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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社保费征收工作计划(必备十三篇)

发表时间:2020-06-22

自然人社保费征收工作计划(必备十三篇)。

第一篇 自然人社保费征收工作计划

“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目前,已有超过12个省市陆续出台降低社保费率措施。

此次社保费率下调主要涉及哪些险种?费率下降待遇是否会降低?未来继续下调费率的空间在哪里?记者多方采访业内人士和专家,解读社保费率下调三大焦点。

此轮社保费率下调,主要集中在工伤、失业、生育“三险”;各界普遍呼吁下调的养老和医保费率,目前有上海、浙江杭州和福建厦门等地涉及

目前,我国俗称的职工社保“五险”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大类。记者梳理发现,近期,已有上海、广东、天津、甘肃、江西、北京等超过12个省市相继出台文件下调降低社保费率,而且主要集中在工伤、失业、生育“三险”。

北京、天津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由原来的0.5%至2%调整为0.2%至1.9%。天津还提出将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至1%,缴纳生育保险费率由0.8%降至0.5%。上海宣布失业保险费率单位缴费部分从1.5%下调到1%。

业内人士指出,此轮社保费率下调,主要集中在工伤、失业、生育“三险”的原因,一方面是去年国务院常务会就明确要求下调这三项保险费率;另一方面,工伤、失业、生育等保险基金目前各地普遍收大于支、结余较多,因此适当下调费率不会影响保险基金正常运行。

以天津市为例,当地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显示,去年全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11亿元,支出10.6亿元,滚存结余16亿元;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收入11亿元,支出10亿元,滚存结余20亿元。因此出现收支缺口的情况下填补压力较小。

人社部公布的数字显示,目前我国社保费率为39.25%,其中养老和医保占36%左右。对于各界普遍呼吁下调的养老和医保费率,目前有上海、浙江杭州和福建厦门等地涉及。

南开大学社会建设与管理研究院院长关信平说,上海、广东等地区属于劳动力流入地。大量农民工都在务工地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保,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回保险待遇支付地时,只能转移个人账户,以及统筹账户中部分比例基金,因此给上海、广东等地留下不少结余,因此具备下调空间。而不少劳动力输出大省,基金收入相对较少,支付压力较大,由此降低缴费比例空间不大。

多地调整的养老保险费率,仅涉及企业缴费部分,个人缴费比例并未调整,不会影响个人账户养老金收入

上海市相关负责人在解释当地三项社保费率调整政策时明确表示,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率下调,不会影响参保人员的总体待遇水平。相关保障待遇水平还将根据国家部署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当提高。

据业内人士介绍,当前“五险”基金征收与待遇发放两者并不直接挂钩。社保待遇发放高低,主要取决于国家和各地已制定的待遇计发或报销管理办法,除部分基础养老金待遇外,其他社保待遇与缴费费率高低并不直接相关。

当前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发放标准,主要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密切相关,而医保报销主要与报销范围与报销比例相关,均不涉及缴费费率因素。因此,只要现有社保待遇发放标准不改变,后期待遇就不会受到费率调整影响。

降低单位缴费费率对养老保险待遇也不会产生影响。目前,退休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根据基础养老金计发公式,基础养老金发放高低主要取决于职工退休时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三项因素,与企业或个人缴费费率高低无关。而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会受职工本人缴费费率影响,只有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下调,才会影响个人账户养老金这部分收入。

此次多地调整的养老保险费率,仅涉及企业缴费部分,个人缴费比例并未调整,不会影响个人账户养老金收入。

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表示,考虑到维护参保人依法享有的保障待遇,在一些统筹地区阶段性地适当降低费率并且主要是适当下调单位费率的情况下,在当期征缴收入大于支出、或依靠财政补助或动用基金累积结余可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的条件下,可以不降低个人的有关险种的保障待遇水平。

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正在研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方案;相关部门今年制定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办法

一些地方社保部门工作人员介绍,由于不少地区职工养老、医疗两项保险基金常年收不抵支,因此这两项保险缴费费率降低的难度较大,需要全国统筹协调推进。

“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提出,将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实现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

一些受访专家表示,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合并,意味着今后“五险一金”将精简为“四险一金”,同时也将为医保费率下调创造空间。当前生育保险覆盖面并不高,且各地生育保险基金普遍还有结余。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合并后,将扩大生育保险缴费面,基金结余调节用于医疗保险支出,而且两项保险合并也能降低运营管理成本。

还有专家表示,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要从部分地区下调,到全国范围内全面下调,除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实现全国统筹外,还需完善国有资本划转充实社保基金机制,为降低社保费率可能出现的收支缺口提供基金筹资保障。

金维刚表示,目前人社部等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方案。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人口结构和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以及积累结存状况之间存在着显著差异,这次全国统筹还不可能实现基金统收统支。因此,在该方案出台并实施之后,全国各地养老保险费率的统一还需要经历一个逐步调整的过程。

据了解,制定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办法,目前也已列入相关部门今年的工作计划。“国有资本如何确定划转方式,也面临诸多挑战。”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唐钧表示,比如央企与地方国企国有资本如何实现差异化划转、划转比例如何确定等,这些难题都需要社保部门与国资管理部门充分协作,才能确保国有资本划转确实能起到充实社保基金的作用。

第二篇 自然人社保费征收工作计划

随着社平工资的出炉,社保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很快将会发布。按照往年的惯例,记者先行推算了一下:

社保缴费基数上限是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那意味着今年的社保缴费基数上限为19389元,较之去年的17379元提高了2010元;而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社保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这两类保险今年的下限即为2585元,上涨268元;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社保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上述三种保险的.下限则为3878元,上涨402元。

对于五险中缴费较多的养老保险,以个人缴费比例8%计算下来,职工今年的最低月缴费为207元、最高月缴费为1551元,分别比上一年度要多出21元、161元。在职职工月工资低于2585元的,月缴207元;月工资高于19389元的,月缴1551元;而对于月收入在2585元至19389元之间的,则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此外,对于个人存档者,社平工资的改变也对其有着不小的影响。因为其缴纳社保可选择的三个档均与社平工资直接相关,包括以社平工资的40%为基数、社平工资的60%为基数、社平工资为基数。由此,社平工资的增加,也会令其缴纳的社保费用提高。

第三篇 自然人社保费征收工作计划

社保费征收工作是一项民心工程。近年来,社保费征管工作逐步走向正轨,收入高幅增长,征收工作呈现出了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但在政策宣传和业务辅导方面,我们的工作仍然存在很多不足。如何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全社会的参保意识,对做好社保费征缴工作意义重大。笔者认为加大宣传力度,是做好社保费征缴工作的基础,强化社保费宣传必须突出以下重点。

一、在宣传对象上要全面覆盖,全面开花

一是强化对系统内宣传。地税系统全体税干在思想认识上要增强三种意识,即使命意识、主体意识、服务意识。要充分认识社保费征收工作的意义,坚持税费并重,切实履行职责,做到税费同征同管同考核。切实维护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以提高缴费遵从度和优化缴费环境为目标,不断拓宽服务渠道,明确服务方式和服务内容。

二是强化对缴费人宣传。要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宣传,强化其责任意识,正确处理企业发展与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关系,主动为企业职工参保投保。对缴费对象的宣传要有所侧重,区分不同对象,分清工作重点,做好有针对性的宣传工作。私营企业主、私企员工和个体户是宣传的重点,要加强对私营业主和个体户的宣传解释工作,使其明白依法纳税和依法缴费是每个企业守法经营、保证雇员合法权益应尽的义务。要引导企业职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正确树立消费与社会保险的关系,实现“要我缴费”到“我要缴费”的根本性转变,积极参加社会保险。

三是强化全社会宣传。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关乎国运,惠及子孙”的大事,征收社会保险费不单单需要地税部门的努力,更需要全杜会的支持和理解,提高全社会的`参保意识。通过宣传,使各级领导干部切实增强民本意识,站在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社会保障的关系,更加重视社会保险工作,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做好宣传发动、依法缴费等各项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广大社会群众的宣传力度,使依法缴费宣传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从而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社会保障工作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广大缴费单位和个人依法自觉缴费的意识。

二、在宣传内容上要突出重点,对症下药

目前大部分参保人对社保费政策的认识仅仅停留在表面理解上,对实施社会保险的真正意义、具体险种、费率、计费依据、可享受的待遇以及征收流程等具体问题知之甚少。有的企业经营者认为参加社会保险是增加企业负担,在掏个人腰包;有的企业员工则担心退休后,社保费会不会“缩水”,甚至有去无回。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要区分对象,对症下药。对企业主,我们要从社保制度对社会的稳定、社会的发展的积极作用以及企业与社会的依存关系;从参加社保有利于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自身发展、做强做大企业;从税收扣除规定中对单位缴纳社保费的处理,分析企业增加负担的合理性、必要性等方面进行宣传,消除经营者思想包袱,提高参保积极性。对参保个人,则要侧重于参加社会保险可享受什么待遇、参加社保后退休工资如何计算、为什么同等工资水平缴费金额有高有低等与员工有切身利益的方面开展宣传,让参保人真正意识到参加社会保险是一项利国利民,惠及子孙的千秋大事,是“为自己留后路、去后顾之忧的长期投资;是一种没有风险的、高回报的投资”。同时通过宣传,要使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违反条例规定的处罚办法,促使其履行缴费义务;使广大劳动者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进而形成督促单位参保的压力。

三、在宣传手段上要有所创新,吸引力强

以人为本开展全方位宣传,更新观念,创新手段,力求做到税收宣传开展到哪里,社保费宣传工作就跟进到哪里,真正把宣传触角延伸到全社会各个层面。一方面抓好媒体宣传、网上宣传、发放公开信、宣传资料、以及召开政策辅导会、党政领导座谈会、税企座谈会等丰富多彩的宣传形式进行宣传,还可以深入用人单位开展宣传,通过发放享受社保费待遇一览表、知识竞赛、文艺晚会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形式宣传,使社会保险真正做到了家喻户晓,妇孺皆知。另一方面,要坚持以人为本,换位思考,善于站在缴费人的角度审视问题,把缴费人急需知道、最希望知道的问题作为做好社保费征缴工作的出发点认真加以解决,重点加以宣传,真正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要抓好正反两方面典型的宣传。一方面要大力表彰和宣传依法诚信缴纳社保费的先进典型,营造依法诚信纳费光荣的良好舆论氛围。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拒不参保或欠缴保费的单位和法定代表人予以曝光,定期进行欠费公示,以案说法,教育广大纳税人。通过正反典型事例的宣传报道,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营造出一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光荣,拖欠和拒缴社会保险费可耻的社会氛围

第四篇 自然人社保费征收工作计划

我国多管齐下可以降低社保费率(专家观点)

多管齐下可以降低社保费率(专家观点)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郑功成

郑功成认为,我国社保费率偏高主要表现在养老保险费率上,致因有四:一是制度变革后形成的历史欠账加重了当今的缴费负担。二是地区分割损害了制度的风险分散与互助共济功能。三是老年人抚养比持续攀升。四是财政负担仍未到位。以2013年为例,各级政府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财政补助仅占总收入的13.5%,达到15%—16%比较适宜。

郑功成表示,许多地区的参保单位往往通过低报缴费基数等方式来降低实际缴费负担。他曾组织专家测算过,全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率平均约为17.7%,而不是名义上的28%。因此,名义费率确实有较大的降低空间。

他认为要解决费率偏高的问题,必须多管齐下:

一是厘清历史负担与现实负担,将历史欠账通过财政补贴或划拨国有资产的方式来解决。

二是实现全国统筹,让养老保险基金在全国范围内统筹调节,完全可以使费率下降,因为现在全国总数是收大于支的,累计结余已达3万亿元。

三是扩大覆盖面,将1亿左右的未参保职工全数纳入。

四是统一缴费基数计算口径,实现费率负担公平,必定使偏高的名义费率下降到相应的.实际费率。

五是从长远来看,中央已经明确的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亦会抑制抚养比迅速上升,进而也会为降低费率创造条件。

六是再适当提高财政补贴1%,即能够降低单位同等缴费负担。除养老保险外,其他社保项目也出现有偏高的基金积累,这意味着也有降低费率的空间。

因此,多管齐下是可以降低社保费率的。

第五篇 自然人社保费征收工作计划

自然人管理分局工作计划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人口数量也在快速增加,自然人数量的增长对于公安机关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我们自然人管理分局制定了以下工作计划:

一、加强网上个人信息安全管理

近年来,网络犯罪频发,其中个人信息泄露案件屡见不鲜。作为自然人管理分局,我们要重点加强网上个人信息安全管理,提高群众信息防范意识和保护意识。会同网络安全部门,建立健全算法模型,提高数据安全与防范效能。

二、加强涉外人员管控

随着国际交流的不断深入,我国的涉外人员数量不断增加。在此背景下,自然人管理分局要加强对涉外人员的管控,及早发现和排查恶意涉外人员。加强与公安部门其他分局的配合,利用“一通三结合”等多种手段和技术,共同打造一盘能够实现精准搜索、管控的涉外人员数据系统。

三、加强对高风险群体的管控

高风险群体是指那些可能出现违法犯罪行为的人群,包括罪犯、艾滋病患者、精神病人等。我们要加强对这些群体的管控,加强关口的畅通和信息的共享。提高高风险群体管理的科技应用和信息化建设水平,极大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四、加强对重点人员的跟踪和监控

重点人员是指那些具有重要社会纸面、影响力和掌握重要资产的人员。我们要通过跟踪和监控,对这些人员的行踪和活动进行监视,做到心中有数。同时加强技术更新和人才引进,提高跟踪和监控的监控效能,打造一支精干高效的重点人员监控队伍。

五、加强对人口普查的监管

人口普查我们应当是一项公民义务和社会责任。为保证人口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我们要加强对人口普查的监管,加强对人员登记的审核,避免人员重复登记和漏登等情况。并结合大数据的分析技术,实现对人口数据的精准管理。

六、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

保障信息共享是自然人管理分局最重要的任务之一。我们将加强与公安部门其他分局的合作,做好信息共享方面的工作。在政务互通的时代背景下,基于新型技术与理念,我们要进一步提高信息化建设的水平,有效实现部门间数据与信息的共享共用。

七、打造顶级自然人管理队伍

为了提高自然人管理分局在社会整体治理中的地位和影响力,我们必须打造一支精干高效的自然人管理队伍。我们将加大对人员培训和培养的力度,引进高等院校研究生,争取省级和国家级资金支持,为队伍建设提供不断的动力保障。

总之,对于自然人管理部门来说,提高公民的人身安全和道德素质是我们必须依赖的目标。我们要保持警惕,掌握科技先进工具,有时同样还要看自身的努力不足。因此,自然人管理分局的上述工作计划将是具有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的。我们将进一步强化自身,推进自然人管理事业向更高质量及效能的方向发展。

第六篇 自然人社保费征收工作计划

中国证券网讯 近期,北京、上海、广东、浙江、天津等超过12省份宣布下调社保费率。专家表示,降低费率可降低单位用工成本,改善企业经营状况。同时,还能够增加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量,有利于促进就业。

据经济日报4月5日报道,降低费率可降低单位用工成本,改善企业经营状况。同时,还能够增加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量,有利于促进就业。

下调企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会对养老金待遇确定和增长因素产生影响,不会影响参保人员的个人养老金待遇水平。

近期,北京、上海、广东、浙江、天津等超过12省份宣布下调社保费率。此次社保费率下调将为企业带来多大利好?企业缴费减少,参保人社保待遇是否会因此受到影响?调整费率水平,是否会影响到社保基金安全运行?《经济日报》记者就相关热点问题进行了调查。

社会保险费率,是指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占缴费工资的比例。我国城镇职工法定社会保险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人社部最近公布的'数据显示,当前,我国社会保险五项费率合计为39.25%,总体偏高。那么,此次降低费率能为企业带来多大实质性利好?

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人力主管朱惠莲最近就感受到了企业减负的进展。“因为参保人数多,公司每年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用高达工伤、生育‘三险’费率下调,去年我们少缴纳了500多万元社保费用。今年预计将少缴纳近千万。”朱惠莲说。

朱惠莲的切身感受,也是近期各地新一轮降低社保费率的缩影。上海、广东、天津、浙江、福建、云南、甘肃等地陆续出台“降费”政策,一些地方还启动了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合并实施。社保费率下调后,企业受益最为明显。

华东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钟仁耀认为,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可以降低单位的用工成本,改善企业经营状况。同时还能够增加企业对劳动力的雇佣数量,有利于促进就业。

企业社保负担降低后,会不会出现以减少职工社保待遇来换取费率的下调?这是社会关注的另一焦点。

记者调查发现,此次多地降低费率的决定,是在基金可以承受的基础上经过精密计算得出的,处在社会保险基金的可承受范围之内。同时,养老保险费率调整仅涉及企业缴费部分,个人缴费比例并未调整,不会影响居民待遇。

“下调企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会对养老金待遇确定和增长因素产生影响,因此也不会影响参保人员的个人养老金待遇水平。”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在接受《经济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当前,不少地方老龄化程度加剧,各项社保待遇刚性提高,社会保险基金面临较大收支压力。记者注意到,目前多地公布的下调费率方案,多以生育、工伤、失业三个小险种为主,对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两个大头则采取了回避态度。

第七篇 自然人社保费征收工作计划

(一)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同级财政、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生育保险工作,推进我市生育保险事业发展。

(二)市属及市属以上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业务由市社会保险局经办,县(市、区)属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业务由同级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经办。

(三)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生育保险业务时履行下列职责:

1.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管理参保单位及个人的生育保险信息和基础数据;

2.受理缴费申报,核定缴费基数,征收生育保险费;

3.审核生育保险待遇,管理生育保险基金支出;

4.负责生育保险基金财务、稽核和生育保险统计工作;

5.开展生育保险政策宣传和生育保险业务咨询服务;

6.审定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定点服务协议,并实施考核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办法

(一)生育保险实行实名制管理。用人单位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时,应提供参保人员名册及基本情况(包括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本人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家庭住址等)和《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规定应出示的证件和资料。

(二)已在我市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可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生育保险验证手续;过去未参保、按本办法规定应在我市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同级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本办法实施后新设立且属于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的用人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三)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名称、住所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终止或变化之后30日内,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关系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 生育保险费申报缴纳办法

(一)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为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不缴费。市本级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0.6%,各县(市、区)属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由同级政府确定。今后,根据生育保险费的收支情况,需要调整缴费费率时,由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同级政府审定后调整。

(二)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申报,并以货币形式按月缴纳,社会保险机构可随同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其它社会保险费合并征收、分账管理。

(三)社会保险机构对用人单位申报的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年稽核审定。若单位申报的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超过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不固定或无法按月确定的',用人单位按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申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四)用人单位申报缴费工资后,参保人员或职工工资收入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25日前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缴费基数增减变动手续。

(五)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用人单位从下月起不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社会保险机构同时终止其生育保险关系。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筹集和管理

(一)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分级统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条件成熟时实行市级统筹。

(二)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1.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2.生育保险基金利息;

3.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4.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三)生育保险基金依照《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实施办法》(川财社[1998]12号)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条件和范围

(一)用人单位按规定为职工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不含补缴),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我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终止妊娠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及产假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在规定标准内给予支付。

(二)参保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期间,社会保险机构从欠费次月起停止支付该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其职工应享受的生育待遇,由所在单位按国家规定给予支付。欠费单位今后足额补缴欠费和滞纳金后,社会保险机构可补报该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

(三)参保单位因停产或生产经营困难而停止缴纳生育保险费2个月以上,生育保险关系即为中止。生育保险关系中止期间,职工应享受的生育待遇,由所在单位按国家规定给予支付。

(四)社会保险关系整体转入本市的用人单位,转入前在原转出地社会保险机构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时间满12个月、转入后继续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

(五)参保单位女职工或男职工配偶在国外,以及在港、澳、台生育分娩、终止妊娠和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六)参保单位女职工在本市区域外因工作、学习、休假、出差等原因或特别情况下,不能在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分娩或终止妊娠的,应就近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分娩或终止妊娠。凡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分娩、终止妊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七)参保单位被依法宣告撤销、解散、破产以及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应当在资产清算时,依法清偿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及其利息、滞纳金。上述单位清偿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后,其怀孕女职工在单位宣布撤销、解散、破产、终止之日起280天内分娩的,本人应享受的产假生育津贴、分娩医疗费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直接支付给本人。

  第八条 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一)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女职工产假生育津贴、分娩医疗费、男职工配偶生育医疗补助和计划生育手术费。

(二)产假生育津贴

1.产假生育津贴是参保单位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中,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假期生活费。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给参保单位,参保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发放女职工在产假期中的工资待遇。参保单位发放给女职工的产假工资待遇,不能低于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的产假生育津贴。

2.产假生育津贴=女职工本人分娩前12个月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365×生育产假天数。

(1)生育产假天数:按国家现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正常生产为90天;晚育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难产增加15天。

(2)其它生育假:按国家现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计划内怀孕4个月以上自然流产或死胎的,给予42天生育假;怀孕4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死胎的,给予15天生育假,其中宫外孕的给予30天生育假。

(三)分娩医疗费

分娩医疗费用是参保单位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娩及分娩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1.分娩医疗费用包括:分娩或终止妊娠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上述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予支付报销。

2.因分娩而引起会阴、阴道及宫颈裂伤,子宫破裂,产后出血,子宫翻出的为分娩并发症。治疗分娩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依照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报销。

(四)男职工配偶生育医疗补助

参保单位的男职工配偶是非城镇人员或城镇无业人员的,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支付标准的分娩(含分娩并发症)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一次性给予补助报销50%。

(五)计划生育手术费

1.参保单位职工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报销。

2.计划生育手术费支付标准按照省、市物价主管部门公布的价格标准执行,也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定的协议标准执行。

第九条 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支付办法

(一)参保人员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由参保单位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支付。

(二)参保人员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终止妊娠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出院后,所在单位应在9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三)参保单位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填写完整的《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相关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或《再生育服务证》;

4.依据申请内容相应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分娩、终止妊娠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等相关治疗或住院凭证及婴儿出生、死亡、流产等医疗证明;

5.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复式处方、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和有效收费发票;

6.申请男职工配偶生育医疗补助的,需提供该职工配偶的户口证明、居住地劳动保障所出具的在家务农或从业情况证明。

(四)经办机构受理参保单位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支付材料时,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审定支付条件和申报材料。对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条件和申报材料齐全的,应于1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手续并支付相关待遇;对不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条件和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不受理支付申请的理由或需要补齐的材料内容。

(五)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认为社会保险机构未按规定为其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或对其享受的待遇有异议的,可以在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申请支付后的1个月内提出复查申请。社会保险机构应于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时效内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篇 自然人社保费征收工作计划

甲方)借款方(质押权人): (乙方)借款方(质押人): 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立此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①乙方将自己名下的汽车,牌照号为:,发动机号为:,大架号为:,向甲方作质押。(约定该车辆于乙方收到甲方借款时,交由甲方占有)

②乙方应提供汽车相关文件已提供文件打“√”

1、机动车登记证书□

2、行驶证正副本原件□

3、身份证原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车钥匙()把□

6、保险□

7、车船使用税□

8、购车发票□

9、附加费原件(完税证)□

③汽车内一切其它物品乙方已清理干净,质押车辆内乙方未清理物品,一律视作乙方放弃。

④汽车外观状况

⑤其它

第二条甲乙双方自愿共同认定该车价值:元。质押汽车已行驶里程数为:。

第三条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元,大写:。

第四条借款用途:。

第五条借款利息、费用:借款____日期利息%;____日(月)利息%;综合费用。借款同时缴清首期(月)利息、综合费用。

第六条借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七条汽车质押提前还款约定:拾天期者当日还款按%收取利息,即元,次日者按%收取利息,即元。____日以上者按100%收取利息;____日(月)者,三天以内按%收取利息,即元,十五天以内按%收取利息,即元,____日以上者按100%收取利息。

第八条还款方式:乙方先将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一次性交给甲方或将现金打进甲方帐户(卡上),再提车验车。

第九条保证条款:

1、乙方到期不能偿还甲方的借款,甲方有权对质押物进行处理,乙方到期如数偿还了甲方的借款利息、综合费用时,甲方将质押物退还给乙方。

2、乙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非法活动。

3、乙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乙方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综合费用。

4、乙方违约,甲方变卖汽车所得价款超过双方认定价值部分归甲方所有;不足认定价值乙方须向甲方补齐至足以清偿借款本息及综合费用。

第十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本息和综合费用、不办理续期手续、不交纳续期利息和综合费用,则甲方有权处理质押车辆,按双方签约时共同认定的价值出售汽车。若甲方暂未出售汽车,甲方享有质押车辆的使用权、收益权。

2、甲方在车辆质押期间,可以按每日10公里的车程行驶车辆以维护车辆或移库。在每日10公里行程范围内汽车轻微刮蹭,甲方除负责恢复外,不负责其它赔偿;质押车辆在质押期间出现,由保险公司及责任人赔偿,且乙方有责任以车主身份负责处理事故,甲方不负责其它任何赔偿。

3、甲方在质押期间遗失车辆有关文件,由甲方支付费用,乙方配合补办相关手续,甲方不负担乙方误工等其它损失。

4、甲方在质押期间车辆被盗、烧毁、意外损坏,由保险公司赔偿,甲方不负责任何赔偿;没有保险的车辆,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的损失(按双方认定价值)。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质押权人):乙方(质押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借款合同 篇10 合同签订地:____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

一、借款用途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 款期内,年利为---%.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 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五、保证条款

(一)借款方用__________________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 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二)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 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三)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乙方还款保证人____________,为确保本契约的履行,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借款本的责任。

六、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同意提交_______区人民法院(选择性条款不得违反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可选择原告、被告、标的物、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

七、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第九篇 自然人社保费征收工作计划

一、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由单位持《从业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附件1)以及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规定的相关材料到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其中,市内三区补缴时间超过一年及以上的,到市社保局申报审核后再到三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二、以个人身份补缴的,须具有青岛市户籍且尚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补缴时按属地原则,到现户籍所在区(市)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申报办理时,需持《个人身份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附件2)以及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规定的相关材料。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初审后报市社保局审核。经审核符合补缴条件的,到所在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三、以个人身份补缴的男年满女年满55周岁人员,以补缴金额全部到账之月确定其退休时间,自补缴金额全部到账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中,要求认定视同缴费年限且符合认定条件的,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

医疗政策:提高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一、将参保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由20000元调整为18000元。

二、将参保人个人负担的、符合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不包括符合统筹支付范围、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支付比例由60%调整为65%,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支付比例由50%调整为55%。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失业政策: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一、调整标准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全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950元。

二、适用范围

本次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的适用范围为2015年7月1日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不包括2015年7月1日前,已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自谋职业人员)。

三、调整时间

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15年7月1日起调整。

工伤政策:青岛大幅下调工伤保险费率

青岛日报讯 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自2015年10月1日起,我市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分类行业基准费率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定的行业分类执行。此次费率调整,我市工伤保险平均缴费费率整体下降0.33%,仅2016年就可为全市9万余户用人单位减轻负担2.74亿元。

据了解,本次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1.9%执行。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本次调整涉及用人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90960户,参保人数216.2万人。通过这次费率调整,我市工伤保险平均缴费费率整体下降0.33%,降幅达33%,仅2016年就可为用人单位减轻负担2.74亿元,有效地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促进用人单位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篇 自然人社保费征收工作计划

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赵树华。

委托代理人崔春虎,该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符尹,该司职员。

被告谢飞。

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谢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崔春虎、符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xx年1月13日,原告与被告谢飞签订了《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汽车消费信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与《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汽车消费信贷抵押合同》(以下简称抵押合同),约定被告谢飞为购买车辆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8000元,借款期限为36个月,自20xx年1月13日至20xx年1月12日,还款方式为等额还款。借款合同与抵押合同对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还款期限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抵押事项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向被告发放了借款,被告从20xx年2月15日开始还款,共还款22期,但自20xx年12月15日起,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被告的上述行为

已严重违反了借款合同,根据借款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被告有严重违约行为时,原告除有权要求被告提前偿还剩余本金至结清之日止的贷款利息外,还有权向被告收取贷款金额10%的违约金。且根据抵押合同第四条规定,原告有权依法行使抵押权。因此,原告根据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的约定,要求被告偿还贷款剩余本金及至结清之日止的贷款利息,并按借款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并且原告有权依法行使抵押权,如果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处置抵押车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为维护原告权益不受侵害,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谢飞支付贷款剩余本金14526.33元、利息1178.81元(暂计算到20xx年6月4日)、违约金5800元;

二、被告谢飞支付自20xx年6月5日起到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三、在被告谢飞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行使车辆(车牌号为皖HK、车架号为LH17CKKF9BH178)抵押权,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清偿上述债务;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谢飞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经审理查明,20xx年1月13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汽车消费信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汽车消费信贷抵押合同》(以下简称抵押合同),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为购买轿车(皖HK、车架号为LH17CKKF9BH178)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8000元,借款期限为36个月,自20xx年1月13日至20xx年1月12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借款合同关于解除合同、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的约定主要有:第三条第八款如借款人未按时还款,贷款人将对逾期部分按逾期利息计收利息,如果还款逾期超过30天,贷款人有权按下述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宣布贷款立即到期,并行使相应权利;第十一条第三款在借款人严重违约时,或在本合同其他条款有规定时,贷款人有权自行宣布贷款立即到期,借款人有义务在三个工作日内向贷款人还清贷款本金金额及利息,以及应由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如借款人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支付或全额支付,贷款人有权就未支付的部分向借款人计收逾期利息。借款合同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主要有:第十一条第二款当借款人严重违约时,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收取贷款金额10%的违约金。双方签订的担保合同明确了抵押权人(原告)向抵押人(被告谢飞)提供贷款用于购买车辆,抵押人根据借款合同将车辆抵押给抵押权人,作为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及抵押人应支付的其他款项的担保。双方于20xx年1月13日就被告所购车辆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了58000元贷款,被告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xx年6月4日,被告尚欠原告贷款本金14526.33元、利息1178.81元。

再查明,原告于20xx年11月18日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于20xx年11月17日向原告发放了金融许可证。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金融许可证、《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汽车消费信贷借款合同》、《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汽车消费信贷抵押合同》、《机动车登记证》、《特种转账凭证》、《收款确认书》、《欠款明细清单》、《户口簿》及原告庭审陈述附卷为凭,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谢飞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签约后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已履行了义务,被告按约定使用该贷款购买了轿车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却未按期还本付息,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请求偿还本息并支付违约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被告应支付原告贷款本金14526.33元、利息1178.81元(计算至20xx年6月4日)和违约金5800元(58000元10%)。因被告已根本违约,故根据抵押合同约定,原告对抵押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告已主张被告提前还款且要求支付的利息已按逾期利率计算,同时又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提前还款后的利息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4526.33元、利息1178.81元、违约金5800元,共计21505.14元;

二、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对被告谢飞的车辆(皖HK、车架号为LH17CKKF9BH178)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赵春香 审判员 李燕萍 审判员 唐 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黄 静

第十一篇 自然人社保费征收工作计划

甲方(出借人):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借款人):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丙方(保证人):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因周转资金需要向甲方借款,丙方作为保证人同意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就借款以及保证事宜,三方签订如下协议:

一、借款本金人民币___万元(大写:___元整)。上述款项已经由甲方全额支付给了乙方,乙方确认已经收到。

二、借款期限:共计___个月,自_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年__月__日止。

三、借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利息按月结算,乙方应当于每月1日之前将上月利息支付给甲方,最后一期利随本清。

四、乙方逾期支付本金或者利息的,逾期支付部分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借款利率的1.5倍支付违约金。

五、丙方同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当乙方不履行债务时,丙方将无条件向甲方偿还乙方全部债务,包括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且本协议有关条款无效不影响本保证条款的效力。

六、因履行本协议而相互发出的所有通知均应按照本协议所列明的地址以专人、邮寄等方式送达。专人送达的,受送达人签收视为送达;邮寄送达的,自邮寄之日起第五日视为送达(即使出现无人签收或者拒绝签收也视为送达)。

七、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应当由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八、协议三方均同意由见证人___对本协议签署过程进行见证。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丙方:

协议签署日期:_____年__月__日,签署地点: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见证人:___,签署日期:_____年__月__日(见证人声明:该协议系甲乙丙三方在见证人面前签字、按指印,各方签字、指印真实有效)

第十二篇 自然人社保费征收工作计划

企业职工在退休之前必须将社保等保险费用缴纳完全,单位如果拖欠社保费用,不愿继续缴纳的,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或者起诉。那么,如果劳动者自行垫付社保费用后,还能向单位索要吗?下面是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员工自行缴纳社保费后是否可向单位追偿,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一是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责令用人单位改正。《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如果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申请划拨,包括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二是以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社会保险法》第83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据此,如果劳动者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不予处理的,对于这种行政不作为,劳动者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履行职责,即向欠费单位追缴所欠社保费。

三是申请劳动仲裁或者起诉。《社会保险法》第83条第3款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据此,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

第十三篇 自然人社保费征收工作计划



尊敬的XX社保局:



我是一家中小型企业的负责人,首先感谢社保局多年来对我们企业的支持和关心。我特此致信,申请延交社保费的政策,希望能对我企业的经营产生积极的影响。



我所在企业是一家新兴的创业型企业,主要从事创新科技行业的研究与开发。公司成立不到两年时间,现创业初期的压力依然较大。我们积极寻求各方面的支持,使公司能够持续发展。



一方面,由于行业竞争激烈,企业生存压力巨大。我们在研发投入、设备更新、市场拓展等方面需要大量资金投入,这导致我们在支付社保费方面有一些困难。缴纳社保费是一项很重要的事情,但是限期缴纳社保费的严格要求,给企业的资金流转带来了较大的负担。如果能够延期缴纳社保费,将对我们企业的资金流转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并且更好地保障员工的权益。



另一方面,由于企业规模相对较小,人事和财务部门的管理人员也相对有限。在公司日常运营中,我们不可避免地会面临各类问题,例如员工的离职、工资的结算等。当遇到这些问题时,我们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员和时间进行解决,而这也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如果能够延期缴纳社保费,将减轻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的压力,使我们能够更好地解决日常问题,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



此外,我们也要承认,延期缴纳社保费是一个最起码的请求,尤其对于新兴企业。我们作为企业家,一直致力于创新和发展,为社会经济的进步做出积极贡献。扶持创新型企业的发展是社会各界的共同愿望,我们希望社保局在政策执行上能够更加灵活和人性化,给企业提供更多的支持与帮助,推动新兴产业的蓬勃发展。



在我看来,延期缴纳社保费并不是一项长期的政策,它只是一种暂时的帮助。我们也很明白,社保是企业和员工权益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会尽力保持缴纳社保的及时性和完整性。我们将与社保局积极沟通,寻找更好的缴费解决办法,健全社保制度,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为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最后,再次感谢社保局多年来的关心与支持,我们将会继续努力,为国家的经济进步和发展竭尽全力。如果能够延期缴纳社保费,将对我们企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期待社保局的谅解与支持。



谨此致礼



企业负责人 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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