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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职范文|减免税自查报告(锦集十七篇)_减免税自查报告

发表时间:2021-11-18

减免税自查报告(锦集十七篇)。

▷ 减免税自查报告 ◁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类、备案类

须提交资料

企业申请审批类、备案类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应当在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一式三份):

(一)减免税书面申请报告。包括申请减免税的理由、依据、范围、年限、期限、数量、金额以及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注册成立日期、注册资本金及构成、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生产经营开始日期、生产经营情况)等。具体按《**企业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问题的申请》示范文本、《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申请示范文本》示范文本;

1、企业应以公文形式书面正式提出申请

2、要做到以下几个清楚、准确:

(1)注册成立时间:企业注册后变更股东或增加注册资本金的,须在申请中把情况写清楚,如最早的成立时间,变更的具体情况;

(2)资本构成:应在申请中写明股东构成、股东所占比例等情况。(3)实际经营业务:不要只有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企业经营情况。特别是行业性减免,要写清楚实际经营业务中哪些符合行业性减免政策规定。

(4)取得第一笔收入时间:应在申请中写明企业从注册成立后,开始生产经营时间。企业成立后未马上生产经营的,应写明原因(如筹建),取得第一笔收入时间。

(5)政策依据:要具体到法、条例、文件条、款、项、目,如一个文件中的多项政策,只写文件名称,不清楚企业是要求享受哪一条。

(6)减免税期限:不能笼统写从盈利之日,税务机关无从判定。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减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申请表》;

(三)企业开业之日起至减免税申请之日纳税人的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分析报告、纳税申报表等;

(四)工商《营业执照》和国税《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五)合同章程,会计核算办法、法人身份证,会计人员证明(复印件);(六)验资报告(复印件,企业登记注册资金为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实收资本或股本。变更);

(七)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调查报告表(复印件);(八)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复印件);

(九)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租房、地合同协议、企业合同、企业章程(原章程)、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注册后变更股东和变更注册资本金的应提供工商部门批准的变更登记表和验资报告)

(十)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时间,取得第一笔收入时间,企业发票领购簿(普通发票或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取得第一笔收入发票复印件。

(十一)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十二)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应提供的以下材料:

1、西部大开发的所得税优惠

(1)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必须是位于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

(2)必须是投资主体自建、运营的企业才可享受优惠,单纯承揽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3)能够提供项目业务收入和企业总收入的明细表。(4)减按15%税率征税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

2、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3、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国家重点鼓励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的证明文件。

(5)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2、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新办电力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电力运营的企业。新办水利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新办邮政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邮政运营的企业。新办广播电视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广播电视运营的企业。

(6)对投资项目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审核认定。

▷ 减免税自查报告 ◁

减免税政策是国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而实施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单位在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同时,要珍惜这一权利,依法申请、使用、保管和处置减免税货物,并承担相应义务。

为方便企业、单位了解海关关于减免税货物的申办和监管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对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关于申请手续

(一)申请流程:申请单位项目备案预录---海关项目备案审核---申请单位减免税审批预录---海关减免税审批----海关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报关进口。

减免税备案、减免税审批和减免税后续管理中的相关审批事项实行三级审批作业制度。

(二)申请时限:除另有规定外,项目单位应在货物进出口15天前,持齐全有效单证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

(三)受理时限: 海关受理备案申请和减免税审批申请,在单证齐全有效和电脑数据无疑义的情况下,应分别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果该申请须由所在地主管海关上报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在接到有效的单证及电脑数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除外。

(四)申请材料: 减免税项目备案、审批所需单证,详见附件。

(五)减免税备案手续

1项目单位在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之前,应当向主管海关申请进行减免税备案。海关对申请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项目单位进行资格确认,对项目是否符合减免税政策要求进行审核,确定项目的减免税额度等事项。

2项目单位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时,应当填写《减免税备案申请表》,并向海关提交齐全有效的备案单证。

3海关对项目申请单位的主体资格和项目的资格进行形式审核。海关收到项目单位的减免税备案申请后进行审核。海关重点审核申请备案提交的单证是否齐全、有效,申请填报规范的,受理申请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审批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海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之项目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项目单位因故需变更备案内容的,应向主管海关递交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提交按规定需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意见,经海关审核后予以办理变更手续。

项目单位因故需撤销或停止执行的减免税项目,应向主管海关递交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提交按规定需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意见,经海关审核后予以办理作废手续。

(六)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

1项目单位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并持齐全有效单证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未在货物进出口前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视作自动放弃其有关货物的减免税资格,海关应当不予办理其有关货物的减免税手续。

2海关在受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手续前,审核所提交单证是否齐全、有效,各项数据填报是否规范,项目资金来源是否影响减免税货物的所有权。

海关受理项目单位申请后,审核申请减免税货物是否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是否为不予免税商品,是否在减免税额度内,经审核无误后予以签发《征免税证明》,除另有规定外,有效期不超过半年。

3项目单位因故需变更已签发的《征免税证明》中可直接变更的栏目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海关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

因故需变更其他栏目或作废已签发的《征免税证明》的,应向主管海关递交书面申请,海关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或作废,并收回作废的《征免税证明》。

项目单位不慎遗失已签发的《征免税证明》且需重新办理的,应向主管海关递交书面申请,海关审核同意并经核实《征免税证明》的使用情况后,应及时将尚未使用的原《征免税证明》的电子数据予以作废,并重新签发《征免税证明》。

(七)减免税货物的税款退还和担保

1按照规定可予减免税的货物已征收税款的,并且项目单位在货物进出口前,按照规定持有关文件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项目单位可在货物实际进出口之日起3个月内持《征免税证明》、主管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前受理减免税审批申请的书面证明及其它有关单证向海关申请退税。

2正在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过程中,进出口货物已经到达港口,项目单位向海关申请先放行货物的,可凭主管海关出具的正在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书面证明和足额税款担保向海关申请办理税款担保放行手续。税款担保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项目单位不能提交主管海关出具的正在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书面证明的,现场海关应当予以照章征税放行。

(八)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

项目单位因故需将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的,须事先持有关单证向海关申请

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或补税手续。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按以下要求办理:

1转出减免税货物的项目单位事先向转出地海关提出申请,转出地海关审核同意后,由其所在的直属海关向转入地直属海关发送《某某海关减免税进口货物结转联系函》。

2转入减免税货物的项目单位按照办理进口货物减免税申请要求,向转入地海关申请办理转入手续。转入地海关审核无误后签发《征免税证明》,并由转入地直属海关将联系函回执联发回转出地直属海关。

3转出、转入减免税货物的项目单位分别向转出、转入地海关办理减免税货物的出、进口形式报关手续。

4转出地海关凭《某某海关减免税进口货物结转联系函》回执联和结转出口报关单办理已结转减免税货物结案手续。

5转出、转入地直属海关应加强联系配合,由转入地海关对结转设备继续实施后续监管。

除另有规定外,转出地、转入地海关分别指转出减免税货物的项目单位所在地海关和转入减免税货物的项目单位所在地海关。

转出地直属海关与原审批海关不是同一个直属海关的,转出地海关应及时将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办理情况书面通知原审批海关。

项目单位因故需将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其他不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资格的项目单位,须事先向其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

项目单位将其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的,其减免税额度不予恢复。设备转入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货物成交价格扣减项目减免税额度,设备监管期限连续计算。

(九)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申请手续

1项目单位以海关监管期内的特定减免税货物向国内外金融机构作贷款抵押的,须事先持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书面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办理贷款抵押手续。对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特定减免税货物不得用于抵押货款地。

2特定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限于向中国境内金融机构或境外金融机构。项目单位不得以特定减免税货物向除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法人、团体或公民设定抵押。

境内金融机构系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并经主管机关批准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财务公司等)。

境内金融机构包括内资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其中“外资金融机构”系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含有外国资本的金融机构,具体包括: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外国的金

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财务公司、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等。

3抵押贷款数额与特定减免税货物(抵押物)应缴税款之和,应当小于该特定减免税货物(抵押物)的实际价值;该特定减免税货物(抵押物)的实际价值以海关估价为准。

4当抵押贷款无法清偿时,需要以监管期内的特定减免税货物(抵押物)折(变)价抵偿贷款时,项目单位应先办理税款担保转税手续;已签署海关、金融机构和项目单位三方书面协议的,项目单位(抵押人)或金融机构(抵押权人)应当先从抵押物的折(变)价款中优先偿付税款后,剩余部分再清偿贷款。

(十)减免税货物的退运出口

项目单位因故需将尚在海关监管期内的减免税进口货物退运出境的,须事先持有关单证报主管海关核准。

货物退运出口后项目单位持凭出口报关单向主管海关办理原减免税进口货物结案手续,减免税额度不予恢复。

▷ 减免税自查报告 ◁

海关减免税申请手续

减免税政策是国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而实施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单位在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同时,要珍惜这一权利,依法申请、使用、保管和处置减免税货物,并承担相应义务。

为方便企业、单位了解海关关于减免税货物的申办和监管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对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关于申请手续

(一)申请流程:申请单位项目备案预录---海关项目备案审核---申请单位减免税审批预录---海关减免税审批----海关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报关进口。

减免税备案、减免税审批和减免税后续管理中的相关审批事项实行三级审批作业制度。

(二)申请时限:除另有规定外,项目单位应在货物进出口15天前,持齐全有效单证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

(三)受理时限: 海关受理备案申请和减免税审批申请,在单证齐全有效和电脑数据无疑义的情况下,应分别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果该申请须由所在地主管海关上报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在接到有效的单证及电脑数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除外。

(四)申请材料: 减免税项目备案、审批所需单证,详见附件。

(五)减免税备案手续

1项目单位在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之前,应当向主管海关申请进行减免税备案。海关对申请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项目单位进行资格确认,对项目是否符合减免税政策要求进行审核,确定项目的减免税额度等事项。

2项目单位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时,应当填写《减免税备案申请表》,并向海关提交齐全有效的备案单证。

3海关对项目申请单位的主体资格和项目的资格进行形式审核。海关收到项目单位的减免税备案申请后进行审核。海关重点审核申请备案提交的单证是否齐全、有效,申请填报规范的,受理申请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审批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海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之项目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项目单位因故需变更备案内容的,应向主管海关递交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提交按规定需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意见,经海关审核后予以办理变更手续。

项目单位因故需撤销或停止执行的减免税项目,应向主管海关递交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提交按规定需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意见,经海关审核后予以办理作废手续。

(六)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

1项目单位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并持齐全有效单证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未在货物进出口前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视作自动放弃其有关货物的减免税资格,海关应当不予办理其有关货物的减免税手续。

2海关在受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手续前,审核所提交单证是否齐全、有效,各项数据填报是否规范,项目资金来源是否影响减免税货物的所有权。

海关受理项目单位申请后,审核申请减免税货物是否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是否为不予免税商品,是否在减免税额度内,经审核无误后予以签发《征免税证明》,除另有规定外,有效期不超过半年。

3项目单位因故需变更已签发的《征免税证明》中可直接变更的栏目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海关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

因故需变更其他栏目或作废已签发的《征免税证明》的,应向主管海关递交书面申请,海关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或作废,并收回作废的《征免税证明》。

项目单位不慎遗失已签发的《征免税证明》且需重新办理的,应向主管海关递交书面申请,海关审核同意并经核实《征免税证明》的使用情况后,应及时将尚未使用的原《征免税证明》的电子数据予以作废,并重新签发《征免税证明》。

(七)减免税货物的税款退还和担保

1按照规定可予减免税的货物已征收税款的,并且项目单位在货物进出口前,按照规定持有关文件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项目单位可在货物实际进出口之日起3个月内持《征免税证明》、主管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前受理减免税审批申请的书面证明及其它有关单证向海关申请退税。

2正在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过程中,进出口货物已经到达港口,项目单位向海关申请先放行货物的,可凭主管海关出具的正在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书面证明和足额税款担保向海关申请办理税款担保放行手续。税款担保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项目单位不能提交主管海关出具的正在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书面证明的,现场海关应当予以照章征税放行。

(八)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

项目单位因故需将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的,须事先持有关单证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或补税手续。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按以下要求办理:

1转出减免税货物的项目单位事先向转出地海关提出申请,转出地海关审核同意后,由其所在的直属海关向转入地直属海关发送《某某海关减免税进口货物结转联系函》。2转入减免税货物的项目单位按照办理进口货物减免税申请要求,向转入地海关申请办理转入手续。转入地海关审核无误后签发《征免税证明》,并由转入地直属海关将联系函回执联发回转出地直属海关。

3转出、转入减免税货物的项目单位分别向转出、转入地海关办理减免税货物的出、进口形式报关手续。

4转出地海关凭《某某海关减免税进口货物结转联系函》回执联和结转出口报关单办理已结转减免税货物结案手续。

5转出、转入地直属海关应加强联系配合,由转入地海关对结转设备继续实施后续监管。

除另有规定外,转出地、转入地海关分别指转出减免税货物的项目单位所在地海关和转入减免税货物的项目单位所在地海关。

转出地直属海关与原审批海关不是同一个直属海关的,转出地海关应及时将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办理情况书面通知原审批海关。

项目单位因故需将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其他不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资格的项目单位,须事先向其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

项目单位将其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的,其减免税额度不予恢复。设备转入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货物成交价格扣减项目减免税额度,设备监管期限连续计算。

(九)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申请手续

1项目单位以海关监管期内的特定减免税货物向国内外金融机构作贷款抵押的,须事先持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书面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办理贷款抵押手续。对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特定减免税货物不得用于抵押货款地。

2特定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限于向中国境内金融机构或境外金融机构。项目单位不得以特定减免税货物向除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法人、团体或公民设定抵押。

境内金融机构系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并经主管机关批准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财务公司等)。

境内金融机构包括内资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其中“外资金融机构”系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含有外国资本的金融机构,具体包括: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财务公司、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等。

3抵押贷款数额与特定减免税货物(抵押物)应缴税款之和,应当小于该特定减免税货物(抵押物)的实际价值;该特定减免税货物(抵押物)的实际价值以海关估价为准。4当抵押贷款无法清偿时,需要以监管期内的特定减免税货物(抵押物)折(变)价抵偿贷款时,项目单位应先办理税款担保转税手续;已签署海关、金融机构和项目单位三方书面协议的,项目单位(抵押人)或金融机构(抵押权人)应当先从抵押物的折(变)价款中优先偿付税款后,剩余部分再清偿贷款。

(十)减免税货物的退运出口

项目单位因故需将尚在海关监管期内的减免税进口货物退运出境的,须事先持有关单证报主管海关核准。

货物退运出口后项目单位持凭出口报关单向主管海关办理原减免税进口货物结案手续,减免税额度不予恢复。

申办减免税手续所需单证

一、项目备案:

(一)无偿援助(征免性质代码201,下同)

1.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的赠送函或含有减免税条款的协定、协议、国际条约;

2.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的委托书或外国驻我国大使馆、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处的证明函;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进口物资证明》和进口物资清单;

4.受赠单位或项目执行单位的法人证书; 5.《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 6.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二)科教用品(401)

1.上级主管部门对申请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的批准成立文件;

2.《银行开户代码证书》复印件或开户行出具的申请单位在该行开有独立帐户的证明原件; 3.《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书》; 4.《申请进口科教用品登记手册》; 5.《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 6.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三)国内投资项目(403、412及789中的国内投资基建、技改)

1.《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结转项目提供“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3.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 5.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四)重大项目(406)

1.海关总署下达的享受税收优惠重大项目清单;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3.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 5.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五)残疾人(413)

1.民政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审核签章的《残疾人专用品进口证明书》及《残疾人专用品清单》,部分残疾人专用品凭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有关即可; 2.进口合同或境外捐赠的正本复印件;

3.民政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直属企事业单位或所属福利机构、假肢厂、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及康复机构的法人单位证书; 4.《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 5.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六)远洋渔业(417)

1.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 2.远洋渔船登记表;

3.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农业部批准从事远洋捞作业的有效批件; 5.项目单位法人的印章印模; 6.《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 7.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七)洋船舶及设备部件(420)

1.《远洋渔业企业进口金枪渔船(含二手船)减免税办理证》; 2.《国内建造远洋渔船进口关键设备和部件减免税办理证》; 3.《国内建造远洋渔船进口关键设备和部件减免税通知单》; 4.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 6.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八)内销远洋船舶及设备部件(421)1.项目确认证明 2.进口设备清单

3.《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 4.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九)集成电路(422)1.项目确认证明; 2.进口设备清单;

3.《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 4.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十)海上石油(606)陆地石油(608)1.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2.《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特定减免税批准单》(进口设备零部件及管材等需提供);

3.《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 4.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十一)边境小额(506)1.商务部核准的经营企业名单; 2.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进出口经营权批准证书;

4.《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 5.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十二)外商投资项目(601、602、603及789中的外商投资)1.《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结转项目不需提供); 2.商务部门的批准项目设立文件;

3.商务部门核发的外商(或港澳台侨胞)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项目单位合同、章程;

6.《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 7.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十三)贷款项目(609)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

2.《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结转项目提供《贷款证明书》);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 4.贷款证明书;

5.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十四)贷款中标(611)1.信息产业部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发的《国际中标设备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零部件证明书》

2.《国家评标委员会审议评标结果通知》 3.《中标通知书》

4.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 6.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十五)自有资金(799)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

2.《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或《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

3.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清单; 4.商务部门核发的外商(或港澳台侨胞)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5.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合同章程;

6.“产品出口型”或“技术先进型”企业需出具“产品出口型企业”或“技术先进型企业”证书的复印件

7.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需出具《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项目确认书》原件及设备清单;

8.《外商投资企业设备更新或技术改造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同类设备证明》(需进口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内商品的需提供);

9.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十六)救灾捐赠(801)

1.《接受境外救灾捐赠物资进口证明》; 2.《救灾捐赠物资清单》; 3.境外捐赠函正本(复印件); 4.《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 5.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十七)扶贫、慈善捐赠(802)

1.《政府部门或社会团体接受境外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进口证明》及《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 2.境外捐赠函正本及中文翻译件; 3.形式发票;

4.《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 5.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二、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2.进出口发票、合同;

3.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单证(如装箱单、说明书等)。

三、后续管理

(一)异地监管单证:

1.异地监管申请书及货物清单;

2.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项目单位与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单证。

(二)减免税货物的转让

1.减免税进口货物转让申请书及货物清单; 2.双方转让协议或合同 3.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单证。

(三)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口 1.退运申请书及货物清单; 2.原《征免税证明》(复印件); 3.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单证。

(四)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 1.解除监管申请书及货物清单;

2.原减免税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原《征免税证明》(复印件);

3.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海关认为需要的其它单证。

(五)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 1.贷款抵押申请及货物清单;

2.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征免税证明》及随附单证; 3.应缴税款的等额保证金,或境内金融机构的税款担保,或项目单位与金融机构签署的《特定减免税贷款抵押“三方”协议书》(仅适用于向国内金融机构贷款抵押); 4.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书; 5.金融机构注册证明; 6.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单证。

法律责任

根据《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列》有关规定,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擅自将特定减免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的,属于走私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海关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履行职责和义务

(一)减免税货物申请只能以自用为目的。企业、单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申请办理进口货物的减免税手续。

(二)减免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在监管期限内,不得擅自销售、转让、调换、改装、出租、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等,特定减免税货物不得擅自变更使用地区、主体和用途。如需有以上和其他处置的,应获海关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

(三)项目单位(企业)未按规定在货物进出口前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除另有规定外,视作自动放弃减免税资格,海关将不予办理其减免税相关手续。

(四)项目单位(企业)由于自身原因遗失《征免税证明》而造成的有关后果由项目单位(企业)自行承担。

(五)已进行减免税登记备案的项目单位(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予以合同变更(包括企业性质、股权转让、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合作年限、设备清单等变更)以及追加投资,需向海关提出申请变更备案。

(六)因合并、分立、资产重组、股权变更或撤销、解散、破产及其它依法终止等原因,造成减免税货物的产权(所有权)或项目单位(企业)性质发生变化的,项目单位(企业)须事先向主管地海关提出申请,并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七)在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内,项目单位应当自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每年的第1季度内向主管海关报告减免税货物的状况。

(八)减免税货物在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三年内,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

(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处理海关监管货物(包括尚在监管期的减免税货物)的,当事人必须先行办结海关手续。

(十)减免税设备监管期限到期后,在海关监管期内未发生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可以自动解除监管,也可自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向海关书面申请解除监管。

减免税货物监管期限如下: 1.船舶、飞机为八年。2.机动车辆为六年。3.其他货物为五年。

▷ 减免税自查报告 ◁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

一、减免税的政策范围

1、高新技术企业

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如属新办的,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中关村科技园区内(含海淀、丰台、昌平、朝阳区电子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第四至六年可按前项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2、软件开发企业

凡领取市软件企业认证小组颁发的《软件产品证书》的软件开发企业(1)、工资和培训费据实扣除。(2)、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3)、对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返还的增值税款免征企业所得税。(4)、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第三产业企业

(1)对农村的乡、村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推广、良种供应、植保、配种、机耕、排灌、疫病防治、病虫害防治、气象信息和科学管理,以及收割、田间运送等技术服务或劳务取得的收入暂免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些企业和单位兼营农业生产资料的所得,应分别核算,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科研单位的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缴纳企业所得税。(3)对新开办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咨询,需经省级以上司法、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批准相应成立的法律咨询、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等服务事业单位)、信息业(包括统计信息、科技信息、经济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处理服务);广告业;计算机应用服务(包括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数据库服务等);技术服务业的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经营单位,从开办之日起,免缴两年企业所得税。(4)对新开办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新开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等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办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缴企业所得税一年。

4、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1)、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企业;(2)、生产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3)、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5、综合治理企业

企业在设计规定的产品之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投产经营之日起,免缴企业所得税5年。企业利用本企业以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为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缴企业所得税五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开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免缴企业所得税一年。

6、“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

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开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三年。北京市没有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

7、企业事业单位技术转让(四技收入)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缴纳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8、风、火、水、震灾害

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重,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9、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按照国务院1990年66号令有关规定,经认定的新办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减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两劳释放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免缴所得税三年。其三年免缴所得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两年。

10、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再就业(优惠)

(1)、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网吧、氧吧外)和商贸企业(批发、批零兼营、其他非零售业务的除外),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退役军人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2003年1月1日起(注:招用城镇退役军人的企业自2004年1月1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退役军人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减征企业所得税。减正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退役军人÷企业职工总数×100%)×2。

(2)、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30%(含30%)兴办的符合《税收政策问题》中规定的经济实体,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经区国税局审核批准后,自批准之日的年度起至2005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

(4)、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商贸企业(批发、批零兼营、其他非零售业务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11、校办企业

教育部门所属的普教性高等学校、中小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所举办的校办工厂、农场(不包括商业、服务业)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收入所得,经税务机关批准,暂免缴纳企业所得税。社会办学、包括电大、夜(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私人办学校不属于普教性学校,因此,其举办的校办工厂、农场不享受校办企业的免税政策。

12、福利生产企业

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和街道举办而非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当年安置具有劳动能力的盲、聋、哑、肢体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当年安置前述“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超过10%,不达35%的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13、乡镇企业

允许乡镇企业按应缴所得税额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

4、对军需工厂(指1984年底以前由总后授予代号的企业化工厂),军人服务社(主要为部队内部服务的),军办农场及军办农场中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不含挂靠农场的工矿企业及其他企业),军马场(含统一核算的附属企业),暂免缴纳企业所得税。

5、有境外投资的企业

(1)纳税人在境外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损失较大,继续维持投资、经营活动确有困难的,应取得中国政府驻当地使、领馆等驻外机构的证明后,按现行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境外所得给予一年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照顾。

(2)纳税人举办的境外企业或其他投资活动(如工程承包、劳务承包等),由于所在国(地 区)发生战争或政治**等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造成损失较大的,可比照前款规定办理。

6、合并、兼并企业

(1)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合并、兼并,都不是新办企业,不应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照顾。

(2)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不一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可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

(3)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一致的,应分别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税收法规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合并、兼并后不符合减免税优惠的,照章纳税。

7、分立企业

(1)企业分立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照顾。(2)分立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尚未期满,分立后的企业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减免税至期满。

18、转制的科研机构

对转制的科研机构,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从2001年起至2005年底止,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9、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 对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为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0、从事种植林木、林木种子、苗木作物、林产品初加工的企业

自2001年月1月1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1、军队转业干部

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区国家税务局审批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 减免税自查报告 ◁

国家税务局:

xxxx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是xxx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于20xx年x月x日成立的主要经营xxx产品销售的xxx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xxxx,法定代表人:xxx,税务登记证号:xxx,地址:xxxx,主要经营范围xxxxxxxxxxxx。

我公司于20xx年x月x日办理了税务登记证,我公司现已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据财税xxx号文件的规定xxx免征增值税和xxx号xxx规定。为此,特申请对我公司20xx年x月x日起销售的xxx等xxx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特此申请,请予以批准!

致此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 减免税自查报告 ◁

马关县地方税务局:

本公司由于经营不善,今年以来市场竞争激烈,印刷原材料持续涨价,工作人员极其不稳定,招收印刷技术人员相当困难,由于印刷设备陈旧落后,而销路不畅,使本单位的成本日益增加,再加之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因此,在经营上出现了严重的滑坡,自开业以来一直处于严重亏损状态,处于半停产状态,并于2015年1月停业整顿待营业。

但由于本公司属于借贷经营的.,所以在贵局登记注册定税的费用至今无力支付。为了不损害国家税收利益且又能照顾到公司的经济承受能力,特向贵局申请给予本公司减免房产税收的照顾。

特此请示,望批准为感!

公司名称:马关县闻宇教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

地税登记号:532625XXXXXX3

负责人:

日期:20XX年1月 日

▷ 减免税自查报告 ◁

市国家税务局:

我公司是主营xxxx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x万元人民币。公司的注册地为xxxxxxx,实际经营地址为xxx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我公司从事的种植和养殖在《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特提出能够给予减免增值税。

特此申请。

致此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 减免税自查报告 ◁

20xx国税局:

我公司《 》税号为,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类型经验蔬菜、瓜果种植、销售:组织采购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推广新技术、新品种及咨询服务,法人在,我公司属于从事林牧渔行业,符合《企减免税申请书业所得税发》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细则八十六条的规定,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

合作社

20xx年2月1日

▷ 减免税自查报告 ◁

xxxx国家税务局:

我店店名xxxx,纳税人识别号xxxx,法人代表xxxx,位于xxxx路xxxx号,由于经营不善,生意一直不是很好,现在负担很重(可以多写点困难,比如资金周转,家庭情况),现向贵局申请免税,望给于办理为盼!

店名

人名

日期

▷ 减免税自查报告 ◁

关于减免税费的申请报告

炎陵县地税局:

我公司于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由县工商局核发了营业执照,并相继办理了税务登记证。是一家以特色种养、笋竹林开发、农产品贮藏、餐饮业、鸡和生猪及黑山羊饲养、休闲农业为经营范围的合伙企业。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休闲农业的通知》(株政发〔20xx〕22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特申请减免以下税费:1.申请免征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可以免征农业税。我公司所销售的农产品,全为自产自销型的农产品。2.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的规定,从事农、林、牧、渔等项目的所得,自开业之日起,可免征所得税。3.申请免征营业税。我公司是从事农牧产业及相关技术培训为业务,家禽、牲畜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取得的收入,按相关规定可以免征营业税。我公司符合以上条件,特向贵局提出以上申请,请批准为盼。

炎陵县神农生态农业开发中心

▷ 减免税自查报告 ◁

关于减免增值税的申请报告

青岛市市北国家税务局:

我公司于20xx年09月07日成立,主要经营范围:批发:蔬菜,【种植蔬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规定,为此,特申请减免增值税。

专此申请。

青岛华远盛昌商贸有限公司

▷ 减免税自查报告 ◁

如何办理省际水路运输企业审批的手续?

答:按照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省际水路运输企业的审批权限在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在长江航务管理局正式审批前,要经过县级、市级和省级三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审核。省际水路运输企业审批手续分两个步骤,一是筹建阶段,二是开业阶段。

筹建阶段需提供的相关申报资料有:

1、水路运输企业(船舶)筹建申请书

2、法定验资部门出具的“验资报告”。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筹建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5、组织机构示意图。

6、主要管理人员姓名、年龄、学历、适任证书、拟任职务一览表。

7、筹建公司章程。

8、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9、对安全管理负责的上级单位证明。

10、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11、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的身份证、学历证明(职高以上)、意向性劳动合同。

12、具有适任船舶大副以上证书的海务主管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明(职高以上)、适任证书复印件、意向性劳动合同。

13、具有适任船舶大管轮以上证书的机务主管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明(职高以上)、适任证书复印件、意向性劳动合同。

14、房产或租赁的经营场所的证明(应提供土地使用证、房产证)。

以上资料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转报至长江航运管理局审批,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发筹建水路运输许可证。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年,在此期间,申请人可以购买或建造船舶,准备公司开业需要的审批手续。开业需提供的相关申报资料有:

1、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开业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图及各科室职责范围。

4、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姓名、年龄、学历、适任证书及职务),及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5、海务主管、机务主管的身份证明材料、适任证书已离船的证书复印件。

6、单位职工正式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不得少于2年)

7、正式的公司章程。

8、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责任书。

9、长江航运管理局的筹建批准文件及筹建许可证原件。

10、船舶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中的主要数据和适航证

书、吨位证书、载重线证书,《光船租赁登记证书》)复印件。以上资料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转报至长江航运管理局审批。取得开业经营许可后,该公司可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公司正式营业。

如何办理新增船舶运力登记?

答:水路运输企业(业户)申请运力登记,要遵循“先登记,再造船”的原则。

经营人申请运力登记,应按规定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其经营范围符合《水路运输许可证》注明的经营范围。

由水路运输企业的管理人员持《山东省建造内河运输船舶登记申请表》前来办理,该申请表需加盖企业公章,取得属地县级航运(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按要求据实填写;济宁市水路运输管理处审核无误后受理,为其开具《新增运力业务流程单》,制作打印《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转报省级登记受理机关;申请人持《新增运力业务流程单》向船舶检验、海事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待省级登记受理机关核发《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后,水路运输企业的管理人员持身份证和《新增运力业务流程单》到济宁市水路运输管理处领取《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正本,方可建造船舶。

主持人:如何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 答:由水运企业管理人员持《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申请表》、《船舶营业运输证》和本人身份证前来办理(个体需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明),该申请表需加盖企业公章(个体除外),取得属地县级航运(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按要求据实填写;济宁市水路运输管理处审核无误后受理,为其开具《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制作打印《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转报省级注销登记受理机关;申请人持《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向船舶检验、海事等部门办理船舶转让、船舶报废等相关手续。

待省级登记受理机关核发《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书》后,申请人持身份证和《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到济宁市水路运输管理处领取《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书》,方可进行船舶买卖交易。

如何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

答:经县级航运(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后,申请人持《船舶营运运输证申领书》到济宁市水路运输管理处办理,提交的材料有以下几项:

1、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新造船舶);或注销登记证明书及买卖合同(过户船舶);或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新批公司的新造船舶)。

2、船舶检验证书及其复印件。

3、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仅限机动船)。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5、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6、《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书(一式二份),(须经县级航运交通主管部门签字盖章)。

济宁市水路运输管理处审核无误后受理,为其开具《船舶营业运输受理事项证明书》,制作打印《船舶营业运输证》,并在10个工作日内转报省级受理机关。

待省级受理机关核发《船舶营业运输证》后,申请人持身份证和《船舶营业运输受理事项证明书》到济宁市水路运输管理处领取《船舶营业运输证》,方可进行营业性运输。

水路运输行业核查工作程序?

答:济宁市水路运输行业核查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4月30日,凡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企业,在此期间应提供以下资料:

1、《核查报告书》一式三份。(打印版)

2、与当地政府签定的《安全生产责任书》。

3、《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财务报表原件及复印件,4、《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专职海务主管、机务主管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海务主管、机务主管未在其他单位或船上任职的证明材料。

7、与主要管理人员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

8、办公场所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9、企业基本信息登记表。(打印版)

水运企业将上述材料齐备后,上报县级航运(交通)主管部门。县级航运(交通)主管部门对企业核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初审意见,报济宁市水路运输管理处。济宁市水路运输管理处会同县级航运(交通)主管部门对所报公司的核查材料进行逐户核查,核查通过的,在其水路运输许可证内加盖审验专用章。

在企业核查通过的基础上,方可对水路运输经营业户所属的船舶进行年审。

1、年审合格的水运业户将船舶的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登记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适航证书》进行复印汇总报济宁市水路运输管理处。

2、济宁市水路运输管理处对所报资料审核后制作新一 的《船舶营运证年审合格证》。

3、水运企业负责人到济宁市水路运输管理处领取《许所属船舶新一的《船舶营运证年审合格证》后,船舶方可营运。

如何办理港口经营许可的核发工作?

答:经属地航运管理部门初审后,申请人持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到济宁市水路运输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组织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等组织机构情况)、企业章程。

3、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租赁证明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负责人和主要业务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县级以上水利、环保部门书面意见原件及复印件。

7、(码头)竣工验收证(明)书。

8、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情况。

9、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0、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重大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11、其他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人员证明。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经济宁市水路运输管理处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同时向山东省交通厅港航局备案,所报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退回并告知其原因。待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后,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如何办理《水路运输许可证》的丢失补发?

答: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到济宁市水路运输管理处办理。

一、到市级以上报纸登报声明,并将报纸原件装订申报材料中。

二、填写补发申请。

三、提供《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以上材料由济宁市水路运输管理审核并加盖审核专用章后报山东省交通厅港航局。

待山东省交通厅港航局补发《水路运输许可证》后,申请人到济宁市水路运输管理处签字领取。如何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的丢失补发?

答: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到济宁市水路运输管理处办理。

一、到市级以上报纸登报声明,并将报纸原件装订申报材料中。

二、填写补发申请。

三、提供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适航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上材料由济宁市水路运输管

理审核并加盖审核专用章后报山东省交通厅港航局。待山东省交通厅港航局补发《船舶营业运输证》后,申请人到济宁市水路运输管理处签字领取。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

答:首先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在此基础上方可提交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申请

1、港口企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申请书

2、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评估报告

3、县级以上消防、环保主管部门的核准意见

4、提交港口竣工报告书

5、提交由申请者签名的企业章程

6、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

7、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与从事本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相对应的安全资格证书

8、配备足够的具有上岗资格证书的现场管理、作业人员

9、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10、符合国家标准的应急设备、设施

11、主要人员一览表(姓名、文化程度、职务)

我处在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不符合条件的,材料予以退还,并说明理由。

▷ 减免税自查报告 ◁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营业执照号注册登记日期联系人邮政编码申请免税期限免税(减计)收入金额加计扣除金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生产经营情况及减免税条件注册资本金生产经营范围取得第一笔收入日期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申请减税期限减、免税项目所得减免(抵免)所得税金额

申请减免税项目

申请减免税依据

申请资料清单

受理部门受理人受理日期

部门审核意见审核人审核日期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审核人审核日期申请日期:20xx年xx月xx日

▷ 减免税自查报告 ◁

减免税审批、备案

一、国债利息收入免税

企业取得国债利息收入享受免税优惠,列为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管理,由企业在年终汇缴时随汇缴资料附送国债利息收入证明资料。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享受优惠的条件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报送资料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享受免税优惠,列为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管理,由企业在年终汇缴时随汇缴资料附送被投资企业进行利润分配的证明资料。

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税 享受优惠的条件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报送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五)申请前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的检查结论;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优惠的条件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报送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

(二)减免项目简要说明;

(三)国家法规规定需有经营资质的证明资料,如林业产权证、渔业捕捞许可证。

五、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享受优惠的条件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报送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

(二)简要说明:项目情况简介,是否承包经营、是否承包建设、是否内部自建;是否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涉及的范围、条件、技术标准;

(三)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收款证明、发票存根联;

(四)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五)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六)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六、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享受优惠的条件

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中项目优惠对应条件 报送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

(二)企业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中项目优惠对应条件的证明资料。

七、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享受优惠的条件

(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报送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

(二)天津市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技术合同盖有“天津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专用章”);

(三)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四)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五)已发生的技术转让收入明细表。

八、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享受优惠的条件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确定上述相关指标。报送资料

自2009年起,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不需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预缴时依据上汇缴申报表的相应指标享受优惠,汇缴时根据当年汇缴申报表的相应指标享受优惠。

九、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对取得市科委等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的相关指标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二)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当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报送资料

一、事前备案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

(二)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共同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二、纳税终了后至报送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见附件);

(三)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四)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起,每年需持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

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与所得税汇缴申报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享受优惠的条件

(一)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二)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三)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五)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六)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报送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

(二)天津市先进技术型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颁发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

经有关部门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认定起,每年需持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

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与所得税汇缴申报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企业应随附送资料另行报送依照有关文件规定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科技人员、研发人员等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的说明。

十一、新办软件生产企业 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三)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四)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五)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六)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七)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八)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九)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报送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

(二)软件企业证书(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明资料)。经有关部门认定软件企业,自认定起,每年需持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与所得税汇缴申报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企业应随附送资料另行报送依照有关文件规定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科技人员、研发人员等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的说明。

十二、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 报送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

(二)软件企业证书;

(三)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相关文件。

经有关部门认定软件企业,自认定起,每年需持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与所得税汇缴申报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企业应随附送资料另行报送依照有关文件规定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科技人员、研发人员等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的说明。

十三、动漫企业

认定标准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三)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50%以上;

(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l0%以上;

(五)具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

(六)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8%以上;

(七)动漫产品内容积极健康,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八)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重点动漫企业条件

应在申报前开发生产出1部以上重点动漫产品,并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一)注册资本l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动漫企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连续2年不亏损的;

(三)动漫企业的动漫产品版权出口和对外贸易年收入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自主知识产权动漫产品出口收入占总收入30%以上的;

(四)经省级认定机构、全国性动漫行业协会、国家动漫产业基地等推荐的在资金、人员规模、艺术创意、技术应用、市场营销、品牌价值、社会影响等方面具有示范意义的动漫企业。报送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

(二)本有效的“动漫企业证书”、“重点动漫企业证书”; 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认定起,每年需持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与所得税汇缴申报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企业应随附送资料另行报送依照有关文件规定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科技人员、研发人员等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的说明。

十四、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享受优惠的条件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报送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四)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五)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六)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七)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八)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

十五、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享受优惠的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报送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

(二)安置残疾人员情况说明;

(三)残疾人员花名册;

(四)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五)企业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

(六)企业为残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和工资的凭证。

十六、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

享受优惠的条件

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本条优惠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

(二)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

(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报送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

(三)经天津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办公室核实后出具的年检

(四)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

(五)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

(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十七、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享受优惠的条件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报送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

(二)需要加速折旧固定资产明细表;

(三)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四)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五)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十八、企业综合利用资源 享受优惠的条件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

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按《目录》规定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不包括仅对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进行认定的企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报送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

(二)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情况简要说明: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品情况、单独核算资源综合利用收入情况;

(三)《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产品、技术标准的证明资料。

(四)市经委出具的《天津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十九、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 享受优惠的条件

(一)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

(二)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报送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

(二)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情况说明,所购置的设备是否符合相关目录规定的性能参数、应用领域;

(三)已购置相关设备的明细表及发票复印件;

(四)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资金来源证明资料。

二十、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报送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

(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关证明资料(国家有关部门共同签发的认定文件)。

二十一、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缩短折旧或摊消年限 报送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

(二)需要缩短折旧或摊消年限的软件资产明细表;

(三)购进软件发票复印件。二

十二、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 报送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

(二)符合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简要说明及证明资料。二

十三、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享受优惠的条件

(一)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制方案,由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中央部委所属的高校出版社和非时政类报刊社的转制方案,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复;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方案,由上述三个部门批复;地方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方案,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各级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

(二)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三)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

(四)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五)文化企业具体范围符合《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附件规定;

(六)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报送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

(二)转制方案批复函;

(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四)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五)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六)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函。

▷ 减免税自查报告 ◁

尊敬的地(国)税局:

我单位(或我厂)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成立的,是____性质的单位,座落在________,主要经营________产品,有职工____人。

自成立以来,经营成果一直不好,____年____月____日亏损了______,近年来由于________原因,使我单位的产品严重滞销,截止到____年____月____日产品的销量只有去年同期的____%,职工____个月工资,经营十分困难,为使我单位早日度过难关,恢复生产,特向贵局提出申请,免除____年____月的____税金。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 减免税自查报告 ◁

尊敬的县国家税务局:

兹有________有限公司,地址位于____省____市____县内。我公司主经营林木、苗木、盆栽及庭院绿化、园林植物引进、种植、培育和销售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公司的注册地为____省____市____县内。公司基地位于____县内,面积共105亩。我公司主要培育的品种有桂花、茶花等。随着我公司林木、苗木、盆栽及庭院绿化园林植物引进、种植、培育和销售条件增大,特申请政府贵局给予减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500万元全额减免。

为悉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 减免税自查报告 ◁

XXX国税局:

XXXX公司,法人代表: 、纳税识别码: 、经营地址: 主营业务:种植花卉、(同时写上预测的相关情况);20xx年度符合XXXX文件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减免税条件,如无不妥,请XXX国税局给予审批为荷!

特此说明

年 月 日(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