解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各级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重点行业和单位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将于8月份组织力量,对各部门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情况集中进行一次检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3、搞好组织协调。市各级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认真负责地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执纪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提高工作的整体效能。
4、加强工作指导。市治贿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确定市国土局、建设局、建工局、卫生局、国资委和xx市6个单位作为自查自纠集中整改工作联系点。各县市区和各部门可以选择一些重点领域单位、行业和企业事业单位作为联系点或试点。通过联系点或试点总结经验,推动工作。
5、加强信息工作。各单位要重视信息工作,及时总结本单位在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认真完成信息上报任务。
主题词:自查自纠 实施方案 通知
抄 送:省治贿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纪委监察局办公室,市治贿领导小组成员
xx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20Xx年4月16日印发
篇14:企业会计行为选择的动因分析论文<\/h2>
一、影响企业会计行为选择动因的因素
会计行为动机,是会计行为主体进行会计行为的内在动力,是诱导、引发、维持会计行为的来源。由于会计主体的需求不同,选择会计行为的动机也有很多,其中影响企业会计行为选择动因的因素有以下几方面:
(一)道德伦理的因素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追求已经不能满足于物质生活,更多的是追求精神上的满足。由于现代会计服务的对象涉及到了社会的各个层面,因此具有公开性和社会性,会计人员是理性的经纪人,同时也是承担社会责任的社会人,其会计行为既要受到会计主体利益的驱动,又要受到自身道德伦理观念的制约。由于会计人员所受到的教育程度、所处的经济环境以及社会地位的差异,就会产生各异的世界观和价值观,这都直接影响到了会计行为选择的动因。法律规范和道德伦理一般可以规范和约束会计行为的选择,政治权利是法律调节的基础,带有强制性,是必须遵守的;道德伦理调节的是人们的价值取向,间接的影响人们会计行为选择的动机。
(二)出于自身利益导向的因素
会计行为的主体既是经济人又是社会人,会计行为的动机是以自身利益为最终目的的。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会计行为主体的利益追求主要有:追求更高的薪金收入、追求更好的福利待遇、追求更高的职位和权利等。在会计主体的职位和权利的实现方面,只有企业的管理者才能予以满足,因此在企业会计行为选择上更会倾向于管理者的意愿,他们会在不违背会计原则的前提下,选择既有利于自己、又满足管理者利益的会计行为,也可以说自身利益决定会计行为。
(三)其他利益因素
企业会计行为选择的动机不仅仅受到道德伦理、自身利益导向的因素影响,还会受到所处经济环境和地位等因素的影响,受到其他利益主体的制约,使其独立性有所降低。由于在企业中的会计人员的薪金是由管理者决定的,因此一些会计人员就会出于自身利益来迎合经营管理者的意愿,听从其指挥,在会计政策和会计职业判断的选择等方面倾向与管理者的利益,而没有考虑到企业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这样会计人员就达到了自身在管理者的满意度,有利于自身未来的发展。同时,如果企业其他利益管理者对企业的决策有控制权,会计人员在选择会计行为的时候也很可能倾向于其他利益管理者,这样的会计行为是不具有独立性的。
二、企业管理者会计行为的`分析
(一)经营管理者的会计监督行为
企业经营管理者作为企业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为了确保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的真实性,避免利益主体之间发生会计操控的行为,就有必要选择会计监督。企业的高层经营管理者的会计监督行为主要是指对下一级的管理者提供的会计信息进行监督,这样就可以提高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二)经营管理者的会计操控行为
在企业中经营管理者的薪金通常是由经营业绩的指标决定,这样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经营管理者通过努力提升自身薪酬,但是也有些经营管理人员不通过自身努力,而是通过选择虚报会计数据的途径来达到目的,进行会计操控。对于高层的经营管理者,其会计操控的行为会直接影响到债权人、股东、政府、职工等其他相关利益者的利益。同时,一些企业管理者有时选择会计操控行为的原因是由于相关利益者的威逼利诱,并与其一起合谋进行会计操控。
三、规范企业会计行为选择动因的建议
(一)不断完善经营管理的治理结构
1.完善有利于经营管理效益的纵向关系。会计行为选择的动因是否正确,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要对其产生的结果负责任,也就是说下一级的经营管理者要对上一级的经营管理者负责,这也是我国现行会计法所要求的。为了保证会计行为的有序进行,经营管理者要对企业的会计原则和政策有一个统一的规范,对会计信息的质量负责,保证会计信息口径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2.建立不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权利契约制。企业的上级管理者要同时利用权利和利益调动下级管理者工作的积极性,使下级管理者的会计行为得到责任的约束,同时下级管理者也要认识到自身在承担责任的同时,也享受相应的利益与权利,就是说会计人员在统一的会计处理方法下,有权利对企业会计行为的选择提出合理化建议,并且其产生的会计结果要与管理者的奖评挂钩,这样更可以调动起员工工作的积极性,提高企业会计行为选择的合理性。
(二)制度的设计要以利益为导向
现代化企业的利益主体呈现出来的是多元化的结构,如果缺乏合理的利益关系作为引导,就不可能对会计行为进行正确的引导,因此就要以利益为导向来设计相应的制度,一方面,为了更好的实现会计主体的利益和动机,要赋予其一定的经营自主权;另一方面,对会计主体的行为要通过政策调节来约束,进一步理顺利益关系。
(三)加强会计行为主体的伦理道德建设
伦理道德的建设有利于提高社会的文明程度,有利于社会精神文明的建设,会计行为主体的会计行为不仅受到自身利益的驱动,更受到道德伦理的约束。会计伦理道德可以规范和调整会计主体的会计行为,其最主要和核心的内容是会计职业道德,在完善企业会计行为选择的动因的时候,要在协调好各个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同时,大力宣传和建设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在会计工作中要坚持公正、廉洁、诚信、勤奋,在会计职业道德中要将责任、品德、技术三者结合在一起。
(四)严格监督,加大惩治力度
对于影响企业会计行为选择的不利动因,企业要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者要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对会计主体的会计行为进行定期的抽查,降低因选择会计行为不当给企业带来的财务风险。同时,制定相应的惩罚机制,在发现不利于会计行为动因选择的现象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的要求予以惩罚,遏制不良的会计行为。
影响企业会计行为选择动因的因素有很多,企业的管理者要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在不违背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在实际的工作中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完善企业会计行为的选择,使会计行为的选择更加科学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